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公约与国际仲裁裁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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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关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中英文对照)

1958年关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中英文对照)

1958年关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Convention on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Done at New York,10June1958;entered into force,7June1959(United Nations,Treaty Series,vol.330,p.38,No.4739)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6月10日订于纽约1959年6月7日生效)(批准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行日期:1987‐04‐22)Article I第一条1.This Convention shall apply to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arbitral awards made in the territory of a State other than the State where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such awards are sought,and arising out of differences between persons,whether physical or legal.It shall also apply to arbitral awards not considered as domestic awards in the State where their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are sought.一、仲裁裁决,因自然人或法人间之争议而产生且在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以外之国家领土内作成者,其承认及执行适用本公约。

本公约对于仲裁裁决经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认为非内国裁决者,亦适用之。

2.The term"arbitral awards"shall include not only awards made by arbitrators appointed for each case but also those made by permanent arbitral bodies to which the parties have submitted.二、“仲裁裁决”一词不仅指专案选派之仲裁员所作裁决,亦指当事人提请仲裁之常设仲裁机关所作裁决。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 国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 国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在全球化的经济交往中,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跨国争议的重要方式,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至关重要。

当外国仲裁裁决需要在中国落地生根、得到执行时,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就显得尤为关键。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外国仲裁裁决。

一般来说,外国仲裁裁决是指在我国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

但具体的界定并非如此简单,还需要考虑仲裁机构的所在地、仲裁程序适用的法律等多种因素。

中国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主要依据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也称为《纽约公约》)。

这一公约为外国仲裁裁决在各成员国之间的流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框架。

在承认与执行的程序方面,当事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裁决的有效性、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形等。

那么,哪些情况下中国法院可能会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呢?常见的情形有:仲裁协议无效、仲裁程序违反正当程序原则、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裁决违背我国公共政策等。

其中,公共政策是一个较为复杂且具有一定弹性的概念。

它并非泛指一切的公共利益,而是指那些关系到国家和社会根本利益、基本道德和法律基本原则的重大事项。

例如,若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会严重损害我国的法律基本原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善良风俗,那么法院就可能以此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

而在申请承认与执行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材料,如申请书、仲裁裁决书、仲裁协议等。

这些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申请的成功与否有着重要的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法院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时,采取的是较为谨慎和尊重的态度。

一方面,要维护我国的司法主权和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尊重国际仲裁的权威性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此外,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可能会寻求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这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促使我国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
第十二条
(1)本公约从第三个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后九十日起生效。
(2)在第三个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以后,本公约从每个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九十日起对该国生效。
第十三条
(1)任何缔约国可以用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退出本公约。退约从秘书长接到通知之日后一年起生效。
(2)依照第十条规定提出声明或者通知的任何国家,随时都可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声明从秘书长接到通知之日后一年起,本公约停止扩延到有关地区。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
第一条
(1)由于自然人或法人间的争执而引起的仲裁裁决,在一个国家的领土内作成,而在另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时,适用本公约。在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这个国家不认为是本国裁决的仲裁裁决时,也适用本公约。
(2)“仲裁裁决”不仅包括由为每一案件选定的仲裁员所作出的裁决,而且也包括由常设仲裁机构经当事人的提请而作出的裁决。
第四条
(1)为了获得前条所提到的承认和执行,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该在申请的时候提供:
(一)经正式认证的裁决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二)第二条所提到的协议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三)如果上述裁决或协议不是用裁决需其承认或执行的国家的正式语言作成,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该提出这些文件的此种译文。译文应该由一官方的或宣过誓的译员或一外交或领事代理人证明。
(3)任何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或者加入本公约或者根据第10条通知扩延的时候,可以在互惠的基础上声明,本国只对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所作成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本公约。它也可以声明,本国只对根据本国法律属于商事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合同关系,所引起的争执适用由于同某个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事项有关的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合同关系,所已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或任何争执提交仲裁,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这种协议。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日益频繁,跨国商事纠纷也随之增多。

仲裁作为一种高效、灵活且具有国际认可度的争议解决方式,在解决跨国商事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仲裁裁决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能否在相关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不仅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国际商事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是指一国法院认可外国仲裁裁决在其境内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则是指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实现裁决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过程并非一帆风顺,而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首先,国际公约是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重要法律依据。

其中,《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该公约为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统一的国际标准和规则,目前已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批准和加入。

根据《纽约公约》,各缔约国应当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并在符合公约规定的条件下,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然而,公约也规定了一些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形,如仲裁协议无效、仲裁程序不当、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等。

其次,各国国内法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也有着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存在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复杂性。

例如,一些国家可能对仲裁裁决的形式要件、证据要求等有较为严格的规定;而另一些国家则可能更注重审查裁决的实质性内容。

此外,公共政策也是影响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一个重要因素。

公共政策通常是指一国的根本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等。

如果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会违反本国的公共政策,法院有权拒绝执行。

但公共政策的适用应当谨慎,以免被滥用成为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借口。

在实践中,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也各不相同。

一般来说,当事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如仲裁协议、仲裁裁决书、送达证明等。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跨国商业纠纷也随之增多。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逐渐成为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的重要议题。

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也对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外国仲裁裁决,简单来说,是指在一国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另一国得到认可和执行。

其承认与执行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因素,包括法律制度、司法实践、国际公约以及国家之间的双边协定等。

首先,法律制度是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基础。

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要求。

一些国家的法律体系较为开放和包容,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设置的条件相对宽松;而另一些国家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设置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在国际层面,《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是规范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重要国际公约。

该公约为外国仲裁裁决在缔约国之间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统一的规则和框架。

根据《纽约公约》,缔约国应当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除非存在公约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

这些情形通常包括仲裁协议无效、仲裁程序不当、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等。

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各国对于公约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可能存在差异,这也给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司法实践在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起着关键作用。

法院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案件的具体情况、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国际公约的要求等。

在一些案例中,法院可能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公约条款进行审查;而在另一些案例中,法院可能会考虑更多的政策因素和公共利益。

例如,在涉及公共政策的问题上,不同国家的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判断标准。

有些国家认为,只有当外国仲裁裁决违反本国的根本公共政策时,才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而有些国家则可能对公共政策的范围作较为宽泛的解释,从而增加了拒绝承认和执行的可能性。

此外,国家之间的双边协定也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产生影响。

论纽约公约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论纽约公约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论纽约公约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作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重要法律文书,纽约公约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导。

自1958年纽约公约签署以来,它已成为全球范围内认可和推崇的国际法规范。

本文将探讨纽约公约对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的意义、程序以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纽约公约的意义作为国际仲裁领域的重要里程碑,纽约公约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纽约公约确立了外国仲裁裁决得以承认和执行的原则,促进了国际仲裁制度的发展和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

其次,纽约公约的签署国共同承认和推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有效性,对于确保国际商业合同的履行和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纽约公约的程序1. 承认和执行的条件根据纽约公约,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应符合以下条件:①裁决应该是由获得当事双方有效授权的仲裁庭作出的;②裁决应在与仲裁约定的程序下作出,符合当事双方所选择的仲裁规则;③裁决应符合签署国的法律;④裁决不与公共政策原则相抵触。

2. 承认和执行的程序纽约公约规定了一套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执行法院递交申请来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执行法院将根据签署国的法律规定对申请进行审理,如果符合条件,法院将对外国仲裁裁决进行承认和执行。

三、纽约公约的应用实践自纽约公约签署以来,其在国际仲裁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许多国家都将其纳入国内法体系,以确保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并推动国际仲裁制度的发展。

1. 提供了法律保障纽约公约的存在为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保障。

当事人可以依靠纽约公约来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确保其权益得到保护。

这种法律保障提高了国际商务交易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2. 促进国际商务发展纽约公约的实施为国际商务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争端而避免诉讼的繁琐和延迟,提高了争议解决的效率。

而纽约公约确保了仲裁裁决的全球认可,进一步推动了国际商务的快速发展。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在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商事交往日益频繁,纠纷也随之增多。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成为了维护国际经济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外国仲裁裁决,顾名思义,是指在一国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另一国得到认可和执行。

这一过程并非一帆风顺,涉及到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实际操作的困难。

首先,要明确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重要意义。

对于当事人而言,这是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关键步骤。

经过漫长的仲裁程序,如果裁决无法在相关国家得到执行,那么当事人的努力将付诸东流,权益也无法得到切实保障。

从国际经济秩序的角度来看,有效的承认与执行机制能够增强国际商事交易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然而,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法律障碍。

各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存在差异,这导致了对外国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不尽相同。

一些国家可能会对仲裁裁决的程序性问题进行严格审查,例如仲裁程序是否符合公正、公平的原则,仲裁员的资格是否合法等。

而另一些国家可能更关注裁决的实质性内容,如裁决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是否正确。

此外,公共政策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当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结果可能违反执行国的公共政策时,执行国可能会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

但对于公共政策的界定,各国往往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解释,这也为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增加了不确定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社会做出了诸多努力。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的制定是其中的一项重要成果。

该公约为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统一的国际规则,大大简化了这一过程。

根据《纽约公约》,各缔约国应当承认和执行在其他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但同时也规定了一些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如仲裁协议无效、仲裁程序不当、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等。

在具体的实践中,各国法院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时通常会遵循一定的程序。

一般来说,当事人需要向执行国的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如仲裁裁决书、仲裁协议等。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纠纷解决过程中,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关键环节。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商事活动不可避免地导致跨境商事纠纷的增加。

为了维护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各国普遍承认和支持仲裁作为一种快速、高效和争议解决方式。

本文将探讨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法律原则和实践操作。

一、法律原则1.《纽约公约》的适用《纽约公约》是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已经被183个国家批准和生效。

根据该公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义务是普遍的,并且仲裁裁决应当受到尊重和执行。

在此框架下,各国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时,应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执行相应的程序和标准。

2.公平公正原则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仲裁程序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庭的裁决应被认定为公正和合理的。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应确保裁决是以公正程序下做出的,并且没有违反基本的公平原则。

二、实践操作1.承认与执行的程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经过两个程序,即审查程序和认证程序。

首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外国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做出认证决定,并将其视为国内裁决一样进行执行。

这两个程序保证了对外国仲裁裁决的公正评估和充分保护。

2.审查的标准人民法院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时,应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裁决是否涉及国家的公序良俗;当事人是否享受了充分的申辩权利;仲裁裁决是否以有效的方式送达给当事人;外国仲裁庭是否有合法的权威和裁决权。

审查的标准是严格的,以保证审查程序的公正和可靠性。

3.拒绝承认与执行的例外情况尽管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被广泛支持,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能会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例如,如果裁决违反了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范围;如果裁决的主题不适于仲裁;或者如果裁决违反了人民法院的判决或决定等等。

在这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能根据具体情况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model law和纽约公约对仲裁条款的要求-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model law和纽约公约对仲裁条款的要求-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model law和纽约公约对仲裁条款的要求-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仲裁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越来越受到国际商业界的青睐。

为了保证仲裁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针对仲裁的法律规定。

其中,Model Law和纽约公约是两个最具代表性的国际法律文书。

Model Law,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模式法》(Model Law),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1985年制定,并于2006年进行了修订。

它旨在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相关法律的标准,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参考框架。

与之相对应的是纽约公约,即《联合国关于认可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New York Convention),于1958年通过,现已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的最重要法律文书。

本文将重点探讨Model Law和纽约公约对于仲裁条款的要求。

仲裁条款是商事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它对仲裁程序的有效性和效力有着重要影响。

通过比较Model Law和纽约公约的要求,可以更好地了解这两个国际法律文书对仲裁条款的规定和限制。

在接下来的章节中,我们将首先介绍Model Law对仲裁条款的要求,包括清晰明确的条款语言、合法有效的条款内容以及具备可执行性的条款。

随后,我们将分析纽约公约对仲裁条款的要求,主要包括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一致意愿、条款的书面形式要求以及尊重仲裁裁决的义务。

最后,我们将总结Model Law和纽约公约对仲裁条款的共同要求和差异,并提出一些建议。

通过深入了解这些国际法律文书的要求,我们可以为商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起草和解释提供参考,从而提高仲裁制度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围绕着Model Law和纽约公约对仲裁条款的要求展开讨论。

首先,将对仲裁条款和其重要性进行概述,引出Model Law和纽约公约对仲裁条款的重要影响。

然后,文章将分为两个主要部分来分析Model Law和纽约公约对仲裁条款的要求。

论《纽约公约》框架下我国的执行及存在的问题

论《纽约公约》框架下我国的执行及存在的问题

论《纽约公约》框架下我国的执行及存在的问题一、《纽约公约》由来及其宗旨和原则随着国际贸易与经济合作在全球范围的广泛开展,国际商事争议隨之增多,世界各国普遍把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有效方式,纷纷修改或指定仲裁法,专门规定国际商事仲裁的有关问题,设立常设仲裁机构,受理或专门受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

但各国仲裁机构自身的仲裁程序规则,彼此常有差异。

在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以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各国往往各行其是,给当事人带来不便,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仲裁裁决胜了,但却无法得到执行,致使裁决失去实质意义。

承认与执行问题,特别是域外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得到普遍关注。

虽然在1923年出现了《日内瓦议定书》以及1927年的《日内瓦公约》,但这些公约对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设置了许多限制条件,并未使国际间的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得到有效而广泛的开展,经过努力,《纽约公约》在1958年6月10日正式通过,1959年6月7日正式生效。

到目前为止,已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或扩展使用该公约,成为当前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最有影响的国际公约。

从该公约诞生的历史背景,不难理解其设立的原则和宗旨,即为了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利益促进商事纠纷的解决,便利仲裁裁决在世界范围内的强制执行。

在公约的Article IV,它开宗明义的说:“Each contracting state shall recognise arbitral awards as binding and enforce them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territory where the award is relied upon,under the conditions laid down in the following articles豍.”事实也证明,《纽约公约》自诞生以来,向世人展示了一个成功的历史。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和商业环境中,国际间的贸易和投资活动日益频繁。

当涉及到跨国的商业纠纷时,仲裁作为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就显得尤为重要。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也对维护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促进国际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外国仲裁裁决。

一般来说,外国仲裁裁决是指在一国领土之外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虽然在一国领土内作出,但仲裁程序所适用的法律不是该国法律的仲裁裁决。

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

在国际层面上,《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为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重要的国际法律框架。

《纽约公约》规定了各缔约国应当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一般原则和条件,同时也规定了一些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

那么,为什么要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呢?其背后有着多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这有助于维护仲裁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如果仲裁裁决在一国作出后,在其他国家得不到承认和执行,那么当事人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意愿就会大大降低,从而影响仲裁制度的发展。

另一方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有利于促进国际商事交往的稳定和可预测性。

当事人在进行跨国商业活动时,能够明确知道其通过仲裁达成的裁决在其他国家有可能得到执行,从而增强了其交易的安全感和信心。

然而,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并非一帆风顺,存在着诸多挑战和障碍。

其中,公共政策是一个常见的拒绝理由。

不同国家对于公共政策的理解和界定可能存在差异,这就可能导致在某些情况下,一国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此外,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也可能受到质疑。

如果仲裁程序存在严重的瑕疵,如违反了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利,或者仲裁员存在偏见等,那么该仲裁裁决也可能被拒绝承认和执行。

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方面,各国通常要求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日益频繁,跨境争议也随之增多。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成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重要环节。

这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也对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有着深远影响。

外国仲裁裁决,简单来说,就是在一国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另一国得到认可和执行。

仲裁作为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相较于诉讼,具有高效、灵活、保密等优势。

当当事人选择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并获得裁决后,如果该裁决不能在相关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那么仲裁的作用将大打折扣。

那么,外国仲裁裁决在他国获得承认与执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首先,仲裁协议必须是有效的。

这是仲裁裁决能够被承认和执行的基础。

仲裁协议应当明确约定了仲裁事项、仲裁机构或仲裁规则等关键内容,并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如果仲裁协议本身存在瑕疵,例如约定不明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那么基于该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可能难以得到承认和执行。

其次,仲裁程序必须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

这包括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陈述和申辩机会、仲裁庭的组成合法公正等。

如果在仲裁过程中存在程序上的违规行为,可能会影响裁决的效力。

再者,仲裁裁决的内容不能违反执行地国的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通常涉及国家的基本法律原则、社会公共利益等。

例如,如果仲裁裁决的结果违反了执行地国的善良风俗、道德准则或者与国家的重大利益相冲突,执行地国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

为了促进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国际上有一系列重要的公约和条约。

其中,最为著名的当属《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

该公约为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统一的国际标准和框架,目前已有众多国家加入。

在实践中,各国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以美国为例,法院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时,通常会遵循《纽约公约》的要求,但也会根据本国的法律和政策进行综合考量。

纽约公约

纽约公约
注:本公约于1987年4月22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
第十二条
一、本公约应自第三件批准或加入文件存放之日后第90日起发生效力。
二、对于第三件批准或加入文件存放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之国家,本公约应自各该国存放批准或加入文件后第90日起发生效力。
第十三条
一、任何缔约国得以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宣告退出本公约。退约应于秘书长收到通知之日一年后发生效力。 二、依第十条规定提出声明或通知之国家,嗣后得随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声明本公约自秘书长收到通知之日一年后停止适用于关系领土。
三、在退约生效前已进行承认或执行程序之仲裁裁决,应继续适用本公约。
第十四条
缔约国除在本国负有适用本公约义务之范围外,无权对其他缔约国援用本公约。
第十五条
联合国秘书长应将下列事项通知第八条所称各国:
(甲)依第八条所为之签署及批准;
(乙)依第九条所为之加入;
三、关于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时未经将本公约推广适用之领土,各关系国家应考虑可否采取必要步骤将本公约推广适用于此等领土,但因宪政关系确有必要时,自须征得此等领土政府之同意。
第十一条
下列规定对联邦制或非单一制国家适用之:
(甲)关于本公约内属于联邦机关立法权限之条款,联邦政府之义务在此范围内与非联邦制缔约国之义务同;
(乙)关于本公约内属于组成联邦各州或各省立法权限之条款,如各州或各省依联邦宪法制度并无采取立法行动之义务,联邦政府应尽速将此等条款提请各州或各省主管机关注意,并附有利之建议; (丙)参加本公约之联邦国家遇任何其他缔约国经由联合国秘书长转达请求时,应提供叙述联邦及其组成单位关于本公约特定规定之法律及惯例之情报,说明以立法或其他行动实施此项规定之程度。
第八条

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成

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成

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成立60周年今年是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成立60周年。

纽约公约于1958年6月10日在国际法庭的协助下通过,并于一年后于1959年6月7日正式生效。

该公约的成立对于促进国际仲裁的发展和维护国际司法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纽约公约的起源和重要意义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纽约公约的起源。

公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27年,当时意大利在对待外国仲裁裁决的问题上采取了非协作的态度。

1926年,争端解决机制工作组在对国际商事仲裁问题进行调查后发表了《有关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认可与执行的报告》,其中提到了所谓的“瑞士工具”,这是因为瑞士在处理国际商事仲裁问题上具有卓越的声誉。

报告中的建议得到了广泛的支持,但并没有立即落实。

直到1953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通过了一项决议,要求制定一项国际公约来解决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在此基础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1955年开始就该公约的草案进行讨论。

经过数年的努力,UNCITRAL于1958年起草了最终的纽约公约。

其次,纽约公约的重要意义不可低估。

首先,纽约公约明确规定了各国应当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这一规定为国际仲裁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当事人可以在跨国商事争议中通过仲裁来解决争端。

这对于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

其次,纽约公约还规定了一些限制条件,以确保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会违反公共政策和基本正义原则。

这一条款的设立旨在平衡国家主权和国际公正的关系,使得外国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能够在法律框架下进行。

此外,纽约公约还强调了当事人自愿仲裁的原则。

这意味着仲裁裁决的效力依赖于当事人的自愿接受和执行。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仲裁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保障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享有充分的权利。

最后,纽约公约的成功推广与其成员国的数量密切相关。

截至目前,有160多个国家成为了纽约公约的缔约方。

论《纽约公约》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论《纽约公约》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2010年9月27日,斐济加入《纽约公约》,且未作任何保留,与2010年12月26日对斐济正式生效,至此,缔约国数量已达到145个。

众所周知,仲裁裁决得到司法承认和执行是仲裁制度存在和发展的重要价值所在。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和中国的快速发展及更加积极地走向世界,中国不仅面临着对越来越多的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而且越来越多在中国境内作出的裁决需要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为了促进和保障各国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联合国于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召开的国际商事仲裁会议上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即著名的《纽约公约》(以下也简称公约)。

该公约于1959年6月7日正式生效。

截至2001年,已有包括我国在内的近140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该公约。

《纽约公约》也是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条约中最重要、内容最广泛的一个。

本文将分析和介绍该公约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制度的基本原理和相关实践。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第1条就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从不同的角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目的在于将缔约国本国的仲裁和所谓的外国仲裁裁决加以区分,并从裁决内容和仲裁机构组织形式方面将公约适用范围具体化。

(一)从承认和执行的对象来看,公约仅适用于“外国仲裁裁决”。

由于《纽约公约》并未消除本国裁决和外国裁决在承认和执行方面的差别,因而区分本国裁决和外国裁决具有法律和实践上的意义。

那么什么样的裁决属于外国裁决呢﹖公约规定的认定标准有两条:?1地域原则?或称领土标准,即凡在被请求承认和执行的缔约国领土之外作成的裁决属于外国裁决,可以适用本公约。

?2执行地法标准,即裁决虽然是在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地国境内作出的,但依照该执行地国的法律被认定为非本国裁决的,也视为公约所称的外国裁决。

如原西德法律规定,凡依外国仲裁规则而在西德境内作出的裁决也视为外国仲裁裁决。

公约的此项规定实际上扩大了通常意义上的“外国”这一概念,使“外国仲裁裁决”这一概念特定化。

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成员国名单

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成员国名单

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成员国名单引言:外国仲裁是国际商业纠纷解决机制之一,纽约公约的出台为跨国商事活动提供了便利和保障。

本文将介绍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背景和意义,并列举现行的纽约公约成员国名单。

一、纽约公约的背景和意义纽约公约是1958年在联合国总部签署的国际公约,它旨在促进商业仲裁的国际化和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支持与执行。

纽约公约规定了仲裁裁决获得承认与执行的程序和条件,为跨国商务提供了法律保障,加快了跨国争端解决的进程。

纽约公约的主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仲裁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纽约公约通过规定各国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确保了仲裁制度的国际公信力和权威性,使其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的首选促进了该制度的发展。

2. 促进国际商业投资:纽约公约提供了一种国际范围内有效、高效的商业争端解决机制,使得跨国企业在投资时更具信心,为国际经济合作和发展创造了有利环境。

3. 促进国际贸易的便利与发展:纽约公约的存在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可靠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了便利,减少了因争议解决而导致的交易风险。

4. 保护当事人利益:纽约公约确立了对仲裁裁决的一致承认与执行原则,更好地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使其能够在国际商事争议中获得公正和合理的解决。

二、纽约公约成员国名单截至目前,共有169个国家和地区成为了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并且这个数字还在不断增长。

下面将列举一些重要的纽约公约成员国名单(按字母顺序排列):1. 阿尔巴尼亚2. 阿尔及利亚3. 阿根廷4. 阿鲁巴岛5. 奥地利6. 孟加拉国7. 白俄罗斯8. 比利时9. 伯利兹10.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11. 巴西12. 保加利亚13. 柬埔寨14. 加拿大15. 中国16. 哥伦比亚17. 刚果(布)18. 哥斯达黎加19. 克罗地亚20. 古巴注:以上仅为部分成员国名单,完整名单可参考国际公约的官方公告或相应的国际机构的官方网站。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公共秩序保留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公共秩序保留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公共秩序保留在国际商事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议题。

而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过程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公共秩序保留,简单来说,是指当外国法的适用或者外国裁决的执行违背了内国的公共秩序时,内国法院可以拒绝适用该外国法或者拒绝执行该外国裁决。

这一制度的存在,旨在维护内国的根本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基本原则。

在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并非随意的。

首先,应当明确公共秩序的内涵和外延。

公共秩序是一个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的概念,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和界定。

一般来说,它涵盖了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道德等多个方面的根本利益和基本原则。

例如,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善良风俗、基本人权等方面的问题,通常会被认为是与公共秩序相关的。

然而,对于公共秩序的具体范围和判断标准,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规定。

这就导致了在实践中,不同国家在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时存在差异。

有些国家可能采取较为严格的标准,只有在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会对本国的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时,才会拒绝承认与执行;而有些国家则可能相对宽松,稍有违背公共秩序的迹象就予以拒绝。

这种差异给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

一方面,当事人在寻求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时,可能会面临不同国家不同标准的考验,增加了法律风险和成本;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国际仲裁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受到影响,削弱了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信心。

为了减少这种不确定性,国际社会一直在努力寻求一定的共识和协调。

例如,一些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对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和规范。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就是其中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一个国际公约。

《纽约公约》在规定各缔约国应当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同时,也允许缔约国在特定情况下基于公共秩序保留拒绝承认与执行。

《纽约公约》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基本规则

《纽约公约》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基本规则

《纽约公约》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基本规则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国际商事争端的频繁发生,对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和《联合国统一仲裁法》的实施,为跨国商事争端解决提供了更为完备的法律基础,然而,随着国际商事活动的不断增加和发展,对于《纽约公约》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基本规则也日益受到重视。

一、《纽约公约》的基本原则和内容《纽约公约》是国际上首部涉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法律文件,于1958年在纽约正式通过,并于1960年生效。

《纽约公约》的宗旨是为了促进国际商事争端的解决,并保障仲裁裁决在国际范围内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该公约规定了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二、《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该公约适用于由合同方或者其代理人的协议达成的仲裁协议,并且当协议一方为外国人或者合同所涉及的地点位于不同国家时,适用于由合同争议引起的仲裁裁决。

* 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

仲裁裁决必须在依据仲裁协议进行的仲裁程序中达成,并且该程序合法有效。

裁决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并且没有受到任何违法的影响。

* 申请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是需要提出申请的,通常由裁决的一方向有关法院提起申请。

法院在审理申请时,需要对裁决的内容以及程序进行审查,并且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之后,裁决方可获得承认和执行。

三、《纽约公约》的基本原则和指导《纽约公约》在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和标准上做了详细的规定和指导,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 条件严格性原则《纽约公约》规定,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是受到一定的条件和限制的,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下的裁决才可以得到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这一原则保障了仲裁裁决在国际上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2. 公平和公正原则《纽约公约》要求法院在审理申请时,必须保证申请程序的公平和公正,对裁决的内容进行独立、公正的审查,确保申请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 国的承认和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 国的承认和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在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国际间的商业往来日益频繁,纠纷的解决也变得越发复杂。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成为了国际贸易和投资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外国仲裁裁决,简单来说,是指在一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对于中国而言,处理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既涉及到国际条约的义务,也关乎国内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国际条约。

中国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这是国际上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最为重要的公约之一。

根据《纽约公约》,各缔约国应当承认仲裁裁决的约束力,并在符合公约规定的条件下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这为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提供了重要的国际法依据。

然而,要在中国获得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还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

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如果仲裁协议不符合中国法律关于仲裁协议的规定,例如约定的仲裁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仲裁协议的形式不符合要求等,那么基于该仲裁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可能难以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此外,仲裁程序的公正性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如果仲裁程序违反了当事人约定的程序规则或者仲裁地的法律规定,可能会影响到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例如,在仲裁过程中没有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陈述和申辩机会,或者仲裁庭的组成不符合规定等。

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时,中国法院还会考虑公共政策的问题。

公共政策是一个较为抽象和灵活的概念,一般包括国家的基本法律原则、社会公共利益等。

但需要指出的是,公共政策并非是一个随意可用的拒绝理由,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例如仲裁裁决违背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才会以此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

从司法实践来看,中国法院在处理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案件时,通常会秉持着尊重国际仲裁、支持仲裁裁决执行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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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与国际仲裁裁决的执行
在国际商事领域,纠纷的解决越来越依赖于国际仲裁的方式。

相对于诉讼,国际仲裁无可争议的优势在于仲裁裁决根据《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在几乎全球范围内的可执行性。

1958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在纽约召开了有45个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的国际商事仲裁大会,于6月10日通过了《纽约公约》并于1959年6月7日生效。

《纽约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承认在另一缔约国内做出的商事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依援引裁决地的程序规则及公约规定执行,除非当事人证明有公约第5条规定的五项情形之一的,被申请执行的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

目前已有一百三十多个国家加入了《纽约公约》,这为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提供了保证和便利。

我国自1987年4月加入《纽约公约》后,中国的仲裁裁决也可以到上述一百三十多个同家或地区申请承认和执行,而无须考虑这些国家是否与我国订立了司法协助协议。

如,根据我国《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中国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也就是说,只要这个国家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当事人就可以向被申请执行人所在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而与国际仲裁相比,一国法院做出的判决,通常不会在另一国得
到承认和执行,除非两国之间有司法协助协议,而由于司法的主权性质,也不太可能形成一个有广泛成员国参加的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国际条约。

因此,国际仲裁成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最常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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