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专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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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上海市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集体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集体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尊重职工的合法权益,与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订立
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集体合同。

第四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争议解决等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职工代表的依法行使权利,促进集体合同的订立和执行。

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公开集体合同内容,向全体职工宣传解释,确保职工了
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集体合同的执行力度。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履行监督机制,加强对集体合同执行情况
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八条,企业和职工代表应当依法平等协商,及时调整和完善集体合同内容,
确保其与时俱进,适应劳动关系的发展变化。

第九条,企业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职工
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十条,职工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企业
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十一条,对于严重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集体合同条例

上海集体合同条例

600 500 400 300 监察受理数 200 100 0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仲裁受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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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诺基亚罢工要求增加裁员经济补偿待遇
立法实践为开展集体协商奠定了良好基础
1、国家层面的集体协商立法
(1)没有关于集体协商的专门性法律 (2)关于集体协商的原则性条款散见于有关法律之中
诚实守信原则
利益兼顾原则
How——如何开展集体协商?
如何开展集体协商
《条例》的适用范围 集体协商的内容 集体协商的程序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 争议处理与法律责任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的适用范围(第2条、38条)
企 业 分支机构 其他单位
不区分企业性质
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
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
集体协商的内容
一、协商准备阶段 1、产生协商代表 (1)协商代表人数。每方不得少于三人,且企业一 方的代表不得多于职工一方的代表(第6条)。外 聘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三 分之一。(第7条第4款)
(2)协商代表产生(第7条1~3款)
职工方代表 已建工会
由本企业工会选派。首席代 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工会法》第六条: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 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3)部门规章对集体协商进行了具体规范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原劳动部,1994年颁布;
《集体合同规定》,原劳动部,1994年颁布,2004修订;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原劳动部,2000年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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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手段 东莞诺基亚罢工要求增加裁员经济补偿待遇

上海市员工集体合同

上海市员工集体合同

上海市员工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用工行为,保障员工权益,加强劳动关系管理,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于上海市境内从事劳动和聘用劳动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用工人员(以下简称“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用工人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条例、用工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各项劳动义务和规定。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条例的要求,履行用工单位的各项义务。

第五条用工人员享有平等就业、劳动条件、订立劳动合同、工资报酬、休假休息、劳动保护、劳动安全等劳动权益。

第六条用工人员和用工单位应当互相尊重、诚实守信,共同维护正常的劳动关系。

第七条本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本合同为用工人员与用工单位当事人共同签订,并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第二章合同内容第九条本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劳动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二)就业形式、工作性质、工作地点;(三)用工单位与员工的劳动报酬;(四)劳动时间、休假休息、年休假;(五)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权益保障;(六)劳动保护、劳动安全等;(七)违反合同的责任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八)其他双方约定内容。

第三章合同签订和变更第十条合同签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劳动双方应当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自愿达成劳动合同;(二)用工单位应当向员工提供劳动条件、待遇等相关信息;(三)劳动双方应当确保合同内容的明确,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

第十一条合同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劳动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变更;(二)变更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第十二条合同变更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变更进行审核。

第四章合同的解除第十三条合同解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劳动合同期满;(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离休年龄、退职年龄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等条件;(三)劳动者提前通知用工单位,并经用工单位同意;(四)用工单位有合法依据解除劳动关系。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修正案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修正案
(六)职工培训;
(七)劳动纪律;
(八)劳动定额;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企业应当就职工工资水平、工资调整机制与本
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可以就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要求
企业与其进行集体协商。
第13条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对方以
书面形式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建议。另一方在收到
集体协商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给予书面答
日的工作时间,从事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资料等活
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及各项福利不受影
响。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企
业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其工作岗位。
第11条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企業側の協議代表は、企業の法定代表者が指名?派遣し、首席代表は、法定代表者又は当該法定代表者が書面により委託した者が担任する。集団協議の双方は、実際の必要に基づき、当該企業以外の専門業務人員を招聘して当該当事者側の協議代表を担任させることができる。ただし、その人数は、当該当事者側の協議代表人数の3分の1を超えてはならない。集団協議の双方は、当該当事者側の協議代表を変更することができる。協議代表を変更するときは、この条例所定の代表選出手続を遵守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第8条協議代表が代表職責を履行する期間は、代表される当事者が確定する。ただし、最長で集団契約期間の満了の時までとする。集団協議により一致を達成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ことに起因し、又は集団契約を締結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場合には、協議代表の代表職責を履行する期間は、協議代表を担任してから6か月とする。第9条協議代表は、次の各号に掲げる職責を履行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1)集団協議に参加すること。(2)集団協議と関係する状況及び資料を収集すること。(3)当該当事者側の人員の意見を聴取し、当該当事者側の人員の質問に回答すること。(4)集団協議紛争の処理に参加すること。(5)履行を必要とするその他の集団協議職責第10条当該企業の選出した協議代表が業務時間内において集団協議に参加し、及び職務履行期間内に3業務日を超えない業務時間を利用して、集団協議と関係する資料等を収集する活動に従事する場合には、正規の労働を提供したものとみなし、賃金及び各種福利は、影響を受けない。従業員側の協議代表が代表職責を履行する期間において、企業は、正当な理由なくしてその業務職位を変更してはならない。第11条協議代表は、次の各号に掲げる義務を履行しなければ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20XX年6月18日修正版)[工作范文]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20XX年6月18日修正版)[工作范文]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20XX年6月18日修正版)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的决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XX]第二十二号(20XX年6月1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支付办法;(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调整幅度;(三)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四)加班工资以及试用期、病假、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工资事项。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工资集体协商可以参考下列因素:(一)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二)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水平;(三)企业及行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四)全市及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五)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六)最低工资标准;(七)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八)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其他因素。

”三、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协商双方可以就与协商议题相关的事项,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说明。

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双方可以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

”四、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上级工会应当指导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可以派员观察职工一方与企业的集体协商活动,或者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受聘担任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五、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企业不得采取下列行为:(一)限制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人身自由,或者对其进行侮辱、威胁、恐吓、暴力伤害;(二)拒绝或者阻碍职工进入劳动场所、拒绝提供生产工具或者其他劳动条件;(三)拒绝提供与集体协商议题相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四)其他干扰、阻碍集体协商的行为。

上海市员工集体合同(二篇)

上海市员工集体合同(二篇)

上海市员工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用工行为,保障员工权益,加强劳动关系管理,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于上海市境内从事劳动和聘用劳动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用工人员(以下简称“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用工人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条例、用工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各项劳动义务和规定。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条例的要求,履行用工单位的各项义务。

第五条用工人员享有平等就业、劳动条件、订立劳动合同、工资报酬、休假休息、劳动保护、劳动安全等劳动权益。

第六条用工人员和用工单位应当互相尊重、诚实守信,共同维护正常的劳动关系。

第七条本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本合同为用工人员与用工单位当事人共同签订,并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第二章合同内容第九条本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劳动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二)就业形式、工作性质、工作地点;(三)用工单位与员工的劳动报酬;(四)劳动时间、休假休息、年休假;(五)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权益保障;(六)劳动保护、劳动安全等;(七)违反合同的责任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八)其他双方约定内容。

第三章合同签订和变更第十条合同签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劳动双方应当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自愿达成劳动合同;(二)用工单位应当向员工提供劳动条件、待遇等相关信息;(三)劳动双方应当确保合同内容的明确,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

第十一条合同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劳动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变更;(二)变更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第十二条合同变更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变更进行审核。

第四章合同的解除第十三条合同解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劳动合同期满;(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离休年龄、退职年龄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等条件;(三)劳动者提前通知用工单位,并经用工单位同意;(四)用工单位有合法依据解除劳动关系。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背景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面对越来越激烈的竞争和员工更高的工资要求,需要更好地管理劳动力关系。

为了确保雇主、雇员和社会的利益,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劳动法规,其中包括集体合同。

上海市作为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近年来聚集了大量的外资和国内企业,为了管理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本文将重点讨论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的内容。

集体合同概述集体合同是劳动法规中的一种,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按照平等协商和自愿原则,就工资、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福利等问题,达成的互相约定、互相承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在企业劳动关系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在国家管理劳动关系的手段中,集体合同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主要是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该条例适用于上海市内所有的用工单位和员工,规定了集体合同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诚信守信、约定优于法律等。

第二章集体协商第二章规定了集体协商的程序和要求。

集体协商应当实行平等协商、互相尊重、共同参与、友好协商、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等原则。

企业应在员工代表大会、工会主席或者工会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代表进行集体协商,制定集体合同。

第三章集体合同内容第三章规定了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

集体合同应包括以下方面:工资、福利待遇、劳动安全卫生、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工作时间和休假、培训和职业技能提高、劳动保护、工伤保险、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

有了《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企业劳动关系得到更加规范的治理,员工收益得到保障,企业用工问题的管理得到更好的解决。

希望各企业和工会能够认真遵守集体合同条例,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上海市集体合同(2篇)

上海市集体合同(2篇)

上海市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集体合同。

第二条本集体合同适用于上海市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用工单位。

第三条本集体合同内容包括劳动双方的权益、义务和责任,有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第四条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应当依法办理手续,双方应当共同确认。

第六条违反本集体合同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本集体合同由劳动者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共同签署,并归档保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益、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期限: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的开始和结束日期。

(二)工作内容:劳动者从事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岗位职责。

(三)工作地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事项。

(五)劳动报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待遇等事项。

(六)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七)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约定的双方应遵守的劳动纪律(如准时上下班、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等)。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九)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经过双方的协商和互相约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平等的原则,不得利用强制、欺骗、威胁等不正当手段。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依法须经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当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在劳动者入职前或者入职当日办理,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签订的,应当及时补办。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者应当如实提供自己的身份和资格等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由用工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并经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确认并签署。

上海集体合同范本

上海集体合同范本

上海集体合同范本甲方(企业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职工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会主席: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条企业应当尊重并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保障工会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第三条工会应当教育职工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二章劳动报酬第四条企业实行[具体工资制度],职工工资由[构成项目]组成。

第五条企业按照[工资分配原则]确定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工资增长机制]适时调整职工工资。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其他支付形式]按月支付职工工资,支付时间为[具体日期]。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七条企业支付给职工的月最低工资不得低于上海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八条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九条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条职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病假等假期。

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四章劳动安全卫生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上海市集体合同

上海市集体合同

上海市集体合同合同编号: ____签订日期: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签订地点:上海市甲方(用人单位): ____地址: ____法定代表人: ____联系电话: ____乙方(员工代表): ____代表人数: ____员工总数: ____员工代表联系信息: ____鉴于甲方为合法注册并经营的企业,乙方为甲方员工的合法代表,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员工的劳动条件、待遇等事宜达成如下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1.1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1.2 本合同适用于甲方全体员工。

第二章工作条件2.1 甲方应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2.2 甲方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的规定。

第三章薪酬福利3.1 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

3.2 甲方应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企业的经营状况,合理调整员工薪酬。

3.3 甲方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四章培训与发展4.1 甲方应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和员工的职业规划,提供培训机会。

4.2 甲方应鼓励和支持员工的个人发展和职业成长。

第五章劳动纪律5.1 员工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

5.2 甲方应公正、公平地处理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6.1 本合同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6.2 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7.1 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2 员工违反本合同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章争议解决8.1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8.2 协商不成时,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附则9.1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9.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1年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全文

2021年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全文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全文(xx年8月16日 ___市第十二届人民 ___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xx年6月18日 ___市第十四届人民 ___常务委员会第 ___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___市 ___合同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 ___协商和签订、履行 ___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 ___劳动法》、《 ___劳动》和《 ___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 ___协商和签订、履行 ___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 ___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 ___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 ___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 ___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 ___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 ___协商和签订、履行 ___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平等、相互尊重、诚实守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 ___协商和签订、履行 ___合同进行监督。

第六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 ___协商,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各自的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

协商代表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方协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人,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第七条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企业工会选派,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的,应当有女性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___推荐,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 ___推荐产生。

上海市集体合同

上海市集体合同

上海市集体合同上海市集体合同尊敬的各位同事:为了满足广大员工的合理要求和实际需要,提高公司竞争力和员工获得感,我们制定以下《上海市集体合同》。

该合同旨在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劳动关系,促进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合作、协调和和谐。

第一章总则1.1 目的该合同的目的是确保公司和员工之间合法、合理、公正、平等的劳动关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创造力,维护企业稳定和社会和谐。

1.2 适用范围该合同适用于所有在公司工作的职工,不论是固定雇员,还是实习生、临时工和合同工等。

1.3 合同内容该合同包括基本约定、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和休息、劳动保护、职工培训、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规定,并可根据需要添加其他内容。

1.4 合同变更公司和职工应当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合同,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基本约定2.1 聘用形式公司以书面形式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形式一般为正式工,但也可按照实际需要聘用实习生、临时工和合同工等,其中实习生不超过6个月,临时工不超过12个月。

合同工一般按照雇佣周期和职务要求办理。

2.2 工作地点公司根据需要安排职工在不同的场所工作,工作地点可以是公司办公室、现场、客户现场等。

2.3 工作时间公司实行8小时工作制度,单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除非双方协商一致。

公司为职工安排排班时间,按照职工实际工作情况和公司需求决定具体排班方式。

2.4 工作岗位公司根据岗位要求和职工能力分配工作岗位,对职工进行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

2.5 保密协议公司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职工在任职期间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和商业秘密。

2.6 离职及辞退职工离职应当提前30天书面告知公司,双方协商解决工作交接和人事变动事宜。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支付相关离职补偿金。

职工因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或者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公司有权利辞退职工,但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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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专业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平等、相互尊重、诚实守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进行监督。

第二章集体协商第六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各自的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

协商代表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方协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人,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第七条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企业工会选派,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的,应当有女性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荐产生。

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担任。

集体协商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协商代表,但其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更换本方的协商代表。

更换协商代表,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的代表产生程序。

第八条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但最长至集体合同期满时为止;因集体协商达不成一致或者未能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为自担任协商代表起六个月。

第九条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参加集体协商;(二)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三)听取本方人员的意见,回答本方人员的询问;(四)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其他需要履行的集体协商职责。

第十条本企业产生的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内参加集体协商,以及在履职期限内利用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从事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资料等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及各项福利不受影响。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其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二)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三)遵守集体协商双方约定的纪律,不散布协商过程中不宜外传的信息。

第十二条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下列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后确定:(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卫生;(五)保险福利;(六)职工培训;(七)劳动纪律;(八)劳动定额;(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企业应当就职工工资水平、工资调整机制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可以就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要求企业与其进行集体协商。

第十三条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建议。

另一方在收到集体协商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给予书面答复,拒绝集体协商的,应当有正当的理由。

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因下列事项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建议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二)劳动纠纷导致群体性停工、上访的;(三)生产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的。

第十四条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由工会代表职工向企业一方提出集体协商;企业一方建议开展集体协商的,应当向本企业工会提出。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向企业一方提出集体协商;企业一方建议开展集体协商的,可以向本企业职工直接提出,也可以向上级工会提出。

第十五条集体协商双方在正式协商前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自双方同意集体协商之日起十五日内产生协商代表,并书面告知对方;(二)协商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三)搜集与本次集体协商议题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四)听取各有关方面对本次集体协商的意见和建议;(五)了解与集体协商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六)草拟集体协商议题的解决方案;(七)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

第十六条集体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共同主持。

提出协商议题的一方应当就议题的具体内容以及解决方案作出说明。

集体协商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协商双方可以就与协商议题相关的事项,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说明。

第十七条上级工会组织应当指导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必要时可以派员观察职工一方与企业的集体协商活动。

第十八条企业合并、分立、重组的,合并、分立、重组后的企业应当就集体合同继续履行事宜,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

协商一致的,原集体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协商不一致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就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重新进行集体协商。

第十九条在进行集体协商期间,企业及其职工应当维护本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任何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或者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章集体合同第二十条以签订集体合同为目的的集体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经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作为草案的正式文本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就集体协商的情况和集体合同草案的内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作出说明。

集体合同草案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第二十一条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由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将讨论通过的情况书面告知企业一方。

企业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十日内,负责将集体合同报送市或者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企业报送集体合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署的集体合同文本;(二)协商双方及其代表的基本情况;(三)集体协商过程的情况说明;(四)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情况的报告。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二条企业与职工一方经集体协商,可以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内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十三条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或者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的工会组织,可以选派代表与企业方面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二十五条下列涉及本行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一)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二)本行业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三)本行业同类工种的定额标准;(四)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五)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职工培训制度;(六)其他需要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取得本行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认可。

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认可该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第二十七条下列涉及本区域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一)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二)本区域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三)其他需要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取得本区域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认可。

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本区域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认可该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第二十九条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由企业方面代表或者工会组织负责将集体合同以及相关材料报送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报送的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条依法订立的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认可该集体合同的企业及其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与其职工签订的集体合同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第五章争议的处理第三十一条本市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第三十二条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另一方的集体协商要求,或者双方在集体协商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或者签订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集体协商双方未提请协商处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时,可以会同同级工会或者企业方面代表共同处理。

第三十三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职工一方与企业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均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无正当理由调整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经协商代表本人提出,企业应当恢复其原工作岗位。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企业分支机构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与本分支机构的职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单位职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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