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与个人以单位名义犯罪问题研究
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
自然人犯罪,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实施的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我国刑事立法中所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是自然人犯罪。
二、单位犯罪基本特征单位犯罪是法定犯罪与传统的自然人犯罪有显著不同的特征。
其基本特征如下:1、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法定性。
所谓的单位犯罪主体法定性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单位犯罪主体范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是任何单位或者组织都可以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构成单位犯罪的。
二是某一具体单位犯罪罪名的犯罪主体是法定的。
有的单位犯罪的主体法律规定必须是特定的,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他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2、单位犯罪的意志的整体性。
单位意志不是单位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也不是各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领导集体或者代表单位整体利益的成员在领导、指挥、决策、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单位整体性的意志,即单位的整体意志。
3、单位犯罪利益的整体性。
单位的利益即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
关于单位犯罪谋取的利益是否包括合法利益这一问题上存在不同的争议。
有的认为,“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
我们认为,单位的故意犯罪是在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支配下实施的危害行为,这时单位犯罪所谋取的利益自然具有非法性。
然而,单位的过失犯罪行为就不能一概而论。
在单位的过失犯罪中,有的引发犯罪的因素是基于谋取非法利益,如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施工单位为了偷工减料,造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是属于谋取非法利益形成的单位过失犯罪;有的单位过失犯罪引发的犯罪因素并不是基于谋取非法利益,而是从事常规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履行常规的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单位过失犯罪就不能理解为单位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透视单位犯罪
单 位犯 罪 的 主观要 件不 同 于 自然 人个 人 的
意志 ,而是具有单位整体意志的属性 。单位的
析 单位犯 罪本 质特 征 的基础 上遵循 下定 义 的逻
辑要求 , 才能科学地概括 出单位犯罪的概念。 1 . 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 单位 犯罪 的主体 具有 双重性 ,即一是 单位 犯罪的实质主体 : 单位组织本身 ; 二是单位犯罪 的形式主体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 自然人。 就实质主体而言 ,刑法 中单位犯罪的 “ 单 位” 特指各种依法成立的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机关及团体 。其 中的公 司, 是指依照《 公司法》 设立的有限责任公 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则 是指除公 司以外的国有企业 、 集体企业 、 合资经 营企业 、 合作经营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
致 的原 则 。 成员 盗用 单位 名义 实施 犯 罪行 为 ,
并没有真正得到单位的授权 , 不能代表单位的 真 正 意志 , 违法 所得 被行 为 人私分 , 明行 为 人 表
是 为 了个 人利 益而 实施 犯罪 行为 ,这 种情 形理
指 在单 位 意志支 配下直接 实施 犯 罪行 为 的 自然
人 ,包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人员 , 在具体案件中可能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 也 可能 是单 位 的其他 成员 或代 理人 。 单位犯罪 的实质主体和形式 主体之间存在
着密切联系 , 但两者又不能等同。因此 , 在对单 位犯罪定罪时, 两者统称为一个犯罪主体单位 ,
法 律 明确规 定 的才构 成犯 罪 。 通观 刑法 分则 , 可 见 单位犯 罪 只涉及 危 害公共 安 全 、破 坏社 会 主 义 市场经 济秩 序 、 污 贿赂 、 害 国防利益 四个 贪 危 领域 。 由此 可以看 出 , 国的单 位犯罪 在 客体上 我
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怎么区别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怎么区别正确认定单位犯罪,对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实现我国刑法的目的和预防单位犯罪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在实践中单位犯罪的情况一般比较复杂,罪与非罪的界限很难区分,往往涉及一些群众极为关注,社会非常敏感的问题,而且关系到发案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
所以在认定单位犯罪时应特别慎重。
1、认定单位犯罪,应对主客观要件进行全面审查首先,审查该行为是否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那么该行为就不够成单位犯罪;同时,还要审查该行为是否是法律所规定的构成单位犯罪的行为,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即使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其次,审查该行为在主观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维护单位局部利益还是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如果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实施犯罪行为,即使以单位名义,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再次,审查该行为在客观方面的表现。
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要求必须具备单位领导的决策行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实施行为。
如果只有决策行为,而没有具体的实施行为;或者只有具体的实施行为,而没有决策行为或事后的追认,都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比如在一起行贿案件中,行为人虽然是为了给单位牟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但我们还应审查其行为是否经过单位决策,如果单位没有实施决策行为或者事后也没有予以追认,那么,只能认定行为人构成行贿罪而不能认定其为单位行贿罪。
最后,认真审查犯罪主体资格。
犯罪主体是具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或单位。
在认定单位犯罪时,我们要正确理解其是否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在我国刑法界对于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争论很大,一种是否定说,一种是肯定说。
笔者倾向于否定说,因为,无论是私营企业还是外商独资企业其成立的宗旨和行为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企业所有者营利,也就是为了个人牟利,而这些企业的行为往往都是个人行为,同时我国《刑法》规定的有些犯罪的刑罚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要比自然人轻,如果把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也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将不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和打击犯罪,也不利于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
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认定难点研究——赵某行贿案评析
关键 词
单位行 贿
行 贿 承 包关 系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2 - 0 8 2 - 0 2
社会 的行 为 , 法律规 定为 单位犯 罪 的, 应当 负刑事 责任 。从法 律
动 合 同及承 包协议 , 约定 由该 公司管线 工程处 保留赵某 的人事关 法律 明确 规定 单位 为犯罪 主 体;二 是犯 罪行 为 系单位 意志之 落 系, 赵某每 年至 少完 成 3 0 0万元 产值 并按 结算工 程款 上缴 8 %管 实 : 三是 犯罪行 为应 体现单位 利 益。 理费。 赵 某使 用 自己的施 工 队和 设备 , 但 工程 收支 需通过 该公 司 关于 行贿犯 罪 , 《 刑法》 第3 9 3条 明确 规定 了单 位行贿 罪 : 单 的账户 。 位 为谋取 不正 当利益而 行贿 的 , 或者 违反 国家 规定 , 给 予 国家工 2 0 1 0年春 节前 , 赵某 得知联 通公 司将永 定路 引水渠 ( 简称永 作人 员 以回扣 、 手续 费 , 情节 严重 的行为 ; 《 刑法》 第3 8 9 条 明确规 引渠) 三个 基站 的建 设业 务交予 工程 局公 司 , 便 向管线处 经理 冯 定 了行贿 罪 , 是指 为谋取 不 正当利益 , 给予 国 家工作人 员 以财物 某 表示 想承接 该业 务 。 为获 得上 述基站 建 设 占用土 地 的审批权 , 的行为 。 廓清 以单位 名义 实施 的个人 行贿 与单位 行贿 , 应 在刑法 赵 某通 过耿 某介 绍认 识土地 管 辖单 位北 京市 河湖 管理处 的李某 预 没的构 成要 件 中重 点考察 如下 两点 : 一是从 主观考 察 , 明确犯 ( 涉 嫌受 贿罪 , 另 案处 理) 并请 李某帮 忙 。经协商 , 双 方约 定赵某 罪行 为系 出于单 位意 志抑或 个人 意志 : 二 是从 客观 考察 , 判 断犯 按 照每 个基 站 3 0 万 元给 予李 某好 处费 。 后赵 某按 照李某 要求 开 罪行 为所 谋取 的是单 位利益 还是 个人利 益 。 通 银行 账户 , 先 后两 次存入 共计 2 9 万 余元人 民币。为 了筹措剩 ( 二) 意志 因素决 定行 贿主体 余 好处 费, 赵某欲 从公 司账户 中提取工 程款 以便给予 李某剩余 的 1 . 单 位意 志是单 位行 贿罪 的核心 要件 6 0 万元好 处 费 , 便 找到北 京爱 日尔科 技发展 公司 , 并通过 李某使 从主 观方 面看 , 单位 行贿 行为 需体现 单位 意 志 , 单位 意志 系 该 公司获得 土地使 用授权 , 再 由赵 某 以通 信工程 局公 司的名义与 单位 成员个 别行贿意 图通过 客观程 序整合 而成 的, 是单位 成员协 该 公 司签合 同 。后赵 某将 该协 议交 由工程 局公 司领 导郑 某并获 调 决策形成 的整体意 志 , 在 此过程 中个人意 志被单 位意志 吸收 并 得 审批 。后 因联通 公司 未支付 合 同款 ,赵某亦 未给 李某 剩余 6 0 不 再为刑 法所 独立 评价 。有 学者将 单位 行贿 意志 的客 观表 现 总 万 元好 处 费。 结为: ( 1 ) 在单位 领导 决策后 , 由业 务 部 门的直接 负责 人负 责、 业 二、 分歧 焦点 务 员具体 执行回扣给 付 的指 令 ; ( 2 ) 单位 内部章程 、 合 同等书面 文 第 一种意 见认为 , 被 告人赵 某系代表 北京市 电信 工程 局公 司 件 明确规 定或约定 了销售产 品的 回扣率 ; ( 3 ) 单位法 定代表 人 、 总 承 接项 目, 其为 获取项 目建设 土地施 工使用权 , 给予 李某 2 9 万余 经理 、 部 门主 管在授 权范 围 内, 未经 集体 讨论 , 单 独进 行的 , 满足 元 人 民币好 处 费的行为 系单位行 为 , 被 告人赵某 作为该 单位 的直 单位 不 正当利 益要求 的贿 赂决 定等等 ; ( 4 ) 贿 赂资金 从单 位账簿 接 责任人 员 , 其行 为 已触 犯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第三 百九十三 支 出 。 一般情 况下 , 单位 意志 的形成 需要 程序 和过 程 , 并 有多 名 条之规 定 , 应 以单位 行贿 罪对 其定 罪处 罚 。 成 员参与 决策 , 但 实践 中没有 明确严 格 决策生 发机 制 的情 形下 , 第 二种 意见认 为 , 被告 人赵某 与工 程局 公司签 订承 包协议 , 需综 合考 虑行 为人 的身份 、 行 贿动机 及 资金来 源 , 对 是 否具有单 其 行贿 非 出于单位 意志 、 亦 未用 单位钱 款 , 且仅 向公 司上 交 固定 位意 志或 得到 单位概 括授 权 予 以推 定 。若行 为人 实施 行贿 不 需 比例管理 费 , 因此 为涉案项 目给 予 国家 工作人 员财物 的行 为系个 单位 同意 、 亦未得 到概括 授权 或事 后追认 , 且行 为人 个人 承担行 人 行为 , 其 行为触 犯 了《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法》 第 三百八十 九 条之 贿 资金来 源 , 则该 行为 不宣认 定为 行使 单位之 意志 , 而应 认定 为 规定, 应 以行 贿罪 对其 定罪处 罚 。 在个 人意 志支 配下 的个人 行贿行 为 。
单位犯罪的定义是怎么规定的
Don't waste the best time in unnecessary waiting and indecision.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单位犯罪的定义是怎么规定的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这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若是有人设立公司本身就是为了从事犯罪活动的话,那么是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的。
一、单位犯罪的定义是怎样的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这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此观点克服了以上观点的不足,明确地把过失犯罪纳入其中,这与刑法之规定是一致的,同时也不限于以非法利益为要件,准确地揭示了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认定单位犯罪必须严格遵循的条件(1)以单位名义,出于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之趋动。
单位组织成员或一般自然人盗用、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对于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全部归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私人所有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2)由单位意志决定的,这是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
对这一点,在许多学者的观点中都作了肯定,但对此,通常的理解为经单位集体讨论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将这种理解作为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并未概括出单位犯罪类型的全部情况,其弊端是:首先,难以划清单位自身与单位代表或单位成员的犯罪界限。
因为按这种观点,所谓单位犯罪和单位代表或单位成员将单位作为道具加以利用而实施个人犯罪就没有区别。
按此观点,单位代表或单位成员的意志直接转嫁给单位自身,成为单位的犯罪意志。
如何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
如何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在我国的社会上和法律上还是有着一定的区别的,我国对这类犯罪的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区别对待。
相关的犯罪事实和案件的判罚也较为不同。
下面小编就如何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这类问题为你进行解答。
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在我国的社会上和法律上还是有着一定的区别的,我国对这类犯罪的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区别对待。
相关的犯罪事实和案件的判罚也较为不同。
下面小编就如何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这类问题为你进行解答。
▲一、如何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1、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是否由单位的决策机构决定单位决策机构产生单位意志,指挥单位行为的实施,任何单位成员在单位业务活动中依据决策机构的决定实施的行为,应视为单位行为。
单位犯罪所具有的特定程序性,即符合单位决策程序,是它与自然人盗用单位名义或擅自以单位名义进行的犯罪相区别的重要特征。
因而,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认可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一般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同时按照决策机构的决定实施的行为必须为了单位的利益。
单位犯罪中,犯罪后的违法所得通常归单位所有,即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受益对象是本单位或者本单位的多数员工;而自然人犯罪中,犯罪后的违法所得多半为自然人个人所有。
如果不是为了单位利益,而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那么这种情况不应按照单位犯罪处理。
比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在单位行贿罪中,因行贿取得的违法犯罪所得归个人所有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关于行贿罪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2、是否是以单位的名义行为以单位的名义实施是认定单位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并非所有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都是单位犯罪。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以,打着单位的幌子,利用单位名义,为个人谋取利益的不法行为,当然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
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一、如何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有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所谓“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是指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来决定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谓“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是指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归单位所有。
是否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明显标志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马汝方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05号)裁判摘要: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应从单位是否真实、依法成立,是否属于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是否以单位名义等方面来加以具体判断。
二、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且违法所得归上述机构所有的能否认定为单位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1.?……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专业社会调查报告《单位犯罪调查报告》
平顶山广播电视大学社会调查报告
分校
专业
年级年季
题目
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职称
单位犯罪调查报告
上述统计中,涉案人员:自然人37人,其中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5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人,单位外自然人7人;单位24个,其中公司19个、法人型企业3个、非法人型企业1个、筹建中的公司1个。
主要分布在:信用证诈骗罪(2个)、走私普通货物罪(6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1个)、偷税罪(3个)、假冒注册商标罪(1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1个)、票据诈骗罪(1个)。
涉案数额:累计涉案数额:22075.7万元,其中最高涉案数额:18948万余元,最低涉案数额:1.43万余元,平均涉案数额:883.03万余元。
是否列单位被告:未列单位被告的案件计9件,已列单位被告的案件共16件。
刑罚情况:被判处3年以下缓刑的共计17人,被判处3年以下实刑的共计8人,被判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共计1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共计9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共计2人。
单位犯罪调查小结
1、单位主体问题:
认定单位犯罪除了必须有刑法的明确规定外,理论上通常认为还应当包括以下三个要件:一、通常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二、体现了单位意志,由单位集体讨论决定或者负责人决定,又称之为意志的整。
单位犯罪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单位犯罪中若干问题的探讨郭永智!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长春#$%%%%&摘要’单位犯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大"也比较复杂的犯罪(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单位犯罪日益严重"已成为国家公害"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本文从单位犯罪的产生原因)构成)刑法适用和对单位犯罪的治理几方面做以探究(关键词’单位犯罪*产生原因*构成*刑法适用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0,-1!2%%1&%3/%%#4/%$单位犯罪是与自然人犯罪相对而言的一种尤为复杂的社会现象"他是指以单位的名义"牟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也有学者认为"单位犯罪是指由单位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构成的犯罪"虽然在学术界对单位犯罪的定义有着细小的差别"但其实质与内容是相同的(我国刑法上所讲的单位犯罪"并非专指民法上严格意义的法人"而是泛指法人和非法人的社会组织犯罪"以区别于个人!自然人&犯罪(一)单位犯罪产生的原因单位犯罪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是一种比一般经济犯罪更为复杂的社会现象"之所以产生单位犯罪"有各种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主客观因素和多层次的原因系统"同自然人犯罪的产生既有共同的根源"又有特殊原因(#5经济体制形态的变革是单位犯罪产生的经济根源建国初期"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商品经济发展缓慢"国营和集体企业只是作为政府行政附属物存在"还不能够直接参与民事流转"其他组织更无法进入经济领域"单位犯罪没有赖以生存的基础条件"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6政企分开7) 6两权分离7的企业政策出台"单位不断发展壮大"其收稿日期’2%%1/%-/##作者简介’郭永智!#,10"##/&"男!汉&"四平"硕士主要研究经济刑法(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活动愈加频繁和活跃"单位已成为我国经济体制中进行产生交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组成形式"一些单位受经济利益驱动"往往在通过合法途径不能满足自身欲望时"就不惜违法犯罪"严重的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成为一种危害十分严重的社会腐败现象( 25市场经济的消极性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激烈的市场竞争刺激人们对金钱"利益占有欲恶性膨胀"同时也深入国家的政治生活和政务活动"这种占有欲成为分利集团性质的单位采取非法手段攫取非法利益"走上经济犯罪道路的原动力"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单位不甘于合法经营致富"以追求最大利益和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甘愿冒违法犯罪的风险(这种个人利益和小集团利益正是单位犯罪产生的直接根源($5对单位犯罪打击不力与自然人犯罪相比"对单位犯罪查处不严)惩罚不力的现象一直存在"一些人思想上对单位犯罪的危害性)危险性及对其依法打击的紧迫性认识不足"甚至认为单位犯罪不应负刑事责任"进而导致人们在外部的立法和内部的思想意识的双方面对单位犯罪认识不足"立法滞后和执法不严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单位犯罪日渐增多的不良后果(35管理工作中的漏洞与失控在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不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尚未健全"工作中的漏洞与经验不足"给了单位犯罪以可乘之机(如在一段时期产生了大批的一无资金"二无场所"三无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四无供货能力和履约条件的6皮包公司7"严重破坏了我国经济的正常发展"这些管理上的欠缺"使单位犯罪成为可能(二)单位犯罪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四个构成要件!一&单位犯罪的主体#5单位能够成为犯罪主体4#单位犯罪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违法性"应受处罚性#首先$单位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损害#自改革开放以来$单位犯罪的案件日益增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严重后果$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原则下$凡是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都应当依法受到刑事处罚$自然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也应承担刑事责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应例外$事实上$单位犯罪比自然人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要大得多$决不能予以忽视#其次$单位犯罪具有违法性#所谓违法性$是指触犯刑法$既某一个人或单位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在我国$随着经济政治形式的巨大变化$单位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越来越猖獗$对我国社会建设和稳定极为不利#再次$单位犯罪具有应受处罚性#所谓应受处罚性$是指自然人或单位实施了犯罪行为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违法必究$任何个人和组织均不得例外$正如我国宪法第%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单位犯罪应受处罚即承担刑事责任是不可避免的#()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这一概念的范围要比法人更为广泛$除法人以外还包括非法人团体$具体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或属于一个大型企业下属单位或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应当注意$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均可以由单位构成$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单位才能成为主体并负刑事责任#*二+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不具备主观罪过不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主观罪过与自然人犯罪的主观罪过表现形式有所不同$有其自身特殊性和复杂性$个人犯罪主观罪过直接从犯罪者行为中体现出来$而单位犯罪则是通过其决策机关成员及其责任人员体现出来的#在单位这一系统中$支配单位行为的是其决策机关$单位决策机关的决议就是单位的意志$单位的意志由其代表人付诸实施$代表人的行为在构成上是直接归属于单位$其直接责任人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行为的主观罪过也就表明了单位本身的主观罪过$他们此时不是作为个人去实施犯罪$而是代表法人思考和行动$因而他们此时的犯罪主观罪过绝不是个人意义上的犯罪主观罪过#此时$要查明单位犯罪主观罪过$必须从代表单位的自然人着手$只要查清了他们主观罪过的内容和形式$也就查清了单位犯罪的主观罪过的内容和形式#*三+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而实施的犯罪#首先$将单位犯罪行为付诸实施的是单位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单位的主管人员是单位意志的表达者和体现者#他们在职务活动中的行为和意志直接体现单位的行为和意志#单位的主管人员可以是一人或多人$关键是看这些人在职务活动中是否表达单位的意志#从具体实施犯罪来讲$单位的主管人员一般是指挥$批准$授意或认可进行犯罪的人$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积极把犯罪行为付诸实施的人员#其次$单位主管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犯罪是在职务活动中进行的$否则不能视为单位犯罪#所谓职务活动$就是指单位机关主管人员及其责任人员依照单位章程"条例规定以及单位决定从事各种业务活动的总称$如果上述人员在职务活动外以个人意志实施的犯罪$是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再次$单位主管人员及其责任人员必须是以单位名义并为单位利益而实施的犯罪才是单位犯罪#以单位名义就是指单位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实质上代表单位$并不一定要求这些人公开表明他们代表自己所在的单位$只要实质上代表本单位就应视为以单位的名义#仅以单位名义还不足以构成单位犯罪$还必须是为单位利益$如果不是为单位利益$尽管以单位名义也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四+单位犯罪侵害的客体单位犯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利益#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是指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权$公民私人的财产所有权$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这些社会关系为单位犯罪所侵害$必将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受到各面巨大的损失#而且$事实表明$这种损失往往大于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的后果的严重性由此可见#,-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0+三!单位犯罪的刑法适用刑法是针对犯罪者使用的一种严厉的法律制裁"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也必须适用我国刑法予以打击#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规定了单罚制和双罚制两种不同的处罚体制#单罚制指在单位犯罪中只处罚单位中的个人或者只处罚单位本身#总之"在单位与个人之间只处罚其中之一#如刑法第$%$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条妨害清算罪"只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双罚制指在单位犯罪中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中的个人#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双罚制#在双罚制中"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刑罚#单罚制和双罚制相比较"双罚制更为科学#这是因为"单位是一个有整体性和组织性的主体"因而他应当对其意志支配下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而不能将这个责任推卸或转嫁给他人"因此"作为刑事责任的必然后果的刑罚"也就应当加诸单位本身#同时"单位毕竟是自然人的组合体"自然人是单位存在的基础"因而"既然把作为自然人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认定为单位的整体行为"把他们的决定!决策视为单位意志的表现"并且这些人也有权具体实施这些犯罪行为"那么他们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不能将这种刑事责任全部推脱或转嫁到单位身上#对单位施行双罚制"能够反映社会对单位犯罪的全面的刑法的否定评价"有利于遏止犯罪#四!对单位犯罪的治理在单位犯罪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应当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加强打击力度"制止单位犯罪#’$(完善立法对单位犯罪的罚金刑予以明确化#在我国刑法中"对单位犯罪的罚金处罚只有无限额罚金一种形式"根据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刑法的规定必须符合明确性的原则"包括罪之确定和刑之确定#由此出发"刑罚的规定必须明确"绝对不确定刑是禁止的#’)(加强对单位的管理#首先"对单位!组织的成立条件和程序严格审批"依法规范各类单位的经营范围#其次"加强党政机关!工商税务等部门对单位在宏观上的指导和监督"这样就能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遏制和减少单位犯罪的发生#再次"加强单位自身建设!建立完善的监督体制"对有能力的单位应当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一方面帮助其依法进行经营活动"防止违法犯罪的发生*另一方面"依法保护法人的合法权益"使之免遭经济损失*最后"加强新闻舆论!社会和人民群众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将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曝光#参考文献+$,赵秉志"刑法学+-,.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000.+),高铭暄"刑法学+-,.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001.+2,刘白笔"法人犯罪论+-,.北京/法律出版社"$00).+3,赵秉志"犯罪总论问题探索+-,.北京/法律出版社")442.56789::;8:9<6=>?<9@?A96<B=97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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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单位犯罪中“以单位名义”应作实质解释(最新)
工作心得:单位犯罪中“以单位名义”应作实质解释(最新)何谓“单位犯罪”?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2001年3月20日就落实《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负责人答《人民法院报》记者问时进一步指出,“认定单位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二是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这两个条件组合之后,在司法实践中就会出现四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
二是行为人不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
三是行为人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四是行为人不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却归单位所有。
第一、二种情况,目前理论和实践中皆已达成共识,因不具备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实质要件,而被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第三种情况因同时符合单位犯罪的两个要件,当然被认定为单位犯罪。
第四种情况争议较大,在司法实践中亦大量存在,一种观点认为,单位犯罪的成立应当同时具备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表面要件和犯罪所得利益归单位所有的实质要件,二者缺一皆不能成立单位犯罪,否则只能以自然人犯罪论处;另一种观点认为,单位犯罪的认定应当进行实质考察,尽管行为人没有以单位名义实施,但是只要行为人实质上是为了单位利益而进行,且违法所得也归了单位,就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笔者认为,单位犯罪的认定应当进行实质考察。
“以单位名义”实施只是单位犯罪外在的、表面的、形式的现象,如果不对“以单位名义”进行实质考察,就难以发挥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因为大多数单位犯罪可能会“以单位名义”实施,但也存在相当数量的单位犯罪并不以本单位的名义实施,如单位行贿中,行贿人并不都会表明其是代表某某单位给受贿人送礼。
而且从逻辑上来讲,还存在并不需要行为人以何种名义实施犯罪的情况,如以绕关方式实施的单位走私犯罪,犯罪单位根本不需要也不可能亮明字号。
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任 。” 可见 《 刑法》 对 于 单 位犯 罪 的规 定 只 抽 取 了 实 质性 的内 容 , “ 已经 虚 化 得 不 成 其 为 单 位 犯 罪 的概 念 ,几 乎 只 是 对 单 位 犯 罪
应 当 追 究刑 事 责 任 的 宣 言 式规 定 ” 。 事实上 , 这 种 模 糊 不 清 的 立 法 规 定 使 得 以 下 几 个 问 题 亟 须 界 定 :第 一 , “ 单位犯……罪” 是 不 是 立 法规 定 单 位犯 罪 的 唯 一 方 式 ? 第 二 , 过 失 犯 罪 能 否 成 立 单位犯罪? 第三 , “ 为单位谋利” 是 不 是 单 位犯 罪 的本 质 特征 ? 是 否必须为非法? 是 否 必 须 为 经 济 利益 ? 第四 , 单 位 犯 罪 是 否 必 须
构成 标 准 , 有违 刑 法 适 用 的 平等 原 则 。 单 位 犯 罪 的 理 论 和 立 法 规 定 与 司法 实 践 之 间 存 在 着 严 重 的冲 突 , 比如 , 单 位 犯 罪 理 论 上 将 单 位 列 为 唯 一 主体 , 但 司法 实 践 中 有很 多单 位 犯 罪 案 件 却 不 列 单 位 被 告 ; 理 论 上 认 为 单 位 犯 罪 比 自然 人 犯 罪危 害 性 严 重 , 而 实 际 上单 位 犯 罪 的性 质 认 定 往 往 成 为从 轻 辩 护 的理 由 ; 公 安 机 关 在 实 践 中 也 是 直 接 对 实 施 犯 罪行 为 的 自然 入实 施 逮 捕 等 刑 事 强 制 措施 : 理 论 上 认 为单 位 犯 罪 实 行 法 定处 罚 原 则 , 而 实 践 中 却将 单 位 实 施 的 只能 由 自 然 人
1 9 9 7年 《 刑法》 颁布后 , 最 高 司 法 机 关 颁 布 了 大量 有关 单 位
司法解释中如何认定单位犯罪
一、司法解释中如何认定单位犯罪1、单位故意犯罪的认定标准认为首先应当查明单位是否属实。
对于虽经工商部门审批登记注册的公司,如果确有证据证实实际为特定一人出资、一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主要利益归属该特定个人的,以刑法上的个人论。
对于单位犯罪的意志,认为应把握两个特征,一是犯罪意志的整体性。
如果单位中的一般工作人员擅自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事后未得到领导认可或默许的,以个人犯罪论处;二是非法利益归属的团体性。
2、单位分支机构等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认为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罚金的财产就不认定为单位犯罪。
3、几种特殊对象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1)个人承包企业。
个人承包企业能否成为刑法上的单位,应以发包单位在被承包企业中有无资产投入为标准。
有资产投入的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反之,则认定为个人犯罪。
(2) 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单位。
对此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3)境外公司、企业或组织。
境外公司、企业或组织能否认定为单位犯罪,关键在于有无确实的证据证明其存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真实、合法的,即认定为单位犯罪。
反之,认定为个人犯罪。
二、单位犯罪特征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辅。
单位故意犯罪的集体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决策主体体现出来的。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需要看犯罪行为是否经单位负责人决定,否则,无法形成一个单位的犯意。
但是,也不能简单的认为,负责人做出了的决定,就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志,这是要具体分析的。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9年6月25日个人为进行犯罪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试论单位走私犯罪的若干问题
其他货物、 品; 内海、 物 在 领海、 界河、 界湖运输、 收 购、 贩卖国家禁止 、 限制进出口货物、 品, 物 没有合 法证 明 , 情节 严重 的行 为 【l 2。
笔者认为 , 单位走私犯罪须满足 以下 四方而 的构成要件 : ( 单位的主体资格 一) 单位的主体资格 , 即依法设立的公 司、 企事业 单位 、 机关、 团体等。这里公司是指以营利为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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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卷 5
总第 6 期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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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R A OU N LOF GUA l Do I F D o & T NIE S T G G l I A VU V R IY
20 年第 4 06 期
No 4. 2 0 . 06
要, 最高人民法院在< 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 解释>进 )
步 明确 了单位犯罪构成要件…。如何准确理解 单位走私犯罪 以及认定其 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 都 是值得探讨 的。
一
而组织其生产与经 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我国< 公 司法> 规定 , 我国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
销、宣告破产等情况下,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 【 关键词】走私犯罪;单位犯罪;混合走私
【 中圈分类号】D61 【 F1 文献标识码】B 【 文章编号】1 8 96 2O)0— 00 0 0 —74( 6 4 05— 6 0 0
19 97年< 法> 刑 第三 十条规定 :公 司、 “ 企业、
胡 平: 试论单位走私犯罪的能否成为走 私犯罪 的 主体 资格存 在质 疑 。虽然 说若 干个 中央 文件 规定 机关不得从事经 商活动【 , 4 但现行< J 刑法) 第三十 条 规定 单位 犯罪 的条 款 中则 明确包 括“ 关” 机 。笔 者认 为中央文件规定“ 机关” 不得经商并不影响其 成 为走 私犯罪 的责任 主体 。 国家机 关实施 走私 犯 罪活动的, 应按照单位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 于有些单位在 申请公司登记时有使用虚假证明文 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 , 欺骗公 司登 记 主管 部 门 , 得 公 司登 记 的 , 公 司 发 起 取 或 人、 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 实物者未 转移财产权 , 虚假出资 , 或者在公 司成立后又抽逃 其出资等情况虚假注册的, 是否 以单位犯罪追究 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 虚假注册的单位 , 其在成 立之初就不具备单位的主体资格 , 扰乱 了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 , 其主体资格不合法 , 不符合上述 的单位走私犯罪的主体构 成要件 , 所以对有证 据 证明是虚假注册的单位进行 的走私行 为 , 不能以 单位走私论处 , 而应认定为个人走私更为妥当。 ( 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 , 二) 该单位设 立 不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 以单位 名 义 实施 走 私 犯 罪 , 单 位 设 立 不 以 该 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就是说 , 以公司、 企业事业单 位、 机关 、 团体 名 义 实施 的走 私 犯 罪 , 以单 位 名 如 义对外组织货源、 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以单 位名义报关等 。如果不是 以单位名义 , 而是以个 人名义实施 的, 就不能认定 为单位犯罪。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 解释) 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犯罪 “ 活动 而设 立 的公 司、 业 、 业 单位 实 施 犯罪 的 , 企 事 或者个人设立公 司、 企业、 事业单位后 , 以实施犯 罪为主要活动的,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单位是否 以实施犯罪为主要 活动, 应根据单位实施走私行 为的次数 、 频度 、 持续 时间、 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 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 民检察 院 、 关总 署关 于 办 理 走 私 刑事 案 海 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 < ( 意见> )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 依照< 解释> 第二条的规定 , 个 人 为进行 违法 犯罪 活 动而设 立 的公 司 、 业 、 企 事 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或者个人设立公 司、 企业、 事 业单位后 , 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以单位犯 不 罪论处。单位是否 以实施犯罪 为主要 活动, 应根 据单位实施走私行 为的次数、 频度、 持续时间、 单 位 进行 合法 经营 的状 况等 因素 综 合考虑 认定 。 那 么“ 人 为进 行 违 法犯 罪 活 动 而设 立 的公 个
单位犯罪处罚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单位犯罪处罚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在当前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企业作为经济的基本单位和主要的财富创造者,
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一些企业贪污、腐败、非法经营
等犯罪行为的存在,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因此,适当的针对
企业犯罪的处罚以及治理问题,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二、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探讨单位犯罪的罪行特征、处罚问题、防范治理措施及其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等方面的问题。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统计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相结合,进行综合性研究和探讨。
四、预期研究结果
通过对单位犯罪处罚问题的研究,预计可以揭示出单位犯罪的特征及其危害,探究当
前单位犯罪处罚制度的不足之处、及相应的防范治理措施。
同时,本研究还将分析单
位犯罪处罚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及相应的解决措施,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和实践意义。
五、论文结构
本文的结构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选题背景和意义,第二部分为文献综述,第三
部分为单位犯罪的特征及其危害,第四部分为单位犯罪处罚问题及防范措施分析,第
五部分为结论和建议。
我国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研究
关键词 :单 位犯 罪 ;刑 事 责任 : 完善
中图分类号 :D9 号 :1 7 — 9 2( 0 0)1 — 0 0 0 6309 21 100—1 双 罚制 是 指 对 单 位犯 罪 既 要 处 罚单 位 ,又要 处 罚 直 接责 任 人 员 。双罚 制是 一种 较为 合理 且有 效 的处 罚单 位犯 罪 的制度 。第一 , 双罚 制是对 单 位组 织体 的犯 罪行 为 的综 合性 的全 面处 罚 。第 二 ,双 罚制 符合 我 国刑罚 体 系的特 点 。第 三 ,双罚 制有 利于 实现 我国刑 罚 的 目的 ,对 于 单位 犯 罪 的 特殊 预 防 和 一般 预 防 都有 十分 重要 的作
用。 2 单 罚 制
单位 犯罪 刑事责 任 的概念及 特征 ( )单位 犯 罪刑事 责任 的概念 一 单位 犯罪 的刑 事责任 ,是 指单 位犯 罪 主体 因其犯 罪行 为所应 承 受 的 、代 表 国家的 司法机 关根 据刑 事 法律 对该行 为所 作 的否定评 价 和对行 为人 进行谴 责 的责任 。 它具 有 以 下含 义 : ( )单 位犯 罪 刑 事责 任 的适 用 主体 是 司法 1 机关 。 ( 2)单位 犯 罪刑 事 责任 的适 用 对 象 既包 括实 施单 位 犯罪 行 为 、应 当承担 刑事 责任 的公 司 、企 业 、事业 单位 、机 关 、团体 ,也 包 括这 些单 位 内部 的直接 责 任人 员 。 ( 3)单 位犯 罪 刑事 责 任 的适 用 依据 是 刑事 法 律 ,包 括刑 事 实体 法 和刑 事 程序 法 。 ( 4)单 位犯 罪刑 事责 任 的 内容 包括 对单 位犯 罪行 为 的非难 和对单 位犯 罪 主体 的 谴责 。 ( )单 位 犯 罪 刑 事 责 任 的 特 征 二 与 自然人犯罪 相 比 ,单位 犯罪刑 事责 任具有 以下特 征 :
单位犯罪员工法律意见书
单位犯罪员工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方:我是您的法律顾问,经过对您提供的情况进行了仔细的研究和分析,现就单位犯罪员工问题为您提供以下法律意见。
首先,单位犯罪员工的行为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单位作为法人实体,对员工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向您建议采取以下措施来处理这类问题。
一、加强员工背景调查和筛查为了避免雇佣具有不良记录或有潜在犯罪嫌疑的员工,建议您加强对员工的背景调查和筛查工作。
可以通过与公安机关合作,查询员工的犯罪记录、个人信用等信息,以减少雇佣犯罪背景员工的风险。
二、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建议您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包括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细致入微的管理,密切监督员工的工作情况,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可以加强对敏感岗位的监控,如财务、人事等岗位,采取双人操作、交叉核对等措施,减少单位犯罪的发生。
三、加强员工教育和法律意识培养教育和培养员工的法律意识是防范单位犯罪的关键。
可以通过法律培训、员工手册等方式,向员工普及法律知识,让他们了解违法行为的后果和法律责任,并明确告知单位对员工违法行为将采取的相应措施和处理方式。
四、及时处理单位犯罪问题如果发现有员工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建议您积极主动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报警、解雇等。
同时,及时与有关部门合作,配合相关调查工作,并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追究犯罪员工的法律责任。
五、及时修订和完善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是规范员工行为的基础和依据,建议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员工的权利和义务,以便更好地规范员工行为,确保单位良好的运行。
最后,希望以上意见对您处理单位犯罪员工问题提供帮助。
值得一提的是,单位犯罪问题的处理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情况,为此,您可以随时联系我,以便为您提供更详细、具体的法律建议。
祝您工作顺利!此致法律顾问XXX。
单位犯罪问题的年度报告(刑法学新动向)
单位犯罪问题周建军*翁小平**单位犯罪问题是2007年的重大刑法理论问题。
一方面,本年度的刑法学年会将“单位犯罪基本理论研究”列为三大议题之一,其年会论文集还刊发了关于单位犯罪问题的论文77篇。
另一方面,延续2005年修正《公司法》、《证券法》以来对法人犯罪(尤其是公司犯罪)的重点关注,年会之外的研究热度继续攀升。
2007年,出版单位犯罪专著一本,期刊网上还检索到相关论文49篇。
统观全年的单位犯罪研究,无论单位犯罪概念、单位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人格、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等基本理论,抑或单位累犯、单位共犯、单位自首、单位立功等前沿问题都得到了进一步的阐述。
其研究规模远超往年,研究力度大为加强。
一、单位刑事人格的厘定单位犯罪的存在性、单位犯罪的概念、单位犯罪主体的类型、结构、范围等都属于单位刑事人格问题。
由于新《公司法》肯定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一人公司的刑法地位也引起了刑法理论界的大探讨。
(一)机关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对国家机关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向来就存在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
有论者考察了中外的单位犯罪制度,从法人拟制说、法人实在说、法人超越说等各个角度展开了对法人本质的研讨,发现西方国家刑法规定的法人犯罪仅限于公司、企业犯罪,不包括国家机关。
在既没有西方国家的理论可以借鉴,也没有很好地进行事先理论研究的情形下,我国刑法第30条将国家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主体,存在着严重的理论缺乏。
即便是实践的层面,丹东、烟台、海南汽车走私案和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受贿案都没有追究相关国家机关的刑事责任,本身也说明其规定并非必要,可操作性也差,将国家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妥当性值得怀疑。
因此,将国家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弊大于利,刑法第30条中的“机关”一词以取消为好。
①另有论者从解释论的角度提出,要尽量运用刑法解释的方法,让解释的结论尽量合乎一般的正义。
针对国家机关不宜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主张和刑法第30条之间的矛盾,细致地分析了司法实践的四种路径选择:第一,由于刑法条文明确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不包含国家机关,当然排除国家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第二,在理论上对于国家机关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存在疑问的情况下,从刑法解释合理性的角度出发,此类犯罪不宜解释为单位犯罪②;第三,对于刑法中只笼统规定“单位”为该罪名的犯罪主体的条文,都可以该条文没有明确将国家机关规定为该罪犯罪主体为由,否定国家机关成为该罪名的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主体新议
一、单位犯罪不是法人犯罪单位犯罪不等同于法人犯罪。
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刑法对作为犯罪主体的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及组织形式未作明确规定,那就可以理解为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不论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只要其是依法设立,有一定物质基础,并能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独立组织,都可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单位,这也是贯彻我国宪法和刑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本原则之要求。
当然,是否单位犯罪主体,还应当看分则中是否有明文规定。
无论是法人主体还是非法人主体,在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个罪中,都没有成立为单位犯罪之余地。
不仅中国存在着非法人团体的刑事责任,国外不少国家和地区也对非法人团体追究刑事责任。
英国普通法规定非法人团体不同于法人,不承认其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但制定法规定则持不同的立场。
根据1889年解释法第2条和第19条的规定,在所有此前已经通过的与犯罪有关的制定法中,“人”一词仅仅包括法人团体,而在1889年以后通过的制定法中,它既包括法人团体,也包括非法人团体,1978年解释法继续坚持了这一立场。
美国刑法上也承认非法人团体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如模范刑法典第2.07条之规定。
根据加拿大刑事法典第2条的规定,除了法人组织外,该法典中的“每人”、“人”、“所有人”及类似用语还包括公共团体、社团等在内。
根据印度刑法典第11条的规定,除了公司、法人团体外,法典中的“人”一词还包括非法人团体在内。
可见,印度刑法上是承认非法人团体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
此外,新加坡刑法典第11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二、新公司法与单位犯罪主体新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取消了最低人数限制,1人有限公司合法化。
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而且首期出资20%即6000元即可,余下的80%可以在两年内缴足。
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单位犯罪单罚个人的情形
一、单位犯罪单罚个人的情形:刑法在某些情况下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即只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
例如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但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适用: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在多数情况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在少数情况下,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那么,如何认定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呢?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受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对于司法机关在审理单位犯罪案件中正确地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在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中,还存在一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的问题。
在一个单位犯罪案件中,如果同时存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在一般情况下前者比后者的作用大,前者可以认定为主犯,后者可以认定为从犯。
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是当然的主犯与从犯关系。
有时不同职责的人对单位犯罪负有不同的责任,如果一定要区分主犯与从犯,则显得十分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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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单位名义犯罪单位赔偿责任负担问题研究
一、单位犯罪的构成要素分析:
1.是否是单位决策机构或者负责人决定实施(即是否表现为单位意志)
2.是否为了单位谋取利益(特殊的犯罪行为除外,如私分国有资产罪)
3.是否以单位的名义实施(但擅自利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行为谋取个人利益,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4.行为是否在单位成员的职务活动范围内,或者与单位的业务活动相关。
分析:
青岛港某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个人犯罪行为,如果不是为了单位谋取利益,则很难认定为单位犯罪。
另,根据本案基本情形分析该工作人员可能涉及的主要罪名可能包括:贷款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合同诈骗罪等等的个人犯罪或者共同犯罪。
但上述除合同诈骗罪之外其他罪名我国刑法均没有规定可以构成单位犯罪。
而,我国单位犯罪采用的是法定形式,如果刑法分则中没有名为规定为单位犯罪的罪名,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之规定,即使单位的某种行为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就贷款诈骗罪而言,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
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因此,在本案中即使符合单位犯罪的一般构成要素,青岛港也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至于,青岛港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就要具体分析了。
但如果根据案件事实该工作人员不是为单位谋取利益而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即使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也很难认定为单位犯罪。
二、在不构成单位犯罪的前提下,个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什么情况下单位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对其高级管理人员监管不力,属于单位具有明显过错的具体表现。
而且通常情况下,单位中个人在履行职
务的范围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从事犯罪行为,单位要承担责任,因为单位难以摆脱对自己员工监管不力之“罪责”。
另外,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判例的研究来看,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判令单位承担相对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往往又存在一定的过错(通常为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因此最终的责任承担法院通常判令单位与相对人双方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二)关于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问题: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责任。
其最重要的构成要件包括相对人必须为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
而,就青岛港集团所涉的贷款诈骗案件而言,银行往往存在明显的过错,因为银行在审查仓单质押相应单据时可能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从这一点来讲,就已经不存在表见代理的适用空间。
另外,青岛港该工作人员利用虚假的证明材料进行“仓单重复质押”并与银行签订相应的融资贷款合同。
而该合同往往涉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则该合同可能依法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在此情况下不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因此,不宜直接按照表见代理方式要求青岛港直接承担责任。
而因该按照上
述第一条进行责任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