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简介
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
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农产品生产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为了支持和促进农产品生产,减轻农民税收负担,我国制定了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
本文档旨在对该政策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释,以便使相关部门和农民在申报和扣除过程中可以得到准确的指导。
二、政策对象
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适用于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个体工商户、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农产品核定扣除范围
1.农产品生产所需的种子、肥料、农药等农资支出;
2.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采摘、包装、运输等运营支出;
3.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人工费用支出;
4.其他与农产品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
四、申报流程
1.农民通过相关政策宣传渠道了解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的具体要求;
2.农民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材料如农产品产量、产值、支出凭证等提交给农业部门;
3.农业部门对农民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定农产品扣除范围内的支出;
4.农民根据核定结果申请扣除相应的费用;
5.税务部门根据农民申请的费用进行核算和扣除。
五、注意事项
1.农民申请扣除的支出必须属于农产品核定扣除范围内,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农民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申请,并耐心等待审核结果;
3.农民在享受扣除政策时应确保所申请扣除的费用真实且合法。
附件:
1.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申请表格
2.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相关证明材料清单
法律名词及注释:
1.农产品生产:指农民及其他农业经营者通过种植、养殖等活动从事农业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
2.农产品扣除范围: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符合特定条件、合理、合法、真实的支出范围。
浅谈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浅谈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作者:贾永萍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4年第03期摘要:农产品中的食用类农产品是我国 CPI 调查中八个大类之一,在现行的 CPI 调查中,食品大类包括了 16 个种类,涵盖了日常生活的必需品;而非食用类农产品亦成为基本的工业用原料,其成本是其它工业制成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当前财政收入增长速度高于GDP增长速度,以及所面临的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的形势下,“保增长、稳物价、调结构”已成为共识,但不同行业的企业适用《新政》在财务层面产生了截然不同的影响。
关键词: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新政》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3-0-01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法的特点1.凭票扣除法下,扣除率一律为13%;核定扣除法下,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即为17%或13%。
货物销售税率与农产品进项扣除率一致,消除了“销售税率为17%,扣除率为13%”不公平待遇,有利于农产品加工行业的经营发展。
2.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与凭票扣除法不同,从根源上消除了进项与销项“倒挂”现象。
核定扣除法下,以投入产出法为例,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x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x扣除率一(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一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x农产品单耗数量凭票扣除法下,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当期农产品收购数量x农产品购买单价x扣除率。
在凭票扣除法下,抵扣时按照购进金额扣除,而销售时,换算为不含税价格计提销项,在毛利润率较低时,就会出现进销项“倒挂”现象,即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在核定扣除法下,进项与销项的计提口径一致,即为不含税价格;即使在微利或平价销售时,也不会产生“倒挂”现象。
有利于消除农产品加工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现象。
农产品核定扣除流程
农产品核定扣除流程一、什么是农产品核定扣除。
简单说呢,就是对于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是按照常规的凭票抵扣进项税额啦,而是采用核定扣除办法来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这就像是给农产品的税务处理开了个特殊通道,为了更精准地计算税收,也为了适应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一些特殊情况。
二、确定适用范围。
1.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这里面呢,如果你是干这些行当的,那就要特别留意这个核定扣除的事儿啦。
2. 有一些特定的行业或者生产类型也可能会涉及到,比如说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它们的原材料大量依赖农产品,所以也在这个范围内哦。
三、核定方法。
1. 投入产出法。
这就像是在玩一个搭配游戏。
咱们得先确定一个投入产出比,就是生产一定数量的产品需要投入多少农产品原料。
比如说,生产100瓶牛奶,大概需要多少斤的生鲜乳,这个比例是有个大致范围的。
然后根据你销售出去的产品数量,按照这个比例倒推出你购进农产品所对应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这个方法就要求企业要对自己的生产流程有比较准确的记录,像原材料的投入量、产品的产出量这些数据都得好好保存着。
2. 成本法。
这个方法呢,是根据企业生产产品所耗用的农产品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来计算进项税额的。
比如说,生产一批糕点,总的成本是1000块钱,其中用到的农产品原料成本是300块钱,然后按照一定的公式算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这个方法就需要企业把成本核算得特别清楚,各项成本都要分得明明白白的。
四、备案程序。
1. 企业得先准备好资料。
这资料可不能马虎,像企业的基本情况啦,生产工艺流程啦,还有你打算采用的核定扣除方法这些内容,都要写得清清楚楚的。
就像是给税务机关写一封详细的自我介绍信一样。
2. 把这些资料提交给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这时候可不能紧张,就像把自己精心准备的礼物送给朋友一样。
税务机关会对这些资料进行审核,如果有什么问题,他们会联系你让你补充或者修改的。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探讨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探讨作者:包雪峰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5年第07期摘要:《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规定对于购进的农产品增值税采用核定方式确定可抵扣进行税额,这很好的解决了之前纳税人“增值税倒挂”和“高征低扣”等税制的弊端,但不可否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针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了核定扣除方法的分析,希望可以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
关键词:农产品增值税进行税额核定扣除方法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概述目前我国农产品增值税进行税额的扣除方法主要有:投入产出法、成本法等。
投入产出法,实质是采用期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进行确定,这种方法根据农产品的平均购买单价进行农产品增值税进行税额的核定与扣除,不适应农产品的保质期短,农产品受到自然气候等的影响大的特点等,也许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进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定以及扣除。
成本法实质是利用上年生产所耗的农产品价款与上年生产成本之比作为本期农产品的耗用率。
农产品的稳定性比较差,价格波动也就比较大,成本法在一定程度上不适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分析2012年国家税务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对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进行了规定,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将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现有抵扣凭证脱钩,这适应了市场对农产品的需求,对于我国社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的优势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企业在农产品采购等环节中由于乱开票导致的行业间增值税税负不平衡的现状。
棉花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作为农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农产品增值税有着重要的影响。
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一种收购凭证可以抵扣现金,使得纳税人使用以及征税收管等方面存在着隐患,这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函[2012]17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函〔2012〕171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为确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贯彻落实,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及试点时间。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试点范围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我省实行全国、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行业、产品见附件1。
试点纳税人核定扣除标准,根据执行情况,每1-2年测算公布一次。
三、未列入统一扣除标准范围的试点纳税人,按财税[2012]38号文件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
申请时应顺序选择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
省级税务机关或授权的市级税务机关确定试点纳税人适用的核定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
未列入统一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是指生产试点行业范围内某类产品的纳税人在全省户数较少(一般掌握低于五户)且规模较小,或虽然有一定户数,但企业间单耗数量差距较大,不适合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情况。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程序(一)程序1、申请核定。
浅析安徽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浅析安徽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对棉纱生产企业的影响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件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要求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1号)把棉纱加工企业列入核定扣除试点的范围。
提到棉纱加工企业不得不多说一句,如果把棉花产业和纺织产业串联成一个“大纺织”产业链的话,你会发觉一个奇怪的现象,那就是这个“大纺织产业链”的下游是竞争激烈的完全开放的市场经济,纺织企业产品的价格,销路甚至企业的生死存亡都由市场决定,但是这个“大纺织产业链”的上游,棉花产业,却是几乎没有什么竞争的计划经济模式,国家以高出市场的价格收走了绝大部分的棉花,然后按照国家统一的价格出售。
而棉纱加工企业恰处在这个产业链的特殊位置,在“计划经济模式”与“市场经济”联接处的说棉纱加工企业,可以说最近日子一直不好过。
现有的增值税税制下,棉纱加工企业一直存一个高征低抵的税收现象,购进皮棉的增值税率为13%,经过加工生产出棉纱销售的税率为17%,这种现象意味着,棉纱销售环节,要把上个生产环节少交的4%的增值补征过来(理论上就是要提高售价),虽说增值税是价外税,最终嫁接给下个环节,但是在目前国内棉纱价格高于国际每吨5000元的情况下,国内棉纱的市场竞争力相对进口纱不能不说受到一定的影响。
就算是安徽省对此类企业的进项税采取核定扣除的办法,不但高征低扣的现象仍然存现,而且可能还要对这类企业产生新的影响。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核定及备案流程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核定及备案流程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概述批发、零售农产品或者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产品、提供餐饮服务、建筑服务,并且以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在申报前需核定或备案。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1、生产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豆制品、蜂产品、酿造产品、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和批发、零售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兼有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产品(如超市兼营主食厨房),采取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
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2、除适用投入产出法之外的企业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建筑服务的,采取成本法核定。
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定
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范围㈠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时,以农业生产者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为扣税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向农民个人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时,以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票为扣税凭证。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㈡向农产品流通环节(批发、零售)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按以下规定执行:1、向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以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扣税凭证。
2、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以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扣税凭证。
㈢进口农产品的,以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扣税凭证。
㈣从农产品流通环节(批发、零售)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二、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㈠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㈢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㈣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乳制品、酒、植物油、棉纱、毛条、生丝的一般纳税人,继续执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在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当期,凭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1%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办法(三种计算方法)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办法(三种计算方法)
基本规定
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不再凭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
(1)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2)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的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3)参照法: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可参照所属行业或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
次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的,差额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低于实际抵扣的,差额部分作转出处理。
山东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管理办法
附件山东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完善政策落实,提升管理质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试点纳税人,是指我省(不含青岛,下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试点产品或者提供试点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初级农产品。
本办法所称试点产品,是指已公布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产品或服务。
本办法所称扣除率是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适用税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扣除标准,是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包含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
农产品单耗数量,是指销售单位数量货物或提供服务,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
农产品耗用率,是指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
损耗率,是指购进农产品并直接销售,农产品损耗数量与购进数量的比例。
全国以及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为统一扣除标准,统一扣除标准以外的扣除标准为特定扣除标准。
第三条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第二章核定扣除方法第四条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应顺序采用投入产出法、成本法或参照法。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一、政策依据
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 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 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 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 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 进项税额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 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2、存在高征低扣问题,产生征扣不一致的误解。
试点前进项税额按照13%扣除率计算,而大部分农产品 加工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造成 “高征低扣”的争议。试点后政策规定外购农产品扣除率 与销售产成品的适用税率一致,即如果产成品销售时的增 值税税率为17%,则所耗用的农产品可按照17%的扣除率 抵扣进项税额,这种方法解决了农产品加工企业存在的高 征低扣问题,减轻了企业负担。
二、进项税额转出
计算方法(青国税发〔2012〕100号):
1、单一使用农产品原材料生产的试点企业应转出进项税 额计算方法: (1)抵扣凭证为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 期初转出进项税额=(期初库存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 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1-13%)× 13% 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 品金额*单耗扣除标准 (2)抵扣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的 期初转出进项税额=(期初库存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 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 × 13% (3)混有前两种抵扣凭证的,按上述两类抵扣凭证开具金 额(含税价)的比例分别计算。
3、试点前农产品行业中存在的税款倒挂问题,企业税负 不均衡。
例如:某企业购进农产品一批,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 为1000万元,该公司以1010万元价格售出。 购进扣税法:计算进项税额=1000× 13%=130万,销项 税额=1010/(1+13%) × 13%=116.19万元。 核定扣除法:计算进项税额=1000/(1+13%) × 13%=115.04万元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简介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简介第一部分政策出台背景上世纪90年代以来,鉴于我国农业发展水平较低,尚不具备将农业生产者纳入增值税征扣税机制的条件,同时农产品流通及加工行业刚刚起步,无法承受不抵扣进项税额所产生的成本压力,因此我国对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实施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为进一步解决下游生产企业抵扣问题,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时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抵扣凭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值得关注的是,现行农产品抵扣政策在促进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实际执行中的一些不利因素逐渐显现。
一方面,农产品抵扣政策采取“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在税制层面为虚开收购发票骗税提供了可能,也使得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无法通过稽核比对来检验收购行为的真实性,导致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偷骗税的案件时有发生。
另一方面,现行农产品抵扣政策实际上是一种隐性财政补贴,但由于虚拟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而大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经常会引起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结果是给了补贴政策却被误解为增加企业税收负担,使得政策执行十分被动,争议不断。
针对这一现状,2012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调整农产品抵扣政策的新方案,其核心是继续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给予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同时,改变当前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凭农产品收购发票直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做法,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核定扣除办法取消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功能,将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现有抵扣凭证脱钩,改按纳税人每月实际耗用的农产品数量来确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则从源头上消除了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的动机。
2014年4月,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涉税风险,省局结合各地市上报扩围建议,会同省经信委在全省棉纺纱、缫丝加工、山核桃等行业开展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调研,并组织各级国税机关开展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测算工作。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一、经国务院批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二、购进或者耗用自产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初级农业产品三、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除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货物或者销售购进的农产品按照本办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和应税劳务仍按现行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四、实行本办法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五、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应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六、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方法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1、投入产出法: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行业公认标准,确定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农产品的数量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应采取合理的方法,按生产的不同货物分配农产品单耗数量根据农产品单耗数量以及每月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平均购买单价×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平均购买单价是指期末累计购买农产品的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自产农产品的平均购买单价按照按纳税人同类货物的平均购买单价或者自产农产品生产成本确定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2、成本法:依据纳税人上一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生产耗用农产品的买价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买价不包括在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根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及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农产品耗用率=农产品买价/生产成本对以单一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应采取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年度终了之后税务机关应按照纳税人本年度实际发生的农产品耗用率对纳税人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进行清算3、参照法:新办的纳税人或者纳税人新增产品,税务机关参照所属行业或者其他相同或者相近纳税人的扣除标准进行核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七、纳税人适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由税务机关确定八、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未能准确计算的,由税务机关核定九、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或者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多抵扣进项税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或者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在产品、产成品因自然灾害发生损失的,经税务机关核实,直接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十、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十一、税务总局将不定期分行业公布全国统一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地区实行统一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并报税务总局备案学会计十二、扣除标准核定程序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1、申请核定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纳税人应于当年x月x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资料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2、税务机关审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给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应成立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核定结果应由省级税务机关下达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扣除标准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十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
解读财税【2012】38号:农产品进项税额试点核定抵扣
解读财税【2012】38号:农产品进项税额试点核定抵扣日期:2012-05-22 来源:中国税务网【选择字号:大中小】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文件,明确从2012年7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展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结合文件相关规定,笔者学习体会如下:一、为什么要对农产品进项税额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初级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属于世界性难题,长期以来为了体现对三农扶持政策,对销售自产农产品采取免税政策,但是由于增值税链条传导机制的影响,上游销售农产品免税,下游就缺乏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因此又规定由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来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政策设计既体现了照顾农业生产者,又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利益不受影响。
然而,实践中,由于农产品加工企业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自行抵扣,增值税链条的相互制约功能失去了作用,因此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高企,具体体现在:第一,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多列进项,进行偷税;第二,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进而对外虚开发票;第三,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结合“变形票”技术(变形为煤炭、铁精粉等),对外虚开发票;第四,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虚报出口,从而骗取出口退税。
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进项,大肆偷、骗税的行为,使得目前的初级农产品抵扣政策处于两难境地,为了扶持农业,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必须坚持,而屡屡发生的农产品虚开大案,使其成为了“税制之痛”,因此,此次38号文件换一种思路,改凭票抵扣为核定抵扣,迈出了农产品进项税管理制度的新篇章。
二、税务稽查缺乏对凭票抵扣虚开发票的有效手段38号文件改变了增值税必须凭借扣税凭证才能抵扣的规定,是为防范虚开发票,完善农产品抵扣制度进行重大改变的探索。
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解读一、核定扣除办法的政策调整背景我国为了支持三农发展,长期以来对销售自产农产品采取免税政策,但是由于增值税链条传导机制的影响,上游销售农产品免税,下游就缺乏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因此又规定由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来抵扣进项税额。
但凭票定率扣除的“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违背了增值税征税与扣税一致的基本原则,使增值税征税与扣税链条衔接机制出现漏洞,在税制设计层面就为虚开收购发票骗税提供了操作空间。
因为“自开自抵”的方式使得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无法通过稽核比对来检验收购行为的真实性,“以票控税”、“信息管税”等先进的征管措施也难以发挥作用。
同时,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销售产品时,多数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却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造成一些纳税人误解,认为如此“高征低扣”不合理。
另外,近些年来,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案件一直层出不穷,因为案件涉及广大农民,日常的税收征管成本和税务稽查成本都很高。
二、核定扣除办法政策变化情况试行核定扣除,不是不允许抵扣农产品带来的进项税额,而是改变了抵扣时间、计算方法、计算依据、扣除率。
将财税〔2012〕38号文件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施办法》的第四条、第七条,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八条对照,试行核定扣除前后进项税额抵扣的区别是:购进——全额——凭票(四种凭证)——13%扣除;销售——耗用——账簿记载——13%或17%扣除。
试行核定扣除,改变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现行规定的凭票扣税法,核定扣除这一办法的本质是“账簿法”(或者称为“查账扣除法”)。
(一)由凭票扣除改为核定扣除。
将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现有抵扣凭证(如农产品收购发票)脱钩,改按纳税人每月实际耗用的农产品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确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但是,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二)进项抵扣时间购进环节改为销售环节。
农产品核定扣除 归纳总结
农产品核定扣除归纳总结农产品核定扣除是指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将农业生产中产生的成本直接计入农业经营户的税前扣除项目中,从而减少农业经营户应纳税额的一项政策措施。
下面将对农产品核定扣除进行归纳总结。
一、核定范围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农业生产用品:如种子、化肥、农药、饲料等;2. 设备设施:如农机具、温室大棚、水利设施等;3. 劳务费用:如雇人打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等;4. 环境保护费用:如农业废弃物处理费、环境治理费等;5. 科技创新投入:如科研费用、技术培训费用等。
二、核定标准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标准主要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农产品生产经营特点和农业发展需求制定,但总体原则是依法合理,科学公正。
1. 根据实际成本:核定扣除的标准应根据农产品的实际成本,包括购买成本、生产成本、运输成本等,不能低于实际支出;2. 区分不同类别:不同类型的农产品,其核定扣除的标准也会有所不同,应根据不同农产品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标准;3. 及时调整更新:由于农业生产环境和市场需求的变化,核定扣除的标准应及时调整更新,以适应新的发展情况。
三、核定流程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登记备案:农业经营户需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备案,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包括购买发票、支出凭证等;2. 核定审批:税务机关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和核对,确认其符合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条件和标准;3. 发放扣除:经审批通过后,税务机关将核定扣除的数额予以发放,即减少纳税户应缴纳的税款。
四、注意事项在进行农产品核定扣除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真实准确:提供的购买发票、支出凭证等必须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情况,以免引起税务机关的审查和处罚;2. 合理合规:核定扣除的项目必须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不能涉及违法违规行为;3. 及时申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核定扣除的申报,逾期将影响扣除的效力;4. 记账记录:农业经营户应当及时记录和保存与核定扣除相关的财务凭证,以备税务机关的抽查核对。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讲解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 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増値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和农产品増値税进项税 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x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x9%/(1适用税率13%)的包装箱, 2020年2月份耗用原木10立方米,平均购买单价7800元立方米,计算原木进 项税额。
甲加工厂实行成本法农产品核定扣除,公司主要业务是以外购籽棉生产销售 皮棉,2019年农产品耗用率80%,2020年4月份结转皮棉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元,计算当月应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x农产品耗用率x扣 除率/(1+扣除率)=500000x80%×9%÷(1+9%)=33028元
分析: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増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 单价x10%/(1+10%)=10x7800x10%÷(1+10%)=7090元。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应合并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
《关于扩大农产品増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 57号),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省级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结合本省特点, 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2、全疆推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将制糖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
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 新疆国税局关于将番茄酱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
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农产品是指列入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doc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全面营改增以来,为了方便新营改增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将餐饮业、建筑业等行业纳税人纳入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范围,使企业抵扣进项税额更加合理规范。
下面我整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1】一核定扣除介绍农产品核定扣除始于2012年,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从2012年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国税局及财政局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的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文件,将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豆制品、蜂产品、酿造产品、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并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二核定扣除的相关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2〕1167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税发〔2012〕187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3〕1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豆制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批发零售农产品等四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35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2015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生活服务业、建筑业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5号)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及政策要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是纳税人取得全部农产品进项税额通过当月销售商品的数量还原农产品外购数量再结合购进单价、扣除率计算抵扣的一种抵扣方法。
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解读一、核定扣除办法的政策调整背景我国为了支持三农发展,长期以来对销售自产农产品采取免税政策,但是由于增值税链条传导机制的影响,上游销售农产品免税,下游就缺乏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因此又规定由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来抵扣进项税额。
但凭票定率扣除的“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违背了增值税征税与扣税一致的基本原则,使增值税征税与扣税链条衔接机制出现漏洞,在税制设计层面就为虚开收购发票骗税提供了操作空间。
因为“自开自抵”的方式使得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无法通过稽核比对来检验收购行为的真实性,“以票控税”、“信息管税”等先进的征管措施也难以发挥作用。
同时,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销售产品时,多数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却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造成一些纳税人误解,认为如此“高征低扣”不合理。
另外,近些年来,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案件一直层出不穷,因为案件涉及广大农民,日常的税收征管成本和税务稽查成本都很高。
二、核定扣除办法政策变化情况试行核定扣除,不是不允许抵扣农产品带来的进项税额,而是改变了抵扣时间、计算方法、计算依据、扣除率。
将财税〔2012〕38号文件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施办法》的第四条、第七条,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八条对照,试行核定扣除前后进项税额抵扣的区别是:购进——全额——凭票(四种凭证)——13%扣除;销售——耗用——账簿记载——13%或17%扣除。
试行核定扣除,改变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现行规定的凭票扣税法,核定扣除这一办法的本质是“账簿法”(或者称为“查账扣除法”)。
(一)由凭票扣除改为核定扣除。
将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现有抵扣凭证(如农产品收购发票)脱钩,改按纳税人每月实际耗用的农产品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确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但是,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二)进项抵扣时间购进环节改为销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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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简介第一部分政策出台背景上世纪90年代以来,鉴于我国农业发展水平较低,尚不具备将农业生产者纳入增值税征扣税机制的条件,同时农产品流通及加工行业刚刚起步,无法承受不抵扣进项税额所产生的成本压力,因此我国对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实施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为进一步解决下游生产企业抵扣问题,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时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抵扣凭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值得关注的是,现行农产品抵扣政策在促进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实际执行中的一些不利因素逐渐显现。
一方面,农产品抵扣政策采取“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在税制层面为虚开收购发票骗税提供了可能,也使得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无法通过稽核比对来检验收购行为的真实性,导致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偷骗税的案件时有发生。
另一方面,现行农产品抵扣政策实际上是一种隐性财政补贴,但由于虚拟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而大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经常会引起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结果是给了补贴政策却被误解为增加企业税收负担,使得政策执行十分被动,争议不断。
针对这一现状,2012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调整农产品抵扣政策的新方案,其核心是继续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给予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同时,改变当前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凭农产品收购发票直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做法,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核定扣除办法取消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功能,将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现有抵扣凭证脱钩,改按纳税人每月实际耗用的农产品数量来确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则从源头上消除了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的动机。
2014年4月,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涉税风险,省局结合各地市上报扩围建议,会同省经信委在全省棉纺纱、缫丝加工、山核桃等行业开展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调研,并组织各级国税机关开展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测算工作。
2014年7月4日,省局、省财政厅正式下发《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决定自8月1日起,在棉纱、缫丝和山核桃等三个行业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2017年8月,根据2017年全国货物劳务税工作会议提出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要求,我们组织各地对相关行业开展了调查研究,并与省财政厅相关部门会商了我省扩大试点范围的相关事宜,2017年9月,我们起草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羽绒制品、丝棉制品、竹木制品、水产制品、香菇制品、蜂胶产品、生物制品、茶叶、粽子以及所有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业务的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第二部分政策主要变化(一)政策的主要变化1、增值税进项抵扣从购进环节转移至销售环节从2012年7月1日起,试点企业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等,试点企业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试点企业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凭票抵扣。
2、根据购进农产品的不同用途分别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3、采取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核定企业自产产品中可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普遍提高了农产品抵扣税率(特例植物油)。
◆投入产出法侧重于农产品耗用数量的控制,是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并以此为依据,结合产品销量来进一步确定进项税额的一种方法。
其计算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公式中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提高了抵扣比例◆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
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公式中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提高了抵扣比例(二)政策的主要意义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并将扣除率调整为产成品的适用税率,一方面可以解决目前农产品加工行业“高征低扣”的问题,进一步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另一方面堵塞了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可能性,鼓励了依法遵章纳税的企业,使得整个行业内无论企业规模大小,都处于同一起跑线,公平行业税收环境,有利于促进试点行业整体的发展。
第三部分本次试点需要准备及注意事项(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方式1、根据省局2017年第7号公告规定,我省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丝棉制品、蜂胶产品、茶叶、粽子的一般纳税人采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企业应按照以下计算公式计算当期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上述公式中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的确定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计算公式为: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如果期初没有库存农产品,当期也未购进农产品的,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以该农产品上期期末平均买价计算;上期期末仍无农产品买价的依此类推。
●为准确核算企业每期的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试点企业应建立专门详细的农产品购买价格台账,包括期初存量、期初价格、当期购进数量、当期购进价格等。
台账既是企业计算每期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标准,也是税务机关后期加强管理的重要依据。
2、根据省局2017年第7号公告规定,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羽绒制品、竹木制品、水产制品、香菇制品、生物制品的,按照“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
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 “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3、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4、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5、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6、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
●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1、对试点纳税人生产销售丝棉制品、蜂胶产品、茶叶、粽子的,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全省统一的部分农产品扣除标准表》)。
2、对试点纳税人由于生产经营情况特殊,按“投入产出法”计算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无法参照全国、全省统一扣除标准执行的(差异20%以上),以及实行按“成本法”核定扣除进项税额的,需要履行特定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3、对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包括简单加工后仍然符合财税字〔1995〕52号文“农产品范围”的初级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其扣除标准(损耗率)实行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制,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核定扣除申请报告和损耗率计算资料。
4、对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的,其扣除标准实行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制,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核定扣除申请报告。
(三)核定扣除需做好的工作1、做好期初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工作由于试点企业目前已将前期购入的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因此在试点实施前必须将这部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