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法律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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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建设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民法典建设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民法典建设施⼯合同效⼒如何认定进⾏⼯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和施⼯单位要签订施⼯合同的,施⼯合同要⽣效才具有法律约束⼒的。

出现⼯程纠纷时,⾸先要对建设施⼯合同效⼒认定,那么民法典建设施⼯合同效⼒怎样认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建设施⼯合同效⼒如何认定签订建设施⼯合同时,如果当事⼈有民事⾏为能⼒,是其真实意思表⽰,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三条【民事法律⾏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有效:(⼀)⾏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意思表⽰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建筑⼯程⿊⽩合同哪个有效当签订建筑⼯程“⿊⽩”合同出现纠纷或问题时,那⼀份合同有效,是“⿊”合同还是“⽩”合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定。

在实践中,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1、⽩合同有效。

建筑⼯程中依法经过招标并已备案的正式建筑⼯程合同,即通常所称的“⽩合同”,把实际履⾏的补充协议或其他合同称为“⿊合同”。

双⽅签订⽩合同并进⾏备案,往往是为了隐藏某种⽬的,以及应付政府部门的依法监督和检查。

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就同⼀建设⼯程另⾏订⽴的建设⼯程施⼯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程价款的根据。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合同有效,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合同。

2、实际履⾏的⿊合同有效。

在建筑⼯程合同⽆需招标投标或⽩合同⽆效的情况下,出现合同效⼒纠纷时,⿊合同作为双⽅当事⼈真实的意思表⽰,应当以双⽅实际履⾏的⿊合同为⼯程款结算依据,认定⿊合同有效。

3、“⿊⽩”合同都⽆效的,以双⽅协商实际达成的补充协议结算⼯程款。

合同并⾮都是⼀定有效的,也存在⿊⽩合同同时⽆效的情况,这时就应该以双⽅协商⼀致的补充协议作为实际的建筑⼯程合同。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建设施⼯合同,符合⾏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意思表⽰真实;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

工程合同法律效力顺序规定

工程合同法律效力顺序规定

工程合同法律效力顺序规定在我国,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顺序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这些法律法规对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工程合同的依法合规执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工程合同的订立工程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循合同法的规定,即要约与承诺的原则。

首先,甲方作为建设方发出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

乙方作为施工企业参与投标,提交的投标文件视为要约。

在评标过程中,确定乙方中标后,甲方应向乙方发出中标通知书,作为承诺。

此时,工程合同得以成立。

二、工程合同的履行在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如果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协商一致,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工程合同的变更工程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合同法的规定。

如果甲方希望变更合同内容,应当与乙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在变更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持合同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

四、工程合同的解除工程合同的解除也应当遵循合同法的规定。

在解除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甲方解除合同,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赔偿;如果乙方解除合同,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施工合同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的,以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为准。

这一规定明确了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在工程合同法律效力顺序中的地位,有利于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总之,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顺序规定是保障工程合同依法合规执行的重要依据。

在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公平、公正、公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最新文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最新文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最新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最新文档,欢迎下载)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以及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后的法律效力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违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实践中存在问题与对策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实践中存在问题与对策

浅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实践中存在问题与对策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法制建设也日趋健全与完善,合同作为一种对签定双方行为与活动进行规范与约束的法律文件,在当今社会越发突显出其重要作用。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明确发包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的基础,同时也是涉及工程质量、确保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资金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问题与对策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在我国,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一直以来就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与热点。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的某个环节、某个部位出现问题,都有可能直接影响到工程的最终质量。

应如何约束和规范工程建设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责任与分工,使双方在达成共识的前提下相互协调、相互合作,从而保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以及整体质量?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与基础。

近年来,建筑工程的参与者们越来越意识到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也越来越重视施工合同的规范与制订,施工合同成为了参与工程建设双方活动的重要依据。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地位也愈加突出,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难发现,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待完善,以及参与工程建设者们传统观念和传统体制的根深蒂固,使得施工合同以及合同管理工作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举步维艰,诸多问题随之浮出水面。

基于此,本文重点对目前施工合同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部析,同时也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应对策略,希望对广大同行有所助益。

问题与分析施工合同的不规范使用在很多建筑工程参与者的印象中,所谓“合同”,不过就是几张纸而已,在施工过程中,大部分人对这几张“纸”的作用并不真正了解,更注重的是工程本身。

针对这种现象,1991年我国制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于1999年重新进行了修订,其目的就是引起承担建筑工程的双方对施工合同的重视。

然而在示范文本制订颁布已经二十多年的今天,仍有很多单位并没有按照示范标准签订施工合同,更有甚者有的单位还自编自制施工合同,这给施工合同进一步的规范管理带来了很大隐患。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效力顺序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效力顺序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效力顺序在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顺序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多个法律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的,以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依据。

那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顺序是如何确定的呢?首先,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是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具体描述,包括工程项目的范围、规模、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方面的要求。

招标文件对建设单位具有约束力,但不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其次,投标文件是要约,是施工企业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中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内容进行承诺。

投标文件对施工企业具有约束力,但不对建设单位具有约束力。

再次,中标通知书是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投标文件的接受,是双方达成合同的正式通知。

中标通知书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是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的基础。

最后,施工合同是双方对工程项目的具体约定,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内容。

施工合同是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是建设工程施工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顺序为: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

这一顺序保证了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建设市场的秩序。

在实际操作中,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确保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的一致性。

如果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依据。

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建设单位利用优势地位获取不正当利益,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效力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合同文本报送给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的行为。

这一过程是法律赋予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背后体现的是国家对建筑市场秩序的管理和控制。

从法律效力的角度来看,经过合法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

一旦发生争议,备案合同将成为法院认定事实、裁决案件的重要依据。

备案制度的存在,确保了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减少了因合同条款不明确或违法而产生的纠纷。

合同备案有助于加强行政监管。

通过备案,相关行政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建筑市场的动态,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进行干预和指导,从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同时,备案信息也为公众提供了查询渠道,增加了行业的透明度。

对于合同双方来说,备案是一种风险防范机制。

一方面,它可以防止合同被篡改或伪造;另一方面,它也为合同约定的履行提供了一个外部监督力量,促使双方更加严格地遵守合同条款,减少违约的可能性。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还具有促进诚信体系建设的作用。

在备案过程中,合同双方需要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虚假信息的流通,推动了建筑行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如何进行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呢?以下是一些关键步骤:1. 准备阶段:合同双方应充分沟通,确保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准备好合同正本及副本,以及可能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

2. 提交备案:将合同及相关文件提交给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备案机构。

3. 等待审核:备案机构将对提交的合同进行审核,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4. 完成备案:通过审核后,合同将被正式备案,并发给备案证明。

此时,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5. 后续管理:合同备案后,双方应按照约定执行合同,并妥善保管备案证明,以备不时之需。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层级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层级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层级一、前言建设工程合同是经济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层级问题一直困扰着法律工作者和相关当事人。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层级出发,分析相关法律法规,以期为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提供参考。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层级1. 法律效力层级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法律效力层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主体资格。

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和施工能力。

不具备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合同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计划、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要求。

违反国家规定的投资计划、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要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3)合同履行。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涉及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多个方面。

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司法解释效力层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了明确。

根据司法解释,以下情形下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1)不具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3. 行政监管效力层级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监管具有重要的效力层级。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并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进行监督管理。

浙江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浙江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浙江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篇一: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频发,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

为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现就此类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一、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如何认定未取得“四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认定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三、如何认定当事人就工程价款计价方法所约定的条款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虽然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不一致,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约定应认定有效。

四、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条款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应认定无效。

五、如何认定开工时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以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为依据。

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发出后,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以开工条件成就时间确定。

没有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的,应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问题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无效合同。

在法律上,无效合同指的是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因为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或者内容要求。

无效合同自始至终都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无效的情形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订方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等。

我们通过一个虚构的案例来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问题范本。

假设某建筑公司A与承包商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争议,A公司认为合同无效,理由如下:1. 资质不符:承包商并未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活动。

因此,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2. 违法分包:公司在未经A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无资质的第三方,这种行为违反了《建筑法》关于禁止违法分包的规定,导致原合同无效。

3. 合同条款违法: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如支付条件、工期要求等违反了国家关于建筑工程的强制性标准,这些违法条款使得整个合同无效。

4. 形式要件缺失:如果合同未按照法定形式如书面形式、公证等形式要求签订,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A公司的主张成立,那么该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此时,双方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处理后续事宜,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等。

同时,相关责任方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为了避免施工合同无效带来的风险,建议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应有专业法律顾问的参与,以便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意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意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意见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市场中常见的合同类型,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且上诉率、申请再审率居高不下。

为了更好地解决此类纠纷,人民法院需要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从合同效力、工程价款、质量瑕疵等方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意见进行探讨。

二、合同效力问题1. 依法维护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应认定无效。

对于约定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2. 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处理。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改变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等影响中标结果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实质性内容享有的权利义务发生较大变化的,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

三、工程价款问题1. 竣工验收合格但存在质量瑕疵的处理。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但存在质量瑕疵,发包人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据实减少支付工程价款数额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签约时价格信息。

2.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否则承包人可以依法主张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工程价款的结算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如有争议,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处理。

四、质量瑕疵处理1. 质量瑕疵的责任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应根据质量责任分配原则,确定责任承担主体。

承包人应当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发包人应当对提供的材料、设备等质量承担责任。

2. 质量瑕疵的处理程序。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或者申请鉴定的方式确定质量问题。

对于质量瑕疵的处理,应当遵循修复、加固、返工等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处理措施和费用。

五、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1. 转包、分包纠纷的处理。

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引言二、《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定义及效力《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定义,即指建筑企业或者建筑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具有财产权益内容的协议。

同时,《司法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特别强调了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之间的诚信原则,要求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进行了明确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解决《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进行了规定。

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三、《司法解释》的意义《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适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定义、效力、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强调了诚信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重要地位,有利于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结论《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明确依据,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诚信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的稳定与繁荣。

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原因是什么

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原因是什么

造成建设⼯程施⼯合同被确认为⽆效的原因是什么【⼯程施⼯合同】造成建设⼯程施⼯合同被确认为⽆效的原因⽆效的建筑施⼯合同是指建筑施⼯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发⽣当事⼈期望的法律效⼒的建筑施⼯合同。

那么造成建筑施⼯合同⽆效的原因⼜是什么的呢?店铺⼩编认为,原因主要有以下⼏个⽅⾯:(⼀)、承包商资质不够。

⼀些建设企业的负责⼈因个⼈素质问题对本企业是否具备建设资质或本企业是否具有相应承揽的⼯程所要求的资质条件之事不予重视或充⽿不闻,造成没有资质承揽⼯程或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去承揽⼯程。

另外,很多建设单位发包⼯程时不严格审查建设⼯程施⼯单位的资质,造成没有资质或资质达不到相应标准的建筑施⼯单位中标或承包⼯程。

还有些施⼯单位没有进⾏企业⼯商和资质年检,或者⼯商登记的营业期限超期后还在承揽⼯程,导致施⼯单位主体资质不合格,⽽最终导致施⼯合同⽆效。

(⼆)、挂靠⾏为履禁不⽌。

挂靠是造成建筑市场混乱的原因之⼀,因挂靠导致建设⼯程合同⽆效⽽引发纠纷的,也占到⽆效合同纠纷的很⼤⽐例。

⼀些城镇⽆证经营⼯程队、个体建筑户因⾃⼰没有资格签订合同,在交给被挂靠⽅⼀定好处的情况下,以被挂靠⽅的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合同,同时⼜以内部承包形式与被挂靠⽅确定双⽅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这种经营⽅式下,被挂靠⽅往往下浮造价或只收管理费,对⼯程技术管理不负责任;⽽挂靠⽅捞了⼀把之后也⼀⾛了之。

(三)、转包泛滥。

转包是我国建设分包领域内存在的最⼤问题,因转包引发的⽆效合同纠纷,占整个⽆效施⼯合同纠纷的60%左右。

究其根源,产⽣转包的主要原因是买⽅市场与建筑企业资质等级制度导致的“寻租”⾏为。

⽬前建筑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过度的竞争导致不良竞争甚⾄恶性竞争。

由于我国建筑业实⾏的是资质等级制度,每种资质都规定了其可以从事的建筑规模范围,加之建筑业买⽅市场的格局,使⼯程招标对承包⼈的资质有过分严格的要求,很多只需⼆级资质企业就可以施⼯的⼯程在招标时也要求⼀级资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

工程质量鉴定
工程质量标准的确定
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法院需要确定工程质量的合格标准。法院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 及合同约定等,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评估和认定。
质量缺陷的责任归属
在工程质量鉴定中,责任归属是另一个难点。法院需要通过对工程设计、施工过程、材料质量等方面的调查和分析, 确定质量缺陷的责任归属,以避免出现责任推诿或无法追责的情况。
合同条款的效力
在审理合同时效问题时,法院需要考虑合同条款的效力。法院需要判断合同条款 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等强制性规定,以及是否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对于无效或可撤销的条款,法院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调整。
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的识别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一个难以避免的问题。法院需要对利益冲突进行识别 和判断,以避免出现利益输送或偏袒的情况。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关系、交易背景、证据等因素,对利益 冲突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
案例二:工程价款结算纠纷
总结词
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最常见的类型之一,涉及到当事人的实际 利益。
详细描述
在审理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时,法院应当依据 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的规定进 行审查。对于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可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委托专业机 构进行造价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确定工程 价款。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总结词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 的常见问题之一,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 担。
详细描述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解除与违约责 任可能同时存在。法院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实际 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确定是否符合 解除合同的法定或约定条件。同时,法院还需要根据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对责任方进行认定,并依法追 究其法律责任。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还需要注意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违约行为造成不必要的损 失和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案例(3篇)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专业建筑施工企业。

2010年,甲方拟在市区开发一座大型住宅小区,乙公司投标中标,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负责该住宅小区的土建施工,工期为两年,合同总价为2亿元。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工程进展顺利。

二、案件事实1.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乙方整改。

乙方在整改过程中,部分工程因质量问题被甲方要求停工,导致工期延误。

2. 工期延误期间,甲方多次要求乙方加快施工进度,但乙方以种种理由推诿,导致工期延误时间延长。

3. 工期延误至2013年,甲方认为乙方严重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4. 乙方答辩称,工期延误是由于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存在问题,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因此,乙方不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三、争议焦点1. 乙方是否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2. 甲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3. 乙方是否应赔偿甲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四、法院判决1. 关于乙方是否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法院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期延误。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方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2. 关于甲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简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阴阳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简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阴阳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简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阴阳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一方面,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市场,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招标投标的项目领域,由于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在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存在签订两份合同的情况经常发生,一般来说,把经过招投标并经备案的正式合同称为“阳合同”,把实际履行的合同或补充合同称为“阴合同”。

另一方面,建设工程由于工程量比较大、涉及的金额来往多,很多公司都试图通过订立阴阳合同来逃避税收,那么这样的阴阳合同是否有效?本文以案例为基础,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阴阳合同”的认定与效力问题。

A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某小区住宅楼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招投标前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建筑工程公司先行就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谈判,2014年3月,双方就谈判内容订立了《某小区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后B建筑工程公司在公开招标中中标,并于2014年8月与A房地产开发公司订立了中标合同,该中标合同对工程项目性质、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均作了详细的约定,并将中标合同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

2015年底该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

但双方对于用哪一份合同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存在争议,2016年3月,B建筑工程公司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A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应按标前合同支付工程款,理由是标前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实际履行,而中标合同只是作为备案用途,不能用于工程结算。

而B建筑工程公司认为,应按中标合同支付工程款,理由是中标合同是按照招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的,且已向有关部门备案,应作为结算依据。

法院认定,因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建筑工程公司违反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涉嫌串标,故标前合同和中标合同均认定无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应公开进行招投标,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中标合同必须与招投标文件内容相符,并应履行备案手续。

但在实务中,发包人为了节约资金追求利润,承包人为了顺利承接工程,双方会在备案的中标合同之外,另外签订在实质性内容上与中标合同不同的合同,即“阴阳合同”。

福建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福建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福建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1、问:如何认定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与效力?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承包人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等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问: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转包、违法分包?答: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等)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转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由第三人施工完成。

分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某一部分施工项目交由第三人施工建设,其中《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四种行为属违法分包。

劳务包既不是转包,也不是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劳务分包则不为法律所禁止。

3、问:被挂靠单位(出借名义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应对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转包、购买施工材料等行为承担责任?答: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起诉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的,不予支持;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的,一般应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但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明知挂靠的事实,并起诉要求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责任。

4、问:发包人与无相应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依合同取得的工程价款超过其实际施工成本的,超过部分是否应予收缴?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而依合同约定取得的“挂靠费”、“管理费”等是否应当收缴?答:承包人无相应施工资质,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如何认定未取得“四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认定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三、如何认定当事人就工程价款计价方法所约定的条款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虽然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不一致,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约定应认定有效。

四、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条款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应认定无效。

五、如何认定开工时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以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为依据。

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发出后,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以开工条件成就时间确定。

没有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的,应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

六、如何认定工期顺延?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该主张不能成立。

但合同明确约定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应遵从合同的约定。

七、发包人已经签字确认验收合格,能否再以质量问题提出抗辩,主张延期或不予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又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的,该主张不能成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读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在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范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权益与义务,保证工程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顺利完成。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解读,重点分析合同的主要条款和相关问题。

1. 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业主和施工单位之间就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方面的权益和义务,通过协商和约定,双方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合同包含以下要素:缔约主体:包括业主和施工单位。

合同目的:即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

合同内容: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费用、保修期、违约责任等。

合同形式:可以是口头合同、书面合同或电子合同。

2. 合同的主要条款2.1 工程范围合同应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的范围,包括工程的名称、位置、规模、用途等。

工程范围确定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和工程的验收标准。

工期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双方应按照工期要求合理安排工程的进度。

验收标准是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应明确规定工程验收的标准和程序。

2.3 造价和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的造价及支付方式。

造价包括工程的总造价、支付方式、付款比例等。

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按工程进度支付。

2.4 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双方的违约责任。

当一方违约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包括经济赔偿、违约金、解除合同等。

3. 常见问题解析3.1 变更合同范围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双方可能会发生变更合同范围的情况。

变更合同范围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通过合同变更书进行记录。

变更合同范围可能会导致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变更后的合同应明确规定相关事项。

竣工和验收是工程施工的重要环节。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的施工工作。

业主应组织对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竣工。

验收时应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标准进行。

浅谈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浅谈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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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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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法律效力问题核心提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法律效力问题有哪些?小编根据我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标法》及国有计委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相关规定,在本文介绍四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法律效力问题如下文所示:一、施工合同的签订与招投标的关系及效力根据我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标法》及国有计委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国有资金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国际组织如世行贷款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

商品住宅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共事业项目的范围,应该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在招投标前发包方不得与施工方进行任何有关实质内容的谈判,在通过招投标后不得改变合同的实质内容。

例:在进行招投标前,施工方已经按照其与发包方的口头约定进行了实际施工。

为满足行政机关的要求和法律的形式要求,发包方随后进行了公开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一系列的程序,实际施工方成为本项目的中标人,并与发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签订合同以后,双方又对工程量等进行了补充约定,相应的对工程价款进行了调整。

此例中的建设工程合同和补充协议的效力如何?虽然本案发包方、施工方在招投标前进行了实质性的沟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由于后来双方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招标后中标者即为实际施工人,根据我国理论界中合同效力补正的理论,该施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在补充协议中双方对工程量和相应的工程款进行调整,应认定为有效。

二、施工合同签订主体及其效力目前,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中,作为发包方有可能存在多种形式,如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等情形,作为承包方有的资质不够而采用授权等方式来借用资质。

那么如何来确定在这些情况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与承包方签订合同的发包方可能并不是真正的项目所有人,如在委托开发房地产时,发包人可能就是受托房地产开发企业,而真正的项目所有人却时委托人;在合作开发房地产时,发包人可能只是负责项目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而另一方可能时出地方。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只对签订合同的发包人有效,对另外的委托方或合作方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对于承包方没有资质时借用有资质的企业名称来承包企业,我们国家已明令禁止,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这种情况属于无效合同。

但有些个体施工队没有资质,但他们可能会成为某一个有资质单位的项目部,成为该单位的一个分支机构,并接受该有资质企业的统一指挥、统一管理,利用公司的设备等,在该单位的授权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履行义务,至于其内部如何进行利益分配是其企业内部的管理问题,与合同效力没有关系。

此种情形应认定为合同有效。

三、违法工程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某些工程在进行建设施工发包时,其工程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甚至土地使用权也不在发包方名下,该工程可能并不合法,那么在此情形下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一种意见认为,违反工程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属无效。

理由:任何一个建设项目都要经历从立项、规划、用地、施工、销售指导竣工验收的审批登记手续。

这些审批程序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而且有着严格的先后顺序,未办理前一审批手续,则后续的审批手续一般无法完成,而任何一个程序的审批手续没有完成之前,当事人就进行了实际的开发建设,致使工程项目处于违法状态,并使施工合同的标的物违法,其建设行为有可能被认定违法,所建建筑物则是违法建筑。

对于以这样的建设内容为标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是合同内容违法,当然也是违法的,无效的。

就像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买卖国家文物一样,因为合同标的物是国家禁止的,所以合同无效。

虽然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这种真实意思表示所指向的内容或标的应当合法,否则便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的建筑施工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其标的物是经过有关政法部门批准的准备建设的工程项目。

一方面,施工合同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对项目施工中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是对项目本身进行约定,项目是否违法与合同本身是否有效没有必然联系,即使工程违法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约定的标的违法并不等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违法,因而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另一方面,施工合同的履行结果如何和合同本身的效力没有任何联系,合同的效力只能以合同签订时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为依据来判断其法律效力,不能因为合同履行过程而导致合同的效力发生变化。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项目是采取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的名义进行,项目的相关手续包括土地使用权甚至可能根本就不在发包方名下,有些建设项目在没有取得政府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就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甚至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就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然后再边施工边审批,更何况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才可能办理,而没有施工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的施工同样是违法的。

本人认为,上述情形都有可能导致工程违法,但不能仅因此而认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

存在上述情形时导致工程违法的,一方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放弃的法律效力问题为解决工程欠款问题,保障社会稳定,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286条确定了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地位,2002年6月27日,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效力等级及范围、行使条件及期限等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为了保障资金安全,各大银行随即针对法律规定采取措施,即在对开发商贷款时要求承包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为取得贷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中,开发商作为发包人就会设立要求承包人承诺放弃优先权的约定。

对于采取该约定的做法,该约定有效吗?从我国合同法的起草过程分析,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从设计、起草、讨论、修改、审议直至正式通过,始终是指法定抵押权。

而法定抵押权具有不同于一般抵押权的特点:首先,它是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不需要当事人事先约定,因此通常不需要进行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成立;其次,它的受偿顺序及受偿范围也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行变更。

有人认为,我国的合同法主要是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变更或放弃该法律赋予给当事人的权利,这恰恰是合同自由的最好体现。

本人认为,法律作出的这条规定更多的是从保护承包人的利益,最终保障民工等承包人的雇员的生存利益考虑,而生存利益优先的原则应当是人权原则的最基本要求,对其的保护应当是最大限度的,应当大于其他权利,因此该权利不容许放弃,放弃也是无效的。

从另一个角度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从物权的角度看,约定的抵押权在经过登记后不会因一方承诺放弃抵押权就会使抵押不存在,至少需要到登记部门解除抵押登记才能使该工程上的抵押权真正归于消灭,相比之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抵押权,不需要进行登记即存在,那么其更不可能由于一方承诺放弃而归于消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放弃对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是无效条款,得不到法律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为避免承包人放弃对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成为无效条款,有的约定附条件的放弃优先受偿权条款,即在发包人在已经支付给承包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后,承包人放弃对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由此一来,这种条件下的放弃即可能已经符合立法原意,达到了立法目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一方面,这个条款即使有这种设计依然是变更法律规定的法定抵押权,依然是无效条款。

另一方面,即使有效,这个条款操作性不强,所附条件实际已涵盖了法律规定优先受偿建筑工程价款的全部内容,其所谓的放弃的条件中本身就已经确认了承包人的优先权,没有实际意义。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1Z101000 工程经济1Z101010 资金时间价值的计算及应用P1 11.利息的计算P112. 资金等值计算及应用P513. 名义利率于有效利率的计算P111Z101020 技术方案经济效果评价P14 21.经济效果评价的内容P1422. 经济效果评价指标体系P1823. 投资收益率分析P1924. 投资回收期分析P2225. 财务净现值分析P2426. 财务内部收益率分析P2527. 基准收益率的确定P2628. 偿债能力分析P281Z101030 技术方案不确定分析P3131.不确定性分析P3132.盈亏平衡分析P3333.敏感性分析P381Z101040 技术方案现金流量表的编制P41 41.技术方案现金流量表P4242.技术方案现金流量表的构成要素P451Z101050 设备更新分析P5351.设备磨损与补偿P5352.设备更新方案的比选P5553.设备更新方案的比选方法P561Z101060 设备租赁与购买方案的比选分析P61 61.设备租赁与购买的影响因素P6162.设备租赁与购买的比选分析P621Z101070 价值工程在工程建设中的应用P6671.提高价值的途径P6772.价值工程在工程建设应用中的实施步骤P711Z101080 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应用方案的技术经济分析P78 81.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应用方案的选择原则P7982.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应用方案的技术分析P798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应用方案的经济分析P801Z102000 工程财务1Z102010 财务会计基础P8411.财务会计的职能P8412.会计核算的原则P8513.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P8614.会计要素的组成和会计等式的应用P881Z102020 成本与费用P9121.费用与成本的关系P9122. 工程成本的确认和计算方法P9323. 工程成本的核算P9924. 期间费用的核算P1051Z102030 收入P10631.收入的分类及确认P10632. 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核算P109 1Z102040 利润和所得税费用P114 41.利润的计算P11442.所得税费用的确认P1171Z102050 企业财务报表P12351.财务报表的构成P12352.资产负债表的内容和作用P12453.利润表的内容和作用P127 54.现金流量表的内容和作用P128 55.财务报表附注的内容和作用P132 1Z102060财务分析P13361.财务分析方法P13362.基本财务比率的计算和分析P135 1Z102070筹资管理P13971.资金成本的作用及其计算P139 72.短期筹资的特点及和方式P141 73.长期筹资的特点及和方式P145 1Z102080流动资产财务管理P148 81.现金和有价证券的财务管理P148 82.应收账款的财务管理P150 83.存货的财务管理P1511Z103000 建设工程估价1Z103010 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P15311.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的组成P15312.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的组成P15513. 工程建设其他费的组成P1581Z103020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与计算P165 21.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P165 22.按造价形式划分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P168 2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方法P17024.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P1741Z103030 建设工程定额P17731.建设工程定额的分类P17732.人工定额的编制P17933.材料消耗定额的编制P18234.施工机械台班使用定额的编制P184 35.施工定额和企业定额的编制P187 36.预算定额与单位估价表的编制P189 37.概算定额与预算指标的编制P1931Z103040 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概算P197 41.设计概算的内容和作用P19742.设计概算的编制依据、程序和步骤P198 43.设计概算的编制方法P20044.设计概算的审查内容P2081Z103050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预算P211 51.施工图预算编制的模式P21152.施工图预算的作用P21253.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依据P21354.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方法P213 55.施工图预算的审查内容P219 1Z103060 工程量清单编制P220 61.工程量清单的作用P220 62.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方法P222 1Z103070 工程量清单计价P227 71.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法P227 7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方法P234 73.投标报价控的编制方法P238 74.合同价款的约定P2441Z103080 计量与支付P247 81.工程计量P24782.合同价款调整P25083.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P26184.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P26485.合同价款期中支付P27386.竣工结算与支付P28087.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P2881Z103090 国际工程投标报价P28791.国际工程投标报价的程序P28792.国际工程投标报价的组成P29393.单价分析和标价汇总的方法P299 94.单价分析和标价汇总的方法P299 95.国际工程投标报价的技巧P30296.国际工程投标报价决策的影响因素P305【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1Z101000 工程经济1Z101010 资金时间价值的计算及应用P1 11.利息的计算P112. 资金等值计算及应用P513. 名义利率于有效利率的计算P111Z101020 技术方案经济效果评价P14 21.经济效果评价的内容P1422. 经济效果评价指标体系P1823. 投资收益率分析P1924. 投资回收期分析P2225. 财务净现值分析P2426. 财务内部收益率分析P2527. 基准收益率的确定P2628. 偿债能力分析P281Z101030 技术方案不确定分析P3131.不确定性分析P3132.盈亏平衡分析P3333.敏感性分析P381Z101040 技术方案现金流量表的编制P41 41.技术方案现金流量表P4242.技术方案现金流量表的构成要素P451Z101050 设备更新分析P5351.设备磨损与补偿P5352.设备更新方案的比选P5553.设备更新方案的比选方法P561Z101060 设备租赁与购买方案的比选分析P61 61.设备租赁与购买的影响因素P6162.设备租赁与购买的比选分析P621Z101070 价值工程在工程建设中的应用P6671.提高价值的途径P6772.价值工程在工程建设应用中的实施步骤P711Z101080 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应用方案的技术经济分析P78 81.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应用方案的选择原则P7982.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应用方案的技术分析P798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应用方案的经济分析P801Z102000 工程财务1Z102010 财务会计基础P8411.财务会计的职能P8412.会计核算的原则P8513.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P8614.会计要素的组成和会计等式的应用P881Z102020 成本与费用P9121.费用与成本的关系P9122. 工程成本的确认和计算方法P9323. 工程成本的核算P9924. 期间费用的核算P1051Z102030 收入P10631.收入的分类及确认P10632. 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核算P109 1Z102040 利润和所得税费用P114 41.利润的计算P11442.所得税费用的确认P1171Z102050 企业财务报表P12351.财务报表的构成P12352.资产负债表的内容和作用P12453.利润表的内容和作用P127 54.现金流量表的内容和作用P128 55.财务报表附注的内容和作用P132 1Z102060财务分析P13361.财务分析方法P13362.基本财务比率的计算和分析P135 1Z102070筹资管理P13971.资金成本的作用及其计算P139 72.短期筹资的特点及和方式P141 73.长期筹资的特点及和方式P145 1Z102080流动资产财务管理P148 81.现金和有价证券的财务管理P148 82.应收账款的财务管理P150 83.存货的财务管理P1511Z103000 建设工程估价1Z103010 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P15311.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的组成P15312.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的组成P15513. 工程建设其他费的组成P1581Z103020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与计算P165 21.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P165 22.按造价形式划分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P168 2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方法P17024.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P1741Z103030 建设工程定额P17731.建设工程定额的分类P17732.人工定额的编制P17933.材料消耗定额的编制P18234.施工机械台班使用定额的编制P184 35.施工定额和企业定额的编制P187 36.预算定额与单位估价表的编制P189 37.概算定额与预算指标的编制P1931Z103040 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概算P197 41.设计概算的内容和作用P19742.设计概算的编制依据、程序和步骤P198 43.设计概算的编制方法P20044.设计概算的审查内容P2081Z103050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预算P211 51.施工图预算编制的模式P21152.施工图预算的作用P21253.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依据P21354.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方法P213 55.施工图预算的审查内容P219 1Z103060 工程量清单编制P220 61.工程量清单的作用P220 62.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方法P222 1Z103070 工程量清单计价P227 71.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法P227 7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方法P234 73.投标报价控的编制方法P238 74.合同价款的约定P2441Z103080 计量与支付P247 81.工程计量P24782.合同价款调整P25083.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P26184.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P26485.合同价款期中支付P27386.竣工结算与支付P28087.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P2881Z103090 国际工程投标报价P28791.国际工程投标报价的程序P28792.国际工程投标报价的组成P29393.单价分析和标价汇总的方法P299 94.单价分析和标价汇总的方法P299 95.国际工程投标报价的技巧P30296.国际工程投标报价决策的影响因素P305【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1Z101000 工程经济1Z101010 资金时间价值的计算及应用P1 11.利息的计算P112. 资金等值计算及应用P513. 名义利率于有效利率的计算P111Z101020 技术方案经济效果评价P14 21.经济效果评价的内容P1422. 经济效果评价指标体系P1823. 投资收益率分析P1924. 投资回收期分析P2225. 财务净现值分析P2426. 财务内部收益率分析P2527. 基准收益率的确定P2628. 偿债能力分析P281Z101030 技术方案不确定分析P3131.不确定性分析P3132.盈亏平衡分析P3333.敏感性分析P381Z101040 技术方案现金流量表的编制P41 41.技术方案现金流量表P4242.技术方案现金流量表的构成要素P451Z101050 设备更新分析P5351.设备磨损与补偿P5352.设备更新方案的比选P5553.设备更新方案的比选方法P561Z101060 设备租赁与购买方案的比选分析P61 61.设备租赁与购买的影响因素P6162.设备租赁与购买的比选分析P621Z101070 价值工程在工程建设中的应用P6671.提高价值的途径P6772.价值工程在工程建设应用中的实施步骤P711Z101080 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应用方案的技术经济分析P78 81.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应用方案的选择原则P7982.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应用方案的技术分析P798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应用方案的经济分析P801Z102000 工程财务1Z102010 财务会计基础P8411.财务会计的职能P8412.会计核算的原则P8513.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P8614.会计要素的组成和会计等式的应用P881Z102020 成本与费用P9121.费用与成本的关系P9122. 工程成本的确认和计算方法P9323. 工程成本的核算P9924. 期间费用的核算P1051Z102030 收入P10631.收入的分类及确认P10632. 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核算P109 1Z102040 利润和所得税费用P114 41.利润的计算P11442.所得税费用的确认P1171Z102050 企业财务报表P12351.财务报表的构成P12352.资产负债表的内容和作用P12453.利润表的内容和作用P127 54.现金流量表的内容和作用P128 55.财务报表附注的内容和作用P132 1Z102060财务分析P13361.财务分析方法P13362.基本财务比率的计算和分析P135 1Z102070筹资管理P13971.资金成本的作用及其计算P139 72.短期筹资的特点及和方式P141 73.长期筹资的特点及和方式P145 1Z102080流动资产财务管理P148 81.现金和有价证券的财务管理P148 82.应收账款的财务管理P150 83.存货的财务管理P1511Z103000 建设工程估价1Z103010 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P15311.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的组成P15312.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的组成P15513. 工程建设其他费的组成P1581Z103020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与计算P165 21.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P165 22.按造价形式划分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P168 2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方法P17024.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P1741Z103030 建设工程定额P17731.建设工程定额的分类P17732.人工定额的编制P17933.材料消耗定额的编制P18234.施工机械台班使用定额的编制P184 35.施工定额和企业定额的编制P187 36.预算定额与单位估价表的编制P189 37.概算定额与预算指标的编制P1931Z103040 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概算P197 41.设计概算的内容和作用P19742.设计概算的编制依据、程序和步骤P198 43.设计概算的编制方法P20044.设计概算的审查内容P2081Z103050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预算P211 51.施工图预算编制的模式P21152.施工图预算的作用P21253.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依据P21354.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方法P213 55.施工图预算的审查内容P219 1Z103060 工程量清单编制P220 61.工程量清单的作用P220 62.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方法P222 1Z103070 工程量清单计价P227 71.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法P227 7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方法P234 73.投标报价控的编制方法P238 74.合同价款的约定P2441Z103080 计量与支付P247 81.工程计量P24782.合同价款调整P25083.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P26184.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P26485.合同价款期中支付P27386.竣工结算与支付P28087.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P2881Z103090 国际工程投标报价P28791.国际工程投标报价的程序P28792.国际工程投标报价的组成P29393.单价分析和标价汇总的方法P299 94.单价分析和标价汇总的方法P299 95.国际工程投标报价的技巧P30296.国际工程投标报价决策的影响因素P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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