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合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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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产品代理进口合同
委托方(甲方):黎明股份受托方(乙方):辉宏贸易签订地点:
合同编号:DN3685
签订日期:2004年6月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和对外经贸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进口空调附件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授权乙方作为其进口项目的代理人,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对外签订和执行该项目进口合同。
二、委托容:
1. 委托进口商品的名称及规格、单价、数量:详见外合同No. JSK03W02 。
2. 委托进口商品的价格条款、支付方式、货币种类:详见外合同No. JSK03W02 。
3. 委托进口商品的交货日期、交货地点、包装、运输要求:详见外合同No. JSK03W02 。
三、甲方义务:
1. 甲方应按本代理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进口合同价款及乙方代理所需的各项费用,以确保乙方全
面履行进口合同的付款义务。甲方同意在未付清货款及代理费用前,乙方享有该进口货物的全部货权。
2. 所有与代理进口有关的关税(包括增值税)和费用(包括订舱、报关、商检、检疫、运输、仓储、保
险及银行费用等)均由甲方按规定承担,如乙方垫付,甲方最迟应于提货前付清。
3. 货到目的港后的一切港口费用由甲方承担。
4.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于2002年6月15日将货款总额的100%计人民币124680元给付乙方。
5. 甲方须在货到港前2个工作日,将进口税款(关税、增值税)和乙方进口代理手续费等款项给付乙方。
如因款项未到,而造成滞报金、滞纳金及仓储费等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如货到15天后,甲方仍未支付上述款项,乙方有权对所到货物行使留置权。
四、乙方义务:
1. 乙方负责按规定办理进口许可证及其它有关批准文件。
2. 乙方负责进口合同的商务谈判并以乙方的名义与外商订立合同,协助甲方进行进口技术谈判,及时将
进口合同的执行情况通知甲方。
3. 乙方负责办理购付汇和核销手续,汇率为付款当日银行卖出价。
4. 根据进口合同要求,在信用证付款情况下,乙方负责以自己的名义申请银行信用证或修改信用证。但
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的,乙方有权拒绝申请开证。
5. 根据进口及信用证的规定,审核外商提供的单据(如发票、汇票、提单、检验证书等),如发现单证
不符等现象,应及时与甲方磋商决定是否对外拒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但不免除甲方以其他方式付款的责任)。
6. 乙方负责按规定自理报关或委托经海关批准注册的报关行报关;如海关验货,乙方应在海关验货前2
日及时通知甲方。
7. 乙方负责按实际支出与甲方结算(多退少补),并向甲方开具结算单据。
五、货权转移及违约处理:
甲方在向乙方付清全部货款、费用后,于提货时货权转移于甲方。
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单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偿付本合同进口总额30%的违约金。如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的,违约方应就其不足部分对守约方进行赔偿。
六、订舱、报关与仓储:
由乙方办理或乙方委托有合格资质的专业公司办理订舱、报关,进口货物存放于乙方指定地点,提货时甲方须付清全部费用,货权始得转移。
七、对外商的索赔:
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如发现数量和质量问题,由甲方请有关部门出具商检证明并及时与乙方联系,由乙方对外提出索赔。甲乙双方须积极配合。国外供货商或保险公司赔付后,乙方立即将赔付金额拨付甲方。
八、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同意,在执行本代理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诉诸人民法院解决,本代理协议的管辖法院是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合同正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甲方) 名称(章):黎明股份
地址:市南山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黄爱明
受托方(乙方)
名称(章):辉宏贸易
地址:市管家桥85号华荣大厦2901室法定代表人: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