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省环保局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严控废物处理许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管理等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16〕51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管理等工作的通知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管理等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16〕51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落实《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推进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改革,规范危险废物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处置行业监督管理,现就进一步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管理等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省市行政许可审批权限(一)省环保厅审批事项1.危险废物综合类经营许可审批事项。
2.利用废氯化汞触媒;再生、利用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收集、贮存或处置、利用废铅酸蓄电池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
3.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由环境保护部下放到省级环保部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
4.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事项。
5.油气开采产生的废弃钻井泥浆流动式处置项目,不再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各油气开采企业应严格依法落实废弃钻井泥浆的污染防治责任,环保部门应严格监管。
(二)市级环保部门审批事项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
2.收集、贮存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审批事项。
4.危险废物跨设区市转移审批事项。
二、规范行政许可审批行为(一)优化审批流程。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使用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陕环函[2013]1197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使用管理的通知(陕环函〔2013〕1197号)各设区市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产生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中“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 和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08号令)第十五条中“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等规定,为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合法使用管理,防止并彻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出借、出租、转让、伪造和变造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现提出以下要求,请严格遵守,抓好落实,按照要求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一、高度重视危险废物经营管理的重要性近年来,我省由危险废物运输、处置不当而引发环境污染事故时有发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使用中伪造、变造、转让、挂靠等违法行为也时有举报,既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也带来了环境安全隐患,更严重地影响了国家证照管理的严肃性,各级环保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已有明确解释,其中,第一条明确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等涉及有毒物质的相关条款;第四条界定了酌情从重处罚的条款有“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6.12.22•【字号】粤环[2006]114号•【施行日期】200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环〔2006〕114号)各市、县环保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以来,我省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日渐完善,管理能力不断得到加强,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率明显提高,我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的进展。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解决固体废物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是各环境要素管理工作的重要落脚点。
同时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影响重大,其造成事故的特点是突发性强、污染速度快、范围大、持续时间长,有毒有害成分长期累积对环境的损害更是难以估量。
随着我省经济和社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我省固体废物产生量日益增多,固体废物的成分日益复杂,包括包装弃置物、电子废弃物和污水处理污泥等非传统的固体废物环境问题已严重影响环境安全,由固体废物引发的土壤、水质和大气污染事件逐年增加,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带来巨大影响,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形势严峻。
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广东、绿色广东,维护最广大人们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创新管理思路、机制与手段,综合采取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全面加强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放到与水、气环境管理同等重要的地位。
紧紧抓住我省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良好机遇,锐意进取,真抓实干,努力开创我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新局面。
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
6
HY21 HY22
味精和酒精发酵废液
饮食业产生的废油脂及植物油加 工产生的残渣
保留,处理处置方式修改 物理、化学方法处理,填埋,
为“收集、贮存和一切处 焚烧
理处置方式” 保留,处理处置方式修改 物理、化学方法处理,填埋, 为“收集、贮存和一切处 焚烧 理处置方式”
险废物的,按危险废物管理
7
8
危险
4
编号 HY01 HY02 HY03 HY04 HY05 HY06 HY07 HY08 HY09
严控废物类别 医院废水处理污泥
制药企业废水处理污泥 被传染病感染的动物尸体及其粪 便 废线路板、废敷铜板
废电池
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废五金 废轮胎、废橡胶 废塑料 废旧电子电器(含废旧打印机耗 材)
需资质认定的处理 处置方式
二、严控废物的管理按照《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有关条款 执行。按照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露天焚烧或者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严控废物。同时要求采用严控废物名录规定的处理方 式对处理严控废物的基地加强管理,按《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应当申 请领取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需资质认定的处理处置方式 焚烧,填埋,化学方法处理 制革边角料湿法再生、熔化处理,焚烧, 填埋 化学方法处理,填埋 化学方法处理,填埋 填埋、焚烧
化学方法处理,填埋,焚烧
化学方法处理,填埋 物理、化学方法处理,填埋,焚烧
物理、化学方法处理,填埋,焚烧
6.1.1.2 关于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的说明
一、为防止严控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加强对严控废物的监督管理,保护环境 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制定《广东 省严控废物名录》。
持环保局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严控废物处理许
王栋
0752-6920922/13502200766
15
惠州市
博罗石湾鑫隆环保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西田村民小组
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西田工业区
40000
固态表面处理废物HW17(含水率70%,346-054-17、346-055-17、346-058-17、346-062-17)、固态含铜废物HW22(含水率70%,231-006-22、314-001-22、406-004-22)、固态含镍废物HW46(含水率70%,261-087-46、394-005-46)
4403070014
自2011年8月8日至2012年8月8日
陈元章
5
深圳市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9号东江环保大楼1楼、3楼、8楼北面、9-12楼
宝安区沙井镇沙一村(废蚀刻液回收处理基地);宝安区沙井镇共和村(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基地)
92100
收集、贮存、处理有机溶剂废物(HW06类中261-001-06;261-004-06;261-005-06;261-006-06)1600吨/年;废矿物油(HW08类中的251-001-08;251-003-08;251-005-08;264-001-08;266-004-08;375-001-08;非特定行业)1000吨/年;废乳化液(HW09)100吨/年;染料涂料废物(HW12)3400吨/年;表面处理废物(含水率70%,HW17中的346-050-17;346-054-17;346-055-17;346-056-17;346-057-17;346-058-17;346-059-17;346-060-17;346-063-17;346-064-17;346-065-17;346-066-17;346-099-17)7700吨/年;含铬废物(HW21中346-100-21;346-101-21)200吨/年;含铜废物(HW22)70000吨/年;含铅废物(HW31中231-008-31)200吨/年;无机氰化物废物(HW33中346-104-33;非特定行业)200吨/年;废酸(HW34)3800吨/年;废碱(HW35中261-059-35;193-003-35;221-002-35;非特定行业)1000吨/年;含醚废物(HW40)100吨/年;废卤化有机溶剂(HW41)100吨/年;废有机溶剂(HW42)1200吨/年;含镍废物(HW46)600吨/年;有色金属冶炼废物(HW48中的331-027-48)200吨/年;其他废物(HW49中的900-041-49;900-042-49;900-999-49)700吨/年;收集废日光灯管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皖环发【2017】166号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皖环发【2017】166号各市、省直管县环保局: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五个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危险废物源头管控(一)严格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涉及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要结合建设项目主辅工程的原辅材料使用情况及生产工艺,强化工程分析,全面分析各类危险废物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科学评价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量,以环境无害化为前提,提出污染防治对策。
(二)规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环评审批。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项目设置,应当坚持就近处置和集中处置原则,符合《安徽省“十三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及有关规划要求。
环保部门在审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审批部门应当征求同级固体废物管理部门的意见。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排放水、大气主要污染物及重点重金属(汞、砷、铅、铬、镉)的,在环评审批前须取得相应的总量控制指标并明确来源。
审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环评文件,要重点关注危险废物来源分析,其原料应主要来源于本辖区。
(三)建立并及时更新监管重点源清单。
原则上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吨以上、10吨以下(含10吨)的单位,列为市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100吨以下(含100吨)的单位,列为省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单位,按国家规定列为国家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12•【文号】环办函[2014]551号•【施行日期】2014.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5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将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下放至省级环保部门。
为做好相关衔接工作,规范下放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环保部门要在现有的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落实责任单位,尽快部署开展本行政区域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含多氯联苯与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许可证审批工作。
由环境保护部下放到省级环保部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不应再次下放到地市级或县级环保部门。
二、确保平稳过渡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许可证的单位,可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依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许可证有效期内,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许可证的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增加危险废物类别,新建或者改、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以及年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许可证的单位需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通知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冀环防[2010]217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通知(冀环防〔2010〕217号2010年6月29日)各设区市环保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的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根据环保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2009年第65号)和《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公告》(2009年第55号)要求,现将有关监管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许可经营严格审批权限。
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权限,对危废经营单位进行审查许可。
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收集经营许可证;设区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国家环保部门审批年焚烧危险废物1万吨以上,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综合经营许可证;除国家、市和县审批以外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
严格规范审查程序和内容。
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环保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公告 2009年第65号)和原河北省环保局《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冀环控〔2006〕164号)的有关规定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许可审查。
申请单位应认真组织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后逐级上报审批。
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环保厅统一印制,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危废收集许可证由各设区市和县级环保局印制。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规范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规范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皖环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规范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4〕2号各市生态环境局:《安徽省规范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4年1月4日安徽省规范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及《安徽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皖政办秘〔202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等文件要求,深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改革创新,着力推进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提升危险废物收运处置保障能力(一)加快重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环评审批。
对列入《安徽省“十四五”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划》“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及重点推进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清单”的项目及废盐、垃圾焚烧飞灰等利用处置能力存在短板的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压缩审批时间。
(二)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
定期发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通告,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健康发展。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危险废物区域处置中心,发挥托底保障、科技引领、管理示范作用。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建设“无废集团”,集团内同类危险废物共享利用处置设施,探索“点对点”定向利用处置豁免管理。
(三)深入推进危险废物综合收集改革试点。
拓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范围,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增加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单位数量,收集范围可扩大到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学校等单位及社会源。
污泥贮存、周转运输与污染防治管理制度(3篇)
污泥贮存、周转运输与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污泥产生在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处理厂和其他处理废水的场所。
由于其含有大量的有机物和无机物质,如果处理不当,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因此,制定一套有效的污泥贮存、周转运输和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污泥贮存、周转运输和污染防治管理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污泥贮存制度1.污泥贮存设施建设污泥贮存设施应建在人口密度较低的地区,远离水源保护区和敏感地区。
建设时要考虑到容量、防渗措施和环境监测等要素。
包括充足的储存空间、密封性好的容器和防渗措施,以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
2.污泥贮存管理污泥贮存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包括对污泥的分类、计量、标识和记录等。
要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设施完好,污泥不会外溢或渗漏。
同时,要注意污泥的填埋期限,及时将填埋场填平和修复,避免长期存在。
3.污泥质量控制污泥质量控制是保证其贮存过程中不会产生二次污染的关键。
对于有机污泥,要进行厌氧消化等处理,确保对有机物的降解;对于无机污泥,要进行适当的固液分离,使其含水率降低,方便后续处理。
二、污泥周转运输制度1.污泥运输车辆污泥运输车辆应具备防渗漏的装载设施,确保污泥不会外泄。
车辆要定期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同时,驾驶员也需要进行必要的培训,了解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运输安全。
2.污泥运输记录与追踪在污泥运输过程中,需要进行记录和追踪。
包括污泥的起始地点、终点、运输时间和数量等。
这可以帮助监测和控制污泥的流向,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污泥运输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在污泥运输过程中,要确保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污染。
要防止溢漏和扬尘,并随时注意车辆尾部的污泥是否有脱落现象。
对于长途运输,可以采取覆盖车辆的方式,减少对空气的污染。
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1.污泥处理技术的选择在选择污泥处理技术时,要综合考虑经济性、环保性和资源重复利用等方面的因素。
可以采用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多种方法进行处理。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4.09.23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4年版)》(征
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环办便函〔2024〕313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危险废物鉴别制度,推动分级分类管理,我部组织编制了《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
()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指定邮箱。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3日。
联系人: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刘婷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电话:(010)65645768
传真:(010)65645771
邮箱:************.cn
邮编:100006
联系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刘宏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北苑大羊坊8号
电话:173****0060
邮箱:********************.cn
邮编:100012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
3.《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9月23日。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保障危险废物安全、有效地处置,防止环境污染,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第四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统一监管。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申请第五条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
第六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经营设施、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能力;(二)具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三)具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具有健全的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经营许可证条件第七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二)经营设施所在地点;(三)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四)年经营规模;(五)经营期限;(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八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第四章经营许可证管理第九条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超能力经营。
第十条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经营设施、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正本。
第十一条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定期对经营设施、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19年度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情况的通报-黑环发〔2020〕12号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19年度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情况的通报正文:----------------------------------------------------------------------------------------------------------------------------------------------------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19年度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情况的通报黑环发〔2020〕12号各市(地)生态环境局:根据《“十三五”黑龙江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黑环发〔2018〕135号)和《关于统筹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和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黑环办发〔2019〕42号)部署,2019年在全省开展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市级自查情况2019年,13个市(地)按“市级自查、省级抽查”的方式,均对本区域内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了自查考核。
各市(地)共自查考核了393个单位,其中合格262个、基本合格110个、不合格21个。
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鸡西市、双鸭山市和绥化市等5个市自查考核评级为A(90-100分);佳木斯市、大庆市、鹤岗市和大兴安岭地区自查考核评级为B(60-89分);牡丹江市、伊春市和七台河市未报送自查考核工作总结报告,提出批评。
从各市(地)规范化考核的组织实施看,大庆市对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重视程度高,召开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专题会议3次,培训市环评、监察、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及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等110余人次;哈尔滨市多次与市公安局进行“行刑联动”,共查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涉刑案件3起;黑河市自查考核严格细致,对35个企业进行了排名。
二、省抽查有关情况2019年9—12月,省考核组对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全100个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进行了抽查考核,其中产生单位80个、经营单位20个。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废法
2,只对危废收费——标准
费
3,处罚:罚1—3倍(原按
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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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收费)
经营许可证制度{57}(P162)
注:补充
1,持证经营{57}
从事收,贮,处置单位---申领许
可证—由县级环保部门发证---与
原法律规定一样。
禁止排放固废和产生原则(33、55) 排放固废是污染行为,禁止排放与资 源化利用,强制处置相结合 集中处置与分散防治相结合的原则 (33、54) 集中处置的三种形式:1,鼓励开放设施, 接受他人废物:2,建区域性集中处置设 施;3,废物交换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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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二是明确了固废产生者终止、变更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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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单位分立、合并、转让、撤销、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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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破产时——防治责任(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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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本法施行前终止的处置费用由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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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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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突出:
一是突出了防止过度包装污染环境,体现了生者延伸责任制度。
对进口商品的包装——强制回收;
02.
如:政府制定标准——明确防治技术标准;
01.
回收目录、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03.
目录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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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辽环发〔2019〕35号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A3:20各市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19〕719号)和《辽宁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督促落实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辽安委办〔2019〕45号)要求,防控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等各环节环境风险,2019年9月至12月集中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结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制定了《辽宁省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落实。
联系人:霍爱兵来克立电话:************、62788759传真:************邮箱:*****************附件:1、《辽宁省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2、《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19〕719号)3、《辽宁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督促落实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辽安委办〔2019〕45号)辽宁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9月6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9月9日印发附件1辽宁省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19〕719号)和《辽宁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督促落实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辽安委办〔2019〕45号)要求,防控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等各环节环境风险,在今年以来深度整治工作基础上,2019年9月至12月集中组织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结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制定本方案。
固废法介绍
1、固废产生量持续增长
如:工业固废:每年增7%;生活垃圾: 每年增 4%,2003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10.0亿 吨,比上年增加6.3% 固体废物污染;工业固体 废物排放量为1941万吨,比上年减少26.3%。工 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为5.6亿吨,综合利用率为 55.8%,比上年增加3.8个百分点。危险废物产生 量1171万吨,比上年增加17.1。 2003年,全国生活垃圾清运量为14857万吨,比上 年增加8.8%;其中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为7550 万吨,比上年增加2.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为50.8%。 2、固废处理能力明显不足 如:固废,特别是危险废物长年堆积,垃圾围城
法律规定
三、防治固废污染的法律规定 1、管理体制:统管与分管相结合 据《固废法》第10条: 环保部门——统一监管;
法律规定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管; 经济综合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淘 汰目录(落后工艺设备); 对外贸易部门、经济综合部门、质检部门、海关 总署——公布禁止、限制、自动许可进口的固废 目录; 海关——对进口固废的处罚; 建设部门、环卫部门——对生活垃圾监管(清、 收、贮、运、处).
对水体 如果将有害废物直接排入江、河、湖、海等地,或是 露天堆放的废物被地表径流携带进入水体,或是飘入 空中的细小颗粒,通过降雨的冲洗沉积和凝雨沉积以 及重力沉降和干沉积而落入地表水系,水体都可溶解 出有害成分,毒害生物,造成水体严重缺氧,富营养 化,导致鱼类死亡等。 有些未经处理的垃圾填埋场,或是垃圾箱,经雨水的 淋滤作用,或废物的生化降解产生的沥滤液,含有高 浓度悬浮固态物和各种有机与无机成分。如果这种沥 滤液进入地下水或浅蓄水层,问题就变得难以控制。 其稀释与清除地下水中的沥滤液比地表水要慢许多, 它可以使地下水在不久的将来变得不能饮用,而使一 个地区变得不能居住。最著名的例子是美国的洛维运 河,起初在该地有大量居民居住,后来居住在这一废 物处理场附近的居民健康受到了影响,纷纷逃离此地, 而使此地变得毫无生气。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9.19•【字号】苏环规[2014]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规〔2014〕6号)各市、县(市)环保局:为强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提高我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的能力和水平,淘汰技术、产能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引导形成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能力充足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省厅制订了《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要求》(以下简称《管理要求》)。
《管理要求》正式施行后,新(改、扩)建及未通过环评审批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应严格执行《管理要求》;已通过环评审批且环保“三同时”验收3年内(含未验收)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应于验收后5年内按《管理要求》完成整改;环保“三同时”验收超过3年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应在2年内按《管理要求》完成整改。
已建项目在相关期限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期满后不再受理其申请。
各地要组织辖区内相关焚烧处置单位认真学习《管理要求》,分类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相关企业做好整改落实。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9月19日附件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要求为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发展,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根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苏环规〔2012〕2号文)等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业环境管理要求,管理要求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文章来源:办公室更新时间:2017-11—01 16:11(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三)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二)收集,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三)贮存,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危险废物处置前,将其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场所或者设施中,以及为了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在自备的临时设施或者场所每批置放重量超过5000千克或者置放时间超过90个工作日的活动。
(四)处置,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危险废物焚烧、煅烧、熔融、烧结、裂解、中和、消毒、蒸馏、萃取、沉淀、过滤、拆解以及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资质审查和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资质审查和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8.02•【字号】〔2013〕82号•【施行日期】2013.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关于河南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资质审查和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参照环境保护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将我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资质审查和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交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材料(详见附件1)。
材料应当详实充分并合理有效,利于查阅。
二、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批、公示、制作和颁发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审批受理大厅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受理;省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公示和制作;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技术审查;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审批受理大厅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颁发。
三、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程序(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受理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审批大厅负责受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依据附件1整理办证所需材料并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送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审批受理大厅受理(申请单位不再请相关机构做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
行政审批受理大厅收到材料后应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书面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
行政审批受理大厅将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材料转交省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3.11.06•【文号】环办固体〔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以下简称规范化评估),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环境管理,严密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现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规范化评估作为推动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压实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重要抓手,严格对照《“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一)突出评估重点,严格指标要求建立常态化评估机制,通过规范化评估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按照“突出重点、覆盖全面”原则,重点评估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重点行业相关单位,兼顾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确保评估范围覆盖全面。
结合实际细化评估指标,强化评估危险废物相关单位落实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要求,贮存和利用处置设施(特别是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污染防治要求,以及新发布实施相关法规标准等情况。
2024年1月1日起,应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家固废系统)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子系统(以下简称规范化评估子系统)开展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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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15年6月30日
林龙喜
黄强
0755-86619828/13823639391
7
佛山市
佛山市南海创伟化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南海区罗村镇沙坑工业区
广东省南海区罗村镇沙坑工业区
3000
收集、贮存、处理废乳化液(HW09类中900-006-09、900-007-09)、废卤化有机溶剂(HW41中261-074-41、900-449-41)、废有机溶剂(HW42中261-076-42、900-499-42)3000吨/年,收集废日光灯管、废电池
4416250812
自2011年8月12日 至 2016年8月12日
严日阳
严丽芬
0762-3312238/13827893087
14
惠州市
博罗县环保废物综合处理站
广东博罗县湖镇镇下村农场
广东博罗县湖镇镇下村农场
3600
收集、贮存、利用含铜废液(HW22类中231-006-22、406-003-22)
7000
收集、贮存、处理有机溶剂类废物(HW09、HW41、HW42)4000吨/年,废矿物油(HW08中的251-001-08、264-001-08、266-004-08、375-001-08及非特定行业)3000吨/年
4401140003
自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8月17日
刘伟光
顾仕佳
020-82227349-1015/13318872489
4403040015
自2011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张维仰
梅胜桥
0755-27264595
6
深圳市
广东龙善环保高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宝安环保固废处理厂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三围村新涌6号水闸右侧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三围村新涌6号水闸右侧
8000
收集、贮存、处理废矿物油(HW08)2900吨/年,废铅酸电池(HW49)100吨/年;焚烧处置其他废物(HW49类中900-041-49共2600吨/年;900-039-49共200吨/年;900-043-49共200吨/年)共3000吨/年,有机溶剂废物(HW06)、废乳化液(HW09)、精(蒸)馏残渣(HW11)、染料涂料废物(HW12)、有机树脂类废物(HW13)、感光材料废物(HW16)、含酚废物(HW39)共2000吨/年,收集废日光灯管
4413220821
从2011年8月12日至2016年8月12日
叶志炜
王栋
0752-6920922/13502200766
16
惠州市
惠州市惠阳区力行环保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老围下村
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老围下村
20000
收集、贮存、利用电镀污泥(表面处理废物,HW17)20000吨/年
4403070014
自2011年8月8日至2012年8月8日
陈元章
5
深圳市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9号东江环保大楼1楼、3楼、8楼北面、9-12楼
宝安区沙井镇沙一村(废蚀刻液回收处理基地);宝安区沙井镇共和村(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基地)
92100
收集、贮存、处理有机溶剂废物(HW06类中261-001-06;261-004-06;261-005-06;261-006-06)1600吨/年;废矿物油(HW08类中的251-001-08;251-003-08;251-005-08;264-001-08;266-004-08;375-001-08;非特定行业)1000吨/年;废乳化液(HW09)100吨/年;染料涂料废物(HW12)3400吨/年;表面处理废物(含水率70%,HW17中的346-050-17;346-054-17;346-055-17;346-056-17;346-057-17;346-058-17;346-059-17;346-060-17;346-063-17;346-064-17;346-065-17;346-066-17;346-099-17)7700吨/年;含铬废物(HW21中346-100-21;346-101-21)200吨/年;含铜废物(HW22)70000吨/年;含铅废物(HW31中231-008-31)200吨/年;无机氰化物废物(HW33中346-104-33;非特定行业)200吨/年;废酸(HW34)3800吨/年;废碱(HW35中261-059-35;193-003-35;221-002-35;非特定行业)1000吨/年;含醚废物(HW40)100吨/年;废卤化有机溶剂(HW41)100吨/年;废有机溶剂(HW42)1200吨/年;含镍废物(HW46)600吨/年;有色金属冶炼废物(HW48中的331-027-48)200吨/年;其他废物(HW49中的900-041-49;900-042-49;900-999-49)700吨/年;收集废日光灯管
2
广州市
广州绿由工业弃置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合兴路56号(横沥所)
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合兴路56号(横沥所)
259500吨+150万个
收集、贮存、处理废矿物油(HW08)5万吨/年,有机溶剂类废液(包括废卤化有机溶剂(HW41)、废有机溶剂(HW42))1.5万吨/年,金属污泥(HW17,表面处理废物,含水率70%)1.5万吨/年;收集、处理工业污水(包括有机溶剂类废液(HW41、HW42)、含氰废液(HW07)、表面处理废液(HW17、HW33)、船舶洗舱废水(HW08)、废乳化液(HW09)、无机氟化物废液(HW32)、废酸(HW34)、废碱(HW35))17万吨/年;收集、处理废弃包装桶150万个/年(HW49);收集、焚烧处置医药废物(HW02)、废药物药品(HW03)、农药废物(HW04)、有机溶剂废物(HW06)、废矿物油(HW08)、精(蒸)馏残渣(HW11)、染料涂料废物(HW12)、有机树脂类废物(HW13)、感光材料废物(HW16)、表面处理废物(HW17)、含酚废物(HW39)0.95万吨/年;收集废干电池、废光管
4401130001
至2015年6月30日
陆小安
陆欢
020-84968082/13425331740
3
深圳市
深圳市危险废物处理站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龙尾路181号
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龙尾路181号
342500
农药废物(HW04)100吨/年,有机溶剂废物(HW06)10000吨/年,废矿物油(HW08)2000吨/年,废乳化液(HW09)7000吨/年,染料涂料废物(HW12)10000吨/年,有机树脂类废物(HW13)5000吨/年,新化学品废物(HW14)300吨/年,感光材料废物(HW16)2000吨/年,表面处理废物(HW17)100750吨/年,焚烧处置残渣(HW18)2000吨/年,含金属羰基化合物废物(HW19)100吨/年,含铬废物(HW21)400吨/年,含铜废物(HW22)124250吨/年,含锌废物(HW23)1800吨/年,含砷废物(HW24)50吨/年,含硒废物(HW25)50吨/年,含镉废物(HW26)2500吨/年,含锑废物(HW27)100吨/年,含碲废物(HW28)100吨/年,含铅废物(HW31)1000吨/年,无机氟化物废物(HW32)3000吨/年,无机氰化物废物(HW33)2000吨/年,废酸(HW34)25000吨/年,废碱(HW35)15000吨/年,石棉废物(HW36)100吨/年,有机氰化物废物(HW38)100吨/年,含镍废物(HW46)18700吨/年,含钡废物(HW47)100吨/年,有色金属冶炼废渣(HW48)(只限331-002-48,331-024-48,331-028-48,331-029-48)1000吨/年,其他废物(HW49)8000吨/年;收集废日光灯管、废干电池
4402001205
自2011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胡世刚
王燕萍
0755-83971953
4
深圳市
深圳市绿绿达环保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同乐池屋村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同HW42类中231-010-42、261-076-42、261-077-42、406-009-42、191-001-42、172-001-42、900-450-42、900-499-42)、废卤化有机溶剂(HW41类中231-009-41、261-075-41、406-008-41、900-400-41)1600吨/年,废矿物油(HW08类中251-001-08、264-001-08、266-004-08、375-001-08、900-249-08)、其他废物(HW49类中900-041-49)400吨/年
4413221220
自2011年12月8日至2016年12月8日
王栋
0752-6920922/13502200766
15
惠州市
博罗石湾鑫隆环保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西田村民小组
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西田工业区
40000
固态表面处理废物HW17(含水率70%,346-054-17、346-055-17、346-058-17、346-062-17)、固态含铜废物HW22(含水率70%,231-006-22、314-001-22、406-004-22)、固态含镍废物HW46(含水率70%,261-087-46、394-005-46)
持省环保局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在我市登记的企业名单
序号
地级市
法人名称
住所
设施地址
核准经营规模(吨/年)
核准经营范围、类别
许可证编号
许可证有效期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广州市
广州环回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广江路398号煤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