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大行政

合集下载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沪发改规范〔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提振民间投资信心、支持民间投资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5月25日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民间投资是全社会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是上海市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耕耘者、建设者、分享者。

为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营造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1.落实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

对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支持民营企业依法平等进入,依法开展投资。

各区、各部门推进民间投资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编制服务办事指南,细化服务标准,明确办理时效,服务事项办理条件不得含有兜底条款。

在浦东新区试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通过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从事特定行业许可经营项目须具备的全部条件和标准,市场主体书面承诺其已经符合要求并提交必要材料,即可取得行政许可。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审改办、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政府)2.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大项目。

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发布和重要政策宣传推介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我市列入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的项目及上海“十四五”规划重大项目。

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滚动列入年度市重大工程项目清单,由市重大办负责协调推进。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实施方案》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4.17
•【字号】沪经信推〔2019〕231号
•【施行日期】2019.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务
信息系统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经信推〔2019〕2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级预算单位:
为加快推进本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将分散、独立、交叉的部门信息系统整合为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大系统,我们制定了《上海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上海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实施方案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17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1.26•【字号】沪财库[2009]51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09]51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政府采购开展情况和中小企业现状,我们制定了《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国库处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了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政府采购开展情况和中小企业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中小企业供应商库)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在上海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中设立中小企业供应商子库。

供应商经有关部门确认其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标准的,进入中小企业供应商库,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时享受本办法有关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供应商库成员的,该联合体享受本办法有关政策。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监控化学品执法类)》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监控化学品执法类)》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监控化学品执法类)》的通知
(沪经信规〔2020〕6号)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监控化学品执法类)》并已经市经济信息化委2020年第1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裁量基准自2020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8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0年9月7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监控化学品执法类)》关于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活动的有关阈值。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报送2020年度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总结的函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报送2020年度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总结的函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报送2020年度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总结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沪应急函〔2020〕110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报送2020年度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总结的函沪应急函〔2020〕110号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委:按照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要求,我局把做好建议提案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加强沟通,注重面商,按时办复,圆满完成了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现将我局2020年度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总结函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2020年本市“两会”期间,我局共接受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42件。

其中,市人大代表建议26件(主办11件,会办15件);政协提案16件(主办7件,会办9件)。

两会后收到市人大代表建议1件(主办1件);政协提案1件(会办1件)。

经过梳理和跟踪,在我局主办的19件建议提案中,除收到的第十五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的1件仍在办理中,其他已全部办理完毕,代表、委员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A类件共18件,办理结果与公开属性无变化。

2020年建议提案主要有3方面特点。

(一)高度关注应急管理事业改革发展,尤其是聚焦应急救援能力提升。

其中,针对社会救援力量发展、应急救援力量调动、强化应急物资储备等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二)高度关注夯实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代表委员非常关心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尤其是在健全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提高安全教育培训水平等方面,提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建议。

(三)十分关心民生和社会热点。

代表委员围绕消防执法改革,对继续提高监管水平提出了意见建议,主要涉及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推进建设城乡电动自行车安全充电网络。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线电执法类)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线电执法类)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线电
执法类)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2.18
•【字号】沪经信规范〔2022〕4号
•【施行日期】2022.0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线电执法类)》的通知
沪经信规范〔2022〕4号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按照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线电执法类)》并已经市经济信息化委2022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裁量基准自2022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4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2年2月18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线电执法
类)》
*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的违法行为不适用第10项、第12项裁量基准。

备注:
一、本表中的“重点无线电台(站)”、“一般无线电台(站)”按照本市无线电台(站)分级管理要求确定。

二、“裁量情节”及“处罚标准”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三、本表所列的违法行为涉及“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裁量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沪府办发〔2015〕22号•【施行日期】2015.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17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0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增挂上海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对传统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转由上海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2.取消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认定,转由上海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3.取消对传统工艺美术精品的认定,转由上海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4.取消对煤炭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

5.取消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6.取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审批或初审。

7.取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审批。

8.取消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地方临时资质审批,部临时资质初审)。

(二)下放的职责1.将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分园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申请受理和材料初审,下放到经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共同认可的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或分园所在区(县)管理部门负责。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21•【字号】沪府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5月21日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力有序推动经济加快恢复和重振,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千方百计为各类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一)阶段性缓缴“五险一金”和税款1.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从4月起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

其中,养老、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2年底,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对符合条件的其他特困行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

(办理方式:申请享受。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2.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12月,到期后进行补缴。

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

职工租住市场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最高月提取限额从2500元调整为3000元。

(办理方式:申请享受。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3.对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将4、5、6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

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

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规范[2023]9号)

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规范[2023]9号)

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规范[2023]9号)无【期刊名称】《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4()3【摘要】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本市设计创新中心建设和管理,加快培育壮大设计市场主体,促进上海“设计之都”建设,现将《上海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2023年12月13日上海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加快培育壮大设计市场主体.【总页数】3页(P23-25)【作者】无【作者单位】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7;D922.29【相关文献】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绿化市容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支持餐厨废弃油脂制生物柴油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1]2号)2.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规范[2021]1号)3.上海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房屋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交行规〔2023〕3号)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3〕3号)5.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科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经信规范〔2023〕2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23•【字号】沪府办[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2009〕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上海市物价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进一步转变职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国民经济运行的预测、预警和监控,搞好价格总水平调控,促进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综合平衡和协调解决本市信息化发展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中的重大问题。

(四)将原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承担的外资项目审核职责划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将原上海市社会服务局承担的指导市场中介机构发展职责划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七)取消或停止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或停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政策,研究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协调推进本市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建设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本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主体功能区规划;衔接、平衡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研究提出结构调整、发展速度和总量平衡的预期目标及调控政策;研究起草涉及发展改革工作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印发《关于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印发《关于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印发《关于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印发《关于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9年4月10日关于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落实《关于本市促进资源高效率配置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41号)和《关于本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8〕21号),建立以创新发展提质增效为核心的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制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结构,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明确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创新引领、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着力提高经济密度,提高投入产出效率。

树立“以亩产论英雄”“以效益论英雄”“以能耗论英雄”“以环境论英雄”的绩效导向,建立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办法,以评促转、以评促优,形成四个“论英雄”的激励约束机制。

以资源利用效率评价结果为依据,对“高产田”和“低产田”深化差别化政策指导,在产业准入、土地供应、技术改造、结构调整等方面分类施策,促进企业和产品的优胜劣汰,引导资源向优质企业和产品集中,增强产业发展的质量优势,持续推动经济规模和效益提升。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推进物联网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10-2012年)》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推进物联网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10-2012年)》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推进物联网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10-201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19•【字号】沪经信办[2010]162号•【施行日期】2010.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推进物联网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10-2012年)》的通知(沪经信办[2010]162号)各区(县)经委、信息委,市级以上开发区及有关企业:现将《上海推进物联网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09-2012年)》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学习贯彻《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26号),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围绕重点发展领域,聚焦核心产业基地和重点项目,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工作计划,确保重点工作的组织推进和有效落实,努力完成各项任务,加快物联网产业化步伐,推动物联网产业持续发展,提升先进制造业发展能级和整体竞争力。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一○年四月十九日上海推进物联网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10-2012年)物联网(The Internet of Things)是指将物体通过传感设备、通信手段实现全面互联的网络,包括物与物之间的互联互通,也包括人与物之间的互联互通。

物联网是应用信息通信技术的最新产物,可实现智能化的实时管理和控制,从而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生产率,已成为国际新一轮信息技术竞争的关键点和制高点。

加快发展物联网产业,不仅是上海提升信息产业综合竞争力、培育新增长点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根据国家战略要求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特制定《上海推进物联网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10-2012年)》。

一、物联网产业发展背景和现状(一)发达国家加快物联网相关技术和产业的前瞻布局物联网是继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之后引发新一轮信息产业浪潮的核心领域,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纷纷开展物联网领域的规划布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15•【字号】沪府办规〔2023〕2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15日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服务机制,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重大工程的建设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重大工程,是指为落实国家战略、强化“四大功能”、加快“五个中心”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在提升城市枢纽功能、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城市安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撑重点领域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增进民生福利、全面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等方面,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引领性,具备一定规模与影响力,并按照程序审议确认的建设项目。

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协调机制)建立市重大工程建设的协调机制,协调机制每年组织召开市重大工程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年度工作任务。

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由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办”)具体承担。

市重大办负责市重大工程建设的统筹实施、综合协调、资源整合、督促考核等工作;编制发布市重大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协调督促市重大工程推进实施,统筹协调市重大工程资源指标配置,组织落实市重大工程督查考核评价,推动开展市重大工程文明施工升级示范、立功竞赛等工作。

市重大办代表市政府组织召开专题协调推进会议,协调解决市重大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用〔2016〕38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快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6年6月22日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推动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信用环境,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沪委发〔2012〕13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三条(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点领域的创新示范项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职责)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监督制度)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六条(支持对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且内部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29•【字号】沪府办发〔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24〕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4-2027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29日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4-2027年)为进一步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能,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上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7年,本市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动力持续增强,在重点产业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标志性转化成果,形成体系化实施、场景化驱动、要素融合发展的技术转移生态。

全市技术合同成交额超过8000亿元;科研事业单位累计科技成果转化合同额达到1000亿元,科技成果转化孵化的企业超过2000家;培育服务水平专业、运营模式突出、示范效果明显的概念验证中心、开放式创新中心和技术转移机构100家以上,引育专业化、复合型技术经理人3000名以上。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成果转化改革攻坚行动1.推动重点领域持续产出高质量成果。

围绕本市“(2+2)+(3+6)+(4+5)”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一批高水平研究机构,通过承接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实施市级重大专项等,产生一批高水平创新成果,形成一批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专利申请和高价值专利。

启动实施颠覆性技术创新计划,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前沿技术培育和未来技术探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03•【字号】沪府办规〔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3日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大力度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充分发挥外资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就本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提出若干措施如下:一、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一)推动更多领域开放和项目落地。

落实最新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深入实施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加快推进金融、航运等开放领域项目落地。

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证券、基金、期货、人身险、养老金管理、理财、财务公司率先落户上海,扩大经营范围。

鼓励符合条件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开展沿海捎带业务试点,进一步扩大沿海捎带政策效应。

积极争取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扩大开放措施在本市先行先试。

(责任部门、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市交通委、上海海关、市市场监管局)(二)支持重点区域率先对外开放。

实施上海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对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率先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扩大全球维修产品范围,试点成熟后积极向国家争取向上海自贸试验区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暂行)》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暂行)》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17•【字号】沪经信稽〔2019〕717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暂行)》的通知沪经信稽〔2019〕717号各处室、有关单位:《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暂行)》已经市经济信息化委第10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沪经信法〔2017〕39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9年9月17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行政处罚行为,加强依法行政、提高法治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以市经济信息化委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包括本市电力、无线电、节能、成品油、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工业盐、煤炭等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实施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经济信息化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电子政务的协调以及有关档案保管工作,指导市经济信息化委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协助做好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委政策研究和法规处(以下简称“政策研究和法规处”)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法制审核、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及相关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推进“一网通办”工作要点-沪府办发〔2019〕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推进“一网通办”工作要点-沪府办发〔2019〕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推进“一网通办”工作要点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推进“一网通办”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府办发〔2019〕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9年上海市推进“一网通办”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26日2019年上海市推进“一网通办”工作要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发〔2018〕45号)要求和市委、市政府部署,加快推进“一网通办”改革,实现面向企业和市民的所有政务服务“进一网、能通办”目标,制定2019年本市“一网通办”工作要点。

一、以“减环节、减时间、减材料、减跑动”为目标,全力推进业务流程革命性再造1.实现审批时限平均减少一半。

进一步压减审批承诺时限,实现审批承诺时限在法定时限的基础上平均减少一半;大幅缩短审批办理时限,能做到当场办结的要当场办结,无法做到当场办结的要做到提前办结,实现审批办理时限比承诺时限平均减少一半。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各区、各市级相关部门)2.实现审批提交材料平均减少一半。

按照“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材料一律不需提交,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或网络核验的材料一律不需提交,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的证照一律不需提交”的原则,大幅精简办事过程中需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现申请人实际提交材料平均减少一半。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14•【字号】沪府办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2023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14日2023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治理数字化转型工作要求,深入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在更高起点上推动“一网通办”改革向纵深发展,着力提升本市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智慧化水平,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工作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加强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协同管理和服务,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化。

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构建数字化、智慧化的政府运行新形态,充分发挥数字政府建设对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生态的引领作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19•【字号】沪财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2〕1号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已经2021年12月23日上海市财政局第1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22年1月19日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要求采购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采购份额预留、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三条预留采购份额方案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的指导和管理,组织评估本部门(含所属单位,下同)政府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情况,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统筹制定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方案。

方案应当包括预留采购份额的采购项目、拟采取的预留份额措施、预留给中小企业以及小微企业的采购金额、预留比例等。

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列示。

预算执行中新增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申报预算时确定预留采购份额方案。

第四条预留采购份额措施预留采购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整体预留,即将整个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预留采购包,即在采购项目中设置部分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三)联合体形式预留,即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四)合同分包形式预留,即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经信法[2017]44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8.07
【实施日期】2017.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
法》的通知
(沪经信法〔2017〕449号)
各处室、相关单位: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8月7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原则)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依据市经济信息化委职责,在履职过程中对关系本市产业和信息化发展大局,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过程。

市经济信息化委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

第三条(目录管理制度)
市经济信息化委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目录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贯彻国家和本市重大决策部署的措施;
(二)本市产业和信息化的重要政策文件;
(三)报请市政府发布的,或者以市经济信息化委名义单独或联合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市经济信息化委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重大调整;
(五)报请市政府签署的,或者以市经济信息化委名义对外签订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