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具体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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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具体释义
二、根据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
经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即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及“管生产必须
管安全”的原则,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与其他负责人员、职能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工程技术要员和岗位操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
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必
须具有全面性,做到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必须亲自带头,自觉执行责任制的规定,并经常或定期检查安全生
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奖优惩劣,提高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执行安
全生产责任制的自觉性,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得以巩固。
4、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生产经营单位为了具
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用于安全设施设备建设、安全防护用品配备等。安全生产安全事故的分析表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
不足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生产经营单位的资金投入,
一般都是由主要负责人决策,可谓“大权在握”。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往往更重视经济效益,认为安全生产投
入会影响经济效益,或者存在侥幸心理,不想或不愿意在安全方面
过多地投入。因此,本法和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本单位有安
全生产方面的投入有效实施,并保证这项投入真正用于本单位有安
全生产工作,在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方面找到最佳结合点,促进安
全地生产经营。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针对可
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别、性质、特点和范围等情况制定的事故发生时
组织、技术措施和其他应急措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于防止
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受害人员,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工作的系统工程,需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负责人组织制定和实施,一旦发生事故也要亲自指挥、调度。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向
有关部门报告,这一方面可以使有关部门及时配合生产经营单位进
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损失,如实掌握事故的情况,按照规定向社会披露相关事故信息;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有关部门
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事故的原因,处理有关责任人员,提出
防范措施。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法和其他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三.需要注意的是如何理解主要负责人,一般是指在生产经营单
位中起决策作用的领导人,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1、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
策人,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
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例如,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生产经营事项
应由董事会决策的,那么董事长是主要负责人,个人投资生产经营
单位的投资人是主要负责人。
2、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日常活动的决策人。在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但
是某些公司制企业,特别是一些大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与
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为一人,他不负责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
动和安全生产工作,而且通常是在异地。这种情况下,那些真正全
面组织、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人就不一定是集
团董事长,而是总经理或者其他人。还有一些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并且也不设法定代表人,这些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就是其资产所有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
3、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全面领导
责任的决策人。当董事长或者总经理长期缺位(因生病、学习等情况
不能主持全面领导工作)时,将由其授权或者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全
面主持生产经营单位的全面工作,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需要追究责任时,将长期缺位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作为责任人既不合情理又难以执行,只能追究其授权或者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的实际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修改提示:本条是对生产法修订前第十七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条款相比增加了主要负责人承担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职责,这样修改的主要目的是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