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确认书
最高法新规:合同约定地址可作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附范本)
最高法新规:合同约定地址可作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附范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3,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
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
充分利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
完善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
约定合同送达地址条款范本A公司(银行)与B公司(个人)就XXX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1、A公司(银行)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2、B公司(个人)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3、双方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4、A公司(银行)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的方式向B公司(个人)进行通知;B公司(个人)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的方式向A公司(银行)进行通知。
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A公司(银行)或B公司(个人)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送达规定
民事送达为切实提高送达效率,充分发挥送达制度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办理有关诉讼文书送达事务时,应遵循合法、便捷、有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率、权威与便民、切实保障受送达人权益与有效规制恶意拒收文书行为之间的关系。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安排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送达事务。
对同期立案、当事人在同一地区的不同案件,可集中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第三条国内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应当以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为主,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其他方式为补充,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
第四条人民法院知悉当事人联系方式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签收诉讼文书。
第五条定期宣判的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或拒绝签收有关裁判文书的,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第六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告知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或其所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的法律后果。
第七条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或可能获得送达地址的相关线索如要求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亲属的联系方式 ,以便及时、有效实施送达。
第八条当事人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推定为“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一受送达人的送达地址不明,但能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其在法院电话通知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的;二受送达人在本案中不出现或者有意躲避的,但在法院同期审理的其他案件中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且不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的;三在法院公告送达期间,受送达人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或要求回避等书面申请,但又未明确提供送达地址的。
上述电话录音内容,送达人员应整理成书面记录。
送达地址确认书法律依据
Opportunity has a special affinity for prepared mind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送达地址确认书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四条规定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载明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在公文文书中,有一种文书叫送达地址确认书,那么送达地址确认书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当事人在一案中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否适用于同一时期的该当事人在其他案件中的送达。
为你解答。
一、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依据。
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邮寄送达若干规定》),确立了以法院专递邮寄送达的方式具有与人民法院送达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专门设计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文书样式,作为邮寄送达方式的实施形式。
由此可以认为《邮寄送达若干规定》将原来只适用于简易程序的送达地址确认以及推定送达的重要规定扩展适用于整个民事诉讼送达程序中,这是完善邮寄送达制度的重要举措。
二、当事人在一案中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否适用于同一时期的该当事人在其他案件中的送达。
当事人在一案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可否适用于同一时期的其他案件,《简易程序若干规定》和《邮寄送达若干规定》均未对此做出规定,导致审判实践中对此有不同意见。
实践中遇到的情况是,当事人在同一时期的甲案是原告,在乙案是被告,但在乙案中却避而不见;另外还有的当事人在同一时期,在不同级别或相同级别的法院参与了多起诉讼,在对其有利的案件审理中积极提供了送达地址确认书,而在同一时期审理的对其不利的其它案件中却不予应诉或者拒绝提供有效的送达地址,以规避法律或者拒绝履行相应义务,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9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
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
第二条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9.06•【文号】法释〔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9.07•【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9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
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
第二条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行政机关执法文书采取电子方式送达的知识要点
行政机关执法文书采取电子方式送达的知识要点汇总《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得出的结论:①《行政处罚法》没有具体规定送达方式;②送达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③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均可以采取电子方式送达。
根据上述规定和延伸,行政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的具体电子送达方式,只能从民事诉讼的相关内容中去提取;本人经过整理,汇总了一下民事诉讼中有关电子送达方面的法律法规等,供各位同仁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的通知三十五、开展电子送达,如何认定“受送达人同意”?答:电子送达以受送达人同意为前提条件,符合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受送达人同意:第一,明确表示同意,即主动提出适用电子送达或者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二,作出事前约定,即纠纷发生前已对在诉讼中适用电子送达作出约定,但此时需考察送达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若提供制式合同一方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确认该条款无效。
第三,作出事中行为表示,即在起诉状、答辩状中提供了相关电子地址,但未明确是否用于接受电子送达。
此时一般应向当事人作进一步确认,明确该地址用途和功能是用于联系还是接受送达。
当事人仅登录使用电子诉讼平台,不宜直接认定为同意电子送达。
第四,作出事后的认可,即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
受送达人接受送达后,又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认定已完成的送达有效,但此后不宜再适用电子送达。
三十六、电子送达可以采取哪些具体方式?答:电子送达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等多种方式进行,但应当在统一规范的平台上进行。
当事人电子邮件送达确认书
二、送达邮箱为诉讼文书收取专用邮箱,只能阅读邮件,不能用于发送电子邮件,也无通讯录等其他邮箱功能,当事人不能删除和更改。
三、送达邮箱开通、电子邮件发送及送达邮箱删除时,系统将自动向受送达人指定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电子邮件送达确认书
案由
案号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电子邮件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上述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现就电子邮件送达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四、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邮件开通时,系统将随机生成登陆密码,并发送短信至受送达人指定的手机号码;每次登陆邮箱时,都需输入登陆密码和手机验证码才能登陆。受送达人应妥善保管好送达邮箱密码。
五、邮件一经到达邮箱;法律文书即已送达,邮件到达日期为送达日期。为保障您的诉讼权益,请及时登陆邮箱查收并下载文书。
六、因系统资源限制,受送达人的送达邮箱将会在裁判文书生效后30日后删除。如需再次使用,人民法院将另行开通。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年 月 日
备 考
七、邮箱登陆方法:邮箱只支持浏览器登陆,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http://进入登陆界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即可登录。
八、咨询电话:12368。
当事人对电子邮件送达地址的确认
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电子邮件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关内容要求使用送达邮箱,同意该邮箱在裁判文书生效后30日后予以删除。
送达的相关规定
送达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节送达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关于诉讼文书电子送达规定》
(二)制度先行,一步到位
建立全省统一的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系统,首先要建立一个 明确的制度规范,包括适用的原则、适用的案件和文书的
范围、具体的使用规则和流程要求、上下级法院以及法院 各部门之间的分工、送达的效力与争议的处理、电子邮箱 的使用期限、保存送达记录的载体以及与服务供应商协调 的义务等等,以保证有章可循。
(一)全省适用、一个平台
从我省各地法院开展电子送达的情况来看,存在问题不少。 一是模式不一,如东莞法院的短信或电子邮件加电话录音、
深圳法院的电子邮件、佛山南海法院的手机短信、禅城法
院的专用送达系统、天河法院的专用电子邮箱等。
二是适用的案件范畴不一,一般而言,仅在部分民商事案 件中适用,有的仅适用于涉外案件,有的仅适用于执行案 件,但基本上都只适用于一个程序,甚至只能适用于一审 程序,只在一个法院适用。
另外,为防止一些当事人在《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中只填写代理人的电子地址,一审败诉提出上诉后又以代 理人不再代理为由逃避送达,因此,本《规定》规定以代
理人的地址作为优先收件地址的,还必须填写当事人本人
的电子地址作为备选地址。同时,在新版的《诉讼文书送 达地址确认书》“邮寄送达”栏,分为两个部分,一为
“优先送达地址”,一为“备用送达地址”。即实体送达
地址也必须保证两个,以确保送达。
2、一案到底原则 只要当事人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选择了接受电子送达,无论 此后案件经过多少程序,均无须再重新填写电子送达确认 书。如一审时当事人选用了电子送达,那么在可能的二审、 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以及执行程序中,均为有效,除非有 正当理由且经法院同意才能变更。因为电子地址是固定的, 不像现实中的实体地址有发生变动的可能,当事人无论身 处何地,只要有手机信号或能接通网络,便能及时地收到 法院发送的诉讼文书。 我省已实现三级法院联网,统一使用同一个案件管理系统, 相关的案件流转制度也已规范实施,运转有序,客观上也 为三级法院使用统一的电子送达系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只要当事人选择电子送达,就一案到底,既便利当事人, 也便利法院自身。
送达地址确认书(原告)
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八、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九、依第八条规定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注:带*为必填项,如信息不完整,将不予接收。
电子送达
当事人
邮箱账号
____@
当事人
接收短信手机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
当事人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1 .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一经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确认,即作为案件先行调解、一审(含重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和方式。
如送达地址、送达方式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人民法,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2 .当事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如实填写本确认书的有关事项。
因当事人或代理人提供虚假、不准确的送达地址、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及方式变更后未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即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以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应优先选择电子送达方式接收法院诉讼文书。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诉讼文书的手机号码、电子信箱、传真、即时通讯账号或微信号。
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电子诉讼文书人民案号原告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证件号码同意通过以下电子方式送达案件诉讼材料、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是()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微信号传真号QQ 号其他电子 送达方式邮寄送达到庭签收 送达以上原告地址(被告姓名、 名称、联系电话 被告地址 被告其他联系方式)桂 初 号军队单位()原告证件类型 ))(( 原告姓名、名称、联系电话 委托诉讼代理(收)人姓名、联系电话原告送达地址 送达以上代理(收)人地址(否( 代理(收)人送达地址 是( ),承诺在接到电话通知后()天内到法院签收文书军队单位()送达地址有关事项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件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等,现将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法院专递的法律效力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有关规定判断是否送达生效。
当事人电子邮件送达确认书 (1)
二、送达邮箱为诉讼文书收取专用邮箱,只能阅读邮件,不能用于发送电子邮件,也无通讯录等其他邮箱功能,当事人不能删除和更改。
三、送达邮箱开通、电子邮件发送及送达邮箱删除时,系统将自动向受送达人指定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通知。
七、邮箱登陆方法:邮箱只支持浏览器登陆,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http://sd.g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进入登陆界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即可登录。
八、咨询电话:12368。
当事人对电子邮件送达地址的确认
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电子邮件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我接收送达短信通知的手机号码为同意以@作为我的送达邮箱帐号,同意按告知事项相关内容要求使用送达邮箱,同意该邮箱在裁判文书生效后30日后予以删除。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年月日
备考
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电子邮件送达确认书
案由
案号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电子邮件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上述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现就电子邮件送达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四、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邮件开通时,系统将随机生成登陆密码,并发送短信至受送达人指定的手机号码;每次登陆邮箱时,都需输入登陆密码和手机验证码才能登陆。受送达人应妥善保管好送达邮箱密码。
五、邮件一经到达邮箱;法律文书即已送达,邮件到达日期为送达日期。为保障您的诉讼权益,请及时登陆邮箱查收并下载文书。
法律文书电子送达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通信手段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普及。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时,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电子送达作为一种新型送达方式逐渐被广泛应用。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电子送达案例的分析,探讨电子送达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8年,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因合同纠纷诉至某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告陈某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由于陈某长期在外地工作,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决定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向陈某送达法律文书。
法院在送达过程中,通过以下方式向陈某送达:1. 向陈某的电子邮箱发送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邮件主题为“法院送达诉讼文书”。
2. 向陈某的微信发送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图片,并在朋友圈发布送达公告。
3. 通过短信向陈某发送送达通知,告知其电子邮箱、微信及朋友圈中已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三、案例分析1. 电子送达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电子送达作为一种新型送达方式,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电子送达,是指人民法院通过电子邮件、移动通讯等电子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本案中,法院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向被告陈某送达法律文书,符合法律规定。
2. 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电子送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方式;(2)送达地址准确无误;(3)送达内容完整、清晰。
本案中,法院在送达过程中,已通过多种方式告知陈某电子送达的相关事宜,且陈某未提出异议,因此,电子送达符合适用条件。
3. 电子送达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电子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完整版)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确认书
事
人
确
认
我已经阅读本确认书告知的事项,并保证所提供的以下电子邮箱地址真实有效。
邮箱地址:
当事人(签章)
年月
备
注
中华人民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确认书
姓名
名称
案由
告
知
事
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提高审判效率,我院在申请再审案件审查过程中已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向申请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但裁定书、调解书除外。你若同意我院在审查你或你所代理的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案件审查过程中采用此种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请签字或盖章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9.06•【文号】法释〔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9.07•【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9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
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
第二条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09.29•【分类】问答正文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2004年9月29日)一、《规定》的目的是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问:为什么要出台这一司法解释?答: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诉讼活动,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送达,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实现,也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民事裁判的质量和效率。
当前,由于社会诚信体系还不够健全,部分诉讼当事人为恶意逃避法律责任,拒绝签收人民法院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导致诉讼文书“送达难”。
根据我们对某市法院系统的调查统计,在某市超审限的3000多件案件中,有27.3%的案件是因为送达问题而超审限的,占整个超审限案件数量的四分之一多。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的后果,不仅影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及时审结,打乱了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更重要的是妨碍了另一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及时行使和对实体权利的维护。
为了促使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我们在继续坚持人民法院直接送达的基础上,以“法院专递”的方式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现行的邮寄送达制度。
我们认为,采用“法院专递”的邮寄送达方式,可以克服直接送达的某些不足,减轻某些当事人的对抗心理。
同时,“法院专递”还可以发挥邮政机构的行业特点,使诉讼文书的送达更快捷、更专业、更便民,符合“司法为民”的要求,也有利于“送达难”问题的解决。
为了规范和完善邮寄送达,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自2003年1月起开始着手调研和起草《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先后在陕西、江苏、山东、北京召开了由法官和邮递人员参加的6次座谈会,书面征求了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并听取了国家邮政局速递局的意见。
民法中的送达方式
民法中的送达⽅式在司法实践中对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有送达的要求,法院作出的法律⽂书要送达⾄当事⼈才⽣效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就对送达的⽅式作出了规定,那么民法中的送达⽅式有哪些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民法中的送达⽅式(⼀)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由⼈民法院的送达⼈员将须送达的诉讼⽂书、法律⽂书直接交给受送达⼈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代收⼈、诉讼代理⼈的送达⽅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送达时,受送达⼈本⼈不在的,可交给他的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离婚诉讼中,向⼀⽅当事⼈送达时,在受送达⼈不在的情况下,不可以交给在⾝份上既是该⽅当事⼈的成年家属⼜作为另⼀⽅当事⼈的⼈代收);受送达⼈指定了代收⼈的,可交给代收⼈签收。
向法⼈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书,应当由法⼈的法定代表⼈、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签收或盖章。
受送达⼈有诉讼代理⼈的,⼈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送达,也可以向诉讼代理⼈送达。
向上述受送达⼈以外的⼈送达,视为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在向受送达⼈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送交需送达的诉讼⽂书、法律⽂书时,受送达⼈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拒绝签收,送达⼈依法将诉讼⽂书、法律⽂书留放在受送达⼈住所的送达⽅式。
留置送达适⽤的条件是受送达⼈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拒绝签收需送达的诉讼⽂书或法律⽂书。
在进⾏留置送达时,送达⼈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受送达⼈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作为见证⼈,⼈民法院的送达⼈员应当向见证⼈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受送达⼈拒收的事由和送达的⽇期,由送达⼈、见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见证⼈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的,由送达⼈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诉讼⽂书、法律⽂书留在受送达⼈的住所,即产⽣送达的法律后果。
(三)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确有困难,⽽委托其他法院将需送达的诉讼⽂书、法律⽂书送交受送达⼈的送达⽅式。
总结python中sum是什么意思
python中sum是什么意思整理人尼克1.什么是电子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送达方式目前有七种,分别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的送达方式。
其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在2016年9月及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对电子送达做了规定并扩宽了电子送达方式。
2.电子送达有什么好处?1.安全。
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可以有效避免人为的操作失误以及诉讼材料文书的丢失风险。
在诉讼实践活动中,经常发生当事人领取到诉讼材料后,不慎将材料丢失,以及通过司法专邮等方式邮寄的材料因人为操作失误信件丢失,或邮寄地址有误导致当事人收到法院文书时间推迟,对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
2.便捷。
传统的送达方式需要当事人前来法院领取或者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领取材料,对于当事人来说往往需要占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当事人可足不出户收到法院发送的相关诉讼材料文书,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
3.高效。
传统送达方式需要当事人往来法院奔波,即便通过司法专邮的送达方式一般也需两三天的时间,对于住址远的当事人来说所需时间更长,且有材料丢失或者其他风险。
而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
当事人可通过自己选择的电子送达方式查看法院发送的诉讼文书材料,且法院在发出后当事人会接受到短信提示,有效避免漏看等问题,材料发出即收到,不但安全便捷,更加的高效便民。
4.电子送达途径有几种途径?目前电子送达途径有五种:微信、邮箱、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电子传真。
(短信提示仅作为辅助通知,不属于电子送达方式)使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文书,需当事人在法院提供的《北京法院地址确认书》中电子送达模块选择同意,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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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高人民法院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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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提高审判效率,我院在申请再审案件审查过程中已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向申请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但裁定书、调解书除外。你若同意我院在审查你或你所代理的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案件审查过程中采用此种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请签字或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