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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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新疆通力路桥水利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方:新疆交通科研所丝路交通设施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之有关规定,甲方将工程柱式交通标志承包给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并签订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工程名称和地点:G216线青河至大黄山项目工程第一合同段(K267+000-K295+000)所处地点在恰库尔图镇。

第二条:工程范围和内容:第一合同段范围内的所有标志、标牌工程。所在有标志、标牌的制作、安装、运输(包括主线、收费站的标志、标牌及预埋件)。

第三条:质量验收标准:

按照《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JTJ074-94)、《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JT/T276-1995)标准进行施工和验收,质量达到设计标准要求。

第四条:工程承包方式、结算数量、价款支付方式:

1、本工程为总价承包工程,工程总价已经甲方核实后的设计图纸要求的数量和双方认可的总造价. 总承包价265620元人民币。(除基础砼由甲方负责以外其余的工程均由乙方完成,总价包括全套标志牌及预埋件的制作费用、运输到工地的费用、安装费用)

2、质保金:按照合同总价的5%扣除。质保金的返还,待此项工

程交工后给予返还。

3、支付方式:合同生效后15日内,甲方应预付20%的材料准备金。待标志、标牌拉运至工地后甲方支付给乙方50%的费用,施工结束后经甲方及业主方(监理)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工程总额的25%,余款5%留作质保金。待工程交竣工时若验收有不合格标志牌,乙方必须无偿返工重做,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五条:开、竣工日期:

乙方应根据甲方工程进展情况适当的安排工期,交工日期为2005年 9月30日。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参与乙言制定的施工进度计划工作,并有权对乙方以制定的施工计划提

出改进和调整意见。

(2)甲方有权对乙方编制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方法、技术质量保证措施等提出修改意见。

(3)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进度、安全、现场文明施工等跟踪检查与督,对达不到要求的有权提出

改进意见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以完成的施工项目协助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与验收、计量的工作。

(5)版面加工所有铝合金板、及立柱尺寸、厚度必须满足设

计要求。

2、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向甲方索取工程施工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工程任务。

(2)与甲方搞好协调工作,互为对方提供施工便利,减少施工之间的干扰。

(3)当工程发生变更后,在接到甲方的变更通知后,乙方应及时做出调整,以减少损失。

(4)乙方需给甲方提供相关材质证明书、及相关合格证书。

第七条:质量责任: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接受甲方监督,并直接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现场监理。工程施工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及施工技术规范》(JTJ074-94)、《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J/T279-1995)物有关规定。因工程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返工、补做等一切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己承担。

第八条:环境保护:

工程施工时应遵守环境保护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施工噪声应符合有关的规定。保护工程用地范围以外的树木、建筑物和公共设施不受损害。施工应遵守有关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以保证生命、财产的安全,工程结束后,必须将原地段恢复,并达到监理工程师和业主要求。

第九条: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

负。

第十条:乙方在施工期间所形成的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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