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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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需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法律法规要求

建设项目需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法律法规要求

建设项目需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法律法规要求1、《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2001年10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修正)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建设项目需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法律法规要求

建设项目需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法律法规要求

建设项目需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法律法规要求1、《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2001年10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修正)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4月)的相关规定: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

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条件一、机构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部门、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二)注册资金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700万元以上。

(三)有固定的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需的工作场所。

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其中,职业卫生检测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档案室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取得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

二、人员要求(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二)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熟悉本专业业务,不得外聘,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并经培训合格。

(三)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应当具有不少于25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的构成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

2.具有2年以上职业卫生检测工作经历的检测人员不少于10名,且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3.具有2年以上职业卫生评价工作经历的评价人员不少于10名,且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4.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通风相关专业人员不少于1名),且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5.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3名,且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6.具有满足所申请业务范围专业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且每项专业不少于1名。

(四)申请第二类业务范围的,应当具有不少于10名经培训合格的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且专职技术人员的构成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

2.具有2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的放射卫生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机构现况分析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机构现况分析
均每家机构完成项 目 3 6项 。 见表 3 2 行 业 分 布 : 。() 建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评 价 项 目的行 业 分 布前 三位 的分 别 是 电 力 、 电子 和 石 化 , 别 占 1 . 9 %和 8 %。其 中 , 分 5 %、 . 5 3 . 8 预评 价 项 目行 业 分 布 前 三 位 的 是 电 力 、石 化 和 电 子 行 业 , 分 别 占 2 .% 、 01
林铮 史晓袢 李朝 林 任 军 李霜 李涛 周安 寿
20 0 3年卫生部组织 开展 建设 项 目职业 病危害评价 ( 甲 级) 资质机构评 审工作 。 截止 20 0 6年底 , 共有 3 2家机构取得 了建设项 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 甲级 ) 为了解这些 取得 甲 。 级 资质 的机构开展建设项 目职业病 危害评价工作 的情况 , 我 们 对 3 甲级资质机构 的相关资料进行 了整理分析。 2家
项 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等一系列 的法规及配套 的规
章制度 , 在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方 面起 到了积极 的作 用, 通过对 3 2家 甲级 资质机构三 年完 成的评价项 目分析 , 建 设项 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在法律法 规的规范下 , 逐步形成
比较 成 熟 、 范 、 规 自律 的 技 术 服 务 , 进 了 建设 项 目职 业 病 危 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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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堡董 里生 些瘟奎志20 年 1 月第 2 卷第 1 期 C iJn H s cu DsN vm e 20 ,0. ,01 07 1 5 1 hn I y Ocp i oe br 07V15N . d , 2 1

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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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 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 甲级 ) 资质机构现况分析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附件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评价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承担.第四条评价机构应当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涉及职业卫生、放射防护不同内容要有相应的评价资质。

第五条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本规范编制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职业卫生部分见附录2; 放射防护部分见附录3和附录4。

评价报告书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六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的编制人员应当接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专业理论和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七条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建设单位应当向评价机构提供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二)可行性研究资料(含职业卫生专篇);(三)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时,建设单位应当向评价机构提供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表),卫生行政部门对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设计阶段的审查意见;(二)项目的技术资料,包括建设项目概况、生产过程的物料、产品、生产工艺与设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措施、有关的设计图,试运行期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资料、组织管理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护资料;(三)项目试运行情况;(四)与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程序:(一)准备阶段。

收集有关资料,进行初步调查分析,编制评价方案,确定质量控制措施与评价要点。

(二)实施阶段。

依据评价方案开展评价工作,进行工程分析、职业卫生调查,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和评价,对工作人员的健康影响进行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xx—001一、评价范围原则上以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建设内容为准,并包括拟建项目建设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

对于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评价范围还应包括建设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基本情况以及设备设施的利旧内容。

对于可研阶段施工方案尚未确定的情况,预评价报告可作说明后省去相关分析评价内容,仅需在补充措施建议中明确建设单位相关职责;待施工方案最终确定后,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补充相关预评价内容,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评价方法根据拟建项目的具体情况,一般采用类比法、检查表分析法、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等方法进行综合分析以及定性和定量评价,必要时可采用其他评价方法。

三、评价基本原则1.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2.遵循科学、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3.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评价过程1.工程分析通过工程分析,明确拟建项目概况、生产过程中的原料与产品的名称和用(产)量、岗位设置及人员数量、总平面布置及竖向布置、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建设施工工艺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等内容,并初步识别生产工艺过程、劳动过程、生产环境及建设期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来源、特点与分布。

对于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分析还应明确工程利旧情况。

2.类比调查本部分适用于采用类比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的建设项目。

1)类比企业职业卫生调查主要内容包括。

类比企业与拟建项目的可比性分析;类比企业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存在的作业岗位、接触人员、接触时间、接触频度等;类比企业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及运行维护状况;类比企业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情况;类比企业应急救援设施设置等。

2)类比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尽可能收集类比企业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最新检测资料,分析明确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来源、分布及其浓度(强度)等。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资质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资质

附件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资质(甲级)审定标准目录一、职业卫生考核项目及内容二、放射防护考核项目及内容三、职业卫生评价机构判定标准四、放射防护评价机构判定标准、职业卫生考核项目及内容注:有为关键项,无*者为一般项、放射防护考核项目及内容注:序号有*者为关键项,无*者为一般项三、职业卫生判定标准四、放射防护判定标准附录1:实验室检验及现场检测设备目录采样设备:名称数量(台/件)粉尘采样器(包括防爆)10空气采样器(包括防爆)10个体采样器15各种空气样品收集器15 (每种)压力计 2温、湿度计 2流量计 1二、现场检测设备:名称数量(台/件)热球式风速仪 2辐射热计 2通风干湿球温度计 2黑球、湿球温度计 2个体噪声剂量计 5倍频程声级计振 2动测定仪微波漏 1能测试仪照度计 1高频电场测定仪 2紫外线测定仪烟 1尘浓度测试仪皮 1托管 2倾斜式微压计 2三、实验室检测设备:名称数量(台/件)1分析天平(1/1000)分析天平(1/10000)分 1 析天平(1/100000)去 1湿机 1 普通冰箱 3低温冰箱(-20 C) 1静态配气装置 1 样品消化装置 1 磁力搅拌器 1 超声波清洗器 1 恒温水浴箱 1 离心机 1 高温炉 1 干燥箱 1 红外线干燥箱 1 白金坩埚 1玛瑙研钵 1生物显微镜 1相差显微镜 1 分散度测定器 1 酸度计 1 分光光度计 1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1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 1 高效液相色谱仪 1 气相色谱仪FID、ECD、NPD或PFPD) 2附录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为重点检测项目)一、有害化学因素金属类)1、锑及其化合物2、*钡及其化合物3、铍及其化合物4、铋及其化合物5、*镉及其化合物6、钙及其化合物7、*铬及其化合物8、钴及其化合物9、*铜及其化合物10、*铅及其化合物11、锂及其化合物12、镁及其化合物13、*锰及其化合物14、* 汞及其化合物15、*钼及其化合物16、* 镍及其化合物17、钾及其化合物18、钠及其化合物19、锶及其化合物20、钽及其化合物21、*铊及其化合物22、* 锡及其化合物23、钨及其化合物24、钒及其化合物25、*锌及其化合物26、锆及其化合物(非金属类)27、硼及其化合物28、*碳化物29、* 氮化物30、*磷化物31、*砷及其化合物32、* 氧化物33、*硫化物34、硒及其化合物35、碲及其化合物36、*氟及其化合物37、*氯及其化合物(有机类)38、烷烃类化合物39、烯烃类化合物40、混合烃类化合物41、脂环烃类化合物42、* 芳香烃类化合物44、* 多环芳烃类化合物45、*卤代不饱和烃类化合物46、*卤代烷烃类化合物47、*卤代烯烃类化合物48、* 卤代芳烃类化合物49、醇类50、*硫醇类51、烷氧基乙醇类化合物52、酚类53、脂肪族醚类化合物54、苯基醚类化合物55、脂肪族醛类化合物56、脂肪族酮类化合物57、酯环酮和芳香族酮类化合物58、*环氧化合物59、羧酸类化合物60、酸酐类化合物61、* 酰基卤类化合物62、* 酰胺类化合物63、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64、不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65、*卤代脂肪族酯类化合物66、*芳香族酯类化合物67、*异氰酸酯类化合物68、* 腈类化合物69、脂肪族胺类化合物70、乙醇胺类化合物71、*肼类化合物72、*芳香族胺类化合物73、硝基烷烃类化合物74、*芳香族硝基化合物75、杂环化合物(农药类)76、*有机磷农药77、*有机氯农药78、*有机氮农药(其他化合物)79、药物类化合物80、炸药类化合物81、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 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分散度*石棉纤维二、有害物理因素1、*高温2、高气压3、低气压4、*振动5、*噪声6、照度7、紫外线8、*电磁辐射(高频、超高频、微波)9、工频附录3: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的仪器设备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的仪器设备品)。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资质(甲级)审定标准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资质(甲级)审定标准

附件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资质(甲级)审定标准目录一、职业卫生考核项目及内容二、放射防护考核项目及内容三、职业卫生评价机构判定标准四、放射防护评价机构判定标准一、职业卫生考核项目及内容注:有*为关键项,无*者为一般项二、放射防护考核项目及内容注:序号有*者为关键项,无*者为一般项。

三、职业卫生判定标准四、放射防护判定标准附录1:实验室检验及现场检测设备目录一、采样设备:名称数量(台/件)粉尘采样器(包括防爆)10空气采样器(包括防爆)10个体采样器15各种空气样品收集器15(每种) 压力计 2温、湿度计 2流量计 1二、现场检测设备:名称数量(台/件)热球式风速仪 2辐射热计 2通风干湿球温度计 2黑球、湿球温度计 2个体噪声剂量计 5倍频程声级计 2振动测定仪 1微波漏能测试仪 1照度计 2高频电场测定仪 1紫外线测定仪 1烟尘浓度测试仪 2皮托管 2倾斜式微压计 1三、实验室检测设备:名称数量(台/件)分析天平(1/1000) 1分析天平(1/10000) 1分析天平(1/100000) 1去湿机 1普通冰箱 3低温冰箱(—20℃) 1静态配气装置 1样品消化装置 1磁力搅拌器 1超声波清洗器 1恒温水浴箱 1离心机 1高温炉 1干燥箱 1红外线干燥箱 1白金坩埚 1玛瑙研钵 1生物显微镜 1相差显微镜 1分散度测定器 1酸度计 1分光光度计 1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 1高效液相色谱仪 1气相色谱仪(FID、ECD、NPD或PFPD) 2 附录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为重点检测项目)一、有害化学因素(金属类)1、锑及其化合物2、*钡及其化合物3、铍及其化合物4、铋及其化合物5、*镉及其化合物6、钙及其化合物7、*铬及其化合物8、钴及其化合物9、*铜及其化合物10、*铅及其化合物11、锂及其化合物12、镁及其化合物13、*锰及其化合物14、*汞及其化合物15、*钼及其化合物16、*镍及其化合物17、钾及其化合物18、钠及其化合物19、锶及其化合物20、钽及其化合物21、*铊及其化合物22、*锡及其化合物23、钨及其化合物24、钒及其化合物25、*锌及其化合物26、锆及其化合物(非金属类)27、硼及其化合物28、*碳化物29、*氮化物30、*磷化物31、*砷及其化合物32、*氧化物33、*硫化物34、硒及其化合物35、碲及其化合物36、*氟及其化合物37、*氯及其化合物(有机类)38、烷烃类化合物39、烯烃类化合物40、混合烃类化合物41、脂环烃类化合物42、*芳香烃类化合物44、*多环芳烃类化合物45、*卤代不饱和烃类化合物46、*卤代烷烃类化合物47、*卤代烯烃类化合物48、*卤代芳烃类化合物49、醇类50、*硫醇类51、烷氧基乙醇类化合物52、酚类53、脂肪族醚类化合物54、苯基醚类化合物55、脂肪族醛类化合物56、脂肪族酮类化合物57、酯环酮和芳香族酮类化合物58、*环氧化合物59、羧酸类化合物60、酸酐类化合物61、*酰基卤类化合物62、*酰胺类化合物63、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64、不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65、*卤代脂肪族酯类化合物66、*芳香族酯类化合物67、*异氰酸酯类化合物68、*腈类化合物69、脂肪族胺类化合物70、乙醇胺类化合物71、*肼类化合物72、*芳香族胺类化合物73、硝基烷烃类化合物74、*芳香族硝基化合物75、杂环化合物(农药类)76、*有机磷农药77、*有机氯农药78、*有机氮农药(其他化合物)79、药物类化合物80、炸药类化合物81、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分散度*石棉纤维二、有害物理因素1、*高温2、高气压3、低气压4、*振动5、*噪声6、照度7、紫外线8、*电磁辐射(高频、超高频、微波)9、工频附录3: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的仪器设备。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1.总则1.1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1.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评价的方法和要求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及本规范的规定。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1 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建设单位应当向承担评价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提供以下资料:a.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b.可行性研究资料(含职业卫生专篇);c.其它有关资料。

2.2 评价机构按照准备、评价、报告编制三个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程序见附件1.2.3 准备准备阶段完成以下工作:a.对建设单位的总平面布置、工艺流程、设备布局、卫生防护措施、组织管理等,进行初步工程分析;b.筛选重点评价因子,确定评价单元;c.编制预评价方案.预评价方案包括以下内容:a).建设项目概况;b).预评价目的、依据、类别、标准等;c).建设项目工程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内容和方法;d).预评价工作的组织、经费、计划安排。

2.4 评价评价阶段完成以下工作:a.工程分析;b.职业卫生调查;c.职业危害因素定性、定量分析和评价.2.4.1 工程分析工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建设项目基本,包括建设地点、性质、规模、总投资、设计能力、劳动定员等;b.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技术路线等;c.生产过程拟使用的原料、辅料、中间品、产品名称、用量或产量,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部位、存在形态,生产设备机械化或自动化程度、密闭化程度;d.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及应急救援设施;e.拟配置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f.拟设置的卫生设施;g.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2.4.2 职业卫生调查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等技术资料不能满足评价需求时,应当进一步收集有关资料,进行类比调查。

卫法监发[2002]63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卫法监发[2002]63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1.总则1.1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1.3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评价的方法和要求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及本规范的规定。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1 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建设单位应当向承担评价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提供以下资料:a.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b.可行性研究资料(含职业卫生专篇);c.其它有关资料。

2.2 评价机构按照准备、评价、报告编制三个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程序见附件1.2.3 准备准备阶段完成以下工作:a.对建设单位的总平面布置、工艺流程、设备布局、卫生防护措施、组织管理等,进行初步工程分析;b.筛选重点评价因子,确定评价单元;c.编制预评价方案。

预评价方案包括以下内容:a)。

建设项目概况;b)。

预评价目的、依据、类别、标准等;c)。

建设项目工程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内容和方法;d)。

预评价工作的组织、经费、计划安排。

2.4 评价评价阶段完成以下工作:a.工程分析;b.职业卫生调查;c.职业危害因素定性、定量分析和评价。

2.4.1 工程分析工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建设项目基本,包括建设地点、性质、规模、总投资、设计能力、劳动定员等;b.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技术路线等;c.生产过程拟使用的原料、辅料、中间品、产品名称、用量或产量,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部位、存在形态,生产设备机械化或自动化程度、密闭化程度;d.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及应急救援设施;e.拟配置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f.拟设置的卫生设施;g.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2.4.2 职业卫生调查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等技术资料不能满足评价需求时,应当进一步收集有关资料,进行类比调查。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概念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健康影响、防护措施等进行预测性卫生学评价,以了解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是否可行,也为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分类提供科学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对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进行测定,对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健康影响等做出综合评价。

评价的结论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的主要依据。

2002年5月1口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意义和作用职业病危害的产生,往往是由于建设单位缺乏职业病防治意识,在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阶段忽视职业卫生防护要求,没有配备应有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如通风、除尘、排毒等设施,从而导致项目建成后,存在严重的先天设计性职业病危害隐患,消除这些职业病危害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有些甚至导致严重的资金浪费和职业病危害后果。

因此,在建设项目的建设阶段做好职业病危害预防工作,是一件事半功倍的大事,是职业病防治工作最有效、最经济的措施,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首要环节。

在项目建设阶段,预防、控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仅能够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的发生,而且能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

山东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情况一览表

山东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情况一览表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430号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
职业健康检查
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430号
10
昌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职业健康检查
昌乐县城昌盛街濠景海岸小区东临
11
临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职业健康检查
临朐县城站前路中段
12
昌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昌邑市富昌街41号
7
青岛市城阳区疾病控制中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青岛市城阳区山城路201号
职业健康检查
8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
职业健康检查
青岛城阳区长城路600号
9
青岛市城阳区第二人民医院
职业健康检查
青岛城阳区上马街道
10
青岛阜外心血管病医院
职业健康检查
南京路201号
11
胶州市疾病控制中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胶州市常州路11号
1
枣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
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北路223号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职业健康检查
2
枣庄矿业集团公司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
职业健康检查
枣庄市薛城区泰山南路118路
职业病诊断
3
滕州市卫生防疫站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滕州市善国北路53号
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
序号
单位名称
批准项目
地址邮编
1
烟台市职业病防治院
职业健康检查
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路98号
职业病诊断
2
烟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核和验收实施细则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核和验收实施细则

1 目的明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查、验收的要求,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查和验收的过程。

2 适用范围公司及各所属单位。

3 编制依据3.13.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卫生部。

3.3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2006,卫生部。

3.4 《卫生部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卫生部。

3.5 《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质量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制度》,QHSE-01,2011,公司。

3.6 《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办法》,QHSE-01-09,2011,公司。

4 释义4.1 建设项目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4.2 建设项目指海洋开采的石油、天然气在陆地进行后续加工等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炼油、精馏、油气的深加工、化肥、液化天然气等。

本件所称中下游建设项目, 是指国内中下游建设项目中由中国海油控股或负责经营管理的项目。

非中国海油控股或负责经营管理的中下游建设项目按国家或项目所在地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4.3 卫生部审批的项目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包括:1)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2) 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3)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4.4 建设单位指项目的所属单位。

对于多方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是投资方共同组建的,为项目的经营管理或建设的组织机构。

4.5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指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依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标准[详]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标准[详]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1.总则1.1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1.3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评价的方法和要求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及本规范的规定。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1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建设单位应当向承担评价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提供以下资料:a.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b.可行性研究资料(含职业卫生专篇);c.其它有关资料。

2.2 评价机构按照准备、评价、报告编制三个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程序见附件1。

2.3 准备阶段完成以下工作:a.对建设单位的总平面布置、工艺流程、设备布局、卫生防护措施、组织管理等,进行初步工程分析;b.筛选重点评价因子,确定评价单元;c.编制预评价方案。

预评价方案包括以下内容:a).建设项目概况;b).预评价目的、依据、类别、标准等;c).建设项目工程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内容和方法;d).预评价工作的组织、经费、计划安排。

2.4评价评价阶段完成以下工作:a.工程分析;b.职业卫生调查;c.职业危害因素定性、定量分析和评价。

2.4.1工程分析工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建设项目基本,包括建设地点、性质、规模、总投资、设计能力、劳动定员等;b.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技术路线等;c.生产过程拟使用的原料、辅料、中间品、产品名称、用量或产量,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部位、存在形态,生产设备机械化或自动化程度、密闭化程度;d.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及应急救援设施;e.拟配置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f.拟设置的卫生设施;g.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2.4.2职业卫生调查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等技术资料不能满足评价需求时,应当进一步收集有关资料,进行类比调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3一、评价范围以建设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为准,并包括建设项目建设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

对于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评价范围还应包括与实际建设内容相关的设备设施利旧内容。

二、评价方法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一般采用现场调查、职业卫生检测、检查表分析法、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等方法进行综合分析以及定性和定量评价,必要时可采用其他评价方法。

三、评价过程1.现场调查1)建设项目概况调查:主要调查建设项目规模、地点、主要工程内容、“三同时”执行情况及试运行情况等。

2)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调查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环境和劳动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开展工时调查(或工作日调查)以及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相关情况调查等。

3)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情况调查:调查建设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在线监测设施、日常监测制度和各种数据记录等。

4)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应急救援设施调查:针对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环境和劳动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来源与分布,调查各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种类、数量设置地点及运行维护状况等;针对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环境和劳动过程中存在的可导致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特点、可能发生泄漏(逸出)或聚积的工作场所,调查各类应急救援设施的种类、数量、设置地点及运行维护状况等。

5)个体防护用品调查:结合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及其相关工作地点的环境状况、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点、作业人员实际接触状况等,调查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所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的种类、数量、性能参数、适用条件以及使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6)建筑卫生学调查:调查建筑结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采光照明、微小气候等建筑卫生学情况。

7)辅助用室调查:调查工作场所办公室、卫生用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洗衣房等)、生活室(休息室、食堂、厕所等)、妇女卫生室等辅助用室的设置及使用情况。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及评价方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及评价方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性、定量评价
1、结论 2、提出职业卫生防护对策和建议
➢ 收集资料 ➢ 制定评价控制效果方案 ➢ 工程分析 ➢ 实施控制效果评价 ➢ 得出控制效果评价结论 ➢ 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资料的收集
➢ 项目的批准文件 ➢ 项目的技术资料 ➢ 国家、地方、行业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
评价单元的划分
评价单元的划分原则和方法
在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时,往往按照职业 病危害因素的类别划分评价单元,也可按照 生产工艺、工艺装置的分布进行评价单元的 划分。
评价单元的划分原则和方法(续 )
由于至今尚无一个明确通用的“规则”来规 范评价单元的划分方法,因此会出现不同的 评价人员对同一个评价对象划分出不同的评 价单元的现象。
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
目的和意义(续)
在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现阶段,人们的法律 意识还较为淡薄,职业病危害形势仍较为严重, 实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客 观要求,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根本 措施,是保障生产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实施建 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是保证建设项目职业 卫生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举措 ,将大大提高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质量 和科学水平。
➢ 总平面布置 ➢ 生产过程拟使用的原料、辅料、中间品、产品名称
、用量或产量 ➢ 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其布局 ➢ 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备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
类、部位及其存在的形态 ➢ 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实施控制效果评价:
➢ 对建设项目生产或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 害因素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危害程度进行 分析和评价; ➢ 对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控制效果进行评价 ; ➢ 对存在的职业卫生问题提出有效的防护对策。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03•【字号】沪卫计监督〔2018〕038号•【施行日期】201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加强本市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管理,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即日起本市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按照《规范》内容试行,请各相关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参照《规范》出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二、市、区卫生计生委参照《规范》,对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及放射诊疗许可中相关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三、各相关单位在《规范》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电子邮箱:************.cn。

意见和建议收集时间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9月3日附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的一般要求、预评价技术要求和控制效果评价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机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等项目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l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T 17857 医用放射学术语(放射治疗、核医学和辐射剂量学设备)GBZ 130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31 医用X射线治疗放射防护要求GBZ 133 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GBZ 176 医用诊断X 射线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标准GBZ 179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基本要求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 18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 220.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规范第2部分:放射治疗装置WS 76 医用常规X射线诊断设备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T 328 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编制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T 17857中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需要哪些材料?(分类整理)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需要哪些材料?(分类整理)

建设项⽬职业卫⽣“三同时”审查需要哪些材料?(分类整理)对于建设项⽬职业卫⽣“三同时”审查需要哪些材料?(分类整理)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建设单位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应按《建设项⽬职业卫⽣”三同时”监督管理暂⾏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第⼗⼆条的规定提交下列⽂件、资料:1、建设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2、建设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3、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4、职业卫⽣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建设项⽬职业卫⽣”三同时”监督管理暂⾏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第⼆⼗条的规定提交下列⽂件、资料:1、建设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建设项⽬⽴项审批⽂件(复印件);3、建设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4、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5、建设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6、建设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件(复印件)。

三、职业病危害⼀般的建设项⽬竣⼯验收时,由建设单位⾃⾏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验收,并⾃验收完成之⽇起30⽇内按照《建设项⽬职业卫⽣”三同时”监督管理暂⾏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第⼆⼗⼋条的规定提交下列⽂件、资料:1、建设项⽬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备案申请书;2、建设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3、建设项⽬⽴项审批⽂件(复印件);4、建设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5、建设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6、建设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7、职业卫⽣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8、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9、建设项⽬职业病防护设施竣⼯⾃⾏验收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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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资质(甲级)审定标准
目录
一、职业卫生考核项目及内容
二、放射防护考核项目及内容
三、职业卫生评价机构判定标准
四、放射防护评价机构判定标准
一、职业卫生考核项目及内容
注:有*为关键项,无*者为一般项
二、放射防护考核项目及内容
注:序号有*者为关键项,无*者为一般项。

三、职业卫生判定标准
四、放射防护判定标准
附录1:
实验室检验及现场检测设备目录一、采样设备:
名称数量(台/件)
粉尘采样器(包括防爆)10
空气采样器(包括防爆)10
个体采样器15
各种空气样品收集器15(每种)压力计 2
温、湿度计 2
流量计 1
二、现场检测设备:
名称数量(台/件)
热球式风速仪 2
辐射热计 2
通风干湿球温度计 2
黑球、湿球温度计 2
个体噪声剂量计 5
倍频程声级计 2
振动测定仪 1
微波漏能测试仪 1
照度计 2
高频电场测定仪 1
紫外线测定仪 1
烟尘浓度测试仪 2
皮托管 2
倾斜式微压计 1
三、实验室检测设备:
名称数量(台/件)
分析天平(1/1000) 1
分析天平(1/10000) 1
分析天平(1/100000) 1
去湿机 1
普通冰箱 3
低温冰箱(-20℃) 1
静态配气装置 1
样品消化装置 1
磁力搅拌器 1
超声波清洗器 1
恒温水浴箱 1
离心机 1
高温炉 1
干燥箱 1
红外线干燥箱 1
白金坩埚 1
玛瑙研钵 1
生物显微镜 1
相差显微镜 1
分散度测定器 1
酸度计 1
分光光度计 1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
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 1
高效液相色谱仪 1
气相色谱仪(FID、ECD、NPD或PFPD) 2
附录2: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
(*为重点检测项目)
一、有害化学因素
(金属类)
1、锑及其化合物
2、*钡及其化合物
3、铍及其化合物
4、铋及其化合物
5、*镉及其化合物
6、钙及其化合物
7、*铬及其化合物
8、钴及其化合物
9、*铜及其化合物
10、*铅及其化合物
11、锂及其化合物
12、镁及其化合物
13、*锰及其化合物
14、*汞及其化合物
15、*钼及其化合物
16、*镍及其化合物
17、钾及其化合物
18、钠及其化合物
19、锶及其化合物
20、钽及其化合物
21、*铊及其化合物
22、*锡及其化合物
23、钨及其化合物
24、钒及其化合物
25、*锌及其化合物
26、锆及其化合物
(非金属类)
27、硼及其化合物
28、*碳化物
29、*氮化物
30、*磷化物
31、*砷及其化合物
32、*氧化物
33、*硫化物
34、硒及其化合物
35、碲及其化合物
36、*氟及其化合物
37、*氯及其化合物
(有机类)
38、烷烃类化合物
39、烯烃类化合物
40、混合烃类化合物
41、脂环烃类化合物
42、*芳香烃类化合物
44、*多环芳烃类化合物
45、*卤代不饱和烃类化合物
46、*卤代烷烃类化合物
47、*卤代烯烃类化合物
48、*卤代芳烃类化合物
49、醇类
50、*硫醇类
51、烷氧基乙醇类化合物
52、酚类
53、脂肪族醚类化合物
54、苯基醚类化合物
55、脂肪族醛类化合物
56、脂肪族酮类化合物
57、酯环酮和芳香族酮类化合物
58、*环氧化合物
59、羧酸类化合物
60、酸酐类化合物
61、*酰基卤类化合物
62、*酰胺类化合物
63、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
64、不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
65、*卤代脂肪族酯类化合物
66、*芳香族酯类化合物
67、*异氰酸酯类化合物
68、*腈类化合物
69、脂肪族胺类化合物
70、乙醇胺类化合物
71、*肼类化合物
72、*芳香族胺类化合物
73、硝基烷烃类化合物
74、*芳香族硝基化合物
75、杂环化合物
(农药类)
76、*有机磷农药
77、*有机氯农药
78、*有机氮农药
(其他化合物)
79、药物类化合物
80、炸药类化合物
81、粉尘
*总粉尘
*呼吸性粉尘
*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
*粉尘分散度
*石棉纤维
二、有害物理因素
1、*高温
2、高气压
3、低气压
4、*振动
5、*噪声
6、照度
7、紫外线
8、*电磁辐射(高频、超高频、微波)
9、工频
附录3: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的仪器设备
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的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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