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三级培训机构资质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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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三四级资质办理程序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三四级资质办理程序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三四级资质办理程序(国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培训管理办法》家安监局令20号)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新安监技装字[2006]75号)的规定,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三、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工作。

资料核查和现场核查要求。

(一)资料核查1、申请资料包括:一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是相关证明文件(一式两份);(1)申请机构法人证书;(2)固定办公场所和培训场所证明文件。

(3)组织机构图、教师名单;(4)负责人学历证明及任职文件;(5)管理人员学历证明、专业职称证书、任职文件,个人签字的工作简历;(6)教师学历证书、专业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和个人签字的工作简历,兼职教师还需要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的证明文件;(7)申请机构与负责人、管理人员、教师签订的法定的劳动关系证明文件;专职人员需提供其专职的有效证明文件。

(8)图书资料情况及教学仪器设备清单并附相应的购置凭证。

(9)申请延期、变更的机构除提交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从事安全培训工作业绩;三是安全培训过程控制文件和机构章程(一份)。

2、资料接收人进行齐全性和符合性资料核查并出具接收书面凭证。

合格者组织安排现场核查,不合格的不予接收。

(二)现场核查1、资料核查合格后,经主管处室负责人同意,组织两名以上人员成立核查组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安全培训教师实际情况和教学场所和教学仪器设备设施。

核查可采用提问、交谈、查阅文件和记录、抽查报告、考核等方式,对申请机构的基本条件、实际工作能力等进行全面核查。

2、现场核查后,形成《核查意见》,召开有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参加的意见反馈会议,通报现场核查情况,被核查方应确认现场核查记录。

3、申请机构按《核查意见》整改后,以书面形式报主管处室。

主管处室对申请机构整改情况进行审查,必要可进行复查,合格的,转入行政许可程序。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44号总局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44号总局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三级资质安全培训机构申请条件

三级资质安全培训机构申请条件

word格式-可编辑-感谢下载支持三级资质安全培训机构申请条件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直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市(地)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具备条件:1.注册资金或开办费50万元以上;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完善的内部组织机构。

应设专职负责人,并具备5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安全培训工作经验、管理能力。

法定代表人或专职负责人应当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二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专职管理人员应熟悉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技术职称;3.有健全的安全培训过程控制体系和机构章程;4.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兼职教师,其中至少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有不少于2名所学专业与其申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聘请在职人员做兼职教师应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聘用合同;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满足教学需要的工作条件和教学设施设备: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课桌、椅、电脑等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有与其申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满足实习要求的固定场所和教学仪器设备,符合安全培训机构基本设备、设施配备标准的规定,并符合相关安全、消防、环保等标准要求;6.有满足教学需要的图书资料。

附件:附件1: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附件2: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流程图附件3: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附件1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附件2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流程图附件3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申请类别:□初次申请□复审申请申请资质:□三级□四级。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44号令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44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公司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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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44号令)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44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是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培训机构进行认证和评定的一项重要指标。

这个资质是对培训机构的管理能力、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方面的综合评价,也是企业选择培训机构的重要参考标准。

首先,一个拥有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的机构必须具备完善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管理体系要求包括培训计划、教材使用、培训师资的管理、学员考核等各个环节。

培训机构需要设立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培训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其次,培训机构资质的核心在于师资力量。

一家优秀的培训机构需要拥有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师资队伍。

这些师资应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将安全生产理念和知识传授给学员,并能够与学员进行互动交流,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另外,培训机构还需要具备完善的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

教学设施要求包括教室、实验室、多媒体设备等。

这些设施与资源需要满足培训教学的需要,以提高培训的实用性和针对性。

同时,培训机构还应该具备一定的经营能力和信誉。

培训机构需要正规注册,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培训机构还需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为学员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服务。

最后,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还需要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

培训机构应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密切合作,了解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和需求,及时更新教材内容和培训方法,以适应社会对安全生产培训的需求。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是对培训机构的管理能力、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方面的综合评价,企业在选择培训机构时应该重视这个资质,选择具备资质的机构,以提高培训的效果和质量。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4.12.28•【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施行日期】2005.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日)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统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督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和煤矿安全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四级培训机构建设要求

三、四级培训机构建设要求

三、四级安培机构要求机构资质管理第七条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评估认定、审批、颁发;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由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评估认定,报省局审批、颁发第八条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各类煤矿企业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安监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8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不少于1年现场实践经验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具有煤矿主体专业,并经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5名以上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煤矿主体专业,并且经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申请三、四级资质证书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具备三级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第三十条规定的机构档案、第十一条规定的证明等材料一式两份报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进行初评,初评合格后上报省局审批。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条件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条件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条件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哪些要求1、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条件扩展资料: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2、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3、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创建一个有关安全评价和培训的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三)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五)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

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txt你无法改变别人,但你可以改变自己;你无法改变天气,但你可以改变心情;你无法改变生命长度,但你可以拓展它的宽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安监发〔2009〕32号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规定,结合安全生产培训设备设施技术发展和本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际,我局对《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凡申请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三、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机构,可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按《管理办法》规定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出申请。

二、具有三、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的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管理办法》规定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办理延期手续。

逾期未办理培训机构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对逾期未办理培训机构资质延期仍从事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的,由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三、一、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许可及管理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2004〕第20号)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5〕1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07〕22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2012年3月1日施行)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2012年3月1日施行)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该《办法》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

《办法》分总则、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安全培训的考核、安全培训的发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52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予以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对安全培训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和从事安全生产的有关人员的安全素质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督员,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关登记人员并进行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国家安全培训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监督管理辖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

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

安全培训机构条件的规定(3篇)

安全培训机构条件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规范安全培训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特种作业人员、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活动。

第三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确保培训质量,保障培训效果。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一节法定资格第四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培训资质,并按照规定进行资质认定。

第二节组织机构第六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设立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效果评估等工作。

第三节师资力量第八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者兼职培训教师,并满足以下要求:(一)培训教师应当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二)培训教师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及操作规程。

(三)培训教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九条每个行业类别或作业类别应当配备2名及以上具有相应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的培训教师。

第四节教学设施第十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教学设施:(一)满足培训需求的教室、实验室、实习基地等。

(二)必要的教学设备、仪器、工具等。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等设施。

第十一条理论培训场地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的教室,满足同期60人及以上的培训需求,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第五节培训内容第十二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及操作规程,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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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特种作业培训机构程序和要准备什么材料呢

申报特种作业培训机构程序和要准备什么材料呢

申报特种作业培训机构程序和要准备什么材料呢?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安全培训资质分四个等级。

(1)申请一级、二级安全培训资质,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办理。

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同意颁发安全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应将国家培训资质证书的复印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申请三级安全培训资质,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报单位的师资配备状况和培训设施等条件依法进行受理和认定。

(3)申请四级安全培训资质,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受理和认定,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级安全培训资质的申报程序,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照三级安全培训资质的申报程序办理。

这个是申请三级安全培训资质需要提供的材料:(一)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件1)。

(二)安全培训机构章程。

(三)申请单位的情况简介(见第十七条规定)。

(四)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预核准证明材料和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

(五)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教员的情况汇总表、登记表(见附件2、附件3)。

(六)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复印件。

(七)管理人员、培训教员的学历证书、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社保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八)教学设备、仪器和图书的清单。

(九)教室、图书资料室、实验室(含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宿舍等物业的房产证书和租赁合同复印件。

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表格、文书的打印和复印件的大小统一使用A4尺寸的纸张,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制作电子版软盘,由熟悉申请材料内容的人员一并送达。

申请程序:1、申请三级安全培训资质的单位应将培训机构资质申报材料报当地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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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培训机构特种作业实作场地及设备要求
作业类别
场地要求
设备
工具及仪表
材料
防护用品
灭火器材配制
急救
实作场地布置
电工
实作场地面积一般不小于50m2(使用面积)。
1.全电脑控制的人体模型1台;
2.电工模拟操作台10张以上;
3.异步电动机1-2台。
1.常用电工工具若干,登高用木梯1-2张;
2.仪表(电表、钳型电流表、北欧表、地阻表、万用表);
备有标准尺寸的钢管和扣件,架高10米左右(双排架)。
扳手、大卡钳、铅丝(5#)。
安全帽、安全带。
急救箱一个,急救常识挂图1套(上墙)。
(一)安全警示标识;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宣传标语、警句。
制冷
危化
1.操作场地位置和面积不限,可在生产现场进行实作或模拟操作。
2.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保管室,管理制度齐全有效。
(一)面罩;
(二)防护眼镜;
(三)劳动布工作服;
(四)电焊手套、绝缘鞋。
以上每人必备。
(一)干粉灭火器2个以上;
(二)二氧化碳灭火器2个以上;
(三)泡沫灭火器2个以上;
(四)酸碱灭火器2个以上。
急救箱1个,急救常识挂图1套(上墙)。
(一)安全警示标识;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宣传标语、警句。
高处
实作场地面积不低于200㎡(使用面积),地面平整。
3.高压工具:
高压验电器(※);
高压操作棒;
高压夹钳(※);
4.高压电笔。
1.各种规格的导线;
2.交流接触器及组合按钮;
3.熔断开关、熔断丝。
1.绝缘台、绝缘手套、绝缘垫、绝缘鞋(靴)最少各2件;
2.安全帽、安全带、劳动防护服。
1.干粉灭火器1-2个;
2.二氧化碳灭火器1-2个;
3.灭火器1-2个。
(一)主要危险化学品实物。如:易燃品(汽油、燃油、乙醇等)、易爆品(雷管、炸药、三硝基甲等)、有毒品(苯等)、腐蚀性物质(强酸、强碱等)、易挥发物质等化学品的实物。
(二)危险化学品标志实样若干。
防毒(尘)面具,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
(二)灭火器(根据危险化学品类型配置)、烫伤膏、硼酸、醋酸、柠檬酸以及抢救用的防毒衣、木塞、沙袋等。
(四)氩弧电焊机;
(五)气焊(割)机(氧气瓶、乙炔瓶等)。
每个操作间可选交流式焊机或直流式焊机1台。
(一)电焊钳;
(二)气焊枪、气割枪;
(三)标尺;
(四)小锤(一头尖,一头圆);(五 Nhomakorabea常用工具等。
(一)焊条、焊丝;
(二)板材(300×265×12)3mm、Φ60管件;
(三)根据考核单位要求的材料而定。
非煤
场内机动车
一)急救箱一个,急救常识挂图1套(上墙)。
(一)安全警示标识;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宣传标语、警句。
烟花
(一)实作场地面积不低于300m2(使用面积);
(二)烟花爆竹混药、装药、筑药、压药、造粒、筛选、切引、保管等作业工房单独设置,安全距离符合要求;
(三)每实作考试间即特种作业操作工房使用面积不低于9m2。
急救箱1个,急救常识挂图1套(上墙)。
(一)安全警示标识;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宣传标语、警句。
焊工
(一)实作场地面积不低于100m2(使用面积);
(二)氧气瓶、乙炔瓶设有专门的存放间,安全距离符合要求;
(三)考试间不低于3m2/间。
(一)全电脑控制模型1台;
(二)交流式电焊机;
(三)直流式电焊机;
(二)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若干;
(三)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若干。
(一)紧口长袖长裤棉质工作服、棉质拖帽、棉质布袜;
(二)防静电鞋、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
(一)干粉灭火器1-2个;(二)消防水桶2个;
(三)简易消防水袋10个。
(一)急救箱1个。
(一)安全警示标识;(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宣传标语、警句。
(一)全自动装兑药;
(二)滚筒造粒机;
(三)切引火线机;
(四)装药模具、筑药模具、压药模具、筛药模具、晾药模具;
(五)铜筛、铝筛、铜钎、木钎;
(六)铝桶、铝盆、铝勺等。
(一)主要化工材料:氧化剂(高氯酸钾、硝酸钾等)、还原剂(硫磺、铝粉等)、着色剂(硝酸钡、碳酸锶等)、特殊效应物质(苯二甲酸氢钾、成烟物等)、含氯有机物(六氯代苯、聚氯乙烯等)、溶剂(丙酮、酒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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