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的城市行政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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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的城市行政体系

澳大利亚的城市行政体系——规划行政体系

一、联邦政府及首都的规划行政

在联邦制的条件下,联邦政府一般不干预及州以下的城市规划行政事务。但联邦政府某些部门的职责与地方规划事务有一定的关联性,这些部门主要有:建设部、环境、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交通部。此外,在1972-1975年的惠特拉姆政府中曾设有城市和区域发展部,联邦政府通过行政和财政等手段介入地方城市发展的事务。

堪培拉

在联邦直接管辖下的堪培拉市,在1988年以前,国家首都发展委员会是规划行政的单一主体,联邦政府设有主管首都地区事务的部长,部长会同国家首都发展委员会处理城市规划布局的调整、土地使用管理等的具体的程序性工作。1988年以后,根据新的立法,堪培拉分别成立了属于联邦国家的首都规划署(The National Capital Planning Authority),及属于堪培拉市的地方规划署(Territory Planning Authority)。国家首都规划署负责制定“国家首都规划”,这个规划中要包括整个首都地区的规划原则、政策及标准,在规划中划出具有国家首都特征的指定区域,在指定区域内制定详细的规划和设计文件,对指定区域实施建设管理。地方规划署负责除指定区域以外的首都地区的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地方规划不得与国家首都规划相抵触。

“国家首都规划”由首都规划署按法定程序编制或修订,经由联邦政府主管部长批准,经政府官报公布生效。规划生效后,政府须在国会两院会议期间的6天内提交给两院,在提交后6天内如果国会任何一院通过动议不同意这个规划或规划中的部分内容,则这个规划或规划中的一部分内容即为无效。

首都地方规划由地方规划署按法定程序编制或修订,并征询首都规划署的意见,书面报地方政府行政长官。联邦法律规定,地方规划与国家首都规划不符为无效。

二、州级政府及规划行政

澳大利亚各州的城市人口主要都集中在州的首府。州的首府都是大都会区,由几十个地方政府行政单元的组成,如悉尼大都市区有30余个地方政府行政区,墨尔本大都市区含50多个地方政府区域。由于首府在各州的经济、政治中的重要地位,州政府一般都对首府的整个都市化地区施以较直接的管理。

维多利亚州的规划行政体系在各州中最为复杂,并随经济、政治条件而不断变化,经过了多次的调整变迁,但长期以来州级政府机构在规划行政中的主导地位没有改变过。

悉尼港

在维多利亚州的州政府设有规划和环境部(1993年后改为规划与发展部),作为州的规划行政主管部。在州的层面,通过立法设有墨尔本及大都会工务局(The Melbourne and Metropolitan Board of Works,以下简称MMBW)。MMBW被赋予了广泛的权力来编制和实施墨尔本大都市区规划(Melbourne Metropolitan Planning Scheme,以下简称MMPS)。在墨尔本以外的其他城市化地区也通过州立法设立了几个区域性的规划行政机构,以负责跨地方行政区的规划事务。

根据1981年的州城市规划法修正案,位于墨尔本大都市区内的地方政府可以申请编制自己辖区的法定规划。地方政府编制的规划必须与MMPS相符合,且不涉及具有全局性的问题。地方政府的规划必须经MMBW同意才能生效。规划一旦生效,即取代MMPS中的有关部分内容。一个地方政府一旦有了自己的法定规划,相应的规划审批权限就从MMBW转移到这个地方政府。

规划的行政涉及与各方的协调。有许多州的行政机构与规划事务有关,它们有的为规划提供咨询,有的在实施自己的行政行为过程中将对规划产生影响。维多利亚州与规划有关的行政机构包括:州协调委员会,其职责是协调州政府几十个部门的政策和行政行为,确定优先程序及规划方向;规划咨询委员会,其任务是为规划部长提供咨询意见,特别是关于规划的政策问题;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其工作是制定和调整历史建筑的登录;环境保护署,其职责是保护和改善环境及控制污染;城市更新署负责重建或改建旧区;政府建设顾问委员会,负责为主管公共工程的政府部长提供关于保护具历史、文化价值的公共建筑的建议。此外还有公共工程部、港口署、土地保护委员会、农业部、住房部、卫生局、林业局等机构也都与规划行政有关。

澳大利亚的城市行政体系——规划运作体系

一、联邦首都

堪培拉作为澳大利亚联邦首都,是一个完全新建设起来的城市,由于其特定的政治、社会背景,以及土地制度,自然地形等条件,使得其规划的运作体系截然不同于联邦各州。

(1)国家首都发展委员会时期的规划编制

由于国家首都发展委员会是集规划、开发、建设责能于一体的行政主体,可以理性地规划城市,按计划有序地建设城市。在国家首都发展委员会运作时期,堪培拉形成了结构规划(Structure Plans)和开发规划(Development Plans)这两个层次的规划。结构规划主要是概念性的,以政策导向为目的,而发展规划本质上是实施性的规划,确定具体的项目、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结构规划在1980年代改名为政策规划(Policy Plans),其目的性更为明确。

政策规划与开发规划均可体现在不同用地范围上。包括堪培拉城市总体、各分区、各重点地段、各系统、各地块的各层次规划都分为政策规划和开发规划两部分,以分别阐明或制定规划的目标、政策要点与开发和规划控制的要求。各层次的这两类规划的深度不同,越往下越具体。

堪培拉的规划编制体系(国家首都发展委员会时期)

(2)堪培拉市独立政府成立以后的规划编制

1988年后,堪培拉市地方的独立政府成立,国家首都发展委员会机构撤消,分别成立了属于联邦政府的国家首都规划署和属于地方政府的地方规划署。规划编制体系也有了调整。首都规划署编制的国家首都规划具有明显的政策性特征。在国家首都规划覆盖下,首都规划署负责细化指定区域的实施性规划,地方规划负责制定未划入指定区的首都地域的具体规划。

划定指定区域的目的是将集中体现国家首都功能和特征的区域置于联邦国会和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以确保其规划、建设的正确方向及符合国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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