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修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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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修人员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进修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教育形式,是以学习与专业有关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知识更新教育。教学形式以临床实践为主,辅以有关的专业理论教学。为提高进修教学的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使进修教学工作更好地与医院管理工作相配合,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院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二、招收进修生
第二条招生条件
1、临床医生:大专以上毕业有2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持有与进修专业相符的《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的医生。
2、临床护士:中专毕业有2年以上临床经验,并持有《护士资格证》和《护士执业证》者。
3、医技人员:大专以上毕业有2年专业工作经验或中专毕业有五年专业工作经验者。
第三条招生程序
1、凡申请到我院进修学习者,填写我院《进修申请表》,并按要求附上所需材料,送科教办审核。
2、科教办经与相关进修科室协商,确定接收进修人员数量及进修时间,报请主管院长审核批准后,由科教办向申请人单位发录取通知书。
3、在科室学习期限严格按照进修申请表审批时间进行,确需要更改进修时间者,进修人员需要向科室及科教办报告,经同意后,方可改变进修期限。
第四条各科室不得自行接收进修生。未经医院安排,科室自行接收进修生,其进修资格医院不予承认。
三、进修培训
第五条各临床业务科室由科室主任和教学秘书负责进修生的教学管理工作,各科室(病区)应安排有执业资格的、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进修生的指导老师,负责其在本科室(病区)进修学习期间的教学质量、医德医风、劳动纪律的管理,并指导其开展各项医疗活动。
第六条各科室应严格按专业要求进行教学。
第七条结合本科室“三基”培训教学方案,按照计划对进修生进行专业授课。
第八条各科室(病区)在进修生入科后,必须根据本专科的实际情况安排半天至一天的时间,对其进行科室内部的岗前培训,内容包括介绍科室情况、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病历书写、验单填写等。
四、进修管理
第九条进修生管理实行医院、科室二级负责制。科教办负责组织协调及实施,科室根据医院要求负责培训管理工作。
第十条加强对进修生医德医风和服务行为的管理
1、进修生在学期间,应廉洁行医,依法行医,以德行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医院和科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发生违规行为的,按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终止其进修学习,退回原单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进修人员应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己任,尊重病人的人格和权利,保护病人的隐私和秘密,对病人应一视同仁,进修期间,发生服务缺陷的,参照医院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终止其进修学习,退回原单位。
第十一条加强对进修生组织纪律的管理
1、进修生在学期间,应按录取的专业和期限进行学习,不允许中途改变进修学习计划。因特殊原因需中途退学者,须持原单位证明到科教办办理离院手续后方可离院。中途退学者(包括除名者)不退其进修费。
2、进修生在学期间,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上班不迟到、早退、离岗、脱岗,服从科室的工作安排。违反者,按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事件经过及处理结果由科教办通报其原单位。情节严重的,终止其进修学习,退回原单位。科室应严格考勤,随时上报违纪现象。
3、进修生在学期间,不安排寒暑假,不享受探亲假。如因特殊情况需请假者,不得口头请假,须填写请假单,按程序报批获准后方可离院,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4、进修生请假程序和期限,请假3天(工作日)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请假单交科教办备案;请假3天以上,须持原单位请假证明向科室请假,经批准后送科教办审批及备案。病假需持医生证明,假期结束要按时销假。
5、进修期满时,请假单将作为进修纪律考核凭证。进修期限分别为一年、半年、三个月的,累计请假天数一般不得超过15天、10天、5天。
第十二条加强对进修生医疗、业务工作的管理:
1、进修生在学期间,应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严防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的发生。
2、进修生在学期间,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缺点,按照医院相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医院、科室和个人共同承担(个人承担部分由具有处方权的进修生本人承担或由无处方权的进修生的带教老师承担)。事情发生经过及处理结果由科教办通报其原单位。情节重者,终止其进修学习,退回原单位。
3、进修生不得单独到其他科会诊、单独施行手术;其签发的疾病证明、转院治疗申请单、会诊申请单必须有上级医生的签名。如进修生擅自决定,则追究进修生本人责任。
第十三条加强对进修生处方权的管理
1、进修学习期限三个月以上,已获取《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证书》的临床进修医生,进入临床工作1个月后,经医疗业务考核合格者发给处方权。
2、进修学习期限三个月以下的临床进修医生、非临床进修医生,不给予处方权。
3、无处方权的进修生所书写的医疗文书,指导老师必须予以修改并签名。
五、进修考核
第十四条进修生在学期间,每季度末科室应对其组织纪律、服务态度、工作作风、理论知识以及临床技能进行考核,并负责将考核结果写入进修生鉴定表中。
第十五条进修生学习期满,科室应对其进行结业考核,并根据季度考核、以及进修生在学期间的表现,作结业鉴定,进修鉴定表上科教办,由科教办综合各方面的情况作医院鉴定。
第十六条各项考核标准
1、进修生在学期间,违反职业道德规定,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医德医风考核不合格,终止其进修学习,退回原单位。
⑴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⑵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⑶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⑷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⑸违反规定开大处方、滥检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⑹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⑺在病区私自销售药品、医疗物品的。
2、进修生在学期间,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院3天以上,终止其进修资格。
3、进修生在学期间,违反劳动纪律,上班迟到或早退,屡教不改者,终止其进修资格。
4、进修生在学期间,违反医疗管理制度和处方管理制度,发生医疗差错、医疗事故者,终止其进修资格。
六、进修证书颁发
第十七条修满该学科学习期限者,经考核合格,学习鉴定完整,给予进修结业,医院填写完善进修鉴定表后,保留进修鉴定表复印件存档,原件发回进修人员并通知选送单位。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科教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