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名孵化基地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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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省创业孵化基地高质量发展,优化基地建设布局,强化服务质量管理,提升孵化服务水平,鼓励支持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新创业,充分发挥创业孵化基地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和团省委共同认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育创新创业主体为支撑,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的,充分利用各类场地和创业资源,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项目孵化、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对接、政策扶持、法律咨询、事务代理等服务的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资源整合,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的原则,在全省扶持100家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

第四条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服务功能:(一)场地保障。

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会议场所、商务洽谈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二)创业指导。

组建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宣传、信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创业孵化及指导服务;(三)事务代理。

为创业者提供财务、法律、人力资源、专利、工商、税务等事务代理服务;(四)融资对接。

搭建创业融资对接平台,为创业者提供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融资对接以及融资担保服务;(五)政策落实。

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

第五条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管理期为3年。

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90万元一次性补助;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被认定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再给予90万元一次性补助。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规定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规定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四平市电商产业园四平市电子商务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四平市电子商务创业就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经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由四平东北商域港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并管理运营。

基地为我市大学生的电商创业提供实践的场所,同时也为四平市社会自然人创业提供孵化平台。

为保证基地的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地以扶持大学生和社会自然人在电商领域自主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搭建集发展四平市电子商务产业、创业指导培训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平台为主要形式,力争为大学毕业生和社会自然人提供电商创业的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

第二条? 进入孵化基地的项目,主要以大学生创业者、社会自然人网店和初创型电商企业为主,其它具有创新意识、科技意识与电子商务相关项目亦可。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四平东北商域港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拓展部负责。

具体工作职责为:(一)全面负责基地的管理工作;(二)规划和落实基地的相关工作,聘请专业电商技术人员、电商专业讲师、电商创业成功人士等为大学生和社会自然人(含入驻孵化企业)创业项目的发展提供指导,包括管理、营销、网络推广、商品E化、美工、客服、货源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三)协助入驻基地单位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四)负责各入驻单位的有关指标统计、考核工作。

(五)帮助入驻基地单位争取省、市有关电子商务创业的优惠政策支持。

(六)对基地入驻单位提供电商培训、业务指导、资金筹措等服务。

第三章?入驻条件与入驻流程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入驻基地:1、初创型电商企业1) 员工人数4人以上;2) 在四平市区内注册登记;3)诚信经营、无违规操作行为;4)遵守产业园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

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策划方案

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策划方案

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策划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创新创业成为了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更好地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提高大学生的创业成功率,建立一个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显得尤为重要。

二、基地概述(一)基地名称基地具体名称(二)基地定位本基地旨在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一个集创业培训、项目孵化、资源对接、政策支持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创业服务平台,帮助大学生实现创业梦想,培育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创业人才。

(三)基地规模基地占地面积约X平方米,设有办公区、会议室、培训室、展示区等多个功能区域,可同时容纳X个创业团队入驻。

三、运营目标(一)短期目标(1-2 年)1、吸引至少X个大学生创业团队入驻基地。

2、为入驻团队提供不少于X次的创业培训和辅导。

3、帮助至少X个创业项目获得天使投资或其他形式的资金支持。

(二)中期目标(3-5 年)1、培育出不少于X家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的大学生创业企业。

2、与不少于X家知名企业和投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为入驻团队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机会。

3、成为本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

(三)长期目标(5 年以上)1、打造成为全国知名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品牌,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运营模式。

2、为社会输送大量优秀的创新创业人才,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

四、服务内容(一)创业培训1、定期举办创业讲座、论坛、研讨会等活动,邀请知名企业家、创业导师、专家学者等分享创业经验和知识。

2、开设创业课程,包括创业思维、商业模式设计、市场营销、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等,提高创业者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3、组织创业模拟实训,通过模拟创业过程,让创业者在实践中积累经验,提高应对风险的能力。

(二)项目孵化1、为入驻团队提供免费或低价的办公场地、办公设备、网络等基础设施,降低创业成本。

2、协助入驻团队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手续,为创业项目提供一站式服务。

AA学院创业孵化基地日常考核管理办法

AA学院创业孵化基地日常考核管理办法

AA学院创业孵化基地日常考核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推动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工作开展,规范创业孵化基地日常管理,打造优秀的大学生创业团队,营造良好积极的创业氛围,特制定AA学院创业孵化基地日常考核管理办法:一、创业团队管理日常考核细则二、创业团队若出现以下情况,创业中心有权直接中止孵化项目。

入驻企业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15天内,须撤出设置,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

逾期不退出者,根据相应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1、经考核评估认定为不合格的;2、创业团队负责人协议期间毕业、休学等情况的,需继续孵化原项目,按规定变更负责人,重新申报创业项目,经评审专家审核不通过的;3、团队依托校外机构在校内孵化基地申请入驻孵化,并由校处机构主导在校内的创业活动,一经发现核实立即中止协议;4、团队进入孵化基地,未按照基地管理办法从事项目的运营工作,项目处于停顿状态,致使团队办公室经常处于空闲或是关闭状态者;5、未按照项目申请书的要求,随意扩大经营项目,从事与申报项目不相关的任何商业行为者;6、凡是未征求管理部门同意的团队接受采访造成舆论导向歪曲的现象将追求责任,并考虑缩减或是中止孵化协议;7、团队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者,或被学校开除学籍者;8、向创业中心提交的各项材料弄虚作假者;9、项目团队因自身原因出现重大经济或安全事故;10、因安全或卫生问题受到两次及以上警告,屡次不改的;三、考核结果的运用1、创业团队孵化协议期以考核结果为准。

如果总分大于60分,创业团队可以继续在协议期内孵化;如果总分低于60分,创业中心可要求创业团队限期整改,甚至中止与创业团队间的孵化协议。

2、评比表彰。

本次考核采取个人自评、集中评议、群众投票等多种方式综合考评。

依据考核结果,对于表现突出的团队,授予优秀创业团队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

3、对于表现优异的团队,优先推荐进驻校外孵化基地,优先推荐参加学习、考察、交流的机会。

湖北医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湖北医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湖北医药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是大学生创业实习实训与成果孵化的基地,是开展创业教育、创业实习、创业服务,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重要实践平台。

为了建设、管理和利用好湖北医药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湖北医药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湖北医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领导小组负责建设与管理。

第二条孵化基地的建设和管理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育大学生自主创业意识和提升创业能力为主要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集政策理论研究、创业指导培训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平台为载体,为我校在校大学生和部分毕业生的创业行动提供硬件支持与运营指导。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条为加强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学校设立湖北医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

主管校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发展规划处、招生就业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后勤处、资产装备处、保卫处和各学院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职责为:(一)全面负责孵化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审核孵化基地的发展规划;(二)制定孵化基地的管理制度,组建创业导师团队;(三)筹措和管理创业基金;(四)研究和帮助解决入驻企业在创业过程中的困难;(五)帮助协调入驻企业与地方工商财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六)指导创业服务工作和入驻企业的创业活动。

第四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招生就业工作处处长兼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处、团委、招生就业工作处、教务处和后勤处有关成员组成.公办室职责:负责孵化基地日常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孵化基地各项服务设施物业管理工作。

负责筛选进入孵化基地的新建大学生企业,负责提供对孵化企业进行创业指导和日常培训工作。

负责为进入孵化基地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办公基本条件以及企业注册、税务登记、融资贷款和法律咨询等代理服务。

青岛理工大学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青岛理工大学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青岛理工大学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学生创业能力,增强创业意识,鼓励和扶持更多的在校生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学校创建了“一校三区”格局的创业孵化基地。

为规范学校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和服务,根据《青岛理工大学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实施意见》(青理工就业〔2013〕10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创业孵化基地秉承“以学科专业为引领、以能力培养为核心、以市场机制为保障、以服务社会为目标”的理念,以专业化方式为在校生和毕业生(一年内)提供政策、场地、资金、设备等创业支持和服务,努力实现入驻企业(团队)与创业孵化基地共同发展。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学校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组织领导,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创业孵化基地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青岛理工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受托入驻未注册企业的团队对社会提供服务。

第四条学校实施校院两级管理模式,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协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本学院创业团队的组建、申报、指导、培训和服务,协调好教学与创业的关系,协助做好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运营、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入驻企业和团队的监管,并会同学校科技发展总公司监管青岛理工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青岛理工创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入驻团队的监管。

第三章入驻条件第六条青岛理工大学在校及毕业一年内有创业项目或在创业导师指导下的学生均可申请入驻。

在校成绩优良、综合表现良好,参加过相关创业培训或省级创业大赛获奖的,团队组织结构合理,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较强,具有较为成熟的创业项目与计划,与学科专业结合紧密的项目或科技部门重点扶持的项目团队优先考虑。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主创办企业可适当放宽入驻条件。

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第七条对于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以及能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中介和帮扶的非在校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

江苏大学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江苏大学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江苏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江苏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是以弘扬“创新、创业、创优"三创精神、塑造学生创业品格、培养学生创业素质为宗旨,为学校创业教育提供实践的载体.为规范孵化基地日常管理、促进创业团队有效运行、优化创业服务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我校全日制在读本科生、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二条江苏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是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负责指导与管理的创业场所。

孵化基地以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为核心目标,具有“服务性、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的特征,以“创业课程教学、创业理论研究、创业指导实训和创业综合服务”等一体化的创业孵化平台为主要形式,竭诚为在校大学生提供自主创业的政策、场地和资金扶持,致力于培养一批技术服务型和产品开发型创业者。

第三条孵化基地设立“技术服务型、产品开发型、商业服务型”三种类型的创业团队.创业团队的创业项目须经学校审批并入驻后方能在学校内运作,所有审批入驻的团队运营后,必须对学校进行回馈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负责孵化基地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实行项目化引导、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模式。

具体工作职责为: 1.依据江苏省教育厅对江苏省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校的要求与部署,结合我校实际,起草我校大学生创业教育发展规划草案、大学生创业政策草案以及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并负责各项政策和制度的实施; 2.鼓励同学组建创业团队、征集创业项目、组织专家评审、遴选创业项目,公布入驻孵化基地创业团队名单; 3.代表学校与入驻创业团队签订相关孵化协议,办理入驻与退出孵化基地的相关手续,并按照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4.掌握国家、省、地方以及我校大学生创业政策,为同学提供创业咨询服务,鼓励、引导同学积极创业,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等为学生创业工作室的发展提供指导,包括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心理、服务等方面的咨询; 5.积极争取省、市、区有关单位对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扶持政策.对好的项目为其向省、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相关企业以及金融机构等争取创业孵化器以及扶持资金; 6.负责与政府以及企业间的合作,协调相关单位为我校创业团队办理营业执照、工商、财税等有关手续; 7.对大学生实施创业培训,包括心态、知识、经验、资金管理等方面内容,使其适应社会和市场要求; 8.负责对创业团队以及创业项目全程服务、管理、监督、考核、评比、注销,防止其出现超范围运营、停滞运营以及擅自改变创业项目等违规行为; 9.负责孵化基地的整体装饰装修、改造工作,代表学校接受校内外媒体的宣传报道工作; 10.代表学校负责江苏省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校验收所做的前期筹备工作以及省教育厅、学校交办的其他创业工作。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四篇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四篇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四篇篇一: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xxx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大学生积极从事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倡导创业意识,培养创业精神,提高创业能力和素质,学校建立了xxx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孵化基地)。

为保证创业孵化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业孵化基地是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校团委具体负责指导与管理。

创业孵化基地是为大学生素质拓展提供实践载体和为大学生试创业提供指导与帮助的服务性机构。

创业孵化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入园企业营造局部市场环境以及为入园企业进入市场提供法律、财务、税务、工商管理等重要信息及咨询服务。

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是学校创业实践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

准许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一种为校内模拟企业,即是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需求而组建的并暂时还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模拟性质的企业;另一种为社会雏形企业,即毕业3年内有志从事创业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实行“一免两减”政策,扶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从事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缓解就业压力。

(由于创业实践孵化基地分校内创业孵化基地和校外孵化基地,本办法只适用校内创业孵化基地)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为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设立xxx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创管会),创管会成员由校领导、团委、教务处、招就处、学生处、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总务处、固定资产处、后勤总公司、各系院分管领导等组成。

下设办公室在校团委。

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由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以下简称创管办),创管办成员由校团委科创部、学生干部组成,由创管会直接指导开展工作。

创业孵化基地的业务指导工作由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业务指导团负责,由不同专业的优秀教师及企业家组成。

第五条创管会主要职责1、研究解决xxx学院大学生创业过程的困难;2、审核学生创业发展的规划,指导创业服务工作和学生企业的创业活动;3、审核创管办各项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4、审批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公司的资格、条件和项目;5、检查各项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6、统筹规划创业孵化基地的相关工作等。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区自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步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桂发〔2014〕12号)和《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6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和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孵化基地是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所需场地,并免费提供创业指导、管理咨询、创业培训、法律援助等专业化服务的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扶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市场机制运作”的原则,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审批立项新建,也可利用现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工业园、农业产业园、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孵化园以及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创建创业孵化基地。

第二章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第四条创业孵化基地分为园区型(包括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楼宇型、店铺型(包括一条街)、市场型、厂房型等类型。

(一)园区型:有独立的场地或种养殖基地,单层或多层厂房,有专门的管理办公室及规章制度,各创业企业或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生产、加工、制造等创业项目。

(二)楼宇型:多层写字楼,有独立办公室,办公场所相对独立,各创业企业或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生产、代理、经销、广告、设计等创业项目。

(三)店铺型:地理位置相对适宜,方便消费者,每个店铺的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经营、销售、服务类等创业项目。

(四)市场型: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各摊位相对独立,有专门的市场管理办公室及管理制度,主要用于对外经营、商品买卖等创业项目。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市创业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现将《珠海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八月八日珠海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我市创业环境,加强珠海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的管理,培育微小型企业,扎实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基地位于香洲区柠溪路双竹街82号,由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委托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市创业服务中心(下称市创业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

其核心目的是引导和资助高校毕业生带项目和团队到基地创业并带动就业。

第三条创业基地主要是为毕业3年内的珠海高校毕业生(含入学前具有珠海户籍的市外高校毕业生)、珠海高校专科大三年级、本科大四年级的在校大学生个人或组成的创业团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以下简称入孵企业),提供创业孵化场所和配套服务,搭建以扶持创业为主体的带动就业平台,落实促进就业创业优惠政策,降低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第四条市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创业基地的规划建设工作。

工作职责任务如下:(一)制定创业基地建设总体方案,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创业基地建设,就创业基地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二)审核入孵企业资格,签订入驻协议,研究和帮助解决入孵企业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三)指导入孵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协调入孵企业与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业务对接;(四)研究制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制度的贯彻执行;(五)研究处理创业基地的其他重大事务。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08.08【实施日期】2012.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市创业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现将《珠海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八月八日珠海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我市创业环境,加强珠海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的管理,培育微小型企业,扎实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基地位于香洲区柠溪路双竹街82号,由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委托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市创业服务中心(下称市创业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

其核心目的是引导和资助高校毕业生带项目和团队到基地创业并带动就业。

第三条创业基地主要是为毕业3年内的珠海高校毕业生(含入学前具有珠海户籍的市外高校毕业生)、珠海高校专科大三年级、本科大四年级的在校大学生个人或组成的创业团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以下简称入孵企业),提供创业孵化场所和配套服务,搭建以扶持创业为主体的带动就业平台,落实促进就业创业优惠政策,降低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第四条市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创业基地的规划建设工作。

工作职责任务如下:(一)制定创业基地建设总体方案,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创业基地建设,就创业基地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二)审核入孵企业资格,签订入驻协议,研究和帮助解决入孵企业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三)指导入孵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协调入孵企业与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业务对接;(四)研究制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制度的贯彻执行;(五)研究处理创业基地的其他重大事务。

湖南省大学生创业实训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大学生创业实训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湖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包括物资平台和非物资平台,物资平台主要是指孵化间、共享孵化间、孵化基地物业等,非物资平台主要是指基地管理技术及其他非物资无形资产。

本办法适用于孵化基地内所有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功能定位与管理体制第三条孵化基地经湖南省教育厅批准成立,系专门为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提供孵化服务的孵化器组织,以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致力于开展政策理论研究、创业指导培训和创业孵化综合服务。

第四条孵化基地在湖南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指导下,由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管理。

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报经省教育厅、财政厅同意,出资注册成立湖南省大学生就业创业孵化服务有限公司,具体为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及日常管理提供服务。

第三章基地职责与入驻条件第五条孵化基地主要职责:1、免费为每个入驻项目提供 20 平米左右的办公场地,网线、电话线端口入户,提供办公桌椅、电脑、电话机等设备租借服务。

2、协调入驻项目享受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等国家和省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3、会同相关部门开通“绿色通道”,为孵化成熟的项目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及相关事宜提供快捷、便利服务。

4、为入驻项目提供全程化的创业指导、培训以及政策、管理、法律、会计等咨询服务,对孵化项目在孵化期间的经营生产行为进行监管。

5、为入驻的项目团队提供人事代理、户籍、档案、组织关系托管等服务。

6、开展创业带头人培训和创新创业教育师资培训。

7、组织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

8、承担上级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主动开创有利于项目孵化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进入孵化基地的孵化项目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1、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我省普通高校在籍在读毕业年级本专科生、研究生和两年择业期内的毕业生,项目负责人须品行端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能吃苦耐劳。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条例.docx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条例.docx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保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是在校大学生创业实践活动的平台。

第三条学校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及孵化基地内的入孵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第五条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工作进行整体规划和领导,对入孵创业项目的审批、管理及监督工作等进行规划和审查,协调校内外资源,为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

第六条中心下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入孵申请审核、登记注册及孵化基地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入孵条件、流程、评审标准第七条入孵条件1.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创业团队成员须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

2.创业团队须遵守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相关管理规章。

3.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

4.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5.创业团队一般应有指导教师或创业导师。

6.创业团队负责人入孵创业需经家长同意,团队成员需经所在学院同意。

第八条项目孵化流程1.填写报名申请表。

2.所在学院推荐。

3.提交创业项目计划书。

4.创业项目计划书通过专家评审。

5.签订创业项目入驻孵化基地协议。

6.办理入驻孵化基地相关手续。

7.接受孵化基地日常管理、指导、监督。

8.孵化期满,办理退出孵化基地手续。

第九条评审标准1.团队负责人在校综合表现良好,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团队负责人家长支持其在校从事创业活动。

3.团队组织结构合理,成员目标一致,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4.创业项目应具有创新性和市场潜力。

5.创业项目和专业结合紧密的项目优先。

6.创业项目获第三方投资者或获得各级科技扶持资金和创业基金者优先。

7.创业项目参加省级以上创业竞赛并获名次者优先。

第四章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服务及管理第十条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为入孵项目提供的服务1.协助入孵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治安、保卫等服务。

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增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能力,学院建设了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

孵化基地是学院开展创新创业教育、促进学生自主创业的重要实践平台,是学院以“加强创新创业教育”为核心,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要举措。

为规范孵化基地的管理,保证孵化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是学生的校内创业实践基地,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平台,为在校学生和学生毕业后两年之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孵化基地建设由学院创新创业工作领导组负责,办公室设在招就处,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编制大学生创新孵化基地的发展规划;2.指导领导组办公室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工作,负责大学生创新孵化基地相关事务的落实;3.统筹规划和落实大学生创新孵化基地的各项工作,聘请校内外专家、创业成功人士担任大学生创新孵化基地专家顾问;4.对申请入驻的创业项目进行审批,负责对大学生创业团队进行考评和奖惩;5.积极争取省市有关部门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6.完成学院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创业团队的入驻第四条入驻条件1.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成员必须为我院二、三年级在校大专学生;2.创业团队自愿接受孵化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3.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鼓励创业项目与专业相结合;4.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5.创业团队入驻孵化基地后,必须保证能在园区正常开展工作;6.创业团队应有指导教师,每个指导教师每个年度最多指导2个项目;7.创业团队主要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及所在系同意;8.创业团队成员应成绩良好,学有余力;9.同一年度每个学生限参加一个项目,不能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已立项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再次申报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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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是以培育大学生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为宗旨,为我市大学生的创业教育、大学生素质拓展提供实践载体的场所。

为保证基地的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阳江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是在阳江市委和市政府的领导下,由阳江职业技术学院负责具体指导与管理。

孵化基地以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搭建集政策理论研究、创业指导培训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平台为主要形式,力争为在校大学生提供自主创业的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提高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意识。

第二条准许进入孵化基地的项目,主要以阳江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校生为主体创办的项目,阳江市籍其他高校大学生亦可。

第三条孵化基地设在学院商业一条街内。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阳江职业技术学院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项目化引导、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模式。

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孵化基地的管理工作,制定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
(二)统筹规划和落实孵化基地的相关工作,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等为学生创业项目的发展提供指导,包括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心理、服务等方面的咨询;
(三)协调入驻项目与地方工商财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四)负责各创业项目的季度、年度评比和转接工作以及各类材料的归档工作;
(五)负责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宣传、推广等工作;
(六)为创业项目推荐指导教师,进行运行指导和协调管理;
(七)积极争取省、市有关单位对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扶持措施。

对好的项目为其向省、市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基金、相关企业以及金融机构等争取创业孵化、扶持资金;
(八)对大学生实施创业培训,包括心态、知识、经验、资金管理等方面内容,使其适应社会和市场要求。

第五条孵化基地设创业导师团。

导师团队是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根据相关细则遴选、聘任产生。

其负责孵化基地孵化项目的遴选、季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等工作,并为孵化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和项目建设指导。

第三章申办程序与入驻条件
第六条阳江职业技术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定期受理孵化项目的申请。

孵化项目主要以自主创业团队为载体,并以项目主要负责人所在院系作为依托单位。

依托单位应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核,签署明确意见,承担信誉保证。

第七条申办程序
(一)提交申请入驻材料。

1、创业项目申报表;
2、创业计划书;
3、项目相关管理制度、项目章程;
4、项目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经过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初步审查、创业项目评审小组综合平衡后审批;
(三)通过审批的项目签署《孵化基地入驻协议书》。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项目可入驻孵化基地:(一)孵化项目原则上应立足于创业团队的自身专业领域,以提高专业技能和创新实践能力为主要目的,对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二)无知识产权纠纷且具备一定成熟性。

处于研发阶段的项目,应已拥有被认可的创新性较高的使用技术和经营构想,并有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处于尝试阶段的项目,应有完整、合理及有效的市场经营计划;
(三)如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的项目,申请时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四)项目负责人为全日制在校三年级学生,具有较高的素养和品格,懂政策,重信誉,有一定经营能力,接受阳江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管理;
(五)发起人拥有创办项目所必需的营运资金,聘用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项目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办理好登记手续。

第四章项目的性质与学校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大学生创业项目分为科技类、服务类和商贸类等类型的项目。

鼓励科技类型项目优先入驻,服务类、商贸类项目其次,对于食品饮食类商贸项目、简单重复的商贸类项目进行严格审批。

第十条创业项目营运资金实行学生自筹的模式;
第十一条阳江职业技术学院就业指导中心为入驻项目提供以下支持:
(一)对大学生创业项目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年检及公司代码、银行开户手续提供指导;
(二)联系有协作关系的咨询公司,为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技术与管理的咨询服务;
(三)协助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章入驻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孵化基地实行项目化管理的运行模式,以孵化项目的申请、季度考核和期满评估验收为主要的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阳江职业技术学院对学生创业项目进行以下管理:
(一)项目负责人在接到进驻孵化基地批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应与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署正式的合同。

根据申报书和合同书,认真编写“阳江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进驻经营计划表”,报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查,作为创业项目实施和检查的依据;
(二)对大学生创业项目运行情况每季度进行考核评比;
(三)项目在基地孵化期限为十个月,期满后可另找地方自主经营;
(四)创业实施过程中,涉及改变预定项目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或延期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前15天提出报告,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随意变动实施内容;
(五)对实施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项目,阳江职业技术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有权予以撤消或中止。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六)创业项目每学期须填写“孵化基地进驻项目经营报告”。

“孵化基地进驻项目经营报告”于每学期末最后一个月内统一报阳江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对于不报送“经营报告”,或工作无进展的项目,停止执行实施计划。

于一周内按规定纠正、补报的,恢复计划实施;逾期不纠正、补报的,中止计划实施。

第十四条入驻项目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一)按《公司法》要求建立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劳动人事、财务、分配等管理制度,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二)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与学校签订的《孵化基地入驻协议》等文件。

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学校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三)严格遵守孵化基地作息时间,服从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的管理,注意做好用水用电、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项目场地的钥匙、门窗,负责项目内部设施、财务的保管;
(四)入驻项目不得从事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不得对本项目经营场地进行转包;
(五)遵守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章入驻项目的转让与退出
第十五条大学生创业项目因项目负责人变更时,必须提前15天向阳江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交
申请。

经批准后,办理项目变更、重新注册、股份转让等事宜。

第十六条创业项目不再需要使用孵化基地场所时,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处理好退出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第十七条阳江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根据考核情况,认定创业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放《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孵化基地:
(一)季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严重或屡次违反孵化基地有关管理规定的;
(三)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转租给其他经营者的;
(四)其他等不适宜在创业孵化基地继续进行的;
第十八条入驻项目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30日内,须结清相关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

逾期不退出者,将从逾期之日起按标准收取场地租赁费。

第七章违约责任及处理
第十九条入驻项目不履行本管理办法或者履行本管理办法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阳江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内入驻的创业项目。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十个月。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阳江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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