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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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为了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科学素质,以及增强科学文化传播力量而设立的场所。

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科普教育基地的运行和管理,确保科普教育的质量和效果,提高科普教育的水平和影响力。

本文将从基地的设立、管理、活动组织和评估等方面进行讨论,以促进科普教育事业的发展。

一、基地的设立科普教育基地的设立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设立基地需要有明确的科普目标和规划,以及相应的场地和设施。

基地的选址应该方便公众前往,交通便利,并具备丰富的科普资源。

设立基地的单位应该具备一定的科普教育经验和能力,能够提供优质的科普教育服务。

二、基地的管理科普教育基地应该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和制度,确保基地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

基地管理机构应该落实相关责任,明确管理岗位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

基地应该建立科普资料库,收集整理各类科普信息,为公众提供准确、及时的科学知识。

同时,基地还应加强对科普活动的监督和评估,及时纠正不足和改进不足,提升科普教育的质量。

三、活动组织科普教育基地应该积极组织各类科普活动,包括科普讲座、展览、实践活动等,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基地应该根据公众的不同需求,开展多样化的科普教育活动,吸引和激发公众的兴趣和热情。

活动组织应该注重科学性、趣味性和互动性,使科普教育更加生动有趣。

同时,基地还应该与相关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科普教育活动,丰富科普资源。

四、评估和宣传科普教育基地应该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对基地的科普教育活动进行评估和监测。

评估可以采用问卷调查、观众反馈等方式,了解公众对基地活动的反馈和意见,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

基地还应该定期发布科普教育成果和效果,向社会公布基地的运营情况,提高公众对科普教育的认知和信任度。

同时,基地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社交媒体等渠道进行宣传,提高科普教育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总结科普教育基地是推动科学普及的重要平台,也是培养科学人才的重要途径。

科普教育基地各项管理制度

科普教育基地各项管理制度

科普教育基地各项管理制度
科普教育基地是为了提高社会公众的科学素养和科学常识而设立的特殊公共教育场所。

为了保证基地的正常运行,以下是基地各项管理制度:
一、基地入口管理制度
1.科普教育基地每日开放时间为XX时至XX时,所有参观者须在开放时间内进入基地,外出时需要在工作人员的协助下离开。

2.所有参观者必须按规定通道入口进入,如发现有人私自翻越基地围墙或逆行进入,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参观者进入基地后,必须接受严格的安全检查,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其他危险性物品。

4.建议参观者不要在基地内吸烟,也禁止携带宠物进入。

二、参观流程管理制度
1.参观者可按照指定的参观路线有序游览,不得随意穿插或打乱游览顺序,以免影响其他游客的参观体验。

2.为了保护展品和设施,参观者应当爱护基地内的一切设施和环境,禁止随意触碰、攀爬、毁坏展品。

3.参观者在参观过程中应当保持安静,禁止高声喧哗和打闹,以免影响其他游客。

4.对于未满14周岁的小孩,必须由成年人陪同参观,对于部分高风险区域,需要办理特殊许可。

三、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1.为了让参观者能够更好地了解科学知识和文化,工作人员应当尽心尽力地提供优质的参观服务,向参观者耐心解释和解答问题。

2.基地应当公开展示参观场所商业经营资质、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书,确保参观者有权知悉和监督。

3.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服务制度,及时解决参观者提出的投诉和意见,并向参观者提供科普知识指导服务。

4.禁止基地工作人员收受参观者小费,如有发现应当立即上报有关部门。

以上是科普教育基地各项管理制度,希望广大参观者严格遵守。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度上海市科普基地资质检查和运行绩效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度上海市科普基地资质检查和运行绩效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度上海市科普基地资质检查和运行绩效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15•【字号】沪科〔2023〕446号•【施行日期】2023.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度上海市科普基地资质检查和运行绩效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沪科〔2023〕446号浦东新区科经委、各区科委(协),各科普基地:为进一步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发挥上海市科普基地作用,推动本市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沪科规〔2019〕9号),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决定开展2024年度上海市科普基地资质检查和运行绩效综合评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象1.列入《关于发布2023-2024年度上海市科普基地名单的通知》(沪科〔2023〕121号)的示范性科普场馆参加2024年度科普基地资质检查(详见附件)。

2.列入《关于发布2023-2024年度上海市科普基地名单的通知》(沪科〔2023〕121号)的部分基础性科普基地参加2024年度科普基地资质检查(详见附件)。

不在本次资质检查范围内的基础性科普基地保留资质。

3.由市科委支持建设并完成2023年度招生培训计划的青少年科学创新实践工作站参加2024年度科普基地资质检查(详见附件)。

4.参加本次资质检查且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普基地,自愿参加运行绩效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将作为市科委专项资助的参考依据:(1)截至2023年12月31日,认定为示范性科普场馆、基础性科普基地并正常运行、向社会开放满2年以上;认定为青少年科学创新实践工作站并正常运行1年以上。

(2)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

3年内,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根据归属地管理原则,示范性科普场馆和基础性科普基地应获得所在区科委(协)推荐。

科普教育基地安全管理制度

科普教育基地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安全运行,确保参观者、工作人员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基地内所有工作人员、参观者及基地内的各项活动。

二、安全责任1. 基地负责人对本基地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安全无事故。

3. 所有工作人员应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

三、安全设施与设备管理1. 基地内所有安全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2. 确保消防设施、安全通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备完好有效,并保持畅通。

3. 电气设备、仪器、设备应定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使用,并报相关部门处理。

四、参观者安全管理1. 基地入口处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参观者注意安全。

2. 对参观者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3. 限制参观人数,确保参观者安全参观。

4. 观光游览区域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防止参观者进入危险区域。

5. 观众在参观过程中应遵守基地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五、工作人员安全管理1. 工作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2. 工作人员应佩戴工作证,上岗前应检查个人安全装备。

3. 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具备安全操作能力。

4. 工作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六、突发事件处理1. 基地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和程序。

2. 工作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技能。

3. 发生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确保人员安全。

4. 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七、安全教育与培训1. 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邀请专家进行安全知识讲座,普及安全常识。

3. 开展安全知识竞赛、应急演练等活动,提高参观者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8.30•【字号】沪科规〔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规〔2024〕8号各有关单位:为推动全市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科普基地建设与管理,市科委对《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沪科规〔2019〕9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4年8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三章运行要求第四章管理与服务第五章附则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科普基地建设与管理,推动全市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本市科普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上海市科普基地”的申请认定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上海市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指经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认定的,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场所、机构和平台,包括示范性科普场馆、基础性科普基地、网络平台类科普基地和青少年科学创新实践工作站。

第四条市科委负责科普基地的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包括:(一)负责科普基地的认定、资质检查和随机抽查;(二)对科普基地的科普效能进行综合评价;(三)支持和指导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提升科普服务能力。

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科普基地实施属地化管理。

其中,网络平台类科普基地由注册地所在区的科技管理部门实施管理。

包括:(一)科普基地认定、资质检查和综合评价等工作的初审和推荐;(二)协助市科委对科普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制度

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制度

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制度科普教育基地是开展科普宣传和教育的重要场所,其管理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科普教育工作的开展至关重要。

下面就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基地管理机构科普教育基地应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基地的运行和管理。

管理机构应由基地所在单位的负责人担任主任,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组成。

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基地日常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基地安全管理和维护工作,组织实施各类科普教育活动等。

二、基地管理制度1.基地开放时间:基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开放时间,一般情况下,工作日每天开放8小时,周末和节假日根据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2.基地参观管理:基地应制定参观管理制度,包括参观时间、参观方式、参观费用等,参观者应遵守基地的规定和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参观秩序。

3.基地安全管理:基地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基地的安全和秩序,应配备专职和兼职安保人员,建立安全检查和应急预案制度。

4.基地维护管理:基地应制定维护管理制度,组织专职或兼职人员做好基地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基地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保持基地的整洁和美观。

5.科普教育活动管理:基地应制定科普教育活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各类科普教育活动,保证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三、基地管理人员的职责1.主任: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基地的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做好基地的安全管理和维护工作,推动基地的科普教育工作。

2.专职人员: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基地的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各类科普教育活动。

3.兼职人员:协助专职人员做好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参与各类科普教育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工作。

以上就是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制度的详细介绍,基地的管理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科普教育工作的开展至关重要,希望能够引起管理者的重视,推动科普教育事业的发展。

科普基地的管理制度

科普基地的管理制度

科普基地的管理制度一、引言科普基地是指为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科学素养而设立的公共场所。

科普基地可以是科技馆、博物馆、天文馆等形式。

科普基地管理制度是指为保障科普基地正常运行,保障公众安全、维护基地设施设备、提升服务质量等方面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科普基地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科普基地的长期发展至关重要,能够规范管理行为,提升基地形象,保障基地正常运营。

二、管理机构设置1. 科普基地管理委员会科普基地管理委员会是科普基地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科普基地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事项的决策。

管理委员会由主管部门、科普专家、服务人员等组成,有权对基地的运行进行监督和管理。

2. 科普基地主管部门科普基地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对科普基地的管理和监督。

主管部门要制定科普基地管理制度,监督基地的运行情况,及时解决基地存在的问题。

3. 科普基地工作人员科普基地工作人员是指专门从事科普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导游、讲解员、保安等。

工作人员要接受专业培训,提升服务水平,保护基地设施和安全。

三、基地安全管理1. 安全隐患排查科普基地要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基地应制定安全管理方案,明确安全责任分工,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2. 安全预案科普基地要制定安全预案,对火灾、地震、突发事件等情况进行预案制定和演练。

基地工作人员要熟悉应急措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有效处理。

3. 安全培训科普基地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要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检验安全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四、基地设施设备管理1. 设施检修科普基地要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于老化设施要及时更换,确保基地正常运行。

2. 设施保洁科普基地要定期清洁设施,保持基地环境整洁。

对于公共场所要定期清理,确保观众的安全和舒适。

3. 设备更新科普基地要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更新设备,提升服务质量。

要根据观众需求,引入新的科普展品,提高基地吸引力。

科普教育基地各项管理制度

科普教育基地各项管理制度

科普教育基地各项管理制度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以科普教育为主要目的,集科学知识普及、科学文化交流、科学实验展示、科学实践教育等职能于一体的专门场所。

为了保证科普教育基地的正常运行和科普教育的有效开展,必须建立科普教育基地各项管理制度。

一、基地管理制度1.基地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职责(1)基地管理组织机构:基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科普教育部、科学研究部、技术服务部、财务部等。

(2)人员职责: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定期审议基地各项工作计划、规划和重要决策;办公室负责基地日常管理和对外接待工作;科普教育部负责基地科普教育和公众科普活动的策划和组织;科学研究部负责基地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服务部负责基地科技服务和技术培训;财务部负责基地财务管理和财务决算等。

2.基地管理规章制度(1)基地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基地内人员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环境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2)基地日常管理制度:包括基地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责任分工等。

(3)基地财务管理制度:包括基地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账务管理、审计管理等。

二、科普教育制度1.科普教育规划制度(1)基地科普教育规划:包括科普教育目标、重点领域、科普宣传策略等。

(2)科普教育活动计划:包括科普讲座、科普展览、科普实验、科普竞赛、科普游戏等活动的计划和组织。

2.科普教育管理制度(1)科普教育师资管理:包括师资培训、考核评价、激励奖励等。

(2)科普教育资源管理:包括科普教育设施、设备、资料等资源的管理。

(3)科普教育效果评估:包括对科普教育活动效果的评估和反馈。

三、科研转化制度1.科研管理制度(1)科研项目管理:包括科研项目申报、立项、执行、结项等流程的管理。

(2)科研成果管理:包括科研成果的鉴定、评价、保护和利用等管理。

2.科技成果转化制度(1)科技成果转化规划:包括科技成果的评估、转化方案的制定等。

(2)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包括市场营销策略、技术转移、专利申请等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实施方案。

上海市航天科普教育基地我要解决的问题

上海市航天科普教育基地我要解决的问题

上海市航天科普教育基地我要解决的问题
摘要:
1.上海市航天科普教育基地的概述
2.教育基地所要解决的问题
3.解决方案及实施效果
正文:
上海市航天科普教育基地是我国首个以航天为主题的科普教育基地,旨在为广大青少年提供航天科技知识的普及和推广。

然而,随着航天科技的迅速发展,教育基地也面临着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教育基地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是更新展示内容。

航天科技发展迅速,新的科技成果不断涌现,因此,教育基地需要及时更新展示内容,使参观者能够了解航天科技的最新进展。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教育基地应定期与航天科研机构进行交流合作,获取最新的科普资料。

其次,教育基地需要提高互动性和趣味性。

传统的科普教育方式往往较为枯燥,难以激发青少年的兴趣。

因此,教育基地需要在展示手段上进行创新,增加互动环节,使参观者在亲身体验中感受航天科技的乐趣。

例如,可以设置模拟飞行、模拟探月等互动体验项目。

最后,教育基地需要扩大宣传力度,提高知名度。

目前,仍有许多青少年和家长对航天科普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教育基地的参观人数有限。

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教育基地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多种渠道,提高教育基地的知名度。

此外,还可以举办各类科普活动,吸引更多的参
观者。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新增市级科普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新增市级科普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新增市级科普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17•【字号】沪科〔2024〕179号•【施行日期】202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新增市级科普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沪科〔2024〕179号浦东新区科经委、各区科委(协),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提升上海公民科学素质,加快推进上海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决定开展2024年新增市级科普基地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符合《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沪科规〔2019〕9号,附件1)有关申报要求,选择申报示范性科普场馆或基础性科普基地的单位,可根据《科普基地认定办事指南》(附件2)申请认定上海市科普基地。

二、申报者权利申报单位若提出回避专家申请的,须在提交申请书等书面材料的同时,由申报单位出具公函提出回避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

每个项目申请回避专家人数不超过3人。

对于理由不充分或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采纳。

三、申报流程1.申请人通过“一网通办”在线申报市级科普基地认定。

网上申报起始时间为2024年7月18日9:00,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14日16:30。

2.按照属地原则,各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申请人可以补正材料。

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各区科技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受理时间为2024年8月9日至2024年8月19日16:30。

3.市科委将根据受理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实地勘察和评审并做出是否认定决定。

四、联系方式服务热线: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021-12345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4年7月17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中小学利用科普教育基地资源开展课程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中小学利用科普教育基地资源开展课程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中小学利用科普教育基地资源开展课程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09•【字号】沪教委基[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中小学利用科普教育基地资源开展课程活动的通知(沪教委基〔2011〕49号)各区县教育局、各区县科委:为贯彻落实国家《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上海市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结合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二期课程改革的有关要求,本市自2006学年起先后有三批共29个科普教育基地向本市中小学开放,取得良好成效。

目前第四批8个科普教育基地即将完成课程资源开发工作,本学期内即可接受中小学生开展课程活动。

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教委和市科委建立本市中小学利用科普教育基地资源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学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为加强指导,市教委和市科委组织专家编制《中小学课程改革利用科普教育基地资源实施纲要》(可从上海市中小学课程教材改革专题网下载)和各相关科普教育基地教学活动的具体指导文本或教学活动指南,供学校开展相关教学活动时参考使用。

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科技行政部门应指定专人(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专人原则上应为职能科室分管中小学课程或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区域内中小学利用科普教育基地资源开展课程活动的相关管理、协调和指导等工作。

各区县可结合区域内中小学实际情况以及科普教育基地的分布情况(见附件1),制订本区县中小学利用相关科普教育基地开展课程活动的实施指导方案,确定各学段、各年级中小学生的活动重点和活动基地;要做好组织安排、经费支持等工作,保障区域内中小学生在科普教育基地的活动顺利开展。

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为加强科普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全市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的运行与管理,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普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全市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的运行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本市科普事业发展规划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普基地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社会组织兴办,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简称“四科”)的场所,主要包括综合性科普场馆、专题性科普场馆和基础性科普教育基地三类。

综合性科普场馆是指涵盖多个学科和行业领域、专门从事科学普及工作的科普基地;专题性科普场馆是指具有行业(专业)特色、主要从事某学科或行业领域科学普及工作的科普基地;基础性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围绕“四科”的有关普及点开展工作的科普基地。

第三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科普基地所在地的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科委”)协助市科委对科普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科普基地注册地与所在地不一致的,由所在地区(县)科委实行属地化管理。

科普基地依托单位应当为科普基地日常运行提供经费、人力资源等基本条件保障。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四条申报科普基地的基本条件:1.面向公众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2.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开放时间累计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3.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4.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上海市教委、市科委关于本市中小学利用科普教育基地拓展课程资源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教委、市科委关于本市中小学利用科普教育基地拓展课程资源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教委、市科委关于本市中小学利用科普教育基地拓展课程资源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0.31•【字号】沪教委基[2007]62号•【施行日期】200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委、市科委关于本市中小学利用科普教育基地拓展课程资源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07〕62号)各区县教育局、科委,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上海市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结合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二期课程改革的有关要求,2006年,本市积极开发和利用科普教育基地的丰富资源,先后有黄浦等11个区组织中小学生利用上海隧道科技馆等10个科普教育基地进行科学探究学习活动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经研究决定,2007学年起,本市全面推广利用科普教育基地拓展中小学课程资源的工作,现就做好此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合力推进各级教育、科技行政部门要从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提高市民素质、构建创新型城市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此项工作的积极意义,统一思想,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要从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拓宽学生科学视野、提高学生科学素质的要求出发,做好科普教育基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工作,积极发掘和发挥其实践教育功能,让中小学生利用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学探究学习活动。

二、加强合作,各司其职各级教育和科技行政部门要紧密合作,认真加强对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到各有关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学探究学习活动的领导和指导。

市教委和市科委已委托市教委教研室编制《中小学课程改革利用科普教育基地资源实施纲要》和各相关科普教育基地活动的具体指导文本,以加强对中小学校利用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教学活动的指导。

上述文本可从上海市中小学课程教材改革专题网()下载。

2024年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活动管理制度(2篇)

2024年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活动管理制度(2篇)

2024年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活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1.1 目的:为了促进青少年科普教育的发展,提高青少年科学素养,激发他们对科学的兴趣和创新意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依据:本管理制度制定依据中国教育部相关法律法规及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相关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2024年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2.2 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指在科学实验、展览和科普活动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能够提供优质科普教育资源的机构。

第三条活动宗旨3.1 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活动的宗旨是通过各类科学实验、展览和交流活动,提高青少年的科学素养,培养创新能力和科学精神,促进青少年科普教育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活动内容4.1 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科学实验、展览、科普讲座、科技竞赛、科普交流等形式。

4.2 活动内容应丰富多样,能够满足不同年龄段青少年的需求,并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教学方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负责机构5.1 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活动由特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该机构应具备相关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经验。

5.2 特定管理机构应建立专门的科普教育工作团队,并明确各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活动策划和实施6.1 活动策划应根据不同年龄群体的需求,制定具体的活动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确保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系统性。

6.2 活动实施应注重互动性和参与性,创造良好的教育氛围,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创新能力。

第七条活动评估7.1 对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的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总结活动效果和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7.2 活动评估应建立科学、客观的评价指标体系,从学生参与度、满意度及知识获取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三章活动要求第八条教育内容8.1 活动内容应围绕国家相关教育政策和指导方针,注重科学素养的培养,强调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8.2 活动内容应具有一定的科学性、趣味性和实用性,能够激发学生的思维和探索能力。

上海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专题性科普场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专题性科普场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专题性科普场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8.12•【字号】沪科科普[2009]第015号•【施行日期】2009.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专题性科普场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科科普[2009]第015号)各区、县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加强科普能力建设,规范全市专题性科普场馆的运行与管理,在调研的基础上,我办制定了《上海市专题性科普场馆管理办法(试行)》。

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专题性科普场馆管理办法(试行)》2、上海市专题性科普场馆申请表(略)上海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二○○九年八月十二日附件1上海市专题性科普场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全面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加强科普能力建设,规范全市专题性科普场馆的运行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本市科普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专题性科普场馆(以下简称“科普场馆”)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社会组织建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公众开放,具有行业(专业)特色,通过实物展示、情景模拟等形象化手段,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的科普场所。

第三条(管理组织)上海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四条(申报对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规定条件的科普类场馆均可申报。

第五条(申报条件)申报“上海市专题性科普场馆”的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做好部分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整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做好部分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整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做好部分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整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17•【字号】沪科〔2016〕301号•【施行日期】2016.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关于做好部分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整改工作的通知沪科〔2016〕301号各区、县科委(协),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与可持续发展,根据《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沪科〔2014〕539号)的规定,结合年度各区县科委(协)和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对各辖区内市级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的复查工作情况。

我委将对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分期分批进行达标检查。

2016年需要进行整改的共28家基础性科普教育基地(详见附件2)。

请各区县科委(协)负责做好各科普教育基地的整改指导和督促管理工作。

请需进行整改的科普教育基地对照《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填写《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的自查表》(附件1),并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有针对性的做好整改工作。

一、具体整改时间安排1、2016年7月1日至8月30日期间,各有关科普教育基地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2、2016年9月5日前,各有关科普教育基地报送“自查表”(附件1)。

3、2016年9月5日至12月5日期间,为各有关科普教育基地的半年达标建设整改期。

4、2016年12月30日前,各有关科普教育基地报送达标建设整改结果工作小结。

5、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各区、县科委(协)和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对达标建设整改的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检查。

6、凡未进行达标建设、未通过达标检查的科普教育基地,将纳入2017年科普教育基地的摘牌名单。

7、2017年4月20日前,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向我委提交基础性科普教育基地达标检查工作报告。

二、材料报送地址及联系方式联系地址:虹桥路2381号(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联系人:陈老师沈老师联系电话:62610244 62610343特此通知。

2024年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活动管理制度范文(2篇)

2024年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活动管理制度范文(2篇)

2024年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活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的活动管理,提高活动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的各类活动,包括科普展览、科学讲座、实验观察等。

第三条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活动应当遵循科学性、严肃性、互动性、趣味性的原则,积极引导青少年主动参与科普教育,促进他们的综合素质发展。

第四条活动主办方应当切实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和管理活动,并对活动参与者和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第二章活动策划第五条活动策划由活动主办方负责,根据参与者的年龄和知识水平确定活动的主题和内容。

第六条活动主题应当紧密围绕科学、技术和自然等领域,引导青少年学习和了解最新的科学知识,培养对科学的兴趣和探索精神。

第七条活动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和趣味性,通过科学实验、游戏、讲故事等方式,激发参与者的兴趣和好奇心,增强他们的科学思维能力和动手能力。

第八条活动策划应当充分考虑参与者的身心特点和兴趣爱好,避免过分倚重理论知识,注重实践和体验,提供多样化的学习方式和机会。

第三章活动组织第九条活动主办方应当提前确定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参与者对象,制定详细的方案,并做好活动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活动主办方应当设立专门的筹备组织机构,明确各工作岗位和责任,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活动主办方应当与相关教育机构、科研机构、科普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充分利用各方的资源,提供丰富多样的活动内容。

第十二条活动主办方应当对活动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提示措施,确保参与者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十三条活动主办方应当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负责活动的组织、指导和协调,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活动实施第十四条活动主办方应当按照活动方案和时间安排,组织参与者进行科学实验、观察、探索等活动,引导他们主动参与并享受科学的乐趣。

第十五条活动主办方应当根据参与者的学习需求和能力水平,提供合适的学习材料和工具,确保他们能够充分参与活动,并取得实际的学习效果。

上海 科普 若干措施(一)

上海 科普 若干措施(一)

上海科普若干措施(一)上海科普若干措施上海市积极推动科普事业发展,为加强科学知识普及,提高公众科学素质,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推进科普资源建设•建设科普基地:上海市投资建设一批科普基地,如上海科技馆、上海自然博物馆等,提供科普展示、教育培训等服务。

•打造科普平台:通过建设科普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新媒体平台,提供科普信息和教育资源,方便公众获取科学知识。

•引进国际科普资源:通过与国际科普机构合作,引进国际先进的科普资源,丰富本地的科普内容。

加强科普人才培养•开展科普教育培训:举办科普教育培训班、研讨会等,提升科普工作者的专业素养和传播能力。

•支持科普科研:鼓励科普人员参与科学研究,提高科普工作者的科学素质和科研水平。

•设立科普奖项:设立科普奖项,激励和表彰在科普工作中作出卓越贡献的个人和机构。

深入社区开展科普活动•组织科普讲座:在社区举办专家讲座,分析和解读热门科学话题,增加公众对科学的了解和认知。

•开展科普展览:利用社区场地,组织科普展览,展示最新科技成果和科学知识,引导公众亲身体验和参与。

•举办科普竞赛:在社区开展科普知识竞赛,提高公众对科学知识的兴趣和学习积极性。

加强科普宣传推广•举办科普节庆活动:定期举办科普节庆活动,吸引公众参与,提高科普宣传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倡导科普文化:通过媒体宣传和社会公益广告等渠道,倡导科普文化,传播科学理念和知识。

•加强国际交流:积极参与国际科普活动,推介上海科普成果,扩大上海城市形象和科普影响力。

上海市的科普措施涵盖了科普资源建设、人才培养、社区活动和宣传推广多个方面,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上海市科普事业的发展,提高公众科学素养,促进社会科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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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普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全市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的运行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本市科普事业发展规划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普基地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社会组织兴办,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简称“四科”)的场所,主要包括综合性科普场馆、专题性科普场馆和基础性科普教育基地三类。

综合性科普场馆是指涵盖多个学科和行业领域、专门从事科学普及工作的科普基地;专题性科普场馆是指具有行业(专业)特色、主要从事某学科或行业领域科学普及工作的科普基地;基础性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围绕“四科”的有关普及点开展工作的科普基地。

第三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科普基地所在地的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
科委”)协助市科委对科普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科普基地注册地与所在地不一致的,由所在地区(县)科委实行属地化管理。

科普基地依托单位应当为科普基地日常运行提供经费、人力资源等基本条件保障。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申报科普基地的基本条件:
1.面向公众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
2.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开放时间累计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3.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
4.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申报“上海市基础性科普教育基地”,除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室内展示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2.至少配备1名专职科普管理者和2名专职科普讲解员。

申报“上海市专题性科普场馆”,除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室内展示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配备专门的科普教室或报告厅;
2.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250天,法定节假日至少开放一半天数;
3.至少配备2名专职科普管理者和4名专职科普讲解员。

申报“上海市综合性科普场馆”,除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建有独立科普建筑,展厅(馆)面积达30000平方米以上,设有400平方米以上的科普报告厅和1000平方米以上的临时展览厅;
2.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300天,法定节假日至少开放一半天数;
3.具有不少于50人的专业科普工作团队,并至少配备20名专职科普讲解员。

第五条市科委每年一季度受理一次科普基地的申报,具体申报时间以相关通知为准。

第六条科普基地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

相关单位在市科委申报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之前向所在地的区(县)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初审。

区(县)科委在申报截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推荐到市科委。

3.评审。

市科委在收到区(县)科委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和综合评审。

4.授牌。

对通过综合评审的单位,市科委相应授予“上海市基础性科普教育基地”、“上海市专题性科普场馆”或“上海市综合性科普场馆”的称号和匾牌。

第七条申报单位申请时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并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1.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2.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法人同意申报科普基地的证明文件;
3.其他相关证明。

第三章运行要求
第八条科普基地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活动内容、优惠措施、接待制度等,遇到特殊情况需闭馆应提前向社会公告;在科技活动周(节)等大型活动期间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九条科普基地应适时对科普设施、科普内容进行改造或更新,确保科普内容符合科普展示教育要求,科普展品展项的更新率每5年不低于20%。

第十条科普基地应积极参加国家和市级重大科普活动,并主动策划开展各类科普活动,其中基础性科普教育基地每年策划开展的主题科普活动不少于3次、专题性科普场馆不少于6次、综合性科普场馆不少于12次。

第十一条科普基地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拓展传播渠道,加强科普工作宣传与合作交流、扩大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科普基地应加强人员管理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财务、人事、档案管理等内部制度,逐步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评价与奖惩
第十三条科普基地应每年参加年度检查(简称“年检”)。

年检的主要内容是上一年度科普基地在开放接待、内容更新、活动开展、对外宣传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能力及成效。

市科委对通
过年检的科普基地的运行绩效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市科委根据年检综合评价结果,在提升改造计划中择优对部分科普基地给予项目资助。

第十五条市科委根据年检综合评价结果,择优对部分科普基地给予一定额度的科普活动后补贴。

第十六条经认定的科普基地可以享受国家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

第十七条市科委对在科普设施条件、内部管理、人员配备、开放接待、活动举办等方面表现突出、科普工作综合效益良好、社会影响广泛的综合性科普场馆和专题性科普场馆,择优授予星级称号。

星级评价办法和标准另行发布。

第十八条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委有权责令限期整改:
1.科普内容陈旧或科普设施老化,不能正常运行和对外开放的;
2.观众对展示展览条件、接待服务水平等意见较大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3.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设施改为他用的;
4.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捐赠款物的;
5.年检未通过的。

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科普基地称号:
1.不参加年检的;
2.年检不合格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标准的;
3.科普功能已丧失的;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受到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处罚的;
5.宣传邪教、封建迷信,或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6.从事损害公众利益或其他违法活动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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