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政[2004]2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政[2004]2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下发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清欠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从全省情况看,各地进展还不平衡,清欠任务仍然很艰巨。
为了从源头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完成国务院制定的三年清欠目标,并不再产生新的拖欠,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市[2004]1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重要意义的认识随着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各地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不健全、法制不完备、建筑市场供求失衡、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和一些地方超越本地经济能力建设项目等,出现了在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大量拖欠工程款问题,特别是引发了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这不仅严重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而且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优化我省投资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增强解决拖欠问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9.30•【文号】劳社部发[2003]27号•【施行日期】2003.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山东、江苏建管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精神(以下简称《通知》),切实解决建筑业存在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当前,建筑业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广大农民工进入建筑业,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
但是,由于建筑领域存在劳动力供大于求、拖欠工程款以及劳务用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造成当前一些地区建筑业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仍然存在,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紧抓好。
二、认真开展清查工作,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定期对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查出拖欠和克扣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责令其及时补发工资;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经过多年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要看到,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一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同程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南通市政府关于在市区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在市区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8•【字号】通政发[2005]84号•【施行日期】2005.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南通市政府关于在市区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通政发〔2005〕84号)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维护市区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根据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现就在市区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市区(包括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当向市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并在市建设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存入相应额度的资金以保障承诺的实际履行。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和标准存入保障金:1.建设单位应在申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2%向指定银行帐户存入保障金。
2.施工企业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向指定银行帐户存入保障金。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施工企业,亦可按年度向指定银行帐户存入保障金:(1)注册地在南通市区且年度施工总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南通设立分支机构满三年且三年来年均施工总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外省、市(含本市六县、市)建筑施工企业。
其中,特级、一级资质施工企业年度保障金存入标准为60万元,二、三级资质施工企业为40万元。
(2)房屋建筑拆除施工企业,年度保障金存入标准为10万元。
4.存入年度保障金的施工企业,自办理之日起三年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可从第四年起降低年度保障金额度(特级资质和一级资质施工企业降为30万元,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施工企业降为20万元);五年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从第六年开始,不再存入年度保障金,已存入的年度保障金全额退还施工企业。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0号精编版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桂劳社发[2009]50号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2003年11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桂劳杜发[2003]150号)。
5年来,在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即桂劳社发[2003)150号文件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下同),较好地发挥了事前预防和事中保障作用,有效遏制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为了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建设厅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兼顾企业发展和农民工权益维护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区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现将修订完善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区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投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须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列支。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建筑业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者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证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限制其业务经营。
三、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一)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2.05•【字号】淄政办字〔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开展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排查工作(一)立即组织排查摸清底数。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组织力量,对辖区内2010年以来建设领域所有开竣工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拉网式摸底排查(村镇工程要重点进行核查)。
要查清欠薪底数、建立摸排台账,实时掌握欠薪企业及项目、涉及班组及人数、拖欠金额及原因,并制定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妥善处理欠薪问题、欠薪隐患。
对确实无法立即解决的工资拖欠问题,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与被拖欠农民工积极做好沟通,协调当事双方制定好工资分期偿还解决方案,并安排专人督办落实,做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解决不销账,确保不出现因沟通协调不到位发生上访事件。
(二)及时妥善处理欠薪争议案件。
对特别重大或分歧较大且一时难以彻底解决,易造成群访事件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各区县要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作用,强化调裁衔接,落实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等制度,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
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
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
司法部门负责做好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农民工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黔西南州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黔西南州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2.01•【字号】黔西南州府发[2004]71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黔西南州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黔西南州府发[2004]7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以下简称清欠,下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我州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问题。
经州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我州清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按期完成清欠工作目标和任务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关系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主要领导要亲自抓。
要健全和完善清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核实拖欠的工程款底数、查清拖欠原因,明确清欠责任,制定还款计划,提出具体措施,认真开展清欠工作,确保按期完成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
对2003年年度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05年春节前清欠;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三年内完成清欠任务。
其中,中央预算拨款投资项目要在2004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要在2006年年底前达到清欠的标准。
二、明确职责,分类解决,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力度州人民政府对全州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负总责,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县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负总责。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今年以来,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影响,建设项目垫资施工和拖欠工程款现象有所增加,特别是恶意拖欠现象有所抬头,给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带来很大隐患。
国庆将至,又时值建国60周年大庆,维稳工作尤为突出和重要。
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消除不稳定因素,现就做好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受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经济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和影响,与国民经济关联度高的建筑业形势也不容乐观。
加之灾后重建和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量大面广,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预防和解决拖欠问题难度明显加大。
近段时期以来,有的工程项目出现了资金困难,有的项目由于现场管理混乱引发工资拖欠甚至欠薪逃匿行为,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又日趋显现,严重影响到了社会和谐稳定和行业平稳发展。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要站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政治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把做好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社会稳定。
二、全面开展排查,严厉查处拖欠行为各地要立即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内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及劳务用工情况进行排查。
对存在拖欠问题的工程项目要建立监管档案,并采取措施,督导资金到位解决。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为快速有效处置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保障建筑农民工合法权益,防范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发生,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做好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进一步做好保障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统筹协调(一)建立清偿欠薪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度,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制度,实现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制度性剥离;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逐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劳务企业负责组织管理好农民工,切实代表和维护所管理农民工的权益,对其依法依规从事生产活动和维护合法权益负责,积极做好对集访讨薪人员的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农民工工资担保的担保公司必须做好所担保企业一旦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的资金保障工作。
(二)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要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切实承担起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全面掌握属地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治理欠薪问题的长效机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属地范围内各类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得到依法妥善处置。
(三)市级相关部门要履行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指导、督促、统筹、协调职责。
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履行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
人社部门负责抓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和执法,接受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举报投诉,依法受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和下达责令支付文书,负责劳动争议仲裁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依法处理突发事件中的违法人员,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不法行为;依法开展违法预防工作,配合各部门协调处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11.22•【文号】国办发[2003]94号•【施行日期】2003.11.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各地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不健全,法制不完备和执法不严,建筑市场供求失衡,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以及部分地区不切实际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等,造成在建筑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存在大量拖欠工程款问题。
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明确工作重点和目标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现象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进一步加剧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将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建筑业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各地政府要对当地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采取有效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点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
要做到清理与防范并重,在清理已有拖欠的同时,严格项目审批和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培育信用体系,健全法规制度,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自2004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加大工作力度,解决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一)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
各地政府要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检查和清理。
劳社部发[2004]22号-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四年九月十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2.29•【文号】建市电[2004]8号•【施行日期】2004.0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2004年2月29日建市电[200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去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下发以来,尤其是国务院召开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以后,各级政府及其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高度重视,成立了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并积极筹措资金解决政府投资工程的拖欠问题,特别在解决2003年当年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得到了国务院领导的肯定。
春节前全国共偿付拖欠农民工工资239.7亿元,偿付比例为75.66%。
其中,偿付2003年当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52.9亿元,偿付比例为95.22%。
但春节过后,一些地区偿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进展缓慢。
有7个省、自治区偿付2003年以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比例不到50%。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也是对各地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检验。
各地要继续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确保今年6月底全部解决2003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到2005年6月底,彻底解决2003年以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地政府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协调各有关部门抓好这项工作。
下一阶段,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各地政府要明确责任,做出表率,首先抓紧付清政府投资工程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采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措施,督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尽快偿付。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安政[2010]30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正文:----------------------------------------------------------------------------------------------------------------------------------------------------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安政[2010]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现将《安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安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为切实解决我市建设领域(包括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23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要求以及近期省委、省政府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指示精神,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监督下实施。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总承建施工企业须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保障金的存储标准为工程中标总造价的4%,建设单位和总承建施工企业双方各缴2%,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让建筑业企业代为存储。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工程竣工前,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许可,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不得支取。
建设单位和总承建施工企业发生欠薪事件且无力支付工资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等行政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分清责任,按确认的拖欠数额决定支取保障金,用于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
桂劳社发[2003]150号 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桂劳社发[2003]150号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建委(建设局):建筑业的发展,离不开农民工的贡献,农民工已成为建筑业发展的一支骨干力量。
但是,近年来,建筑业企业中无故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以及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大幅度增多,由此引发的集体上访、罢工,甚至群体打架斗殴、闹事等突发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已成为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91号)的精神,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建设厅研究,决定在我区的建筑行业中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区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二、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投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须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职工工资情况的,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列支。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建筑业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障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全省各地连续开展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总体上欠薪案件仍处于易发高发态势,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强化建设领域工资支付源头管理,有效预防和处置企业欠薪,大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又进一步强调,要完善并落实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
对当前建设领域较为突出的欠薪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负起相应责任。
对解决建设领域欠薪工作不力、监管或处理责任不落实,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快完善多部门协作的欠薪处置工作机制建设领域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
建设领域欠薪主要是由资金不到位、工程款拖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工程质量等问题引起的,涉及金额大、人员多、影响广、处置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快完善权责统一、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欠薪处置工作机制。
青岛市人社局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人社发〔2021〕22号
青岛市人社局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社局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山东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16〕157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线路管道安装、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应依法存储工资保证金。
二、工资保证金暂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1%存储,单个工程合同最高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项目的,自第二个项目起存储比例下浮为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项目次序以获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报告时间顺序确定。
待省工资保证金管理主管部门公布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后,按省规定执行,并对已存储工资保证金项目按省规定比例重新核定。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管理、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管理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遵守和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规定。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04•【字号】宁政办发[2004]2号•【施行日期】2004.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了切实做好全市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苏政传发〔2003〕201号)以及曾培炎副总理元月2日重要讲话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
近年来,我市工程建设投资迅速增加,有力地推动了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群众生活、工作环境明显改善,但同时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及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仍较为严重,有的还相当突出,其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建设市场和经济秩序,侵害了民工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给社会稳定以及工程质量、安全埋下了严重隐患。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切实关心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从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全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采取有效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点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拖欠问题。
要做到清理与防范并重,在清理已有拖欠的同时,严格项目审批和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培育信用体系,健全法规制度,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要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部署,从2004年起,用3年的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问题,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目标来落实。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制度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制度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06•【字号】威政发[2004]20号•【施行日期】200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制度保障金制度的通知(威政发[2004]2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范围内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都要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二、每个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如下规定缴纳:建设单位在办理招标申请前,按工程总造价的2%到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总承建施工企业中标后,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按投标总价的2%到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设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保障金的支付使用进行监督。
四、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要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问题做出以下承诺:1.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承建工程工资支付情况,并特别注明截至本次竞标日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2.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3.如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出现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可由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不具备以上3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如经调查发现投标企业未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障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记入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诚信档案,在企业资质年检及下次投标中予以相应处置。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利部 银保监会 铁路局 民航局⽂号:⼈社部发〔2021〕65号颁布⽇期:2021-08-17执⾏⽇期:2021-1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资保证⾦存储第三章⼯资保证⾦使⽤第四章⼯资保证⾦监管第五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利(⽔务)厅(局),各银保监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根据《保障农民⼯⼯资⽀付条例》授权,⼈⼒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制定了《⼯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
关于印发《⼯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的通知⼈社部发〔2021〕65号⼯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依法保护农民⼯⼯资权益,发挥⼯资保证⾦在解决拖⽋农民⼯⼯资问题中的重要作⽤,根据《保障农民⼯⼯资⽀付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指⼯资保证⾦,是指⼯程建设领域施⼯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设⽴账户并按照⼯程施⼯合同额的⼀定⽐例存储,专项⽤于⽀付为所承包⼯程提供劳动的农民⼯被拖⽋⼯资的专项资⾦。
⼯资保证⾦可以⽤银⾏类⾦融机构出具的银⾏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程担保公司保函或⼯程保证保险。
第三条⼯程建设领域⼯资保证⾦的存储⽐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返还等事项适⽤本规定。
第四条各省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政区⼯资保证⾦制度。
地⽅⼈⼒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应建⽴健全与本地区⾏业⼯程建设主管部门和⾦融监管部门的会商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资保证⾦制度规范平稳运⾏。
第五条⼯资保证⾦制度原则上由地市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具体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管理层级上升为省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
建筑拖欠工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建筑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等多个领域。
然而,近年来,建筑拖欠工资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拖欠工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将对建筑拖欠工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建筑拖欠工资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其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对于拖欠工资的行为,该法规定了以下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工资,并可以要求赔偿金。
(2)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超过一个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基本法规,其中对建筑拖欠工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1)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滞纳金。
(2)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3)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是我国建筑行业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建筑拖欠工资问题作出了以下规定:(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不得拖欠。
(2)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拖欠。
(3)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拖欠。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建筑拖欠工资犯罪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1)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劳社监察[2003]19号
2004-01-14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
当前,建筑业已经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建筑业的发展,离不开农民工的贡献。
但是,近年来,建筑业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不断增多,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小型矿山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通知》(豫政办[2003]80号)精神,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建筑行业中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二、每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二)总承建施工企业中标后,投标保证金(投标总价2%)不再退回企业,直接转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若投标保证金不足中标价2%,须补足2%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
四、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
(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需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职工工资情况的,可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不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建筑业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障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记入建设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企业诚信档案,在年检及下次招标中予以相应惩罚。
五、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以书面开席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为保障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将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一旦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六、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一)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
(二)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后,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七、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
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
若出现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情形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行划支。
八、工程建设单位与承建施工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后,建设单位和承建施工企业应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足额存入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指定的账户,持银行凭证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筑施工许可证,同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没有银行出具的凭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建筑施工许可证。
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承建施工企业或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逾期仍不予支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的意见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建筑业企业确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无法支票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的意见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何划支的决定,并由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十、工程竣工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核实,该项目工程没有发生或不存在拖欠、无故克扣工资情况后,共同向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承建施工企业出具相关证明,建设单位和承建施工企业凭此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资保障金的退还手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承建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银行将其所缴纳的工资保障金本金或余额及其利息一并退还承建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出具没有拖欠工资情况的有关证明前,必须认真核实是否有工资拖欠的情况。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出具没有拖欠工资行为的有关证明:
(一)无论什么原因,凡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二)正在办理涉及该建筑工程项目的职工工资拖欠案件的;
(三)工程竣工后在工地张贴公示,在公示15日内接到拖欠、克扣工资投诉举报的。
十二、为减少和避免发生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发生,各级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监管,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务分包行为。
承建施工企业应与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依法订立承包施工合同,明确专业工程及劳务价款的支付时间、方式等,并在7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与建筑工人个人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和总结算方式,并在7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
禁止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凡因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承包建筑工程造成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具有用工资格的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职责,加强
协调配合,确保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建立以及有效运转,切实解决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要依法管理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违法违规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