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编制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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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编制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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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人发(2011)2号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促进和深化人事管理体制改革,有效配置教育人力资源,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办学质量与效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草案)和《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精神和上海市教委下达的编制额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编制管理目标

1.通过定编,控制人员规模,优化人员结构,科学合理设置各级管理机构和各类岗位。实现从人员总数控制向人员结构管理和提高用人效益转变,使现有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开发和利用。

2.在定编基础上,明确各类人员的岗位和职责,健全岗位责任制,完善岗位聘任制,淡化身份管理,强化岗位聘任,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真正发挥编制管理的效力。

3.利用编制的调控作用,根据学校各项工作的需求,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编制管理,提升教职工整体素质,促进学校内涵建设,确保学校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管理原则

学校编制管理根据按需定编、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我校的编制数内予以核定,做到统筹兼顾,确保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允许合理缺编,制约过度缺编,严格控制超编。鼓励适当压缩党政管理、实验技术等教辅编制,增加教学、科研编制。

各学院(部门)应建立灵活用人制度,采取学生助工、外聘兼职、人才派遣等多种方式规范用工。鼓励聘用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产业部门等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兼职教学、科研工作。

三、人员编制分类

学校人员编制根据工作职能、任务和性质不同分为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和附属

单位编制。

1.基本教育规模编制。

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包括教师编制、科研编制、教学辅助编制、党政管理编制和工勤编制。

(1)教师编制:指为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及相关学术研究工作所需配备的人员编制,包括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编制。

(2)科研编制:指专职承担科研项目和为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建设等任务所需专项配置的人员编制,含科研人员和直接为科研服务的科研辅助人员的编制。

(3)教学辅助编制:指为教学服务的实验技术、图书信息资料、学生实习指导、电化教育以及其他技术服务工作所需配备的人员编制。

(4)党政管理编制:指从事党务、行政管理、行政事务工作所需配备的人员编制。

(5)工勤编制:指党政管理部门和学院配备的从事基础服务性工作的人员编制。

2.附属单位编制。

附属单位编制是指承担学校公益性、服务性任务和经济独立核算等单位的人员编制。

四、编制核定办法

(一)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核定

学校依据核定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主要指标、辅助指标(生员比和生师比),以折合标准学生数为基本参数,按教育部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核定学校各类编制数。

1.指标依据和比例控制

(1)折合标准学生数计算办法

折合标准学生数按各类学生的折算比例进行折算。参照教育部高校教学水平评估的折算标准,学校标准学生数折算比例定为本专科生1:1;硕士生1:;博士生1:2;留学生1:3;夜大生1:。非学历生、非全日制生、交换生、短期留学生(进修时间一年以下)不作为折算依据。

(2)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和专任教师编制核定指标

基本教育规模编制以生员比来进行控制。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以8:1-12:1

范围作为测算依据。教师编制按照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优秀标准核定,学校生师比控制在16:1。

(3)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定编比例

教师编制:控制在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58%左右。

科研编制:控制在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4%左右。

教学辅助编制:控制在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20%左右。

管理人员编制:控制在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17%左右。

工勤编制:控制在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1%以内。

2.教师编制的核定

(1)专业教师

按学院生师比进行测算。测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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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J z 为专业教学教师定编人数,X1 为学院标准学生数,B1 为生师比比例系数。生师比比例系数标准为:文科21-23,理科19-21,工科17-19,艺术体育类控制在16以下,中外合作专业根据校院二级分配模式暂定为36-40。

(2)公共课教师

按照授课学生人数,周授课计划学时数,周教学工作量标准定额,教学计划中课程持续发生的学年数,标准班人数等确定。计算公式为:

??

其中:J g 为公共课教师定编人数,X2 为授课学生人数,M 为周授课计划学时数,N 为教学计划中课程持续发生的学年数,G 为周教学工作量标准定额,B2为标准班人数,取值为:政治理论课100-120人;公共外语课50-60人;公共体育课30-40人,计算机公共课60-80人,师范教育类公共课50-60人。(为其他学院开设的基础课参照此方法执行,标准班人数取值一般为50-60人)。

(3)思政教师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配备,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各学院专职思政教师编制按70%的比例核定,另30%聘请兼职思政教师。

3.科研编制的核定

科研编制由人事处会同社科处、科技处按照重点学科点、重点基地和重点实验室等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核定,各学科若有人员交叉情况的,则定编数酌减。

4.教学辅助编制的核定

(1)学院教辅编制

学院教辅编制含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等人员的编制,以教学编制(即专业教师和公共课教师)为基数按比例确定。比例范围为:人文经济类5%-8%,理工科类20%-25%,个别文理综合的暂定10%。教辅编制总体控制数在教学编制的10%左右。

学院实验室配备大型仪器设备的,由人事处会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相关学院视情况酌情核定。

(2)图书馆教辅编制

图书馆教辅人员编制核定的依据为学生人数,按照生员比200-250:1的标准进行核定。

(3)其他直属单位的教辅人员编制本着精简高效和优质服务的原则,按需核定。

5.党政管理编制的核定

(1)学校党政管理和行政事务工作人员编制控制在学校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17%左右,其中校部机关管理编制比例约11%,学院管理编制比例约%,直属单位管理编制比例约%。

(2)校部机关管理人员编制根据推行校院两级管理的实际需要设定具体岗位,在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量需求的情况下,按工作量满负荷的原则核定。

(3)学院管理人员编制以教师、科研、教辅编制为基数,按8%的比例核算。学院基本管理人员编制为5个,不满5个的予以补足,最高上限为15个。

(4)直属单位管理人员编制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按需核定,行政事务人员一般不超过1个。图书馆管理人员编制按本馆教辅编制的5%核定。

(5)群众团体工作人员编制根据岗位职责和实际需要确定,不占基本教育规模编制。

6.工勤编制的核定

(1)工勤人员编制列为学校控制编制,不予测算,暂按实际人数计入,控制目标为基本教育规模的1%以内。现有工勤人员退休或离校后,其编制由学校收回。

(2)各学院和教辅单位因教学实验等需要确需补充工勤人员的,由人事处酌情核拨工勤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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