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07年度碧水蓝天工程实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6•【字号】佳政办发[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07〕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佳木斯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是推进我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步骤,是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和改善城市形象的迫切需要,也是一项政府牵头、部门落实、全市联动、公众参与的民心工程。
根据《“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促进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目的,以解决城市空气、地表水、噪声、固体废物等主要环境问题为重点,以生态魅力城市为特色,以完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强化环境管理、全面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为主要内容,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公众参与、协调联动,重点突破,全面达标”的原则,把创模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优化城市投资环境结合起来,努力开创经济快速发展、生活文明富裕和生态环境良好的城市发展道路。
二、目标与任务㈠总目标。
力争用3-4年时间,将我市建设成为经济快速发展、资源综合利用,环境质量良好,生态良性循环,城市优美洁净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㈡指标分解。
32项创模指标细化为68项工作指标,分解落实到五个专项推进组,具体落实到各级政府和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计生委、市建设局、市环保局、新时代公司等职能部门和新闻单位(详见附表)。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10.12
•【字号】佳政办发〔2017〕23号
•【施行日期】2017.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佳政办发〔2017〕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部署,市政府对2017年5月31日前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本次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77件,保留138件(见附件1),修改6件(见附件2),废止33件(见附件3)。
二、对于保留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继续执行;对修改的文件,文件的起草或实施部门应于2018年2月28日前修改完毕并对外公布,同时,按照
《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向省政府备案,届时仍未修改完毕的,视为废止;对于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对未列入保留、修改和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之日起一律失效。
附件:
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2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4•【字号】佳政发[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佳政发〔200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现将《佳木斯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佳木斯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增强我市综合实力,切实突出环境保护的战略位置,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形势与任务(一)面临的形势。
“十五”期间,我市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和保护生态环境,采取了一系列环境整治措施,使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得到一定改善,生态破坏趋势得到了一定控制。
但是,我市环境保护形势仍很严峻,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能力建设滞后,城镇绝大部分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企业生产废水超标排放现象严重,城市烟尘、噪声扰民污染问题仍很严重,农村污染、湿地破坏仍比较严重,全民环境意识和公众参与水平有待增强。
(二)主要任务与主要目标。
“十一五”期间,城市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国家各项环保控制指标和考核指标明显提高。
到2010年,环境保护投资指数要大于1.7%,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100%,全市化学耗氧量排放量比2005年削减13.6%,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5年削减2%,烟尘排放量比2005年削减8%,氨氮年排放量控制在2810吨以下,粉尘年排放量控制在14700吨以下,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超过85%。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佳木斯经济开发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0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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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佳木斯经济开发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佳木斯经济开发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07〕6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快佳木斯经济开发区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加快佳木斯经济开发区建设工作方案根据市委十一届二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按照我市“一城三基地”的战略部署,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佳木斯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步伐,全力搭建项目建设主平台,使项目建设向集约化、一体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尽快形成开发区项目建设的规模效应、集聚效应和倍增效应,以项目建设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充分调动我市各区、各部门合力共建开发区的积极性,努力探索开发区建设管理的新模式,以政府投资为引导,以自筹资金为主体,进一步理顺投融资体制,建立市区、市校、市院合力共建的新机制,形成开发区各园区合理分工、特色鲜明、合力共建、竞相发展的新格局。
二、开发区构成及各园区功能开发区由对俄进出口加工园区、佳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佳南农业科技园区、佳东工业园区、江北工业园区构成。
根据我市“十一五”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开发区各园区功能定位如下:(一)对俄进出口加工园区。
重点发展生物工程、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机械、新型建材、食品、轻工、纺织、林木深加工等对俄经济合作及进出口产品加工项目。
由市委常委、副市长夏煌负责,牵头建设单位为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市商务局。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14〕18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14〕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15日佳木斯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6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78号)精神,按照省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国家和省有关精神和工作要求为指导,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通过制度创新、体制转换,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促其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经济主体,真正实现集体企业与原主办国有企业分离。
二、改革范围及方式在佳木斯市行政区划内的中央、省属以及市、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均可纳入改革范围。
实行重组改制、产权出售、破产关闭、清算注销等方式进行改革,基本完成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任务。
三、改革政策(一)改革时点。
依据省政府相关规定,2012年12月31日为本次厂办大集体改革时点。
以此计发经济补偿金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二)资产债权债务。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佳政办规〔2018〕6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佳政办规〔201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佳木斯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19日佳木斯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提高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科学、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适用于佳木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指挥机构组成与职责2.1.1指挥部市政府成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城乡建设局局长、市住房保障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人组成。
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组织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局承担。
2.1.2指挥长职责(1)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工作,调动全市建设系统应急救援资源。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18〕13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18〕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佳木斯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21日佳木斯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为全面清理不适应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范性文件,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8〕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任务对2018年5月1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本次清理任务具体包括:(一)与国家及我省“放管服”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二)国家及我省有关文件、工作部署等明确提出其他专项清理要求的;(三)与上位法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废止、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决定不相符的;(四)涉及产权保护的,重点是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五)因机构职能转变,名称等表述发生变化的;(六)相关规定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开展清理工作期间,因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废止或者国家及我省新公布有关改革决定等情况需要增加清理任务的,市政府法制办将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清理内容。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水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水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水资源【发文字号】佳政办发[2013]1号【发布部门】佳木斯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2.10【实施日期】2014.0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水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佳木斯市水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10日佳木斯市水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水环境保护工作,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项目建设,依据全市水环境现状和特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从流域水污染防治大局出发,继续做好松花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坚定不移地落实好松花江休养生息各项政策措施,动员全市力量,强力推动项目建设。
二、总体目标对我市列入《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以下简称《规划》)的54个项目进行全面推进,2014年年底前达到项目前期完成率100%、开工率100%、完工验收率50%,2015年全面完成《规划》项目建设任务。
三、任务分工(一)建立分区治污机制,确保考核断面水质达标。
落实松花江休养生息政策,坚持“以支促干”开展污染防治工作。
明确治污工作目标,到2015年松花江江南屯、同江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Ⅲ类;倭肯河、鹤立河、汤旺河断面水质稳定达到IV类;安邦河水质稳定达到V类;消灭城市内河黑臭现象。
在松花江、安邦河、倭肯河、鹤立河、汤旺河等河流全面推行“河(段)长制”、“一河一策”,并将断面水质考核纳入党政领导政绩考核中。
河流“河长”由市(地)政府领导担任,负责确定流域水污染防治重点和方向,统筹协调流域上下游各行政区的污染防治工作;支流“段长”由各县(市)政府领导担任,负责本辖区河段水污染防治任务、规划项目和措施的落实。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17〕17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17〕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按照全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7〕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任务对2017年5月31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具体包括:(一)自2016年12月以来,与国、省发布的改革决定不一致的内容,并提出具体修改、废止意见。
对涉及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间有关改革决定,应予修改、废止但尚未修改、废止的也应提出具体修改、废止意见,确保清理全面、到位。
坚决清理规范性文件中变相设立行政审批、违法增设审批条件、增加审批流程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中设定影响公民个人切身利益、制约企业健康发展、有碍市场活力的各类证明的规定要重点进行清理。
(二)按照国、省其他专项清理要求,对存在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等方面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
(三)对与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上位法(法律、行政法规,下同)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四)对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收费清理改革和价格改革等决定不一致,与根据“放管服”改革决定修改的有关法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国办发〔2017〕4号)规定不一致,阻碍“放管服”改革措施落地的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存在制约“放管服”改革、阻碍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法律规定,可一并研究提出意见和修改方案及理由。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区推行城市供水一户一表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区推行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07〕3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佳木斯市城区推行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佳木斯市城区推行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实施方案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用水需求,保障城区自来水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城区自来水用户水费计量与收缴,化解供水与收费矛盾,提高供水服务质量,提高市民节水意识,同时为将来实行阶梯式水价做必要的准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等法律和规定,我市拟对城区自来水用户实施“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
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此方案:一、实施原则(一)“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是指一个用户安装一只计量水表,水表安装在住宅或其它建筑的公共部位,城市供水企业按户计量收费。
新建房屋开发、建设应严格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以及生活、经营分开的原则进行设计、施工,已建房屋根据用户现有水表情况分类实施。
对经过技术监督部门强制检定的有水表的用户进行免费更换,尚未安装水表及水表未经技术监督部门强制检定的用户,按照水表及安装成本,用户交纳一定费用。
(二)在实施“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应遵循“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分期分批实施,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要先选取有代表性的区域进行试点,及时总结工作中好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改造质量和效率,然后逐步推广,实施大面积改造。
二、工作任务根据目前市区自来水用户情况,需进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的总户数为12万户,此项工程计划用五年时间完成。
(一)2007年改造任务:完成2.6万户的改造。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新等级标准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新等级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2.11
•【字号】佳政办发[2007]60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
正文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
年税额新等级标准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7〕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新等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佳木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新等级标准
根据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确认佳木斯市及所属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复函》(黑财税〔2007〕34号)规定,对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予以重新确定如下:
一、土地等级划分标准。
以现行土地等级划分为标准,具体依据暂按佳木斯市地税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划分等级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佳税政四〔1989〕31号)文件执行。
二、年税额标准。
一等20.00/平方米,二等16.00元/平方米,三等12.00/平方米,四等8.00元/平方米,五等4.00元/平方米,六等1.50元/平方米。
三、本标准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佳政办发[2007]51号【发布部门】佳木斯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10.12【实施日期】2007.1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07〕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佳木斯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十月十二日佳木斯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一)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污染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二)掌握全市污染源的总体样本,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
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三)提高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监督和执法体系。
(四)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
提高全市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间、对象与范围(一)普查时间。
此次普查索取数据的时期资料为2007年度,普查开始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佳木斯市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
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两部分: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重点污染源进行详细调查,一般污染源进行简要调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7年度特种设备安全目标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7年度特种设备安全目标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30•【字号】佳政办综[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7年度特种设备安全目标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佳政办综〔200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市政府决定,依据《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奖励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07〕11号)对各县(市)区政府、特种设备监察检验单位及重点企业2007年度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2008年6月3日-6月8日。
二、检查内容(一)各县(市)区政府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落实、日常管理、安全检查等工作情况。
具体考核内容依据《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目标考核细则》;(二)市县两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开展监察检验工作情况。
具体考核内容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工作目标考核细则》;(三)重点企业特种设备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管理及“两有证、一检验”等落实情况。
具体考核内容依据《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目标考核细则》。
三、检查方法采取“一听、二看、三查” 的方式进行,即听取被考核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看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目标落实和完成情况,查部分特种设备使用现场。
每个县(市)区至少抽查3-5户在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情况。
四、组织机构为保证此次检查考核工作保质、按期、顺利完成,成立佳木斯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张丹虹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孙开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杨士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两个检查组。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二00八年蓝天碧水安静行动百日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二00八年蓝天碧水安静行动百日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7•【字号】佳政综[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二00八年蓝天碧水安静行动百日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佳政综〔2008〕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现将《佳木斯市二00八年“蓝天、碧水、安静行动”百日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佳木斯市二00八年“蓝天、碧水、安静行动”百日攻坚战实施方案为完成我市节能减排工作任务,落实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广大群众关心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市政府决定实施“蓝天、碧水、安静行动”百日攻坚战对城市环境进行综合整治。
为确保本次整治活动有序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打造“最佳生态魅力城市”为目标,以“十项重点工程”为着力点,统一思想,分工负责,协同作战,严格执法,专项推进,通过各部门综合整治,全面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推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和任务(一)开展“碧水行动”,推进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落实松花江休养生息的政策和措施,改善松花江佳木斯江段水环境质量。
1、强力推进我市《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的实施,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
规划项目未开工的今年要全部开工,在建的工业污染治理项目年底前要建成并投入使用。
城镇污水厂项目主体工程要开工建设。
2、整顿涉水违法排污企业,对排放污水超标的企业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仍然违法排污的企业责令停业或关闭,按上限予以罚款,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十一五”期间消防发展规划的通知-佳政办发[200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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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十一五”期间消防发展规划的通知正文:----------------------------------------------------------------------------------------------------------------------------------------------------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十一五”期间消防发展规划的通知(佳政办发〔2007〕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佳木斯市“十一五”期间消防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八月十五日佳木斯市“十一五”期间消防发展规划为确保全市消防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全面提升城市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防安全需要,根据《黑龙江省消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和《佳木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十一五”期间,全市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经济发展、确保社会稳定为出发点,以预防和控制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工作运行机制,加强消防法制建设,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建立和完善与我市“十一五”规划相适应的消防安全保障体系,促进消防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平安、和谐佳木斯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
“十一五”期间,全市消防工作发展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合理、促进发展。
二、加强消防工作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机制(二)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净化工程综合整治百日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净化工程综合整治百日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8•【字号】佳政综[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净化工程综合整治百日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佳政综〔200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现将《佳木斯市“净化工程”综合整治百日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五月八日佳木斯市“净化工程”综合整治百日会战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容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营造安宁和谐的良好环境,市政府决定于4月20日至7月31日在市区开展“净化工程”综合整治百日会战。
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实施“十项重点工程”、提升城市品位、营造群众满意的市容环境为目标,强化管理、落实责任,集中开展综合整治活动,塑造中心城市形象。
二、整治范围市中心区:东起乌苏里江街,西至友谊路零公里,南起中华路,北至松花江水面(长安路全程,友谊路向西延至西收费站,安庆路向南延至南收费站,四丰街延至四丰山)。
三、整治内容以整治影响市容市貌的“垃圾乱、设施乱、占道乱、招牌乱、市场乱、工地乱”问题为重点,集中整治“六乱”问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使市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状况明显改变,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一)整治“垃圾乱”。
解决环卫作业不达标,随意倾倒、堆放、抛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问题。
(二)整治“设施乱”。
解决破坏市政设施、园林树木,擅自破挖道路、设置路障路肩和放倒边石等行为;解决人行道无硬铺装,人行道、小区裸露地面(无草坪),现有街头绿地弃管,道路、市政设施破损等问题。
(三)整治“占道乱”。
解决流动商贩、沿街乱摆放、店外经营、占道摆放机械设备、占道劳务市场、露天烧烤、室外洗车、车辆乱停放、占道修车、自行车摆放混乱、不按标准设置排档、店面不按规定装修行为和商业噪声等问题。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切实做好党的十七大召开期间安全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切实做好党的十七大召开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佳政办发[2007]43号【发布部门】佳木斯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9.05【实施日期】2007.09.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切实做好党的十七大召开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佳政办发〔2007〕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为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市委书记郭晓华,市委副书记、市长李海涛同志分别就如何做好党的“十七大”召开期间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做出重要批示,提出了具体要求。
现将《关于切实做好党的“十七大”召开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十七大”召开期间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站在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我市安全生产的稳定形势,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九月五日关于切实做好党的“十七大”召开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8月15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委书记郭晓华,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李海涛同志关于做好党的“十七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在党的“十七大”召开期间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现提出要求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党的“十七大”召开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全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抓好党的“十七大”召开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日程,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实抓好。
要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各部门、各企业单位三个层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各施其职、各负其责。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2007年冬季至2008年春季清运冰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2007年冬季至2008年春季清运冰雪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佳政办发[2007]54号【发布部门】佳木斯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11.09【实施日期】2007.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2007年冬季至2008年春季清运冰雪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07〕5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市区2007年冬季至2008年春季清运冰雪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十一月九日佳木斯市市区2007年冬季至2008年春季清运冰雪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做好市区清运冰雪工作,确保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和交通秩序顺畅,保障广大市民正常生产、生活,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建设最佳生态环境魅力城市、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全民动员、责任义务清雪为原则,坚持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机械化相结合的发展方向,科学化组织、制度化管理、社会化参与、市场化运作,完成好市政府部署的清运冰雪工作任务。
二、主要内容(一)落实分块包干责任制。
市区清运冰雪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按条(街路、桥梁)、块(公园、广场、居民小区、市场、建筑工地)划分,分别由各区政府、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局、市物业办、市园林处、市清扫处、市清运处、市清掏处及佳美保洁公司12个部门和单位承担责任,12个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是所负责条块的第一责任人,共同向市政府负责。
各区政府和市城管执法局、市物业办要对所负责区域、街路的责任单位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监督、检查、领导;市交通局、市园林处、市清扫处、市清运处、市清掏处及佳美保洁公司要直接实施市清运冰雪指挥部分配路段、公园、桥梁、广场、居民小区、市场、建筑工地的清运冰雪工作。
(二)清运冰雪责任范围。
市区清运冰雪(包括街路、公园、桥梁、广场、市场、建筑工地)总面积为:4517008平方米(增加11条路段,面积为228987平方米,含沿江公园27000平方米、南出口27900平方米、北出口98700平方米),责任划分如下:1、各区政府负责所辖区域部分主要街路和次干道、区街巷道的清运冰雪工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包保责任制的通知(2007)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包保责任制的通知
(2007)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佳政发[2007]5号
【发布部门】佳木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3.08
【实施日期】2007.03.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包保责任制的通知
(佳政发〔200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包保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八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包保责任制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重要讲话精神要求,认真汲取鸡西市煤矿两起重特大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坚决防止煤矿等其他高危重点企业重特大事故发生,市政府决定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包保责任制,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讲话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切实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领导责任,采取超常措施,强化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整治,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斯市⼈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斯市⼤⽓污染防治⾏动实施⽅案的通知佳⽊斯市⼈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斯市⼤⽓污染防治⾏动实施⽅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字号】佳政发[2014]3号【发布部门】佳⽊斯市政府【发布⽇期】2014.04.28【实施⽇期】2014.04.2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XP10佳⽊斯市⼈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斯市⼤⽓污染防治⾏动实施⽅案的通知(佳政发〔2014〕3号)各县(市)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佳⽊斯市⼤⽓污染防治⾏动实施⽅案》业经2014年3⽉31⽇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佳⽊斯市⼈民政府2014年4⽉28⽇佳⽊斯市⼤⽓污染防治⾏动实施⽅案为贯彻落实《⿊龙江省⼈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江省⼤⽓污染防治⾏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政发〔2014〕1号)精神,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市政府决定开展⼤⽓污染防治⾏动,特制定本⽅案。
⼀、主要⽬标到2017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重点企业全⾯达标,优良天数逐年提⾼,基本消除我市重污染天⽓,可吸⼊颗粒物浓度⽐2012年下降5%以上。
⼆、划定⾼污染燃料禁燃区(⼀)市区划定⾼污染燃料禁燃区,并逐年扩⼤。
1.第⼀时段禁燃区(2014年)。
范围:圃东街、西林路、中⼭街、长安路围成区域。
2.第⼆时段禁燃区(2015年)。
范围:英格吐河、友谊路、解放路、中⼭街、滨江路、和平街、光复路围成区域。
3.第三时段禁燃区(2016年)。
范围:英格吐河、红旗街、滨江路、杏林路、长安路、建国街、胜利路围成区域。
4.第四时段禁燃区(2017年)。
范围:近乡街(南北延长线),松花江,⾳达⽊河,红霞路、⼤学路(东西延长线)围成区域。
(⼆)燃料使⽤要求。
1.禁燃区内燃料使⽤要求。
(1)允许使⽤燃料(能源):天然⽓、煤⽓、液化⽯油⽓、电、污染物含量符合国家规定限制的柴油。
(2)禁⽌使⽤燃料:10蒸吨及以下锅炉不允许使⽤原煤、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物质燃料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制的柴油、煤油、型煤等⾼污染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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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07年度碧水蓝
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佳政办发[2007]20号
【发布部门】佳木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4.26
【实施日期】2007.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07年度碧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7〕2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2007年度“碧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佳木斯市2007年度碧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
为创建全国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改善我市水和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为群众办实事”重点工作要求,如期实现松花江两岸排污单位的达标排放,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饮用水源地保护、特殊功能区域保护;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业废水治理。
(具体任务见“碧水工程”治理单位名单)
(二)整顿洗浴业、供热、生产炉窑以及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所有饮食业。
(洗浴业、供热、生产炉窑整顿具体任务见“蓝天工程”治理单位名单)
二、治理要求和标准
(一)列入到“碧水工程”治理名单的单位如期实现污水治理达标排放。
(二)餐饮业:全部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柴油等清洁燃料或使用标准型煤炉灶燃用蜂窝型煤,禁止燃用原煤;油烟经治理达标或由独立烟道高空排放。
(三)洗浴业:锅炉全部使用天然气、煤气、柴油、电等清洁燃料或使用型煤锅炉燃用蜂窝型煤,禁止燃用原煤,保证废气达标排放。
(四)供热、生产炉窑:2吨以上锅炉更新为链条等机械炉排燃烧方式,并配备先进的除尘装置,排放废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两吨以下锅炉禁止原煤散烧;窑炉烟气达标排放。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抓“碧水、蓝天工程”的组织实施,市政府决定成立“碧水、蓝天工程”领导小组。
组长:张书滨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葛凤岭佳木斯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员:沙云峰市监察局副局长
高庆国富锦市政府副市长
马晓鹏同江市政府副市长
梁振富桦南县政府副县长
柴德义汤原县政府副县长
孙健桦川县政府副县长
冯士伟抚远县政府副县长
司雅娟市振兴办副主任
姜庭洲市经委副主任
余瀚雪市财政局总经济师
王玉明市公安局副局长
赵刚市工商局副局长
杨文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孙道伟市供热办副主任
高世鹏市电业局副局长
常文兴市环保局副局长
彭志强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碧水、蓝天工程”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任常文兴(兼)。
四、责任分工
(一)各县(市)政府: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排污企业的治理整顿,由上一级环保部门督办。
(二)市监察局:负责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监察,对工作不作为的部门或个人予以查处。
(三)市发改委:严把审批关,对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项目不予立项审
批;积极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加大对污染治理项目的补助力度。
(四)市经委:负责牵头整顿不达标生产炉窑,负责协调电业部门对达不到整顿要求的违法单位采取停电措施。
(五)市财政局:积极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加大对污染治理项目的补助力度。
(六)市公安局:负责维持执法秩序,保证执法工作人员的正常执法。
(七)市工商局:负责对逾期不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吊销《营业执照》;对于无照违法生产、经营的,予以强制取缔。
(八)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拆除无照违法营业饭店、浴池的牌匾等;清理居民区内的室外烧烤;参与联合执法行动。
(九)市供热办:负责确定并网名单,组织推进并网工作,负责牵头整顿不达标供热锅炉,取缔不合格供热锅炉的供热资质,组织重新选择供热业户的招标工作。
(十)市电业局:负责对达不到整顿要求的违法单位或业主采取停电措施。
(十一)市环保局:负责确定治理整顿企业、业户名单并提供给各相关部门,负责吊销不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业户《排污许可证》;对整顿对象限期整改。
(十二)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污水处理厂项目的建设工作。
五、工作计划
(一)“蓝天工程”。
1、2007年4月-7月份对整顿对象进行整顿。
餐饮业要在6月20日完成整治任务;浴池6月30日完成;供热锅炉7月10日完成;生产炉窑完成时间见附表。
2、对逾期不完成治理任务的餐饮业业户,6月20日开始下达拆除通知,强制拆除炉灶,吊销行政许可,拆除牌匾,停电处理;对逾期不完成治理任务的浴池业户,7月1日
开始下达拆除通知,强制拆除锅炉,吊销行政许可,拆除牌匾,停电处理;对没有完成整顿任务的供热锅炉业主,7月10日开始协调供热办吊销供热资质,强制拆除污染设施,重新进行供热招投标、并网或更新锅炉。
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生产炉窑按照治理时限实施拉闸限电,停产治理。
3、10月末接受市政府对全市整顿情况的全面验收。
(二)“碧水工程”。
1、2007年5月对停产治理的单位进行强制停产。
2、2007年5月-8月份按照治理时限对整顿对象进行整顿。
3、对逾期不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行政处罚或强制关停,吊销行政许可,停电处理。
4、年末接受市政府对全市整顿情况的全面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碧水、蓝天工程” 领导小组要按照市委、市政府“为群众办实事” 的总体要求,加强“碧水、蓝天工程”组织协调,实施统一指挥,分工协作,确保此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分别落实责任。
各部门要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并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扎实推进此项工作开展。
(三)建立健全制度。
要实行联络员制度和例会制度,定期召开联络会议,研究解决该工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加强与领导小组的沟通联系,及时汇总情况,定期向领导小反馈工作进度,使小组随时掌握工作动态,了解情况,指导工作。
(四)严格控制源头。
要从源头抓,大治理污染的同时,大力控制新的污染源。
今后新上项目凡有污染的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作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管理制度,各部门要将环保审批作为前置条件,严
格把关,认真做好新建项目验收工作,确保工作落实。
(五)限期治理强化。
对超标排放的重点污染源和其他排污单位,由市、县(市)政府下达限期治理要求。
各级环保部门做好日常监督管理。
(六)争取上级支持。
要积极跑省进京,主动向省政府和国家、省环保部门汇报情况,争取支持在,切实做好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污染源治理的资金争取工作。
(七)加强舆论宣传。
环保部门和新闻媒体要运用各种形式宣传“碧水、蓝天工程”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提高和强化工作意识。
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新闻单位全程跟踪报道,表扬先进、批评落后,对个别“钉子户”予以曝光。
附:1、佳木斯市2007年度“碧水工程”治理单位名单
2、佳木斯市2007年度“蓝天工程”治理单位名单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26日
佳木斯市2007年度“碧水工程”治理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