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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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简介
第一部分政策出台背景
上世纪90年代以来,鉴于我国农业发展水平较低,尚不具备将农业生产者纳入增值税征扣税机制的条件,同时农产品流通及加工行业刚刚起步,无法承受不抵扣进项税额所产生的成本压力,因此我国对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实施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为进一步解决下游生产企业抵扣问题,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时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抵扣凭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值得关注的是,现行农产品抵扣政策在促进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实际执行中的一些不利因素逐渐显现。
一方面,农产品抵扣政策采取“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在税制层面为虚开收购发票骗税提供了可能,也使得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无法通过稽核比对来检验收购行为的真实性,导致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偷骗税的案件时有发生。
另一方面,现行农产品抵扣政策实际上是一种隐性财政补贴,但由于虚拟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而大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经常会引起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结果是给了补贴政策却被误解为增加企业税收负担,使得政策执行十分被动,争议不断。
针对这一现状,2012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调整农产品抵扣政策的新方案,其核心是继续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给予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同时,改变当前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凭农产品收购发票直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做法,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核定扣除办法取消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功能,将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现有抵扣凭证脱钩,改按纳税人每月实际耗用的农产品数量来确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则从源头上消除了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的动机。
2014年4月,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涉税风险,省局结合各地市上报扩围建议,会同省经信委在全省棉纺纱、缫丝加工、山核桃等行业开展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调研,并组织各级国税机关开展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测算工作。
2014年7月4日,省局、省财政厅正式下发《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决定自8月1日起,在棉纱、缫丝和山核桃等三个行业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2017年8月,根据2017年全国货物劳务税工作会议提出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要求,我们组织各地对相关行业开展了调查研究,并与省财政厅相关部门会商了我省扩大试点范围的相关事宜,
2017年9月,我们起草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
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羽绒制品、丝棉制品、竹木制品、水产制品、香菇制品、蜂胶产品、生物制品、茶叶、粽子以及所有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业务的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第二部分政策主要变化
(一)政策的主要变化
1、增值税进项抵扣从购进环节转移至销售环节
从2012年7月1日起,试点企业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等,试点企业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试点企业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凭票抵扣。
2、根据购进农产品的不同用途分别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3、采取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核定企业自产产品中可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普遍提高了农产品抵扣税率(特例植物油)。
◆投入产出法侧重于农产品耗用数量的控制,是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并以此为依据,结合产品销量来进一步确定进项税额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公式中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提高了抵扣比例
◆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公式中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提高了抵扣比例(二)政策的主要意义
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并将扣除率调整为产成品的适用税率,一方面可以解决目前农产品加工行业“高征低扣”的问题,进一步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另一方
面堵塞了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可能性,鼓励了依法遵章纳税的企业,使得整个行业内无论企业规模大小,都处于同一起跑线,公平行业税收环境,有利于促进试点行业整体的发展。
第三部分本次试点需要准备及注意事项
(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方式
1、根据省局2017年第7号公告规定,我省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丝棉制品、蜂胶产品、茶叶、粽子的一般纳税人采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企业应按照以下计算公式计算当期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上述公式中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的确定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计算公式为: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