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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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8.06.08•【文号】农银发[1998]93号•【施行日期】1998.06.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1998年6月8日农银发〔1998〕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提高全行的经营管理水平,规范、统一全行各项工作的考核评价,总行重新修订了《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现印发你们。

年初总行对各分行下达的年度业务经营目标,将作为综合考评的一部分进行考核,而不再单独进行考核。

望各分行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办法为了提高中国农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正确引导各分行的经营活动,客观公正地对各分行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考核评价,特制定本办法。

一、综合考评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加强对各分行业务发展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考核和评价,综合反映各分行的经营管理水平,是中国农业银行强化管理、改善经营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促进全行业务的发展和经营水平的提高。

实行综合考评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围绕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的主要目标,通过对经营指标的考核和评价,引导经营行提高业务发展质量,提高人均效益,形成重管理、讲效益,降低风险、稳健经营的经营机制。

综合考评要坚持综合性、科学性、可比性和激励性的原则。

综合性原则是指指标体系要基本覆盖业务经营的主要方面,指标之间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全面反映各行年度业务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综合评价当年经营业绩和实际经营管理状况。

科学性原则是指考评指标要按照商业银行经营的“三性”原则合理确定,使综合考评结果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各分行的经营状况和管理水平。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11.17•【文号】农银发[1999]141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1999年11月17日农银发[1999]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加强国内担保业务管理,促进该项业务稳定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国内担保是一种灵活的信用形式,能够为我行开拓客户、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发挥重要作用,但由于该业务涉及主体较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操作较难把握,作为表外业务其风险是隐蔽的,稍有疏忽就会造成信贷资金损失。

因此,各分行要高度重视,把严格控制风险作为开办国内担保业务的首要原则。

二、各级行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信贷、会计、计划等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和掌握《操作规程》,提高国内担保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水平。

业务操作中要切实做好信用评定、财务评价和资产评估等方面的审查工作,并落实足够的保证金和可靠的反担保措施,严格依据《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把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积极稳妥地开办该项业务。

三、各级行要严格在总行授权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超越权限,违者将按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四、《国内担保业务季度汇总表》由总行另行下发。

有关合同文本由总行研究制定后统一下发。

各行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一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国内担保业务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国内担保系指担保合约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的履行,所作出的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农行各分支机构应国内某种合约关系一方(以下简称申请人)的要求,向合约关系的另一方(以下简称受益人)书面付款保证承诺。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数据运行中心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数据运行中心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数据运行中心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2.11.27•【文号】农银发[2002]169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数据运行中心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11月27日农银发[2002]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随着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ABIS)在全行的广泛应用和各行数据运行中心(简称运行中心)的普遍建立,运行中心业务管理的重要性日渐突出。

为规范运行中心的各项业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内部控制,根据ABIS的设计要求和风险控制需要及有关规章制度规定,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数据运行中心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运行中心是ABIS的核心主体,既负责系统的整体运行、设备维护、安全防范,又负责各项业务范围界定、数据维护、差错处理及需求实施,与各级营业机构共同构成ABIS系统运行的主体要素。

运行中心业务管理正常与否,直接关系到整个ABIS系统的正常操作、全行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及账务数据的准确性。

因此,各行要高度重视运行中心业务管理,加强运行中心业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流程设计、授权管理及风险控制,保证运行中心业务管理正常、安全、有序进行。

二、明确业务管理与技术管理的关系运行中心应设置系统管理部门、运行管理部门和业务维护部门。

系统管理和运行管理工作由科技部门负责,主要对系统进行管理和规划,提高系统资源的利用效率,监控系统的运行状态,做好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及故障的防范和处理,保障网络畅通和系统正常、安全运行。

业务维护工作由会计部门负责,主要对系统账务控制环境和各种静态数据表进行维护,根据ABIS应用行提交的营业机构登记表建立行部、终端、行政隶属及资金清算关系等,并负责收集和反馈业务应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24.农银规章【2010】193号《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24.农银规章【2010】193号《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农银规章…2010‟193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加强储蓄业务管理,规范操作行为,总行对原《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农银发…2009‟36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管理办法》对办理个人储蓄业务进行了规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总行对PDS系统陆续进行了升级优化,目前优化改造尚未全部完成。

《管理办法》已经纳入优化后的相关内容,其中通存通兑的存单折书面挂失可在同一地市范围内通存通兑的营业机构办理、书面挂失补发凭证期限、通过电子渠道办理的口头挂失解挂办理网点等功能正在开发中,待正式上线时启用。

二、各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做好业务人员、特别是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员工按规定办理业务。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个人金融部)。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2.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主题词:存款业务管理办法通知附件1:(回文件)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种类第三章账户的开立与销户第四章存款与取款第五章计息及利息税第六章特殊业务第七章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第八章储蓄存款的继承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目录)第一条为加强储蓄业务管理,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农业银行的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储蓄是指个人将其拥有的人民币(外汇)存入经营储蓄业务的营业机构,营业机构为其开具存款凭证(存单折、借记卡、准贷记卡等),个人凭存款凭证和预留支控方式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营业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第三条营业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案件审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农银发[1998]125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案件审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农银发[1998]125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案件审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案件审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1998年7月30日农银发〔1998〕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案件审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监察室)反馈。

附:中国农业银行案件审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件审理工作,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纪的严肃性和行政监察部门的声誉,准确、恰当地惩处违纪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审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错不纠的原则。

第三条对于违纪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审查处理,必须由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违纪者的处理和处理建议。

第四条按照审批权限的规定,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复查复核终结制。

第五条中国农业银行各级监察部门在案件审理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六条按照批准权限,审理本级案件检查部门直接检查并由本级监察部门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

第七条审理本级案件检查部门直接检查并由本级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行领导或上级监察部门审批的案件。

第八条审理下级监察部门报请本级监察部门批准的违反政纪的案件。

第九条审理下级监察部门报送的特别重大或疑难、复杂的案件。

第十条审理本级监察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案件。

第十一条审理下级监察部门对其本级行领导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作出决定的案件。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0]76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0]76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6月22日农银发[2000]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已同意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

为了规范这项业务操作,促进其发展,防范风险,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一、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经总行批准。

批准开办此项业务的行,应持总行批准文件,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三、各行在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一部)报告。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其宗旨是完善银行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第三条农业银行开办的委托贷款,是指农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的意愿,以农业银行的名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农业银行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对象、用途、期限、利率、项目承办单位、受益人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农业银行不承担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五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需报总行审批,并持总行的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03.26•【文号】农银函[1999]228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9年3月26日农银函[1999]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财务会计部)联系。

附: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的需要,建立有效的财务资源分配机制,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费用包括业务管理费和需要货币资金支付的其他营业支出(储蓄代办费、其他手续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其他)。

专项业务费用纳入费用统一管理,年终按统一规定进行分摊列账。

第三条费用管理的目标是通过改革费用分配机制,优化财务资源配置,促进农业银行提高人均效益,实现扭亏为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分行和直属分行,总行营业部参照执行。

第二章指导思想和管理原则第五条费用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对业务管理费的分配要打破以往基数增减法的分配模式,实行零基预算,在保证各分行基本需要的前提下,加大向效益倾斜的力度;对需要货币资金支付的其他营业支出,在实行费用统一管理的同时要严格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控制。

第六条费用管理的原则是:总量压缩、专项管理、分类指导、效益挂钩。

总量压缩,就是全行费用总额要按照财政部下发的《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总量上要有所下降。

专项管理,是指在总量控制下,对一些支出项目设专项实行额度管理。

即对会议费、差旅费、储蓄代办费和机关费用进行上限管理,对电子设备租赁费等项目实行下限管理。

24.农银规章【2010】193号《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24.农银规章【2010】193号《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农银规章〔2010〕193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加强储蓄业务管理,规范操作行为,总行对原《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农银发〔2009〕36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管理办法》对办理个人储蓄业务进行了规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总行对PDS系统陆续进行了升级优化,目前优化改造尚未全部完成。

《管理办法》已经纳入优化后的相关内容,其中通存通兑的存单折书面挂失可在同一地市范围内通存通兑的营业机构办理、书面挂失补发凭证期限、通过电子渠道办理的口头挂失解挂办理网点等功能正在开发中,待正式上线时启用。

二、各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做好业务人员、特别是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员工按规定办理业务。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个人金融部)。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2.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主题词:存款业务管理办法通知附件1:(回文件)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种类第三章账户的开立与销户第四章存款与取款第五章计息及利息税第六章特殊业务第七章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第八章储蓄存款的继承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目录)第一条为加强储蓄业务管理,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农业银行的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储蓄是指个人将其拥有的人民币(外汇)存入经营储蓄业务的营业机构,营业机构为其开具存款凭证(存单折、借记卡、准贷记卡等),个人凭存款凭证和预留支控方式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营业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第三条营业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办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办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办事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8.01.22•【文号】农银发[1998]14号•【施行日期】1998.01.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办事规则(试行)》的通知(1998年1月22日农银发〔1998〕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经全国分行行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办事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总行报告。

此件转发至基层营业机构。

附:中国农业银行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办事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防范多事风险和各类案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对营业机构负责人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系指支行辖属的办事(分理)处、营业所(部)或相当于这一级营业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内勤(坐班)主任及相当于本级职务的员工。

第三条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的配备原则上一正一副,业务量大的可适当增加副职职数。

正职负责全面工作,副职应按照各自的分工履行职责,对正职负责。

正职不在时,应指派一名副职代行其职权。

第四条本规则作为年度干部考核与任期责任稽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基层营业单位负责人年度末要向上级行提交包括执行本规则内容的述职报告。

第二章基本职责第五条主要负责人基本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行的制度规定,组织本单位业务经营,完成或超额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年度经营目标。

(二)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对各岗位执行规章制度情况民政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防止各类案件发生,对“三防一保”负全责。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银发[2000]112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银发[2000]112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0年9月4日农银发[200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规范业务操作,促进金穗借记卡业务健康快速发展,现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报告总行(银行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概述一、目的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促进该项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金穗借记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以下简称金穗借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购物消费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金穗借记卡只限在中国使用,联线作业,实时入账,不允许透支。

中国农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所有操作人员办理金穗借记卡业务时,均须遵守本操作规程。

三、基本概念(一)发卡行指经总行批准,参加全国金穗借记卡网络系统并在总中心注册的机构。

(二)发卡网点指经批准入网,办理金穗借记卡业务的营业网点。

发卡网点受理他网点开户卡业务时,称为代理网点。

发卡网点、代理网点统称经办网点。

(三)本地卡指本发卡行辖区内发卡网点发出的金穗借记卡。

异地卡指非本发卡行辖区内发卡网点发出的金穗借记卡。

农行代理保险营销实施方案

农行代理保险营销实施方案

农行代理保险营销实施方案一、前言。

随着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农村地区的保险需求也日益增长。

中国农业银行作为国内领先的金融机构,拥有庞大的客户群体和广泛的分支网络,具备得天独厚的优势条件来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农行代理保险营销实施方案,对于提升保险业务的发展和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市场分析。

1. 农村保险需求增长,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对风险保障的需求日益增长。

因此,农村地区的保险市场潜力巨大。

2. 金融渠道优势,农业银行在农村地区拥有丰富的金融渠道资源,可以通过银行网点、ATM机、手机银行等多种渠道,为农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销售和服务。

3. 竞争形势严峻,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扩大,竞争对手也在不断加大对农村市场的开发力度,因此,农行代理保险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

三、营销实施方案。

1. 产品定位明确,针对农村客户的特点和需求,农行代理保险产品应以农业保险、意外险、健康保险等为主要产品线,满足农村客户的保险需求。

2. 渠道建设完善,农行应充分利用自身的金融渠道优势,通过银行网点、ATM机、手机银行等多种渠道,为农村客户提供便捷的保险产品销售和服务。

3. 营销团队专业化,建立专业的农行代理保险销售团队,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素养和销售技能。

4. 客户关系维护,建立健全的客户关系管理体系,通过定期回访和服务,增强客户对农行代理保险的信任感和满意度。

5. 品牌宣传推广,加大对农行代理保险品牌的宣传推广力度,通过各类媒体和营销活动,提升农行代理保险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四、实施效果评估。

1. 销售业绩,通过对农行代理保险销售业绩的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营销策略,提高销售效率和销售质量。

2. 客户满意度,定期对客户进行满意度调查,了解客户对农行代理保险产品和服务的评价和意见,及时改进和优化服务体验。

3. 品牌影响力,通过市场调研和品牌监测,了解农行代理保险在农村市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及时调整宣传策略,提升品牌影响力。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0.08.28•【文号】农银发[2000]106号•【施行日期】2000.08.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8月28日农银发[2000]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报告。

附: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与代理行的交往与合作,规范代理行业务关系,有效控制代理行业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代理行系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与农业银行建立相互代理业务关系并交换控制文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

第二条农业银行与代理行互为代理客户,相互间开展的业务统称为代理行业务。

合作领域主要包括:国际结算、贸易融资、外汇交易、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证券托管、本外币清算、人民币融资、保函、项目融资和信息交流、人员培训等。

第三条农业银行对代理行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政策、集中管理、控制风险、方便营销。

统一政策,指农业银行在与代理行的交往与合作中,要形成整体合力,制定统一政策;集中管理,指代理行的建立与调整、代理行的风险监控及与代理行的交往与合作,均由总行集中统一管理;控制风险,指在对代理行进行分类和评价的基础上,对代理行业务实行国家额度和代理行额度控制;方便营销,指代理行关系的建立和维护、风险的评价与控制均围绕农业银行经营活动开展。

第四条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代理行关系的建立与调整;代理行风险控制;代理行关系管理;代理行文件及信息管理;代理行的考核。

第五条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的范围是:与农业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的境内外金融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1.03.29•【文号】农银发[2001]66号•【施行日期】2001.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1年3月29日农银发[200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为在规范操作、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完善我行外汇业务服务功能,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服务,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是。

出口保理业务在我行是一项新业务,各行要加强学习,在办理此项业务中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我行出口保理业务,根据《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等有关国际惯例,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口保理业务指出口商、进口保理商和经办行根据有关协议合作开展的集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担保及贸易融资于一体,为出口商提供应收账款代收业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经人民银行和总行批准可以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各一级分行。

经总行批准,开办此业务的各一级分行可授权辖属分支行根据此操作规程办理出口保理业务。

第四条为规范业务操作,各分支行办理的第一笔出口保理业务须报总行审核。

第二章主要国际保理业务术语及规则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保理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一)进口保理商:在保理协议下,向出口商提供进口商财务风险保障的保理公司。

(二)出口保理商:根据有关协议对出口商的应收账款叙做保理业务的一方。

(三)信贷额度:进口保理商所能接受的出口商在保理协议下向特定进口商开具的最高发票金额。

银行风险经理考试:中国农业银行风险经理考试考试资料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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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风险经理考试:中国农业银行风险经理考试考试资料四1、判断题债券交易中仅存在市场风险,不存在信用风险。

正确答案:错2、名词解释超额准备金存款正确答案:超额准备金存款是指银行在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中高于法定存款(江南博哥)准备金的部分。

3、单选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农银发[2007]63号)规定,农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以下哪些OOA、法人或其他组织B、自然人、法人C、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D、法人正确答案:C4、判断题根据我行《2009-2010年“三农”和县域信贷业务政策指引》(农银发[2009]329号)规定,2010年“三农”信贷业务拨备覆盖率要达到80%。

正确答案:错5、单选1994年7月和8月,巴林银行曾对新加坡期货公司进行了一次内部审计,审计在职责分工层面提出了明确的建议,但该审计报告没得到很好的执行。

从巴塞尔委员会《操作风险管理与监管的稳健做法》10项原则看,这一点体现出巴林银行违反了OOA、原则2内部审计的角色B、原则3管理者的角色C、原则4风险识别评估D、原则7业务连续性管理正确答案:A6、判断题规范现金业务操作程序,严禁“先存后取”逆程序操作现金存取款业务,监控中心、会计主管务必加强监督管理。

正确答案:对7、判断题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银监发[2009]35号),三农金融部的新增贷款占其新增存款的比例在财务重组完成次年原则上应达到50%,五年内贷款余额占其存款余额的比例应争取达到50%以上。

正确答案:对8、判断题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纲要》(农银发[2009]339号),风险主管不代替二级分行风险管理工作,不承担二级分行风险管理组织、协调职能。

正确答案:对9、单选关于信用风险,下列表述正确的是O oA、衍生产品不存在信用风险B、商业银行主要的信用风险来源于存款业务C、对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存在于贷款等表内业务,不存在于各种表外业务D、尽管交易对手没有发生违约,但是由于其信用等级下降也能够形成信用风险并导致损失正确答案:D10、单选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有关要求划分O,以采取相应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方法。

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农银发[2002]52号

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农银发[2002]52号

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暂行)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暂行)(2002年4月1日农银发[2002]5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的管理,规范网上银行业务操作,保证网上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以因特网为传输媒介,向客户提供信息、金融及衍生服务。

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可以办理查询、转账、支付等各种业务。

第三条农业银行网上银行遵循“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确保安全、讲求效益”的原则。

集中管理:农业银行总行建立全国网上银行中心,提供统一的网上银行服务界面,采用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开展网上银行业务。

确保安全:农业银行采用业务、技术双重安全机制,保障网上银行系统运行和客户资金安全。

讲求效益:对网上银行客户和产品的开发实行效益论证,进行投入与产出的分析,把短期收益和长期收益、直接收益与间接收益统筹考虑,力求实现综合收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网上银行经营资格审批:一级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由总行统一审批,一级分行辖内机构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由分行自行审批,报总行备案;各分行网上银行新业务需求由总行统一审批,立项开发。

第五条凡办理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均需遵循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农业银行网上银行提供以下服务:(一)账务查询服务:账户状态和余额的查询、历史交易明细查询、对公业务查询、票据查询等。

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修改版]

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修改版]

第一篇: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费用管理,规范财务开支行为,提升费用管理水平,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农业银行相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外各级机构(以下简称各级行)。

各级行要按照本办法、费用科目指南和单项费用管理办法开展费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费用管理是费用规划、预测、预算、配臵、审查、核算、监督、控制、考核、分析等管理行为的统称。

费用是指我行开展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发生的经济利益流出,包括人员费用、业务管理费和折旧费用。

待摊费用和手续费支出比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农业银行费用管理的任务是建立预算全面、配臵科学、管理精细、核算规范、集约高效、调控有力的费用管理体系,努力实现费用管理的现代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五条农业银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适度集中、授权分责、预算管控”的费用管理体制。

第六条费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与防范风险原则。

各级行必须依据规章制度,依法开支,照章办事。

严禁虚列支出、超支挂账、超绕控制等违法1 违规行为;(二)支持发展与讲求效益原则。

各级行应在保证战略和业务发展前提下,以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为目标,通过完善费用配臵、优化费用结构,合理安排和控制各项费用支出,充分发挥费用投入对发展战略和业务经营的保障、激励和引导作用;(三)预算约束与全程控制原则。

各级行要强化费用预算管理,并从事前、事中、事后对费用开支实施控制。

事前要进行投入论证分析,需要立项的必须经过审批后才能办理支出;事中要严格依照预算及开支标准进行控制;事后要照章办理报销、账务和支付处理,并根据要求进行后评价;(四)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原则。

费用管理实行“一个户、一支笔、一本账、一口出”制度。

各级行费用由财务会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规定费用支出标准或其他费用支出事项,不得擅自审查和下达费用预算。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代理保险业务资格的申请第三章保险代理合同书第四章代理保险业务范围第五章代理保险业务操作程序第六章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中国农业银⾏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促进代理保险业务的发展,根据《商业银⾏法》、《保险法》和《保险代理⼈管理规定(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代理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委托保险代理⼈拓展其保险业务的代理⾏为,是商业银⾏中间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于中国农业银⾏各级机构对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

各分⾏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代理保险业务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章代理保险业务资格的申请第四条农业银⾏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各经营⾏(以下简称代理⾏)应取得保监会核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

第五条代理⾏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由被代理保险公司负责向保监会申请办理,许可证有效期3年;代理⾏必须在有效期满前2个⽉内申请办理换发新的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办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应提供下列⽂件:(⼀)申请报告;(⼆)保险代理合同意向书;(三)兼业代理⼈资信证明及有关资料;(四)保险代理业务负责⼈简历及其《保险代理⼈资格证书》;(五)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件、资料。

第七条代理⾏必须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和《保险代理合同书》,放置于办公或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以备监督管理部门和投保⼈查验。

第⼋条农业银⾏各代理⾏需持上级⾏授权⽂件,向⼈民银⾏当地分⽀⾏办理备案⼿续。

第三章保险代理合同书第九条保险代理合同书是农业银⾏各代理⾏受保险公司委托,本着平等互利、双⽅⾃愿的原则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在代理保险活动中规定双⽅权利和义务的⼀种契约。

第⼗条各代理⾏为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必须与被代理⼈签订书⾯《保险代理合同书》。

第⼗⼀条《保险代理合同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合同双⽅的名称;(⼆)代理权限范围;(三)代理地域范围;(四)代理期限;(五)代理的险种;(六)保险费划缴⽅式和期限;(七)代理⼿续费⽀付标准和⽅式;(⼋)违约责任;(九)争议处理。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4.06.20•【文号】农银发[1994]137号•【施行日期】1994.06.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6月20日农银发〔1994〕137号)中国农业银行新加坡、伦敦、香港、东京代表处,纽约分行筹备组: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希及时反馈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是适应对外经济发展需要而设立的中国农业银行境外办事机构,为使代表处管理工作步入正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银行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是指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直接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代表处所在国(地区)金融管理当局批准设立的、受所在国(地区)法律保护的中国农业银行境外办事机构。

第二章代表处工作职责第三条代表处的工作职责包括:(一)负责收集、反馈所在国(地区)及周边国家的政治、经济等情况,掌握国际经济、金融市场信息,为农业银行开展国际金融业务提供决策依据;(二)为农业银行国内各机构和客户发展同代表处所在国(地区)及周边国家有关金融机构的业务关系起媒介和桥梁作用,密切与国际金融界的交往。

宣传农业银行各项业务,提高农业银行的国际知名度;(三)为所在国(地区)和所管辖区域的客户提供资信、贸易、投资咨询,开拓金融市场;(四)及时并认真介绍国外银行先进管理经验,承担为农业银行培训高级经营和管理人才的任务,负责所在国(地区)有关院校、金融机构的联系、联络,配合总行有关部门落实培训计划;(五)根据农业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在所在国(地区)金融管理当局批准的范围内开展境外筹资和融资业务;(六)代表总行拜会所在国代理行并参加所在国或地区有关事务和活动;(七)经行长授权代表农业银行签署有关文件,发布有关消息;(八)承办总行交办的其他任务。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济纠纷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济纠纷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济纠纷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5.12.01•【文号】农银发[1995]312号•【施行日期】1995.12.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济纠纷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5年12月1日农银发〔1995〕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直属院校:现将《中国农业银行经济纠纷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经济纠纷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地处理农业银行各种经济纠纷,促使农业银行处理各类经济纠纷走上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维护农业银行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农业银行法律顾问机构在行长领导下,主管辖内各种经济纠纷的处理工作。

第三条处理经济纠纷,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2.维护农业银行合法权益原则。

3.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

4.分级负责、密切协作、及时处理原则。

第四条各级农业银行法律顾问机构对辖内发生的各种经济纠纷负责登记、上报、协调和处理。

第五条各级行法律顾问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吸收有关业务部门及经办人员共同参加处理经济纠纷。

有关业务部门和经办人员有义务参加处理经济纠纷。

第六条法律顾问处理经济纠纷时,可以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调取证据,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法律顾问对于在执行公务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八条各级法律顾问机构处理经济纠纷应相互配合、互相支持。

上级行法律顾问机构对下级行法律顾问机构负有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九条县支行法律顾问机构管辖县级支行及所属办事处、营业所等机构的经济纠纷。

第十条中心支行法律顾问机构管辖中心支行及所属机构的二审经济纠纷,或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一审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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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的管理,促进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代理业务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各级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其办理的保险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机构对保险代理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机构、职能及人员
第四条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设保险代理部,中国农业银行保险代理部是保险代理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一级分行及二级分行应设立专门保险代理部门,县级支行可根据保险代理业务的发展情况设立保险代理部门,不设保险代理部门的县级支行必须设专人负责保险代理工作。

第六条中国农业银行保险代理部的主要职能为:
(一)负责制定全行保险代理业务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组织中高层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全系统保险代理业务经营;
(三)负责组织市场调查,研究客户需求,选择合作伙伴,同保险公司总部签订银保合作协议书;制定保险代理业务营销方案,统一管理代理手续费比例;制定新产品研发、试点、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直接营销大宗产寿险保险代理业务,跟踪管理总行通过的信贷项目的保险代理业务,组织总行固定财产及团体寿险的投保。

第七条一级分行保险代理部门的职能:
(一)根据上级行保险代理部门下达的年度保险代理业务计划,分解目标任务,组织计划实施,并按期完成辖内保险代理业务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二)与保险公司共同开发保险代理业务产品,并及时向总行保险代理部门报批;
(三)推行信贷项目抵押担保和保险双单作业,向客户推荐同我行有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
(四)制定本行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二级分行及县支行保险代理部门的职能由上级行制定。

第九条各级保险代理部门的专职人员应以现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为主,同时吸纳系统内取得保险代理资格证书的人员进入保险代理部;财会、计算机等专业人才应从行内有关部门调剂解决;必要时保险代理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可从社会招聘。

第十条各级保险代理部门的人员管理应借鉴保险公司用人机制,按条件选配具备相应学历、年富力强、具有较强业务公关能力的人员,实行竞聘上岗。

对从业人员通过签订目标任务责任书,以岗定酬,绩效挂钩,实行收入能升能降、人员能进能出的管理机制。

第三章资格管理
第十一条一级分行及以下各级机构必须经上级行授权,并取得当地保险监督机构核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与保险公司在当地分支机构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书》,持有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方可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申请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
(五)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代理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应由被代理保险公司负责向当地保险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代理机构必须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申请办理换证事宜。

第十四条与保险公司当地分支机构签订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书》应包括的主要内容:(一)合同双方的名称;
(二)代理权限范围;
(三)代理地域范围;
(四)代理期限;
(五)代理险种;
(六)保险费划缴方式和期限;
(七)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处理。

第十五条《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书》的代理期限为一年,且应以合同订立时持有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为限。

第十六条《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的内容以各级行与当地被代理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书》的委托内容为准。

第十七条代理机构必须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和《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放置于营业场所明显位置,以备监督管理部门查验。

第四章代理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代理收取保险费。

包括代收个人代理人、保户直接到网点柜台缴纳的保险费;通过保户指定的储蓄账户或银行卡账户代扣保险费;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代收保险费;其他约定的方式。

第十九条代理支付保险金。

通过柜台支付、银行转账等方式代付保险金等相关项目支出。

第二十条代理销售财产保险业务。

包括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业务。

第二十一条代理销售人身保险业务。

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业务。

第二十二条勘查理赔业务。

各代理机构经办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保险标的出险后,各代理机构应协助保险公司进行勘查理赔工作,或直接办理经保险公司授权的保险勘查理赔工
作。

第二十三条经双方确认的其他代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书》的约定,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义办理保险代理业务。

第五章柜台业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保险代理业务经办人员(以下简称经办人)应及时、主动为客户提供保险宣传资料,对有保险需求的客户详细讲解保险条款内容,协助客户确定需要的投保范围并为其制定保险计划。

第二十六条经办人应指导投保人正确、完整、如实地填写投保单。

经办人不得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

第二十七条经办人对客户填写的投保单应认真审核以下事项:
(一)投保人姓名,出生日期,家庭住所及邮政编码,身份证号;
(二)被保险人姓名,出生日期,家庭住所以及同投保人的关系;
(三)受益人同投保人的关系及其他事项;
(四)投保人购买的险种,保险期限,投保份数,缴费方式,投保金额,保险费支付方式等。

第二十八条在确认投保单填写无误后,由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代理机构出具保费收据。

保险费必须由投保人自愿缴纳,代理机构不得强行代扣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对由保险公司出具保单的业务,代理机构将客户投保书及保费收据交被代理保险公司核保后,应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出具正式保单或由代理机构转交。

对经保监会同意,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由代理机构出具保单协议的业务,代理机构在收取保费后,可直接向投保人出具保单。

第三十条在保险单到期前一个月,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办理续保手续。

第六章单证管理
第三十一条代理机构使用的单证必须是被代理保险公司统一印制的专用保险单证。

第三十二条保险单、批单、保费收据和无赔款退费凭证等属于重要保险单证,必须按总行重要凭证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专人领用、专人保管、专柜存放;重要保险单证要严格按照流水号的顺序使用,不得跳号、空号,作废单证要加盖作废章并妥善保管,对遗失的单证要及时通知被代理保险公司,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三十三条保险单使用后,要按照使用、作废、遗失等用途及时填写销号单销号。

第三十四条代理机构对已出售的有效单证、作废单证、保险单销号单和单证回收统计表一同交回被代理保险公司。

第七章结算与统计管理
第三十五条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约定的划款方式及期限与保险公司结算保费。

结算保费时,应分险种按保单号码顺序填写保费结算清单。

第三十六条按照约定的费率、方式、期限与保险公司结算代理手续费;代理机构出单的续期保费的费率必须按约定比率收取。

第三十七条代理手续费的支付方式由代理机构与被代理保险公司商定,不得用保费抵扣代理手续费。

代理手续费必须按照规定以转账的方式进入经营大账。

第三十八条代理机构应按被代理保险公司分险种分别建立代理业务明细台账,台账应逐笔列明保单流水号、代理险种、保险金额、保费、代理手续费比率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各省分行对其代理的保险业务,应严格按照总行规定的要求准确填报《保险代理业务统计表》,并及时上报总行保险代理部。

第八章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保险代理部门宜采取部门模拟核算的财务收支管理模式,条件成熟时实行独立核算管理模式。

第四十一条保险代理部门应以部门责任预算为核算内容,汇集、利用相关财务会计的核算资料,通过内部模拟核算,综合反映、考核各级保险代理部门的经营效益。

第四十二条各级行根据上级行保险代理部门下达的保险代理计划任务要求,制定相应的利润计划及费用开支指标,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和各级行制定的个人和经营单位奖励办法,年底考核兑现。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各省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保险代理业务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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