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导论考试重点
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大全
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大全第一篇: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大全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本章重点是国际条约的效力、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国际法渊源和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的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条约是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原则上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可分为“契约型条约”和“适法型条约”。
(二)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
其构成要素有二:1、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2、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所有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三)一般法律原则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
(四)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1、司法判例2、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3、国际组织的决议(其作用和地位高于学者学说)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制性,国际法基本原则就是国际强行法,但国际强行法并不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体现在:1、对内的最高权2、对外独立权3、自保权(二)不干涉内政(本质上是否属于内政,内政包括外交,但不得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考试时看自己感觉该事项是否应受他国内政)原则(三)不使用威胁或武力(首先使用武力者涉嫌构成侵略,认定要通过联合国安理会)原则(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五)民族自决原则(在殖民统治下的民族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六)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二节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概述(一)一元论首先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又分为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
(二)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各自有其不同性质、效力根据、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二者互不隶属,各自独立。
二、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目前一般认为,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并优先适用(宪法无规定)。
法学导论试题及答案
法学导论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 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是()。
A. 法律现象B. 法律实践C. 法律制度D. 法律规范答案:A2. 法学的分支学科包括()。
A. 刑法学B. 民法学C. 宪法学D. 所有选项答案:D3. 法律的效力来源于()。
A. 国家强制力B. 社会认可C. 法律的公正性D. 法律的合理性答案:A4. 以下哪一项不是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A. 主体B. 客体C. 权利D. 义务答案:C5. 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包括()。
A. 法律规则B. 法律原则C. 法律概念D. 所有选项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法学研究方法主要包括()。
A. 比较法B. 历史法C. 系统法D. 案例分析法答案:ABCD2. 法律效力的层次包括()。
A. 宪法B. 法律C. 行政法规D. 地方性法规答案:ABCD3. 法律关系的特点包括()。
A. 法律性B. 社会性C. 规范性D. 强制性答案:ABCD4. 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包括()。
A. 法律条文B. 法律解释C. 法律判例D. 法律原则答案:ABCD5. 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
A. 文义解释B. 系统解释C. 目的解释D. 历史解释答案:ABCD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
()答案:正确2. 法律关系只能由国家法律明确设定。
()答案:错误3. 法律规范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稳定性。
()答案:正确4.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答案:正确5. 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不包括法律概念。
()答案:错误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 简述法学的研究方法。
答案: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比较法、历史法、系统法和案例分析法等。
2. 阐述法律效力的层次。
答案:法律效力的层次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
3. 说明法律关系的特点。
答案:法律关系的特点包括法律性、社会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法学导论考试重点
法学导论考试重点1.法学的科学性小于自然科学的科学性,法学是不完全归纳。
2.当代中国法学体系的主要学科包括:理论法学(法理学、法哲学、法史学、比较法学、法社会学);部门法学(国内:宪、民(商)、行、经、刑、诉、知、环、劳;国际: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边缘法学(法医学、法经济学、法律心理学、司法会计学、法律语言学)3.法律规范和宗教规范都具有明确性。
4.计划生育原则是政策性原则,契约自由是公理性原则。
5.自然人是社人概念,动产是社物概念,权利是社事概念。
6.英美法系源于判例传统,大陆法系是自定义法传统。
7.诉讼法和国际法都属于公法。
8.社区市一级有立法权,县一级没有立法权。
9.判决书和物权法都具有法律效力。
判决书的效力无普遍性,物权法具有普遍性效力。
10.法学研究方法的四个层次:哲学的研究方法一最高层次,法哲学一法学家问、哲学家答般科学方法一次高层次,演绎、归纳、比较、分析;特殊科学方法一方法的通用性,法经济学、法社会学;专门学科的方法一法学专有的方法, 概念分析的方法。
11.法律实施包括除立法权外的执法、司法、监督、守法。
12.当代中国的法律的正式渊源包括:宪法、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军事法规和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条约。
13.我国法律的溯及力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14.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15.司法权不可转让,司法具有终极性、独立性、高成本性的特点。
16.形式推理分为演绎推理: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如制定法;归纳推理: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如判例法;类比推理: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某些属性相同,从而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可能存在相同的推理。
17.法律出现漏洞时法官可以借助法律解释进行判决。
18.法律部门: 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 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理学总复习资料——考试重点
广东警官学院法理学总复习材料学好法理学,科科都通过!加强意志品质锻炼,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整稿时间:2012年12月21日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法学:是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法学产生的历史条件〔两个〕:⑴法律的形成〔成文法的出现〕;⑵职业法学者阶层的形成。
第二编法的本体第五章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标准体系。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即一切法律标准的总称。
〔或者说是抽象或整体意义上的法律。
在我国是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狭义的法律:是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标准性法律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标准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文件。
*非标准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发布的,只是对个别的人或事有效的而不具有人人必须遵守的一般行为规则的文件。
它实际上是适用法律标准的产物。
*法的基本特征〔四点〕:〔1〕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标准;〔2〕出自国家的社会标准;〔3〕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标准;〔4〕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标准。
*国家创制法的两种基本形式:制定、认可制定:一般是指成文法,就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制出各种标准性法律文件。
认可:一般是指不成文法,即习惯法和判例法。
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其需要,把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些行为规则、风俗习惯、道德标准等,赋予它法律效力,确认为法律标准。
案例法还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统一性。
*法的本质〔有三层次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2〕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法的作用:标准作用和社会作用。
法学导论提纲
导言一、法学的概念二、法学的性质第一章第一章法律概念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定义二、法的特征第二节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二、法的社会作用三、法的局限性第二章宪法第一节宪法释义一、宪法的概念二、宪法的特征三、宪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公民的基本权利二、公民的基本义务第三节国家基本制度一、国家性质二、政权组织形式三、国家结构形式四、选举制度五、国家机构第三章民法第一节民法基本原理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的性质四、民法与主要相邻部门法的关系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四章刑法第一节刑法基本原理一、刑法的概念二、刑法的创制三、刑法的体系四、刑法的效力范围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二、罪行法定原则三、罪刑相适应原则四、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第三节犯罪一、犯罪的概念二、犯罪主体三、犯罪主观方面四、犯罪客体五、犯罪客观方面第五章行政法第一节行政法基本理论一、行政二、行政权三、行政法四、行政法律关系第二节行政法基本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特征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三、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的含义二、行政行为的特征三、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第六章经济法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概念的历史沿革二、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三、经济法的概念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含义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对象第三节、经济法的界限一、经济法与民法的比较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比较三、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比较第四节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三、经济法与第五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第一节劳动法基本原理一、劳动法的研究对象二、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三、劳动法基本原则四、劳动法的形式五、劳动法律关系程序保护六、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第二节社会保障法基本原理一、社会保障的概念二、社会保障的范围三、社会保证的功能四、社会保障的类型五、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和特征六、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理念七、社会保证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第八章诉讼与仲裁制度第一节诉讼制度概论一、诉讼的概念和特点二、诉讼法律关系第二节诉讼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二、辩论原则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第三节诉讼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二、回避制度三、公开审判制度第四节诉讼程序一、起诉二、受理三、审理前准备四、开庭审理第五节仲裁制度一、仲裁的概念与特征二、仲裁的性质三、仲裁的分类四、仲裁法的概念五、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法学导论重要考点
法学导论重点(个人总结,仅供参考) 一、名词解释:1、法系:2、法的要素:法律的要素就是法律具体内容的逻辑构成因素,即法律文本表现法律内容的具体技术形式和思想工具。
法律的要素有: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以及法律技术性规定等。
法律要素之间的联系是依据逻辑手段建立起来的。
系是依据逻辑手段建立起来的。
3、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是法律的最主要的构成要素,是法律中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的部分。
按照德沃金的观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共同构成法律规范。
由于法律是通过规定权利义务的方式建构社会关系的,所以,在法律中,法律规则承担着规范、保护、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任务。
4、法律效力:即各种法的约束力的通称。
凡具有法的约束力的事物即具有法的效力。
法理学所称法的效力,通常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法的效力,即在适用对象、空间、时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不同于法的实效同于法的实效5、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身)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身3) 法律规范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成,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贯彻 6、法律权利: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权利是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前提的,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没有相应的权利。
7、法律事实:8、法律行为:是法律所调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是法律所调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一、法律行为是行为,是人在一定意志支配之下的人体外部状态人体外部状态 二、法律行为是法律调整的行为二、法律行为是法律调整的行为9、立法: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
法学导论 老师上课亲讲重点 (超有用)
法学导论1.何为法学?法学是一种科学:系统性、相互间有密切联系,在一定指导理念下的体系法学是研究法律或法律现象的学问法学是研究各法律学科原理原则的学问2.法学的研究方法分析研究法、哲学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社会研究法3.法学的派别自然法学派:在国家成立前或在国家至上,有一种普遍妥当的理性法则——人类依靠良知可识别行为善恶的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则,相对于制定法,它具有更高的效力。
恶法非法。
分析实证法学派:分析现实具体的法律现象,阐明其成分组织,以认识法律共同观念为其研究方式。
恶法亦法。
社会法学派:法律规范是一种社会规范,个人无法脱离社会而独立生存,因此必须用社会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
4.法律哲学a.以概括一切法律现象之普遍而根本的原理为研究对象的学问。
主要是一般意义上,探究法律与世界或人生之价值上的关系,也就是法律与社会以及人类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
b.法律是什么,法律的目的是什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等。
即:以法律价值论为探究对象。
c.在法律研究上,过去思想家对法律如何主张,即:以法律思想史为探究对象。
d.在法律研究上要用什么方法,即:以法律方法论为探究对象。
5.法理学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法理学由“法律”和“知识”两部分构成,意为关于法律及其解释的知识6.法律a.法的形式的统称。
b.在中国,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7.法的定义&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特征:a、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b、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c、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的规范作用:指引、教育、强制、评价、预测法的局限:①法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的方法。
法学导论考点总结完美版
《法学导论》考点总结序言法哲学是从哲学的高度对法的思考,是关于法的认识论与方法论,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
应属于对法进行最高层次的抽象和概括基础上形成的理论法学学科。
比较法学又称比较法或比较法研究,是指主要运用比较方法去研究法学,即运用比较的方法对各个不同法系、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则、原则、制度和法的分类、渊源以及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进行宏观比较,以揭示其共同的规律及特点,剖析其存在的区别与差异,旨在为理解与批判比较的对象和分析、完善我国的法律,并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提供了解当代世界法律的基本思路与方法的法学基础学科。
比较法学可以是双边的,也可以是多边的。
边缘法学是以法学与相关社会现象联系起来考察,综合运用法学与有关学科的知识和方法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
包括法律思想史(研究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法律制度史(研究法律制度进步演化的过程)、法律社会学(又称法社会学,研究社会的基本条件对法律制度的影响)、法律心理学(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各种人的心理活动规律的应用社会心理学领域,也称法制心理学)、法律行为学(研究各种与法律有关的人类行为)、法律信息学、法律经济学(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法律政策学、司法鉴定学(进行相关法律痕迹鉴定)、犯罪心理学(是一门研究犯人的意志、思想、意图及反应的学科,和犯罪人类学相关连。
这一门学科主要深入研究的部份在于有关“是什么导致人犯罪”的问题,但也包含人犯罪后的反应)法医学(是应用医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并解决立法、侦查、审判实践中涉及的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
法医学是一门应用医学,又是法学的一个分支)、侦查学(研究侦查主体对刑事犯罪进行侦查活动所采用的各种侦查技术、措施和方法的学科)等。
比较分析方法是要从全局、从宏观角度,对人类所直面的法律命题及其历史嬗变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全方面考察。
从时间上来看,有历史的纵向比较与同时期的横向比较;从空间上来看,有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从内容上来看,有比较法哲学、比较契约学等。
法学导论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法学导论期末考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法学研究的基本对象是什么?A. 法律条文B. 法律实践C. 法律制度D. 法律思想2. 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A. 行为模式B. 法律后果C. 法律效力D. 所有以上3. 法律关系的基本类型是什么?A. 权利与义务B. 义务与责任C. 权利与责任D. 权利、义务与责任4. 以下哪个不是法律效力的分类?A. 空间效力B. 时间效力C. 个人效力D. 集体效力5. 法律解释的原则有哪些?A. 目的解释B. 文义解释C. 系统解释D. 所有以上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 法律的制定必须遵循民主原则。
()2. 法律的实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
()3. 法律的效力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所有人。
()4.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结果。
()5. 法律解释仅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
()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法律的规范性特征。
2. 解释什么是法律关系,并举例说明。
3. 阐述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及其意义。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15分,共30分)1. 张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请分析张某的法律责任,并讨论如何通过法律手段预防此类犯罪。
2. 李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请分析李某可以采取哪些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论述题(每题10分,共10分)1. 论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并举例说明。
法学导论期末考试答案一、选择题1. D2. D3. A4. D5. D二、判断题1. √2. √3. ×4. √5. ×三、简答题1. 法律的规范性特征主要体现在其普遍性、强制性、规范性和稳定性。
法律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成员在法律面前的平等。
2. 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的调整下,社会成员之间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例如,劳动合同关系中,雇员有获得报酬的权利,雇主有支付工资的义务。
法学导论考试重点整理(相对完整版)
(3) 地位:立法主体依据,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 现;执政者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社会主流价值 观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的体现,立法者在立法活动中会性质,国情基本状况,现阶段立法 指导思想
9.法律适用的特点(P179)
(1) 背景 释义——特点 法律适用 形式
一般性原则 特殊性原则 (二)法律适用的特点:1.主体的确定性:由相关法律明确规定(Eg: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强调:法律适用是具有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表授权进行,他 们的工作有明确法律限定,工作专业性也体现主体特定性
执行,其他任何人无此权利,是职权性活动
11.法律解释的必要性(P167)
释义 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
(一)背景
效力
法律的效力与解释 释义——法律解释释义的必要性 基本要求 法定解释与法理解释 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法律解释的方法 解释
(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1.适用法律的需要(从共性到个性,从抽 象到具体)
5. 适用范围:成文法(一般性)>不成文法(特殊性) (3) 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重要区别:大陆法系——成文法为主
体;英美法系——不成文法是基础;两大法系出现相互靠拢 趋势
4. 积极法律行为与消极法律行为(P132)
释义 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积极法律行为与消极法律行为
(1) 背景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与法律关系
切权利属于人民 平等的权利和自由
体现在各个立法环节上:立法权的行使:人民直接或代议机关行使;贯彻 群众路线
立法内容:详尽记载人民享有权利的内容、范围;明确规定人 民民主权利实现的途径
立法程序:贯彻公开辩论原则;科学解决现代社会代议制问题 (8)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1.提出:边沁
法学导论复习纲要第一和第二章
法学导论主讲:陈力铭一、《法学导论》的基本内容和性质《法学导论》是概括论述法和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问题,对法和法律的学习和研究具有引导和指导意义的法学入门课程。
《法学导论》是法学教育最基础的入门课程,是学习法律和法学的必要基础和知识准备。
二、《法学导论》的独立地位1、《法学导论》不同于《国家与法的理论》2、《法学导论》区别与《法学基础理论》3、《法学导论》独立于《法理学》4、《法学导论》不同于《法学阶梯》;和《法学总论》5、《法学导论》不同于《法学绪论》6、《法学导论》不同于《法学概论》第一章法与法律第一节法的语源与词义一、法、法律的词义(一)中文词源和词意1 汉字“法”的古体“,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这说明:第一,在中国古代,法与刑是通用的;第二,法从古代起就有公平的象征意义;第三,古代法具有神明裁判的特点。
2 汉字“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说明: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遵守的规范。
把“法”和“律”连用作为独立合成词,却是在清末民初由日本输入。
(二)西文词源和词意在西文中,除英语中的law同汉语中的“法律”对应外,欧洲大陆的各民族语言中都用两个词把“法”和“法律”分别加以表达。
例比如拉丁文的Jus和lex,法文中的droit和loi,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意大利语中的diritto和legge,西班牙语中的derecho和ley,等等。
区别是:第一,西文中的Jus、droit 、recht 等词既表示“法”,又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富有道德意味的抽象含义。
第二,lex等词通常指具体规则,其词义明确、具体、技术性强。
第三,可以认为,法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法律则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的法律规则,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
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上,法律有广狭两层含义。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法学导论总体复习提纲
绪论法学的涵义:法学是人文社会科学中的相对独立学科,以法律现象为自己的研究对象。
法学的产生条件:西方法学发展进程法学体系:又称法律科学体系,指在一定原则指导下,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相互依存的整体法学的研究方法:1、语言分析法2、逻辑分析法3、对比分析法4、价值分析法5、社会调查法6、阶级分析法第一章法律是什么法律的涵义: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体现国家强制力的,以公民权利与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调整社会秩序的社会规范大众眼里的法律:一、法律工具论法律是一种表明统治者意志,由统治者随意运用的统治工具。
一旦达成了某种目的,法律的历史使命就结束了二、法律制度论法律就是法律条文三、法律与习惯法的差异思想家眼里的法律:一、中国历史思想家的法律观:二、夏商周时期:“代天行罚”的神权法思想,将刑罚视为天的意志,在意识形态中主要利用“受命于天”和“恭行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和以“亲亲”、“尊尊”的宗法思想为指导原则进行“礼治”儒家思想:“人治”观念为主,主张“德主刑辅”,强调道德的教化作用,其思想模式为“人——法——人”法家思想:“以法治国”的法治思想,认为法是衡量人们言行是非功过,据以行赏施罚的标准。
墨家思想:“兼爱”、“非攻”为核心,追求“天下之人皆相爱”的理想社会,要求“赏当贤、罚当暴”,反对各级贵族任人唯亲的宗法世袭制三、西方历史思想家的法律观:古典自然法学派:1、将自然法思想和罗马实在法相结合。
认为法从(价值层面)本质上说是人的规律,立法者所指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2、法根源于人的永恒不变的本性:社会性与理性3、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正义4、法作为一种行为准则能使人辩是非、知善恶分析主义法学派:1、真正的法律不是自然法而是国家法(形式层面)2、实在法或者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者法律规范体系。
3、法律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没有必然的和内在的联系,即“恶法亦法”社会学法学派:1、法律扎根与社会之中,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事实层面)2、真正的法律不是国家法而是社会立法中的秩序或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3、法律和国家并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斌费一定有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所制定与实施法律的特征:法律制定: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的法律规范法律认可:国家对已存在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并赋予法律效力法律解释:国家特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依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的字义与目的进行理解和说明权利的含义: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权利的主体具有完成自身意愿的能力、资格、自由、利益权利的分类:基本权利与普通权利:基本权利就是权利主体的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的不能缺少、不可转让、不可替代的权利。
法学导论重点
法律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
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整体,包括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等。
狭义的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法律的价值法的价值隐藏在法条的背后,它代表着人们对“美”和“善”的追求。
对法的研究不能以现行的实在法为限,还必须采用价值分析、价值判断的方法,来追寻什么样的法律才是最符合人的需要的这一问题。
法背后价值的特殊性与普世性在现代社会中,人类社会是否需要一些共享的法的基本价值?如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秩序等等良法的判断标准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良法的判断标准有三:a 良法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某一阶级(或个人)的法律;b 良法应该体现人们所珍爱的道德价值c 良法必须能够维护合理的城邦制度于久远如果政府制定的法律不能保护公民的自然权利、违反自然法,就不能被称为法律(“恶法非法”)。
法律中的自然法原则价值冲突解决方法价值位阶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一般价值从属于基本价值。
比如效率价值要服从于自由价值,秩序价值要服从自由价值。
个案平衡原则: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比如,在遗产继承中,按照法律规定,甲和乙应该平等地继承财产,但乙是个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法官最后判决乙得65%的财产。
这就体现了个案平衡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比如,为维护公共秩序,必要时可能会实行交通管制,但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以保障社会上人们的行车自由。
宪政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大学考试资料】-法学导论重点
《法学导论》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法与法律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2、法的表现形态:制度法、观念法、现实法3、法的基本属性:1、法的特殊规范性2、法的国家意志性、3法的明确公开性4、法的国家强制性、5、法的普遍约束性4、法的本质:一、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的归属;二、法作为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三、法最终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第二章、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统一整体,是由一国宪法作主导,由宪法在内的各个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1、法律体系是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2、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法律部门的划分:1、依据:根本依据:法律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次要方法和辅助手段:法律调整方法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部门、民商法部门、行政法部门、经济法部门、社会法部门、刑法部门、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婚姻法部门、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部门、军事法部门法律体系的建构:内容上完备、结构上科学、形式上规范、价值上公正第三章、法律要素法律要素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也被称为法律规则或发的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的细胞,是法律的基本元素。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1、假定条件2、适用主体3、行为模式4、法律后果法律规范的种类:(不同分类方法)一、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指定一定主体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义务性规范:规定一定主体应当或者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规范禁止性规范:指规定人们不得作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抑制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二、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三、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附加:法律要素(1)→法的要素由规则、原则和权利义务构成;一、法律规则(1)→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2)→法律规则与语言☆考点:法律规则的表述是否必须有道义助词?(3)→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①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②第一,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第二,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第三,一个条文表述不同的法律规则或其要素;第四,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法学导论考点
法学导论考点一、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法学与哲学:法学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成为独立学科,始终受哲学影响。
法理学是对法的一般基础的哲学反思。
2、法学与政治学:法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的的一种常规手段,法学与政治学有内在统一性。
3、法学与经济学:法律对经济有能动作用,要为经济运行提供法律服务保障,法学需要吸收经济的研究成果。
经理理论应有益于法学研究。
经济学的许多理论模式引入了法学领域。
4、法学与社会学: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
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
5、法学与史学:法律是凝结的历史,法学中的概念范畴学说都是历史的产物,有其产生和演变的过程。
法律的生命不仅仅是逻辑,重要的是经验。
历史学的研究方法可被法学所借鉴。
6、法学与逻辑学:逻辑问题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所以逻辑学与法学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表现在法律推理之中。
二、法的特征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4、法具有普遍约束性。
5、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与义务。
三、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四、各种类型的法1、奴隶制类型的法:(1)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公开确认对努力的人身占有;(2)惩罚方式极其残酷,带有任意性;(3)在自由民内部实行等级划分;(4)明显带有原始习惯的某些残余。
2、封建制类型的法:(1)肯定人身依附关系;(2)封建等级森严;(3)维护专制政权;(4)刑法严酷,野蛮擅断。
3、资产阶级类型的法:(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2)契约自由制原则;(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社会主义类型的法五、当代中国法制制度的特质:1、阶级性和民族性的统一;2、国家意与客观规律相统一;3、权利确认与权利保障相统一;4、强制实施和自觉遵守相结合;5、一国与两制相结合;6、国情与公理相结合六、法的规范作用:1、告示;2、指引;3、评价,评价具有客观性;4、预测,预测具有科学性准确性;5、教育,教育分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6、强制,(国家机器保证)七、法的社会作用1、阶级对立社会中: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职能2、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1)保障,引导,和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保障,引导和推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3)保障,引导和推行社会主义精神;(4)保障,引导和推进对外开放,维护国际和平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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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导论考试重点1. 法学的科学性小于自然科学的科学性,法学是不完全归纳。
2. 当代中国法学体系的主要学科包括:理论法学(法理学、法哲学、法史学、比较法学、法社会学);部门法学(国内:宪、民(商)、行、经、刑、诉、知、环、劳;国际: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边缘法学(法医学、法经济学、法律心理学、司法会计学、法律语言学)3. 法律规范和宗教规范都具有明确性。
4. 计划生育原则是政策性原则,契约自由是公理性原则。
5. 自然人是社人概念,动产是社物概念,权利是社事概念。
6. 英美法系源于判例传统,大陆法系是自定义法传统。
7. 诉讼法和国际法都属于公法。
8. 社区市一级有立法权,县一级没有立法权。
9. 判决书和物权法都具有法律效力。
判决书的效力无普遍性,物权法具有普遍性效力。
10. 法学研究方法的四个层次:哲学的研究方法—最高层次,法哲学—法学家问、哲学家答;一般科学方法—次高层次,演绎、归纳、比较、分析;特殊科学方法—方法的通用性,法经济学、法社会学;专门学科的方法—法学专有的方法,概念分析的方法。
11. 法律实施包括除立法权外的执法、司法、监督、守法。
12. 当代中国的法律的正式渊源包括:宪法、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军事法规和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条约。
13. 我国法律的溯及力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14.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15. 司法权不可转让,司法具有终极性、独立性、高成本性的特点。
16. 形式推理分为演绎推理: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如制定法;归纳推理: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如判例法;类比推理: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某些属性相同,从而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可能存在相同的推理。
17. 法律出现漏洞时法官可以借助法律解释进行判决。
18. 法律部门: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19. 调整性法律规范:调整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范。
20. 绝对权:又称,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
它的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实现其权利的义务。
21.. 法律关系就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2.法律渊源又称为法律的表现形式,它是指与法的创制方式相关的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创制机关、权限、方法。
23.. 法律规范的效力,即法律效力,是指不同等级的法律规范在何种范围内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24. 构成性法律规范是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
在构成性规则生效之前,受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存在,只有当规则产生之后,相关行为才可能出现。
25. 法律权利: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中的利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自由)。
26. 绝对法的关系27. 法律事件是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28. 行为能力的类型(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9. 法律对人效力的几种原则:(1)属地原则:主权管辖范围内一切人(2)属人原则:根据国籍确定(3)保护原则:任何人如果侵犯了本国或本国公民的利益,不论实施侵害者的国籍和侵犯行为是否发生在本国境内,都要受到本国法律的追究。
(4)综合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
30.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一)法律与道德相互作用:道德对法的创制的指导作用(2)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3)道德对法的漏洞的弥补作用(4)法律赋予道德以基本原则,弘扬道德观念。
(二)法律与最低层次的道德重合(三)法律起源于道德31. 既有权向全国人大,又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检、最高院、专门委员会。
32. 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的关系:总体而言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具体而言1法律条文表现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仅仅是法律条文2法律条文中不仅有法律规范还有构成法的其他要素3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一个法律条文可以反映多个法律规范,一个法律规范也可以用多个法律条文表现。
33•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公法私法的划分标准主要有权力说、主体说、利益说、应用说、法律关系说这几种说法,其中法律关系说是较为科学的。
法律关系说认为公法与私法划分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状况。
凡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国家与法人之间的权利与服从关系的法律,就是公法;凡是调整公民与公民、法人与法人、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关系,或调整国家与公民或法人之间民事、经济关系的法律,就是私法。
34. 法律与宗教的联系(1)法律与宗教具有共同的要素:仪式、传统、权威、普遍性(2)法与宗教都是社会规范,都承担着社会调整功能。
(3)都具有强制力保障其功能的发挥(4)一定时空中,宗教推动法律的发展,也为法律的正当性披上外衣。
35. 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的区别(1)立法体系的组成要素是法的渊源,即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法律体系的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2)立法体系是以各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在整个国家法律创制中的地位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的分类组合标准而法律体系则是按照法律规范范围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和不同调整方法作为划分标准而规定的。
(3)立法体系关注法的外部形式;法律体系关注的内在结构的调整。
(立法体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法律体系:刑罚、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36. 法律解释及其分类广义的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所表述的法律规范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的理解和说明狭义的法律解释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阐释和说明。
分类:(1)根据解释主体和法律效力的不同可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2)根据法律解释的方式和效力范围的不同可分为规范性解释和个别性解释。
37.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1)传统不同:大陆法系源自判例传统英美法系源自制定法传统(2)信仰的理信不同:英美法系信仰经验主义,大陆法系信仰理性主义(3)法律形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都采用法典形式,表现为成文法,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习惯法为主。
(4)法律适用的方法不同(5)诉讼方法和程序不同: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制的诉讼模式,大陆法系采取审问式的教会法程序。
(6)法律的类别划分不同:传统的大陆法系中,法律被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在传统的英美法系将法律划分为普通法衡平法两类。
(7)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8)判例地位和作用不同:在英美法系中判例是法的重要渊源,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一般不被认为是法的渊源。
38. 法的形成及环节法的形成:是指新的法律规范逐步萌芽产生发展,直至最后纳入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过程。
环节:(1)立法,也可以称法的制定,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的职权和程序,创制、修改和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立法是首要环节,是重要起点。
(2)执法广义上的执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执行法律活动。
狭义上的执法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执行法律的活动。
狭义上的执法是由政府担当的。
(3)司法司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根据法律规定,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
(4)守法守法是指一定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自觉地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相应的法律行为,尊崇和服从法律规定的状态。
(5)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指为了保障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由一定主体对法律的实施状况所进行的监察与督促。
法律监督是重要环节,目的在于确保法律的确切实施。
39. 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机制(1)确定权利义务的方法:协定还是法定(2)权利义务的确定性程度:绝对确定、相对确定,还是任意性确定(3)法律事实的选择:是行为决定的,还是事件决定的(4)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和性质:是平等的,还是不平等的5)保障权利的手段和途径:是诉求性的,还是主动性的40. 法学的专门研究方法:概念分析的方法、语言分析方法、逻辑分析的方法、比较的方法、价值分析方法、社会调查的方法。
41. 法律的适用指司法;民法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
42. 全国人大只能制定宪法,不能修改宪法。
宪法的两种含义指的是法律部门和法律渊源。
43. 执法权不可转让,不具有终极性,不能因为某件事合法而去执法。
44. 法律解释的分类,根据尺度进行分类:扩充解释、限制解释、字面解释。
45. 法律适应社会关系变化的外部途径:46. 法学不是严谨意义上的科学,美国行政法学是国内法学。
47. 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特征,守法并不是畏惧法律制裁。
48. 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概念、原则、规则、技术。
行政机关是社人概念;不动产是社物概念;动产是社事概念。
49. 英美法系遵循经验主义,大陆法系遵循理性主义。
50. 民事诉讼法和国际法都属于公法。
51. 古罗马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帕比尼安、莫德斯蒂努斯52. 周口市属于设区市,具有立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