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导论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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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导论考试重点
1. 法学的科学性小于自然科学的科学性,法学是不完全归纳。
2. 当代中国法学体系的主要学科包括:理论法学(法理学、法哲学、法史学、比较法学、法社会学);部门法学(国内:宪、民(商)、行、经、刑、诉、知、环、劳;国际: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边缘法学(法医学、法经济学、法律心理学、司法会计学、法律语言学)
3. 法律规范和宗教规范都具有明确性。
4. 计划生育原则是政策性原则,契约自由是公理性原则。
5. 自然人是社人概念,动产是社物概念,权利是社事概念。
6. 英美法系源于判例传统,大陆法系是自定义法传统。
7. 诉讼法和国际法都属于公法。
8. 社区市一级有立法权,县一级没有立法权。
9. 判决书和物权法都具有法律效力。判决书的效力无普遍性,物权法具有普遍性效力。
10. 法学研究方法的四个层次:哲学的研究方法—最高层次,法哲学—法学家问、哲学家答
;一般科学方法—次高层次,演绎、归纳、比较、分析;特殊科学方法—方法的通用性,法经济学、法社会学;专门学科的方法—法学专有的方法,概念分析的方法。
11. 法律实施包括除立法权外的执法、司法、监督、守法。
12. 当代中国的法律的正式渊源包括:宪法、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军事法规和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条约。
13. 我国法律的溯及力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14.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
象。
15. 司法权不可转让,司法具有终极性、独立性、高成本性的特点。
16. 形式推理分为演绎推理: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如制定法;归纳推理: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如判例法;类比推理: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某些属性相同,从而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可能存在相同的推理。
17. 法律出现漏洞时法官可以借助法律解释进行判决。
18. 法律部门: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19. 调整性法律规范:调整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范。
20. 绝对权:又称,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它的是不特定
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实现其权利的义务。
21.. 法律关系就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2.法律渊源又称为法律的表现形式,它是指与法的创制方式相关的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创制机关、权限、方法。
23.. 法律规范的效力,即法律效力,是指不同等级的法律规范在何种范围内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24. 构成性法律规范是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在构
成性规则生效之前,受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存在,只有当规则产生之后,相关行为才可
能出现。
25. 法律权利: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中的利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为一
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自由)。
26. 绝对法的关系
27. 法律事件是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28. 行为能力的类型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9. 法律对人效力的几种原则:(1)属地原则:主权管辖范围内一切人(2)属人原则:根
据国籍确定(3)保护原则:任何人如果侵犯了本国或本国公民的利益,不论实施侵害者的
国籍和侵犯行为是否发生在本国境内,都要受到本国法律的追究。(4)综合原则:以属地
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
30.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一)法律与道德相互作用:道德对法的创制的指导作用(2)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3)道德对法的漏洞的弥补作用(4)法律赋予道德以基本原则,弘扬道德观念。
(二)法律与最低层次的道德重合
(三)法律起源于道德
31. 既有权向全国人大,又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检、最高院、专门委员会。
32. 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的关系:总体而言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具体而言1法律条文表现
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仅仅是法律条文2法律条文中不仅有法律规范还有构成
法的其他要素3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一个法律条文可以反映多个法律规范,一个法律规范也可以用多个法律条文表现。
33•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公法私法的划分标准主要有权力说、主体说、利益说、应用说、法
律关系说这几种说法,其中法律关系说是较为科学的。法律关系说认为公法与私法划分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状况。凡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国家与公民之间
的、国家与法人之间的权利与服从关系的法律,就是公法;凡是调整公民与公民、法人与法人、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关系,或调整国家与公民或法人之间民事、经济关系的法律,就是私法。
34. 法律与宗教的联系
(1)法律与宗教具有共同的要素:仪式、传统、权威、普遍性(2)法与宗教都是社会规
范,都承担着社会调整功能。
(3)都具有强制力保障其功能的发挥(4)一定时空中,宗教推动法律的发展,也为法律的正当性披上外衣。
35. 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的区别
(1)立法体系的组成要素是法的渊源,即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法律体系的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2)立法体系是以各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在整个国家法律创制中的地位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的分类组合标准而法律体系则是按照法律规范范围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和不同调整方法作为划分标准而规定的。(3)立法体系关注法的外部形式;法律体系关注的内在结构的调整。(立法体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法律体系:刑罚、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
36. 法律解释及其分类
广义的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所表述的法律规范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的理解和说明
狭义的法律解释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阐释和说明。
分类:(1)根据解释主体和法律效力的不同可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2)根据法律解释的方式和效力范围的不同可分为规范性解释和个别性解释。
37. 大陆法系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