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0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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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业管理的若干意见-粤建房字[1997]第129号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业管理的若干意见-粤建房字[1997]第129号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业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业管理的若干意见(粤建房字[1997]第129号1997年10月22日)房地产业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产业,近年来在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政策引导下,进入了相对平稳发展的轨道。

国家和省对房地产业的立法也很重视,近年陆续颁布了一批房地产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促进了房地产业的依法管理和健康发展。

但由于房地产业是近年迅速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产业,涉及到投资、流通、消费多个领域,各级对房地产业的管理仍有不规范的地方和薄弱环节。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业管理,提高各级各部门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加强管理的若干意见:一、各市建委(或规划国土局,下同)、房地产管理局(或住宅局,下同)都担负着政府赋予的管理房地产业职能,在实施管理工作中要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使政府对房地产业的管理形成统一的有机的整体,共同努力,把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业管理好。

二、各级建委、房地产管理局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国家和省颁布的房地产业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做到学法懂法,依法行政,提高管理水平。

同时要广泛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宣传房地产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做到依法办事。

同时通过广泛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识别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能力。

有效地制止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和减少各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的发生。

三、各级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对房地产业的具体管理工作,当地政府已明确分工的按当地政府分工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 关于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 关于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
关于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的通知
各市、县建委(规划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决定,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2月1日起,《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调整为:“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项;七层以上(不含本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

其他各项条件不变。

二、各市、县建委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从2001年2月1日起,必须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条件审批商品房预售项目,制止违反预售管理的行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广东省建设厅
2001年1月2日
1。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2007]105号)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2007]105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二○○七年六月四日粤价[2007]105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1997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印发了《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1997〕19号),对于规范我省房地产交易价格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适应房地产行业发展需要,我们对原来的规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印发你们,原《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同时予以废止。

现就贯彻实施《规则》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对于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广东的重要意义,把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各地要集中时间和力量,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当前开展的房地产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组织开展对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和营销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包括物价责任人和物价员制度在内的各项价格管理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贯彻执行《规则》。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规则》的做法,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各地物价部门要积极会同建设(房管)部门,结合当前国家统一部署的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省物价局将在全省组织一次房地产价格专项检查,具体方案另行下达。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及规定,制定本规则。

房地产开发中涉及商品房预售的四个热点问题·上

房地产开发中涉及商品房预售的四个热点问题·上

房地产开发中涉及商品房预售的四个热点问题·上张暕逸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商品房预售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即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当下,商品房预售是我国商品房销售的主要方式之一,本文主要对商品房预售相关问题予以分析。

问题一已在先设定的抵押权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关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建设期间,基于融资需求,往往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建建筑物进行抵押贷款缓解自身资金压力。

与此同时,在商品房未竣工验收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进一步筹集建设资金,符合一定条件后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部分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已经设立抵押权的预售项目需抵押权人出具同意预售文件,方能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行文简洁,下文中的抵押权特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和在建建筑物的抵押权)。

此时,涉及已经设立的抵押权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之间关系问题。

具体而言,抵押权人同意预售是否等同于抵押权人放弃预售部分的抵押权?抵押权人对预售所得房款是否有权优先受偿?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部分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时,要求抵押权人出具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的文件,但现行法律对此并未作出明文规定,要求获得在先设立的抵押权人同意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前置条件。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
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建房字[2001]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1.01.02
【实施日期】2001.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1)2号文2001年1月2日)
各市、县建委(规划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决定,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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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粤建房函〔2021〕551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粤建房函〔2021〕551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信息公示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集中公示和警示以下信息,同时在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定的网站公示以下内容:(一)企业和销售人员信息。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及企业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

2.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经纪服务授权委托书(包括委托代理的范围、期限和权限,以及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等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3.销售人员信息:包括姓名、相片、上岗证明、工号等。

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列入其中。

(二)商品房项目信息。

1.在售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文件。

2.商品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楼幢建筑平面图、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层数、户型详图,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公共配套说明、地下停车位平面图、人防区域平面图,停车位配比等,位于人防防护区范围内的停车位(车库)应注明“人防车位(车库)”。

【管理制度)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预售人和预购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预售商品房,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运营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于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预售人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运营企业。

本条例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发的商品房的预售行为及其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于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预售商品房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商品房预售项目管理第六条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壹)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五)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之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六)已于项目所于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七)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预售人应当分期或者分单项向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预售条件对项目进行核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且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的通知-粤建房字[2001]2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的通知-粤建房字[2001]2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的通知
正文:
----------------------------------------------------------------------------------------------------------------------------------------------------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商品房
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1]2号)
各市、县建委(规划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决定,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2月1日起,《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调整为:“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不含本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

其他各项条件不变。

二、各市、县建委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从2001年2月1日起,必须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条件审批商品房预售项目,制止违反预售管理的行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一年一月二日
——结束——。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民区[2009]17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民区[2009]17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民区[2009]17号)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管理,根据《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物、住宅区命名、更名除应遵守《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使用以下通名的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大厦:指大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上),高度2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中、小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下),高度15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或大型楼宇。

(二)广场: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四周由道路围成相对完整,且有整块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的综合商贸建筑。

(三)村:指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等)的集中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

(四)花园:指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地和休闲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35%以上的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

(五)园、苑、阁、庄、寓、宅、庭、居、台、院: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申诉求决类

申诉求决类

二、申诉求决类申诉求决类问题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党政、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作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1.具体投诉请求及主要政策法规依据: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不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征收行为1.具体投诉请求及主要政策法规依据: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不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给付行为1. 具体投诉请求及主要政策法规依据: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不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检查行为1. 具体投诉请求及主要政策法规依据: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不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指导行为1. 具体投诉请求及主要政策法规依据: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不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1. 具体投诉请求及主要政策法规依据: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1. 具体投诉请求及主要政策法规依据: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事部门申请内部申诉。

(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1. 具体投诉请求及主要政策法规依据:2.法定途径:向相应调解或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九)不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其他行为1. 具体投诉请求及主要政策法规依据: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注:白蚁预防工程信息公示。

因《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目前正在修订中,以修订后的文件为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本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本设施工程

目录一、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1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2013年2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2013年3月25日)茂名市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方案(2013年7月25日)茂名市城市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2月11日)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市辖区商品房项目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茂府〔2013〕72号)(2013年7月15日)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发变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4月28日)二、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11年1月26日)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2002年2月25日)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2006年7月6日)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3月1日)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6年8月7日)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2005年6月16日)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7年9月22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三、房地产交易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2001年8月15日)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11月11日)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7月20日)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8年12月3日)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2006年7月6日)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29日)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1995年12月1日)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3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4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2011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00年10月14日)广东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1月1日)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2011年5月17日)四、房地产税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2005年10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7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2008年10月22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2009年3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12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2010年3月9日)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0年9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11年1月27日)五、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26日)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9月1日)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2004年10月1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0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2009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2011年1月1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2010年4月1日)关于印发《茂名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茂价〔2012〕347号)六、资质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年11月26日)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10月16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4月1日)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2001年12月18日)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改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9日)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5月18日)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2004年7月5日)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69号)(2004年5月10日)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中人员岗位证书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12月24日)广东省建设行业企业办理资质变更等事项工作指南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粤建房函〔2012〕886号)(2012年11月5日)七、工程质量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8月1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10月19日)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3年9月27日)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2009年12月22日)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2009年12月22日)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指导意见(2008年10月15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办法(2010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是广东省政府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首先,该条例规定了商品房预售的基本要求。

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必须明确标明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价格以及销售方式等信息,并通过官方公示渠道向公众公开披露。

同时,预售广告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虚假信息。

其次,该条例对预售款项的管理进行了规定。

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向购房者收取预售款项。

预售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开发商在接收购房者的预售款项后应当办理相关的财务手续,并及时向购房者提供相关的财务信息。

再次,该条例规定了购房者权益的保护措施。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真实有效的开发资质文件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后,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交房时间完成商品房的建设。

若开发商未能按时交房或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该条例还对事中事后监管进行了规定。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商品房预售的监管力度,通过检查、抽查等方式来监督和检查开发商的预售行为。

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开发商,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罚款、吊销预售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综上所述,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商品房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东省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实施过程中,各方应依法执行,确保条例的有效落实。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出台,是广东省政府对商品房市场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管的重要举措。

这项条例主要聚焦于预售环节,旨在规范开发商的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明确预售要求该条例对开发商预售商品房的基本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开发商必须公示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以及销售价格等重要信息,向公众完全透明。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是指 购买预售 的商 品房的单 位
条件对项目进 行 核实
,
自受 理 申请之 日 起十 五 日 内
,

符 合条件的项目核发商品房预 售许可 证 本条例适 用 在本省行政 区域 内依法开发 的


对 不符台条 件

第三 条

,
应当书面通知 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核发 的理 由

商品房的预售行为及其管理 第四 条
可 以依法追 偿 已 付预 售款

( 三 ) 持有建设 工 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 工 程施工许可 证
,
百 分之十 以上 百分 之二 十 以下的违约金
并 已办理 建设 工程 质量 和 安 全监督 手续
; ;
预售 人将 已预售 的商 品 房项 目转让 给其
,
( 四 ) 已确定施工进 度和 竣 工 交 { 寸使用时间
, ,
( 一 ) 预售人 已 取 得 房地 产开 发 资质 证书
预 购人 不 同意 变更
,
照; ( 二 〕 按照 土 地管 理部 门有关规定交付 土地使 用权 出 让金
,
可 以索 取 已 交付的 商品
房预售款本息 金
,
,
并 可 以依照合 同 约定追偿预 售人的 违约
,
已 取得 土地使用权证书
;
合同没有 约定违约金 的 第十 一 条
,
,
有 地 下 室 工 程的
,
,
已 完成
为 了加强 商品房预售 管理
,
维护预 售人 和
,
基础和首层结构 工 程
四 层结构 工 程
;
无地 下 室 工 程的
已 完成基础和

(完整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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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最近经常被购房者提到引起越来越多的人注意。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什么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又是什么这些是作为购房者必须了解的知识,以方便购房者知道自己得权益。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详解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国家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对于城市开发的商品房预售时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正文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对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粤建房函[2010]397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对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粤建房函[2010]397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对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对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粤建房函〔2010〕397号)各市、县住房建设局(房管局):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等文件的精神,我厅受省政府委托,组织有关单位对部分城市房地产市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出现商改住、不用规范的楼盘名称推广、预售等问题,现就进一步完善对商品房销售的规范管理通知如下:一、各地要加大对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检查力度,发现问题要立即对开发企业提出限时整改的意见,防止出现损害购房者权益的情况发生。

目前房地产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土地和规划均是酒店、办公楼等非住宅用途的商品房开发项目,但却按照住宅的用途和布局设计,并使用模棱两可的“酒店式公寓”、“公寓”等名称进行预售,误导购房者。

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法定用途的住宅和非住宅在保有环节上的成本是不同的,非住宅比住宅的费用要高得多,涉及到交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因此,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类似项目预售时,须在预售证上突出标记其法定的用途,提醒购房者谨慎入市。

二、严肃查处不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的法定楼盘名称推广、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房地产管理部门发现凡是不以法定楼盘名称刊登销售广告、树立广告牌的商品房销售项目,即向工商部门报告,由工商部门按虚假广告的规定查处;房管部门也要责令开发企业书面检讨并限期整改,如不改正的,可锁定其商品房网上预售系统。

三、各地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检查监督,健全商品房销售现场定期巡查制度。

全国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查处机制,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障购房安全。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修正)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修正)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修正)【实施日期】2004/07/20【颁布单位】建设部令第13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七月二十日(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

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

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是指为了规范广州市商品房的预售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而制定的管理政策。

该办法的实施旨在加强对商品房预售环节的监管,确保购房者能够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屋信息,杜绝房地产市场乱象的发生。

该办法明确了商品房预售管理的主体责任和行为规范。

首先,开发商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房信息。

开发商需向购房者提供详细的房屋户型、面积、价格、装修标准、配套设施等信息,并在预售广告中明确标明相关信息。

其次,要求开发商按照统一的规定进行商品房预售登记,确保预售权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购房者在预售登记时要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和摇号选房。

该办法还对商品房预售的交付要求进行了规定。

开发商应于交付前完成购房者的房屋验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验收报告。

购房者有权对房屋进行检查和验收,并要求开发商解决存在的问题。

同时,办法规定了开发商违约退款的相关规定,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该办法还对商品房预售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处理进行了规定。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商品房预售市场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于发布虚假广告、夸大宣传、违法销售等违法行为将进行严厉制裁,包括罚款、吊销预售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总之,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广州市房地产市场、保护购房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预售信息的披露、规范交付程序和加大监督力度,能够有效防止乱象的发生,促进广州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购房者也应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明确自身权益,在购房过程中保持警惕,避免陷入不法商家的欺骗陷阱。

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的出台,更加完善了商品房市场的监管机制,保护了购房者的权益,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首先,该办法要求开发商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房信息,确保购房者能够充分了解房屋的各项信息。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11)-粤价[2011]296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11)-粤价[2011]296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11)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粤价〔2011〕296号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监督,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1〕20号)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现行有效的涉及18个部门的6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编印成目录并印发给你们。

请依据本目录及国家目录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认真的清理核对,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否则,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粤府函〔1996〕141号,省政府令第36号修订)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截至2011年11月30日)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公安部门1犬类禁养区管理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2户口准迁证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4]57号3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5]41号、粤价函[2001]42号4个体船艇流动人员户口簿和船舶户牌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40号5门(楼)牌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352号6治安联防费省政府粤府[1990]8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41号7进入特区特别公务车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3]205号8居住证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7〕475号、粤价函〔2010〕6号9非机动车牌证费省物价局粤价〔1998〕330号、粤价函〔2009〕1057号10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入出境办证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1〕947号物价部门11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92]274号、粤办函[1992]569号文化部门12文物鉴定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98号计生部门13病残儿医学鉴定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146号安监部门▲14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137号15职业安全卫生检验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37号法制部门16行政执法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226号交通部门17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函[2009]398号▲18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函[2009]840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交通部门19海安码头交通管理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65号20船舶过闸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77号▲21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506号22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考试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 [2007] 54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23劳动合同文本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6]379号24技工学校招生录取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223号25技工学校毕业证书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6]305号▲26劳动年审证照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9]159号▲27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96号、粤价[2002]39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4]334号28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167号▲29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本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9]310号30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37号3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6]629号32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273号33招考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298号34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37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39号▲36安防系统工程检验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7〕28号铁路部门▲37铁路护路联防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139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住房建设部门▲38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3]160号▲39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8]14号、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40绿化补偿费省物价局粤价[2000]334号▲41恢复绿化补偿费省物价局粤价[2000]334号42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省物价局粤价[2004]167号43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工本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函[2008]248号农业部门44农村承包合同鉴证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45承包合同纠纷调解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46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47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220号48农机服务专业户机械设备检验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49农机修理服务专业户设备、设施检验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卫生部门▲50疾病控制、卫生检验与技术服务收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64号▲51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46号52预防接种信息IC卡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67号知识产权部门53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24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水利部门54船舶、排筏过闸费省政府粤府[1993]10号,省物价局粤价函[1999]61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5]526号、粤价函[2008]378号▲55堤围防护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对农民耕种的农田暂缓征收)省政府粤府[1993]10号,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3]65号,省物价局粤价[1995]38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粤价[2001]69号、粤价[2002]99号▲56水土保持补偿费省水利厅、物价局、财政厅粤水农字[1996]1号▲57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160号教育部门58招生录取费省物价局粤价[1996]62号、省高教厅、物价局粤高教招[1996]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319号59自学考试审定费省物价局粤价[1996]62号60自学考试准考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275号61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327号、粤价[1996]62号、粤价函[2000]277号、粤价函[2001]213号、粤价函[2000]122号、粤价[2001]249号、粤价函[2003]12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63号、粤价函[2004]402号、粤价函[2004]460号、粤价函[2005]451号、粤价函[2007]470号、粤价函[2009]279号62毕业证书费省物价局粤价[1996]62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教育部门63毕业生报到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157号64技工学校招生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223号口岸部门65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员工通行证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7〕482号注:1.打“▲”的是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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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00修正)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10.14
【实施日期】2000.10.14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8月2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2002年10月14日公
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预售人和预购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预售商品房,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依法将其开发
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预售人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条例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发的商品房的预售行为及其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预售商品房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商品房预售项目管理
第六条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五)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
(六)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七)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在不低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条件下,对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进行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预售人应当分期或者分单项向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预售条件对项目进行核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预售人的名称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座落位置、楼号、楼层建筑面积数,并附图注明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座落位置和楼号。

第八条主管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要求预售人提交施工进度方案、投资计划和资金来源等材料,通过实地考察和分析,核准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的合理性。

主管部门能证明其不合理的,应当责令预售人进行修改。

第九条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预售人不得用该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设定他项权。

第十条预售人不得擅自变更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设计;对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结构型式、户型、使用功能、使用面积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的设计进行变更时,应当征得相关的预购人同意;预购人不同意变更,经双方协商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可以索取已交付的商品房预售款本息,并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追偿预售人的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可以依法追偿已付预售款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预售人将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转让给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时,应当经拥有已预售商品房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预购人同意。

转让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受让方应当为依法成立并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第十二条转让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受让方应当享有原预售人对预购人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原预售人对预购人所承担的义务。

第十三条受让方与预售人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受让方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一)商品房项目的转让合同;
(二)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等部门同意变更的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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