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和刑事执法职权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公安部1998-11-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了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公安机关各有关业务部门侦查犯罪的职责,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安部的职责任务和部机关的机构设置情况,1998年10月26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确定公安机关内部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确定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公安部划分各有关业务部门案件管辖分工,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办案权与事权相一致。
各有关业务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与其职责权限相一致,与其管理职能相一致。
(二)明确责任,减少交叉,加强配合。
各有关业务部门对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要按照侦审体制改革的要求,从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直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中间一般不再移送其他侦查部门,避免交叉扯皮、互相推诿,并应加强协作和配合。
(三)充分考虑各有关业务部门的实际情况。
确定案件管辖分工,要综合考虑案件管辖的历史情况、机构设置以及各部门办案力量等实际情况,合理配置警力。
(四)充分发挥侦查部门和行政管理及技术部门的职能作用。
为避免案件管辖过于分散,确定管辖刑事案件的部门主要是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刑事侦查和禁毒部门,治安、边防、消防和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与其行政管理职责相关的部分刑事案件。
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行动技术、信息通信部门虽然不承担案件管辖的任务,但对职能管理中发现的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有关的侦查部门立案侦查,并积极协助、配合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以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的职能作用,增强在打击犯罪方面的整体作战能力。
二、关于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与协调问题由于《刑法》中有关罪名的规定和公安部侦查部门设置及其职责任务的实际情况,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必然产生部分案件的共同管辖问题,有必要对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进一步予以明确:(一)《刑法》第120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由刑事侦查部门和国内安全保卫部门共同管辖。
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管辖围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及相关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可以管辖在本辖区发生的《中华人民国刑法》规定的下列刑事案件:(一)盗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二)滥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三)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七条);(四)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刑法修正案(四)》第六条);(五)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刑法修正案(四)》第六条);(六)走私案件中,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条);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案、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七)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林木及造成林地过火等案件(《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八)失火案件中,造成森林、林木及林地过火等案件(《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九)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案,哄抢树木的根、茎、果实、种子、花、花粉、树脂、树皮、枝叶等植株组织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十)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十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三)非法狩猎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十四)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明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陆生野生动物出省运输证明、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检疫证明、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十六)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十七)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十八)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十九)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案件中,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案件中犯罪所得以及产生的收益案件(《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二十)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占用林地的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刑法修正案(二)》);(二十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件中,非法转让、倒卖林地使用权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二十二)诈骗案件中,利用森林、林木实施诈骗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十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件中,故意毁坏森林、林木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二十四)妨害公务案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森林公安民警、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野生动植物行政管理人员、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二十五)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件中,向林地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向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森林治安案件管辖围森林公安机关可以管辖在本辖区发生的《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下列森林治安案件:(一)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林地携带、使用、提供、处置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三)盗窃、损毁公共设施案件中,盗窃、损毁林业公共设施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四)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五)盗窃案件中,将国家、集体、个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的案件;诈骗案件中,诈骗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案件;哄抢案件中,哄抢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森林资源案件;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森林资源案件;故意损毁财物案件中,故意损毁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木、苗木等森林资源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六)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森林防火等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森林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公安警用车辆和森林消防抢险救灾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七)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八)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涉林案件赃物嫌疑的物品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案件中,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或者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涉林物品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九)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案件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项);(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治安案件。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职责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规及有关保护森林资源的政策,发动和组织林区群众共同保护森林,促进群防群治,推动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建立辖区内毗邻乡、村护林联防制度,确保林区治安的稳定。
二、依法受理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政、治安案件,协助森林公安分局侦破森林刑事案件。
三、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和林业部门的指示,研究和部署、实施、维护辖区治安稳定的经常性工作。
四、分析、研究掌握辖区治安动态,建立辖区重大治安事件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案,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辖区山情、林情、社情情况,提供切实有效的信息供领导决策。
为构建“平安林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保驾护航。
五、宣传森林防火工作,制定本地森林火灾预案,落实森林消防措施,参与森林火灾组织扑救。
六、承办市县林业局、公安局和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性质和职责任务
森林公安派出所是林业主管局的行政职能部门,又是同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副科级建制,实行双重领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其主要职责是对辖区内森林及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实施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执法职能。
1、侦破一般森林刑事案件;协助侦破重大和特大森林刑事案件;
2、查处森林、野生动物治安案件;
3、查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
4、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群众自觉保护森林及野生动物资源的意识;
5、协助开展森林防火工作;
6、落实防范措施,控制破坏森林、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减少犯罪因素;
7、承办同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森林公安主要职责
森林公安主要职责森林公安机关既是国家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又是林业主管部门中的一支重要执法力量。
林业公安机关实行林业和公安双重领导。
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
主要职责是一管辖二十五类森林刑事案件和森林治安案件查处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林业行政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二加强公安基础业务工作健全群防群治组织建立护林网络改善林区治安和护林防范机制推进林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高林区治安控制能力。
三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林业政策提高辖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坚持群众路线依靠人民群众同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
四强化情报信息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反映林区治安动态针对林区治安情况因地制宜组织开展专项斗争或专项整治。
五加强林业内部单位保卫组织建设和安全防范工作预防各类案件和灾害事故的发生。
六服从当地公安局、林业局和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的领导及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任务。
森林公安派出所工作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林业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准确掌握本辖区治安动态开展综合治理和专项斗争、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稳定。
三、负责保护本辖区森林资源安全依法查处森林治安案件和林业行政处罚案件。
四、负责办理森林及野生动物刑事案件。
五、负责辖区内木材经营加工特行管理协助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清查清理工作。
六、负责辖区猎枪弹具管理。
七、协助做好护林防火宣传、森林防火安全检查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和防火办的日常工作。
八、协助做好辖区内山林权纠纷调处工作。
九、及时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的工作职责一主持派出所全面工作对全所队伍建设、业务工作和日常管理负总责二按照上级工作部署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抓好贯彻落实对全所工作进行决策三组织全所民警做好辖区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治安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四组织民警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危害林区治安秩序的一般刑事、治安、林业行政案件五加强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完善装备管理制度提高装备规范化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六承办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5月9日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一)盗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二)滥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六)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七)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八)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条);(九)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条);(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二)非法狩猎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十三)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十四)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十六)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十七)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条);(十八)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条);(十九)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木材、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三百一十二条);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森林公安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森林公安办案程序是怎样的?①受案对于移交或者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清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制作《接受林业案件登记表》。
②立案③破案、销案④侦查终结。
很多人公安机关民警比较熟悉,却对森林公安比较陌生,森林公安主要负责涉及到森林、林地资源等案件的侦查,同时也维护该辖区的治安。
那▲森林公安办案程序是怎样的?相信大家都很想知道,小编下面就为大家进行解答。
▲1、刑事执法案件管辖范围。
根据有关规定,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有:①盗伐林木案。
②滥伐林木案。
③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案。
④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和其它林木案。
⑤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和其它林木案。
⑥非法经营案件中,非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案。
⑦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中,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案。
⑧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⑨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⑩非法狩猎案。
▲2、执法职权根据有关规定,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对所辖案件有依法采取侦查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的职权。
▲3、办案程序①受案对于移交或者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清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制作《接受林业案件登记表》。
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机关行政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经审查,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紧急情况可口头汇报,事后补办手续。
浅谈森林公安机关执法主体资格
浅谈森林公安机关执法主体资格陈建平【期刊名称】《森林公安》【年(卷),期】2018(000)006【总页数】2页(P35-36)【作者】陈建平【作者单位】浙江省建德市森林公安局【正文语种】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据此,国家林业局1998年7月1日作出《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他森林公安机构,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如何正确理解上述《森林法》的规定和国家林业局的决定,对做好森林公安工作、做大做强森林公安机关具有重要意义一、森林公安机关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一个单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应具有法律的授权。
只要符合法律授权,不论是独立组织,还是内设机构或者直属机构均可行使授予的权力。
《森林法》的规定和国家林业局的决定是对森林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法律授权,因此“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即独立执法权,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相关的法律文书上加盖自己的印章。
如公安机关的公安派出所是县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交警大队是县级公安机关的执法勤务机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分别授予其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即可以“派出所”或“交警大队”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有的地方认为“森林公安局”是林业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笔者认为是不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文件林公治〔2006〕2号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公安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森林公安局,内蒙古大兴安岭、黑龙江森工、大兴安岭森林公安局,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长春森林公安培训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05年12月19日通过,并于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
现就执行《解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迅速组织学习,全面掌握《解释》精神。
《解释》是森林公安机关办理非法占用林地等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要迅速组织全体执法民警认真学习,掌握《解释》的具体规定,吃透精神,确保《解释》的正确运用和有效执行。
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说明。
(一)非法占用林地刑事案件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具体立案标准我局将与公安部法制局协商一致后共同发布。
(二)《解释》未对林地的范围进行界定,对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否属于林地,应当依据《森林法》第3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相关规定确定。
(三)行为人非法占用林地同时又有盗伐、滥伐林木以及其他造成林木破坏行为的,森林公安机关应当全面侦查,查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事实和情况,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1〕5号),《刑法修正案(二)》施行之日(2001年8月31日)起、《解释》实施前行为人非法占用林地,达到《解释》规定的追诉标准的,如《解释》施行时案件已经办结,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如《解释》施行时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依照《解释》规定办理。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六年一月十一日主题词: 森林公安执法司法解释通知抄送:公安部法制局。
1、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管辖范围)
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法[2008]18号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你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 请示》(林公治[2007]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的确定问题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 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 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这里 的“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是指相当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的行政级别,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案件、作出决定和 制作法律文书的森林公安机关。 二、关于森林公安机关与地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管辖分 工问题 鉴于我国地域辽阔、地区差异性较大,各地林区公安机关的 设置情况不一,有关森林公安机关与地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 的管辖分工,可以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 定。(公安部印)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 ☆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应当加强林业行政稽查队伍建设。林业行 政稽查队伍负责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巡逻 护林,查处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所辖林区社会治 安秩序,依法行使森林防火管理权,保护所 辖林区内的森林资源,对可能造成森林火灾 隐患的,有权制止和依法要求限期整改,根 据国家森林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处 罚权。——2000年《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 例》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或者森林公安机关处罚: (一)侵占、非法利用国有、集体森林、林木、林地进行旅游开发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 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 (二)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区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 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树木; (三)进行开垦、采石、挖砂、采土、采种、挖苗、挖根、采松针等活动, 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 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限期恢复 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占用林地修筑道路、架设线路、埋设管线,致使森林、林木受 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 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五)在林区县(市、区)、省直林局辖区、自然保护区非法收购明知是 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 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购物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001年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新修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012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羁押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立案、撤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立案第三节撤案第八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第七节查询、冻结第八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十节技术侦查第十一节通缉第十二节侦查终结第十三节补充侦查第九章执行刑罚第一节罪犯的交付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十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一章办案协作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刑事案件受案初查制度
(四)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人涉嫌犯罪; (五)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自首的。 五、受案初查程序 (一)初查 1、接受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 3、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4、报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5、报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受案; 6、需要初查的,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 据等其他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二)结果运用 1、经初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 辖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主管副局长批准,予以 立案。 2、经初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 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制作 《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主管副局长批准,不予立案。 六、监督检查 (一)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二)办案部门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 (三)法制部门进行执法质量检查;
刑事案件受案初查制度
一、责任单位 桂阳县森林公安局 二、责任人 各侦查办案部门实行局长下的岗位分工负责制,局长主持全 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承 办人设立 A、B 角,主办人 A 角,协办人 B 角,当 A 角不能承 担工作任务时由 B 角承担。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办理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 35 号)。 四、受案初查范围 下列可能发生刑事案件,但案件事实或线索不明的,经办案 部门负责人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书上同意,应 进行初查: (一)群众扭送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 (二)群众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群众向公安机关控告他人对控告人实施犯罪行为;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2020年)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0.09.01•【文号】公通字〔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公安机关机构改革、公安部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情况,从加强对刑事案件发案形势、发案规律、打防策略研究和组织、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需要出发,公安部对各有关业务部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确定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和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确定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一)权责一致、分工明确。
各业务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应当与其职责权限、管理职能保持一致,坚持防范与打击并重,做到权责一致、打防结合,提升发现、打击犯罪的效率和能力。
(二)统一管辖、减少交叉。
将同类刑事案件统一划归一个业务部门管辖,取消共同管辖的规定,避免因职责交叉引发争议或者责任不清。
(三)结合实际、合理配置。
统筹考虑发案形势、案件管辖历史沿革、机构职能设置以及各业务部门办案力量等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二、关于管辖的几类特殊情况(一)关于并案管辖。
各业务部门在办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过程中,发现其他业务部门管辖的犯罪,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关并案侦查规定的,可以一并办理,不再移交;对没有直接关联的案件,应当移交主管的业务部门办理。
(二)关于行业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行业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情况,本规定明确了铁路公安局、海关总署缉私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的管辖范围。
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范围是如何的
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范围是如何的现实社会中很多时候⼈们做出违法的⾏为,在⼀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是可以进⾏⽴案侦查的,那么对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范围是如何的?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范围是如何的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包括《刑事诉讼法》规定中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作⼈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法搜查的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民检察院⽴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其他重⼤的犯罪案件,需要由⼈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民检察院⽴案侦查。
⾃诉案件,由⼈民法院直接受理。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作⼈员利⽤职权实施的⾮法拘禁、刑讯逼供、⾮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民检察院⽴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重⼤犯罪案件,需要由⼈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民检察院⽴案侦查。
⾃诉案件,由⼈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条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条中级⼈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条⾼级⼈民法院管辖的第⼀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刑事案件。
第⼆⼗三条最⾼⼈民法院管辖的第⼀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刑事案件。
第⼆⼗四条上级⼈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民法院管辖的第⼀审刑事案件;下级⼈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复杂需要由上级⼈民法院审判的第⼀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民法院审判。
严格落实森林公安机关执法权限
行政案件有关问题
(四)行政复议和诉讼 2.森林公安机关以其归属林业主管部门的
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 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
行政案件有关问题
(四)行政复议和诉讼 3.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
队以自己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 是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省(区、市)森林 公安局、市(地、州、盟)森林公安局直属的 森林公安局(分局)以自己名义实施林业行政 处罚的,复议机关是设立该直属森林公安局( 分局)的省(区、市)森林公安局、市(地、 州、盟)森林公安局。
安机关不得使用治安、刑事强制措施。 森林公安民警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案件 时,应当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 业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案件有关问题
(二)林业行政案件办案权限 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森林公安机
关必须立为刑事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 代替刑事处罚。森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的刑事案件经批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 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 判决的,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 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森林公安执法权限依据
6、《关于办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及辖 区内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 题的通知》甘林发〔2012〕3号
全省各级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 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森林和陆生野生 动物及辖区内刑事案件,并对管辖的刑 事案件行使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 、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 全部刑事侦查权。
刑事案件有关问题
(二)级别管辖 3.省直属森林公安局(分局)管理所属的森
林公安派出所,可以直接办理辖区内有 较大影响、上级交办或者下级森林公安 机关办理确有困难的案件。
刑事案件有关问题
(二)级别管辖 4.几个森林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森林刑
森林公安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一)盗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二)滥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四)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六)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七)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八)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条);(九)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条);(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二)非法狩猎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十三)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十四)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十六)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十七)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条);(十八)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条);(十九)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木材、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三百一十二条);二、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一)盗伐林木案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盗伐林木20立方米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至2000株,为重大案件立案起点;盗伐林木100立方米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至10000株,为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
公安机关刑事地域管辖权划分是怎样的
Knowing what I want to do, in the dead of night, ask myself my future plans, and move in that direction to realizei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公安机关刑事地域管辖权划分是怎样的导读:公安机关在对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上,有地域管辖划分。
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
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一、公安机关刑事地域管辖权划分是怎样的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主原则:(1)犯罪地: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a.犯罪地包括犯罪的预备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地。
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2)犯罪地管辖的补充规定:a.涉港澳台刑事自诉案件的恒定管辖:①涉港澳台刑事自诉案件:指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
②恒定犯罪地管辖、恒定基层法院管辖: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b.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刑事案件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助原则: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以最初受理法院审判为主、以移送主要犯罪地审判为辅原则:a.前提条件: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b.最初受理法院优先管辖: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c.移送管辖: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条件:尚未开庭审判】。
1、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管辖范围)解析
❖ 一、管辖案件的两种类型▲ ❖ 1、公安行政案件(依职权管辖的案件) ❖ (1)职权管辖案件:盗窃、抢夺等; ❖ 2、林业行政案件(依授权及委托的案件) ❖ (1)法律授权案件: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等; ❖ (2)行政委托案件: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无
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等。
❖ 二、确定管辖的法律依据
★
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队以自
己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其归属的林 业主管部门。省(区、市)森林公安局、市(地、州、 盟)森林公安局直属的森林公安局(分局)以自己名 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设立该直属森林 公安局(分局)的省(区、市)森林公安局、市(地、 州、盟)森林公安局。
❖ 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和管辖范围的规定》,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必须立刑 事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 森林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批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 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需要给予行政 处罚的,应依法作出林业行政处罚。
❖ (3-3)
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三、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案件,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 知》(林安发〔2001〕146号)(3-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 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
(四)擅自占用林地修筑道路、架设线路、埋设管线,致使森林、林木受
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
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运输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运输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林业部(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1994.05.25•【文号】林安字[1994]44号•【施行日期】1994.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刑事犯罪侦查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公告2012年第9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林安字〔1994〕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公安厅(局),江苏省、青海省、天津市农林厅(局),上海市农业局,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林业公安机关管辖下列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一)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二)违法狩猎案(刑法第130条);(三)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案(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7条);(四)投机倒把案中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17、第118条);(五)走私案中的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16、第118条);(六)盗窃案中的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51、第152条);(七)窝赃、销赃案中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72条);(八)抢劫案中的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50条);(九)抢夺案中的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51条、第152条。
森林公安执法细则复习题
森林公安执法细则复习题(刑事案件)一、填空题1、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234678910、11、执行搜查的侦查员不得少于2人。
应当向被搜查人或家属出示搜查证。
12、除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计入办案期限。
13、14、办理森林刑事案件鉴定费用,由管辖案件的森林公安机关承担。
15、提解在押犯罪嫌疑人出所对犯罪场地进行辨认的,应当制作呈请出所辨认报告书,由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凭提讯证,征得看守所的同意和配合,对犯罪嫌疑人必须加戴械具,配备足够警力,防止逃跑和发生意外事故。
16、选择辨认陪衬人,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
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个月的对应日止为一个月;没有对应日的,以该月5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3)案件侦查过程中改变办案机关的。
24、25、立案后,应当立即审查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26、对被拘留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时间为3日,自执行拘留后次时算起。
特殊情况可延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可延长至30日。
27、逮捕后羁押期限为2个月,自执行后次时算起。
28、办案部门送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提讯证,由看守所加2930审。
31323334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书面传唤的程序有呈批、批准、执行传唤。
36、每次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经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经县级以上森林机关负责人批准,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37、38、询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询问开始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39404143123录中记明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在第一次讯问、询问时未提出回避申请,但在以后的侦查阶段提出的,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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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和刑事执法职权
1.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共有二十二类,具体如下:
(1)盗伐林木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2)滥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3)非法占用林地案(第三百四十二条);
(4)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5)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6)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及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
(7)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
(8)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
(9)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10)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11)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条);
(12)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条);
(1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1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15)非法狩猎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16)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17)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
(18)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
(19)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
(20)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条);(21)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条);(22)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林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三百一十二条)。
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2.刑事执法职权
森林公安机关及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对违法人员有盘查权、留置权等,地级市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含林区森林分局)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在刑事执法中依法对所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并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追究的撤消案件;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行政处理的,依法行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