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区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07•【字号】焦政办〔2023〕48号•【施行日期】2023.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23〕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7日焦作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3〕22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着眼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推动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持续优化业务流程,打通业务系统、强化数据共享,促进更多关联性强、办理量大的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件事一次办”,逐步实现政务服务部门从单个事项审批转变为向企业群众提供“一件事”全流程服务,进一步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体验感和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2023年年底前,按照“优化一批、新增一批、拓展一批”的思路,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安排部署的“一件事一次办”事项,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涉及的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基本实现“一件事一次办”。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1.18•【字号】焦政办〔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配置条件第三章资产配置程序第四章资产配置标准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财政全额(差额)供给事业单位和经费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行为。
行政单位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
其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为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促进事业发展需要配备的固定资产,包括:办公与业务用房、公务车辆、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教学科研设备和体育器材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责、促进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十四五”人才发展人力资源开发和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十四五”人才发展人力资源开发和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02•【字号】焦政办〔2022〕91号•【施行日期】202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十四五”人才发展人力资源开发和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焦政办〔2022〕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十四五”人才发展人力资源开发和就业促进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2年11月2日目录第一章发展基础与主要目标第一节发展基础第二节面临形势第三节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第四节主要目标第二章聚焦“十大战略”实施,构筑区域性人才发展高地第一节打造科技创新人才队伍第二节打造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第三节打造产业人才队伍第四节打造高技能人才队伍第五节打造乡村振兴人才队伍第六节打造社会事业人才队伍第七节打造党政人才队伍第八节打造宣传思想文化人才队伍第三章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第一节构建运行高效的人才管理机制第二节构建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第三节构建近悦远来的人才集聚机制第四节构建充分信任的人才使用机制第五节构建放管结合的人才评价机制第六节构建以人为本的人才激励机制第七节构建顺畅有序的人才流动机制第八节构建鼓励创新的人才容错机制第四章打造人才创新创业平台,用好用活各类人才第一节建设高能级人才平台第二节构筑“双创”特色平台第三节推进一流创新成果转化第四节加强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第五章强化人才服务保障,构筑良好人才生态环境第一节打造线上线下一站式人才服务平台第二节构建多层次财政金融支持体系第三节完善人才住房保障体系第四节构建人才教育服务体系第五节构建人才医疗保障体系第六章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第一节构建系统完备的技能人才培养体系第二节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第三节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第四节健全技能人才评价激励体系第五节健全职业技能竞赛体系第七章建设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第一节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第二节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第三节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第八章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推动就业扩容提质第一节强化落实就业优先政策第二节全面增强就业吸纳能力第三节支持培育接续有力的就业新动能第四节着力提高就业承载力第九章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增强就业保障能力第一节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第二节高度重视城镇青年就业第三节加强退役军人就业支持第四节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第五节统筹其他重点群体就业第十章强化创业带动就业作用,放大就业倍增效应第一节优化创业生态第二节提升创业能力第三节激发创业活力第十一章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第一节健全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第二节健全监测预警机制第三节全面强化风险应对处置第十二章优化就业环境,提升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第一节改善就业条件第二节促进平等就业第三节维护合法权益第四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第十三章强化规划实施保障第一节坚持党的领导第二节强化组织协调第三节加强要素保障第四节健全实施机制焦作市“十四五”人才发展人力资源开发和就业促进规划依据《河南省“十四五”人才发展人力资源开发和就业促进规划》和《焦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本规划,主要明确“十四五”时期全市人才发展、人力资源开发和就业促进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是我市“十四五”时期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着力打造“技能河南”焦作品牌和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重要指导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财政政策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财政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07•【字号】焦政办〔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财政政策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财政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8月7日焦作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财政政策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河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财政政策》,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实施制造业设备更新贷款贴息。
对全市通过银行贷款实施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制造业企业,年度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含配套软件)支出不低于500万元的,且仅获得省财政贴息的项目,再给予0.5个百分点贴息;单个项目年度市级贴息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市级贴息不超过100万元。
贴息资金,市、区按照1:1比例分担,县(市)自行负担。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二、鼓励企业扩大技术改造投资。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高端化改造、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的,引进的实际设备及技术投资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且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两年的,项目竣工投产后,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200万元,省级头雁企业(含培育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列入省级补贴范围的不再重复享受我市补贴政策。
补助资金,市、区按照1:1比例分担由县(市)自行负担。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三、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焦政〔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焦政〔2017〕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自2008年以来,我市实施的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对市县两级增收节支、改善民生等产生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格局变化,现行的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已不再适应新形势需要。
为充分调动市县两级加快发展区域经济、全面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进一步理顺市与县(市)区财政分配关系,促进我市财政经济提质增效,市政府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现行的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焦作、富裕焦作、美丽焦作、平安焦作”发展理念,以区域一体化发展为目标,按照国家财税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理顺市与县(市)区财政分配关系,着力保障市县两级既得利益,积极构建市县两级财力同步稳定增长机制,通过下划市级税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等方式,有效调动市县两级科学发展、服务企业、壮大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大力促进创新、绿色发展,全面提升财政经济的质量和效益,全力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属地征收,利益共享。
市级税源户按所在区域实行就地缴库,确保市与县(市)区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共担因经济形势、税制改革、政策调整等变化带来的减收风险,进一步强化发展责任,凝聚发展合力。
(二)存量不动,增量调整。
核定财力基数,保障市县两级既得利益,调节财力增量分配格局,优化财力分配结构,促进新增财力在市与县(市)区之间合理分配,增强各县(市)区财政保障能力,逐步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豫政办〔2016〕221号文件的通知-焦政办〔2017〕3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豫政办〔2016〕221号文件的通知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豫政办〔2016〕221号文件的通知焦政办〔2017〕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质监局河南省县级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6〕22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质监局河南省县级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6〕22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编办、质监局制定的《河南省县级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县级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工作实施意见省编办省质监局(2016年11月28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8号)精神,按照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现结合工作实际,就我省县级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性和必要性检验检测是质量技术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技术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辐射带动广等特点,在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促进产业发展、支撑自主创新、维护群众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我省有县级检验检测机构700余家,存在着规模普遍较小、布局结构分散、重复建设严重、体制机制僵化、行业壁垒较多、条块分割明显、行政依赖较多、运行效率不高、综合能力不强、服务品牌匮乏等突出问题,难以适应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财政支持生态环境保护若干政策的通知-焦政办〔2019〕4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财政支持生态环境保护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财政支持生态环境保护若干政策的通知焦政办〔2019〕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财政支持生态环境保护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17日焦作市财政支持生态环境保护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1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支持生态环境保护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9〕13号)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焦政〔2018〕20号),更好履行财政支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制定如下政策:一、支持经济结构提质行动,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一)大力实施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工程。
用好中央财政2018—2020年安排的15亿元试点补助资金和市县两级计划配套资金15.67亿元,落实好电价、气价等政策,引导企业和社会加大资金投入,同步推进“热源侧”和“用户侧”改造,尽快形成“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清洁取暖模式。
(二)支持发展新能源交通。
用好上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和新能源乘用车研发推广奖补资金,调动企业发展新能源交通的积极性,鼓励绿色出行,促进交通运输结构调整。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焦政办[2012]10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正文:----------------------------------------------------------------------------------------------------------------------------------------------------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焦政办〔2012〕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74号)精神,参考《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豫政办〔2011〕136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为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
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2.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建立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形成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群体以及事业单位内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工作人员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平衡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体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原则。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4•【字号】焦政文[2011]107号•【施行日期】2011.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焦政文〔2011〕1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豫政〔2009〕40号),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创建和谐社区,构建和谐社会。
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社区居民为中心,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基础,以和谐社区示范创建活动为载体,充分发挥政府、社区居委会、民间组织、驻社区企事业单位及居民个人的作用,整合社区资源,完善社区功能,健全服务网络,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努力把社区建设成为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把服务居民作为社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居民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由政府提供公共服务,鼓励支持社区居民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针对不同类型的社区服务,既要整体推进,又要突出解决薄弱环节,既要深入开展广受欢迎的传统服务项目,又要善于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改进服务水平,既要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建设,又要探索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坚持协调联动、资源共享,依托信息化平台,整合资源,聚众合力,实现社区设施配置合理、社区服务高效便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4.17•【字号】焦政办〔2010〕66号•【施行日期】2010.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焦政办〔2010〕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七日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焦文〔2010〕16号),设立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指导、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二)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三)将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的职责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将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相关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
(三)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重要问题、突发事件。
(五)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领导批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及时反馈结果。
(六)负责办理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省、市政协委员提案工作。
(七)负责承办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量化、分解、督促落实和年度考核工作。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9.24•【字号】焦政办〔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9月24日焦作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增强企业和群众办事获得感、满意度,推动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新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4〕5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意见》(豫政〔2024〕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部署,推动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的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政务业务办理高效协同,推进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实现办事方式多元化、流程最优化、材料最简化、成本最小化,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最大限度利企便民,激发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
2024年,健全完善“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常态化推进工作机制,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申报入口,推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本指南、一窗(端)受理、一网办理、限时办结、统一出件,通过数据共享力争做到办理“一件事”的表单信息自动生成50%以上、申请材料压减60%以上、办理时限压缩70%以上、办理环节压缩80%以上,国家、省重点事项清单全面落地见效,政务服务能力整体提升。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6•【字号】焦政办[2010]58号•【施行日期】201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焦政办〔2010〕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焦作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焦作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焦文〔2010〕16号),设立焦作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责划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政策;拟订全市有关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指导全市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工作,监督查处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登记而开展的各种活动。
(三)拟订全市优抚政策;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监督实施各类优抚标准;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散葬烈士墓、烈士陵园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简称军休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军工(遗属)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全市军事饮食供应站、军人接待站的供应保障和管理工作。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4.17•【字号】焦政办〔2010〕70号•【施行日期】2010.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焦政办〔2010〕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七日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焦文〔2010〕16号),设立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将市民政局承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制定市内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及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2.将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能力评估认定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6〕12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6〕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焦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9日焦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市区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它附属物,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辖区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本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行属地负责、以辖区为主。
焦作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市政府负责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本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辖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设立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体负责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焦作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焦政办[2014]1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焦作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正文:----------------------------------------------------------------------------------------------------------------------------------------------------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焦作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焦政办〔2014〕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和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民文〔2011〕152号)精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建立了焦作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焦民〔2011〕245号)。
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在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缓解他们的特殊困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经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临时救助制度的实质要求临时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的制度。
临时救助制度是一项长期的、规范的社会救助制度,是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专项救助为辅助、临时生活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临时救助可分为支出型临时救助和应急型临时救助。
支出型临时救助是对因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较大,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实施的救助。
应急型临时救助是对家庭成员遭遇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或因火灾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实施的救助。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原居委会退职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原居委会退职干部生
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1.25
•【字号】焦政办[2011]10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原居委会退职干部生活补贴
标准的通知
(焦政办〔201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社区建设工作,调动广大社区干部参与和谐社区建设的积极性,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焦发〔200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提高原居委会退职干部生活补贴标准。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居委会整合为社区时退职的、连续从事居委会工作15年以上(含15年)的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享受原居委会退职干部生活补贴的具体人员由各县(市)区负责核定。
二、补贴标准及经费来源
连续从事原居委会工作15年至19年的退职干部每月发放生活补贴560元,连续从事20年至29年的每月发放630元,连续从事30年以上(含30年)的每月发
放700元。
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统筹解决。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明确的原居委会退职干部生活补贴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县(市)区、焦作新区管委会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核定补贴对象,明确补贴发放办法,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5.14•【字号】焦政办〔2000〕120号•【施行日期】200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焦政办〔2000〕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治理经济发展环境的要求,本着松绑、减负、保护、服务的原则,对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26项。
现将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市政府要求,凡是这次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坚决停止审批,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监督管理措施。
随着治理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不断深化,在进一步清理的基础上,市政府将陆续公布取消的其它行政审批事项。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五日焦作市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26项)一、市人事局(23项)(一)原审批事项(16项)1、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计划2、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聘干3、计划内民办教师转正4、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成员调整5、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6、离退休干部易地安置7、市直离退休干部易地安置安家费和修建房补助费8、大中专学生计划内委培9、非在职五大毕业生到乡镇区街企业就业录干10、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11、市内企业之间科级以下干部调动(下放企业)12、市内企业之间科以下聘用制干部调动(下放企业)13、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干部调入(下放单位)14、企业离退休干部享受护理费(下放企业)15、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干部退休、退职(下放单位)16、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调整(下放单位)(二)原审核事项(1项)1、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点(三)原核准事项(5项)1、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点2、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基地3、五大毕业生就业前培训4、企业单位正规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初定(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下放企业)5、事业单位正规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初定(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下放单位)(四)原备案事项(1项)1、实用人才专业班二、市公安局(49项)(一)原审批事项(30项)1、室内钓鱼馆《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2、集贸市场《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3、收费公园《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4、小商品市场《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5、冷饮店《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6、自理口粮户口7、长期居留户口8、《网吧治安合格证》9、《养犬证》10、《民用持枪证》11、经地市人民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活动12、施放、经营、充装氢气球13、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下放公安分局审批)14、放射性物品的购买使用(下放公安分局审批)15、印刷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下放公安分局)16、旧货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下放公安分局)17、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下放公安分局)18、信托寄卖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下放公安分局)19、刻制公章审批(下放公安分局)20、废旧金属收购《特种行业许可证》(下放公安分局)21、刻字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下放公安分局)22、大中专院校招生落户(下放公安分局)23、计划外生育子女落户(下放公安分局)24、非婚生子女落户(下放公安分局)25、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落户(下放公安分局)26、收养子女落户(下放公安分局)27、流浪乞讨人员落户(下放公安分局)28、大中专毕业生落户(下放公安分局)29、市外农业人口迁入(下放公安分局)30、边境证(下放公安分局)(二)原审核事项(5项)1、新建、改建大型建筑物、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楼自行车停车场2、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3、车辆购置附加费审核4、机动车辆交易税审核5、建立经济民警队(三)原核准事项(5项)1、婴儿随母报户口2、离退休军人地方安置落户(下放公安分局)3、复员回原地落户,复员转业异地落户(下放公安分局)4、大中专毕业生退学、转学落户(下放公安分局)5、蓝印户口转为常住户口(下放公安分局)(四)原备案事项(9项)1、经销自行车网点2、自行车修理网点3、营业场所风险等级认定4、营业场所报警系统的建立和组织工作5、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计算机系统安全工程施工6、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检测7、开办经营开放式计算机机房8、其他形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经营业务或技术服务9、铁路工人家属农转非三、市房产管理局(18项)(一)取消审批事项(8项)1、单位自管房产权产籍管理达标2、购买安居工程住房3、单位房改方案4、民用临时建筑5、住宅合作社资质审批6、住宅小区商业网点改变用房性质7、房地产估价单位资质8、房屋修缮单位资质(二)取消审核事项(3项)1、安居工程住房售价2、房屋完损等级定期审核3、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质审核(三)取消核准事项(1 项)1、私房买卖成交价格(四)取消备案事项(6项)1、商品房预售合同2、商品单位法人变更3、对建筑物密集区进行建设跟踪鉴定4、外国人房屋租赁合同出借凭证备案5、物业公司管理制度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四、市环保局(8项)(一)原审批事项(2项)1、汽车尾气排放合格证2、重污染设施转移(二)原审核事项(2项)1、建设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环保篇章2、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管理(三)原核准事项(4项)1、环境保护最佳使用技术推广2、新建省级生态示范区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免税环保认定4、环保企业及企业法人评先五、市土地局(4项)(一)原审批事项(1项)1、“三无”达标乡镇合格证(二)原审核事项(2项)1、干部职工建私房补办用地手续2、一次开发200--400公顷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滩、荒地用于农、林、牧、渔生产(三)原备案事项(1项)1、一次开发200 公顷以下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滩、荒地用于农、林、牧、渔生产六、市地矿局(7项)(一)原审批事项(5项)1、矿产品经营运销许可2、矿产储量占用、增减量许可3、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矿产储量许可4、采矿权人纳费登记资格5、矿产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二)原审核事项(1项)1、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减免(三)原核准项目(1项)1、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岗前法制培训七、市卫生局(6项)(一)原审批事项(2项)1、托、幼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2、性病诊治许可证(二)原核准事项(4项)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执业考核合格证》(不含遗传病)年审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遗传病)年审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审4、《卫生许可证》年审八、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7项)(一)取消审批事项(3项)1、市级无烟单位2、灭鼠达标县(市)区3、灭蟑达标县(市)区(二)取消审核事项4项1、全国农村厕所建设普及县2、省级无烟单位3、全国农村改水先进单位4、全国农村改水先进县(市)区九、市旅游局(4项)(一)原审批事项(2项)1、旅行社门市部2、旅游广告(二)原审核事项(2项)1、旅游线路报价2、旅游投资项目。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连续工作15年卸任后无固定收入的原城市社区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连续工作15年卸任后无固定收入的原城市社区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2.01
•【字号】汴政办〔2020〕66号
•【施行日期】2018.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连续工作15年卸任后无固定收入的原城市社区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根据2018年12月19日召开的第3次市长办公会会议精神,现将有关提高我市连续工作15年卸任后无固定收入的原城市社区居委会干部(以下简称:卸任社区干部)提高生活补贴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生活补贴标准
将卸任社区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由900元/月提高到1034元/月,从2018年7月起执行。
提高标准部分由各区财政承担。
二、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从2018年7月起,卸任社区干部生活补贴标准随同在职社区“两委”成员提高生活补贴时同步提高,提高幅度为在职社区“两委”成员增加额的50%,提高标准部分由各区财政承担。
各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生活补贴的发放工作,及时、足额将生活补贴发放到位,切实把党委、政府对卸任社区干部这一特殊困难群体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
2020年12月1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区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区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8.08•【字号】焦政办〔2008〕75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区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焦政办〔2008〕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的精神,进一步发挥社区在巩固城市基层政权、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居民群众、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社区干部生活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和标准社区主任(书记)、副主任(副书记)和委员的生活补贴标准分别由每月600元、550元、500元提高到每月825元、755元、690元。
二、经费落实调整社区干部生活补贴标准所需经费,各县市和高新区由本级财政负担,四城区由市、区、街道办事处按2:3:5的比例负担。
市财政和民政部门将对各县(市)区社区干部生活补贴经费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三、鼓励社区服务业发展通过依法开展低偿、有偿服务增加社区集体经济收入。
其收入可适当用于社区干部生活补助和取暖费、降温费等福利待遇补贴。
四、建立社区干部生活补贴自然增长机制今后,我市社区干部生活补贴随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及时调整:社区主任(书记)、副主任(副书记)和委员的生活补贴标准分别按照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0%、137.5%、125%核定。
本通知从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焦政文[2007]17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正文:----------------------------------------------------------------------------------------------------------------------------------------------------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焦政文〔2007〕1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2002年,我市改革了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调动了各城区培植财源、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促进了市区经济的协调发展。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区财政分配关系,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目标,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按照分税制的要求,理顺财政分配关系,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立激励调节机制,调动各级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促进市区财政经济又好又快增长,推动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二)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基本原则:1.坚持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
确保区级既得利益和正常运转的基本需求,充分调动区级政府当家理财、增收节支、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2.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建立以共同利益为纽带、属地分税为基础的分配机制,实行基本税收属地管理、重点企业税收市级管理与其他收入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3.坚持贯彻公平与效率原则。
统一市区共享收入分成比例,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激励调节机制,统筹兼顾,促进市区经济共同发展。
4.坚持依法理财、从严治税原则。
严格按照财政体制确定的收支范围组织收入、安排支出。
强化财税监督,维护财政体制的严肃性。
5.坚持规范统一、操作简便原则。
全面清理历史遗留政策,实现规范统一、稳定简洁、操作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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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区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
知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文字号】焦政办[2008]75号
【发布部门】焦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08
【实施日期】200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区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焦政办〔2008〕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的精神,进一步发挥社区在巩固城市基层政权、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居民群众、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社区干部生活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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