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法规与技术标准
水库管理条例
水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国发布的第一部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法规,是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法规体系的核心,以此为依据逐步建设并完善了现行大坝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大坝安全管理技术标准体系。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十五米以下、十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十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大坝建设第七条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
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3]271号
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3]271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对《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2003年6月24日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的大坝。
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
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6.04.10•【文号】水建管[2006]131号•【施行日期】2006.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2006年4月10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库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一直深受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为切实落实大坝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库效益,现就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我国现有各类水库8.5万余座,水库总库容达5542亿立方米,约相当于全国河流年径流总量的五分之一。
全国水库防洪保护范围内有3.1亿人口、132座大中城市、4.8亿亩农田;全国水库等水利工程年供水能力约6000亿立方米,包括北京、天津等在内,全国有100多座大中城市,主要或全部依靠水库供水;水电装机容量已突破1亿千瓦,占全国总发电装机容量的24.24%,水电年发电量占全国总发电量的14.77%。
水库是江河防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调控水资源时空分布、优化水资源配置最重要的工程措施。
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水库在历年的防洪抗旱、生产生活供水及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特别是在2005年,水库的科学调度为珠江压咸补淡、应对松花江水质污染,以及在汉江、闽江防洪中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我国水库也存在建设先天不足、后期管理不善等问题,不仅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甚至发生过垮坝,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教训非常惨痛。
虽然近年来由于加强管理和开展大规模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库安全形势总体有所好转,但对水库安全仍不能掉以轻心。
各地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山东省水库大坝管理条例
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型水库、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和现状坝高15米以上的小(二)型水库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等建筑物。
第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水库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等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大坝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水利部门所管辖的大坝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理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水库水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关心库区群众生活,采取增加投入、开发水面等措施,帮助库区群众发展经济,脱贫致富。
第二章大坝建设第七条兴建大坝,须严格审批制度。
(一)兴建大、中型水库,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二)兴建小(一)型水库,须报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兴建小(二)型水库,须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兴建大坝,须进行工程设计。
大坝工程设计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设计内容除主体工程外,还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机构的用房等附属工程及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大、中型水库大坝工程施工,须通过招标、投标确定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大坝施工单位须按照承包合同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及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任意变更或修改设计。
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办法【经典word】
大坝安全运行管理办法1 引用标准原电力部《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 总则为加强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确保电厂的安全运行,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大坝的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 大坝安全管理职责3.1 编制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和预算,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3.2 按水库调度运行规程和设计防洪标准进行水库的运行调度。
3.3 编制各项管理办法和管理规程,按其中要求进行日常观测、巡检、维护和年度详查,确保大坝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3.4 发现异常现象和险情,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报相关部门。
3.5 建立健全大坝安全管理的技术档案和规章制度。
3.6 按要求向大坝中心进行大坝注册、换证工作。
3.7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4 大坝安全管理4.1 水电厂的水库调度,必须以大坝建筑物安全为前提,充分发挥水库综合效益。
4.2 大坝运行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运行、维护、操作规程和水库调度运行规程。
防洪调度按上级部门批准的年度水库调洪方案和防洪调度原则进行。
4.3 大坝运行必须严格执行设计规定的闸门运行方式、开启程序和相应开度。
4.4 必须建立大坝防汛制度。
每年汛期,应对泄洪设施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备用电源进行试运行和闸门开启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通讯、照明可靠,提前做好防洪物资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准备工作。
每年汛前、汛后,应对水库上、下游的库岸边坡进行巡视和现场检查,对影响大坝安全的隐患要及时处理。
4.5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捞沙、取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4.6 禁止在大坝库区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
禁止在库区内围垦、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4.7 每年的汛前、汛后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有强烈地震发生后,应对大坝进行安全检查。
4.8 必须执行大坝安全观测和巡视检查制度,开展大坝的安全检查工作,大坝异常现象或存在的隐患,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
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水库水坝管理【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1997.10.30【实施日期】1997.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代省长柴松岳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日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十五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国家有关部门直管的大坝,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电力、建设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大坝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大坝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对大坝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大坝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五条在大坝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大坝建设第六条大坝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七条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和抽水蓄能大坝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按《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工程场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计。
第八条大坝工程建设,应当按国家和省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管理,并实行招投标和建设监理制度。
第九条大坝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一)总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工程,由甲级设计单位承担;(二)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至一亿立方米的大坝工程,由乙级以上设计单位承担;(三)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至一千万立方米的大坝工程,由丙级以上设计单位承担;(四)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大坝工程,由丁级以上设计单位承担。
我国水库大坝安全评价方法及其标准
我国水库大坝安全评价方法及其标准我国水库大坝安全评价方法主要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两种方法。
定性评价主要包括对水库大坝的结构、材料、地质条件等进行观测和分析,以及通过经验和专家意见进行评估。
定量评价则更加侧重于建立数学模型和采集监测资料,通过计算和数据分析来评估水库大坝的安全程度。
在进行水库大坝安全评价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 结构安全评价:评估水库大坝结构的稳定性、耐久性和抗震性等方面的情况,包括对结构的材料、设计参数等进行分析。
2. 地质环境评价:对水库大坝所处地质环境进行评估,包括地质构造、地震活动、地表水文等因素对大坝安全的影响。
3. 监测数据评价:对水库大坝所采集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包括水位、温度、应力变化等监测指标。
4. 大坝管理评价:对大坝的运行管理、维护情况等进行评估,包括水库大坝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方面。
同时,我国水库大坝安全评价也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其中包括《水利水电工程安全评价通则》等文件,以确保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综上所述,我国水库大坝安全评价方法既要综合考虑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两种方法,又要兼顾结构、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和管理等多个方面因素,以确保水库大坝的安全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水资源利用的稳定性。
水库大坝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其安全评价是确保水库大坝长期稳定运行的关键一步。
在我国,为了保障水库大坝的安全性,在进行安全评价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规程。
中国水利水电工程学会发布了《水利水电工程安全评价导则》(DL/T629-2012),这是国内对水利水电工程安全评价标准的开创性文件,提供了对水利水电工程安全评价的规范和指导。
在标准中,涵盖了对水库工程各个方面的安全评价要求,主要包括了水库大坝的结构安全、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和管理等多个方面因素。
具体来说,标准包括以下内容:1. 结构安全评价:对水库大坝结构的稳定性、耐久性和抗震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包括结构材料、设计参数等的分析,并通过定量计算和定性分析来评估水库大坝的结构的安全性。
《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全文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了《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设物和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以及与坝体联结的电站厂房和其他建筑物。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细则执行。
第三条大坝的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的工程主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管理程序编制设计文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
第四条大坝工程设计包括主体工程和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工程观测项目,如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等,以及通讯、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设施的设计。
上述设施不完善的已建大坝,应在扩建、改建或者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
第五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必须依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的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和管理。
第六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下列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树设界标桩标志。
城市规划区内的大坝管理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一)大型水库(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和重要中型水库,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2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50米。
(二)中型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亿立方米)和重要小型水库的大坝,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1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30米?(三)小型水库(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000万立方米)大坝,其管理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2014年修正)
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1994年6月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型水库、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和现状坝高15米以上的小(二)型水库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等建筑物。
第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水库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等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大坝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水利部门所管辖的大坝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理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水库水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关心库区群众生活,采取增加投入、开发水面等措施,帮助库区群众发展经济,脱贫致富。
第二章大坝建设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大坝,应当按照有关水资源管理和防洪的法律、法规以及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报批。
(一)兴建大、中型水库,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二)兴建小(一)型水库,须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兴建小(二)型水库,须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兴建大坝,须进行工程设计。
大坝工程设计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设计内容除主体工程外,还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机构的用房等附属工程及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大、中型水库大坝工程施工,须通过招标、投标确定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水利工程常用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
水利工程常用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二、法规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7.《工伤保险条例》;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1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1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三、规章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3.《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4.《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5.《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6.《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8.《建筑施工企业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9.《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1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11.《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12.《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1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14.《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15.《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1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库、大坝水务管理(五规、五制)
水库、大坝水务管理(五规五制)××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水力发电厂××××年××月目录五规一、水务管理规程—---———-—-——-—————-———--—--——---——-——————-----—-—-——----——--——----————-—----——-2二、水工观测规程—----—-—-—-—---———-——-——-—-——-——-———-——————-—--------———--—-————--—————————---- 4三、水工机械运行、检修规程——————---—-----—-——-—--———--—--—-——-—----—-——-—---—-—-———--—-—- -9四、水工维护规程—-—----——--—-——-—--——-------—-—----——-—--————--—-———---—--———--—-—-----——-—-—--13五、水工作业安全规程—-————-—-—--——-—--—-----——--—-----——-—---——---—————-—--———-—————--——--——-19五制六、岗位责任制—---———--—-—-—--——-———--—-----—--———-———---—-————-——-————————----——-—--——-——-—-——-24七、现场安全检查制—--————————---—----——---—-—-—-—--—--—-------—--—--———-———-————-——-——-—---——26八、大坝检查评级制——-——---——----—----—-——-———-—--—--———-——----——--——-——--—-———————————-——--———28九、报汛制-———-—----——----———--—--———-——-———--—--——-—-----—-—--———-—-———-———-—--——-—-——-——————-—-—30 十、年度防汛总结制-—---———----—————-——--—--———------—--—---——--------—--—--——-—----—---——--—-—31一、水务管理规程二、水工建筑物观测规程三、闸门与启闭机操作、检修、维护规程1.主题内容与适应范围1.1本规程规定了电厂闸门与启闭机的运行、维护以及事故处理的方法和要求。
小型水库大坝安全与管理问题及措施
小型水库大坝安全与管理问题及措施小型水库大坝是指高度小于30米、总库容小于300万立方米的人工水库坝体。
虽然它们规模较小,但在人类生产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供水、防洪、发电等。
然而,由于存在一些安全问题,小型水库大坝的管理成为了一个必须重视的问题。
一、问题分析:1. 大坝防决裂能力不足:对于一些采用砖石、夯土等原材料的小型水库大坝,其防决裂能力较低,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
尤其是在遇到强降雨等大型天气灾害时,其防范能力更是不足。
2. 安全设施不够完善:一些小型水库大坝在建造过程中未按要求安装通风口、水位自动监测系统、溢洪道等安全设施,导致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后果将会不堪设想。
3. 工程监管不严:在建造过程中,由于监管不严,一些不符合要求的建材使用,达不到标准的工程施工等问题,也增加了小型水库大坝的安全风险。
二、解决方案:1. 加强建设标准:加强建设标准,尤其是在小型水库大坝建造过程中,确保建筑材料的规范使用,保证工程施工按照标准要求进行。
同时,建筑设计师也应该参与其中,在设计阶段考虑更全面,加强工程抗震设计,确保水库大坝承载能力与防灾能力的提高。
2. 安装安全设施:加强安全设施的安装,确保小型水库大坝能够在各种极端天气情况下保持安全,如安装水位监测系统、通风口等,更好的掌握水库大坝的情况。
3. 进行定期检测:水库大坝必须定期检测,包括常规检查与维护工作,同时在遇到极端情况时,必须对水库大坝进行及时维修与加固。
三、管理措施:1. 大力推进标准化建设:以建设标准化、规范化水库大坝为出发点,通过加强安全设施的安装与加强监管,将水库大坝建设规范明确,管理更加规范化。
2. 加强人员培训: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加强人员的专业技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小型水库大坝能够在遇到安全事故时快速做出应对措施。
3. 加强管理体制建设:小型水库大坝的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强化监督检查,加强科学管理,保证水库大坝在各种恶劣情况下能够及时应对。
水库大坝泄洪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水库大坝作为我国重要的水利基础设施,承担着防洪、灌溉、发电、供水等多重功能。
然而,水库大坝在运行过程中,泄洪是必不可少的一项操作。
为了确保泄洪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围绕水库大坝泄洪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水库大坝泄洪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我国水资源管理的根本大法,其中第二十条规定:“水库、水电站、水闸等水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制定水工程设施运行调度方案,确保水工程设施安全、高效运行。
”这一规定明确了水库大坝泄洪的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是我国防洪工作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水库、水电站、水闸等水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制定水工程设施运行调度方案,确保水工程设施安全、高效运行。
水库、水电站、水闸等水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洪水预报和实际洪水情况,及时调整水工程设施运行调度方案,确保防洪安全。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水库大坝泄洪的法律依据。
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专门法规,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水库大坝的防洪标准、设计洪水、库容等因素,制定水库大坝泄洪调度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这一规定明确了水库大坝泄洪调度方案的法律地位。
三、水库大坝泄洪的法律程序1.泄洪调度方案的制定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合水库大坝的实际情况,制定泄洪调度方案。
泄洪调度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泄洪标准、设计洪水、库容等基本参数;(2)泄洪调度原则;(3)泄洪操作程序;(4)泄洪预警信号及应急措施。
2.泄洪调度方案的审批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制定的泄洪调度方案,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上级主管部门在收到方案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水建管〔2003〕271号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3〕271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对《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水利部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
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
其他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库大坝建设施工及运行的安全管理
水库大坝建设施工及运行的安全管理摘要:水库大坝是我国水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以及农业、工业、居民用水、生态环境改善等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水利大坝工程的建设施工以及运行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从水利大坝的重要性入手,对水库大坝工程建设施工以及运行安全管理进行简述,以供相关人员参考。
关键词:水库大坝;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安全管理;优化措施前言水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因素,想要为社会发展蓄力赋能,只有保证了水库大坝在建设施工以及运行的安全管理,才能确保区域供水安全,才能推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
1水库大坝的重要性水库大坝是构成水库的核心工程,以拦截河流、抬高水位形成水库,对我国的国民经济有着重要的推进作用,不仅要求建设施工质量好,还要求运行管理到位,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以水库大坝安全为重心,绝不允许发生大坝坍塌、溃垮事故。
水库大坝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由于我国的地理位置,每年降水季节极易出现洪涝灾害,而水库大坝的首要作用就是用来防洪,据相关资料表明,我国主要的江河流域大型水库大坝将近300,控制着百万平方千米的流域面积,能起到较好的防洪效果,著名的长江三峡大坝首要任务就是防洪。
其次,水库大坝的第二任务就是用来调剂水源,汛期蓄水,旱期放水,缓解旱情,使百姓用水以及农业用水条件得到较好的提升。
第三,基于保护自然资源,节能减排的背景,水库大坝的另一个重要任务即为发电,相对于火力发电来说,水利发电资源具有可循环、清洁、环保等优势,更符合当下可持续发展的方针政策。
除此之外,水库大坝还可为百姓提供居民用水、养殖、改善环境资源等,以北京密云水库为例,其在为北京居民提供了日常用水之外,还为周围旅游行业做出了贡献。
2水库大坝建设施工以及运行的安全管理的优化措施2.1水库大坝建设施工安全管理优化措施水库大坝施工相对其他工程来说,工程占地范围大,施工程序复杂、施工机械、参建员工较多,施工安全管理难度大,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具有较多不确定因素,稍有不慎极易造成安全事故发生,因此,在水库大坝建设施工中,安全管理要紧抓不放,做好安全施工,是保证水库大坝建设质量水平和后期运营管理的首要任务。
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2009〕2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全面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防洪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水库大坝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已建成蓄水的水库大坝。
本规定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及与其配套运用的泄洪、输水、过船等建筑物。
水电站大坝按国家、省电监部门有关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其中以发电为主的大中型水电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或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大坝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有关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小型水电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或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大坝按照本规定执行。
各类水电站注册登记、安全鉴定等资料应及时报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塘坝可参照执行。
水库大坝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水库大坝管理责任水库大坝应当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隶属关系,建立和落实以单位法人责任、主管部门责任、监督管理责任和行政领导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安全责任制。
水库大坝的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工程安全运行责任制,确保各主要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其负责人对水库大坝的安全负运行管理单位法人责任。
各级水利、经贸(电力)、建设、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水库大坝的主管部门,对所辖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进行监督管理,负主管部门责任。
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行政区划,对其所管辖区域内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其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行政领导责任。
水库安全管理制度(3篇)
水库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库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库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水库管理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三条水库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科学规划、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四条水库安全管理应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领导机构,明确各级责任,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库安全管理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管理效能。
第六条水库安全管理应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领导机构,明确各级责任。
第八条安全管理领导机构应设立水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负责人担任组长,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
小组成员由各相关部门选派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水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应研究制定水库安全管理的总体目标、政策和措施,监督水库安全管理的实施。
第十条水库管理单位应设立水库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水库安全管理办公室应负责组织编制水库安全管理制度、规章和操作规程,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做好各项安全工作记录和资料的管理。
第十二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要求第十四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水库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风险隐患。
第十六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安全监测和预警工作,建立完善的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掌握水库的安全情况。
第十七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水库巡查工作,定期检查水库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的安全设施,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八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
第十九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灾害应对能力。
第二十条水库管理单位应进行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时收集、报传隐患、事故的相关资料。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全文)
A person needs to know his position, just like a person knows his face. This is the most sober consciousnes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
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
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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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国家标准外,水利行业标准完整且适用对象 最为广泛,此外电力行业也有较为体系化的大 坝安全技术标准,适用于电力行业的水电站大 坝。
• 大坝安全管理相关技术标准修订与完善
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制度
• 注册登记制度 • 调度运用制度 • 防汛抢险制度 • 检查监测制度 • 维修养护制度应急预案制度
• 经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大坝,其管理单位应在撤销前,向注册 登记机构申报注销,填报水库大坝注销登记表,并交回注册登 记证。
•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的数据和情况应实事求是、真实准确,不得 弄虚作假。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对大坝管理单位的登记事项进行 检查,并每隔5年对大坝管理单位的登记事项普遍复查一次。
4.罚则
四、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水利部规章《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 [2003]271号) • 目的和意义 •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范围、审定部门、鉴定组织单位 、鉴定承担单位 • 大坝安全鉴定的时间周期 • 鉴定的组织和程序 • 鉴定的工作内容 根据水利部行业标准《水库大坝安 全评价导则》(SL258—2000) • 大坝安全鉴定成果 • 对安全鉴定成果的处理
3.变更与注销
• 已注册登记的大坝完成扩建、改建的;或经批准升、降级的; 或大坝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应在此后3个月内,向登记机构 办理变更事项登记。大坝失事后应即向主管部门和登记机构报 告。
• 水库大坝应按国务院各大坝主管部门规定的制度进行安全鉴定 。鉴定后,大坝管理单位应在3个月内,将安全鉴定情况和安 全类别报原登记机构,大坝安全类别发生变化者,应向原登记 受理机构申请换证。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法规与技 术标准
水库大坝运行管理 法规与技术标准
一、我国水库大坝的基本情况 二、水库大坝运行管理法规与技术标准 三、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四、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
一、我国水库大坝的基本情况
• 我国水库现状 • 我国已建成各类水库约8.5万多座,其中由水利系统管
理的共有8.3万多座,其数量居世界首位。水库作为国 民经济重要基础设施,是江河防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也是调控水资源时空分布、优化水资源配置的重 要工程措施。水库的防洪、灌溉、供水、发电、航运 、旅游和改善生态等综合效益巨大,为我国的经济建 设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可 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人与自 然和谐相处为基础的新时期水利对水库管理提出了更 高的要求。
三、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 根据国务院1991年3月22日发布的《水库大坝安全管 理条例》第23条的规定,水利部制定了《水库大坝注 册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5年12 月28日以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发布实施,并 于1997年12月25日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8号” 修改并重新发布。
• 重要的法规性文件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 见》、《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
• 部门规章
• 以《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办法》、《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等为 代表
• 包括近期发布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导 则(试行)》(水建管[2007]164号),《关于加强水 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 《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水建管 [2002]188号)等重要规范性文件。
• 我国的法律关系分为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 刑事法律关系。
• 国家法律
• 以《水法》、《防洪法》为基础,涉及《水土保持法 》、《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 响评价法》、《防震减灾法》、《安全生产法》、《 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
• 其中,《水法》是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61号公布 ,2002年8月29日修正,主席令第74号公布,2002 年10月1日起施行,是水库管理遵循的最高位法;《 防洪法》是1997年8月28日主席令第88号公布,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是一部专门调整防治洪水, 防御减轻洪涝灾害方面的法律。
• 组织管理
• 《水利行业岗位规范》SL301-93 •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SLJ705-81 • 《水利工程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程》SL213-98
• 安全管理
•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00 • 《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报废标准》SL226-98
• 运行管理
• 《水库洪水调度考评规定》SL224-98 • 《防汛储备物资验收标准》SL297-2004 • 《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SL298-2004 • 《大中型水电站水库调度规范》GB17621-1998 • 《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94 • 《混凝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DJ336-89 • 《土石坝安全监测资料整编规程》SL169-96 • 《大坝安全自动监测系统设备基本技术条件》SL268-
• 已建成的水库大坝,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不申报登 记的,属违章运行,造成大坝事故的,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 条例》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 经发现已登记的大坝有关安全的数据和情况发生变更而未及时 申报换证或在具体事项办理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由县级以上水 库大坝主管部门对大坝管理单位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 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以行政处分。
•
1. 目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制度
• 目的 • 为掌握水库大坝的安全状况,加强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 适用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库容在10万m3以上已建成的水库大坝。 • 基本制度 • 实行的是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分部门分级负责制: • 省一级或以上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亿m3以上大型水
截至2006年底,中央已安排投资244亿元,其中规划一期 1204座水库项目已基本完成,可保障1.59亿人口的防洪安全 ,规划二期项目也已全面启动。
但虽经多年治理,据初步估计,水利系统管理的8.3万多座 水库中,病险水库仍有3万多座,约占水库总数的40%左右, 仍然成为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
一期规划项目1346座,其中大型水库145座,中型水库717 座,西部地区重要小(1)型水库484座;
二期规划项目1913座,其中大型水库65座,中型水库528 座,中、西部地区重要小(1)型水库1320座。
增补的专项规划项目6240座,其中大型水库86座,中型水 库1096座,中、西部地区重要小(1)型水库5058座。
• 综合管理
• 《水库工程管理通则》SLJ702-81 • 《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96 • 《中国水库名称代码》SL259—2000 • 《防洪标准》GB50201-94 •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 • 《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规范》
SL206-98
2、水库大坝运行管理法规
• 法律的概念 • 我国法律规范的形式 • 依法律效力由高到低,依次为: (1)宪法 (2)法律(基本法律、其他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 “法规”的广泛含义(即上述法律规范的总称)
• 法律效力体系
• 大多数兴建于上个世纪的50~70年代,50年代、60 年代和70年代各建了28811座、19398座和31351座 ,分别占全国水库总数的34%、23%和36%,30年累 计建成各类水库79560座,约为我国水库总数的93% ,
• 病险水库数量巨大,水库除险加固的任务十分艰 巨。
• 水库溃坝教训惨痛
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 • 地(市)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00万至1亿m3(
不含1亿m3)的中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 • 县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万至1000万m3(不含
1000万 m3)的小型水库大坝。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的汇总工作。国务院
• 1959 1961年、1973 1975年,大跃进、 文化大革命时期高溃坝期;
• 1983年后,底于世界公认的低溃坝率(年均溃 坝率210-4)
• 溃坝水库中,小型水库占溃坝水库总数的96% • 青海沟后小(1)型水库溃坝损失惨重 • AVSEQ01.DAT
1998年大水以来,全国开展了大规模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建设:
• 1949年,全国仅有大中型水库23座;
• 2006年底,全国各类水库85874座,其中大型477座 、中型3001座;
• 防洪保护范围:3.1亿人口、132座大中城市、4.8亿 亩农田;
• 年供水能力5000亿立方米;
• 由水库提供灌溉水源的耕地2.4亿亩,总灌溉面积的 1/3;
• 北京、天津、深圳和香港等近百座城市全部或部分依 靠水库供水,200亿立方米/年;
• 行政法规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专门法规是《水库大坝安全管理 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是1991年3月22日 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该“条例”是大坝安全管理的 专门法规,是水库管理法规体系的核心。大坝安全管 理条例解析.doc
• 其次是《防汛条例》以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于1991 年7月2日并开始施行的《防汛条例》,根据《国务院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于 2005年7月15日以国务院令第441号公布施行。
• 法律效力(法律规范在空间上、时间上和对人的效力 )、
• “高位法高于低位法、新法高于老法、专门法高于一 般法”,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 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客 体包括物、与人身相连的非物质财富、行为等。
• 法规与技术标准是水库管理的重要手段
• 三个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