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中税网)
年金与补充保险(中税网)
年金与补充保险1、请问年金与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的概念是什么?企业想给员工办理补充养老及医疗保险,应该到哪个部门或地方办理相关手续?2、所得税前扣除比例分别是多少?3、补充养老公司交纳部分是否并入个人工资交税?如何缴纳?4、补充医疗保险公司交纳部分是否无需并入个人工资交税?如交,如何交?5、年金公司代缴部分个税如何交纳?回复如下:专家回复: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比例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企业为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应按下列规定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一条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2.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企业年金是国资委采取的增加国有企业员工的退休养老金数额标准的一种方式,它与补充养老保险不同的地方就在于,企业设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是交给政府的社保中心统一管理,纳入养老金管理范围的,企业年金是企业自行管理的,作为养老金的补充的,没有纳入养老金管理范围的。
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
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
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可按5%税前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在满足社会统筹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补充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足,帮助企业员工建立的超出基本养老保险以上部分的一种养老形式。
企业为部分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应将全体职工合理的年均工资乘以参保人数之积,作为计算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的基数,并按照税收规定的标准税前扣除。
员工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判断条件
员工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判断条件2017-02-21众可信财税服务导读:只计提不支付的,将不符合扣除的条件,但是如何理解支付,由于实践当中保险的实施方案的不同,也有可能税务机关有不同的认定.员工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判断条件学习理解一、基本理解补充养老保险费与补充医疗保险费,是有别于基本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要求的,属于鼓励类的范畴.对其扣除的标准界定了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限制.当前,补充养老保险费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现实当中存在的情形比较多,由此也引起部分如何认可的争议.由于两者在个人所得税上,无论是个人承担部分,还是公司缴纳的部分,都视为个人取得所得进行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下年金递延纳个人所得税已得到实践,但是补充养老保险的其他产品却未应用起来.二、事例应用适用人员的范围对适用人员的范围,《实施条例》规定的是投资者或者职工,在财税[2009]27号文中规定的是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对《实施条例》中的"投资者"的界定我们没有找到依据,但是就企业所得税的原则来理解,投资者也应属在企业任职、工作,才有相应的列支条件,否则只能取得分红的权利.财税[2009]27号文中提及的全体员工的概念,很多人理解如果只为部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那任何支付的金额都不能税前扣除.不知是27号文有意为之,还是从整体标准计算限额为计算出发点,对其规定为全体员工的范围,我们持支持态度,对由于年度内人员的变化、手续的办理的情形,属正常的差异事项,应予以认可.有的企业为高管办理的相应保险,有别于一般职工的保险险种,此时虽然符合了全体员工的范围,但其享用的标准不一样.这种情形是企业的一种自主行为,不必拘泥于全体员标准一样的苛求.适用计算基数的问题在基本社会保险中我们已探讨,对于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采用的工资总额的概念,而且是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我们倒不建议使用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来作为计算标准,当然以当年度的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作为计算标准,也造成与事实的不符.实际上,只要企业缴纳的比例是低于工资总额的5%,这里的工资总额或许是包括企业计提的部分,我们也应认可其账载金额,并作为税收金额,此时注意看企业是否有实施的合作机构,并定时的进行缴纳,如果只计提未缴纳,此情形下可以不予认可,暂行纳税调增处理.以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的5%来计算限额,很有可能造成企业虽按合规比例缴纳,但是出现纳税调增的情形,而之后年度如出现限额空间,能否再转回原来调增的部分,也没有合适的依据.2014年版本的纳税申报表有潜意识的表达了用当年度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计算5%限额,这相当于是对于财税[2009]27号文件中的"工资总额"的一个新的解读.之后年度补缴的情形承对基本社会保险费用的理解,补缴性质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应允许之后年度予以扣除,当然现在来看,要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的5%以内才可以,如果无法扣除完的,只有追溯进行了.但操作上还是比较麻烦的.对于支付的理解只计提不支付的,将不符合扣除的条件,但是如何理解支付,由于实践当中保险的实施方案的不同,也有可能税务机关有不同的认定.对于当前实施的年金的实施政策,都明确了对其支付的理解,通常看是否有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的文件,与合规的托管机构进行托管的合同来判断,而不仅仅是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保管计提的年金.对于补充医疗保险,则显得较为复杂,这是与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有关.补充医疗保险的办理有通过社保部门的、通过商业保险公司办理的,还有企业自管的形式.如《京劳社医发[2001]16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禁止以人均形式发给参保人员.京劳社医发[2003]52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在单位自管基础上,为扩大资金的共济能力,鼓励中、小型企业实行行业统筹或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结合其他部门的形式要求,通过社保部门办理的,并且支付保险费的,是最易获得认可的.从补充医疗的管理形式上来看,其中可以自管,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来管理,并非一定涉及到社保局的工作程序.同时由于市场行为的多样性,让社保局出具证明比较难(如调查、取证).我们认为在报销或支付后进行税前扣除的依据是合同、发票等真实的行为表现.而对于自管的形式,一直以来备受争议,我们倒认为企业应作为风险事项进行管理,当然税务机关也应承认其他部门的文件来结算审核企业实际上的实施情形,而不是简单从自身的判断来理解,本身企业拨付的补充医疗保险也相当于形成了一个备用账户,与存入保险公司没有本质的差异,当然有的地方税务机关也认可了这种自管的形式,这种理解的"胸怀"实属值得"尊敬".当然我们建议是支付给保险公司处理.商业保险公司的补充医疗保险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在较多时候容易与企业自行办理的商业保险混淆,尽管补充医疗保险较多也是通过商业保险公司来运营的.由于保险行业的竞争,近年来不少保险公司所开发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更多的加入了投资型、基金型的内容,这部分保险费,只有在细读合同之后才能发现,在发票上往往只表现为"补充医疗保险等"字样,因此不属于补充医疗保险的配带保险支出应属商业性质作纳税调增.无论是中介机构还是税务机关都应重点关注相关的合同约定内容.商业健康保险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没有支持尽管我们支持商业健康险的个税优惠政策,但是如果是单位购买的,在企业所得税前仍视为商业保险,且与补充医疗保险并不等同,关于这一点需要继续关注.。
企业所得税五险及补充保险专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政府文件]河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2008-09-16)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8〕41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八月九日河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且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可以为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且试用期满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
二、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后国家调整企业年金缴费税收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六月二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代扣代缴单位为员工支付保险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5‟1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四月十三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2005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为员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税务如何处理
为员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税务如何处理金心平【摘要】问:近年来,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我们在为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之外,还为职工缴纳了数额不等的补充医疗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在为职工购买这些商业养老保险过程中,我们都为职工建立了个人账户.这些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在员工离职或退休时并不一定都归属本人,但在企业缴费时却已经视同个人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缴纳的这部分税款,在个人未实际取得收入时,能否退回,且是否必须在未作归属前就一定纳税?在补充医疗保险个税政策和商业养老保险会计处理等方面,请专家帮助解答.【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0(000)008【总页数】3页(P12-14)【关键词】商业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员工离职;个人账户;税务;社会养老保险;企业缴费;个人所得税【作者】金心平【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2.67问:近年来,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我们在为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之外,还为职工缴纳了数额不等的补充医疗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
在为职工购买这些商业养老保险过程中,我们都为职工建立了个人账户。
这些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在员工离职或退休时并不一定都归属本人,但在企业缴费时却已经视同个人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缴纳的这部分税款,在个人未实际取得收入时,能否退回,且是否必须在未作归属前就一定纳税?在补充医疗保险个税政策和商业养老保险会计处理等方面,请专家帮助解答。
答:你提出的问题实际上涉及基本保险与补充保险的主要内容。
下面,就有关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区别,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以及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养老保险的会计处理问题分别阐述如下。
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颁布时间:2009-6-2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本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税收规定,就补充养老保险费及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会计处理分析如下: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职工薪酬会计准则规定,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属职工薪酬范畴。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进行处理。
在“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和“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科目中核算。
1.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生产产品、提供劳务中,直接生产人员和直接提供劳务人员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根据存货会计准则的规定,计入存货成本,但非正常消耗的直接生产人员和直接提供劳务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
2.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新政策下补充养老医疗保险费的会计税务处理
新政策下补充养老\医疗保险费的会计税务处理作者:傅萍来源:《会计之友》2010年第11期【摘要】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提高了出资单位员工的养老待遇,涉税处理不同于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文章解读了《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并介绍了此事项的个税处理以及会计处理。
【关键词】补充保险;所得税扣除;个税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础上,政府以政策指导和政策优惠为导向,用工单位和员工共同出资,以资金积累和运作增值为主要特征,以提高出资单位员工的养老待遇为主要特点的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补充养老保险的特点,导致其是否缴纳、缴纳比例都比较灵活,可以由单位根据自身效益决定,根据不同的比例要求报有关部门备案或者批准即可。
一、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进而《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于原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不同点有:一是支付的对象不同。
原政策规定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对象是全体雇员,新政策规定的对象为投资者或者职工。
二是规定支付标准的权限主体不同。
原政策规定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新政策规定为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将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废除,避免全国各地执行标准不一致,改按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
2009年6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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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员工交纳的各类保险涉税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企业为员工交纳的各类保险涉税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许多企业除为员工必须交纳社会保险外,还为员工交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
企业为员工交纳的各类保险,大致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所有企业必须交纳的社会保险,具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
第二类是企业自愿为员工交纳的各种商业保险。
一些财务人员往往存在困惑,已交纳的各类保险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本文将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两方面来谈这些保险的涉税问题。
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的规定,企业为员工必须交纳社会保险,包括企业为个人缴付的部分和个人缴付的部分。
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员工交纳的社会保险没有超过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未超过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补充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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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企业开发阶段发生的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无形资产成 本。
3.上述两项之外发生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计入 当期损益。
纳税调整及对应会计处理根 据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 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1.随工资调整而调整。 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扣除基础是职 工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 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支付给员工合理的工 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如果工资、薪金不合理,则要纳税调整。同 时,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也相应要调 整。另外,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 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 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某盈利国有企业丙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 25%,未享受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2009年发生的工资总额为 11000万元,而政府有关部 门给予的限定数额为 9000万元,该公司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5%计提支付补 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为此,该公司在 2009年终进行企业所 得税纳税申报时,在对工资总额进行纳税调整的同时,也要对为员工支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问: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称为企业年金。
财税〔2013〕103号文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
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老会计经验】补充养老保险费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补充养老保险费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若企业依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为部分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应将全体职工合理的年均工资乘以参保人数之积,作为计算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的基数,并按照税收规定的标准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
因此,企业依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的,一方面,企业可以在税收规定的标准内调减当期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税收规定税前扣除;另一方面,企业可将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未通过应付福利费核算的,应按税收规定的标准予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
补充养老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问题有哪些
补充养⽼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问题有哪些《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付的补充养⽼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那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到底是多少呢?财税[2009]27号对此进⾏了规定,下⾯就财税[2009]27号的相关内容作⼀个简单介绍。
⼀、新⽼政策区别⽼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民政府规定的⽐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民政府规定的⽐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额较⼤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新政策:《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付的补充养⽼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关于补充养⽼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2008年1⽉1⽇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付的补充养⽼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新⽼政策的区别主要有:⼀是⽀付的对象不同。
⽼政策规定⽀付补充养⽼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对象是全体雇员,新政策规定的对象为投资者或者职⼯。
⼆是规定⽀付标准的权限主体不同。
⽼政策规定按国务院或省级⼈民政府规定的⽐例或标准,新政策规定为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将省级⼈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废除,避免全国各地执⾏标准不⼀致,改按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统⼀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
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企业和职工的保险意识逐渐增强。
据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企业在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所需资金如何列支,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财务处理不一致,不利于财务管理规范化。
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维护企业所有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现就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
解读:一、会计处理此条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的基本处理原则1、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企业包括各类型、各所有制的企业;2、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计提时,借记“应付福利费”,贷记“其他应付款”;3、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虽然文件只提到“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未明确规定应在哪个具体的成本费用科目核算,但由于社会保险费是按国家规定统一上缴的一项收费,不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只是以工资总额做为计算依据,并不是企业的人工费用,不属于生产成本中的直接人工,所以应该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计提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4、由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代扣代缴,从职工工资中代扣时,借记“应付工资”,贷记“其他应付款-职工个人保险费”二、税务处理:1、国税发[20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国税发[2003]45号文第五条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由此可以看出,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补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不区分是医疗保险还是其他保险,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出版物刊名: 财会月刊(上)
页码: 62-62页
主题词: 补充养老保险;个人所得;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离退休职工;个人所得税法;工效挂钩;征税办法;应税项目
摘要: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的规定,企业用工效挂钩结余工资发放给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征税办法为:一、对在职职工,应将其所得金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离退休职工,应将其所得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1999年9月16日印发)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
题的批复
佚名
【期刊名称】《税收与社会》
【年(卷),期】2000(000)001
【摘要】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电系统发放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总页数】1页(PI00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
【相关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J],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J], ;
3.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J],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J],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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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企业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必须是医保局和社保局购买吗?在商业保险机构购买的能否在税前扣除?
回复如下:
专家回复:现阶段税法认可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仅指社保局和医保局收缴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税[2009]27号文件把标准限定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专家分析: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也叫企业年金。
是符合强制实施的国家养老金之外的,由企业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保险制度。
具体说:(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不具有强制性和盈利性。
而是一项企业福利制度,是企业人力资源战略重要组城部分。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养老保障“多支柱”战略的重大制度安排,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国家养老金、个人储蓄性养老金一起构成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是企业,是企业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企业保障制度,企业或职工承担因实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产生的所有风险;国家或政府作为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不直接干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和基金运营,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规则,依规监管。
(3)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必须依法参加了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必须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必须已建立完善的集体协商机制。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有关规定:第五十条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