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与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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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人事管理制度

1、定员定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使企业人力资源得到充分运用,降低人工成本,提高生产和工作效率,公司制定适应企业发展的定额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定员定编管理办法是本公司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基本制度,所有在职员工都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内。

定员编制的基本原则是,以事设岗,以量定员,不设虚职,定期核编。

第三条定员编制工作由公司劳动人事处统一管理。

第二章定员的编制程序

第四条定员编制的测定

1、定员编制根据该单位的职能、岗位设置、工作量、工作效能等综合评定;

2、定员编制的评定由人事处、企管处、技术处与被评定单位领导共同进行测定;

3、定员编制按以下方法测算:

①生产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设备确定基本生产岗位,依据工时测定确定基本生产工人人数;根据工作量、工作性质和工作区域确定辅助工人人数。

②业务人员:根据业务人员个人历史业务量记录,按照先进人均业务量原则,依据当年业务总量确定业务人员人数。

③管理人员:按照以事设岗、不设虚职的原则,确定组织机构的

定员及管理人员人数,生产部门的管理人员不得超过生产人员总数的3%。

④工程技术人员:生产部门按生产工人比例确定;科技开发部门按照科研项目的需要确定。

⑤其他非生产人员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具体情况,机构的设置来确定。

第五条原有单位根据历史数据,经人事处、企管处、技术处与定员单位共同核定的定员编制。定员编制表(附表1)一式两份,部门、人事处各一份。

第六条新组建单位的定员编制,依据公司批准新建单位的职能和性质的文件规定,由新建单位提供相关资料报人事处进行审核,编制定员草案,待正常运行后再行核定正式定员。定员编制表一式两份,部门、人事处各一份。

①非生产机构应提供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量(时间)及定员的编制意见。

②生产车间应提供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及能力、操作规程、生产平面图、岗位设置及班产量、定员配备意见。

第三章定员编制的管理

第七条所有定员编制的变动必须经过人事处的审核和批准。

第八条原有定员编制需要变动,须由变动定员的单位向人事处提供变动报告,填写定员编制变动申请表(附表2)由人事处现场核定,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下达定员变动通知和变更定员编制计划。

在变动报告中:

①非生产机构应说明变动缘由及变动后的工作职责及增减定员

意见。

②生产车间应说明变动的缘由,工艺变动还须技术管理部门签署意见,设备变更还须机动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第九条定员编制原则上每年根据企业经营计划进行调整,并按照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随时核定,充分发挥劳动力最大效力,保证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劳动人事处。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一、工时测定:工时测定主要在生产车间进行,由人事处、技术处与车间共同在现场测定,以确定某一作业时间,再计算一个工作人员在一个工作日时间可完成若干工作量,计算所需人数。

二、先进人均业务量的推算:1、根据个人历史业务量数据,整理出从事该项业务每个人的年业务量;2、将每人年业务量划分为若干档次,如≤5万/人年;≥5~≤8万/人年;≥8~≤11万;≥11~≤14万;≥14万等5个档次。3、统计出各档次的人员,如分别为,3人,5人,8人,4人,3人。4、先进人均业务量为完成8~11万档次以上15个人业务总量的平均值。

附表1 定员编制表

定员编制单位:年月日

附表2 定员编制变动申请表

申请变动单位:

2、员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管理的原则,所有人员都必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才能成为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丧失员工身份。

第二条公司员工由劳动人事处统一进行厂籍管理和组织调配管理,由使用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公司员工必须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组织的调

配,接受公司的一个组织管理,在公司调配的岗位工作。

第四条公司员工必须维护企业的利益和声誉,保守企业秘密。

第二章厂籍管理

第五条成为公司员工时必须履行正式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经过注册登记取得厂籍才能成为正式员工。取得正式员工身份后,劳动人事处要及时办理个人厂籍的相应证件,交给本人使用。员工应妥善保管个人厂籍证件,一旦遗失必须尽快向公司保卫部门、劳动人事处备案,并及时补办证件。

第六条企业员工分为长期合同员工和短期合同员工。

第七条员工离开公司或被开除、除名,劳动人事处要及时收回个人厂籍证件,注销厂籍。

第三章人员招聘管理

第八条各部门需根据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计划拟订人员增加计划,填报《人员增加计划表》(附件1)。

第九条劳动人事处负责审核、汇总各部门的人员增加计划,报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十条公司人员增加计划得到经理办公会批准后,由劳动人事处负责组织人员的招聘。劳动人事处与用人单位共同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初步考察其业务能力、知识、身体状况、仪表、语言表达等,并逐一填写《应聘人员面试表》(附表2)。根据面试结果决定试用人员名单,通知试用人员。

第十一条对试用人员,劳动人事处要组织一周的培训,进行规章制度教育和上岗前教育。对符合企业要求的人员签订《劳动试用合同》,由用人单位试用一个月。试用期满时,用人单位需填写《试用人

员考核表》(附表3),签署用人意见,上报劳动人事处。

第十二条经劳动人事处审核,对符合要求的试用人员,劳动人事处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第四章员工返聘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对生产经营特别需要的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员工进行返聘。

第十四条返聘员工由部门提出计划,填写《退休员工返聘申请书》(附表4),详细说明返聘理由,报经劳动人事处审核批准后,办理返聘手续。

第十五条返聘员工须签订劳动合同,确定返聘期限、返聘期待遇、工作岗位和任务;返聘员工必须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返聘员工,公司有权解聘;对损害企业权益的要终究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返聘员工由使用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五章员工离退休管理

第十七条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人事处应于员工退休前一月,应向其下达退休通知书(附表5);应退休员工在接到通知书后,按《离职人员清理手续表》(附表6)的要求逐项移交工作、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后,与企业正式脱离劳动合同关系,成为退休员工。退休员工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对仍由公司直接管理的离退休员工,由离退休办公室进行全面管理。

第二十条离退休员工的待遇按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按新办法退休的员工,其待遇按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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