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保障征信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防止征信信息泄露、篡改、滥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涉及征信信息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征信部门、业务部门、技术部门等。
三、信息安全责任1. 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的征信信息安全负总责,确保征信信息的安全、完整和可用。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征信信息安全负直接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3. 每位员工对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征信信息安全负直接责任,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四、征信信息安全管理措施1. 访问控制(1)对征信信息实行严格的访问控制,仅限于授权人员访问。
(2)授权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责和权限,不得越权访问。
(3)对授权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其身份的真实性。
2. 安全技术(1)采用防火墙、入侵检测、防病毒等安全技术,防止外部攻击和内部非法访问。
(2)对征信信息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确保信息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
(3)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漏洞修复,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3. 安全意识教育(1)对全体员工进行征信信息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2)定期组织信息安全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技能。
4. 信息备份与恢复(1)建立征信信息备份制度,定期对征信数据进行备份。
(2)备份的数据应存储在安全的地方,防止备份数据丢失或泄露。
(3)定期进行数据恢复演练,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恢复数据。
5. 信息安全审计(1)对征信信息系统的访问、操作等行为进行审计,确保信息安全。
(2)对审计记录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五、违规处理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泄露、篡改、滥用征信信息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2.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机构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征信合规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30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18】102号)等要求,结合本评级机构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评级机构的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三条为确保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顺利推进,本评级机构建立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体制和机制,强化征信信息安全主体职责。
第四条本评级机构合理设置信息系统的人员权限,建立信息系统长效监控机制,对信息系统用户的使用行为进行监控,对不合理的信息使用行为进行控制。
第五条征信管理监测系统的录入和相关操作人员应确保录入信息的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征信管理监测系统的录入和相关操作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征信管理监测系统录入和上报信息,所有信息的录入和上报都必须遵守监管要求和本评级机构的内部制度。
第七条本评级机构的任何人不得私自泄露征信保密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信息技术管理中心的专业人员负责对相关软、硬件设备进行维护。
第三章安全保障第九条本评级机构建立信息系统安全防范措施,例如日志留存、安全认证、实时监控、防黑客、防病毒等。
第十条本评级机构建立有效的网络防病毒工作机制,及时做好防病毒软件的网上升级,保证病毒库的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本评级机构进行机房及户外网络设备的防火、防盗窃、防雷击、防鼠害等工作。
若发生事故,应立即组织人员自救,并根据情况及时报警。
第十二条本评级机构加强信息系统用户的法律意识和网络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四章自查自纠与报告第十三条本评级机构组织合规、信息技术等相关人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对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开展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本评级机构建立分级监控、专项核查的工作机制,对日常监测发现的问题及风险进行核实,从各个环节梳理征信违规风险隐患。
征信合规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信业务活动,加强征信机构的管理,保护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开展征信业务的全过程,包括征信数据的采集、整理、保存、使用、查询、共享和处置等环节。
第三条本机构应遵循诚信、合法、安全、准确、及时的原则,确保征信业务的合规性。
第四条本制度由征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征信数据采集第五条征信数据采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采集:采集征信数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明确用途:采集征信数据应当明确数据用途,不得超出规定用途使用。
3. 最小化原则:采集征信数据应当遵循最小化原则,仅采集与征信目的直接相关的数据。
4. 主动告知:在采集征信数据前,应主动告知数据主体采集数据的目的、方式、范围和用途。
第六条征信数据采集方式:1. 主动采集:通过本机构渠道主动采集征信数据。
2. 被动采集:从其他征信机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获取征信数据。
3. 数据主体授权采集:经数据主体授权,从其他渠道采集征信数据。
第七条征信数据采集程序:1. 制定征信数据采集方案,明确采集范围、方式、用途等。
2. 向数据主体告知采集数据的目的、方式、范围和用途。
3. 收集数据主体授权文件。
4. 采集征信数据。
5. 对采集的征信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征信数据处理第八条征信数据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处理:处理征信数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安全处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征信数据的安全。
3. 真实处理:确保征信数据的真实性。
4. 准确处理:确保征信数据的准确性。
5. 及时处理:及时处理征信数据,确保数据的时效性。
第九条征信数据处理方式:1. 数据整理:对采集的征信数据进行整理、分类、存储。
2. 数据更新:定期更新征信数据,确保数据的时效性。
3. 数据查询:为数据主体提供查询服务。
征信合规管理制度先行
【征信合规管理制度先行】为了确保征信机构的合规运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我们决定先行制定征信合规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规范征信机构的业务操作,明确各项合规要求和措施。
以下是该制度的主要内容:一、法律法规遵从:1. 明确征信机构应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等。
2. 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机制,提高员工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遵守意识。
二、数据收集与使用:1. 合法合规采集:明确征信机构收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要求,如明示目的、事先告知等。
2. 信息存储与保护:建立完善的信息存储和保护体系,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和防止泄露。
三、用户权益保护:1. 信息查询与纠错:确保个人信息主体享有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和纠正错误信息的权利,并提供相应的渠道。
2. 授权管理:明确征信机构进行个人信息查询时必须获得事先的合法授权,并建立相应的授权管理机制。
四、数据使用透明与限制:1. 信息使用目的:明确征信机构只能根据法律法规和授权范围内使用个人信息,禁止超范围使用。
2. 数据共享与公开:合理把握数据共享的范围和条件,并及时公开合规信息。
五、风险防控与审计:1. 风险评估与防范:建立风险评估和防控机制,识别并防范可能存在的违规风险。
2. 审计与监督: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确保征信机构合规运营。
六、员工培训与教育:1. 建立培训计划: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包括法律法规培训、信息保护培训等。
2. 持续教育与考核: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合规意识和专业素养。
以上是征信合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们将按照制度要求,加强征信机构的合规管理,并定期评估和完善制度,以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和维护良好的信用环境。
【日期】。
《村镇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是本行信息系统规划、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必须遵照实施的信息安全要素,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
第二条本规定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信息安全组织管理;(二)信息安全制度管理;(三)人员安全管理;(四)信息资产管理;(五)设备与物理环境安全管理;(六)通信与运行管理;(七)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八)客户端安全管理;(九)信息安全专用产品管理;(十)文档、数据与密码应用安全管理;(十一)外包服务安全管理;(十二)事件报告、灾难备份与应急管理;(十三)安全检查与评估。
第三条本规定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修订,如遇以下情况须立即修订:(一)发生重大信息安全事件;(二)信息安全管理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更;(三)信息安全管理组织认为应当进行评审修订;(四)其他应当进行评审修订的情形。
第二章信息安全组织管理第四条本行应建立自上而下的信息安全工作管理体系,确立信息安全管理组织职责,持续推进全行信息安全工作开展。
第五条信息安全管理组织总行建立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总行、各支行下设信息安全工作小组。
第六条总行信息安全领导小组(一)由行长、分管行长和总行各部室负责人组成,组长由行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信息科技工作的行领导担任;(二)负责明确全行信息安全管理职责分工;(三)对信息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组织架构调整、信息安全规划调整、重要信息安全项目等)进行决策;(四)指挥、协调、督促并审查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理。
第七条总行信息安全工作小组(一)由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人担任组长,组员由营业经理和信息科技岗担任;(二)贯彻执行信息安全领导小组的决议,指导、监督、协调和规范本行信息安全的管理和执行;(三)制定本行信息安全总体规划以及工作计划,持续推进信息安全工作;(四)组织开展本办法对于各信息安全管理领域规定的相关工作,确保各项要求的落实;(五)跟踪先进的信息安全技术,参与信息系统建设的安全规划,负责信息安全专用产品的选型,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六)定期组织全行信息安全管理检查,分析评估全行信息安全状况,提出安全分析报告和安全防范建议;(七)定期组织开展信息系统风险评估和测试工作,对于存在的风险点及时制定整改方案,组织整改;(八)加强人行和银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联系,组织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及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系统安全检查、评估等工作,并接受信息科技风险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九)牵头处理信息安全事件,及时向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安全事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信息安全审计和信息安全事件调查,打击金融计算机犯罪。
村镇银行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XXXXXX村镇银行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XX村镇银行(下文简称我行)征信业务运行管理,规范征信业务组织、操作行为,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是指我行从事与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信用活动相关的业务,包括:向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个人和企业征信数据、从征信系统获取客户信用信息、使用客户信用信息、处理信息主体异议等业务办理或使用中,严格按照管理制度用信以及保证客户征信信息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信系统,是指由征信中心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建立的,用于采集、保存、加工、整理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和企业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我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人,是指为办理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贷款(含委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贸易融资、保理、公开授信等业务以及与其相关的担保业务。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客户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个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信用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八条我行征信业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我行成立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行个人和企业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由主管征信工作的行长助理担任组长,成员由业务拓展部、风险管理部、内审合规部等职能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在内审合规部,部门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
征信数据保护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征信数据保护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引发广泛关注。
征信机构作为收集、整理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组织,其数据的保护和信息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征信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性,征信机构需要建立和完善征信数据保护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首先,征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数据保护制度,包括收集、存储、处理和使用个人征信数据的规范。
这些规范应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范围、目的和用途,以及个人信息处理和使用的限制。
征信机构应遵循信息主体明确授权的原则,严格保护个人征信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同时,征信机构应加强对数据相关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数据保护意识和技能,确保其遵守相关数据保护规定。
其次,征信机构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保护征信数据的安全性。
包括但不限于加密技术、访问控制、安全审计等措施,以防止非法访问、篡改和泄露个人征信数据。
征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漏洞检测,及时修补系统漏洞和强化安全防护。
对于重要的征信数据,征信机构应备份和存储在安全可靠的地点,确保在数据丢失或灾难发生时能够及时恢复。
此外,征信机构还应加强对合作伙伴的管理,确保他们同样符合征信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
征信机构应与合作伙伴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保护个人征信数据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在数据泄露和安全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同时,征信机构应定期审查合作伙伴的数据安全措施,确保其数据处理和存储的安全性。
另外,征信机构应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及时了解和适应法规和政策的变化。
征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和评估,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于个人征信数据泄露和安全事件,征信机构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和信息主体报告,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和修复。
总之,征信数据保护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于维护征信机构的声誉和用户信任至关重要。
征信机构应积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建立完善的数据保护制度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加强与合作伙伴的合作,与监管部门保持紧密的沟通,以确保个人征信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性。
征信合规信息安全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信业务合规管理,保障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司所有从事征信业务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征信业务合规和信息安全的基本要求,规范征信业务操作流程,保障征信信息安全,防止征信信息泄露、滥用和侵害。
第二章合规管理第四条我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征信业务合规开展。
第五条我司应建立健全征信业务合规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合规管理制度:明确合规管理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
(二)合规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提高员工合规意识。
(三)合规检查:定期对征信业务进行合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合规报告: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内部相关部门报告合规情况。
第六条征信业务人员应遵守以下合规要求:(一)不得泄露、篡改、损毁、非法提供或者非法使用征信信息。
(二)不得利用征信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不得违反征信信息查询、使用、保存等规定。
(四)不得利用征信信息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三章信息安全第七条我司应建立健全征信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征信信息的安全。
第八条征信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信息安全组织:设立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实施。
(二)信息安全制度: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安全工作的职责、权限和流程。
(三)信息安全技术:采用先进的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征信信息的安全。
(四)信息安全事件处理:建立信息安全事件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信息安全事件。
第九条征信信息安全管理措施:(一)物理安全:对征信信息存储、处理和传输场所进行物理隔离,防止非法侵入。
(二)网络安全:采用防火墙、入侵检测、病毒防护等技术,保障网络环境的安全。
(三)数据安全:对征信信息进行加密存储、传输和访问控制,防止信息泄露。
(四)人员安全:对征信业务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加强人员安全意识教育。
企业征信管理办法
乌苏利丰村镇银行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乌苏利丰村镇银行企业征信业务管理,规范企业征信业务行为,确保企业征信稳定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乌苏利丰村镇银行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乌苏利丰村镇银行企业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报送企业征信数据,建立用户体系,查询、使用(异议处理)、更正企业征信系统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等业务活动.第三条乌苏利丰村镇银行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依法合规、真实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乌苏利丰村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应当为借款人和担保人信息、密码等商业秘密保密。
第五条概念释义企业征信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建立的负责采集、整理及保存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及其他信息的数据库系统。
该系统为金融机构、借款人及担保人等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等提供信息服务,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数据是指乌苏利丰村镇银行提供的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票据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保函、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以及借款人、担保人的财务数据、企业概况等客户基本信息。
本办法所称异议是指借款人、担保人对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持否定或不同意见。
本办法所称异议处理是指经借款人、担保人申请,乌苏利丰村镇银行业务经办机构受理、核查、更正、反馈异议的行为.第二章部门分工与职责第六条信贷管理部门是征信业务管理牵头部门,参与业务部门主要有公司信贷业务部门及科技信息等部门。
第七条企业征信业务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本行企业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数据报送工作;负责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建立乌苏利丰村镇银行的用户体系,管理辖内用户;负责对接收到的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负责组织辖内企业征信业务培训;负责对征信工作的考核、评价及检查等工作。
征信合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征信数据的安全、准确、完整,防止征信信息泄露、滥用和误用,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征信合规管理1. 征信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征信业务规范,诚信经营,确保征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2. 征信从业人员应加强征信业务知识学习,提高业务水平,确保在征信工作中正确执行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定。
3. 征信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征信查询、使用、保存、处理和销毁等操作规程,确保征信数据的安全、合规。
4. 征信从业人员应加强征信信息保密,不得泄露、传播征信信息,不得利用征信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5. 征信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开展征信合规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1. 信息安全组织架构(1)成立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2)设立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征信信息安全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检查。
2.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1)制定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安全责任、权限和操作规程。
(2)建立健全征信信息安全管理流程,确保征信信息在采集、存储、传输、使用、处理和销毁等环节的安全。
(3)制定征信信息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范围、保密措施和责任。
3. 信息安全防护措施(1)采用物理隔离、网络安全、数据加密等技术手段,确保征信信息的安全。
(2)定期对征信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修复安全隐患。
(3)对征信信息系统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4. 信息安全事件处理(1)建立信息安全事件报告制度,确保信息安全事件得到及时处理。
(2)对信息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评估和整改,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四、培训与宣传1. 定期组织征信从业人员进行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其合规意识和安全意识。
2. 通过内部刊物、网络平台等多种渠道,宣传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知识,营造良好的信息安全氛围。
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征信信息的安全、完整和可靠,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征信业务范围内的所有人员、系统、设备以及涉及征信信息安全的相关活动。
三、征信信息安全责任1. 信息安全责任主体:我行各级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及全体员工均为征信信息安全责任主体。
2. 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征信信息安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3. 信息安全操作人员:负责征信信息系统的操作、维护和安全管理。
四、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1. 信息安全组织架构(1)成立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征信信息安全政策、制度和措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全行征信信息安全工作。
(2)设立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征信信息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2.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1)制定征信信息安全政策,明确征信信息安全的总体要求、目标和原则。
(2)建立健全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a.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安全责任、权限、流程、措施和奖惩等。
b. 信息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信息安全操作流程,确保操作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c. 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针对信息安全事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及时响应和处理。
3. 信息安全技术措施(1)加强信息系统安全防护,采用防火墙、入侵检测、病毒防护等安全技术和设备。
(2)采用数据加密、访问控制、身份认证等技术手段,确保征信信息传输、存储和访问的安全性。
(3)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漏洞修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 信息安全教育与培训(1)定期开展信息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信息安全意识。
(2)对新入职员工进行信息安全培训,使其了解并掌握相关信息安全知识和技能。
五、信息安全监督检查1. 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征信信息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信息安全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征信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信业务管理,保障征信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从事征信业务的各部门、各岗位人员,以及与本机构合作的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确保征信信息安全,维护征信市场秩序,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信息安全责任第四条本机构成立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征信信息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征信信息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应建立健全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六条各岗位人员应当遵守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征信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损毁或者非法提供他人。
第三章信息安全措施第七条建立健全征信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征信信息的安全。
第八条采集征信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他人个人信息。
第九条对征信信息进行存储时,应采用加密、脱敏等技术手段,确保信息在存储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征信信息传输过程中,应使用安全传输协议,确保信息传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一条对征信信息进行加工、使用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信息泄露、篡改、损毁。
第十二条未经授权,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征信信息。
第四章信息安全事件处理第十三条发生征信信息安全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扩大。
第十四条信息安全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按照要求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对征信信息安全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六条对在征信信息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泄露、篡改、损毁征信信息或者非法提供他人征信信息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业银行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征信合规管理,保障征信信息安全,防范征信业务风险,有效地减少违规行为,并对发现的违规问题能及时处理,从而保障本行征信业务的有序开展,根据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是指本行开展征信业务过程中内控机制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要包括人员管理、合规操作、技术保障以及落实相关征信管理要求。
第二章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原则第三条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应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注重合规、保障安全”的原则;2.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3.坚持报告原则。
第三章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内容第四条本办法中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情形:1.异常和违规查询情况;2.非法对外提供和违规使用的情况;3.账号和信用报告泄露的情况;4.其他可能引发本行征信业务风险或对本行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影响金融和社会稳定的情况。
第四章组织和领导第五条为加强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工作顺利开展,本行成立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领导小组组长由本行行长担任,副组长由本行分管行长担任,成员由各分支机构人员组成,其办公室设在合规风险部,负责人由合规风险部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为明确相关岗位责任,保证各部门间能合理分工、协同合作,实现征信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本行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的工作由领导小组进行统筹安排,各业务部门成员主要负责相应的征信信息查询、使用以及数据采集工作,并对录入的征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合规风险部成员主要负责查询操作人员和查询用户的管理、数据报送、异议处理、检查培训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和档案整理等工作。
第五章问责和报告机制第七条本行实行有效的违规问责约束机制,从批评、限制、纠正和惩处违规违纪的员工,杜绝违规恶习,并加强相应规章制度和案例分析培训,强化员工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理念。
征信安全规范化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征信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滥用,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征信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1. 信息收集与使用(1)征信机构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应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收集目的、使用范围、保存期限等信息,并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2)征信机构不得收集与征信目的无关的个人信息。
(3)征信机构使用个人信息时,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超出收集时的目的和使用范围。
2. 信息存储与处理(1)征信机构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技术手段,对征信信息进行存储、处理和传输,确保信息不被泄露、篡改或滥用。
(2)征信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存储管理制度,对存储的信息进行分类、加密和访问控制。
(3)征信机构应定期对征信信息进行备份,确保信息在发生故障或事故时能够及时恢复。
3. 信息共享与披露(1)征信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与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和测评机构共享征信信息。
(2)征信机构在披露征信信息时,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泄露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
(3)征信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与披露审批制度,对共享与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 信息安全事件处理(1)征信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事件报告、调查、处理和通报制度。
(2)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时,征信机构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3)征信机构应配合有关部门对信息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人员安全管理1. 征信机构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信息安全意识。
2. 征信机构应对员工进行背景调查,确保员工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3. 征信机构应加强员工权限管理,对员工操作权限进行限制,防止信息泄露。
四、监督检查1. 征信机构应定期对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问责制度
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问责制度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个人信息和征信数据的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和维护征信市场的良好秩序,征信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问责制度。
一、征信合规问责制度1.建立健全内部合规机制:征信机构应设立合规部门,负责制定征信业务的合规方针和政策,并组织相关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界规范。
3.设立合规风险防范机制:征信机构应建立合规风险防范体系,制定合规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保障征信业务的安全和合规运行。
4.加强对第三方征信机构的管理:征信机构应建立对第三方征信机构的管理机制,对其合规性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其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5.加强合规培训和宣传:征信机构应加强合规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和能力,加强对外界的合规宣传,提高公众对征信合规性的认识和信任。
1.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征信机构应设立信息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信息安全方针和政策,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意识培训。
2.制定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征信机构应制定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信息安全的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并建立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3.加强信息安全技术和设备保障:征信机构应投入足够的资源,采用先进的信息安全技术和设备,保障个人信息和征信数据的安全。
4.建立信息安全监控与审计机制:征信机构应建立信息安全监控与审计机制,对信息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和日志审计,及时发现和防范信息安全风险。
5.加强信息泄露防范与处置:征信机构应建立信息泄露防范和处置机制,做好个人信息和征信数据的加密保护,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结论: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问责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护征信市场秩序和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征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合规机制,加强合规监督与审核,设立合规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第三方征信机构的管理,加强合规培训和宣传。
同时,征信机构还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制定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加强信息安全技术和设备保障,建立信息安全监控与审计机制,加强信息泄露防范与处置。
《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征信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在开展征信业务过程中涉及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征信信息安全。
(二)安全第一:将征信信息安全放在首位,加强风险防范。
(三)责任明确:明确各部门、岗位在征信信息安全中的责任。
(四)持续改进:不断优化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信息安全水平。
第二章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内容:(一)信息安全政策:明确我单位在征信信息安全方面的总体目标和要求。
(二)信息安全组织:设立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信息安全工作。
(三)信息安全制度:制定一系列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如信息分类分级、访问控制、安全审计等。
(四)信息安全技术: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如加密、身份认证、入侵检测等,保障信息安全。
第三章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条信息分类分级制度(一)根据信息的重要性、敏感性、业务影响程度等因素,将信息分为四个等级:绝密、机密、秘密、内部。
(二)明确各等级信息的存储、使用、传输、销毁等安全管理要求。
第六条访问控制制度(一)根据用户职责和业务需求,对用户权限进行严格控制。
(二)采用身份认证、权限管理、访问审计等技术手段,保障信息安全。
第七条安全审计制度(一)对信息系统进行定期安全审计,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二)对用户操作行为进行审计,确保用户按照规定使用信息系统。
第八条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制度(一)建立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明确事件报告、处理、恢复等流程。
(二)对信息安全事件进行分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四章信息安全责任第九条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一)制定和实施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信息安全培训和宣传。
(三)监督和检查信息安全工作。
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问责制度
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规管理工作,增强自我约束能力,促进公司业务规范、持续、稳健发展,有效防范合规风险,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合规,是指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员工的执业行为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公司或员工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准则而使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合规管理人员,是指合规总监、合规部门工作人员及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专职或兼职合规风控专员。
合规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全面、审慎地履行岗位职责,并承担履职尽职责任。
第五条合规管理原则:(一)全员全面合规原则:公司在制度建设和业务流程设计上,通过完善相关合规管理制度与机制,使合规管理体系覆盖公司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所有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实用有效原则:公司合规管理的实施应从公司的业务规模、组织结构、发展状况、公司文化等实际出发,兼顾成本与效率,强化相关合规管理制度、流程设计的可操作性,提高合规管理的有效性。
(三)独立性原则:公司合规管理体系与经营管理体系相互独立;合规总监、合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与准则独立履行合规管理职责,任何部门、机构和个人不得防碍、阻挠合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四)科学创新原则:在公司已形成的管理方法和合规文化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国内外同行的先进经验,科学地通过制度性与灵活性的结合,对公司合规管理的定位、组织、机制、方法、手段等进行创新,以更好地为公司健康发展提供支持。
第六条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的目标是:(一)通过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使合规管理适应公司发展战略需求,并持续有效符合外部监管要求。
征信合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征信业务合规管理,保障征信信息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1. 成立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行征信业务合规与信息安全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工作。
2. 设立征信管理部门,负责征信业务合规与信息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3. 各部门、分支机构应明确征信业务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分支机构征信业务的合规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三、征信业务合规管理1. 征信业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确保征信业务合规。
2. 征信业务人员应定期参加征信业务合规培训,提高合规意识。
3. 征信业务人员应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查询、使用征信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损毁征信信息。
4. 征信业务人员应加强对征信信息的保护,防止信息泄露、篡改、损毁。
四、征信信息安全管理1. 建立健全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安全责任,确保信息安全。
2. 采用加密、访问控制等技术手段,保障征信信息安全。
3. 定期对征信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4. 对征信信息进行分类管理,确保敏感信息的安全。
5. 加强对征信业务人员的保密教育,提高保密意识。
五、信息安全事件处理1. 发现信息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件扩大。
2. 对信息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3. 对信息安全事件进行报告,按照规定时限上报上级单位。
六、监督检查1. 征信管理部门定期对征信业务合规与信息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责任部门及时整改。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征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本单位其他相关规定冲突,以本制度为准。
村镇银行征信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应急处置方案
村镇银行征信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应急处置方案村镇银行征信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应急处置方案为了保障村镇银行征信信息的安全,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应急处置机制及相应的处置方案。
以下是村镇银行征信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应急处置方案的概述:一、应急处置机制1.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村镇银行应设立专门的信息安全应急处置小组或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应急工作。
2. 应急处置流程: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应急处置流程,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确保处置工作的高效进行。
3. 应急演练: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升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应对意识,熟悉应急流程,确保在出现安全事件时能及时有效地应对处置。
4. 信息安全监控系统:建立信息安全监控系统,监测、预警与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以及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事件。
5. 安全培训与意识提高:定期组织安全培训与宣传,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知识的传播,减少信息安全事件的发生可能。
二、应急处置方案1. 事件上报:发现安全事件后,员工应立即上报到信息安全应急处置小组,提供详细的事件描述和信息。
2. 事件分类与评估:应急处置小组根据事件的特征和危害程度,对安全事件进行分类和评估,以便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 处置措施:根据安全事件的分类和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处置措施,包括隔离、封堵、修复、调查取证等,以保障信息安全。
4. 通知上级部门: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如需协调其他部门的支持,应及时通知上级部门,并协同配合解决问题。
5. 事件跟踪与总结:对处置过程进行跟踪和记录,并进行总结与分析,以便改进应急处置机制和方案。
总之,建立村镇银行征信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相应的处置方案,是保障村镇银行征信信息安全的重要举措。
通过建立科学的机制和方案,可以及时有效地应对安全事件,减少安全风险,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
同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和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整体的信息安全管理水平。
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信息安全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涉及征信信息管理的岗位、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征信信息采集、存储、使用、传输、共享、删除等环节,确保征信信息安全,防范征信信息安全风险。
第二章征信信息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本机构设立征信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征信信息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健全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关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二)组织开展征信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全员征信信息安全意识;(三)对征信信息采集、存储、使用、传输、共享、删除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征信信息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五)与征信机构、合作方等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维护征信信息安全。
第三章征信信息安全管理措施第六条征信信息采集(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需求采集征信信息,不得非法采集、使用征信信息;(二)采集征信信息时,告知信息主体信息采集的目的、范围和方式,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第七条征信信息存储(一)采用安全可靠的存储设施和设备,确保征信信息存储的安全性;(二)对存储的征信信息进行分类管理,采取物理隔离、访问控制等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第八条征信信息使用(一)征信信息仅限于本机构内部合法使用,不得非法提供、泄露征信信息;(二)使用征信信息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定,不得滥用征信信息。
第九条征信信息传输(一)采用加密技术传输征信信息,确保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二)对传输的征信信息进行实时监控,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条征信信息共享(一)征信信息共享应当遵循合法、必要、最小化原则,经信息主体同意后方可共享;(二)共享征信信息时,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征信信息删除(一)征信信息删除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定,确保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二)删除征信信息时,应当采取技术措施,确保删除后的信息无法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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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村镇银行
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XX村镇银行(下文简称我行)征信业务运行管理,规范征信业务组织、操作行为,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是指我行从事与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信用活动相关的业务,包括:向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个人和企业征信数据、从征信系统获取客户信用信息、使用客户信用信息、处理信息主体异议等业务办理或使用中,严格按照管理制度用信以及保证客户征信信息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信系统,是指由征信中心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建立的,用于采集、保存、加工、整理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和企业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我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人,是指为办理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贷款(含委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贸易融资、保理、公开授信等业务以及与其相关的担保业务。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客户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个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信用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八条我行征信业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我行成立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行个人和企业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由主管征信工作的行长助理担任组长,成员由业务拓展部、风险管理部、内审合规部等职能的部
门和各分支机构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在内审合规部,部门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
第十条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行核心业务系统、信贷管理系统、征信系统和机构信用代码系统的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等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指导、培训各机构征信业务;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或上级机构反馈的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机构进行修改;开展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人员的征信培训工作;做好信用报告异议处理的协调与处理工作;做好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工作,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即使上报征信管理员、查询员,做好用户备案工作;组织开展征信业务的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好全行用信工作,杜绝泄露、出售等客户的征信报告。
内审合规部为征信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个人征信系统和企业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和培训等工作;负责辖内分支机构征信数据质量,督导信贷人员及时纠正错误数据;负责征信异议的受理和核查工作。
各分支机构负责客户基本信息的录入,确保核心业务系统和信贷管理系统中客户信息和账务处理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符合
人民银行报送要求;保证征信业务合规合法,确保客户信用信息不被泄露。
第三章系统与用户管理
第十一条我行在征信系统中建立一级用户体系,其中总行设立管理员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征信查询用户。
第十二条用户代码是用户在征信系统中的身份标识,具有唯一性,不得设置公用代码、一人分配多个代码。
我行各级用户统一由全行系统管理员设置。
第十三条用户密码是用户登录征信系统的安全保证,由数字和字母组合构成。
首次登录时,必须更改密码,以后每月至少更改一次。
第十四条管理员用户密码须加盖骑缝章封存,交由所在部门负责人保管。
部门负责人接到新密码后须将原密码销毁。
第十五条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增加、修改用户及用户的权限。
第十六条我行管理员用户须建立用户管理登记簿,对用户创建、停用/启用、密码重置、权限修改等操作及时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重置用户密码,下列情况除外:
(一)用户遗忘登录密码,向管理员用户提出书面申请的;
(二)管理员用户发现用户密码被盗用,且无法及时通知用户更改密码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我行征信查询工作根据人民银行要求上线了征信查询前置系统,由客户经理在前置系统中录入客户信息,提交给审批人员,审批人员提交审核人员。
第四章信息报送管理
第十九条信息采集报送须获得信息主体授权,未经授权不得采集报送。
各分支机构报在查询客户征信信息时需客户填写征信查收授权书,并告知客户如发生逾期等情况,将报送客户不良信息。
第二十条征信数据报送遵循人民银行“T+1”数据报送要求,当日发生的信贷业务数据,于次日报送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我行客户信用信息由各分支机构采集,总行报送。
第二十二条各分支机构须配合管理员用户做好征信数据报送
监测工作,对数据报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联系管理员用户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我行不得违规向第三方提供客户信用信息。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分支机构要确保数据在采集、报送、存储、查询使用、异议处理等过程中的完整性和保密性,严格遵循《征信业管理条例》、人民银行和我行相关规定,确保数据不被泄露。
第二十五条各分支机构在查询、打印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信用报告时须获得客户书面授权。
除下述情况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客户信用报告。
(一)审核客户信贷业务申请的;
(二)审核担保人主体资格的;
(三)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四)对已发生信贷业务进行风险跟踪管理的;
(五)处理异议和投诉的;
(六)法律规定可以查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内审合规部须定期组织开展征信工作检查,对用户设置、数据报送、信息查询和使用、异议处理、档案管理、信息安全以及相关内控制度建设、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征信业务严格遵循《征信业管理条例》、人民银行和我行相关规定,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告我行及当地人民银行。
第二十七条通过征信系统查询、打印的信用报告和相关资料属内部重要信贷业务资料,不得外泄。
第二十八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征信系统查询结果和信用报告用于其它目的。
第二十九条我行用于征信系统运行的计算机实行专机专用,不得下载或安装与系统无关的软件;定期进行病毒检查和网络访问安全监测,做好系统日常维护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制定、修订征信业务管理制度,须及时向我行和当地
人民银行报备。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XXXXXX村镇银行负责制订、解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