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新民诉法讲义背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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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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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逾期举证的后果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 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 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 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 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 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诚实信用原则本是民事法律实体法体系中的帝王原 则,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将该原则确立为民事诉讼的基 本原则,这个原则精神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始终,统 领整个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
(二)公益诉讼制度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 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 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管辖制度
1、公司设立、解散诉讼的管辖。 2、扩大选择管辖范围。 3、严格指定管辖的程序。 4、进一步明确答辩期放弃管辖异 议的后果。
1、公司设立、解散诉讼的管辖。
026 因公司设立、解 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
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 不能等同于公司注册地。
058
(四)证据制度
1、增加“电子数据”为新的证据种类
2、明确逾期举证的后果
3、法院接受证据程序
4、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程序 5、鉴定程序 6、增加诉前证据保全制度
1、增加“电子数据”为 新的证据种类
063
证据有下列几种: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物证; (二)书证; (三)视听资料; (三)物证; (四)证人证言; (四)视听资料; (五)当事人的陈述; (五)电子数据; (六)鉴定结论; (六)证人证言; (七)勘验笔录。 (七)鉴定意见;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 (八)勘验笔录。 ,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 。 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诉讲义

民诉讲义

第一章民事冲突、民事诉讼一、民事冲突民事冲突,又称为民事纠纷、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特点:1、民事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民法)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私法自治原则)包括财产关系的纠纷和人身关系的纠纷。

二、民事诉讼的概念国家为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在当事人和当事人之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民事案件的活动三、解决民事冲突的途径1、自行解决机制磋商和解2、社会救济人民调解和仲裁3、公力救济民事诉讼三、民事诉讼与其他救济方式的区别1、具有相对的强制性。

2、具有严格的规范性。

3、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和顺序性。

4、判决效力具有最终性、权威性。

第二节诉与诉权一、诉的概念诉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请求。

特征:1、诉的主体是当事人。

任何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请求权。

2、诉是当事人对法院的请求。

诉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

(不告不理)3、诉的内容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争议。

诉的内容就是民事权益争议。

诉包含着两层含义,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二、诉的构成又称为诉的要素,即构成一个诉必须具备的因素。

法律意义:1、判断诉是否成立主要是看诉的要素是否齐备,为法院受理案件提供基本依据;2、判断一诉区别于他诉的标准是诉的要素。

如果前诉和后诉的要素同一,则两诉相同,属于重复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诉的构成包括:1、当事人2、诉讼标的(见“法律应用”部分)实体意义:是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并要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法律关系。

程序意义: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某种民事实体法律地位的请求。

例如: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因某月某日发生的借款5000元;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等。

诉讼标的等于诉讼请求3、诉讼理由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审判保护和进行诉讼的根据。

包括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见下页:民事起诉状原告: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被告:XXX(写明姓名、性别等)案由:离婚纠纷诉讼请求:1、判决与被告离婚;2、儿子(女儿)由原告(或者被告)抚养;3、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详见财产清单)。

最新民事诉讼法新民诉法讲义背诵版

最新民事诉讼法新民诉法讲义背诵版

【同步测试】(2011—38).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 B.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处分原则的体现 C.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是同等原则的体现 D.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违法,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 【同步测试】(2009-82.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②
(八)法律监督 原则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 14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考点提示 1】监督的阶段:从民事审判活动到民事诉讼活动。(包括执行活动) 【考点提示 2】监督的内容:从对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的监督增加到可以对调解书监督。 【考点提示 2】监督的方式:从再审抗诉增加了检察建议。 【考点提示 3】监督的启动:从主动监督到也可被动启动。
C.根据其规定的内容,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D.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第二讲 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同等原则
对等原则
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义务相同或对应。 1.同等原则,外国当事人和我国当事人居于平等的诉讼地位,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2.对等原则,若外国法院对我国当事人诉讼权利加以限制,则我国法院也相应的限制该国当事 人在我国的诉讼权利。
7.回避后果
决定回避,更换人员后,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回避并不影响先前诉讼程序的效力。 【关联考点】仲裁中的回避效力待定。刑诉中也是效力待定。
8. 违 反 回 避 规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应依民事诉讼法

2023年华旭民诉结论必背版谢立东

2023年华旭民诉结论必背版谢立东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必背版作者:谢立东一.基础理论重要考点总结:1.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不限于辩论阶段,辩论阶段只是辩论原则最集中地体现。

证人没有辩论权。

2.在尤其程序与执合用。

3.处分权合用于民事过原告旳诉请范围,调解书可以超过。

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干预当事人处分权,如,撤诉。

4.在支持起诉中,无自然人,仅包括ABC(机关,团体,企事业单5.人民陪审员与否参与审仅许有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只出目前一审一般程序中。

除不能当审判长外,其他旳与审判员相似。

6.在尤其程序等非诉程序中,简易程序中,不也许7.公告催告程序中,公告审理阶权判决阶段则理。

独任制和简易程序不是一一对应。

四类案件实行独任制:简易程序;公告催告程序旳催告阶段(除权阶段合议制);尤其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督促程序。

独任制不也许有人民陪审员。

8.在回避制度中,对于审委会委员证人与诉讼代理人不合用回避。

9.回避申请旳提出时间为开庭审理时,开庭审理后懂得回避理由旳可以在法庭辩论终止前提出,法院应当在10.当事人申请回避后,被申请暂停职务(状况紧急除外),但在复议过联想:反诉是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11.诉讼程序旳效力。

12.民诉中,未成年人不是法定不公开审理旳事由。

国密,隐论是公开还是不公开审理,宣判一律公开,评议一律不公开。

尤其注意:公开对应不公开,所谓公开就是容许旁听。

开庭对应书面审理,所谓开庭就是双方当事人到庭,先调查后辩论。

所谓书面审就是双方不到庭,法院电话问询。

一切一审案件都必须开庭,二审原则上开庭,四种状况书面审理,迳行裁判,但凡二审一律构成合议庭。

】二.管辖课堂笔记:1、有关级别管辖:非诉“认为”只2、有关专属管辖:(1)在司考中,没有被告住所地旳(2).继承案件是两个地措施院管辖(3)不动产纠纷只3、有关协议管辖:(1)不得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2)涉外协议管辖旳:针对财产纠纷;不限“五个地”,变为有实际联络旳法院。

民诉背诵要点

民诉背诵要点

民诉背诵要点一、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1.和解2.调解3.仲裁4.诉讼二、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对人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一切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任何人。

2、空间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时间效力:何时生效和何时失效的问题。

4、对事效力: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案件,即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争议引起的诉讼案件与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非诉案件。

三、诉的要素:诉的主体;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的理由;四:区分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诉讼请求:1、诉讼标的:当事人之间争议并请求法院裁判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2、诉讼标的物: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具体指向的对象;3、诉讼请求:当事人基于法律关系向法院提出的具体的实体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放弃、变更、追加或撤回诉讼请求;五、诉的种类(针对诉讼案件中原告诉讼请求所做的分类)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2、变更之诉: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某种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当事人对现存的法律关系的存在并无争议,而就该关系是否变更以及如何变更有争议。

3、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

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行为。

一、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同等原则(有涉外因素,国民待遇)3、对等原则(有涉外因素,报复、歧视)4、调解原则5、辩论原则(1)辩论绝不限于法庭辩论,而贯穿于从当事人起诉到诉讼终结的整个过程中;(2)当事人的辩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与书面形式;(3)当事人辩论的范围包括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也包括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4)辩论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

6、处分原则(1)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主体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3)对象包括自己依法享有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讲义

民事诉讼法讲义

民事诉讼法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一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民事纠纷的概念民事纠纷,又称为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间发生的,移民是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民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民事诉讼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根据其内容和特点,民事纠纷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财产关系的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纠纷。

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概述现代社会创设了各种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以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合法权益,称之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可分为1、私力救济,又称为自力救济。

2、社会救济。

3、公力救济,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其实质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

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解决纠纷的一种最具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其中前两种可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国外被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简称ADR。

三、ADR(一)ADR的主要形态:1、和解。

主要特征:(1)高度自治性(2)非规范性2、调解。

调解除了具有和解的特征外,它的一个明显特征是调解人的居中性。

3、仲裁。

有四个特点:(1)自愿性(2)民间性(3)自治性(4)合法性第二节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的特点:1、诉讼对象的特定性2、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3、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4、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和正当性二、民事诉讼的目的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审理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应当既包括实体性目的也包括程序性目的,应当是以此为基础的多个目的的统一。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一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它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关系。

国家司法考试 民诉法讲义 课堂笔记 复习提纲 考前必看

国家司法考试 民诉法讲义 课堂笔记 复习提纲 考前必看

民诉法讲义课堂笔记复习提纲考前必看共28页第一讲诉的基本理论诉的要素诉的主体即当事人,因民事权利发生争议,而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的人;诉讼标的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诉的理由当事人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考点提示:诉讼标的的判断与区分1、诉讼标的物——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指向的对象;2、诉讼请求——基于该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诉的分类确认之诉请求确认与被告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积极的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存在;消极的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不存在;给付之诉要求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财物的给付;行为的给付积极的给付之诉;消极的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要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也称形成之诉;考点提示:1、给付之诉中给付的内容不仅仅限于财物;2、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中往往包含确认的内容,但仍为给付或形成之诉;反诉概念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诉;要件主体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时间举证期限届满前;牵连关系与本案有牵连关系;管辖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有管辖权;程序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考点提示1、二审中提出反诉的处理: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2、关于牵连管辖:基于本反诉之间的牵连关系,受理本诉的法院可以取得对反诉案件的管辖权,但是反诉属于另一法院专属管辖的除外;第二讲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包括诉讼权利相同和相对应;同等原则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法院起诉、应诉,其权利、义务与中国当事人相同;对等原则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当事人诉讼权利,我国法院对该国当事人实行对等原则;辩论原则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的阶段整个诉讼过程中;辩论的形式口头或书面;辩论的内容实体或者程序;考点提示:辩论原则适用于整个诉讼过程中,但执行程序、特别程序和非讼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诚实信用原则概念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体现112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3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监督原则监督范围所有民事诉讼活动。

民事诉讼法课程讲义1-6章

民事诉讼法课程讲义1-6章

原告
诉讼理由 诉讼请求
被告
第二章 诉与诉权
第一节 民事之诉 一、诉的含义与构成要素 (一)诉的含义 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审判特定的实体主张的请求。 (二)构成要素 1、诉的主体: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2、诉的客体: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3、诉的原因:案件实体事实 二、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1、诉讼标的: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 民事实体权利。 2、诉讼请求:当事人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所提出的具体的实体请求。
给付货款请求权,案件事实是B拖欠货款;而B是基于买卖合同所拥有的交
付合格货物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权,案件事实是A的货物不合格和B因此而受 损。因此,案例1中实际上存在不同的诉。
四、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 (一)起诉要件:程序要件,如提交起诉状、缴纳诉讼费。 (二)诉讼要件:实体要件,如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是否适格、案 件是否 具有诉的利益等。 五、诉的合并与变更 1、合并的条件 (1)由相同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 (2)能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3)受诉法院有管辖权,即不属于其他法院的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2、变更的条件 (1)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2)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 (3)不属于其他法院的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关于请求权竞合与诉的变更、合并,请同学们认真看教材P40-41页的 案例2-3。
(三)空间效力: 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以及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
(四)时间效力
我国现行民诉法的生效时间为1991年4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生效时间为2008 年4月1日。
民诉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三、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1、 从实质意义上说,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密不可分、互为依存的;从形式意义 上说,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可以相互脱离的。

民事诉讼法课程讲义13-18章

民事诉讼法课程讲义13-18章
5、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பைடு நூலகம்
五、审结期限 程序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二审程序 审限 6个月 3个月 延长次数 2次 不得延长 延长程序 院长批准延长6个月;上级法院再批准延长 / 院长批准 / 院长批准(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分别按一审或二审的规定
2、下列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法 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原告坚持 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 法院 (5) 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 照申诉处理,但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 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 诉的;(7)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 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 内
第十四章
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及特点: 简易程序的概念及特点: 简易程序就是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简易程序具有如下特点: 1、起诉方式简便; 2、受理程序简便; 3、传唤方式简便; 4、审判组织采取独任制的形式; 5、庭审程序简便 6、审结期限较为紧凑。 简易程序的适用: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 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此外,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法院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和按照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4、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5、法院认为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

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
给付、形成与确认之诉
4、请求权与法定事由 5、诉的合并、追加、变更
第八页,编辑于星期六:十六点 四十三分。
请求(诉讼标的)结构图
请求权
法定事 由
请求类型:给付 形成、确认
法律关系
生活事实、纠纷事实
第九页,编辑于星期六:十六点 四十三分。
三、案件实体在程序中的展开
1、二重起诉的禁止 2、被告的防御
第十一页,编辑于星期六:十六点 四十三分。
二、民事审判的受理范围和界限
1、民事审判的对象与受理范围 2、我国受理范围的历史变迁
3、“告状难”或“立案难”现象
4、社会结构的影响和法院的位置
5、将来的展望
第十二页,编辑于星期六:十六点 四十三分。
三、管辖制度
1、管辖的概念与意义 2、分类:级别与地域、一般与特殊、专 属管辖、协议管辖等 3、管辖的变动:共同管辖与选择、移送、 指定、管辖权移转等
一、保全制度 1、概念与种类:
财产保全与有关行为的保全
诉前与诉讼过程中的保全
2、要件、程序和保全措施 3、有关保全制度的问题及论点
功能、担保的提供与程序保障
第二十八页,编辑于星期六:十六点 四十三分。
二、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1、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之发生阶段 诉讼过程:起诉、庭审、证据等 强制执行阶段
第十七页,编辑于星期六:十六点 四十三分。
三、共同诉讼
1、共同诉讼的含义 2、共同诉讼的分类
必要的和普通的共同诉讼 固有的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 3、共同诉讼当事人的追加和变更 4、与共同诉讼相关的程序问题 撤诉、和解、证据与上诉等阶段的处理
第十八页,编辑于星期六:十六点 四十三分。
四、代表人诉讼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讲课讲稿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讲课讲稿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1、构成要件(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常态)2、对等原则(报复)三、辩论原则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4)督促程序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5、大多数裁定6、小额诉讼程序第四讲主管与管辖(重者恒重)一、法院的主管范围二、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院,高院,最高院的第一审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他均应由基层法院管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1)重大涉外的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院确定有中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能“想管谁就管谁”)(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三、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5、一般地域管辖(1)通常规定:原告就被告(2)特殊规定:被告就原告6、特殊地域管辖(1)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2)侵权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3)公司诉讼的地域管辖7、专属管辖(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8、协议管辖四、裁定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1、指定管辖:三种情形2、移动管辖: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纠错程序)3、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下向上移五、管辖权异议与应诉管辖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1)主体条件: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2)时间条件: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3)异议的对象: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2、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法考复习-民诉法背诵版

法考复习-民诉法背诵版

民诉法背诵版第二章诉第一节诉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诉的要素1.诉的要素:①当事人;②诉讼标的;③诉的理由(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注意区别】①诉讼标的:有争议的具体东西②诉讼请求:作出特定判决的要求③诉讼标的额:双方当事人争执的金钱数额3.诉讼法律关系:一方必定是法院第三节诉的分类1.分类依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不同2.分三类:①确认之诉②给付之诉③变更之诉第四节反诉1.概念:独立的诉【注意点】①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②反驳是被告单纯的防御性为,反诉则是被告通过发动进攻进行防御2.反诉的构成要件①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出,反诉当事人县域本诉当事人范围②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③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3.法院对反诉的处理①在一审过程中:可以合并审理②在二审过程中: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提出反诉,可以合并审理(即为一审过程中可以合并审理)④再审用二审程序时的反诉:按照二审方式处理⑤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提出的反诉,合并审理第五节诉的合并与分离1.主体合并:当事人合并2.客体合并:诉讼标的合并,也可以分别审理有牵连关系:可以用同一份判决处理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第一节基本原则1.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外国主体)3.辩论原则:①可口头,可书面;②可实体、程序、证据方面③贯穿诉讼程序始终,但特别程序、非讼程序、执行程序无法辩论④是当事人的权利,证人无4.处分原则:自行处分实权利和程序权利①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原告的请求范围②调解协议的内容可以超出诉讼请求范围③处分权的行使,法院可以进行必要的监督5.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只在审判程序中,执行程序无法调解)6.诚实信用原则7.检查监督原则①行使主体:人民检察院②行使方式:抗诉(生效裁判)检察建议(生效裁判、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8.支持起诉原则①前提是受害人未起诉;②支持起诉人不能参加诉讼程序。

《新民事诉讼法》讲义

《新民事诉讼法》讲义

公务员学法讲义《新民事诉讼法》讲义时间:2013年1月25日晚上7:00地点:乡法制学校主讲人:吴飞跃(司法所副所长)教学内容:《新民事诉讼法》讲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有归纳总结有十大新亮点:一、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执行实行法律监督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要求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条件,是这次在修改民事诉讼法过程当中作出的一项新的规定。

二、遗漏的第三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新民诉法赋予无过错的第三人不经审判监督程序,直接起诉的权利,加大了对无过错第三人的保护。

三、确立了公益诉讼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条款的确立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

四、证据制度倾向重实体,轻时限新修改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这在以前是不允许的,进一步证实了新的民诉法重实质正义。

新民诉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五、设立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是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新设立的一项新制度。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重点讲义资料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重点讲义资料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1、构成要件(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常态)2、对等原则(报复)三、辩论原则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4)督促程序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5、大多数裁定6、小额诉讼程序第四讲主管与管辖(重者恒重)一、法院的主管范围二、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院,高院,最高院的第一审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他均应由基层法院管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1)重大涉外的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院确定有中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能“想管谁就管谁”)(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三、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5、一般地域管辖(1)通常规定:原告就被告(2)特殊规定:被告就原告6、特殊地域管辖(1)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2)侵权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3)公司诉讼的地域管辖7、专属管辖(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8、协议管辖四、裁定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1、指定管辖:三种情形2、移动管辖: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纠错程序)3、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下向上移五、管辖权异议与应诉管辖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1)主体条件: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2)时间条件: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3)异议的对象: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2、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民事诉讼法讲义

民事诉讼法讲义
考点精解四: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2条对辩论原则作了规定,辩论原则的内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诉讼中的辩论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参加者是当事人双方及依法享有辩论权的诉讼代理人;
2、辩论的内容是案件事实及争议的问题,包括案件实质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以及法律适用问题;
(2)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即当事人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
(3)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2人民法院主管与仲裁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
对于人民法院主管和仲裁的关系,存在以下几方面:
(1)或裁或审原则。民事诉讼与仲裁是两种并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议解决方式,对于一项民事争议,当事人一旦以协议的形式选择仲裁,则只能提起仲裁,而不能就该争议再提起民事诉讼;
注意:向原决定法院申请复议。
6、回避的法律后果
(1)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人员应暂时停止职务行为,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一般认为紧急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强制措施;
(2)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需要停止职务行为;
(3)因回避需要更换审判人员的,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无需重新进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有:合议制、回避制、公开审判制、两审终审制。
考点精解一:合议制度
1合议庭的组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第一审普通程序合议庭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第二审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
3、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

民事诉讼法课件讲义

民事诉讼法课件讲义

《民事诉讼法》讲义第一章导论一、民事争议及其处理机制(一)民事争议概念:也叫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

特征:1、它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2、它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3、原因是违反民事实体法的规定;4、它的解决具有可处分性。

(二)民事争议的处理机制1.自行协商(自力救济)2.民间调解(社会救济)3.民事仲裁(公力救济)4. 民事诉讼(公力救济)二、民事诉讼(一)诉讼《易经∙讼卦》:“讼争也,言之于公也。

”《六书》:“讼,争曲直于官有司也。

”(二)民事诉讼《周礼∙秋官∙大司寇》:“争罪曰狱,争财曰讼”,“讼谓以财货相告者”,“狱谓相告以罪者”1、定义: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

2、特点:(1)公权性;(2)强制性;(3)平等性;(4)程序性.3.民事诉讼与刑事、行政诉讼的区别(1)案件性质不同;(2)诉讼提起不同;(3)主体地位不同;(4)诉讼目的不同;(5)适用法律不同;(6)结案方式不同。

三、民事诉讼的目的和基本价值目标(一)民事诉讼的目的1、私权保护说(德国萨维尼、赫尔维格)2、私法秩序维护说(德国标罗)3、纠纷解决说(日本兼子一)4、权利保障说(日本竹下守夫)5、程序保障说(美国约翰∙罗尔斯)6、多元说国内观点:1、维护社会秩序说(通说)υ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ϖ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案件ω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合法权益ξ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2、平衡说(江伟)3、利益保障说(李祖军)(二)民事诉讼的价值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生存和发展的意义•动态:价值是事物所具备的功能。

静态:价值指的是事物能发挥的作用。

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1、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1)程序自由价值(2)程序公正价值:ϕ法官中立κ当事人平等λ程序参与μ程序公开ν程序保护(3)程序效益价值2、民事诉讼程序的外在价值(1)实体公正价值(2)秩序价值3、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的冲突四、民事诉讼模式(一)诉讼模式的涵义1.模式:某项事物或行为特征的概括或抽象。

民事诉讼法入门讲义

民事诉讼法入门讲义

則,財產權人得基於自己之意思,自由的管理處分其財產權,即所謂私的自治 原則。既然如此,當自己之財產權與人發生紛爭時,關於為解決紛爭是否要以 提起訴訟為手段,提起訴訟要如何要求裁判,以及訴訟要如何結束,當事人也 可 本 於 自 由 之 意 思 決 定 之。承 認 此 基 本 原 則,而 有 所 謂( 當 事 人 )處 分 權 主 義 。 處 分 權 主 義,是 指 訴 訟 之 開 始、審 判 對 象 之 特 定、訴 訟 之 終 了,應 委 由 當 事 人 自 由 決 定 之 原 則。依 處 分 權 主 義,當 事 人 就 訴 訟 之 審 理、裁 判 對 象 及 範 圍 , 可以自由的特定,換言之,有設定其訴訟計劃之處分權,法院要受當事人設定 之訴訟計劃之拘束。誠如上述,處分主義乃私法上之私的自治原則反映在民事 訴訟,或可謂是從私的自治原則發現、理解所得出之內容,關於其內容,可以 再具體的舉出以下數項:第一,民事訴訟須待原告之「訴」始行開始,法諺云 「 無 訴,則 無 裁 判 」 ( 與「 無 原 告,即 無 法 官 」同 義 ) 、 「任何人皆不能強制原告 為違反其意思之訴」 ,即 表 現 此 內 容;第 二,反 面 言 之,原 告 可 以 撤 回 起 訴 以 使 訴 訟 終 了 ( 但 , 被 告 已 為 本 案 之 言 詞 辯 論 者 , 應 得 其 同 意 , 民 訴 第 262 條 第 1 項) ;第三,法院對於審判對象及其限度(=訴訟標的之特定及其範圍) ,亦任 由原告自由決定,法院受原告決定之拘束,法諺云「裁判不得超越原告聲明」 之 原 則 , 即 表 現 此 內 容 , 民 訴 法 第 388 條 明 定 「 除 別 有 規 定 外 , 法 院 不 得 就 當 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 ,通 常 被 理 解 為 處 分 權 主 義 之 一 般 規 定( 「別有規定」 者 , 如 民 訴 第 87 條 、 第 389 條 第 1 項 、 第 396 條 第 1 項 、 第 457 條 ) ,同理, 上 訴、再 審,法 院 亦 不 得 就 上 訴 人、再 審 原 告 未 聲 明 之 事 項 為 判 決( 民 訴 第 445 條 第 1 項、第 450 條、第 475 條、第 481 條、第 501 條 ) ,就 此 而 言,其 具 體 內 容 有 三 : 1.無 聲 明 則 無 裁 判 , 2.法 院 只 能 於 聲 明 之 限 度 內 裁 判 , 3.法 院 裁 判 只 6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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