行政许可第三人范畴判定分析

合集下载

鲁能·南域中央小区业主委员会、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鲁能·南域中央小区业主委员会、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鲁能·南域中央小区业主委员会、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许可【审理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2【案件字号】(2020)川06行终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敏王洲海陈洪斌【审理法官】朱敏王洲海陈洪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鲁能·南域中央小区业主委员会;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鲁能·南域中央小区业主委员会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公司】鲁能·南域中央小区业主委员会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某某鹏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吴明全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何沙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某某鹏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吴明全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何沙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某某鹏吴明全何沙【代理律所】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鲁能·南域中央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规划局在对鲁能公司提交的改变鲁能小区物业管理用房位置以及自行车位置和面积的申请作出行政许可时,并无是否同意鲁能公司将变更后的物业对外销售的内容,亦未确定诉争物业的权属,而一审庭审查明诉争物业的权属现已归案外人所有。

一、撤销本院(2013)德行终字第5号行政裁定及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0)旌行初字第20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业委会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2.规划局所作的行政许可应否撤销。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抗诉自由裁量权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历审文书】[{"Gid":1970324949765777"Category":["005""00502""0050206"]"IsHaveEng":0"LastInsta nceDate":"2020.07.02""CaseFlag":"(2020)川06行终35号""Title":"鲁能·南域中央小区业主委员会、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CaseGrade":["06""0601"]"TrialStep":["002"]"LastInstanceCourt":["24""2406""24060 0"]"DocumentAttr":["001"]}{"Gid":1970324908002167"Category":["005""00502""0050206 "]"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18.04.26""CaseFlag":"(2018)川行抗1号""Title":"鲁能﹒南域中央小区业委会、德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CaseGrade":["06""0603"]"TrialStep":["003"]"LastInstanceCourt":["24""2401"]"DocumentAttr":["002"]}]【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业委会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2.规划局所作的行政许可应否撤销。

行政许可的概念及适用

行政许可的概念及适用

行政许可的概念及适用行政许可的概念及适用行政许可的概念及其适用既是行政许可法的重要理论问题,又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关于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法理论界存在着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狭义说认为,行政许可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指法定享有许可权的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1].依此理解,只有许可机关颁发了许可证才称为行政许可,这是行政许可法第2条意义上的行政许可的概念。

第二种广义说认为,行政许可除包括狭义理解的前边部分外,指是否颁发许可证的活动都属于行政许可[2],因为相对人提交了申请,行政许可机关有可能许可而颁发了许可证,也有可能经过审查拒绝颁发而不予许可,不予许可也是行政许可的工作之一,行政许可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诉我们:不予许可也是行政许可概念中的题中之意。

第三种最广义说认为,行政许可不仅指是否颁发许可证的环节,还包括颁发之后对被许可人实施许可行为的活动进行后续跟进与管理,即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的监督检查的内容[3]也属于行政许可法应予调整的内容。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理解是在第一种狭义说意义上理解的后续延伸,因为若为第二种广义说意义上的不予许可后也就不存在后续跟进和监督了!在行政法学理论中一般以第二种理解,即广义说作为主流观点!行政许可涉及的主要双方当事人,一方是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这两者可合称为行政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行政法理论上的行政相对人,立法表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相对人在行政许可制度的不同阶段又有不同的称谓,在申请阶段称为申请人;在申领许可证后称为被许可人。

对行政许可的概念可以作以下要素分析和理解:第一,行政许可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一种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故而它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非抽象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行为的范畴。

第二,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第三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以行政许可为例证

行政第三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以行政许可为例证

我 国 目前对 行政 第 三 人 研 究 的学 者 越 来 越 多 , 但对 行政第 三人 还 没有 一 个 确 切 的定 义 , 借 鉴 国 在 外 的界定 以及 国 内诉讼 法学 界关 于第 三人 概念 界定
的基 础 上 , 笔者认 为 可 以对 行 政 第 三 人 的概 念 作 如
他方主体 , 即突破了传统的双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 行使 行政 权力 的行 政主体 和行 政行 为所 指 向的对象
方向为行政 法学。

3 — 8
21 0 2年 第 1期

政: 行政 第三人权 益保 护 问题研 究
是 指 与行政 行 为 的结 果 有 利 害关 系 , 不 是行 政 行 而 为 本身 。因为行 政 主体 在作 出行 政行 为 时并不 直接 指 向行 政第 三 人 , 是结 果却 对 其产 生作 用或 约束 , 但 只有在 这种 情 况下 才能 提 出行政 第 三人 。3 行 政第 . 三 人受 行政 主体 行使 权 力 的间接 作用 或 约束 。这 个 特 性一 方 面表 现 了行 政 第三人 在 行政 行 为 中的被 动 性 , 行政 主体 在 行使 权 力 时 间接 产 生 作 用 或 约 束 是 而涉 及其权 益 ; 一方 面也 使 其 与 作 出行 政 行 为 的 另
① 《日本行政 程序法》 1 第 0祭规定 : 行政机关对 申请 而 为处分 时 , 法令 应斟 酌 申请人 以外 第三人之 利 害, 为许 可 “ 依 作
等之要件者 。 台湾《 ” 行政程序法》 2 第 0条规定 : 本法所称之 当事人如 下 : 、 “ 一 申请 人及 申请之相对人 。二 、 行政机关所 为行政
求 救济 。
因为行 政第 三人 受行 政主 体作 出 的行政 行为 的 作 用或 约束 , 其合 法权 益 当然也 受行 政行 为 的影 响 , 在现 实 中存 在着行 政 主体 在作 出行政 行 为时 侵害 第

-行政法主观题

-行政法主观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观题2015年案情:某公司系转制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15人。

全体股东通过的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对董事长发生及变动法子,章程未作规定。

股东会议选举甲、乙、丙、丁四人担任公司董事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选举甲为董事长。

后乙、丙、丁三人组织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会议通过免职甲董事长职务并解除其董事,选举乙为董事长的决议。

乙向区工商分局递交法定代表人变动登记申请,经多次补正后该局受理其申请。

其后,该局以乙递交的申请,缺少修改后明确董事长变动法子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动登记申请书等资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为由,作出登记采取通知书。

乙、丙、丁三人向市工商局提出复议申请,市工商局经复议后认定三人提出的变动登记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分局作出的登记采取通知错误,决定予以撤消。

三人遂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了公司的章程、经过公证的临时股东会决议。

问题:1.请分析公司的设立登记和变动登记的法律性质。

2.如市工商局维持了区工商分局的行政行为,请确定本案中的原告和原告,并说明理由。

3.如何确定本案的审理和裁判对象?如市工商局在行政复议中维持区工商分局的行为,有何分歧?4.法院接到起诉状决定是否立案时通常面临哪些情况?如何处理?5.《行政诉讼法》对一审法院宣判有何要求?参考答案:1.公司的设立登记为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规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不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是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进而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身份,符合“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为行政许可。

公司的变动登记指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改变,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动的登记。

论行政处罚法中的其他组织

论行政处罚法中的其他组织

论行政处罚法中的其他组织论行政处罚法中的其他组织(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雷彩虹律师)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根据该法此条规定,被给予行政处罚的主体即行政相对人应当只是法律上的三种人:一是公民,二是法人,三是其他组织。

对前两种人之概念、特征和构成要件,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都清楚无异,唯对第三种人即其他组织在概念、构成要件的认识上,可谓纷繁复杂,主要原因在于目前我国的行政立法体系依从于行政管理体制;行政相对人也依从于行政部门来认定,每个行政部门对行政相对人都有各自的界定方法,同时理论界对行政相对人的甚少研究也是一个原因。

笔者在担任一家国有大型企业法律顾问中基于办理案件的需要,查阅了大量有关资料,遗憾的是,论及其他组织的概念少之又少,充斥大量教科书和学术文章比比皆是论及行政主体的。

而对行政相对人的责任能力、法律地位、认定标准等最基本的法理问题缺乏理性认识,将使实践中行政执法人员很难做出正确分析,直接影响了行政相对人的相关权益;同时,法治的统一应做到大至母法与子法的统一,小至每一法律概念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统一,唯有如此,才不至于使不同主体在认识上出现对法律基本概念的分歧理解,从而影响到法治的权威。

为此,笔者试图通过对一起案例的分析来对行政相对人中的其他组织的涵义进行界定,以资实用。

某分公司是经某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1999年5月,该分公司下发文件,决定成立A 分部,由A分部负责经营部分业务,A分部人员、财务均受某分公司管理。

2008年9月,因涉嫌不正当竞争,A分部被行业行政主管B部门课以“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B部门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至A分部,由A分部部门经理签收。

伺后,A分部不服,向B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以“被处罚主体错误、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提起行政复议,被维持原处罚决定;A部门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理由提起行政诉讼,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开庭审理以A部门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了A部门的起诉;A部门不服,认为照此裁定,其诉权和实体权利将无从保障和实现,即又上诉至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概念的确定

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概念的确定

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概念的确定一个正当的行政许可程序应当具备足够的开放性和交涉性,让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其他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在规则设置的“场域”中进行博弈,进而保证这种由公权力实施的利益分配制度的正当性。

针对行政许可的这一特征,我国《行政许可法》提出了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概念,并且确立了其在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中的一系列权利,以保证行政许可程序的开放性和交涉性。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何为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法》并未对这一法律概念作出明确的阐释,这是一个内涵不确定、外延具有开放性的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

能否正确地解释、适用这一概念,将对《行政许可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之实效性构成挑战。

笔者认为,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适用,涉及到法律解释技术等一系列法学方法论层面上的问题。

法律概念的功能在于规范、调整所存在的社会行为,由于法律概念所指的社会事实的纷繁芜杂,立法者无法使所有的法律概念均定义清楚、外延确定。

正如台湾学者翁岳生所言,立法者必须采用不确定法律概念来制定法规,是实证法主义国家永远无法避免之趋势,亦是实证法先天之不足(漏洞)。

对于不确定法律概念的适用,适法者不能简单地依逻辑推理进行操作,除适用一般解释原则外,还必须针对个案进行价值补充予以具体化。

行政许可权的运作过程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利益关系和利益主体,用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概念指称难以准确定位的利益主体实属立法技术上的无奈。

欲取得对这个概念的准确理解,根据法律解释技术的一般原则,首先必须对它进行“文义解释”。

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可理解为:行政许可的实施直接涉及其重大利益的许可申请人以外的行政相对人。

李某与郝某、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某与郝某、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某与郝某、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2【案件字号】(2020)晋01行终3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聪刘栋郭朝艳【审理法官】陈聪刘栋郭朝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永强;郝九斤;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山西当代绿色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李永强郝九斤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山西当代绿色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永强郝九斤【当事人-公司】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山西当代绿色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群雁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安毅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群雁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安毅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群雁安毅【代理律所】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永强;郝九斤;山西当代绿色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第三人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是否合法。

第一,所谓“有利害关系”,不能扩大理解为所有直接或者间接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当事人,应限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宜包括反射性利益受到影响的当事人。

即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行政实体法和所适用的行政实体法律规范体系,是否要求行政机关考虑、尊重和保护原告诉请保护的合法权益,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的重要标准。

本案中,上诉人系案涉土地的被征收人,其与征收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其关于后续的案涉土地出让行为的知情权与其他公民并无实质区别,被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会对其产生实际影响。

第六章行政许可行为

第六章行政许可行为
该涵义,请参见姜明安教材。
3更为广义上的行政许可
可以从最高法《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条、新行诉法第12条第(三)款来加以理解。
该司法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 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 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 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就向设计院发出了《关于开采地热,必须依法办 理采矿许可证的通知》,要求设计院携带有关资 料到该厅办理有关地热井的采矿登记手续。设计 院对该通知未予理睬。
此后,地矿厅又向其发出了《限期办理采矿许 可证通知书》,限其于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 向地质矿产厅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否则将 依法进行处理。设计院对该通知依旧不闻不问。 地质矿产厅就于1994年7月27日作出处罚决定, 对设计院处以5000元罚款。
2009年3月28日,甲公司将此地块转让给乙公司, 市政府向乙公司发放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后,乙公司申请在此地块上动工建设。2010年9月 15日,市政府张贴公告,要求在该土地范围内使 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 着物设施,否则强制清理。
2010年11月,某村得知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2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认为此证涉及的部分 土地仍属该村集体所有,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要求 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省政府维持后,某村向法 院起诉。法院通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 加诉讼。
法院如何处理?
4.如法院经审理发现市政府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 使用权证》的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应如何处 理?
5.市政府强制拆除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应当遵循的主要法定程序 和执行原则是什么?
6.如某村对市国土局拒绝公开相关资料的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法 院应采用何种方式审理?如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国土局应当公开相关资 料,应如何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三节期限第四节听证第五节变更与延续第六节特别规定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法律案例分析行政许可(3篇)

法律案例分析行政许可(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食品加工的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在乙市某工业园区设立分公司。

甲公司按照乙市工商局的要求,向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材料。

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审查,认为甲公司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甲公司收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按照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设立了分公司。

然而,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发现甲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

经调查,甲公司在申请设立分公司时,故意隐瞒了其分公司所在地的实际地址,将地址填写为乙市某工业园区。

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甲公司存在违法行为,遂依法撤销了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甲公司不服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撤销决定,向乙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乙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否有权撤销甲公司设立的分公司?2.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其行为是否应当被撤销?3. 乙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撤销决定?三、案例分析1. 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否有权撤销甲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行政许可的内容、条件、期限、义务、权利等事项。

同时,根据该法第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在本案中,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发现甲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根据该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权撤销甲公司设立的分公司。

2.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其行为是否应当被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不得隐瞒、伪造、变造。

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具体内容: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不得违法。

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法律优先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循现行法律不得违反。

法律保留原则:积极地要求行政活动必须具有法律依据。

“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具体内容: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4、符合自然规律;5、符合社会道德。

三、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符合以下条件: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2、非法宝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确认;3、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关机关的监督;4、应该适当,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序和范围内;5、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损,应在事后予以补偿。

第三节被授权的组织与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一、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授权主体的具体形态一、行政机构1、专门机构;2、内部机构;3、派出机构。

二、其他社会组织1、行政性公司;2、事业单位;3、企业单位;4、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二、行政委托: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一、行政行为的内容1、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3、变更法律地位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二、行政行为的效力1、公定力2、确定力3、拘束力4、执行力三、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1、国务院---------------法规2、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部门规章3、省级政府、省级政府所在市的市政府、经济特区、较大的市政府----------地方规章第三节行政许可一、概念、特征行政许可:行政主体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应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资格或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向第三人上海欣绿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颁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纠纷案

不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向第三人上海欣绿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颁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纠纷案

李怡等人不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向第三人上海欣绿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颁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纠纷案【提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是建设工程验收的一部分,它是规划部门对相对人是否在规划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建设的一种监督检查活动。

就法律性质而言,规划行政部门对相对人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的行为属于准法律行为,而不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

在对竣工规划验收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过程中,必然牵涉到对规划许可的审查。

在这类案件中规划许可证既是诉讼证据,又是被诉行为的前提基础,对之审查在把握证据审查要求的同时,还要注意作为关联行为的内容合法性。

【案情】原告(上诉人)李怡。

原告(上诉人)武有生。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第三人上海欣绿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2006年10月22日,原告李怡、武有生与第三人上海欣绿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本市松江区新桥镇明中路275弄欣绿名苑二、三期283号房屋。

2006年12月8日,第三人向被告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依照沪松规建(2004)0373号、沪松规建(2004)037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上述住宅建设项目合并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被告经对第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后,认定该建设工程已经符合本市颁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条件,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7年1月9日向第三人上海欣绿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颁发了沪松竣(2007)17070109N00020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2007年6月9日原告在进行房屋验收时,发现房屋外墙未按规定标准采用节能保温隔热层,认为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的损失,故诉请法院撤销被告向第三人核发的沪松竣(2007)17070109N00020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中对沪松规建(2004)037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收合格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案件第三人答辩状

行政案件第三人答辩状

行政案件第三人答辩状行政案件第三人答辩状要写答辩状,就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写,看看下面的行政案件第三人答辩状范文吧!行政案件第三人答辩状【1】答辩人:XXX,女,汉族,1947年8月22日生,XXXX人。

联系电话:XXXX-*****X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23年12月27日生,原XXXX人。

因被答辩人诉XXX市人民政府撤销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给答辩人第1988-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辩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提出答辩如下:一、1988-011号宅基地及其以上房产系答辩人合法财产,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原系XXX村村民,参加工作后于1950年从XXX村迁往呼和浩特,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呼和浩特市居民至今。

1975年被答辩人之子XXX从内蒙古生产建设兵团返回XXX村,并于当年与答辩人结婚,当时所争议的宅基地上有土坯房西房四间,但因年久失修,破损不堪几乎已无法居住,为安身立命,只有重建。

被答辩人曾对其子XXX明确表示:“有钱你们早点盖,没钱就晚盖几年,经济上你们慢慢想办法吧,反正我们也不准备回去了,以后这个家就是你的,你怎么盖我们也没意见。

”答辩人与其丈夫自1976年至1982年,历经数年艰辛,努力备料,经老人同意,拆掉了破旧的西屋,在1983年春夏之际盖上了六间北屋,以后几年又紧衣缩食盖了一间东屋和大门。

1988年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对土地重新丈量并登记造册,由于被答辩人及其子已非XXX村村民,也非农业户口,且被答辩人在呼和浩特拥有住房,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被答辩人及其子均不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件。

而由于答辩人一直系XXX村村民,亦是农业户口,原XXX市效区人民政府于1988年11月30日向答辩人发放了1988-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答辩人名下。

根据1987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村居民需要宅基地,由本人申请,经村民讨论,村民委员会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法第三章行政许可

行政法第三章行政许可

三、行政许可主体
•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 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 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 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 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 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 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 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 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 第五条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二 款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 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 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三、行政许可的条件与标准
• 行政许可条件,是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申请人取得许可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包 括实质性条件与程序性条件。
• 行政许可标准,指法律、法规对许可机关 颁发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决定是否许可 的基准。
五、听证程序
• 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
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
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
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行政许可司法解释》
• 第四条 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 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 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 共同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 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 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以 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

行政许可与第三人的法律保护利益

行政许可与第三人的法律保护利益

2008年10月第6卷第5期 时代法学Presentday La w Science Oct . 2008Vol .6No .5行政许可与第三人的法律保护利益3[日]藤田宙靖著,肖军译(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81)一、问题之所在行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处分撤销之诉与裁决撤销之诉只限于与该处分或者裁决的撤销有法律上利益者提起。

”那么,此处“法律上利益”应该如何理解?对此学说和判例已有了很多的讨论,这里就不再赘述〔1〕。

现在可以称之为通说的,要数最高法院关于“有法律利益者”的看法———“保护规范说(Schutznor m theorie )”。

即“所谓有法律利益者,是指因该处分,自己的权利或者法律保护利益有被侵害或者有被侵害可能的人,当设定该处分的行政法规不是专门让不特定多数人的具体利益被吸收消解到一般公益之中,而且将其作为个别利益应加以保护时,这个利益也是上述法律保护利益,有因该处分而被侵害或者必然侵害可能的该利益所有者,具有该处分撤销诉讼的原告资格。

”〔2〕“保护规范说”的前半内容,即“因该处分,自己的权利或者法律保护利益有被侵害或者有被侵害可能的人”是本文的讨论对象。

详细地说,就是对以下内容予以关注。

根据“保护规范说”,行政处分的根据规范以保护特定者利益为目的而规定处分条件时,此特定者就该处分的撤销具有“法律上利益”,即因该处分撤销而遭受侵害的“法律保护利益(被根据规范保护的利益)”必须恢复。

那么,在该根据规范中第三人利益也被保护时,该第三人利益依据该规范在怎样的意义上被保护?是什么性质的法益?如果在许可处分中,对此略加具体考虑,就有如下问题。

“许可”具有恢复该处分接受者作该行为自由的法效果,即只具有所谓的“命令效果”,是一个不具有“形成效果”的类型化理论概念〔3〕。

若以此为前提,例如在营业许可、设施建设许可中,即使作为处分要件明文规定要考虑第三人利益,也只不过是对处分接受人实施处分的一个要件,因该处分的法效果只是专门地恢复接受人的行为自由,不应该对第三人利益产生法的效果〔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5条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

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的规定。

公开、公平和公正是现代行政程序中的三项重要原则,行政许可作为行政行为中的一种,其设定和实施,也要遵循这三项原则。

公开、公平和公正是相互的。

公开是一种手段,公平、公正是目的,公开促进公平、公正的实现;公平、公正必然要求行政行为公开,“暗箱操作”是没有公平、公正可言的。

公开、公平和公正都要通过程序来保障和实现,没有法定的程序,这些原则既无法实现,也没有判断标准。

一、公开原则1.公开的含义。

公开的本意是不加隐蔽。

行政程序中的公开,其基本含义是政府行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当依法公布,允许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

公开的主要要求包括两点:一是法规、政策公开。

第一,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的活动应当公开。

法规、规章、政策制定之前应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相对人的意见。

第二,行政法规、规章应一律在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刊物上公布。

第三,允许新闻媒介对有关政策法规予以公开发布。

二是行政行为公开。

包括:第一,行政行为的标准、条件要公开,在办公地点张贴或以其他形式公开,让公众知晓。

第二,行政行为的程序、手续要公开。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其程序、手续,如申请、审批、鉴定、提交材料的目录和样式等均应通过公开文件发布或在办公场所张贴等,使相对人了解。

第三,某些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行为,应当采取公开形式进行,允许公众旁听,甚至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行政许可法》案例分析复习题答案

《行政许可法》案例分析复习题答案

《行政许可法》案例分析复习题(含参考答案)案例分析题1、(案例)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工商机关对于公民申请个体营业执照的申请,应当在一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作出准予或不准予从事该营业活动的行政决定。

公民A欲在其居住的社区内开办一个面向社区居民经营日常用品的零售店,向该社区所在的B工商局依法提交了相应的申请材料,但过了一个月,A仍未收到B工商局的任何书面答复。

在此期间,A曾多次通过熟人到B工商局及其上级行政机关多次询问此事,但均为提出正式的书面材料,也没有收到B工商局及其上级行政机关的正式书面答复。

为此,A欲寻求法律救济。

结合本案的案情,运用行政许可法律知识,请回答以下问题:(1)本案中,A要求法律救济有哪些途径?其法律依据是什么?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法律依据是行政法第38条。

(2)B工商局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哪些规定?一个是否受理申请,没有出具凭证,二是时间期限的问题。

违反32条和42条规定。

3)本案中,A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对哪些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个是材料的完整、合法性,二是材料递送的时间、三是B工商界提供是否受理的凭证。

2、(案例)某省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华夏律师事务所",于是向该省司法厅提出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资金证明、办公0.场所的使用证明、合伙协议。

但被告知根据该省地方政府规章相关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律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且需要填写省司法厅专门设计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刚好乙为法学博士,于是三人交了50元工本费后领取了专用申请书,带回补正。

次日,三人带了补正后的材料前来申请,工作人员A受理了申请,并出具了法律规定的书面凭证。

后司法厅指派工作人员B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申请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但其碍于与甲三人是好朋友,隐瞒了真实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并颁发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三章 工程行政许可

第三章 工程行政许可
第一,授益行政行为。一经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 的许可,相对人就获得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权利或资格。 其中,使相对人获得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特定权利的许可被 称为行为许可,如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使相 对人获得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特定资格的许可,则被称为资 格许可,如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注册建筑师证等。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不设级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甲级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甲乙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甲乙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甲乙
工程勘察专业分为水文地质勘察、岩土工程及 工程测量等3个专业。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分为 :
(一)煤炭(二)化工石化医药 (三) 石油天然气 (海洋石油) (四)电力 (五)冶金 (六)军工 (含航天、航空、兵器、船舶 )(七)机械 (八) 商物粮(含商业、物资、粮食) (九)核工业 (十) 电子通信广电(含电子、通信、广播电影电视 ) (十一)轻纺(含轻工、纺织 )(十二)建材 (十 三)铁道 (十四)公路 (十五)水运 (十六)民 航 (十七)市政 (十八)农林(十九)水利 (二 十)海洋 (二十一)建筑(含建筑、人防 )
二级 2000 3 15/10 20/10 3
三级 800
2
5/ 10/5 2
四级 100
1
52
负责人 质量 /中级 体系 工程、 两书 财务 工程、 两书 财务 工程、 两书 财务 工程 两书
3.1.3 建筑企业资质
2001年4月建设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新制定并发 布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并会同铁道 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等 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 准》。
(2)专业承包企业按照施工工程专业划分为60个类别。 如,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 筑幕墙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工 程,钢结构工程,电梯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 防水工程,金属门窗工程,电信工程,机电设备安装过 程,爆破工程,隧道工程,桥梁工程等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许可第三人范畴判定分析《行政许可法》中明确地将利害关系人列为行政活动参与人,而其中利害关系人即行政许可第三人的范围因为“重大利害关系”在实务中具体的范围和标准难以确定,造成了具体执行上的困惑。

这一问题反映到行政诉讼中,还夹杂着原告资格问题的影响,使得行政许可第三人范围的判定在司法上也存有着很多不确定性1。

本文也就是基于现实中存有的这一难题,希望从司法审判的视角,能在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和行政法领域的一些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加以研究,提出一些具有实践意义的观点。

一、行政许可第三人范围确定的理论基础(一)第三人问题的由来行政法上对于第三人问题的关注是从国家行政由“行政国家”向“有限政府”转变开始的。

在“行政国家”时代,国家对社会各个方面都有相当高水准的控制2。

此时,行政法学比较关注的是作为行政主体对面的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保护,因为国家力量过于强大,直接干涉的领域过于宽泛,个人极易受到来自于国家的直接侵害,这个时候就形成了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两造对抗,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是行政法的主要任务之一。

在两造的行政模式思想指导之下,学者们认为行政主体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行使行政权力,其最后的获益是由公共所享有,第三人作为公共群体中的一员,其也自然地从公共整体受益中获益,第三人的利益也就湮没在公共利益之中。

基于这种考虑,学理上将第三人的利益状态称之为“反射利益”3。

因为行政国家自身存有的一些问题,诸如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胁,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资源缺乏有效的配置和人的生存能力和创造能力的退化等等4,20世纪后期开始,国家行政逐渐开始向“有限政府”模式发展5。

在“有限政府”的理念指导之下,行政对于很多领域采取的调控措施主要是行政许可、行政指导等间接模式6,在保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极大地发挥个体的作用,国家行政在此起到的仅仅维护的作用。

这个时候因为国家避免直接对于社会生活进行干预,于是在行政行为的法律关系中呈现利益多元化,在传统的行政法律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凸现出来了。

在行政行为使得社会整体获益的过程中,第三人这个群体所承受的不利益要明显与其在社会整体利益中得到的利益不相符合,权利义务产生了不平衡。

在行政许可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

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或侵害的是被行政许可人,因为被许可人进行的是一种私行为,行政许可仅仅对其进行具体活动的资格的认定,只要被许可人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在具体的行政活动中按此运作,行政主体就不加以干涉,虽然可能有利于激励被许可人发挥自己的创造力介入社会活动中去,但是如果不单独强调第三人的权益,那么会使得第三人没有办法获得救济,这种现象有悖于社会公平、正义。

所以第三人问题的研究在现代行政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行政许可第三人范围确定的基本要求我们从上面第三人问题的来源中可以发现,对于行政许可第三人的范围的确定问题的实质是在于如何在社会发展的效率和公平之间取得一个“平衡”7,既要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被行政许可人、行政许可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也要考虑到社会整体运作的效率的提升的问题,避免行政许可条件过于苛刻而抑制社会发展的动力,比如在科学领域,一些科学研究项目的建设研究因为现代科学技术的局限,对于一些损害的发生并不能够预料到并且予以防范,对于一定范围内的第三人仍然存有风险,但是如果要完全排除风险,确保风险都能在人力控制之中,那么势必无异于对科技活动的全面禁止,这一些风险被称之为“剩余风险”,是事实上无法避免,同时也是法律规范上面所应该容许的,自然第三人也应当忍受8。

由上所述,作者认为在确定行政许可第三人的范围的时候我们要遵循“禁止保护不足”和“禁止过度侵害”这两个原则9。

“禁止保护不足”是指国家采取保护手段自必须以有效达到保护的目的。

“禁止过度侵害”是指国家在采取手段保护基本权主体(指行政许可第三人),使其基本权免于遭受第三人(指被行政许可人)侵害时,则国家保护之手段免不了以限制第三人的基本权或者自由为必要,所以在第三人与国家之关系上,国家采取于第三人干涉手段时,亦不得超出必要限度10。

这两个原则具体到确定第三人的范围的确定的问题上来,就是究竟第三人的哪些权利可以得到保护以及第三人的权利和行政许可之间的关联要达到何种水准。

如果我们对于第三人的应该保护的权利范围定地过宽或者相关水准过低,则会导致在做出行政许可的时候利益主体过多,需要保护的权利范围过广,使得被许可人的束缚过多,从而产生了过度的侵害。

反之则会对于第三人的权益保护不力。

在具体进行行政许可的时候,国家就必须兼顾这两个原则,尽量避免利益之间的零和博弈,实现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非零和博弈。

二、行政许可第三人所受保护的权利范围第三人和行政许可行为之间的牵连便是第三人的利益。

只有第三人的利益符合一定的条件的时候,法律上才能认定为其是受到行政许可行为影响的个体,其也才能享受法律上所赋予的一系列的救济手段。

所以确定第三人的范围必须从利益这个角度着手,具体来讲就是研究第三人的哪些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以及权利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利害关系水准。

而这其中研究第三人的权益范围是首先要解决的,在这个问题解决之后才能进一步去处理利害关系的问题。

(一)关于第三人受到保护的权利范围的学说在界定第三人的权利范围的时候,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法律上权利说,另一种是以英美法系的法律上值得保护的权益说。

1.法律上权利说法律上权利说认为第三人在行政行为所可以主张的权利必须来自于法律。

在我们实践中,法律所明文规定的权利并不是普遍的情况,在大多数情况之下,我们必须通过推定的方法来判断相对人是否拥有法律上的权利,这种形态我们称之为“推定权利”11。

在德国行政法中,公民对行政行为提出自己的请求,就必须要具有“主观公权利”,即只有在设定裁量的法律规范既服务于公共利益又服务于相关公民的个人利益时,该公民才具有请求权12。

主观公权利理论认为如果有效的法律规定(行政的法律义务即由此而来)不仅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且至少也是为了公民个人的利益,就应当肯定主观权利(的存有)13。

日本国内也有判例认为,这种法律对于行政主体义务的设定并不限于明文规定的制约,即使没有直接的明文规定,也包括能够根据法律的合理解释所当然导出的制约14。

可以看出法律权利的生成方式需要两个要件:其一,存有设定行政主体义务的客观法律规定;其二需要探明法律具有保护个人利益的目的。

只要能够具备这两个要件,当事人便具有主观公权利,就应改受到法律的保护。

2.法律上值得保护权益说法律上值得保护的权益说,也称为事实上的权益说,认为相对人无需拥有法律上的权利,而只要个人的权益在事实上受到损害,就可以被认为符合了利害关系中的“权益”要件15。

例如在美国大多数的州的法院中采取的标准便是单一的事实上的损害标准:(1)损害具有现实性;(2)损害的特定性,即损害必须仅仅一个人或者一部分人受到损害;(3)损害和行政行为之间存有因果关系。

在英国行政法的实务中认为当事人只要有充足的资格就可以了16。

英国甚至有学者在这上面更进一步,认为申请人不必要个人的权益受到牵连,只要能证明实实在在的玩忽职守或者滥用权力即可17,即允许行政诉讼中的公益诉讼。

可以看出,该说所保护的范围明显要比法律上权利说所要保护的利益范围广泛。

随着全球化的持续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依赖水准日益加深,因此人们也就越来越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机构从中进行协调,这样行政主体作为最佳选择便涉及到了社会的各个方面,行政权的影响水准往往超出了立法机关的预料,如果局限法律的考虑,就极有可能使得法律的保护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不能给予当事人有力的保护18。

再加上英美法系的判例法的传统也使得法官在具体的案件中可以自由发挥,能结合具体的情形来评估当事人的权益是否在法律上面具有被保护的价值,并不拘泥于陈例和成文法的规定,例如在SierraClubv.Morton案(405.U.S.727)中,法官在判决中就认为“审美上的和环境上的利益和经济利益一样,是我们社会生活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应该包含在事实上的损害之中”。

在联邦最高法院2000年判决的FriendsoftheEarth,idlawEnvironmentalServices (TOC),Inc.案(528.U.S.167)中,法院认为原告休闲、审美和经济利益受到了损害,应该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上值得保护权益说对于当事人保护权益之广泛。

(二)我国法律实务中的做法从具体的实务上来看,我们国家目前还是采取法律上权利说,没有法律的明确提示,则司法人员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也不敢轻易的加以扩大,例如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8项中将利益界定为“人身权、财产权”,法院审理的范围也就限制在这个范围之内。

在《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13条第4项“兜底条款”中就规定原告与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打破了原来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限制,在《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1项中规定为“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在此之后,行政司法中对于权利种类的范围确定才变得灵活起来。

现在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在行政许可案件中所承认的当事人较为典型的有相邻权、竞争权和环境权。

1.相邻权相邻权起先是私法上的一项权利,在《民法通则》第83条即有明文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准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相邻权局限在私法领域的使用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诸如在建设许可行政行为中,第三人和被许可人之间的相邻权的纠纷极有可能是因合法的行政许可而起。

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避免行政机关假借公共利益名义过度侵害第三人的利益,立法者在制定这些公法规范的时候,除了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外,还必须兼顾第三人的利益保护,如一些国家的建筑法明确规定了建筑的强制性的标准,并且确立了建筑许可程序,赋予邻人参与该程序、对行政决定提出异议,以及在异议不成立时候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这种包含有以保护邻人(第三人)利益为目的的公法规范就是公法相邻关系法,邻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公法相邻权19。

因为近些年来国家的城市建设加速,所以在我们国家行政许可案件中,针对建筑许可的案件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而且其中大多数涉及到相邻权问题。

面对这一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在其《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3条第1项中承认相邻权属于法院保护的权利,并且在实务中当事人的相邻权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例如W市邮政局持W市计划委员会批复、建设用地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W市规划局的审批意见等资料向W市规划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