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商请明确食品安全标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函的意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商请明确食品安全标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函的意见(行复字(2010)6号)发布日期:2010-05-22 浏览次数:1183

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商请明确食品安全标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函的意见(行复字(2010)6号)

【发布单位】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发布文号】行复字[2010]6号

【发布日期】2010-3-19

【生效日期】

【效力】

【备注】司法解释

质检法函[2010]54号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办理行政执法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请示》(京质监局[2010]8号)收悉。经研究,并经请示全国人大法工委,现答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商请明确食品安全标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函的意见》(行复字[2010]6号)(见附件),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公布以前,应执行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对生产经营不符合这些标准的食品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适用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食品安全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此复。

附件:《对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商请明确食品安全标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函的意见》(行复字[2010]6号)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对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商请明确食品安全标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函的意见(行复字(2010)6号)

本主题由大侠N枝梅于2011-3-19 09:49 分类

收藏分享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