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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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2020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潍政办字〔2020〕46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2020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潍政办字〔2020〕46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2020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2020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潍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潍政发〔2019〕9号)规定,现将市政府2020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决策承办单位要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24日附件:市政府2020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附件市政府2020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序号项目名称承办单位1潍坊市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市发改委2潍坊市推进胶东经济圈一体化行动计划市发改委3潍坊市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市发改委4潍坊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5关于推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2020-2022年)市文化和旅游局6潍坊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2018-2035年)市交通局7潍坊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实施方案市卫健委8重要市管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市国资委9山东新华印刷厂潍坊厂改制市国资委——结束——。

教科研奖励办法

教科研奖励办法

中小学教科研奖励办法为了更好的调动广大教师的教研教改工作积极性,紧跟时代改革步伐,为提高教师素质和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我镇教育事业的发展,结合我镇教育实际,经研究决定,特拟定王坟镇中小学教科研奖励办法:1、上级组织的中小学教师参加的各种论文、征文、案例、课件评选,获得县级及以上奖的,一律给予奖励,县一等奖奖励10元、二等奖奖励5元;市级一等奖奖励20元、二等奖奖励15元;省级一等奖奖励30元、二等奖奖励25元;国家级一等奖奖励40元、二等奖奖励35元。

2、上级组织的优质课评选,获得县级及以上奖的,一律给予奖励,县一等奖奖励50元、二等奖奖励40元;市级一等奖奖励100元、二等奖奖励80元;省级一等奖奖励200元、二等奖奖励160元;国家级一等奖奖励400元、二等奖奖励320元。

(电教优质课折半)3、上级组织的教学能手评选,获得县级及以上奖的,一律给予奖励,县级奖励100元;市级奖励200元;省级奖励300元;国家级奖励400元。

(电教能手折半)4、上级组织的教学成果评选,获得县级及以上奖的,一律给予奖励,县一等奖奖励200元、二等奖奖励150元、三等奖奖励100元;市级一等奖奖励300元、二等奖奖励250元、三等奖奖励200元;省级一等奖奖励500元、二等奖奖励450元、三等奖奖励400元;国家级一等奖奖励600元、二等奖奖励550元、三等奖奖励500元。

5、课题研究,凡是经青州市及以上教育部门批准的研究课题,一旦结题获奖的,一律进行重奖。

市级一等奖奖励500元、二等奖奖励400元、三等奖奖励300元;省级一等奖奖励600元、二等奖奖励500元、三等奖奖励400元;国家级一等奖奖励800元、二等奖奖励700元、三等奖奖励500元。

6、凡是上级组织的教科研评选,荣获青州市级集体奖的单位奖励500元,潍坊市级集体奖的单位奖励1000元。

7、专业技术职务晋级奖励政策:教师的教科研成绩(优质课、能手、成果)既作为教师学期教育教学考核的依据;还作为当年的评选优秀教师或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同时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时的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1•【字号】鲁政发[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鲁政发〔2012〕4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经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严格评审,省政府决定:授予程林教授、赵振东研究员2人2012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植物生殖器官的发育与激素调节”1项成果山东省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授予“新型激光束和激光器件及其波前检测和成像的理论与实验研究”等7项成果山东省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授予“中国边缘海沉积矿物学的研究”等6项成果山东省自然科学奖三等奖;授予“海洋生物蛋白资源制备系列功能寡肽和功能蛋白技术与应用”等2项成果山东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予“稀土永磁与电磁混合励磁发电系统稳压控制技术及应用”等7项成果山东省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开放空间高含硫天然气管线泄漏激光在线监测系统”等4项成果山东省技术发明奖三等奖;授予“大型快速高效数控全自动冲压生产线”等38项成果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苹果采后增值关键技术及产业化”等169项成果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家庭媒体中心的研究与产业化”等265项成果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授予法国费尔南德·彭斯博士、美国邢明照教授2名外国专家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勇攀高峰,再创新业绩。

全省科学技术工作者要向获奖科技人员学习,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科学务实,积极作为,潜心钻研,勇于创新,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大力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为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谱写山东人民美好生活新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山东省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鲁教研字[2006]2号

山东省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鲁教研字[2006]2号

山东省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正文:---------------------------------------------------------------------------------------------------------------------------------------------------- 山东省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鲁教研字(2006)2号)第一条为做好全省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评选奖励工作,鼓励研究生刻苦学习,勇于创新,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创新意识、创造能力、创业精神和能力”的培养,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是指研究生在学期间,在知识创新、科技发明与技术进步等方面所取得的优秀科研成果。

第三条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每年评选一次,设一、二、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与研究生优秀论文奖的评选同步进行。

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按内容分为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两大类别。

成果形式分为理论与技术两种,理论成果形式主要为著作、论文、调研报告等。

每次评选奖励的数量根据成果水平从严掌握,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30项、三等奖不超过60项。

2006年为首次评选。

第四条山东省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的评选工作在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统一领导下进行,获奖名单由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公布表彰,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具体组织工作由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山东省研究生科技创新成果奖的评选,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依靠专家进行评审。

第六条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的评选,坚持严格标准、从严掌握、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其评选标准是:(一)自然科学类:理论研究成果必须是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上具有先进性,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应用技术或科技发明成果必须是在技术上有创新,有较高的科技水平,或在相关行业得到应用,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科规[2020]3号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科规[2020]3号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193号),市科技局修订了《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20年7月29日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根据《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青岛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环境,努力造就和培养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一线创新人才,加速打造国家东部沿海重要的创新中心。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突出科技成果质量、效果和影响以及相关人员的贡献,对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青岛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实施分类评价,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

同一项目授奖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9•【字号】鲁政发[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鲁政发〔2008〕5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科教兴鲁”和“人才强省”战略,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奖励在发展我省科学技术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经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严格评审和省科技厅审核,省政府决定,授予山东省眼科研究所谢立信院士和山东省生物药物研究院凌沛学研究员2人2007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山东师范大学满宝元等完成的“光电功能材料的制备、表征及其激光与之相互作用研究”等2项成果2007年度山东省自然科学奖一等奖,青岛科技大学张书圣等完成的“糖苷功能配合物的合成、表征及其与DNA作用机理的电化学研究”等6项成果2007年度山东省自然科学奖二等奖,青岛理工大学贺可强等完成的“滑塌型地质灾害非线性动力学参数与预测理论研究”等12项成果2007年度山东省自然科学奖三等奖;授予山东省医药生物技术研究中心韩金祥等完成的“脑脊液病原体抗体诊断芯片的研制”1项成果2007年度山东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中国海洋大学战文斌等完成的“对虾白斑症病毒(WSSV)病的单克隆抗体检测诊断技术及其应用”等6项成果2007年度山东省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山东农业大学柴同杰等完成的“魏氏梭菌类毒素疫苗与抗毒素血清制备研究”等4项成果2007年度山东省技术发明奖三等奖;授予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等单位完成的“优质高产广适强筋小麦新品种济麦20号的选育与应用”等30项成果2007年度山东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含2项其他项目),山东棉花研究中心等单位完成的“抗虫棉新品种鲁棉研16号、17号、22号、23号选育与配套生产技术”等117项成果2007年度山东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含2项其他项目),潍坊市农业科学院完成的“高产优质抗病花生新品种潍花6号的选育与推广”等320项成果2007年度山东省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含3项其他项目);授予日本东京工业大学水流徹教授和日本农林水产交流协会福岛分会末永武雄会长2人2007年度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2•【字号】鲁政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鲁政发〔2011〕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科教兴鲁和人才强省战略,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建设创新型省份,省政府决定,对促进我省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经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和省科技厅审核,省政府批准,授予浪潮集团王恩东研究员、山东省肿瘤医院于金明教授2人2010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完成的“双龙门大扭矩机械主轴五轴联动数控机床关键技术及设备”等41项成果2010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含其他项目1项),山东省花生研究所等单位完成的“高产、高油酸/亚油酸比值花生新品种花育19号培育与应用”等141项成果2010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含其他项目2项),山东生物柴油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完成的“生物柴油生产新工艺和新原料的研究与应用”等285项成果2010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含其他项目4项);授予山东师范大学唐波等完成的“‘光生态’新型棚膜的研制及其在农作物种植中的应用”等2项成果2010年度山东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胜利石油管理局顾心怿等完成的“长环形齿条抽油机的研发”等4项成果2010年度山东省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山东福田药业有限公司王成福等完成的“从木糖母液中提取卫茅醇”等6项成果2010年度山东省技术发明奖三等奖;授予山东大学郑雨军等完成的“分子体系光谱理论和激发态研究”1项成果2010年度山东省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曲阜师范大学解学军等完成的“非线性、随机与不确定系统的控制问题研究”等8项成果2010年度山东省自然科学奖二等奖,聊城大学范丽亚等完成的“广义凸性和广义单调性及在微分方程和控制系统中的应用”等9项成果2010年度山东省自然科学奖三等奖。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20〕9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20〕9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潍坊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8月14日市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31日潍坊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包括电子政务网络、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与应用支撑基础设施、政务信息化标准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加强归口管理,实行建设和运维全口径备案制度,履行立项审核和项目报批程序。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有关规定另行办理。

第四条创新市场化运作模式,将带动产业发展作为项目谋划的重点内容,促进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良性互动,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潍坊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

山东省潍坊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

三、应用场景(一)智慧农业专题应用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农业智慧化为支撑,加快推动农业装备设施智能化、生产过程控制精准化、农业资源管理数字化、农业信息服务网络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全程化,推动农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打造国内一流的农业现代化基地。

持续深化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创新应用,促进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保障潍坊农业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加快发展网络化、智能化现代精准农业、生态农业和旅游观光农业,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推进政府涉农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农业大数据整合利用,建设智慧农业大数据服务平台,进行涉农数据监测预测和分析研判。

开展“物联潍坊”智慧农业试点示范,构建农业物联网测控体系,推广智能大棚、测土配方施肥、农机定位耕种等精准化作业。

发展农村电商,完善农村商贸流通服务体系,促进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和网络扶贫,建设一批农业电商品牌,形成一批特色电商镇、村,促进“新六产”发展。

探索利用区块链技术,建设全市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开展中国食品谷食品安全认证,打造高端化农业品牌。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大数据局、农综区推进办)(二)智慧工厂专题应用支持企业运用5G 技术对装备和管理开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

培育基于5G 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及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

大力发展工业软件,培育一批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场景的工业APP。

鼓励全市企业重点发展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环境检测、远程诊断服务等物联网应用,提升企业精准、柔性、高效制造能力。

鼓励引导全市机械制造、纺织服装、石化盐化等重点传统行业企业开展信息物理系统应用,发展智能制造单元、智能生产线、智能车间、智能工厂,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创新发展。

深耕“两化融合”,加快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工业互联网、智能工业机器人、高档数控机床、增材制造等技术在生产过程中的应用,推广通过 NB-IoT 等新一代物联网技术对生产制造过程的监控和控制,推动生产装备智能化升级、工艺流程改造和基础数据共享,打造数字化车间,提升制造过程和制造模式全业务全流程智能化能力,实现制造业的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和提质增效。

潍坊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潍坊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潍坊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潍坊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关于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激励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活动,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促进教学成果,潍坊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潍坊市教学成果奖励,按照潍坊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在潍坊市中小学教学成果突出的教师进行奖励,以表彰其为潍坊市教育发展作出的突出贡献。

第三条潍坊市教学成果奖励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具体授予标准如下:
一等奖:教师在潍坊市中小学教学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或者在潍坊市中小学教学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被评为潍坊市教学名师,可以授予一等奖。

二等奖:教师在潍坊市中小学教学活动中取得较好成绩,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获得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或者在潍坊市中小学教学活动中取得较好成绩,被评为潍坊市优秀教师,可以授予二等奖。

三等奖:教师在潍坊市中小学教学活动中取得良好成绩,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获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或者在潍坊市中小学教学。

2016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

2016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

2016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手册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5月编制说明为做好2016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我办编制了《2016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手册》,旨在帮助各推荐单位人员、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了解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推荐书附件材料格式和推荐报送要求。

请各推荐单位和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在推荐和填报过程中,认真按照《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本手册及其他关于奖励推荐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好2016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和报送工作。

推荐书格式以山东省科技奖励系统中发布的版本为准。

如在使用过程中对本手册的内容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联系。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二〇一六年五月目录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年度工作日程 (1)山东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推荐书 (2)山东省自然科学奖推荐书 (16)山东省技术发明奖推荐书 (40)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 (63)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推荐书 (88)山东省科学技术奖专业(学科)评审组评审范围 (100)山东省科技进步奖企业科技创新项目推荐评审补充说明 (102)2016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奖申报和推荐基本条件 (104)申报(推荐)山东省科学技术奖项目公示要求 (106)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推荐材料形式审查不合格内容 (107)山东省科学技术奖项目应用证明(样表) (110)党组织同意函(格式) (113)推荐单位推荐质量年度考核办法 (114)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年度工作日程(2016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推荐书(2016年度)一、候选人基本情况三、工作简历四、候选人的主要科学技术成就和贡献五、候选人论文或专著发表情况六、候选人论文或专著被引用情况七、候选人曾获奖励情况- 8 -九、候选人工作单位意见十、主要附件目录1.公开发表的代表性论文或专著2.他人引用的代表性引文或专著3.知识产权证明4.重要获奖证书5.其他证明十一、主要附件请按下列顺序提供有关附件:1.公开发表的代表性论文或专著2.他人引用的代表性引文或专著3.知识产权证明4.重要获奖证书5.其他证明《山东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推荐书》填写说明《山东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推荐书》是山东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评审的基础文件和主要评审依据,应严格按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当年推荐通知,按推荐书规定的格式、栏目及所列标题的要求,如实、全面填写,否则作为形式审查不合格项目,不提交当年山东省科学技术奖评审。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的意见(2020)-潍政发〔2019〕13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的意见(2020)-潍政发〔2019〕13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的意见(2020)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为进一步理顺市以下财政分配关系,引导各地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

具体意见如下:一、调整的基本原则(一)优化财力配置。

调节财力增量分配格局,在保障各地既有财力的基础上,促进新增财力在级次之间、地区之间合理配置,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二)强化激励约束。

聚焦新旧动能转换、三大攻坚战等重大战略,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财政分配政策,充分调动县市区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性。

(三)加强统筹调控。

适应形势分步调整市以下财政体制,提高市级统筹调控能力,加大对下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全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优化完善财政收入划分体制(一)调整市级收入分享政策。

因《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的意见》(潍政发〔2013〕24号)已到期,对市区(含滨海开发区)恢复执行2013年以前财政体制,市县财政体制2019年暂不调整。

(二)落实省级收入分成政策。

省级对各县市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收入比2017年增长部分,按照2:8的比例分成。

(三)实行环境保护税、水资源税分享政策。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5.11•【字号】潍政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文件的通知潍政发〔202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统一,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市政府组织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

经研究,决定对《潍坊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潍政发〔2011〕23号)等10件文件作如下修改:一、《潍坊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潍政发〔2011〕23号)1.将第十一条中的“《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修改为“《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18)”。

2.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未按规定建设中水设施或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进行处罚。

”二、《潍坊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潍政发〔2015〕5号)将第十六条中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修改为“《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

三、《潍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潍政发〔2019〕9号)1.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2.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应当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综合评价和估量。

主要包括社会稳定风险、经济风险、生态环境风险、公共安全风险、舆情风险及其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

”3.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需要进行公共安全风险评估的,主要评估决策方案是否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4.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需要进行舆情风险评估的,主要评估决策方案是否可能产生大范围的严重负面评价的情形。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20〕10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20〕10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专利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10日潍坊市专利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专利运用和保护力度,表彰奖励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对技术(设计)创新做出的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山东省专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潍坊市专利奖由市政府设立,每年度评选一次,重点奖励发明创造水平高,已经实施并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潍坊市专利奖设重大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外观设计专利奖。

重大专利奖授奖项目每年不超过1项,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一等奖授奖项目每年不超过10项;二等奖授奖项目每年不超过20项;三等奖授奖项目每年不超过25项;外观设计专利奖授奖项目每年不超过5项。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潍坊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各专业领域的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潍坊市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申报潍坊市专利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是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或常住的专利权人;(二)申报专利为已获授权的有效国内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三)申报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权属明确,已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潍政发〔2019〕8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潍政发〔2019〕8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潍政发〔201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为落实李克强总理视察潍坊时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2019年7月24日市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企业引才成本1.允许改建房屋用于人才租赁住房。

允许开发企业将已批地未开工、在建、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等在符合住宅日照要求和相关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改为人才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

改建的人才租赁公寓产权为建设单位自有,不能对外销售或面向职工销售。

2.支持企业集中建设人才(职工)公寓。

支持人才集聚的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利用自有产权待建土地建设研发中心、产业配套住房、人才(职工)公寓等,非生产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超过15%。

人才(职工)公寓产权为建设单位自有,不能对外销售或面向职工销售。

3.加强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

认真执行《潍坊市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潍组通字〔2019〕2号)规定,对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以下标准提供免租住房:顶尖人才(A类,下同)一般不低于190平方米,免租金;领军人才(B类,下同)最高160平方米,免租金(最长期限3年);高端人才(C类,下同)最高120平方米,免租金(最长期限3年)。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21•【字号】潍政办字〔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21日潍坊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基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建资金是指,为满足市级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农林水利、医疗、教育等各类基本建设所筹集和使用的资金。

包括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及地方政府债券安排,以直接投资、政府贴息、资源置换或配置等方式投入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基建资金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筹集与使用范围、预算编制与审核、预算执行与调整、建设成本管理、工程结算与财务竣工决算、结余资金管理、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条基建资金由发改部门、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发改部门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的批复,审核投资概算。

财政部门负责对投资概算提出建议,安排资金预算、审核支出政策、审核批复权限内的竣工财务决算,牵头预算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及预算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预算管理基础工作、权限内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绩效评价指导及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13•【字号】潍政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9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13日潍坊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政府设立,每年度评审一次。

分为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自然科学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市自然科学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量不超过5项。

市自然科学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50项。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以及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状况;注重科学技术对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做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效益。

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管理,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严格评审标准,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坚决防止弄虚作假。

潍坊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潍坊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潍坊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布部门】潍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12.31
【实施日期】2005.12.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14)
潍坊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5年12月31日)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教兴潍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与社会效益。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贯彻科学、客观和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和若干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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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9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潍坊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政府设立,每年度评审一次。

分为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自然科学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市自然科学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量不超过5项。

市自然科学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50项。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以及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状况;注重科学技术对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做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效益。

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管理,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严格评审标准,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坚决防止弄虚作假。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立由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委员,科技、教育、人事、工业、农业等领域的科技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的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

其主要职责是:(一)成立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市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二)确定最终奖励结果;(三)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四)提出有关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政策性意见、建议。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

市奖励办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由省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各评审组的评审结果;(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审查结果;(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四)提出有关完善科技奖励评审工作的意见、建议。

评审委员会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本学科(专业)范围内的初评工作。

评审组成员根据当年科学技术奖提名的具体情况,从专家库中遴选省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方面的同行专家组成。

第七条监督委员会由科技、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和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对科技奖励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对提名和评审过程中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加以规范。

第八条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申报单位、申报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

与被评审的个人、项目或者组织有近亲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下列个人:(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市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实施技术开发与推广、社会公益、重大工程、管理科学等项目中,做出较大贡献的组织、个人:(一)在实施技术开发与推广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实现科学技术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获得重大科技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仅授予组织);(四)在实施管理科学项目中,明显提高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水平,已获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第十二条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一)在与我市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我市科技、经济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二)在向我市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成效特别显著,推进我市科技事业发展的;(三)在促进我市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四)在我市的独资、合资企业以及其他组织中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活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坚持公开提名制,由下列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或相关部门(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一)专家学者: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2.市级以上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3.近十年以来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人;4.近五年以来获得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5.为本市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在国际科技领域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家。

(二)组织机构:1.近五年以来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企业、事业单位(含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市级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2.符合科技部和山东省有关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相关要求的社会科技奖励设奖者或承办机构,所设科技奖励已连续开展3个周期(含)以上奖励活动,近五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社会影响。

(三)相关部门: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2.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3.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部门。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不得提名市科学技术奖:(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二)对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三)已经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四)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在同一年度同时申报市自然科学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第十五条提名者向市奖励办提名前,应征得项目主要完成人及其所在工作单位、共同完成单位的同意,协调完成单位组织提名材料并进行公示。

提名组织机构和相关部门还应在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范围内再次公示。

专家提名的项目(人选),可委托项目完成人(人选)所在单位进行申报前统一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结束后,方能提名。

第十六条提名者应当对市科学技术奖提名材料进行审查,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参与异议处理等工作。

市奖励办应当对提名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专业(学科)分组组织评审。

第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奖励办采用会议评审或网络评审进行初评,并根据评审结果和奖励原则按一定比例确定初评入围名单,报评审委员会审查;(二)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奖励建议名单;(三)市奖励办应当将奖励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建议名单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奖励办提出书面意见。

市奖励办负责异议的调查与处理,并将建议名单附调查处理结果一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四)奖励委员会对奖励建议名单进行审议,听取监督委员会监督报告,对异议处理结果作出最终裁定,确定奖励结果。

第十八条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

市自然科学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对在成果转化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优秀获奖成果,根据国家、省、市成果转化政策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潍坊市境内设立公益性的、旨在奖励为促进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项应依法开展奖励活动,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具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内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励的备案、业务指导和政策咨询。

第二十一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或者与申报单位、申报人单独接触,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评审专家,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资格;对有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年2月28日。

《潍坊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潍政发〔2014〕14号)同时废止。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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