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具体运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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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具体运用一

刑法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具体运用一

刑法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具体运用(一)关键词:刑法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例示内容提要:由于刑法规范不是为了表达立法原意而存在的,且立法原意在相当多的场合也难以把握,因而刑法解释的目标不能被认为是揭示立法原意。

刑法解释的目标也不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因为罪刑法定在技术上没有制约作用。

重要的是合理地运用解释方法,以得出刑法解释的合理结论。

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在刑法解释中运用广泛,可以实现刑法规范保护法益的目的,使刑法规范和用语的解释相互协调。

一、引言:刑法解释的目标刑法适用的过程就是刑法解释的过程。

因此,从规范刑法学的角度看,刑法解释是刑法学中最为基本的范畴。

在刑法解释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刑法解释目标与刑法解释方法。

在历来的刑法理论研究中,学者对刑法解释目标与刑法解释方法都给予了关注,但是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则鲜有深入论述,或者说将两者彼此分离、割裂的研究比较普遍。

这必须引起我们的注意。

本文旨在通过一些刑法规范的解释,显现目的解释方法和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以求触类旁通地为合理解释刑法作些例示。

但是仍需简单阐明,研究刑法解释目标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刑法解释目标决定着刑法解释方法的运用方向,关系到刑法解释规则的厘定。

倘若离开刑法解释的正确目标去进行刑法解释,即使解释方法符合形式逻辑的要求,解释的结论也可能极为不合理。

刑法解释的目标是什么?是遵从立法原意还是实现刑法的正义?是尽力揭示法律条文背后蕴涵的所谓立法精神,还是将刑法作为一种客观的、用文字表述的规范予以对待而揭示文字包含的意义?这是学者们一直苦苦追索的问题。

1997年刑法修订后,刑法解释成为刑法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但在一些基本问题上人们的分歧仍十分巨大,而争执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刑法解释的目标。

传统学说强调解释的目标要遵从立法原意,①但笔者认为,当有立法文献资料可以查找时,立法原意是客观存在的,而且从罪刑法定原则之基本要求来看,这样的立法原意应当遵循。

2023年司法考试卷一附答案解析

2023年司法考试卷一附答案解析

2023年司法考试卷一(附答案)提醒: 本试卷为选择题, 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 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对的答案, 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 每题1分, 共50分。

1.西方法律格言说: “法律不强人所难”。

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 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凡是人可以做到的, 都是法律所规定的B.对人所不知晓的事项, 法律不得规定为义务C.根据法律规定, 人对不能预见的事项, 不承担过错责任D.天灾是人所不能控制的, 也不是法律加以调整的事项答案: C解析: “法律不强人所难”, 即不能对自己无法预见的事情承担责任。

选项A说法错误, “人可以做到的”中的人, 也许是“圣人”, 也也许是“小人”, 不能以“圣人”的道德情操规定所有人, 也不能以“小人”的标准去定分止争。

此外, 法律的范围毕竟是有限的, 道德调整的范围不一定都要有法律来规范。

选项B说法错误, 义务具有强制履行性, 不能以不知晓而拒绝履行。

选项D说法错误, 法律明确规定“天灾”是不可抗力, 是法律调整的事项。

2.关于法律与自由, 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自由是至上和神圣的, 限制自由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B.自由对人至关重要, 因此, 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唯一标准C.从实证的角度看, 一切法律都是自由的法律D.自由是神圣的, 也是有限度的, 这个限度应由法律来规定答案: D解析: 法律和自由的关系密切。

一般情况下, 法律以自由为最高目的和价值, 自由必须受法律的限制。

故A项说法不对的, D项是对的的。

此外, 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标准, 但不是唯一的标准, 尚有正义等标准。

故B项错误。

实证主义者认为“恶法非法”, 所以C项判断错误。

3.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不得已采用的紧急避险行为, 导致损害的, 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体系解释内涵探究

刑法体系解释内涵探究
有 疑义 , 则 以 目的解 释作 为最 终 的解释方 法 。 _ 1 ] 而 蒋
成文法 本 身不灵 活性 的功 能 。但 在体 系解 释 的具 体 内涵认 识上 , 学界 仍存 在较 大分歧 , 包 括体 系解 释在 解释方 法 中 的地 位 和对于 体系解 释之 “ 体 系” 的广 义
和狭 义 的理解 。笔者 试 图通过不 同学 者观 点 的 比较 表达 自己的观点 和立 场 。
良教授 承 认 各 种 解 释 方 法 之 间 存 在 一 定 的 位 阶 关 系, 但 这种 关系不 是 固定不 变 的 , 尤其 是不 能将位 阶 关 系直接 等 同于顺序关 系 。如果 这种 解释 方法 的位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1 1 —0 9
学 者之 间给 出许 多排 序 选 择 , 没 有 争议 的是 文 义 解
第 3 7卷 第 1期 先 将 三者 做简 单 的 比较 。
( 一) 体 系解 释和 目的解 释
欧 占中 : 刑 法体 系解 释 内涵探 究 果 法律 的字面 含 义 已经 清 楚 , 而且 采 用 文 义解 释不 会 出现 荒唐 或无 法 接 受 的结 果 , 则 通 常 不再 运 用 历
阶关 系 得不 到遵守 , 可能 会影 响解 释结论 的合 理性 。 但 陈兴 良教授 并未 具体 指 明刑 法解 释方 法 的位 阶乃
至顺 序 关系 。黄奇 中博 士 在其 著 作 《 刑 法 解 释 的 沟 通 之维 》 中分 析 了任彦君 、 蒋超 和 苏彩霞 三位 博士 关
刑法解 释 过程 当中运 用频 率较高 。这 种解 释方法 的
的顺 序 。书 中还列 举 了德 国学者 魏 德 士 、 恩 吉 施 和
拉 伦茨 的观点 , 在 一番 比较之 后 , 从“ 沟 通理 性” 的视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张明楷教授是中国知名刑法学者,他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本文将介绍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包括其对于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方法论和具体应用的观点。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5篇《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篇1一、引言张明楷教授是中国刑法学界的知名学者,他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张明楷教授的刑法解释观点具有鲜明的特色,其基础理念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二、基本原则1. 法律文本主义: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解释的第一步是对法律文本进行准确理解。

法律文本主义强调法律文本的权威性和确定性,主张以法律文本为基础对刑法进行解释,而不是随意引申或扩张解释。

2. 刑法目的论: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解释应当结合刑法的目的进行解释。

刑法目的论强调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而不是惩罚犯罪。

因此,在解释刑法时,应当以保护法益为出发点,兼顾人权保障和犯罪惩罚。

三、方法论1. 体系解释方法:张明楷教授主张采用体系解释方法对刑法进行解释。

体系解释方法强调刑法条文之间的联系和逻辑关系,主张将刑法条文放在整个刑法体系中进行解释,而不是孤立地解释某个条文。

2. 比较法解释方法:张明楷教授认为,比较法解释方法是一种有效的刑法解释方法。

比较法解释方法强调比较国内外刑法的规定和实践,借鉴国外刑法的优秀经验和做法,从而完善国内刑法的规定和实践。

四、具体应用1. 刑法分则个罪观点: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他主张,对刑法分则中的各个罪名进行详细分析,以确定各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和刑罚适用规则。

2. 犯罪构成要件论:张明楷教授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解释的核心。

他主张,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三者缺一不可。

3. 刑罚适用规则:张明楷教授认为,刑罚适用规则是刑法解释的重要内容。

他主张,刑罚适用规则应当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法律解释方法的案例真题(3篇)

法律解释方法的案例真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某市A区居民李某,因家庭纠纷与邻居张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用木棍击打张某头部,导致张某受伤。

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万元。

经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问题】1. 如何理解“故意伤害罪”的法律概念?2. 在本案中,应当采用哪种法律解释方法?3. 根据所采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二、法律解释方法1. 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即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

在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的行为。

李某用木棍击打张某头部,导致张某受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系统解释系统解释,即从法律体系内部的关系和逻辑结构出发,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在本案中,故意伤害罪是刑法分则中的一种犯罪行为,其目的是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从刑法分则的整体结构来看,故意伤害罪与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等存在一定的关联。

因此,在解释故意伤害罪时,应考虑其与其他相关犯罪行为的区别。

3. 目的解释目的解释,即从法律规范的目的出发,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在本案中,故意伤害罪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李某用木棍击打张某头部,导致张某受伤,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利,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目的。

4. 体系解释与目的解释的结合在本案中,应结合体系解释与目的解释的方法。

首先,从刑法分则的整体结构来看,故意伤害罪与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存在一定的关联。

其次,故意伤害罪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李某用木棍击打张某头部,导致张某受伤,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利,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目的。

因此,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三、答案1.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的行为。

2. 在本案中,应采用体系解释与目的解释相结合的方法。

实用的刑法笔记

实用的刑法笔记

刑法总论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在判断有关说法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时候,牢记:凡是违背法治原则的说法,一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限制国家刑罚权力,保障国民权力。

思想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贯穿刑法的立法。

罪刑法定原则约束立法者、司法者和执行者。

刑法渊源只能是刑法典。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习惯、习惯法、判例等,都不是刑法渊源。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是允许的。

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但是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刑罚明确性的实现与刑法条文字数的多少无关,与分则条文中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与司法解释确定的罪名是否准确或者科学无关,与司法解释是否合理无关。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现在各国的刑法主要采取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明确规定了刑种和刑期,可以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保证一般正义的实现;设定一定的法定刑幅度,可以适应不同案件的特殊性,保证个别正义的实现。

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

2.立法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法律解释。

司法解释是两高所作的法律解释。

学理解释是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或个人所作的解释。

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属于正式的刑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而学理解释属于非正式的解释,没有法律效力,但对刑事司法乃至刑事立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其效力等同于法律,但不是法律本身。

所以,立法解释不是法律的渊源,但刑法修正案属于刑法典的组成部分,属于刑法的渊源。

3.刑法解释的主观解释论(解释刑法追求立法原意或者立法本意,即探求立法者的主观立法本意)。

客观解释论(刑法解释探求刑法规范的客观意思,即探求刑法文本意思) 4.(1)文理解释:按照刑法条文用语的解释。

最基础的解释。

2)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含义(联系上下文进行解释)。

(3)历史解释:依据制定刑法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罚发展的源流解释。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刑法总论】一、刑法论(一)刑法的功能1.保护法益﹣保障人权2.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二)刑法的解释1.解释技巧:类推解释——扩大解释2.解释理由:文理解释(符合词意)、体系解释(一词多义、多词一义)、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目的解释(保护法益)(三)刑法的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禁止皆可为):保护国民预测可能性(不溯及既往、不类推)2.罪刑相适应原则:法益侵害性(客观)、可谴责性(主观)、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四)刑法的效力1.空间效力: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2.时间效力:从轻兼从旧(适用未决犯,事发、判决时间点)(司法解释有特殊)二、犯罪构成(一)定罪标准: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1.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2.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3.共犯问题(满足客观要见即可认定为阶段性的"犯罪")(二)定罪方法:三段论1.大前提: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2.小前提:案件事实3.结论(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论处)(三)客观要件一:行为主体1.个人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不真正身份犯。

(量刑身份)、国家工作人员(公务)2.单位(1)主体资格:私营须有法人资格,其他不需要。

例:子公司(有资格)、分公司(无资格,特例:以分公司名义、为分公司谋利)(2)主观条件:成立主要目的是犯罪或主要从事活动是犯罪的只构成个人犯罪。

3.个人与单位(1)只有单位意志+单位利益才是单位犯罪。

(2)如果单位实施了只能由个人承担的罪名(故意杀人、贷款诈骗罪),则认为单位主要责任人的个人犯罪。

4.处罚(1)单位消失,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2)单位合并,仍追究原单位责任。

(四)客观要件二:行为1.危害行为(1)特征: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

刑法总论知识点

刑法总论知识点

刑法学总论第一章绪论一、刑法的渊源1、刑法典。

它是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1979年颁布,1980年1月1日施行.1997年对它进行了一次大的修改,习惯上我们把1979年未经改动的刑法称为旧刑法,把1997年经过修订的刑法称为新刑法。

截止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先后通过了九个《刑法修正案》,增设和修订了一系列罪名。

2、单行刑法。

(与附属刑法一道被称为“特别刑法”)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制定,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形式出现,是对刑法典的补充,它是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或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97年以后全国人大常委又颁布了新的单行刑法,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规定》--目前为唯一一个单行刑法.3、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在行政法、经济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即对违反禁令的行为,轻则处以行政处罚,重则规定刑事罚则,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我国的附属刑法称不上真正的刑法。

一、刑法的性质:1、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

2、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3、干预社会的谦抑性(补充性).4、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二、刑法的根据、任务和目的1、根据和目的:刑法:第一条根据:宪法。

目的:保护人民。

2、刑法的任务:《刑法》:第二条四、刑法的体系: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每一部分又分为章、节、条、款、项、段等层次。

全文用统一的序号。

五、刑法的解释(一)以解释的主体或者解释的效力为标准,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所作的解释.刑法实施中,司法机关发生分歧,立法机关出面解释。

如对第93条第2款的解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否农村村民委员会的成员。

(二)以解释的方法不同,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

对条文的字、词、句的概念、术语,从字面含义上加以解释。

既不广于字面含义,又不窄于字面含义,不偏不依的解释。

法理学上的解释方法

法理学上的解释方法

法理学上的解释方法1. 文义解释呀,这就好比读一本书,咱们得按照字词的本身意思去理解呀!比如说法律条文里写着“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那咱就能明白这是说在大家都能去的地方不可以抽烟嘛!2. 体系解释呢,就好像拼拼图,要从整个法律体系的大画面去看!像有一条法律规定不能伤害他人,那在其他相关法律中也会有对伤害行为的具体界定呀,一起看才能更全面地理解嘛!比如刑法里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

3. 历史解释呀,听名字就知道是看看这个法律以前是啥样呀!好比一部法律规定了对某种行为的处罚,咱去看看它过去是怎么规定的,为啥会变呀。

就像交通法规对酒驾处罚的演变历程。

4. 目的解释,这就好似知道我们为啥要做一件事一样!法律为啥要有这条规定,肯定有它的目的呀!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的不就是为了保护咱消费者嘛!那遇到具体事例就得按这个目的去解释。

5. 当然啦,还有社会学解释呢!这就像看看这个法律在社会中会产生啥影响一样。

假如有个法律规定了企业的环保责任,那就要考虑对社会环境带来的改变呀!6. 比较解释也很重要哦,就好像看看别人家是怎么做的!别的国家或地区有相似的法律是咋规定的,咱就能有个参考呀!像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国外有很多好的做法可以借鉴呢。

7. 合宪性解释呢,这就像给法律来个大检查,不能和宪法冲突呀!要是一个法律规定和宪法精神不符,那可不行呀!比如一些具体法规得在宪法框架内来制定。

8. 最后还有客观目的解释呀,这就像是为了一个更大的目标去解释法律!比如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呀!遇到复杂情况,咱就得从这个大方向去思考怎么解释才更合适!我觉得呀,这些解释方法都好重要,都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呢!它们就像法律世界的一把把钥匙,能打开不同的大门,让我们看到更清晰、更全面的法律图景。

刑法学(一)

刑法学(一)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
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 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准则。 对于确定犯罪与刑罚及其相互关系具有指导 意义。
我国第3、4、5条规定了三大基本原则: 罪
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 刑相适应原则



理 论




第一专题:刑法的一般理论
学习内容:第一、二、三章
学习重点:刑法的概念、特点、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效力(刑法的 溯及既往的效力)
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地说,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
为了维护其政治上、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
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
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
罚处罚的法律
概念揭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刑法的制定者:统治阶级 2.刑法制定目的:阶级统治的工具 3.刑法制定过程: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
意志 4.刑法的基本内容:罪、责、罚 规定一个国家中有哪些行为构成犯罪 规定犯罪以后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规定刑事责任的承担方法(主要是刑罚方法)
刑 法
狭 义 刑 法
刑法典 刑法典
广 义 刑 法
单行刑事法规 附属刑法 刑法修正案
在中国具有效力国 际刑事司法准则
狭义刑法是广 义刑法的主体 和基础,单行 刑法和刑法修 正案以及散见 于其他法律中 的附属刑法规 范是刑法典的 补充与修正
(二)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性质有两层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

刘凤科刑法总则讲义(个人整理)精品名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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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一、刑法的概念1.刑法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立法史:1979.7.1通过,1980.1.1施行;1997年3月修订刑法典。

修订的指导思想: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保持刑法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对原来笼统的规定尽量做出具体的规定。

2.广义的刑法与狭义的刑法广义刑法包括刑法典(包括8个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附属刑法(又叫行政刑法,当前我国不存在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就是指的刑法典。

二、刑法的性质1.规制内容的特定性:只规范罪-刑关系。

2.法益保护的广泛性:保护法益涉及个人法益、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

3.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刑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不同,其严厉性决定了刑法对其他法律实施的保障性。

三、刑法的任务【相关法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知识要点】我国刑法的任务是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二者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四、刑法的机能刑法的任务是刑法实际承担的职责,刑法的机能是刑法显示以及可能发挥的作用。

1.规制机能。

对于犯罪,刑法通过规定惩罚措施以明确国家对该犯罪的规范性评价,所以,刑法既是行为规范(具有评价机能与意思决定机能),也是裁判规范。

2.法益保护机能。

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就是侵犯法益。

3.权利保障机能。

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李斯特语)。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相关法条】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运用法律解释著名案例(3篇)

运用法律解释著名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5年,杨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审讯过程中,杨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突然翻供,声称自己在被抓获后,遭到了办案人员的非法拘禁和刑讯逼供。

随后,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被非法拘禁的事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解释1. 非法拘禁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

2. 刑讯逼供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采用刑讯逼供的方法逼取证人、被害人供述,或者非法拘禁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案件中法律解释的应用(1)非法拘禁罪的认定在本案中,杨某声称自己被非法拘禁,首先需要证明自己的人身自由被非法剥夺。

根据案件事实,杨某在被抓获后,确实被公安机关关押,但在审讯过程中,杨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因此,杨某未能证明自己的人身自由被非法剥夺,法院对其非法拘禁的指控不予支持。

(2)刑讯逼供罪的认定在本案中,杨某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遭受了刑讯逼供。

根据案件事实,杨某在被抓获后,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且在庭审过程中,杨某并未提出遭受刑讯逼供的事实。

因此,法院对其刑讯逼供的指控不予支持。

三、结论通过对“杨某非法拘禁案”的法律解释,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具有以下作用:1. 明确法律适用范围,使法律更具可操作性。

2.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职权。

3. 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总之,法律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著名案例的法律解释,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精神,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从而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

第2篇一、案例背景王老太与邻居李先生系同村村民,两家相邻。

刑法总论讲义1(2011)_40600102

刑法总论讲义1(2011)_40600102

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
刑法学理论体系 1.总论/总则与分论/分则: 为什么需总则? e.g. D持刀砍杀V, 是否直接适用分则条文即可? 2. 总论: 刑法基础论→犯罪论→法律后果论 : → → (1) 责任概念的用法: “刑事责任”与“责任主义” (2) “总则”可谓“分则”各个犯罪类型的公因素 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1. 立足本国现实 2. 综合运用各种解释方法
刑法的规范与解释
7. 刑法解释方法 (1) 一般适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与历史解释→目的解释 (2) 合宪性解释 (3) 解释方法的位阶性 (p.40) A.文理解释具有决定性? B.目的解释具有决定性? (4) 实践: 结果导向的解释 8. 解释时考虑的因素 (1) 语意辐射范围 (2) 处罚的必要性 (3) 合宪性考虑
刑 法 总 论
劳东燕
教材与参考书籍
教材: 教材: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参考书籍: 参考书籍: 1. 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新版第2版,黎宏译,中 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 黄荣坚:《基础刑法学》(上、下),中国人民大学 出版社2008年版。 3. 林钰雄:《新刑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9年 版。 4. 陈兴良:《刑法哲学》,修订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2004年版。 5. 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 社2002年版。
刑法的规范与解释
5. 刑法解释的类型: 按解释机关的不同
(1) 立法解释(p.34):三种类型? 正当性? (2) 司法解释: A. 现行司法解释体制的弊端 B. 构建判例制度 a. 解决刑法的开放性与明确性的矛盾 b. 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构成有效制约 c. 有助于培养法官的司法推理技术 d.为学说影响实践架设必要的渠道 e. 在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之间架起桥梁 (3) 行政解释:对法院有无约束力?

法意解释与目的解释的适用关系分析

法意解释与目的解释的适用关系分析

法意解释与目的解释的适用关系分析摘要:“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解释主体依据法定的权限与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的含义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进一步的说明的活动。

法意解释与目的解释为其中重要的解释方法,两者在适用上存在的位阶关系,在一般案件中,法意解释优先于目的解释适用。

但在复杂案件中,目的解释对法意解释的缺陷具有补充作用。

关键词:法律解释;法意解释;目的解释;法律解释的适用规则;法律解释与目的解释的关系一、法意解释的概念功能、特征(一)法意解释的概念与功能法意解释,又称历史解释或沿革解释,是指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及其所欲实践的目的,以此来推测立法者的意思的解释方法。

法意解释的功能,有助于文义解释的理解,并划定文义解释的范围。

(二)法意解释的特征1.法意要素强调通过立法者的意图来确定文本的含义2.回到历史情景中立法者的意图产生于历史情景中。

因此,法意要素强调历史性。

郑永流教授直接将法意解释称为历史解释。

需要分析过去的历史情境。

3.法意解释具有经验性法意解释可以通过历史立法资料,沿革资料获取回到历史情景中因此具有经验性。

二、目的解释的概念功能与特征(一)目的解释的概念与功能目的解释是指以法律规范目的为依据,阐述法律疑义的一种解释方法。

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利益与公共利益,例如:考虑我国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保护目的不应局限于财物的物理形状,而应是财物的效用价值。

由此采取目的解释可以解释“毁坏”是指使主人失去财物的效用价值的行为,而不要求破坏财物的物理形状。

因此,将他人的金丝雀放飞,也是毁坏财物的行为。

(二)目的解释的特征1.目的解释将法律拟人化目的论强调法律被创制之后具备独立性。

而法律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目的。

将法律自身作为一个拟人的主体。

2.目的解释具有应然与规范性目的解释面向当下与未来,决定了它具有应然与规范性。

目的解释依据正义价值等来进行思考。

法理学体系解释的例子-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法理学体系解释的例子-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法理学体系解释的例子-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 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法理学体系解释是研究法律的一个重要方面,旨在理解和解释法律的规则和原则。

法律是一个复杂而广泛的领域,需要一套系统的解释框架来理解其含义和适用范围。

法理学体系解释提供了这样一个框架,通过分析和解释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则,来推导出具体的法律结果和判断。

在法理学体系解释中,例子的使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例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规则,通过具体的案例来说明法律原则的适用和效果。

通过对例子的分析和比较,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则的含义和解释方式,从而更准确地应用到具体的案件中。

本文将以一些具体的例子来说明法理学体系解释的重要性和应用方式。

通过分析这些例子,我们可以探讨不同的解释方法和其在法律适用中的影响。

同时,我们还将讨论可能的未来研究方向,以进一步拓展和深化对法理学体系解释的理解。

综上所述,本文将以概述法理学体系解释的重要性和例子的作用为起点,通过对具体例子的分析和讨论,探讨不同解释方法的适用性和影响。

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理学体系解释,对法律问题有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本文将围绕法理学体系解释的例子展开论述。

文章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1. 引言部分将首先概述法理学体系解释的重要性和作用,介绍法理学体系解释在法学领域的应用和意义。

随后,说明本文的主要结构和研究目的。

2. 正文部分将重点阐述三个要点,分别对应三个段落。

2.1 第一个要点将详细介绍法理学体系解释的基本概念和理论框架。

通过引用相关案例和文献,阐述法理学体系解释的核心原则和基本方法。

2.2 第二个要点将列举具体的法理学体系解释的例子,从不同领域的法律案例中选取典型实例,分析其运用法理学体系解释的过程和效果。

同时,探讨不同例子之间的相似之处和差异之处,以及解释的成败与具体背景因素的关系。

2.3 第三个要点将深入探讨法理学体系解释的局限性和批评,指出其可能存在的问题和争议。

刑法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具体运用

刑法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具体运用

刑法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具体运用
刑法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具体运用如下:
1. 目的解释:指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理解刑法条文的意义和内涵,力求在个案中实现法律目的,避免不符合法律目的的结果。

这里的法律目的不是指立法者的主观意愿,而是法律条文通过其文字、体系地位及功能体现出来的客观目的。

2. 体系解释:指将刑法条文放在整个刑法体系中来理解,通过考察条文在刑法体系中的位置及功能,对条文进行解释。

很多时候要结合条文的体系地位来理解其目的,此外还要结合条文跟其他条文的关系,理解其功能是什么。

143-刑法讲义

143-刑法讲义

H3h刑法(编讲:刘凤科,张明楷学生,海湾笔记版,注意49页、112页!最后1页为指南针分则课程讲义第一页)第一章刑法概说海湾整理于2009年5月第二章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与体系一、刑法的概念与分类1.刑法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立法史:1979.7.1通过,1980.1.1施行;1997年3月新刑法典通过。

修订的指导思想: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保持刑法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对原来笼统的规定尽量做出具体的规定。

至今共通过7个刑法修正案。

3.法律体系地位:独立部门法;刑事法(民事法);实体法(程序法);公法(私法)4.广义的刑法与狭义的刑法: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与任务(一)刑法的性质规制内容的特定性、法益保护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部门法律的补充性、其他法律的保障解释。

(二)刑法的任务刑法的任务为保护法益,保护的方法是禁止和惩罚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

刑法的机能:(1)行为规制机能(评价机能与决定机能)。

(2)法益保护机能。

(3)自由保障机能。

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李斯特语)。

三、刑法的体系与解释(一)刑法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

注意但书:当同一条款的后段要对前段内容做出相反、例外、限制或补充规定时,往往使用“但是”一词予以表示,“但是”开始的这段文字称为“但书”(但书前的内容称为“本文”)。

但书主要有以下情况:(])对前段表示了相反关系(刑法第13条但书);(2)对前段表示了例外关系(刑法第8条保护管辖);(3)对前段表示了限制关系(第73条缓刑考验期限);(4)对前段表示了补充关系(37条非刑罚处罚措施)。

(二)刑法的解释:刑法的解释必须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考察重点在于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1.非正式的刑法解释与正式的刑法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例1】(2008年试卷二第20题)①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既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可以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那么,立法解释也可以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以抢劫罪论处"。

刑法解释基本方法

刑法解释基本方法

刑法解释基本方法一、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是指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实现解释的目标所使用的基础性方[1]法。

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一般包括文义、历史、体系、目的四种方法。

文义解释,又称文理解释、语义解释等。

顾名思义,它是指解释者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

文义[2]解释的理论依据是三权分立理论。

历史解释,或称沿革解释,是指通过商量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

体系解释,也称系统解释,是指从部门法律或者整个法律体系出发,将需要解释的条文放进其中,利用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来解释相关法律,就是指根据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上述这些解释方法,并不是只能单一使用,也可以综合使用。

但是不同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可能并不一致,因此,在这种状况下,就需要解释者对解释方法的选择上有一个排序。

一般说来,解释者最先使用的一个基本方法是文义解释;假如以此解释方法所得出的解释结论不能令解释者满意,解释者还可以依次使用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方法。

二、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在德国、日本与我国刑法学的认知中,具有不同的分类。

德国刑法教义学将基本方法分为四类: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还增加合宪性解释的方法。

日本刑法学在刑法教科书中一般不会对基本方法进行分类,而是商议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界限。

我国刑法学中,传统理论将基本方法分为两类: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又可具体划分为扩张解释与限制解释。

当代学者中,陈兴良教授的分类对传统理论既又继承又有转变,其将基本方法划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又分为扩张解释、限制[3]解释、当然解释、历史解释四种;张明楷教授认为:“接受形式的标准,可将刑法解释方法分为平义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类推解释、反对解释;接受实质的标准,可将刑法解释方法分为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4]释。

刑法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

刑法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

2011年司法考试教材刑法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一、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

具体而言,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二)刑法的分类对刑法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常见的分法有:1、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广义刑法是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刑法”一词有时在狭义上使用,有时也在广义上使用。

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与效力的刑法,刑法典便是普通刑法。

特别刑法是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事项(犯罪)的刑法。

在我国,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均属于特别刑法。

3、刑式刑法与实质刑法刑式刑法是从外形或名称上(形式上)一看便知其为刑法的法律,就是指刑法典与单行刑法。

实质刑法是指外形或名称上不属刑法,但其内容规定了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或条款,就是指附属刑法。

刑法理论上还有纯粹刑法与不纯粹刑法的分类。

纯粹刑法就是形式刑法、不纯粹刑法就是实质刑法。

4、完备刑法与空白刑法完备刑法是指刑法条文对于犯罪构成要件有明确、完备的规定,适用时毋需参照其他法律。

空白刑法是指刑法条文对于犯罪构成要件没有作出完备规定,适用时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或者说,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委任于其他法律时,就是空白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与任务(一)刑法的性质刑法的性质具有两种含义:一是阶级性质,二是法律性质。

马克思主义刑法学认为,刑法具有阶级性。

刑法不是自古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而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制定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刑法所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是作为统治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而存在的;刑法的阶级性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性质决定的,有什么样性质的国家就有什么样性质的刑法。

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它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导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维护社会主义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而与剥削阶级刑法具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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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具体运用(一)关键词:刑法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例示内容提要:由于刑法规范不是为了表达立法原意而存在的,且立法原意在相当多的场合也难以把握,因而刑法解释的目标不能被认为是揭示立法原意。

刑法解释的目标也不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因为罪刑法定在技术上没有制约作用。

重要的是合理地运用解释方法,以得出刑法解释的合理结论。

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在刑法解释中运用广泛,可以实现刑法规范保护法益的目的,使刑法规范和用语的解释相互协调。

一、引言:刑法解释的目标刑法适用的过程就是刑法解释的过程。

因此,从规范刑法学的角度看,刑法解释是刑法学中最为基本的范畴。

在刑法解释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刑法解释目标与刑法解释方法。

在历来的刑法理论研究中,学者对刑法解释目标与刑法解释方法都给予了关注,但是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则鲜有深入论述,或者说将两者彼此分离、割裂的研究比较普遍。

这必须引起我们的注意。

本文旨在通过一些刑法规范的解释,显现目的解释方法和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以求触类旁通地为合理解释刑法作些例示。

但是仍需简单阐明,研究刑法解释目标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刑法解释目标决定着刑法解释方法的运用方向,关系到刑法解释规则的厘定。

倘若离开刑法解释的正确目标去进行刑法解释,即使解释方法符合形式逻辑的要求,解释的结论也可能极为不合理。

刑法解释的目标是什么?是遵从立法原意还是实现刑法的正义?是尽力揭示法律条文背后蕴涵的所谓立法精神,还是将刑法作为一种客观的、用文字表述的规范予以对待而揭示文字包含的意义?这是学者们一直苦苦追索的问题。

1997年刑法修订后,刑法解释成为刑法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但在一些基本问题上人们的分歧仍十分巨大,而争执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刑法解释的目标。

传统学说强调解释的目标要遵从立法原意,①但笔者认为,当有立法文献资料可以查找时,立法原意是客观存在的,而且从罪刑法定原则之基本要求来看,这样的立法原意应当遵循。

比如,《刑法》第382条在第1款将“国家工作人员”规定为贪污罪主体的同时,也在第2款将“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规定为该罪主体。

司法实践中围绕“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是否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成立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产生了争论,因而必须对《刑法》382条第2款规定的这一类人员的含义进行合理解释,解释的权威依据就是体现立法原意的刑法修订草案说明——1997年3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主任薛驹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有的代表提出,贪污罪的主体中未能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利于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因此,建议在贪污罪中增加一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

”这一立法背景资料充分说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作为贪污罪的主体被规定下来,是出于严惩贪污犯罪、更为广泛地保护国有财产的目的,显然,这类人员是指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受国家机关等国有单位委托,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这类人员只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但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13日通过的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指出,对这类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这遵从了立法原意。

但是,多数情况下,立法原意是难以掌握的,而且揭示立法原意作为刑法解释的目标本身值得怀疑。

之所以说立法原意难以把握,是因为:(1)立法的过程十分复杂,立法的过程不是一个人或几个人的意思表达过程,刑法条文的形成往往没有痕迹或痕迹不清,即使是参与立法的人也往往不清楚条文厘定时该条文的全部意思。

例如,关于自首的成立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6年10月10日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66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历次的《刑法修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均吸收以往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规定自首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接受审判”三个条件,但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于1997年2月17日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修改稿)第68条,却只规定了“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

②直到现行刑法典第67条,关于自首的成立条件都只规定了“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试问:刑法作如此规定其“立法原意”是什么?“接受审判”还是不是自首的成立条件?对此,没有立法文献可以证实。

据笔者了解,参与立法的专家们也不得而知。

尽管刑法修订之后理论界普遍认为自首成立仍须以“接受审判”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也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从而在实质上也将“接受审查和裁判”作为自首成立条件予以明确,但是把“接受审判”视为立法原意赋予的自首成立条件,毫无疑问是牵强附会的。

③(2)立法不是对个案的命令,刑法规范和用语具有高度的抽象性、一般性和概念性,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大量事实是立法者在设置规范时根本没有考虑到的,这主要是因为立法者和执法者没有共同的实践。

执法者的实践是将事实和规范相对应的“找法活动”,用规范去评价事实,对于事实能否与规范对应,执法者面临的情况是异常纷繁和细致的,最为致命的是面对待评价事实不能回避;而立法者的实践完全不同,虽然从一般意义上说立法往往是对执法经验的总结,特别是在“经验立法”的指导思想下,立法总是在经验成熟的基础上将“以往事实”予以归纳而设置相应规范,以规制将来再次出现的相同事实,但立法者可以超越具体事实而设置规范。

因此,对于立法者没有考虑到的具体事实,应否纳入相应规范予以评价,并无立法意图可以探寻。

例如,《刑法》第263条将“持枪抢劫”规定为抢劫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严重情节之一,立法当时,立法者只考虑到持真枪抢劫的现象,因为以往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也只是持真枪抢劫的现象,立法者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认为对这种现象加以严惩是适宜的,便有了这样的规定。

然而,修订刑法施行后,出现了持仿真枪支抢劫的现象。

那么,对于持仿真枪支抢劫的,应否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按照“立法原意”,应当判处,因为持仿真枪支抢劫同样会给不明真相的被害人造成心理的极大恐惧,被害人的财产在这种极大的恐惧威胁下也容易遭受严重的侵犯。

有人则认为,按照“立法原意”,不应当判处,因为仿真枪支毕竟是假枪支,在客观上不可能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危及生命。

笔者认为,上述相互对立的观点之所以产生,不是因为解释者对立法原意存在不同理解,而恰恰是因为没有立法原意,而不同的解释者均从自己的立场出发解释“持枪抢劫”,不过均借用“立法原意”而已。

④值得注意的是,有时立法者在设置一般性规范的时候甚至可以不考虑未来待评价事实的复杂性和非典型性。

立法者存在天生的惰性,对于某些争论不休而又一时无法得出妥协结论的问题,立法者往往采取暂时搁置的态度,将问题留待司法实践去解决。

例如,对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对象是否包括偏远农村用作运输的拖拉机,刑法修订前一些地方司法实践采取了肯定的做法,将“汽车”解释到包括“拖拉机”的地步,这样的做法引起了争议。

对于是否要将“拖拉机”规定到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对象范围中,刑法修订时仍存在争论:主张规定的观点认为既然有必要处罚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的破坏拖拉机行为,就应当明确规定“拖拉机”为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对象;主张不规定的观点要么认为将“拖拉机”解释到“汽车”中去是扩大解释、顺理成章,因而没有必要规定,要么认为处罚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的破坏拖拉机行为的必要性不大,将“拖拉机”增设到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对象中实无必要。

应该说,立法者面临艰难的选择:如果将“拖拉机”规定到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对象范围中,由于规范的普遍性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打击面过大的结果;如果不规定,当有必要处罚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的破坏拖拉机行为时,就必须让执法者将“拖拉机”解释到“汽车”中,导致人们以类推解释之名对执法者进行攻击。

面对这样的局面,刑法修订后的第116条没有改变原来刑法典有关破坏交通工具罪犯罪对象的规定内容,有关的争议继续留给司法实践。

因此,没有人可以肯定地说立法原意究竟是什么,对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应当包括“拖拉机”,无法进行遵循“立法原意”的解释。

⑤(3)刑法条文本身所存在的冲突,也说明有时根本就没有立法原意。

例如,《刑法》第50条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规定的三种处理结局,就存在冲突:当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既有故意犯罪又有重大立功表现时如何处理?从逻辑上无法回答。

那么,有没有立法原意?没有!因为如果有立法原意,就根本不会出现如此冲突的规范内容。

在没有“立法原意”的情况下,司法人员如何处理?不能简单地以“法无明文”为由不处理,而必须面对事实进行合理解释。

⑥当然,毫无疑问,合理解释并不是对“立法原意”的揭示。

为什么说揭示立法原意作为刑法解释的目标也是值得怀疑的呢?这是因为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刑法在制定时可能表达着立法者的意图(尽管对于执法者来说,大多数立法意图无法确定),但是,刑法一经施行后,仍旧是为了单纯表达立法原意而存在吗?笔者认为,刑法是用文字表达出来的规范,如果认为刑法纯粹是为了表达立法原意而存在,则必然贬低其作为规范的价值和地位;刑法一经施行后,其存在价值是规范公众和裁判者的行为,面对的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现实。

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只是要求犯罪和刑罚由“刑法”明文规定,要求司法者必须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定罪处罚,而不是要求犯罪和刑罚由“立法原意”规定,要求司法者按照“立法原意”定罪处罚。

司法实践只要合理解释刑法规范,依据刑法文字的规定评价事实,就谈不上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我们应当注意到,当刑法不同文本具有延续性时,很难说“立法原意”也是延续的,此时将揭示立法原意作为刑法解释目标就更显得没有说服力了。

例如,《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其条文完全沿用了旧刑法第149条的规定,该罪的客观要件是“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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