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见证取样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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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见证取样方案

建筑工程见证取样方案

建筑工程见证取样方案一、引言建筑工程见证取样是对工程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验的重要环节。

正确的取样方法和过程对于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方案旨在规范建筑工程见证取样的行为,确保取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工程质量。

二、取样对象建筑工程中需要见证取样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原材料:如水泥、砂、石、钢筋等;2. 施工现场:如混凝土、砼、钢结构等;3. 成品:如石材、玻璃、涂料等。

三、取样原则1. 取样时必须遵守工程监理和相关规范的要求;2. 取样时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范;3. 取样过程必须保持取样现场的整洁和安全。

四、取样方法与流程1. 原材料取样:(1)水泥:按规定从流通的水泥中挑取不少于5kg取样,每200t原材料挑取1份取样;(2)砂、石、混凝土:按规定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取样,每100m³取样1份;(3)钢筋:按规定在生产厂家出厂前取样,每个批次取样1份。

2. 施工现场取样:(1)混凝土:在拌合站、浇筑现场等进行取样,每100m³取样1份;(2)砼:按规定从运输车辆中挑取,每100m³取样1份;(3)钢结构:在加工现场、安装现场进行取样,每500t取样1份。

3. 成品取样:(1)石材:在加工现场进行取样,每100t取样1份;(2)玻璃:在运输、装卸过程中进行取样,每200t取样1份;(3)涂料:在施工现场进行取样,每1000L取样1份。

五、取样过程1. 取样前必须查看相关资料,确认取样地点、数量和方式;2. 取样时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手套、口罩等;3. 取样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混合不同的取样物质;4. 取样过程中必须保持现场整洁,防止污染和混杂;5. 取样完成后,必须及时标记、封存,并填写相关记录。

六、取样记录1. 取样记录必须详细、准确;2. 记录中必须包含取样地点、时间、数量、方式、目的以及取样人员等信息;3. 取样记录必须由取样人员和监督人员共同签署确认;4. 取样记录必须存档备查,至少保存5年以上。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平安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质量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以及建设部建监(1996)488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应逐步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方法的最新规定:对涉及结构平安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检测,必需进行见证取样。

自从实行见证取样检测以来,见证取样检测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为了进一步加强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石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工作,保证检测样品的真实性和检测工作的规范性,从而确保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石化建设工程中涉及结构平安和重要运用功能的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预制构件及现场加工件等等均应实行见证取样检测或按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测。

二、取样送检1、工程质量检测取样员由各施工单位确定。

取样人员应依据工程进度支配制定取样工作支配,并应将其支配预先通知见证人员。

施工企业每项工程的取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须持证上岗,即必需参加中石化工程质监督总站举办的见证人员取证培训班,学习并取得《取样人员证书》。

证书内容类同《见证人员证书》,详见表1。

2、取样人员须在见证人员在旁见证下,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对象中抽取试样并实行有效措施封样,或对试样加以有效标记。

3、封样的试样应刚好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未封样的试样应由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共同监送。

三、见证取样送样1、每项工程的取样和送检应设见证人员,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委派常驻本工程现场的建设或监理人员1~2名担当。

见证人员应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的施工专业学问,并取得见证人员资格证。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范本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范本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范本一、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取样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保证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的见证取样送检。

三、术语定义1. 见证取样:指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检测机构派员到现场对施工过程中的材料、设备等进行取样,并在现场进行记录和封存。

2. 送检:指将取样的样品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获取相关检测结果。

四、实施程序1. 见证取样(1)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检测机构根据施工计划和质量检验计划进行见证取样的安排。

(2)见证取样前,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向施工单位或供货单位提前通知,并约定见证取样时间、地点和具体要求。

(3)见证取样时,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并在现场进行记录。

(4)见证取样完毕后,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对样品进行封存,并进行记录,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 送检(1)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将见证取样得到的样品送至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

(2)送检前,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检测样品的标识、包装和准备工作,并填写送检申请表。

(3)送检时,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应按照检测机构的要求进行送检,并妥善保管送检单据和样品。

(4)送检后,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及时跟踪样品检测进展,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反馈给施工单位。

五、工作要求1. 见证取样人员应熟悉相关标准和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经验。

2. 见证取样人员应遵守相关安全规范,在取样过程中做好个人防护措施。

3. 见证取样时,应确保样品的准确性和全面性,避免取样过程中的污染和偏差。

4. 送检人员应按照检测机构的要求进行标识、包装和送检,确保样品的安全和完整性。

5. 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及时跟踪样品的检测进展,并妥善保管送检单据和样品。

6. 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工作,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部建[2000]211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部建[2000]211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主要建筑材料见证取样送检规定

主要建筑材料见证取样送检规定

主要建筑材料见证取样送检规定为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确保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检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下面是主要建筑材料见证取样送检的规定:1.取样人员资质要求:取样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证书。

取样人员应接受培训,了解取样方法、取样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以及取样现场的注意事项。

2.取样方法:取样方法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不同类型的建筑材料取样方法不同,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取样方法。

取样过程中要避免杂质和污染物的混入,保持取样容器的清洁。

3.取样位置:取样位置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位置,能够充分反映建筑材料的质量情况。

一般情况下,建筑材料的取样位置应遵循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例如,混凝土材料的取样位置应远离结构缺陷、裂缝和渗漏等问题区域。

4.可见证取样:对于一些特定的建筑材料,如预应力钢筋、钢材等,应进行可见证取样。

可见证取样是指取样过程中有第三方机构或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并对取样过程进行记录和确认。

可见证取样可以提高取样过程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5.取样记录:在进行取样过程中,应完整准确地记录取样样品的相关信息。

包括取样时间、地点、取样人员、取样方法、取样数量等。

对于可见证取样,还应记录见证人员和见证结果。

这些记录对于后续送检和质量追溯具有重要意义。

6.送检要求:取样后,建筑材料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经过合格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和分析。

建筑材料的送检样品应符合一定的规格和数量要求。

送检样品应完整、干燥,并正确标识相关信息,以保证送检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7.送检结果评定:实验室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筑材料的检测和分析,并出具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应包括样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检测结果及评定等内容。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应及时进行评定,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在建筑工程中,保证建筑材料质量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

通过规范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检流程,可以提高建筑材料质量的可控性和可追溯性,减少质量安全风险,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

最常见建筑材料见证取样规定(最新常见建筑材料见证取样规定)

最常见建筑材料见证取样规定(最新常见建筑材料见证取样规定)

最常见建筑材料见证取样规定(最新常见建筑材料见证取样规定)篇一:常见建筑材料见证取样规定1. 概述建筑行业是一个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而合格的建筑材料是保障工程质量的基础。

为了确保建筑材料的质量可靠,建筑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见证取样规定,以确保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本文将介绍常见建筑材料见证取样规定的细化内容。

2. 水泥类材料见证取样规定2.1 混凝土见证取样规定2.1.1 取样方法:根据工地实际情况,采用现场取样或从搅拌车提取样品。

2.1.2 取样点位:应在搅拌车排料口或混凝土泵的接口处设置取样点。

2.1.3 取样数量:根据工程用量和施工进度,每批次取样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2 砂浆见证取样规定2.2.1 取样方法:从砂浆搅拌机的出料口或现场手工调和的砂浆取样。

2.2.2 取样点位:取样点位应位于砂浆搅拌机的出料口。

2.2.3 取样数量:根据工程用量和施工进度,每批次取样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 钢筋类材料见证取样规定3.1 钢筋见证取样规定3.1.1 取样方法:从运输车辆中取样,保证取样的代表性。

3.1.2 取样点位:取样点位应位于运输车辆的出料口或卸料区域。

3.1.3 取样数量:根据每车运输量和工程需要,合理确定每车取样量。

3.2 预应力钢筋见证取样规定3.2.1 取样方法:从预应力钢筋的运输车辆中取样,保证取样的代表性。

3.2.2 取样点位:取样点位应位于运输车辆的出料口或卸料区域。

3.2.3 取样数量:根据每车运输量和工程需要,合理确定每车取样量。

4. 高分子材料见证取样规定4.1 弹性体见证取样规定4.1.1 取样方法:从弹性体制备设备的出料口或现场手工调和的材料取样。

4.1.2 取样点位:取样点位应位于制备设备的出料口。

4.1.3 取样数量:根据工程用量和施工进度,每批次取样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2 密封胶见证取样规定4.2.1 取样方法:从密封胶生产设备的出料口或现场手工调和的材料取样。

见证取样的规定

见证取样的规定

见证取样的规定一、一般规定1、根据建设部建《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规定〉的通知》(【2000】211号)的要求,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二、见证取样的工作程序1、工程项目施工前,由施工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共同对见证取样的检测机构进行考察确定。

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试验室,专业监理工程师要进行实地考察。

试验室一般是和施工单位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第三方。

试验室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试验项目能够满足工程需要。

2、项目监理机构要将选定的试验室报送负责本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得到认可,同时将项目监理机构中负责见证取样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3、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检测试验计划,配备取样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并将检测试验计划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试验范围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3、试验室管理制度4、实验人员资格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以上内容逐一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四、见证取样的要求1、施工单位从事取样的人员一般应是试验室人员或专职质检人员担任。

2、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工程质监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编号编号 TZ-001致:(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见证取样检测中心、试验室)说明:此《备案书》由见证人所在单位,在履行见证前,分别送达该工程和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检测中心(试验室)备案。

致:(施工单位)×××建筑有限公司(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站(见证取样检测中心、试验室)×××检测中心说明:此《备案书》由见证人所在单位,在履行见证前,分别送达该工程和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检测中心(试验室)备案。

见证取样和见证送检记录编号:钢材见证取样和见证送检记录编号: JZ-005原材料、试件见证取样送检台帐见证取样送检人员:。

市政、建筑工程见证取样规范

市政、建筑工程见证取样规范

市政、建筑工程见证取样规范1、水泥的取样规定包括检测参数、频率和取样方法。

每批水泥的抽样不少于一次,总量不少于12kg。

当怀疑水泥质量或出厂时间超过规定时,应进行复验。

2、钢筋混凝土用钢材的取样规定包括钢筋原材料和钢筋焊接。

钢筋原材料的抽样频率和取样方法根据不同的规格和型号进行。

钢筋焊接的闪光对焊的抽样频率为同一焊工完成的300个同级别、同直径钢筋焊接接头为一批,取样方法根据规定进行。

在施工过程中,每天应从每个供应商的每个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份样品进行检验。

在使用新供应商或新批次时,应加强检验频率。

⑵取样方法:砂、石样品应从供应商提供的每批货物中随机抽取,每份样品应至少取自不同的三个部位。

对于石料,应将样品破碎至小于25mm的颗粒。

样品应在实验室中进行筛分和物理性质测试。

4、水泥GB/T 176-2008《水泥》⑴频率:每天应从每个供应商的每个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份样品进行检验。

在使用新供应商或新批次时,应加强检验频率。

⑵取样方法:水泥样品应从供应商提供的每批货物中随机抽取,每份样品应至少取自不同的三个部位。

样品应在实验室中进行化学成分分析、物理性质测试和强度测试。

取样时应注意避免污染和潮湿。

验收砂石的方法和数量标准根据不同的运输工具采用不同的规格,大型工具运输以400m3或600t为一批,小型工具运输以200m3或300t为一批,不足以上述数量的按一批验收。

当砂石质量比较稳定且进料量较大时,可以1000t为一验收批。

取样时,从料堆、皮带运输机、火车、汽车、货船等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砂8份和石子16份,组成各自一组样品。

对于试验项目,如筛分析、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吸水率、含水率和石粉含量,每一试验项目所需砂最少取样质量为4400g,碎石或卵石最少取样质量根据粒径不同而有所不同。

每验收批砂石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检验,对于碎石或卵石,还应检验针片状颗粒含量。

对于人工砂及混合砂,还应检验石粉含量。

建筑工程施工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标准

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原则目录1 见证取样送检范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见证取样送检的程序.....................................................................................................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见证人员的基本规定和职责.......................................................................................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频率与措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 水泥.............................................................................................................................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 钢筋混凝土用钢材..................................................................................................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1 钢筋原材料..................................................................................................... 错误!未定义书签。

建筑材料见证取样规范

建筑材料见证取样规范

建造材料见证取样规范建造材料见证取样规范1. 引言建造材料见证取样是保证建造工程材料质量的重要环节。

本旨在规范建造材料见证取样的操作步骤,确保取样的准确性、可靠性以及合规性。

本规范合用于所有建造工程的材料见证取样工作。

2. 定义和缩写2.1 取样:按照一定的方法和标准,从原材料、半成品或者成品中取出一部份或者一份。

2.2 见证取样:在取样过程中,由有关单位一同见证,确保取样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2.3 监理单位:负责对建造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验的单位。

2.4 取样器具:用于采集材料样品的工具,例如取样棒、取样钻等。

2.5 灌装:将材料样品装入适当容器中。

3. 见证取样的操作流程3.1 确定取样点:根据工程要求和取样计划,在适当位置确定取样点。

3.2 准备取样工具:确认所需的取样器具,并确保其清洁和完好。

3.3 取样前准备:检查被取样材料的状态,如外观、温度等。

3.4 进行见证取样:由监理单位和有关单位一同见证,执行取样操作。

3.5 取样方法:根据不同材料的特点,采用合适的取样方法,确保取样的代表性和准确性。

3.6 取样数量:根据工程要求和取样计划确定取样数量,确保取样的充分性。

3.7 取样过程记录:在取样过程中,详细记录操作步骤、见证人员和取样量等信息。

3.8 标识和灌装:在取样容器上进行标识,标明取样点、日期等信息,并将材料样品灌装密封。

3.9 取样前处理:根据需要,对样品进行必要的处理,如打磨、清洗等。

3.10 取样结果处理:将取样结果及时报告监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取样材料的存放和保管工作。

4. 附件列表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4.1 取样计划表4.2 见证取样记录表4.3 取样标识模板4.4 取样器具清单4.5 取样结果报告模板5. 法律名词及注释5.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规文件,对建造材料的质量要求和管理进行了规定。

5.2 《建造材料质量检验标准》:对建造材料的质量检验进行了规范,包括取样方法、检测指标等。

房建工程监理见证取样制度

房建工程监理见证取样制度

房建工程监理见证取样制度一、总则为确保房建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规范工程监理工作,制定本见证取样制度。

二、监理见证取样的目的监理见证取样是指监理工程师根据协议,对工程施工中的关键环节、重要部位进行取样检验、监督、见证,以验证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通过见证取样,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

三、监理见证取样的范围1. 建筑结构施工过程中的混凝土、钢筋等材料的取样检验;2. 机电安装过程中的设备、管道等材料的取样检验;3. 土建施工过程中的地基、基础等关键部位的取样检验;4. 室内装修施工过程中的墙地面材料、地砖、管道等材料的取样检验。

四、监理见证取样的程序1. 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和质量验收计划确定监理见证取样的时间、地点和内容;2.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进行现场踏勘,了解施工情况,确定监视点、监控点;3. 监理工程师在取样前,应提前通知施工单位,并请求施工单位配合;4. 监理工程师对取得的样品进行登记、编号,并封存;5. 监理工程师对样品进行现场检验、见证,并填写监理见证取样报告;6. 样品送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评定。

五、监理见证取样的责任1. 施工单位应配合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见证取样工作;2. 监理工程师要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理见证取样工作;3. 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及时出具检测报告;4. 监理单位应密切配合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见证取样工作,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六、监理见证取样的效果1. 及时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减少工程风险;2. 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合同要求,提高工程质量;3. 为工程竣工验收提供可靠数据,避免纠纷。

七、监理见证取样实施注意事项1. 严格遵守规定程序,不得违规操作;2. 在取样时要严格按照规定数量取样,确保取样的完整性和准确性;3.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样品,要及时通知相关方并采取措施整改;4. 对于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样品,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告相关单位。

见证取样送样细则(5篇)

见证取样送样细则(5篇)

见证取样送样细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样制度为保证式样能真实代表母材质量状况,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根据国家关于建筑及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的相关规定,由施工单位的现场施工人员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并送至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呢对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上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授权见证人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持证取样人员在现场取样,同时,也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授权见证人的见证下送至由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测试。

一、见证取样、送样范围1、见证取样的程序(1)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授权书”。

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以便质检机构和检测单位检查核对;(2)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3)见证人应对试件进行监护,并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试件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4)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5)检测单位应在检测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姓名,发生式样不合格情况,首先要通知建设工程质监站和见证单位。

2、见证取样范围(1)用于工程结构的所有混凝土试块;(2)用于工程的所有砂浆试块;(3)用于工程架构的所有钢筋及连接头试件;(4)用于墙体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砂浆的水泥;(6)用于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和剂;(7)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二、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1、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1)见证人员应是本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2)必须由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施工专业知识;(3)必须具有建设单位的见证人书面授权书;(4)必须向质监站和检测单位递交见证人授权书;2、见证人的职责(1)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2)见证人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3)见证人必须和施工人员一起将式样送至检测单位;(4)由专用送样工具的工地,见证人必须亲自封样;(5)见证人必须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并出示“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6)鉴证人员对试件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由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见证取样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见证取样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见证取样实施细则建筑工程见证取样实施细则第一节水泥取样1、引用标准500t为一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至现场的,以400立方米或600t为一验收批;用小型工具(如马车等)运输的,以200立方米或300t为一验收批。

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验收批论。

3、取样方法每验收批取样方法应安下列规定执行:1、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

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石子15份(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各由均匀分布的五各不同部位取得)组成一组样品。

2、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机尾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8份石子,组成一组样品。

3、从火车、汽车、轮船上取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同的石子16份,组成一3、取样方法每验收批取样方法应安下列规定执行:1、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

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砂共8份,组成一组样品。

2、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机尾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砂4份,组成一组样品。

3、从火车、汽车、轮船上取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同的砂8份,组成一组样品。

每组样品的取样数量一般不少于10kg.4、一般试验项目1材料发生变化时,应重新委托设计。

2、水泥取样配合比设计水泥的取样应与水泥原材料检验同时取样;取样方法应一致;代表批量与原材料检验相同;取样数量每个强度等级取50kg.3、砂砂的取样应与原材料取样方法一致;代表数量与原材料检验相同;取样数量每个强度等级取50-60kg.4、石石的取样应与原材料取样方法一致;代表数量与原材料检验相同;取样数量每个强度等级取100-120kg.3、委托单填写内容应包括: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单位、使用部位、强度等级(抗渗等级)坍落度要求,砂、石粒径规格、样品名称、取样人、见证人、证号等。

盘且不超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砼,取样不得少于一次;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房建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房建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取样方法和要求

见证取样方法和要求

见证取样的要求、数量、范围、方法及有关规定1、见证取样的要求及有关规定:1.1见证人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建筑、建材类专业人员担任。

并经建筑施工实验检测技术知识培训考核、取得《见证员证书》后履行见证职责。

1.2监理单位在其承担监理任务的工程开工前,应将其现场见证人员的名单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人员数量应能满足工程规模、进度要求。

1.3工程开工前,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见证取样送检计划(见附表)。

报监理单位同意后分别递交接受委托的试验检测单位;并将其委托的试验检测单位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对试验检测单位进行审查。

1.4监理单位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委托的试验检测单位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审查:1.4.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试验范围;1.4.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鉴定证明;1.4.3试验室的管理制度;1.4.4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1.4.5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1.5监理单位现场见证人员应做好《见证取样台帐》(见附表)。

1.6对每一单位工程中送至“试验检测单位”进行见证取样的检测项目,按检测类别计,其检测数量均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应检测数量的30%。

“试验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试验室《试验检测单位证书》。

2、见证取样送检范围:2.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2用于承重结构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2.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材、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2.4用于承重结构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2.5用于拌制混凝土及砌筑砂浆的水泥;2.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料剂;2.7地下结构、挡土挡水结构、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2.8地基、路基基土、垫层等的测强测密;2.9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如装饰和安装材料)。

3、见证取样的基本方法:3.1水泥取样的基本方法:3.1.1对同品种、同强度等级、同编号的进场水泥,每100吨为一个检验批。

新版《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见证取样手册》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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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手册旨在为建筑工程质量检验的见证取样提供指导。

通过结合最新的法规和标准要求,本手册提供了一套简明易懂的程序和步骤,以确保检验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主要内容
1. 取样观点
* 介绍取样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 提供了不同类型的取样方法和工具
* 强调了取样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和操作规范
2. 检验见证
* 解释了检验见证的定义和意义
* 详细介绍了见证过程中的步骤和要求
* 强调了见证人员的角色和责任
3. 质量检验流程
* 说明了质量检验的一般流程和程序
* 提供了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的具体检验要求和指导
* 强调了检验结果记录和报告编制的重要性
4. 取样管理
* 提供了一套规范的取样管理系统
* 包括取样计划的编制、样品标识和保管等方面的要求
* 强调了取样记录和数据管理的重要性
使用说明
本手册以Word文档形式提供,用户可根据需要进行编辑和定制。

在使用过程中,请仔细阅读相关章节并按照要求执行。

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欢迎向相关部门或负责人员咨询。

请注意:本手册仅为指导性文件,具体实施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调整和适应。

结论
新版《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见证取样手册》为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提供了全面而简明的指导。

它将作为一个重要参考工具,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人员能认真研究和遵守本手册的规定,为建筑工程的质量提升和控制提供有力支持。

请注意:此文档仅供参考,具体操作时请以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为准。

建筑工程见证取样规定

建筑工程见证取样规定

三、见证取样和送检30、见证取样和送检的主要文件规定对见证取样和送检作出规定的文件主要有:〔1〕建立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于2000年9月26日起实行。

〔2〕市住建委?建立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京建质[2009]289号〕,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31、建立部〔建建[2000]211号〕文件中规定如下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施行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构造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构造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与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构造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33、监理单位应按以下规定及方法做好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1〕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工程应按市住建委的京建质[2009]289号文件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确定;〔2〕见证人员应由具有建筑施工检测试验知识的监理人员担任,并经过培训。

未监理的工程由建立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3〕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及时告知该工程的质量监视机构和承当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

填写并报送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格式见京建质[2009]289号文件附件〕;〔4〕见证人员发生变化时,监理单位应通知检测机构和监视机构,见证人员的更换不得影响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5〕需要见证取样的送检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在取样前24小时通知见证人员,见证人员应按时到场进展见证;〔6〕见证人员应对取样和送检的全过程进展见证,并填写见证记录。

试验〔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当在见证记录上签字;〔7〕见证人员应核查见证的工程、数量、比例是否满足有关规定;〔8〕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除应遵守上述文件外,还应遵守?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JGJ190-2010〕的规定,该规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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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见证取样规定三、见证取样和送检30、见证取样和送检的主要文件规定对见证取样和送检作出规定的文件主要有:(1)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建建 [2000]211 号),于 2000 年 9 月 26 日起实行。

(2)北京市住建委《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试行 )》(京建质[2009]289 号),于 200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31、建设部 (建建 [2000]211 号)文件中规定如下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施行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 xx 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 xx 的砖与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33、监理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及办法做好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1)见证取样和送检的项目应按北京市住建委的京建质 [2009]289 号文件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确定 ;(2)见证人员应由具有建筑施工检测试验知识的监理人员担任,并经过培训。

未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3)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及时告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

填写并报送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 (格式见京建质[2009]289 号文件附件 );(4)见证人员发生变化时,监理单位应通知检测机构和监督机构,见证人员的更换不得影响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5)需要见证取样的送检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在取样前 24 小时通知见证人员,见证人员应按时到场进行见证 ;(6)见证人员应对取样和送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填写见证记录。

试验(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当在见证记录上签字;(7)见证人员应核查见证的项目、数量、比例是否满足有关规定 ;(8)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除应遵守上述文件外,还应遵守《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 (JGJ190-2010)的规定,该规范于2010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34、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中见证人员应该做好见证记录项目监理部应按照施工单位制定的试验计划编制“见证取样及送检计划”。

取样前见证人员应及时到现场,对取样和送检过程进行见证,督促、检查试验(取样 )人员做好样品的成型、保养、存放、封养、送检全过程工作,并对见证过程作出记录。

试样或其包装上应有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至少标明试件编号、取样日期等信息,并由见证人员和试验(取样 )人员签字。

见证人员应填写见证记录,由施工单位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应遵守《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 (JGJ190-2010)的规定,该规范于 2010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35、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责任北京市住建委京建质 [2009]289 号文件规定 :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因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使样品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造成质量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业标准《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 (JGJ190-2010)中的强制性条文规定 : “施工单位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检测试样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见证人员必须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进行见证,且必须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

36、检测机构在下列情况下应当拒收样品(1)见证记录无见证人员签字,或签字的见证人员未告知检测机构 ;(2)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 ;(3)封养标识和封志上没有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

38、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和不合格检测结果的处置规范规定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应加盖检测机构“有见证试验”专用章,由施工单位汇总后纳入工程施工技术档案。

检测机构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构应在当日 (实施中已改为三日 )告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应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

现在市住建委已建立了网络平台,要求检测机构将检测结构及时上传,监理及施工单位都可对本项目的检测结果上网查询,上网密钥由检测机构提供或向监督机构领取。

39、水泥进场复验规定水泥进场复验的项目应当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规定执行。

进入施工现场的水泥,一般应复验水泥的强度、安定性和凝结时间。

其主要抽样方法和数量如下:(1)通用硅酸盐散装水泥 :对同一水泥厂生产同期出厂的同品种、同强度等级、同一出厂编号的水泥为一验收批,但一验收批的总量不得超过500t。

随机从不少于 3 个车罐中各取出等量水泥,经搅拌均匀后,再从中称取不少于 12kg 的水泥作为试样(2)通用硅酸盐袋装水泥 :对同一水泥厂生产同期出厂的同品种、同强度等级、同一出厂编号的水泥为一验收批,但一验收批的总量不得超过200t。

随机从不少于 20 袋中各取出等量水泥,经搅拌均匀后,再从中称取不少于12kg 的水泥作为试样。

(3)快硬硅酸盐水泥以400t 为一批,不足400t 也按一批计。

(4)铝酸盐水泥以 120t 为一批,不足 120t 也按一批计。

40、砖及砌块进场复验规定砖及砌块进场复验的项目应当按照《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的规定执行。

一般主要复验砖及砌块的强度。

其主要抽样方法和数量如下 :(1)烧结普通砖 :每 3.5-15 万块为一验收批,不足 3.5 万块也按一批计。

每一验收批随机抽取试样一组, 10 块。

(2)烧结多孔砖 :每 5 万块为一验收批,不足 5 万块也按一批计。

每一验收批随机抽取试样一组, 10 块。

(3)烧结空心砖空心砌块 :每 3.5-15 万块为一验收批,不足 3.5 万块也按一批计。

每批从尺寸偏差和外观质检验合格的砖中,每一验收批随机抽取抗压强度试样一组, 10 块。

(4)粉煤灰砖 :每 10 万块为一验收批,不足 10 万块也按一批计。

每一验收批随机抽取试样一组, 20 块。

(5)粉煤灰砌体 :每 200m3 为一验收批,不足 200m3 也按一批计。

每一验收批随机抽取试样一组, 3 块。

(6)蒸压灰沙砖 :每 10 万块为一验收批,不足 10 万块也按一批计。

每一验收批随机抽取试样一组, 10 块。

(7)蒸压灰沙空心砖 :每 10 万块为一验收批,不足 10 万块也按一批计。

每一验收批随机抽取 2 组 10 块(NF砖为 2 组 20 块)进行抗压强度试验和抗冻性试验。

(8)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每 1 万块为一验收批,不足 1 万块也按一批计。

每一验收批随机抽取抗压强度试验试样一组, 5 块。

(9)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每 1 万块为一验收批,不足 1 万块也按一批计。

每一验收批随机抽取抗压强度试验试块一组, 5 块。

(10)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同品种、同规格、同等级的砌块每 1 万块为一验收批,不足 1 万块也按一批计。

每一验收批随机抽取 3 组试件进行立方体抗压强度试验, 3 组试件做干密度检验。

41、普通混凝土的现场取样规定普通混凝土应当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 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制作试件。

现场制作的试件种类有 :用于混凝土验收的标准养护试件、用于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如拆模、运输、张拉等 )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用于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用于冬期施工等特殊情况下的“同养”转“标养”试件等。

根据 GB50204-2002的规定,用于普通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的标准试件尺寸为 150×150×150mm。

取样数量如下 :每 100 盘但不超过 100m3 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每一工作拌制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 100 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每一次浇筑超过1000m3 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 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对于冬施期间掺加防冻剂的混凝土,应在浇筑地点制作一定数量的混凝土试块,进行强度试验。

一组试块进行标养, 28 天后试压 ;其余试块同条件养护,分别在达到受冻临界强度时、拆模前、拆除支撑前进行试压。

抗渗混凝土每500m3 应留一组抗渗试件,每项工程不少于 2 组。

42、砌筑砂浆的现场取样的规定砌筑砂浆应现场取样制作强度检验试块。

按照《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02的规定,不超过 250m3 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为一个检验批,至少应制作一组试块。

按照 JGJ/T70-2009的规定,每组砂浆试块应为 3 块,并采用有底试模制作,试件尺寸为 70.7mm 的立方体。

当砂浆等级和配合比改变时,还应另外制作试块。

对于干混砂浆,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干混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DB6-2009)的规定,普通砌筑砂浆、普通抹灰砂浆和普通地面砂浆,每 100t 为一批,不足 100t 亦为一批,应至少制作一组试块对抗压强度、保水率、拉伸粘接强的做现场复验。

冬施期间,砂浆试块除按正常留置外,尚应增留一组与砌体同条件养护的试块,检验 28d 强度。

43、钢筋进场复验规定钢筋进场复验的项目应当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规定执行。

对于热轧光圆钢筋和热轧带筋钢筋一般应复验钢筋的力学性能,包括强度、拉伸率和弯曲试验。

主要抽样方法和数量如下:(1)热轧光圆钢筋和热轧带筋钢筋:同一厂别、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每60t 为一验收批,不足 60t 也按一批计。

每批取试件 2 组,每组 2 根,试件长度为500mm。

超过 60t 的部分,每增加 40t(或不足 40t 的余量 ),增加 1 个拉伸试件和 1 个弯曲试件。

(2)冷轧带肋钢筋 :以 60t 为一验收批。

取样时在每 (任一 )盘中的任意一端裁去 500mm 后切取试件。

强度试验 1 根,弯曲试验 2 根/ 批。

(3)冷轧扭钢筋 :以 10t 为一验收批,不足10t 也按一批计。

试件为各 3 根/ 批。

(4)预应力混凝土钢绞线 :以 60t 为一验收批。

试件为各 3 根/ 批。

(5)预应力混凝土钢丝 :以 60t 为一验收批。

试件为各 1 根/ 盘(本条需要查对标准 )。

44、钢筋焊接接头的工艺检验和现场检验(1)焊接接头的工艺检验,是为了确定焊接工艺而进行的检验。

主要要求有:1)工程正式焊接之前,应由焊工在现场条件下制作工艺检验试件,经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正式进行焊接施工 ;2)无论何种焊接工艺,每种牌号、规格的钢筋至少应做 1 组试件;3)工艺检验试件的性能试验结果应符合质量检验与验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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