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发展的几点思考(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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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发展的几点思考

住房公积金在解决人民群众住有所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上,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住房公积金制度日益深入人心。但是,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和制度实施面的不断扩大,一些发展中的问题,摆在全国公积金人面前,需要冷静思考。为此,笔者提出以下观点:

一、住房公积金方向不容动摇。鉴于目前社会上一些人包括一些对实际情况不够了解的学者,对住房公积金所发表的似是而非的议论,提出的与公积金性质背道而驰的方案,作为住建部应该理真气壮地加以澄清、引导和纠正。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三个基点:第一,住房公积金的性质是社会保障资金,与养老、医疗保险一样,是解决五大民生问题重要政策措施之一。第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扩展,是一种政府行为,必须在政府领导下行使执法权利,因而具有行政强制性。第三,住房公积金是解决职工住有所居的基本保障,应坚持一户家庭一套住房的基本原则,强调普惠性和专用性。因此,任何试图将住房公积金变成银行金融或准金融行为管理的设想,在方向上是错误的,在理论上是混乱的,在实践上是行不通的。

二、修改完善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为住房公积金推行和管理提供了政策法律依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基本原则和取得的巨大成效,必须肯定。但随着形势发展,仍有诸多方面需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总结十年来的经验,吸收实践中新鲜成果,对住房公积金含义界定、使用条件、管理原则、机构模式等作出新的准确规定,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管办分离,参照公务员管理。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没有体现管办分离原则。市级管理中心有的按参照公务员单位管理,有的按自收自支事

业单位管理。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有执法职能,但一些地方未能给予恰当定性。市级中心人员编制较少,缺乏执法、稽核力量,县级管理部人手不足,工作负荷过重,难以做到不相容岗位分离,容易导致管理漏洞。应根据国务院《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的明确定性,和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比照江苏盐城、镇江等地做法,将市级管理中心明确列入参照公务员单位管理,人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正真正意义上的收支两条线管理,从体制上确保住房公积金公信力,使管理机构更好地履行维权执法职能。

四、进一步统一政策规定和操作规范。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有关政策和运作只进行了原则规定,没有具体相应的实施细则,各地相互间政策把握和运作模式不统一,操作程序各异,在归集、提取、个贷等主要业务办理中,准确把握操作难度较大。有的地方政策忽松忽紧,给别的地方带来被动。应将住房公积金运作中的归集、提取、个贷等主要业务涉及的模式、流程尽可能统一,尽快出台相应的业务操作规范,实现全国或全省统一管理运作模式,防止政策不一,互相冲击。

五、统一开发配置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是提高管理水平,确保资金安全的必然要求。而软件设计开发涉及多学科知识,技术性强,安全要求高,因此,建议由国家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发全国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并配置下发,避免多头研制,重复浪费。

六、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研究和交流。分期分批组织管理机构负责人的培训,吸收基层同志参与形势分析和政策研究,对各地在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列出专题研讨,及时推广先进典型做法,开办权威性网站,增加学习交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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