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以及适用研究.docx
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自法国路易十四时代颁布《商事条例》(1673年)算起,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现象也层出不穷,于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出。
本文将从该制度的起源和发展、适用情形、构成要件等方面入手,对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加以研究。
标签: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形构成要件确立意义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概述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涵义。
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针对股东特别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导致事实上的不公平和利益失衡的情况下而设立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
1905年,美国法官山·伯恩(Sanborn)在审理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时,在判决书中写道,“就现有的权威判例而言,如果说可以归纳一些一般规则的话,那么这一条规则就是,公司应该被视为一个法律主体,并且一直到出现充分的相左的理由为止。
但是,当法律主体的提供被用于侵害公共利益,将违法行为正当化,保护欺诈或者袒护犯罪时,法律则将公司视为数个自然人的联合组织。
” 这项判决,通常被认为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起源。
随后,该制度很快被德国、法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效仿,并逐渐被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普遍接受并有所发展。
3.中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新的公司法颁布之前,旧公司法中没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事实上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证明问题研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证明问题研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其在发挥积极作用之时,也显现出了其固有的”道德危险因素”[1],该表现是公司的独立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极易导致股东滥用,逃避责任,并最终侵犯公司债权人利益。
我国《公司法》确立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却仅规定实体法律规则,对该制度得以实现的诉讼规则基本没有涉及。
由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许多独特性,所以本文将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证明问题进行研究,以求解决该规则在司法实践运用中的一些问题。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指为阻止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及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及其背后的股东的独立人格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使得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及其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2】从我国《公司法》第20条及其第64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很简略,并且过于原则化,从而给予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其中我国对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涉及到诉讼规则的只有第64条,这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一种仅能通过司法救济的制度的定位很不相符。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证明对象在司法实践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据我国《公司法》第23第3款的规定,本人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要件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证明对象包括以下四点:1、主体要件责任主体为股东。
一般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是股东,但是基本上只有持股达到掌握公司控制权的股东才有可能利用其优势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来为自己谋取不法利益。
所以让其他股东承担其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当然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的要求。
因此,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一般为控股股东,但是在股东出资不足时,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主体可以是任意股东。
权利主体为债权人。
主张公司人格否认的是债权人,其债权必须是因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而受到侵害的债权。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论文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论文[内容摘要摘要:关联交易是一种不为法律禁止的客观存在,然而,由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特定利益关系,关联交易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公平及滥用的巨大风险,因此,关注和规制关联交易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本文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出发,对关联交易行为中引进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摘要:公司法人格否认关联交易债权人利益保护公平、正义是法的永恒价值目标。
虽然利益是市场经济中各种商事主体追逐的目标,但这种趋利行为不应建立在妨害他人的权利行使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基础上。
关联交易是伴随着公司制企业的发展和以公司为联结点的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产生的一种较为复杂的经济现象。
作为关联各方实现利润追求的手段,关联交易具有促进公司规模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降低交易费用等功能,因而在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也为各国法律所认可。
然而,由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特定利益关系,关联交易不可避免地产生交易上的不公平,而给其他利益主体造成损害,从而最终背离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当然,“关联交易本身并不就是一种犯罪、侵权或必然地侵害公司利益,它只是一种事务的状态(astateofaffairs),或者说是一种潜在的风险(acontingentrisk)。
”但正是因为这种风险及人们对其公平性的疑虑,长期以来法律为了维护交易的公平和平安,在关联交易的规制上进行了种种的尝试和努力。
本文试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出发,对关联交易行为中如何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进行有益的探索。
一、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对我国公司法形成的挑战前几年,资本市场上讨论较多的是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粉饰报表,进行盈余操纵。
近年来,控股股东将上市公司作为“提款机”,通过和被其控制的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处置自己的不良资产、套现资金,将上市公司的利益转移给母公司或其控制的关联企业的事件时有发生。
传统公司法认为,股东和公司债权人是两类性质不同的利益主体。
一般而言,公司以其名义对外订立契约,其权利义务由本公司承受,公司债权人必须向公司直接请求,而不得以股东为债权人请求履行债务。
《公司法》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合理性探讨
反向人格否 认制度的完 善建议
PART 1
单击添加章节标题
PART 2
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概述
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定义
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是指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是指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未来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指导,为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 据和操作指南。
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可信度,为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实施提供更加充 分的信息支持。
推动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未来还需要加强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研究和探索,不断完善该制度,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 要。
YOUR LOGO
《公司法》反向人格 否认制度合理性探讨
,a click to unlimited possibilities
汇报人:
时间:20XX-XX-XX
目录
01
添加标题
02
03
04
05
06
反向人格否 认制度概述
反向人格否 认制度的合 理性
反向人格否 认制度的适 用条件
反向人格否 认制度的实 践案例
加强信息披露监管: 建立有效的监管机 制,对违反信息披 露规则的行为进行 惩处
提高信息披露意识 :加强宣传教育, 提高企业和个人的 信息披露意识
建立信息披露信用 体系:对企业的信 息披露情况进行信 用评级,促进企业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PART 7
结论与展望
结论: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具有合理性,有助于保护债 权人利益、防止滥用公司人格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试论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
试论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摘要:我国在新《公司法》中引进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旨在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公司法人格否认是对公司法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补充和矫正,在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过程中,应当以必要为限,并且应当经过审判程序,保障相关股东充分的诉讼权利。
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债权人一、公司法人格否认适用的前提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格否认是针对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所提出的一个概念。
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鼓励了创业者和投资者的经营活动,有助于社会效率的提高,具有巨大的价值。
然而,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在国内外的公司发展历程中,均出现了大量的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来侵害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的情况。
为了规制同样存在于我国大量的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我国新公司法在第20条第3款明确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时至今日,公司法人格否认或者说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已为两大法系所共同认可,并适用于各国的司法实践中,有效地矫正了滥用法人独立人格的现象,维持和推动了公司制度的健康发展。
学者一般认为公司法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一般原则,而公司法人格否认应当是例外情况。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表明了法律的这样一种价值取向,即:法律应当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作为一般原则;同时,又不能容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的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解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解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解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者:昆山律师发布时间:2013-7-24 阅读:1068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设立背景及其特点(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设立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中第3款是修改后公司法的新增条款,其明确了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是一条典型的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定。
该条款引起国内广大学者热议。
几乎所有公司法学者都认为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就是对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有学者甚至评价认为,我国公司法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上升为成文法是一项大胆的创举,是对世界公司法的贡献。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背景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独立责任是现代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基本标志,也是我国公司立法的责任基础,公司法人格制度将公司、股东和公司经营管理者三者的人格予以明确区分,即三者均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民事主体。
人格独立也就意味着财产独立、意志独立,这就意味着各自的债权人不可以超越债务人本身而追向另外主体的财产主张债权。
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公司法人格制度不仅很好地维护了公司、股东以及公司经营管理者的权益,同时也比较好地维护了公司、股东以及公司经营管理者三者各自债权人的权益。
然而这潜藏着一种道德风险,即股东可利用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人格这层"面纱",以公司作为其从事不法活动和欺诈债权人的理由。
所以当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被公司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的滥用打破时,便需要一种衡平的法律制度来纠偏校正,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浅谈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要: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独立的人格,股东承担有限的责任,形成股东有限责任制度。
该制度存在缺陷,公司法设置法人格否认制度来对公司法人制度予以弥补与完善。
本文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内涵、渊源、本质特征、认适用的条件、适用的程序以及以适用的情形予以阐述。
关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持着谨慎的态度予以思考并对相应问题进行阐明。
关键词:公司独立人格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法人、人格、公司三者合为一体,形成公司法人制度。
法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基本特征。
股东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股东可能滥用其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利益,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
我国公司法明确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但条文规定笼统,制度具体运用阐述粗略,操作性不强,且未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问题。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之内涵张汉槎认为特定情况下,法律不顾公司的特性,追溯公司法律特性后面的经济实情,从而责令特定的公司成员直接承担公司义务与责任,称为揭开法人团体面纱。
森本滋教授称法人格否认的法理,是指按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当认为某公司所保持的形式上的独立性违反了正义、衡平的理念时,或者公司所具有的法的形式超越了法人格的目的,非法地加以利用时,并不全面否认公司的存在,而是认定它作为法人的存在的同时,针对特定事例,否定其法人格的机能,以保障公司与股东在法律上一视同仁的地位。
王利明称揭开公司面纱指司法审判人员在特殊情况下对公司的股东特别是董事在管理公司的事物中,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造成公司债权人的损害,应不考虑公司的独立人格,而要求公司的股东向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
朱慈蕴认为法人格否认是为阻止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之要求而设置的一项法律措施。
《2024年公司人格否认中过度支配与控制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公司人格否认中过度支配与控制认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发展,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商业运营中显得愈发重要。
这一制度旨在防止公司法人滥用其独立法律地位,从而保护股东、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
然而,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过度支配与控制的问题频繁出现,对公司的正常运营及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认定带来极大的挑战。
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认定依据、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二、公司人格否认与过度支配、控制的定义公司人格否认,是指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要求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公司的法律责任。
而过度支配与控制,则是指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其权利,对公司实施不当的控制和支配行为,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或法人地位受到损害。
三、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认定问题(一)认定依据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内部文件。
同时,还需要考虑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股东的行为等因素。
(二)存在的问题1. 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导致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存在差异。
2. 证据收集难度大: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证据往往难以收集和保存,导致认定难度加大。
3. 保护力度不足:现行法律对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惩罚力度不足,难以有效遏制此类行为。
四、解决过度支配与控制认定问题的对策(一)完善法律法规应制定更为详细的法律法规,明确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认定标准、处罚措施等,为法院处理相关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强化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司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行为,防止其对公司法人地位的损害。
(三)加强证据收集与保全为便于认定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行为,应加强证据的收集与保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内部文件的收集、对相关人员的调查取证等。
(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使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等能够及时获取公司的运营信息,有助于认定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行为。
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案例研究及完善建议
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案例研究及完善建议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公司与公司股东、公司与公司员工等之间在法律上具有独立地位的制度。
在过去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一些问题,但也有一些成功的案例可以进行研究,为完善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提供一定的借鉴。
首先,我们可以从公司破产案例入手,来研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情况。
例如,某公司由于管理不善导致破产,公司资产无法偿还债务,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成为争议焦点。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判定公司人格是否应该否认,以及公司股东、公司员工的责任问题都值得深入研究。
其次,可以从公司经营管理的案例中来分析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运作情况。
例如,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违法行为,公司人格是否应该否认,公司股东、公司员工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问题,都是需要研究的重点。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实践中的不足之处,从而提出完善的建议。
在完善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建议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首先,应该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公司对公司股东、公司员工的监督和管理。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运作需要建立在公司良好的经营管理基础之上,公司治理的健全将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降低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风险,从而减少公司人格否认的可能性。
其次,应该建立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标准,明确公司人格是否应该否认的条件和程序。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应该建立在法律的明确规定之下,公司人格是否应该否认的标准应该清晰明了,公司人格否认的程序应该合理规范,从而避免公司人格否认的滥用和不当适用。
最后,应该建立公司人格否认的追溯制度,加强公司的追责和问责机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建立不应该成为公司逃避法律责任的工具,公司应该在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况下,依然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应该能够被追究,公司的公司人格否认应该能够被追溯,公司的公司人格否认的追溯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公司的合法合规经营,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
浅谈“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及其适用范围
定》 3 条规定等。 第 5 终于在千呼万பைடு நூலகம் 中,0 5 2 0 年在《 公司法》 2 条 第 O 对此作原则规定 , 从而既确认 该制度 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 又为最高法
院今后 出台详尽的司法解释预留下 了制度接 口。 二 、 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范 围 公 在 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开放进程 中, 公司法 的演进不仅要
周步巍
摘 要 我国于 20 年颁布新公 司法, 05 在该法第 2 0条首次确定了‘ 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 司人格否定制度与股东有限责 公 . 任 制度一 张一 弛 , 同构 成 了现 代公 司制度 的核 心 内容.本 文指 出应通 过对 公 司人格 否 定制度 的适 用条件 的准确把 握 , 共 对
文章 编号 :090 9(090 —6・2 10—5 2 0 )70 1 2 0
这堵墙依然矗立” @ 。 公司人格的兴起根源于西方社会的文化传统, 经济学家艾尔弗雷 外的所有其他 内容而言, 德・ 马歇尔认为, 影响人类行为的众多因素中, 只有两种是最为持久
我国 自 1 8 9 8年< 民法通 则》 引入法人概念 以来 , 伴随着改革开放 中国的企业 也如雨后春笋般 出现 , 因法人这一章 但 的: 一是宗教 , 另一个是经济 。 在西方社会, 宗教与经济之间具有共容 政策的全面实施,
性, 借此 引发 了资本主义在西方社会的勃兴, 公司人格也在这种背景
内容缺少规范性的限定, 各诈取巧夺者应运而生, 大肆玩弄“ 拉线木偶
、 糖葫芦公司 皮包公司”滥用公司的法人资格 , 、 违法侵 下得以孕育产生。 当独立的法人资格、 股东的有限责任 以及资本的合 游戏” 注册“
股性和可转让性三者有机的结合在一起, 才孕育出现代的公司独立法 占和转移公司财产、 悬空债权、 欺诈坑害债权人的情形比比皆是。 9 3 1 9
公司集团背景下的法人格否认:一个实证研究
公司集团背景下的法人格否认:一个实证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企业组织形式的不断创新,公司集团已成为现代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集团复杂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挑战,特别是在法人格否认方面。
法人格否认,即在特定情况下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格,使其背后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法律责任,是公司法领域的重要议题。
本文旨在通过实证研究方法,深入探讨公司集团背景下的法人格否认问题。
我们选取了近年来国内外典型的法人格否认案例,通过对比分析,揭示了公司集团在法人格否认方面的主要特点和趋势。
我们也从法律、经济和社会等多个角度,深入剖析了导致法人格否认的关键因素,并探讨了其对公司集团治理结构和法律制度的影响。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完善公司集团法律制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供有益的参考。
也希望引起社会各界对公司集团法人格否认问题的关注,共同推动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发展。
二、公司集团法人格否认的理论基础在公司集团背景下,法人格否认理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该理论主张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忽略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追究公司背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这一理论的基础源于对公司法人制度的深入理解和对公司集团运作特点的分析。
公司法人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在法人制度下,公司被视为独立的法律实体,拥有独立的财产权、经营权和诉讼权。
这种制度设计有助于明确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公司的独立运作和自主发展。
公司法人制度并非绝对,其存在的前提是公司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维护公司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当公司违反这些原则时,法人格否认理论便应运而生。
公司集团运作的特点使得法人格否认理论尤为重要。
公司集团通常由多个公司组成,这些公司之间通过股权关系、控制关系等方式相互关联。
在集团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滥用公司法人格、逃避法律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等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司法人制度的公平性和正义性,需要通过法人格否认理论来予以纠正。
浅谈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谈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本文概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被称为“刺破公司面纱”或“公司法人格否认”,是公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起源于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并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
该制度的核心在于,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法院可以揭开公司的“面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制度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初步建立到不断完善的过程。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逐渐确立并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由于立法规定较为原则、司法实践缺乏统一标准等原因,该制度在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深入研究和探讨,分析该制度的理论基础、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实践操作中的难点和争议。
文章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出发,结合国内外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进行系统的梳理和评述。
在此基础上,文章还将提出完善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建议,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现代公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基础主要源于法人独立人格原则的相对性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
这一制度旨在防止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被滥用,确保公司法人制度的有效运行。
法人独立人格原则的相对性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
根据法人独立人格原则,公司作为法人,具有与股东相分离的独立法律地位。
这种独立性并非绝对。
当公司被用于非法目的或成为股东规避法律责任的工具时,法人独立人格原则的相对性便显现出来。
此时,法律有权穿透公司面纱,追究背后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提供了道德和伦理支撑。
《公司法》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合理性探讨
《公司法》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合理性探讨关键词公司法债权人公司股东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目前公司发展过程中,人格独立制度在很多公司都有着重要应用。
实际应用中,针对公司债权人来说,公司以自身资产为主要载体,从而对其承担无限责任。
而对于公司股东来说,则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有限的责任。
然而在实际的公司运营中,这些制度却成为了股东逃避个人债务的工具。
因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公司采用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制度手段,来杜绝一些人格独立制度的负面使用,这有着一定的应用意义。
一、《公司法》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概念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是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具体来讲,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包括内部反向否认和外部反向否认两种制度体系。
其中内部反向否认制度的有关主体是公司股东,通过公司在法律层面上成为自然人的形式,让公司能够享受一种自然人的权利,从而不对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至于外部反向否认制度,公司的债权人出于维护自身权益为主要目的,提倡通过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合的方式,用股东财产来偿还整体债务,从而降低债权人的经济损失。
针对这两种制度形式,目前司法实践对此仍然有着一定的争议,所以就更需要对《公司法》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概念进行完善,能够让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是广大学者和专家需要深层次研究解决的问题。
二、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一)股权执行程序首先为了保证股权执行程序的合理性,建立起反向人格否认制度非常有必要。
一般来讲公司在为债权人偿还债务的时候,可以利用股权作为抵押。
这种制度在法律中虽然也有着明文规定,但是并不意味着整个程序是没有不足的。
比如公司股东出现了恶意转让财产的行为,并且转让的财产会高于在公司所持有的具体股票。
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在股权程序执行以后,债权人仍然会有着竞技出入,出现较大的效益亏空。
而且有关股权执行程序标准也不够统一,缺乏一种规范性程序执行,往往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容易受到多种外部因素的影响,对于一些债权人的效益难以保证。
论述我国公司法的人格否认制度
一、概述在我国公司法中,人格否认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机制,对于公司治理和法律责任的界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人格否认制度是指法律上将公司与其股东或管理人员的法律地位区分开来,使公司拥有独立的法律主体性质。
本文将从我国公司法的角度,对人格否认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和论述。
二、人格否认制度的历史渊源人格否认制度最早出现在19世纪的欧洲法系国家,其初衷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在我国,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司法的立法过程中。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公司治理的关注,人格否认制度逐渐被引入到我国的公司法中。
2005年颁布的《公司法》中,也首次对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依据在我国《公司法》中,人格否认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独立法律主体性质:《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这一规定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基础。
2. 公司债务与股东责任的界定:《公司法》对公司债务和股东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使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法律责任得以区分,有利于保护公司的债权人利益。
3. 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公司法》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股东、董事、监事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一系列规定,使公司内部的权力关系得以明确,有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和稳定经营。
四、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与作用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1. 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人格否认制度的实施,使公司与其股东、管理人员之间的法律地位得以区分,有效保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有了人格否认制度的保障,公司在开展经营活动时更加注重规范合法,遵守法律法规,有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
3. 提高公司治理效率:人格否认制度的存在,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设置和有效运作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五、人格否认制度的局限性与完善尽管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但其也存在一些局限性,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提升:1. 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有限:目前我国《公司法》中对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还存在一些局限,需要进一步扩大其适用范围,使其更加具有普适性和实用性。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一种有用的工具,可以保护股东、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免受公司的法律责任的影响。
通过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可以赋予公司可以像个人一样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本文将详细讨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依据,以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依据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根据该法律,公司可以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但可以通过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来否定公司对相关责任的承担。
即,公司可以选择否定其对责任的承担,这在我国的法律当中有明确的规定。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应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应用首先应从保护股东、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出发。
例如,若某公司进行企业结构改革,新设立的子公司对原公司存在投资关系,则原公司也可以采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来否定其对新子公司的债务负担。
此外,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也可以用于保护公司的经济财产。
例如,若公司投资或者拥有的财产遭受了外部损害,原财产所有人或者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将法律责任转移至公司,以减轻其自身的损失。
三、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未来发展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将在未来更加广泛地应用于实践中。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不仅可以保护股东、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而且也可以促进公司稳定发展和企业创新。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将逐步为企业发展带来更多有利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依据,并可以用于保护股东、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还可以用于保护公司的经济财产,未来有望发挥更大的作用。
然而,应当谨慎地选择是否采取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以免发生纠纷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隋海波!长春工程学院管理学院"长春#$%%&#’摘要(论述了我国)公司法*确立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意义"分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适用场合+举证责任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以确保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不因权利滥用行为而破坏,关键词(公司法人人格-人格否认-人格否认的适用中图分类号(./&&0&/#0/#文献标识码(1文章编号(#%%/23/45!&%%5’%62%%$52%$&%%5年#月#日生效的新)公司法*第&%条规定(7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8这条规定在我国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是"如果债权人滥用这一权利"公司制度就被完全否定了,因此"在)公司法*确立了新制度之后"就有必要认真研究如何在实践中适用这一制度的问题,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含义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支柱"是区分公司与其他企业形态的核心依据,公司法人人格独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即股东的出资形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以其代表人的名义独立行使对该财产的权利-二是公司独立承担财产责任"即公司以其全部独立的财产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而公司的股东与公司的债权人并无直接联系"其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收稿日期(&%%52%52#9作者简介(隋海波!#/4#"52’"男!汉’"黑龙江齐齐哈尔"副教授主要研究民商法+建筑房地产法理论及教学,担清偿责任,公司的独立责任和股东有限责任相辅相成"公司的独立责任必然决定股东有限责任"股东有限责任又意味着公司的独立责任,可见"公司财产是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得以清偿的唯一保障,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必然受到损害,因此"我国新)公司法*借鉴西方国家相关判例制度"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因为该制度是将掩盖在公司身上的法人面纱去掉"责令背后的股东承担责任"因而又称7刺破公司面纱8或7揭开公司面纱8,这一制度是为防止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和公司独立人格制度因被滥用而产生的弊端"以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司法审判人员可基于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在诉讼个案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而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其效力不及于公司其他法律关系,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在肯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用的同时"也应看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弊端(它无疑加重了公司股东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是肯定公司股东对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股东的积极性将带来巨大的损害"因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只能在特定情况下适用,!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作为一种特例在特殊情况下对公司法人适用"应遵循以下适用条件(#:公司必须合法设立并且具有独立的人格,公司设立合法有效是公司取得独立人格的前提"也是公司人格否认的前提,各国公司法都对公司的合法5 $有效及公司享有独立的人格规定一系列的条件!如要有独立的财产"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成立等$如果公司欠缺以上条件!其设立就被认为无效!公司不能成立!股东也不会享有因公司人格独立而产生的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公司人格否认也就毫无意义$另外!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解散后!其法人资格也随之终止!公司不复存在!亦不产生人格否认!因此!公司设立合法有效且有独立人格是公司否认的前提条件$%&主体条件$由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通常基于个案认定!因此其适用的主体条件必须包括双方当事人’一是公司人格的滥用者!指滥用公司人格的积极股东和支配股东!不包括消极股东及非支配股东#二是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相对人$(&行为条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应当有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和行为!表现为对公司具有实际支配力的股东利用公司人格作为逃避债务!规避法律责任或从事非法活动的工具!如滥用公司人格回避合同义务"滥用公司人格造成公司形骸化等$)&结果条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且该损害的发生与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程序条件$能够做出公司人格否认的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严肃性和审慎态度!以更好地维护公司法人制度$+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场合在我国的司法审判中!应当在以下场合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资本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也是公司取得独立人格的前提之一$如果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则公司将失去独立存在的物质基础!公司独立人格也会受到质疑$但是!公司资本不足并非是指公司资本不符合法定最低资本额!如果公司骗取登记!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以至于注册资本低于法定最低资本额的要求!则公司的成立先天存在瑕疵!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得请求法院解散公司!而不是依个案否认公司法人人格$这里所说的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这是基于经济要求而非法律要求!如甲公司从事汽车经营!但其资产却远小于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费用!则视为资产不足$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表明公司股东缺乏以公司经营事业的诚意!而意欲利用较少资本经营较大事业!从而利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移给公司的债权人$在适用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而否认公司人格时!美国的相关做法对我们有借鉴价值$在美国的判例中!在以公司资本额多少来决定是否揭开公司面纱时!还与公司债务的性质有密切的关系!如果是合同之债!法庭通常不会以资本不足为理由揭开公司面纱!因为债权人缔结合同是自愿的!事先应当调查对方的资信情况!除非对方在缔结合同时虚报或隐瞒了公司的资本状况!有欺诈行为#如果是侵权行为之债!受害人是被迫地成为公司的债权人!对侵权公司无法事先选择!法庭认为公司的营业风险高!而公司资本相应不足!就可能以资本不足为由揭开公司面纱!让股东以个人财产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利用公司逃避合同义务$公司成立的目的在于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如果股东设立公司仅仅为利用公司人格而逃避合同义务!则公司人格独立性之价值就值得怀疑$所以!在公司被用来作为逃避合同义务的场合!公司的法人人格通常也被否认$公司被用来逃避合同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为逃避合同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如竞业禁止义务"商业保密义务"不得制造特定商品的义务等#+%,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债务!主要是将公司资产转移到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债务#+(,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 (&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利用公司规避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如为了逃税"洗钱等非法目的而成立公司!均系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有违法人制度的根本宗旨!缺乏存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因而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揭开公司面纱$)&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实质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公司失去独立存在的价值$在实践中!公司人格形骸化主要表现在公司被股东不当控制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财产"业务与组织机构的混同$+-,股东对公司的不当控制!指股东通过对公司的控制而实施不当影响!使公司丧失了独立的意志和利益!成为股东谋取利益的工具$这种情况的典型表现就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上$母公司往往大量持有子公司的股份!可以通过子公司的公司管理层直接对子公司实施控制$子公司在此种情况下!无独立意思而言!因此其人格独立也是大打折扣的$此外!母公司还通过种种手段把母公司的呆"坏账全转给其控股的公司!使其成为母公司的呆"坏账.回收/(隋海波’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站!"这种情况严重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所以对此种情况应采取公司人格否认#否认子公司的独立人格而直接把责任追加于母公司"$%&财产混同#指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的股东或其他公司的财产做清楚的区分"此时公司缺乏独立的财产#也就缺乏了作为独立人格存在的基础"财产混同可以表现为公司与股东财产的同一或不分#也可表现为公司与股东利益的一体化"$’&业务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与股东从事同一业务#且业务的进行不加区分#大量交易活动形式上的交易主体与实际主体不符合或无法辨认"$(&组织机构混同#指公司与股东在组织机构上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叠"这样#公司与股东之间尽管形式上独立#但实质上互为一体#公司也因失去独立的意思机构而失去独立性"$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举证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司法审判人员基于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在诉讼个案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而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因此#作为诉讼案件的当事人能否达到否认公司人格的目的#关键是提供相应的证据"一般情况下#在公司人格否认案件中#应当由提起诉讼的相对人承担证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造成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下的人格否认#应坚持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提出是市场发展的产物#它弥补了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种种漏洞"可以预见#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基于公司人格否认而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将会越来越多"而新+公司法,对这一制度只是做了原则规定#具体关于滥用公司人格的情形)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条件)支配股东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责任等问题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中详细规定#以便在实践中操作"参考文献-./赵旭东0新公司法讲义-1/0北京2人民法院出版社# %334056789:;;<=>:7=?6?@789A B A79C?@789 D=A E9F:E D?@>?E;?E:79;9E A?6:<=7BG H I J K L M N O$P Q R S S T S UVW X W Y Z[Z X\#]R W X Y Q R^X_X‘\a\^\Z S Ub Z Q R X S T S Y c#]R W X Y Q R^X.’33%.#]R a X W&d e A7E:>72f g L hi K i j kK l K m n o j hp g jL q i O k p K l r jO s i k O p j r p L l t p g jL l p j k j h p hO sr k j u L p O k hp g k O v t gp g jh n h p j q O sp g ju L h M k j t K k uO s r O k i O k K p j i j k h O l K m L p nj h p K w m L h g j uw np g j x O q i K l n y K zO s x g L l K0f g L h K k p L r m j K l K m n h L h p g j i k O i j k K i i m L r K p L O lO s p g j h n h p j q O s u L h k j t K k uO s r O k i O k K p jK l uh p K p j hp g j k j m K p j u h v t t j h p L O l h L l m j t L h m K p L O l L l O k u j k p O i k O p j r p p g j h g K k j g O m u j k{hm L qL p j um L K w L m L p nK t K L l h p p g jr k j u L p O k hK w v h L l t p g j L k i k L|L m j t j0}9B~?E D A2r O k i O k K p ji j k h O l K m L p n*u L h k j t K k uO s i j k h O l K m L p n* K i i m L r K p L O lO s r O k i O k K p j i j k h O l K m L p n!’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33"##$(&。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研究——以关联公司为中心
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述
1 1公 司 法人人 格 否认 制度 的 内涵 .
公 司 人 格 否 认 制 度 , 指 为 阻 止 公 司 是 的 独立 人 格 被 控 制 股 东滥 用和 保 护 公司 债 权 人 利 益 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具 体 法 律 关 就 系中的特定事实 , 否认 公 司 与 其 背 后 的 控 制股 东 各 自独 立 的 人 格及 控 制 股 东 的 有 限 责任 , 令 公 司 的 控 制 股 东 对 公 司 的 债 权 责 人或 社 会利 益直 接 负 责 , 实现 社 会 公 平 、 以 正 义 的 目的 而 设 置 的一 种 法 律 制 度 。 司 公 人 格 否 认 制 度 在 美 国公 司法 中 被 称 为 “ 揭 开 公 司 的 面 纱 ”L fig t e v i o ( itn h e l f Ic ro ain , 国法 中则称 其 为“ 破 公 n op rt :英 o 刺 司的面纱 ” i c g t ec r oain SV i 。 ( e i op rt ’ e : P rn h o l 这 一 制 度是 美 国法 院 在 审 理 公 司纠 纷 案 中 首 创 的 一个 判 例 法原 则 。9 5 , 国法 官 10年 美
.
摘 要 : 司人格 否认 制度 , 公 是在公 司法人 制度 的基础上对立 和发展起来 的一 项重要的公 司制度, 它是对公 司法人人 格溢 用的揭 穿, 是对 公 司法人 的人 格机 能在不 能满足公 平 公正理念 的条件下 , 对于公 司人格 的摒弃 。 文阐述 了公 司法人人 格 否认 翻度 的 内涵和适应 条件 , 本 分析 了公 司法人人格 否认 制度 在关联 公 司的适 用情 况概 述 , 出 了对我 国公 司法 关联 公 司人格 否认 予 以完善 的建议 。 提 关键词 : 司人格 公 司法人 人格否认 关联 公 司 公 中图分类 号 : 2 F 2 7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 7 —0 8 ( o ) 7 b 一 1 — 2 1 6 4 9 x 2 1 o ( ) 0 9 0 0 9 用 公 司 人 格 的 行 为 人 主 观 上 必 须 有 过 错 。 公 共 利 益 , 司 的独 立 人 格 成 为 逃 避 法 律 公 而对 于 这 种 过 错 , 的 学 者 认 为 应 当 是 故 责 任 的 工 具 或 者 障 碍 , 露 了公 司法 人 制 有 暴 度的漏洞。 意而 不是 过 失 , 者 也 赞 同 这 种 观 点 。 笔 般 说 来 , 持 法 院 揭 开 公 司 面 纱 的 支 ( ) 为 要 件 。 求 股 东 在 客观 上 实施 3行 要 了不 正 当 使 用 或滥 用 公 司人 格 之 行 为 。 而 理 由 主要 有 以 下 几 点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及其适用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及其适用[内容提要]: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以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现象接踵而至,各国立法或实践纷纷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对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加以修正和补充,以平衡公司与股东的权利和股东与债权人的风险。
我国也应该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以健全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立法。
[关键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人人格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现代的基本形态,以有限责任为其主要责任形式。
然而有限责任的主要弊端事对债权人保护的薄弱。
这种薄弱表现为:当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致使债权人利益受损时,债权人不能直接对股东提出赔偿请求,因为公司的有限责任和独立人格使公司与股东分开,庇护了股东免受债权人的追索。
公司的独立人格被不当使用,公司的人格掩盖了个人的不法行为,造成了债权人的损害,因而对公司的独立人格不予以考虑,直接追究股东的个人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应运而生。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概述(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定义公司法人人格是指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资格。
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当责任,这就是有限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又称“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或“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①。
探究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价值两面性,也许我们能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找到缘由。
书中曾精辟地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研究
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研究[摘要] 从美国判例法中走出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对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的有益补充和完善,是建立在公司有限责任基础之上的。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0 条已大胆引入了这一制度,但是,由于该条表述过于笼统,现希望通过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浅析并结合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发达国家的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对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从立法、司法上提几点建议。
[关键词] 公司人格否认适用范围完善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释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肇始于美国判例,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
英国称之为“刺破公司的面纱”,美国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德国将其称为“直索责任”。
而日本则称为“公司人格形骸化理论”等,虽然称谓不同,但基本内涵殊途同归,都显示了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①其内涵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可以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其价值在于对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但适用时需准确理解该制度的含义: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对法人独立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剥夺,而是在特定的、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对已经丧失独立人格特性的法人状态的一种揭示和确认,其效力仅局限于个案,而非根本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
二、对目前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分析首先,从我国公司立法所确定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看,缺乏可操作性。
新《公司法》第20 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突破了传统的股东有限责任,充分保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但新《公司法》第20 条之规定比较概括、抽象,在适用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无法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复杂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以及适用研究公司作为现代社会中最典型的企业形态,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其发源于中世纪,到了资本主义时代才产生现代意义上的公司。
从最早的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再发展到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人制度也随之产生,公司法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为其两大基石。
公司法人制度即有限责任制度的最大魅力就是:凭借最小的风险和持股形式迅速将大量的分散的个人资本汇集成巨大的集中的社会资本,减少了投资风险,增加了获利机会i。
具体而言,与无限公司不同,投资人可以凭借公司的有限责任,大胆进行投资,并把投资所伴随的未知风险遏制在投资额的范围内,使原来未知的风险可预知化,这样就打消了投资人可能需要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的顾虑,刺激了投资人的投资热情,鼓励了公司的设立,繁荣了市场经济活动,推动了生产的进程,进而引起了一场比工业革命意义更为深远的社会变革。
然而,我们在对公司法人制度大力推动了经济的高速增长方面不吝溢美之词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其制度设计的弊端――忽略了伦理道德因素价值的影响:在实践中出现股东谋私利,滥用公司的财产权和控制权,导致的人格混同,母公司对子公司过度控制,虚假出资,脱壳经营,利用公司规避法定或者契约义务,恶意破产等现象。
这些给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造成严重威胁,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面临严峻挑战。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就在这一环境下应运而生。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衡平法规范一般意义上讲,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萌芽于公司法历史上的英国“萨洛蒙诉萨洛蒙公司(Salmon v. Salmon & Co. Ltd.,1897)”一案。
当时萨洛蒙公司仅有7位股东,分别为萨洛蒙及其妻子和5个儿子,公司董事由萨洛蒙及其两个儿子担任。
公司成立后,萨洛蒙便将其事业作价38782英镑移转于该公司,公司付给萨洛蒙现金8782英镑,另10000英镑为公司欠萨洛蒙的债款,由公司发行给萨洛蒙10000英镑有担保的公司债,其余则作为萨洛蒙认购公司股份的价款,于是,萨洛蒙公司实际股份为20007股,萨洛蒙自己持有20001股,另6股由其家属各持1股以符合英国公司必须有7位发起人的规定。
该公司成立1年后被迫解散,经清算公司债务为17773英镑,公司资产为10000英镑,这样若萨洛蒙的10000英镑有担保的债权获得清偿,则其他没有担保的公司债权人将无法获得任何清偿ii。
公司清算人主张公司的事业实际上是萨洛蒙自己的事业,公司组织不过是萨洛蒙预计事业不顺利,为逃避债务而设,因此请求萨洛蒙清偿公司债务,否认萨洛蒙对公司之有担保债的求偿。
对此,英国衡平法院一致认为,萨洛蒙对于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并不负任何责任,并且其所持有的有担保的公司债应优先于公司的无担保债权受清偿,虽然毫无疑问萨洛蒙是为享受有限责任的优惠而设立公司,公司股东中除萨洛蒙外,均名不符实,但是股东负有限责任,这是法律赋予股东的合法权益,只要符合公司设立条件,则公司便与它的股东相分离而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股东与公司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公司章程加以确定,该判例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只要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公司,该公司便依法取得独立人格,即使公司的控制权仅操纵于一位或少数股东手中,其余股东对公司仅具有象征性利益,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地位。
由于该原则使公司财产独立,股东仅负有限责任的思想在法律形式上获得了最高体现,使得“萨洛蒙诉萨洛蒙公司”一案成为公司法上为数不多的里程碑之一。
然而正是基于同一原因,该判决也经常被视为一个后患无穷的不幸判决,它为个别股东或少数股东牟取法外利益提供了机会,对公司的债权人则有失公平。
这一案件也促使两大法系去积极探寻一种恰当的规范手段或者原则,以兼顾有限责任与维护债权人以及公共的利益――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由此诞生。
在构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理论体系方面,两大法系的学术界和实务界形成了各自不同的观点。
英美法系有:代理说、工具说、另一自我说等等,大陆法系则有:滥用说、分离说、广义说和狭义说等等iii。
英美法系的代理说早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就已经被指出明显的缺陷,依代理理论,被代理人(控制股东)承担代理人(被控制公司)的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法定的,根本不需要适用法人格否认理论来揭开公司的面纱而使股东负责。
而工具说、另一自我说和分离说往往只能说明法人格异化现象中的某几种情形,比如“分离说”只强调公司股东不是公司董事时,应负有不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构成重大影响的谨慎义务,但是当股东是公司经营者时的问题则不能包容;或者会产生令人困惑的意思,比如“工具说”,它的存在完全是人们在经济生活中需要它,它就是一种工具,是立法者鼓励投资者投资、分散投资者风险的手段,所以用这个措辞似乎不妥当。
因此笔者较赞同“滥用说”,该说为德国法学家赛里克等人所提倡,此说强调凡滥用公司法人的法律性质,从而违背了法人制度的目的以规避法律、违反契约或侵害第三人利益时,应当否认公司的法人格。
此说又分为“主观滥用说”和“客观滥用说”。
其中,主观滥用说强调股东要有主观上的滥用故意,当法人的形式被有意滥用于不正当的目的时,才可以适用法人格否认理论;而客观滥用说则认为不必以股东主观上有滥用意图的存在为条件,而仅以滥用行为的客观发生作为适用该理论的条件。
正如英美学者颇具浪漫色彩的描述那样,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就是在“由公司形式所竖立起来的有限责任之墙上钻一个孔,但对被钻之孔以外的所有目的而言,这堵墙依然矗立着”iv。
所以,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并不是从字面意思上理解的对公司独立人格的彻底倾覆与否定,它仍然以公司法人格――有限责任为原则,只是一种个案的否认,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与完善。
那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具体内涵到底是什么呢?综合以上各种学说,在笔者看来,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具体内涵就是:指为了维护弱势地位的债权人以及公共利益,就具体的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或公共利益承担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
具体说来,“法律既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鼓励投资者在确保他们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风险的前提下大胆的对公司投入一定资金,又不能容忍股东利用公司从事不正当活动,谋取法外利益,将公司人格否认作为公司人格独立必要而有益的补充,使二者在深沉的张力中,形成和谐的功能互补。
”v通俗意义上来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立法宗旨就是作为一种救济手段,在公司控股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威胁公司独立财产安全,损害债权人与公共利益受损害时,对作为受害方的债权人与公共利益的保护与对责任承担者即公司幕后恶意控股股东的追究。
而这与英美法系上的衡平法规范的终极目标是不谋而合的。
衡平法规范是在14世纪左右由英国衡平法院的大法官在司法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并逐渐发展完善,形成英美法系的衡平法体系。
其以“良心”为名,施以“公平正义”,凡大法官认为案件有违公平和正义而现行法律因为其一般性与普遍性,难以给予保护或保护不力时,衡平法就会以社会道义的化身出面,对受害人进行救济。
它始终以救助补充普通法,支持和确保法律的公平正义性当成自己的职责vi。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决策与经营一般掌握在大股东即控制股东手中,但如果控制股东滥用股东权和控制权,造成公司法人独立财产受损时,就会危害外部的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但对于债权人本身自身而言,却并不享有公司的控制权与管理权,甚至对公司的治理一无所知,在市场交易环境中处于弱势地位,常常出现其利益被侵犯却无从申诉的局面。
而公司人格否认的确立和适用正是从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目的出发,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失衡的股东、公司、债权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趋于平衡,维护交易的安全,体现了法律追求的首要价值――公平正义,使法律从形式公平走向实质公平。
所以,衡平法对公平正义的救济与补充正是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确立的源动力与理论依据。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具体适用要件尽管我国《公司法》20条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然而,这一简单的普遍性的规定显然缺乏可操作性,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活动的复杂性需求,而法院在实践中又该如何严格把握这一制度的适用要件呢?在这里,笔者像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需满足三个要件:(一)主体要件:存在公司法人格滥用者公司法人格否认追究的是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谋取非法利益的相关股东的责任问题,其责任主体自然是公司股东。
而公司股东结构中,只有控股股东对公司享有实质控制能力、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而中小股东不参与公司管理,对公司活动不产生影响或控制,没有机会或可能滥用公司人格,其仍应受有限责任的保护。
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认追究的是公司控股股东的责任。
(二)行为要件: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是指以非法的目的利用有限责任谋取不法利益,妨碍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的行为,通常包括以下类型: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独立的财产是公司法人格独立的一部分,是公司得以拥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前提,同时也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
公司资本不足并不是指公司资本不符合法定最低资本额:如果公司骗取登记,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以至于注册资本低于法定最低资本额的要求,则公司的成立先天存在瑕疵,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而不能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原则。
这里的公司资本不足真正是指,公司成立后股东实际投入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这是基于经济的要求而非法律要求。
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表明公司股东缺乏以公司经营事业的诚意,而意欲利用较少资本经营较大事业,从而利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移给公司的债权人。
那么债权人或利益相关人可依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追究公司背后控股股东的责任。
2、利用公司法人格回避契约义务公司成立的目的在于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如果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利用公司人格而逃避契约义务,那么公司人格独立性就值得怀疑了。
如负有竟业禁止、商业保密、不得制造特定商品等合同上特定的不作为义务的当事人为逃避义务而设立新公司,或者利用旧公司掩盖其真实行为;负有交易上巨额债务的公司、支配股东通过抽逃资金或者解散公司或宣告公司破产后,再以原来的营业场所、董事会、公司职员等设立经营目的完全相同的新公司,以达到逃脱原来公巨额债务的不法目的;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等。
vii3、滥用公司法人格回避法律义务滥用公司法人格回避法律义务,是指受强制性法律规范制约的特定主体,应该承担法定义务,但却利用新设公司或关联公司的法人人格,人为地改变强制性规范的适用前提,达到规避法律义务的真正目的。
如投资者为了规避法律规定的雇工人数达到一定数量就要缴纳相应税款的规定,把一个公司分设成数个公司,但在组织、营业内容上却与之完全相同,从而达到了逃避依法纳税的义务,据此可以依法人格否认法理,将几个公司看作一个公司,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