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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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1、总则1.1为落实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南方电网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

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送变电、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调试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这些企业和单位的公司本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调通中心”)。

1.3公司系统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考核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

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惩罚。

1.4公司系统实行奖惩制度,应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1.5奖惩意见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经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1.6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2、表彰和奖励2.1公司系统每年对以下单位予以表彰,表彰工作由其上一级单位实施:(1)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

(2)连续三年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公司、子公司。

(3)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发供电企业。

(4)连续三年无一类障碍及事故的调通中心、各省调度通信机构。

(5)实现安全施工目标的分公司、子公司直属电力建设企业。

2.2公司每年对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各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按《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考核管理办法》兑现奖励。

2.3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其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所属单位和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奖励情况报上一级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火电厂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火电厂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火电厂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厂长对本厂安全生产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三、安全教育培训1.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四、安全设施与设备1. 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确保其安全可靠。

2. 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严禁擅自拆除、移动、损坏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五、现场作业安全管理1. 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分析,制定安全措施,落实责任人。

2.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3. 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防坠落措施。

4. 禁止在设备运行中擅自进行检修、维护。

5. 严禁酒后上岗、操作。

六、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3. 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七、事故报告与处理1. 发生事故或险情,必须立即上报,不得隐瞒、谎报。

2. 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3. 事故调查处理要依法依规,查明原因,严肃追究责任。

八、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厂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火电厂安全考核制度

火电厂安全考核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火电厂安全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火电厂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安全考核制度。

二、考核原则1. 预防为主,安全第一;2. 责任明确,奖罚分明;3. 综合评价,持续改进;4. 全员参与,共同维护。

三、考核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火电厂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技术、管理、后勤等岗位。

四、考核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2.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3. 安全操作规程遵守情况;4.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5.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情况;6. 安全文明生产情况;7. 个人安全行为表现。

五、考核方法1. 定期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优评先、晋升、奖惩的依据;2. 不定期抽查:根据安全生产需要,不定期对员工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3. 专项考核:针对特定安全事件或季节性安全工作,开展专项考核;4. 考核评分:采用百分制,根据考核内容进行评分。

六、考核标准1. 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 完全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得分95-100分; - 基本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偶有违章现象,得分85-94分;- 部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存在较多违章现象,得分75-84分;- 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分70分以下。

2.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成绩合格,得分95-100分;- 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成绩良好,得分85-94分;- 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成绩一般,得分75-84分;- 未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得分70分以下。

3. 安全操作规程遵守情况:-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得分95-100分;- 基本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偶有违反现象,得分85-94分;- 部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存在较多违反现象,得分75-84分;-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得分70分以下。

4.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主动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得分95-100分;- 被动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得分85-94分;- 未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得分75分以下。

电厂安全文明生产奖惩考核细则

电厂安全文明生产奖惩考核细则

电厂安全文明生产奖惩考核细则以下是电厂安全文明生产奖惩考核细则的一份范例,具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

一、奖励措施1. 安全生产奖a. 完成生产任务并保持连续安全生产的,每月奖励一定金额的安全生产奖金;b. 完成生产任务并连续安全生产超过三个月的,每季度奖励一定金额的安全生产奖金;c. 完成生产任务并连续安全生产超过六个月的,每半年奖励一定金额的安全生产奖金;d. 完成生产任务并连续安全生产超过一年的,每年奖励一定金额的安全生产奖金。

2. 先进个人奖a. 对表现突出的员工进行个人表彰和奖励;b. 奖励方式可以包括荣誉证书、奖金、奖品等。

3. 先进团队奖a. 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团队进行集体表彰和奖励;b. 奖励方式可以包括荣誉证书、奖金、奖品等。

4. 先进单位奖a. 对整个电厂在安全生产方面表现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b. 奖励方式可以包括荣誉证书、奖金、奖品等。

二、惩罚措施1. 通报批评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一般问题的人员进行书面通报批评,并将通报事项记录人员档案。

2. 组织培训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较大问题的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并要求其在培训结束后立即改正问题。

3. 责令整改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人员,责令其立即整改,并设定整改期限,如不按时整改,将进行进一步惩罚。

4. 罚款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人员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根据问题严重性和影响程度进行确定。

5. 暂停职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极为严重问题的人员,暂停其职务并进行调查处理,直到问题解决并通过调查。

6. 开除处分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极为恶劣问题的人员,将予以开除处分,同时引起法律责任。

火电厂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火电厂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电厂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火电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火电厂所有员工、临时工、外来施工人员及与火电厂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火电厂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企、责任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火电厂各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火电厂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火电厂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各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专业技术负责人对专业技术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岗位人员对本人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厂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责任范围、责任内容、责任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三条火电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在职员工应定期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外来施工人员应接受火电厂的安全教育培训,并遵守火电厂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八条火电厂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二)设备设施运行状况;(三)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设置情况;(四)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五)员工安全操作行为;(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范文(4篇)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范文(4篇)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范文根据中国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如下:奖励措施:1.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对在电力生产中表现出色的单位,可以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奖金或其他奖励措施。

2.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对在电力生产中表现出色的个人,可以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奖金或其他奖励措施。

3. 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给予奖金、奖品、荣誉证书等奖励。

惩罚措施:1.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对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事故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责任大小进行相应的追责,包括警告、严重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执照等处罚措施。

2. 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或个人:对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罚措施。

3. 外包单位安全问题管理:对外包单位存在安全问题,并导致事故的,可以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解除合同、停止合作等。

以上规定仅为一般性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具体的奖惩措施还需要根据当地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的规定来执行。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范文(2)第三章处罚第11条发生特大事故或后果极为严重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定的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处分;或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上级(省公司一级,简称省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6.对省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损失或影响重大的,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行政正职应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7.集团公司内一年内有两个省公司发生特大事故,给予集团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和有关部门负责人5、6两款相同处分。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版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版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2015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落实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红线意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14年版)》(中国华电安制〔2014〕264号)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以责论处、奖惩分明”原则。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的各二级单位、基层企业(含建设单位,下同)以及所辖与电力业务相关的多经企业。

电力设备制造(科工)类企业参照执行第二章表彰第五条集团公司每自然年度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基层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

对基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评选在本期工程竣工当年度进行。

第六条安全生产先进评选条件(一)先进基层企业评选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业绩突出(1 )连续两年(从考评年度向前追溯)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注,指未发生一般以上人身、设备、供热、涉网、火灾以及道路交通等事故,未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2 )全厂机组非计划停运水平优于公司系统各单位平均水平。

(3 )新建项目(竣工后)实现建设安全生产目标(未发生各类事故,含内部统计事故等),且投产当年内新机非计划停运水平优于公司系统各单位平均水平。

2.工作先进(1)获得省级以上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或者获得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各类表彰、奖励。

(2)注册安全工程师在专职安监人员(厂级和车间级专职安全员)中任职比例超过20%。

火电厂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火电厂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火电厂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3. 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3. 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技能比武等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操作水平。

四、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1.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

2. 安全设施和设备不得擅自拆除、改造,确需拆除、改造的,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3. 安全设施和设备损坏、失效的,应及时更换或维修。

五、危险作业管理1.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明确危险作业的范围、程序、安全措施等。

2. 危险作业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3. 危险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

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1.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

2. 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

3. 隐患整改完成后,应进行复查,确保隐患得到彻底消除。

七、应急救援管理1.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程序等。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事故发生后,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救援工作。

八、监督检查1. 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2.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火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3篇)

火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3篇)

火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是指为了保障火电厂生产过程的安全和稳定,制定的一系列安全生产措施和管理规定。

下面是火电厂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些规定:1. 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确保每个人都有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2.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定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和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3. 安全生产培训: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员工对火电厂安全生产规定的理解和遵守。

4. 安全设备和装置管理:定期检查、维护和使用各种安全设备和装置,确保其正常运转和有效性。

5. 隐患排查和整改: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各类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6. 安全生产检查和考核:组织开展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和考核,对存在问题的部门和个人采取相应的整改和处罚措施。

7. 紧急救援和应急预案:制定火电厂的紧急救援和应急预案,提供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迅速处置和救援。

8. 交底和记录管理:对安全生产的重要事项和工作进行交底和记录,并做好档案管理,便于查询和追溯。

9. 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火电厂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以上是一些火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例子,具体规定内容应根据各个火电厂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火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一、总则火电厂是国家重点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是保障工人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为规范火电厂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1. 火电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的目标和责任。

2. 火电厂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能力。

3. 火电厂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

4. 火电厂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工作流程的科学、规范和安全。

火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范文(三篇)

火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范文(三篇)

火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范文一、总则为保障火电厂安全生产,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特制定本奖惩规定。

凡在火电厂工作的全体员工及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奖励规定1. 安全操作奖励员工在工作中积极参与安全操作,严格遵守作业规程,且未发生违规行为的,可获得安全操作奖,奖励金额根据具体情况核定。

2. 安全技能竞赛奖励员工参加安全技能竞赛,取得优异成绩者,可获得相应奖金及荣誉称号。

奖励金额根据竞赛结果及表彰标准确定。

3.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励表现突出、工作认真负责、安全意识强的员工,充分发挥个人职责,为火电厂的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者,可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颁发奖金及荣誉证书。

4.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奖励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推动工作的集体可评为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奖励金额根据工作表现及集体规模确定。

5. 完成安全目标任务奖励奖励完整完成年度安全目标任务的岗位,奖励金额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核定。

三、处罚规定1. 安全违规扣款1.1 员工发生轻微安全违规行为,如违章操作、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等,可根据违规情况扣除相应工资。

1.2 员工发生严重安全违规行为,如造成重大事故隐患、违反操作规程等,可扣除相应工资,并视情况予以降级处理。

2. 撤销奖励2.1 如员工在获得奖励后发生安全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安全隐患,将取消已授予的奖励及相关待遇。

2.2 如员工在受到处罚期间发生安全违规行为,将取消其已经恢复的奖励及相关待遇。

3. 交通违章扣分及罚款员工驾驶车辆在火电厂及工作区域违反交通规定,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扣除相应分数并罚款。

4. 停工整顿4.1 如员工发生严重安全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事故或安全隐患,将依法暂停工作,进行整顿。

4.2 整顿期间,员工需接受安全培训,整改违规问题,并经专家组的评估合格后方可复工。

五、附则本奖惩规定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违反。

在执行过程中,应注重程序正当性、公平公正,确保员工权益的保护。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范文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范文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范文一、引言电力安全生产事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了提高电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法严肃处理违反电力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特制定本奖惩规定。

二、奖励措施1.先进单位奖励对在电力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形式可以包括:荣誉称号、奖金、奖状等,并通过媒体宣传,充分展示先进单位的优秀典型。

2.个人表彰奖励对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形式可以包括:荣誉称号、奖金、奖状等,并通过媒体宣传,充分展示先进个人的榜样作用。

3.技术创新奖励对在电力安全生产技术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形式可以包括:科技成果奖、发明专利奖、科技进步奖等,并通过专业学术会议等途径,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

4.安全巡检奖励对在电力安全巡检工作中表现优秀、发现问题及时、协助处理问题的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方式可以包括:奖金、荣誉表彰等,以激励巡检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5.工作环境改善奖励对于在电力生产过程中积极改善工作环境、提高员工劳动保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形式可以包括:表彰、奖金、荣誉等,并对具体改善工作环境的经验进行总结和宣传。

三、惩罚措施1.违规操作惩罚对于违反电力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生产、吊销执照等,同时将事故责任追究到个人,对个人进行处罚。

2.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惩罚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无视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单位和个人,将限制其参与安全工作,恢复参与安全工作需经过相应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安排工作岗位。

3.未及时报告隐患惩罚对于发现安全隐患而不及时报告或故意隐瞒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并进行相应的经济惩罚,同时对责任人员进行追责,并将其列入电力行业不信任名单。

宁夏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宁夏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宁夏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人身伤亡、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保证电网和输、变、配电设备安全可靠经济运行,保证生产安全和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实现安全生产“可控、在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宁夏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过程控制和目标管理,并实行奖惩制度。

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在安全生产过程和实现安全生产目标中做出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的单位、集体和有关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因失职、渎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章调度、违反劳动纪律等影响安全生产过程控制的行为和安全生产不作为的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处罚,对造成安全后果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和处分;对发生事故的单位也予以处罚。

第三条实行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宁夏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所属供电、调度、科研、通信、计量、电网建设、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电力设计、监理等单位。

公司所属多种经营企业、控股公司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表彰和奖励第五条表彰和奖励分为: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连续200天无事故安全奖、完成安全目标奖、特殊贡献奖和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奖等。

第六条奖励对象一、单位奖励1、公司所属供电企业、调度、通信、电网建设、科研、计量中心。

2、公司所属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电力设计以及监理单位。

二、上述单位的职工奖励第七条连续200天无事故安全奖公司对实现百日安全无事故记录的奖励结合完成安全目标进行业绩考核,实行季度考核,年度兑观的办法;另设立连续200天(可跨年度)安全无事故奖,奖励实现连续200天安全无事故的公司所属供电企业、运行检修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在期间内虽未发生考核事故但发生了严重安全问题的单位除外),对每一个连续200天安全无事故的单位奖励10~50万元,各单位按照其内部安全过程控制和结果考核情况进行具体兑现。

火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三篇)

火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三篇)

火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电厂安全生产行为的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火电厂全体员工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火电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是依据大部分员工的出勤情况,资料查问、参与工会活动以及能安全生产能力等定期制度,以提高激励和惩罚机制,促使全体员工工作积极性、能动性、安全意识,更好的完善火电厂生产和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奖励规定第四条火电厂对于安全生产表现突出,从事重要岗位工作(例如:电力输送、电力传输、燃煤处理、高压电气设备维护等)的员工,可根据其表现情况予以奖励。

奖励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给予奖金或津贴;2. 提供晋升机会;3. 授予荣誉称号;4. 颁发荣誉证书;5. 参加培训和交流学习的机会;6. 免费提供休闲及养生服务等。

第五条火电厂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对于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一定比例的奖金,金额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工作岗位等级、工作年限等综合考虑。

第六条火电厂对于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进行上报的员工,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包括但不限于:1. 给予奖金或津贴;2. 授予荣誉称号;3. 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条在火电厂的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中,如发现任何违规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应积极主动进行举报。

对于发现并举报违规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员工,将给予一定奖励,奖励包括但不限于:1. 给予奖金或津贴;2. 授予荣誉称号;3. 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条火电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者,如安全主管、负责人等,对于不发生事故和事故后能及时处理的,给予适当的奖励,奖励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给予奖金或津贴;2. 提供晋升机会;3. 授予荣誉称号;4. 颁发荣誉证书;5. 参加培训和交流学习的机会;6. 免费提供休闲及养生服务等。

第三章安全生产惩罚规定第九条火电厂对于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将进行一定的惩罚,包括但不限于:1. 责令停工整顿;2. 出勤扣分;3. 停职留薪;4. 进行教育处罚;5. 调离原岗位;6. 给予降职处分;7. 经济处罚。

火电厂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火电厂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火电厂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火电厂所有员工、承包商、临时用工等,以及与火电厂生产、运营、维护等相关的一切活动。

第三条火电厂安全生产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火电厂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第五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各部门、班组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本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八条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确保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第十四条火电厂应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用于安全设施、设备购置、维护和更新。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资金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合理使用、高效利用的原则。

第五章安全生产奖惩第十六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热力电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热力电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火力电厂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生命安全,维护企业财产不受损失,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火力电厂所有生产、施工、检修、试验等环节,以及所有员工。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与管理第三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第四条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厂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六条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七条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实施设备巡回检查制度,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九条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条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操作过程安全。

第十一条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防止违章作业。

第四章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第十二条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各部门、各岗位进行安全生产考核。

第十三条对安全生产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安全教育培训1.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二、安全生产检查1. 定期对生产现场、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检查。

2. 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三、设备巡回检查1. 设备运行期间,每天进行巡回检查。

2. 检查内容包括设备运行状况、温度、振动、润滑等情况。

四、应急救援预案1.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措施等。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操作规程1.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操作过程安全。

2.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操作规程,掌握操作技能。

六、现场安全管理1. 严格执行现场安全管理制度,防止违章作业。

电力工程安全生产奖罚规定

电力工程安全生产奖罚规定

电力工程安全生产奖罚规定
旨在加强对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通过奖惩的手段推动企业和个人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安全生产。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电力工程安全生产奖罚规定:
奖励措施:
1. 安全生产奖励:对在电力工程安全生产方面表现出色、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并予以表彰。

2. 经济奖励:对在电力工程安全生产中遵守规章制度、完成任务、无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奖励。

3. 荣誉奖励:对在电力工程安全生产中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荣誉奖励,如总统奖、国家级荣誉称号等。

4.职称评定:对在电力工程安全生产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职称晋升。

惩罚措施:
1. 警告处分:对对电力工程安全生产规定有违反行为的个人进行警告处分。

2. 罚款:对电力工程安全生产中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 撤销许可证: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可以撤销其相关的许可证。

4. 责令停工停产: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单位,可以责令其停工停产,并进行整改。

以上仅为一些常见的电力工程安全生产奖罚规定,具体实施以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为准。

同时,企业和个人也应该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在电力工程安全生产中保持高度警惕,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火电厂安全奖惩管理制度

火电厂安全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火电厂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火电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火电厂所有职工,包括在岗、离岗、外派及实习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奖惩结合、奖优罚劣。

第二章奖励第四条奖励分为表扬、奖励和表彰。

第五条对以下行为给予表扬:1.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2. 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有显著贡献的;3. 积极参与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技能的;4. 积极参加安全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积极作用的。

第六条对以下行为给予奖励:1.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优秀,事迹突出的;2.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的;3. 在事故抢险救援中,表现英勇,做出突出贡献的;4. 对安全生产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有突出贡献的。

第七条对以下行为给予表彰:1.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显著,事迹突出,被上级单位表彰的;2.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多次受到奖励,表现特别突出的。

第三章惩罚第八条惩罚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撤职和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对以下行为给予警告:1.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但未造成事故的;2. 违反劳动纪律,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 其他轻微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对以下行为给予记过:1.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2. 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3. 其他较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对以下行为给予记大过:1.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2. 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3. 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对以下行为给予降职(级):1.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2. 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3. 其他特别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火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范文(二篇)

火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范文(二篇)

火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范文一、总则为了确保火电厂的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的生命健康,提高生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所有工作岗位,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二、安全责任1.厂长是全面负责厂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并落实到位。

2.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保证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3.所有员工都有安全生产责任,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反安全操作规定。

三、安全培训与教育1.新员工入职前必须参加基本安全知识培训,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3.针对岗位特点,制定培训计划,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确保员工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

四、安全设施与装备1.所有工作区域必须设置清晰可见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检查修复。

2.所有机械设备必须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并做好相关记录。

3.所有员工必须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保持装备的完好。

五、作业操作规定1.严禁违章操作,严禁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禁止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明火。

2.所有工作必须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或省略环节。

3.使用机械设备时必须按照操作规定使用,并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六、应急救援措施1.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应急救援措施的及时有效。

2.明确各部门责任,并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物资。

3.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并采取措施控制和处理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和二次事故的发生。

七、日常巡检1.各部门负责人必须组织日常巡检,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2.巡检人员必须依次检查安全标志、管道、配电设备等,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及时解决。

八、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1.定期组织安全生产考核,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或惩处。

2.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将会进行相应罚款、扣除奖金或其他处理,并进行记录。

3.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者进行嘉奖,激励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火电厂安全奖惩管理制度

火电厂安全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火电厂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火电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火电厂所有员工、承包商和外来人员。

第三条火电厂安全奖惩制度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激励员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章奖励第四条以下情况给予奖励:1.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员工。

2.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功人员:及时发现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员工。

3. 技术创新与改进:在安全生产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实施后,取得显著成效的员工。

4. 抢险救灾有功人员:在事故抢险救灾中表现英勇,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员工。

5. 安全宣传与教育培训:积极参与安全宣传与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成绩显著的员工。

第五条奖励形式包括:1. 表扬:在单位内部进行表扬,并在安全生产会议上通报。

2. 物质奖励: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如奖金、奖品等。

3. 晋升与调岗: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晋升或调岗。

第三章处罚第六条以下情况给予处罚:1. 违章操作: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安全隐患或事故的。

2. 违反劳动纪律:擅自离岗、脱岗、串岗,影响安全生产的。

3. 事故责任:因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4. 隐瞒事故:发生事故后不报告、不处理,或故意隐瞒事故真相的。

第七条处罚形式包括:1. 警告:对违章行为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

2. 罚款:根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罚款。

3. 停职检查:对严重违章行为,暂停其工作,进行安全教育和检查。

4. 解除劳动合同:对屡教不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八条火电厂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第九条各部门应加强对本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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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安全生产“可控、能控、在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 公司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对实现年度安全目标的部门领导和员工进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部门领导和事故责任人予以处罚。

(二) 各部门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或为保证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隐瞒事故或违章的责任者给予处罚。

(三) 安全奖惩坚持以责论处和奖罚分明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全公司范围、合同单位。

第四条引用制度《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第二章表彰与奖励第一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第五条为强化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责任目标管理,形成至下而上的安全责任保证体系,是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

第六条按照对安全生产实行“重奖重罚、按责论奖、按责论罚”的原则,设立安全目标风险奖励基金。

对安全工作做出成绩、完成安全目标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未完成安全目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七条本办法按照安全目标四级管理的原则进行考核即:个人无违章,实现“三不伤害”、班组不发生未遂和障碍、二级单位不发生轻伤和内部统计事故、公司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一般设备、火灾事故。

其中设备归属性质的不安全事件,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可以不作为否决条件。

第八条每年年终按照各单位、人员的安全风险的大小兑现奖惩。

各单位可以根据各岗位风险大小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目标风险奖惩实施细则。

第九条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管理(一) 全公司员工一次性交纳年度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金人民币500元/人,由财务部统一收取、管理。

职工在公司工作期间,一律不退还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金。

(二) 职工因退休、退养、退职、调离公司或不是因安全生产考核解除劳动合同时,截止离岗之日,若当年度内未发生本办法所规定的考核,退还全部风险抵押金。

否则,按规定给予考核。

职工因安全生产考核解除劳动合同时,扣除所交纳的全部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金。

(三) 每年初,公司总经理与各二级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

(四) 每年底,安全监察部按照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评,并提出奖惩建议。

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金在奖惩计算之后,不足500元的,由个人补齐至500元,转入下一年度,作为下一年度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金,由各单位统一收取交财务部。

第十条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惩(一) 公司发生以下事故之一,扣除全公司年度全额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扣除主要责任单位所交纳的全部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金,扣除次要责任单位所交纳的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金50%,扣除一定责任单位所交纳的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金20%:1、人身死亡及重大人身伤害事故;2、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3、经济损失达30万元及以上的重、特大火灾事故;4、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

(二) 公司发生以下事故之一,扣除全公司年度全额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扣除主要责任单位所交纳的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金50%,扣除次要责任单位所交纳的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金20%:1、人身重伤事故。

2、一般设备事故。

3、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一般火灾事故。

4、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5、经公司认定的其他一般事故。

(三) 二级单位发生轻伤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扣除责任单位年度全额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的50%,扣除次要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的25%;主要、次要责任人除不得奖之外,扣除主要责任人所交纳的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金50%,扣除次要责任人所交纳的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金25%。

(四) 二级单位发生以下事故之一,扣除责任单位年度全额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的30%,扣除次要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的15%,二级单位的管理人员加扣10%;主要、次要责任人除不得奖之外,扣除主要责任人所交纳的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金30%,扣除次要责任人所交纳的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金15% 。

1、一类责任障碍。

2、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的一般交通事故。

(四) 班组发生以下事故之一,扣除责任班组年度全额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的30%,扣除次要责任班组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的15%,扣除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的全额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

1、微伤事件、严重未遂。

2、责任异常。

(五) 职工个人发生违章违章一次扣除责任人年度全额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的20%,违章两次扣除50%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违章三次扣除100%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

(六) 在对外承包、发包作业中发生的不安全事件,纳入公司安全生产年度控制指标,并与在公司作业范围内同等考核。

在对外作业中,任一单位发生第十条(一)中所列事故之一,对外作业直接主管单位与主要责任单位同等考核;任一单位发生第十条(二)中所列事故之一,对外作业直接主管单位与次要责任单位同等考核。

(七) 任一单位每发生一次第十条(一)、(二)中所列事故之一,公司各职能部门比照次要责任单位挂钩考核。

(八) 年度内各单位未发生第十条(一)、(二)中所列事故,但超出《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安全控制指标,每超出一次二类设备障碍,按该单位应得奖额10%扣奖;每超出一次一类设备障碍,按该单位应得奖额20%扣奖;每超出一次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的一般交通事故,按该单位应得奖额的20%扣奖;次要责任单位减半考核。

(九) 年度内公司未发生第十条(一)、(二)中所列事故,但所控制的总指标中,每超出一次一类设备障碍或轻伤,公司职能部门扣奖5%。

(十) 职工退休、退养,根据所在单位年度得奖情况,按职工当年在岗月数发放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职工调离公司、退职,不享受当年度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新入厂人员在交纳了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金后,按月计算奖励。

(十一) 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按测算系数兑现(见附表),各单位测评人数为交纳了(500元/人)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金的人员。

每年底,由安全监察部进行考评,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领导批准,财务部发放。

附表: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系数第二节安全生产长周期安全奖第十一条为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充分调动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保证年度内实现各级安全目标,设立年度内三个百日长周期奖励,考核期为当年。

第十二条考核内容(一) 凡发生《事故调规》规定的考核事故,即中断公司安全记录,取消当期竞赛奖。

(二) 公司各单位(部门),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达到事故规定额度的,中断责任单位(部门)的安全记录,不中断公司的安全记录。

(三) 发生内部统计事故、一类责任障碍,轻伤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的一般交通事故。

中断责任单位(部门)安全记录,次日开始重新计算。

(四) 考核期内班组发生微伤、责任性异常,中断责任班组安全记录,次日开始重新计算。

(五) 考核期内个人发生两次以上违章,中断责任人安全记录,次日开始重新计算。

(六) 职能部门按照每100天有2个及以上的二级单位被中断记录,则中断所有职能部门的长周期安全记录。

(七) 发生设备归属性的障碍及以下无任何人为责任的不安全事件,可以不中断单位(班组)的安全。

第十三条不安全事件的定性以安全监察部的事故调查为准,违章以考核月报为准。

第十四条实现长周期安全生产的单位(部门),按《安全生产长周期奖励标准》(见附表)进行测算,交公司安全监察部考评,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领导批准,财务部发放。

附表安全生产长周期奖励标准第三节安全生产先进奖励第十五条先进集体(xx电厂以运行专业、检修专业公司、xx各分(子)公司、职能各处室为评选单位)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一) 评选条件:1、集体最近2年内未发生过轻伤及以上的人身事故。

2、集体本年度未发生一类责任障碍及以上不安全事件。

3、集体在公司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安全生产工作有值得推广之处。

(二) 奖励标准:对先进集体给予1-2万元的奖励(按照人数多少由公司研究)。

第十六条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一) 评选条件:1、个人在2年内未发生不安全事件,无违章记录。

2、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方面起到表率作用。

3、在安全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并取得实效,或在安全生产中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多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为安全生产做出了突出贡献。

4、先进个人优先考虑基层生产一线的员工和管理人员,并根据情况设立特别贡献奖。

(二) 奖励标准:对先进个人给予400元/人奖励,对特别贡献者奖励1000元。

第十七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采取基层单位申报,公司统一评选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先进评选数量:先进集体2-5个,先进个人按照单位总人数的10%(管理、xx5%)进行申报。

附表: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申报表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申报表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推荐表第四节日常安全奖励第十九条凡在运行(包括备用)过程中及时发现以下类型重大缺陷,及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处理,防止事故发生或扩大,经安全监察部部核实,可给予发现人100-1000元的奖励;对处理缺陷者给予一定奖励:(一) 承压部件泄漏、压力容器异常。

(二) 发电机、汽轮机、变压器等主要设备异常(声音、振动、作火、严重超温等)。

(三) 汽机、锅炉重要辅机运行严重异常(如温度、振动严重超标、淋水等)。

(四) 有毒、有害、易燃物等危险品泄漏。

(五) 皮带刚划破时。

(六) 主要保护装置异常,主要控制用计算机异常。

(七) 主要配电设备、避雷器、母线、开关、CT、PT等一次设备接头过热等危急安全运行的缺陷。

(八) 其它有关交通、消防、起重、油库、氢站、灰场等方面的重大隐患。

第二十条检修中发现下列设备重大隐患,经安全监察部部核实,可给予检修单位或个人奖励200-2000元:(一) 危及承压部件、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重大隐患。

(二) 重要安全工器具重大安全隐患。

(三) 主要保护调节装置存在有可能造成调节不能进行或保护误动、拒动等危及安全运行的重大安全隐患。

(四) 解决了重大的安全技术难题,提高设备、系统安全可靠性或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五) 其它经安全监察部部认可的重大隐患。

第二十一条按期完成“急、难、险、重”工作任务,对安全生产、经济运行或避免经济损失等起到良好效果的,根据情况可给予有关单位或个人奖励100-5000元的奖励。

(一) 电气预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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