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软胶囊质量标准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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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80
Q/HD 北京X 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XX002-2005
特殊膳食用食品复合营养素软胶囊
(XX软胶囊)
2005-11-11发布 2005-11-11实施
北京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
Q/XX002-2005
前言
鉴于本产品系特殊膳食用食品,目前国内尚无国家标准,故参照GB2763及本产品固有的特性而制定本企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为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执法提供依据,为企业自检提供依据,按国内生产该产品的质量标准特制定。
本标准由北京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批准。
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是标准的规范附录。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
本标准发布于200X年11月
Q/XX002-2005
特殊膳食用食品复合营养素软胶囊(XX软胶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殊膳食用食品复合营养素软胶囊(XX软胶囊)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储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葡萄籽原花青素、大豆异黄酮、库拉索芦荟素、天然维生素E、精制植物油、明胶、甘油、纯化水、二氧化钛等为主要原料,经溶解、混合、压丸、洗丸、干燥、选丸、包装等生产加工工艺精制而成的特殊膳食用食品复合营养素软胶囊(XX软胶囊)。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199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2-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11-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T 4789.15-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11-2003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2003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2003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方法
GB 6543-1986 瓦楞纸箱标准
GB 6783-1994 食品添加剂明胶
GB 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8-19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3432-2004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0-1994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5197-1994 精炼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19191-2003 食品添加剂天然维生素E
JJF 1070-200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细则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
3技术要求
3.1原料要求
葡萄籽原花青素、大豆异黄酮、库拉索芦荟素、天然维生素E、精制植物油、明胶、甘油、纯化水、二氧化钛均应符合附录E的要求。
3.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Q/XX002-2005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3.4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
3.5营养成分指标
营养成分指标应符合表4的要求。
3.6净含量
按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5年)规定执行。
4试验方法
4.1感官指标检验
取样品20粒,剥开,内容物在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性状、香气、品尝滋味,其性状及色香味应符合表1的要求。
QXX002-2005
4.2理化指标检验
4.2.1铅
按GB/T 5009.12测定。
4.2.2砷
按GB/T 5009.11测定。
4.2.3汞
按GB/T 5009.17测定。
4.2.4净含量
以JJF 1070-2000测定。
4.3微生物指标检验
4.3.1菌落总数
按GB/T 4789.2测定。
4.3.2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测定。
4.3.3霉菌和酵母
按GB/T 4789.15测定。
4.3.4致病菌
按GB/T 4789.4、GB/T 4789.5、GB/T 4789.10、GB/T 478911测定。
4.5营养成分指标
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测定方法检验。
5检验规则
5.1 原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厂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要求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
5.2出厂检验
5.2.1本产品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种类证明书。
5.2.2取样方法
以同一次配料,同一班次生产包装好的产品为一批,同一批号产品中,在检验外部包装后,按表5规定挑出一定件数进行取样(或每批抽取样品为产品总数百万分之一,不满一万者亦以万计)。
5.2.3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功效成分等为必检项目。
5.3型式检验
5.3.1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5.3.2型式检验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B产品开始批量生产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