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保健工作流程及规范
孕期保健工作流程
孕期保健工作流程
目标和背景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个孕期保健工作流程,以确保孕妇在妊娠期
间得到有效的健康管理和照顾。
孕期保健工作的目标是保障孕妇的
健康,促进胎儿良好的发育,并减少妊娠期并发症的发生。
工作流程
1. 孕期健康评估
- 孕妇首次就诊时,进行全面的孕期健康评估,包括身体状况、疾病史、家族病史等。
- 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的孕期保健计划。
2. 定期产检
- 孕妇需按照医生或医疗专家的建议,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 产检可包括身体测量、血液检查、尿液检查、超声波检查等,以监测孕妇和胎儿的健康情况。
3. 营养咨询和管理
- 为了确保胎儿的正常发育,孕妇需获得合理的营养摄入。
- 提供个性化的膳食建议,包括合理搭配食物、补充适当的维生素和矿物质等。
4. 健康生活方式指导
- 孕妇需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包括适当的运动、合理的作息时间、避免接触有害物质等。
- 提供健康生活方式指导,以促进孕妇的身心健康。
5. 心理支持与咨询
- 孕期是个体和家庭生活发生变化的关键时期,孕妇往往面临心理压力和情绪波动。
- 提供心理支持与咨询服务,帮助孕妇应对各种情绪和心理困扰。
6. 应急处理和并发症管理
- 协助应对孕期并发症和突发情况,如孕吐、高血压等。
- 指导孕妇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并安排及时的医疗救助。
结论
孕期保健工作流程旨在为孕妇提供全面的健康管理服务,以保障母婴的健康与安全。
在执行工作流程时,医疗专家应根据个体差异和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以最大程度满足孕妇的个性化需求。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管理条例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第三条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是指从妊娠开始到分娩后42天,医疗保健机构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管理.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对象为所有孕产妇,包括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和新生儿.第四条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实行分级管理.第二章服务内容第五条孕期保健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进行孕期检查.孕早期检查一次、孕中期每4周检查一次,孕28周以后每2-4周检查一次,孕36周以后每周检查一次,有高危因素者根据病情酌情增加检查次数.一孕早期孕12周前服务重点:及时发现孕妇,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在孕12周之前建立孕产妇系统保健卡进行1次孕早期随访;根据孕妇意愿选择分娩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同时建立产前检查记录单.1. 孕妇健康状况评估仔细询问既往史、家族史、孕产史、计算预产期以及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测量基础血压与体重;辅助检查: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检查;落实到有条件的机构进行血型、心电图、肝肾功能检查,告知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或乙肝两对半、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检查;必要时进行1次B超检查,确定孕周,排除异位妊娠;发现高危因素,进行高危评分、专案管理.重度高危孕妇应及时上报辖区内高危孕妇管理中心.2. 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孕7~13周知情选择到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诊断技术机构进行18-三体综合征和21-三体综合征筛查;孕妇遇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经治医师应当催促该孕妇进行产前筛查诊断.3. 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4. 填写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及严重合并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5. 医疗保健机构对患有严重疾病、妊娠可能危及孕妇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应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二孕中期孕13-28周服务重点: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发现高危孕妇及时管理,并转诊有条件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动员产前筛查、诊断.1.通过询问、观察孕妇健康状况,了解胎动出现时间;常规产前检查:测血压、体重、宫高、腹围、听胎心,绘制妊娠图,观察胎儿生长发育情况;行骨盆外测量;以及常规实验室检查含孕24~28周糖尿病筛查等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及时识别发现高危因素,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所有高危孕妇均应转诊至二级及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前检查,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应立即护送转诊;并跟踪随访转诊结果.2. 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孕15~20+6周知情选择到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诊断机构进行18-三体综合征、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筛查;孕16~24周B超筛查胎儿畸形;孕妇遇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经治医师应当催促该孕妇进行产前筛查诊断.3. 无助产技术资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落实孕妇在孕20周后到助产技术机构继续进行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4. 进行孕期卫生、营养、自我监护方法及心理卫生指导,预防胎儿生长受限或巨大儿.三孕晚期孕28周后服务重点:加强胎儿宫内监测;所有孕妇应在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所有高危孕妇应在二级及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1. 常规产前检查,了解胎儿宫内发育情况,防治各种妊娠并发症及合并症.2. 辅助检查:复查血、尿常规、肝功、肾功等;B超了解胎儿宫内生长发育情况;开展胎儿监护.3. 及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及时转诊.4. 进行家庭自我监护数胎动指导;宣传分娩知识及母乳喂养知识;将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意义、要求及程序作为产前保健、宣传的重要内容,指导孕产妇及其家庭拟起新生婴儿的姓名,主动、及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第六条产时保健服务重点:产程进展应把握五防,即防滞产、防出血、防窒息、防产伤、防感染.1. 严密观察产程、正确使用并绘制产程图,及早发现和处理难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早护送转诊.2. 正确处理产程,严格无菌操作,保护会阴,避免产伤,预防新生儿窒息,确保每个新生儿出生现场都有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3. 严格掌握产前使用宫缩剂的适应证和禁忌证.4. 提倡自然分娩,掌握剖宫产、阴道助产和会阴切开指征.5. 预防产后出血,准确测量、记录出血量,产后应在产房观察2小时.6. 严格执行产科危急重症抢救常规、流程及抢救制度.7. 指导母乳喂养,坚持“三早”早开奶、早接触、早吸吮,产后半小时内开奶.第七条产褥期保健服务重点:产妇出院后,助产技术机构及时将孕管卡填写完整并转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得到转来孕管卡后,妇幼保健人员或乡村医生应于出院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加强产褥期保健管理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1. 在助产技术机构按规定时间对新生儿接种第一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动员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2. 产后访视及产褥期保健管理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产妇一般情况、测血压、体温,检查乳房、子宫复旧、恶露量及性状、会阴或腹部伤口等情况;发现产妇有产后感染、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佳、妊娠合并症、并发症未恢复者以及产后抑郁等异常情况,应及时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治疗,并追踪随访.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包括测体温、体重,观察新生儿面色、精神、呼吸、睡眠、哭声、吸吮和大小便等情况,注意有无畸形、黄疸、脐部感染等,若发现异常应及时就诊.注意进行产褥期母乳喂养、卫生、营养、心理指导和相关问题处理.3. 产后42天健康检查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正常产妇做产后42天健康检查,应嘱异常产妇到原住院分娩的医疗保健机构检查,并在2周内随访检查结果.2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检和妇科检查,必要时进行辅助检查,并对产妇康复情况进行评估.3进行性保健、避孕、预防生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6个月等知识指导.第八条高危妊娠的筛查与管理1.医疗保健机构发现高危孕妇应评分、登记和专案管理.2. 高危妊娠应在孕管卡上作出高危标志,每次产前检查应详细填写“异常情况处理”,并预约复查时间.3.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高危妊娠登记簿”,并上墙管理,定期检查高危孕妇诊疗情况.发现未按预约时间复诊的应电话追访,通知孕产妇所在地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踪随访.4. 对需要转诊的高危孕产妇应填写“高危妊娠转诊卡”,交接诊的医疗保健机构.第九条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信息收集内容及使用1.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医疗保健机构发现首次产检的孕妇应填写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一,对未建卡的孕妇应督促到居住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卡;定期将收集的孕妇信息反馈到基层医疗机构建卡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孕妇应及时建卡、填写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二,将每次检查的信息按要求记录,了解掌握本辖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情况.2.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卡:孕妇到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免费建卡;孕妇携孕管卡进行产前检查,检查单位认真记录;住院分娩时孕妇将孕管卡交助产技术机构记录分娩情况;出院后,由助产技术机构将孕管卡由妇幼保健机构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孕管卡的运转程序.3. 产前检查记录单:由孕妇自愿选择的助产技术机构建立,每次产前检查医生记录检查情况,分娩前由产科门诊保管,分娩时转入产科病房作为病历归档.4.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孕妇应及时建立健康档案,每次应将产前检查情况及时填写,做好产后访视及产后42天检查填写及存档.5. 高危妊娠登记簿:接受产前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发现高危妊娠孕妇应进行登记.6. 高危妊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高危孕妇需转诊应填写交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对失访的高危孕妇转基层追访.7. 高危孕产妇追访记录本:对未按预约时间就诊的高危孕妇,接受产前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根据不同的高危因素进行记录、追访.第三章分级管理和职责第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 负责统筹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与协调.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与本规范的衔接,制定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保证孕产妇系统保健流程正常运转.2.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准入、校验.3. 加强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抓好医疗机构的产科规范化建设.4. 健全围产保健协作组,组织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和疑难病例的围产儿死亡评审.5. 督促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依法上报住院分娩的活产数、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及终止妊娠等相关信息.第十一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1. 负责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与业务指导,按时完成住院分娩、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及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每年应组织漏报调查与质量控制.2.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围产保健协作组活动与助产技术检查.3. 妇幼保健机构每季度召开妇幼保健工作例会,组织业务学习,部署工作.4.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为辖区内高危孕妇管理中心,应协调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本地区重度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工作,掌握重度高危孕产妇治疗、监护、转归结局.5. 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第十二条各级各类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职责1. 执行本省和辖区的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2. 建立健全本院孕产妇系统保健信息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各种信息的收集及运转;产科门诊按要求建立并记录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产前检查记录单及高危孕妇管理表簿卡,记录孕管卡;督促未建孕管卡的孕妇到居住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卡.接受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助产技术机构应完整记录孕管卡的分娩情况.3. 成立产科急救小组,由院妇产科、内科、外科、医技等有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负责院内外重症孕产妇的抢救.4. 参加围产保健协作组活动,协助开展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助产技术执法检查.5.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新生儿听力筛查.6. 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第十三条乡镇卫生院职责1. 承担辖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提供免费孕期保健、产后访视及42天检查服务.2. 加强与村妇联和计生等部门联系,尽早发现孕妇,免费建立孕管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建立、记录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督促孕妇定期产前检查.负责高危筛查、评分、追踪管理及转诊,建立、记录高危孕妇管理表簿卡.3. 负责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各种信息的回收、核实、结案、统计,定期总结、上报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情况;将新生儿访视个案信息转入儿童系统保健管理.孕产妇自愿在各级各类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有偿产前检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了解、掌握孕产妇保健的相关信息.4. 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工作评估,定期参加县级例会;每季度召开村卫生所乡村医生或妇幼保健人员例会.5. 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育龄妇女愿意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第十四条流动人口孕产妇系统管理1. 流动人口孕产妇应与居住地有户籍的孕产妇享有同等的医疗保健服务.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人员应定期与计生服务站、流动人口办公室联系,尽早发现流动人口孕妇,督促建卡、定期产前检查与住院分娩,并做好产后访视.3.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发现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应动员其到暂住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孕管卡,并及时纳入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追踪观察第四章服务要求第十六条开展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所需的基本设施设备和条件.第十七条从事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
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一、引言孕产期保健是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重要环节。
为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孕产妇和胎儿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组织管理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负责本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承担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培训和评价等工作。
3.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确保母婴安全。
三、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1. 孕前保健:提供孕前咨询、生育指导、婚前医学检查等服务,促进健康生育。
2. 孕期保健:开展孕期定期检查、胎儿监护、孕期营养指导、孕期心理辅导等服务,确保母婴健康。
3. 分娩期保健:提供安全、科学的分娩服务,保障母婴安全。
4. 产后保健:开展产后访视、产后康复、母乳喂养指导等服务,促进产妇康复和婴儿成长。
四、孕产期保健工作流程1. 孕前咨询:对准备怀孕的夫妇进行健康状况评估、生育指导、遗传咨询等。
2. 孕期管理:建立孕产妇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孕期并发症。
3. 分娩期管理:制定分娩计划,提供分娩服务,确保母婴安全。
4. 产后访视:对产妇和新生儿进行访视,评估产后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产后康复和育儿指导。
五、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规范要求,制定本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加强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3.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4. 孕产期保健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孕产妇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六、质量控制与监督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控制与监督体系,定期对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医疗保健机构孕产期保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42与评价。
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
(七)提供与本村卫生室(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1.负责辖区内孕产妇的健康教育,动员督促怀孕妇女于孕12周前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期保健册(卡)、定期接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及产后42天健康检查。
协助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高危孕产妇管理,做好产后访视。
2.负责收集辖区内妇女妊娠、婴儿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新生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的有关数据,定期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
3.按时参加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专业培训,汇报孕产妇管理工作情况,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部分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的全程系列保健服务。
一、孕前保健孕前保健是指为准备妊娠的夫妇提供以健康教育与咨询、孕前医学检查、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目。
1次),为每位孕妇建立孕产期保健卡(册),将孕妇纳入孕产期保健系统管理。
(2)详细询问孕妇基本情况、现病史、既往史、月经史、生育史、避孕史、个人史、夫妇双方家族史和遗传病史等。
孕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期保健工作规范
• (四)确定保健重点 • 根据妊娠不同时期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合并
症、并发症及胎儿发育等情况,确定孕期各阶 段保健重点
PPT早期】(妊娠12+6周前)
• 1.按照初诊要求进行问诊和检查。 • 2.进行保健指导,包括讲解孕期检查的内容和意义,给予
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 员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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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保健工作规范
•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 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
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
• 【孕中期】(妊娠13-27+6周) • 1.按照初诊或复诊要求进行相应检查。 • 2.了解胎动出现时间,绘制妊娠图。 • 3.筛查胎儿畸形,对需要做产前诊断的孕妇应当及时转到
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
• 4.特殊辅助检查。 • (1)基本检查项目:妊娠16-24周超声筛查胎儿畸形。 • (2)建议检查项目:妊娠16-20周知情选择进行唐氏综合
营养、心理、卫生(包括口腔卫生等)和避免致畸因素的 指导,提供疾病预防知识,告知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及产前 诊断的意义和最佳时间等。 • 3.筛查孕期危险因素,发现高危孕妇,并进行专案管理。 对有合并症、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诊治或转诊,必要时请专 科医生会诊,评估是否适于继续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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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保健工作规范
• (2)胎儿娩出后应当立即使用缩宫素,并准确测量出血 量。
• (3)正确、积极处理胎盘娩出,仔细检查胎盘、胎膜、 产道,严密观察子宫收缩情况。
孕妇保健工作流程及规范
孕妇保健工作流程及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孕妇保健工作流程及规范,以确保孕妇在孕期及产后能够得到适当的关怀和保健服务。
该流程将帮助医护人员和孕妇本人了解并遵守相应的规范,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孕妇的健康和安全。
2. 孕妇保健流程2.1 孕前保健在怀孕之前,孕妇应通过以下步骤进行综合的身体检查和保健准备:- 检查体质和健康状况,包括身高、体重、疾病史等。
- 咨询专业医生,了解个人的怀孕风险和注意事项。
- 进行常规的妇科检查和相应的疫苗接种。
2.2 孕期保健孕期是孕妇最需要关注和保护自身健康的时期。
以下是孕期保健的基本步骤:- 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以监测胎儿的成长和母体的健康状况。
- 按照医生的建议进行适当的体重管理和饮食调整。
- 定期锻炼,适量进行合适的体育活动,以保持健康状态。
- 定期咨询专业医生,及时解答疑问和处理问题。
- 避免接触有害物质,如烟草、酒精、药物等。
- 定期进行孕妇心理健康评估和咨询。
2.3 产后保健在孕期结束后,孕妇需要特别关注产后的身体恢复和心理调适。
以下是产后保健的基本步骤:- 进行产后复查,检查产妇的身体恢复情况和胎儿健康发展情况。
- 保持良好的饮食和休息惯,以促进身体的恢复和调整。
- 建立合理的母乳喂养计划,并遵循相关的母乳喂养指导。
- 定期进行产后身体康复锻炼,以恢复身体机能。
- 定期咨询专业医生,寻求相关问题的解答和指导。
3. 孕妇保健规范为了提供一流的孕妇保健服务,以下规范应被遵守:- 所有医护人员都应接受专业培训,熟悉孕妇保健的最新知识和技能。
- 孕妇保健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执行,确保保密和隐私权。
- 为孕妇提供全面、准确和及时的信息,包括健康教育和咨询。
- 监测和报告孕妇的重要健康指标和结果,以及任何异常情况。
- 孕妇保健服务应以孕妇的利益为中心,尊重和理解她们的需求和意愿。
4. 总结本文档提供了一套孕妇保健工作流程及规范,以指导医护人员和孕妇本人在孕期和产后的保健工作。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标准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第三条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是指从妊娠开始到分娩后42天,医疗保健机构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管理。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对象为本市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和胎婴儿。
第四条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工作容第五条孕产妇系统保健的容:一、孕期保健(一) 孕前期孕前期保健是预防后代发生先天性和遗传性疾病、避免环境中有害因素对生殖细胞及其功能的损害、提高人口素质的关键。
保健重点:有计划受孕,选择适当年龄和季节,最佳怀孕时间应选择在7-9月、年龄在24—29岁;孕前3个月至孕后3个月口服叶酸片0.4mg每日1次预防胎儿畸形。
(二)孕早期(孕13周前)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进行定期孕期检查。
孕早期检查一次,孕中期每4周检查一次,孕28周以后每2—4周检查一次,孕36周以后每周检查一次,有高危因素者根据病情增加检查次数。
1、及时发现孕妇,建立《市孕产妇保健档案手册》(以下简称《孕保册》),仔细询问病史、孕产史,计算预产期,进行体格检查(包括妇科检查),测量基础血压与体重。
2、辅助检查:(1)常规检查项目:血、尿、白带常规,肝功(ALT、AST),乙肝表面抗原(HBSAg),梅毒血清试验(RPR),B超。
(2)建议检查:ABO、Rh血型、乙肝五项、心电图;(3)知情同意下常规行艾滋病抗体筛查。
3、发现高危因素,进行高危评分、专案管理。
发现妊娠合并症,及时治疗。
对患严重疾病,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应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4、告知孕妇在孕8—20周时知情选择进行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筛查,5、艾滋病病毒(HIV)抗体阳性者提供咨询、指导和随访等,知情同意选择妊娠结局。
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
卫生部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1)
卫生部文件卫妇社发〔2007〕56号卫生部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强化预防出生缺陷的一级预防措施,我部组织制定了《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加强管理,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孕前保健服务,不断探索孕前保健服务的新模式。
有关附件电子版及表格录入程序可直接从中国生育健康网(www.healthychildren.org.cn)下载。
附件: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二○○七年二月六日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孕前保健是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发生为宗旨,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与咨询、健康状况评估、健康指导为主要内容的保健服务。
孕前保健是婚前保健的延续,是孕产期保健的前移。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逐步提供婚前、孕前、孕产期、产后保健等规范化、系统化的生育健康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提出的我国妇女儿童健康目标,特制订《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一、孕前保健服务内容(一)健康教育与咨询。
热情接待夫妻双方,讲解孕前保健的重要性,介绍孕前保健服务内容及流程。
通过询问、讲座及健康资料的发放等,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服务。
主要内容包括有关生理和心理保健知识;有关生育的基本知识(如生命的孕育过程等);生活方式、孕前及孕期运动方式、饮食营养和环境因素等对生育的影响;出生缺陷及遗传性疾病的防治等。
(二)健康状况检查。
通过咨询和孕前医学检查,对准备怀孕夫妇的健康状况做出初步评估。
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
(二)孕期保健
4、监测高危妊娠,及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尤其是 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进行评分并专案管理,必 要时转诊、会诊,并及时填写《高危孕产妇转诊 及反馈通知单》(见附件3)
5、卫生指导:提供营养及心理保健指导;提倡适量 运动;积极纠正贫血、补充铁、钙。
(二)孕期保健
• 【妊娠晚期】 • 目的:监测胎儿生长发育,及早发现母、胎并发
⑤卫生指导:提供母乳喂养、营养及心理保健、避孕方法指 导;告知应及时就医的异常症状和体征;督促产后42天母 子健康检查。
(四)产褥期保健
●新生儿访视 ①了解出生、喂养、大小便等情况。 ②观察精神状态、吸吮、哭声、肤色、脐部、臀部
及四肢活动等,注意皮肤黄染出现时间及程度, 有无感染,检查脐部有无出血、渗出物及其性状 、局部红肿,查看臀部有无尿布疹等。 ③全身体检:听心肺,测量体温、体重和身长等, 发现出生缺陷和其他异常情况应做好登记、报告 与管理 ④提供新生儿喂养、护理等保健指导,提倡新生儿 抚触及被动体操。 ⑤落实计划免疫接种时间及地点。
(二)孕期保健
3、对所有的妊娠进行评估(高危妊娠评分表见 附件2),发现高危因素,在产前保健卡或门 诊病历上标识,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以明确 是否继续妊娠。及早发现妊娠合并症,及时治 疗。对患有严重疾病,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 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应提出终 止妊娠的医学意见。有疑问者上转,追踪管理 结果。
(四)产褥期保健
④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出生后3~7天即可进行首 次初筛:未通过者,出生后42天应进行一次复筛 。对复筛未通过者应转诊到听力筛查中心进行听 力学诊断及干预。 ⑤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疾病筛查,并及 时向家长反馈筛查结果,协助新生儿疾病筛查中 心对筛查阳性患儿进行召回确诊。 ⑥开展出生缺陷监测,做好出生缺陷的诊断与报告 ,并做好登记,按时填报《出生缺陷儿卡》及《 围产儿季报表》。 ⑦提供新生儿健康保健咨询、指导,做好基础免疫 预防接种工作。
卫生部发布《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 3 建议检查项 目: 孕期未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者 , 入
院后应进行检测 ,并根据病情需要适 当增 加其 他检 查项 目。 4 快速评 估孕妇健 康、胎儿生长发育及宫 内安危情况; . 筛查有无妊娠合并症与并发症 ,以及胎儿有无宫 内窘迫;综 合判 断是否存 在影响 阴道分娩 的 因素 ;接诊 的 医疗保 健机
根据妊娠不 同时期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合并症 、并发 症及 胎儿 发育等情 况 ,确 定孕期各 阶段保 健重点 。
( )初诊和复诊 内容。依据孕妇 到医疗保健机 构接 受 三 孕期检 查 的时机 ,孕期保 健分 为初诊 和复 诊 。
1 初诊 。 . ( )确 定妊娠 和孕周 , 每位 孕妇建 立孕产 期保健 卡 1 为
( )产后访 视 。 二
产后 3 ~7天 、2 8天 分别进行 家庭访 视 1次 ,出现母 婴 异常情 况应 当适 当增 加访 视次数 或指导 及时就 医 。 1 产 妇访 视 。 .
( )了 解产 妇 分 娩情 况 、孕 产期 有 无 异常 以及诊 治 1
过程 。
() 问一 般情况 , 2 询 观察精神状态 、 色和 恶露 情况 。 面
2 1年 1月 第 1 卷 第 1期 01 1 8 1
( )助 产过 程 中须严格 无菌 操作 。进 行产 包 、产 妇外 1 阴 、接 生者 手和手 臂 、新 生儿 脐带 的消毒 。 ( )对有可 能发生产 褥感染的产妇要合理应用抗 生素 , 2
做好产 褥期 卫生 指导 。
() 2 对新生儿进行全面体检和胎龄 、生长发育评估 , 及 时 发现异常 ,及 时处理 。做 好 出生缺 陷的诊断 与报告 。 ( )加 强对 高危新生 儿的监 护 ,必要 时应 当转入 有条 3 件 的医疗保 健机 构进行 监护 及治疗 。 ( )进行新 生儿疾 病筛 查及 预防接 种。 4 ( )出院时对 新生儿进 行全 面健康评 估 。对有高 危因 5
孕期保健工作流程及规范
孕期保健工作流程及规范为规范妇保门诊孕产妇系统管理,提高医疗保健质量,杜绝安全隐患,特制定如下孕期保健工作流程及规范。
一、对怀孕孕妇做到早发现、早确诊。
二、对所有的孕产妇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进行孕产妇管理系统管理。
三、对早孕孕妇进行早期卫生保健知识的指导,避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逐步优生筛查。
四、对发现高危因素或异常症状的孕妇及时随诊、指导,并列入高危孕妇个案管理。
五、孕期检查时间:孕早期12周之前、孕20周、24周、28周、32周、36周、37周、38周、39周、40周。
城市孕妇至少8次以上,农村孕妇5次以上,高危孕妇应酌情增加产检次数。
孕产妇系统管理流程:一、接诊前来就诊的人员,询问末次月经,确定是否宫腔妊娠。
二、确定妊娠后,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
三、检查内容1、孕早期(孕12周内)①详细询问病史:包括既往史、孕产史、家族史、遗传病史等,推算预产期。
做好孕早期健康教育。
②体格检查:包括测身高、体重、血压等内科检查、妇科检查、骨盆测量。
③辅助检查:血常规、血型、尿常规、乙肝表面抗原、肝功能检查、B超、HIV抗体检测等,必要时作宫颈涂片、尿糖检测。
④筛查高危因素,进行高危因素评分,实行分级管理。
⑤逐项填写《孕产妇保健手册》并提出医学建议,预约检查时间。
2、孕中期(孕13~28周)①询问胎动情况及孕妇健康状况②产科检查:血压、体重、宫高、腹围、胎方位、胎心率、胎动、有无浮肿。
③辅助检查:定期复查血常规、尿常规、B超,必要时作产筛查与诊断及其他检查。
④筛查高危因素,进行高危因素评分,实行分级管理。
⑤做好孕中期健康教育。
3、孕晚期(孕28周至分娩前)①产科检查:血压、体重、宫高、腹围、胎心率、胎方位、先露、是否衔接,注意有无浮肿,孕34周开始,每周一次胎心监护,确保胎儿宫内安全。
②辅助检查:定期复查尿常规、血常规、肝功能、B超。
③筛查高危因素,进行高危因素评分,实行分级管理。
④做好孕晚期健康教育。
孕产妇健康管理制度与流程
孕产妇健康管理制度与流程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孕产妇的身心健康,提高孕产妇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对孕产妇的健康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孕产妇健康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人性化的原则,确保母婴安全。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设立孕产妇健康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的实施。
二、孕产妇健康检查与评估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孕产妇健康检查制度,对孕产妇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第六条孕产妇健康检查应包括:一般体格检查、妇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糖、血脂、病毒感染筛查等。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根据孕产妇的检查结果,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告知孕产妇。
第八条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为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
根据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健康管理计划和措施。
三、孕产妇健康管理流程第九条孕产妇健康管理流程包括:孕早期健康管理、孕中期健康管理、孕晚期健康管理、产后健康管理。
第十条孕早期健康管理:(一)建立《母子健康手册》,进行孕妇健康状况评估及指导(高危妊娠筛查)。
(二)进行孕早期健康教育,普及孕期保健知识。
(三)筛查阳性者及时接受转诊和进一步评估。
第十一条孕中期健康管理:(一)开展孕中期营养与生活方式、心理保健、体重管理等指导。
(二)进行产前筛查及产前诊断方面的健康教育。
(三)按时到二级及以上助产机构进行产前检查,配合社区医师填写第2、3次产前随访记录。
第十二条孕晚期健康管理:(一)加强孕晚期胎儿监护,定期进行胎心监测、超声检查等。
(二)开展孕晚期健康教育,普及分娩知识,减轻孕产妇分娩恐惧。
(三)协助孕产妇制定分娩计划,提供分娩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产后健康管理:(一)进行产后访视,了解孕产妇和新生儿健康状况。
(二)开展产后健康教育,普及产后康复知识和新生儿护理知识。
(三)督促孕产妇进行产后复查,确保母婴健康状况。
四、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孕产妇健康管理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健康管理工作的质量。
孕期保健科工作制度
孕期保健科工作制度一、目的和原则1.1 目的:为了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孕产妇的生活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制度,确保孕期保健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进行。
1.2 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注重预防为主,实施全面、全程、连续的孕期保健服务,确保母婴安全。
二、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2.1 组织机构:设立孕期保健科,负责孕期保健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
2.2 人员配备:配置专业的孕期保健医生、护士和助产士,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三、孕期保健服务内容3.1 孕期健康管理:建立孕产妇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了解孕妇和胎儿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孕期并发症。
3.2 孕期营养指导:根据孕妇的年龄、体重、胎次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孕期营养方案,指导孕妇合理膳食,保证母婴营养。
3.3 孕期心理辅导:为孕妇提供心理支持,帮助她们应对孕期可能遇到的心理问题,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
3.4 孕期运动指导:根据孕妇的身体状况,制定合适的运动计划,指导孕妇进行适度运动,促进胎儿健康发育。
3.5 孕期安全教育:加强孕妇的安全教育,预防孕期意外伤害,确保母婴安全。
3.6 分娩准备:为孕妇提供全面的分娩知识培训,指导孕妇进行分娩准备,提高自然分娩率。
3.7 产后康复:为产妇提供产后康复服务,包括母乳喂养指导、产后身体恢复等,促进产妇身心康复。
四、孕期保健工作流程4.1 孕期保健科根据孕妇的实际情况,制定孕期保健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4.2 孕期保健科工作人员按照工作计划,开展孕期保健服务,做好工作日志,记录服务内容和孕妇的反应。
4.3 孕期保健科定期对孕妇进行随访,了解孕妇和胎儿的健康状况,及时调整孕期保健措施。
4.4 孕期保健科对孕期保健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孕期保健服务质量。
五、孕期保健工作制度保障5.1 政策支持:政府应加强对孕期保健工作的支持,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孕期保健工作的顺利进行。
2018年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文档资料
(二)孕期保健
4、监测高危妊娠,及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尤其是 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进行评分并专案管理,必 要时转诊、会诊,并及时填写《高危孕产妇转诊 及反馈通知单》(见附件3)
5、卫生指导:提供营养及心理保健指导;提倡适量 运动;积极纠正贫血、补充铁、钙。
6、将检查结果录入“成都市妇幼保健一卡通系统” 。
检查,乡镇级医疗机构产前保健者,应在孕20周 左右转到县(区)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胎 儿系统B超检查。
(二)孕期保健
●必查项目 • 孕20周左右做血常规、尿常规和凝血功能检查。 • 孕24~28周行妊娠期糖尿病筛查(对有发生妊娠
期糖尿病高危因素的孕妇,建议孕早期建卡时进 行筛查)(详见附件4) ●备查项目:抗D滴度(Rh阴性者),有条件及资质 的医疗保健机构应进行胎儿先天性心脏病的检查 。
(3)产后访视主要内容:
●产妇访视内容
①检查分娩记录,了解分娩情况及孕期和产时是否存在合并 症和并发症;
②询问身心感受和状况,包括睡眠、饮食、一般情况,关注 产后抑郁等心理问题;
③观察精神状态、面色和恶露的色、量,及是否有异味;
④测量体温、血压、脉搏;检查乳房有无红肿、硬结、乳头 皲裂;检查子宫复旧情况;查看会阴、腹部伤口愈合情况 等。
5、卫生指导:指导教会孕妇自行监测胎动;纠正贫 血、补充铁、钙;提倡住院分娩及自然分娩;提 供营养、心理保健、分娩前准备(乳房保健)、 临产先兆症状、去医院时机、母乳喂养、新生儿 护理等方面的指导。发放新生儿疾病筛查及听力 筛查告知书。
6、将检查结果录入“成都市妇幼保健一卡通系统” 。
●产时保健
(三)产时保健
(二)孕期保健
辅助检查: ●必查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血型(ABO和Rh)、
孕产保健工作制度
孕产保健工作制度为了保障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保障母婴安全,制定了以下的孕产保健工作制度。
一、孕期保健1. 孕前保健围绕孕前保健,开展多样化宣传教育,提高孕前保健重要性,加强孕前保健指导服务,帮助孕妇了解孕前检查、孕前保健、孕前营养、遗传咨询等内容。
对高龄、多胎、高风险孕妇实行个性化指导,尽早开展产前筛查。
2. 孕期保健孕期保健不仅关乎孕妇的健康,同时也关系到胎儿的健康。
在孕早期,对完全正常的孕妇,建议每月复诊1次,主要进行体格检查和孕妇营养、生活等方面的指导。
在孕期中晚期,加大产妇的健康检查和指导力度,包括定期抽血检查、心电图检查、胎儿监测、妇科检查等。
同时,指导孕妇注意合理饮食、合理安排生活和运动,避免劳累过度。
二、产期保健1. 准备分娩建议孕妇根据孕期、胎位、产程等进行产前准备,可以提前来医院熟悉分娩流程、了解医疗设备等。
医务人员要为孕妇这些准备提供必要的与产科相关知识,尤其是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评估母婴情况及分娩方式的选择。
此外,科室要开展相关分娩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孕妇和家属应对意外情况的应急能力。
2. 产程管理产程管理是孕产保健中的重中之重,孕妇分娩的场所应当保持清洁、舒适,温度适宜,空气流通良好,可垫棉毛垫、铺棉被,设身、头枕,以便孕妇能舒适地休息。
在分娩时,医务人员要对孕妇情况进行细致观察,不断告知孕妇产程进展情况,在生育计划中实行个人化服务,为她们定制个性化产程管理。
三、产后保健1. 产后观察新生儿和产妇在出生后均需要进行全面的产后观察和管理,对于产妇的剥宫、出血量、尿量、伤口情况等进行观察记录,并要合理进行饮食管理、康复护理等。
同时,也要对新生儿进行观察,记录出生体重、耳温、心率、呼吸等信息。
2. 产后康复产后康复是孕产保健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它可以恢复产妇身体健康,帮助产妇快速恢复身体素质。
产后康复应该包括饮食、休息、运动等三个方面,保障孕产从业人员为产妇进行产后康复指导,使产妇能够更快地恢复到生育前的状态。
孕产妇保健工作管理制度及流程
孕产妇保健工作管理制度及流程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孕产妇保健工作,提高孕产妇健康水平,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孕产妇保健工作应以预防为主,以医疗保健机构为基础,全面提高孕产妇的保健服务质量,确保母婴安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孕产妇保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孕产妇保健工作的经费,提高孕产妇保健服务的可及性和覆盖面。
第四条孕产妇保健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便捷、人性的原则,充分尊重孕产妇的权益,为其提供优质的保健服务。
二、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孕产妇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孕产妇保健工作的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承担孕产妇保健工作,为孕产妇提供全程、全面、个体化的保健服务。
第七条孕产妇保健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知识,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三、保健服务内容与流程第八条孕产妇保健服务内容包括:健康教育、孕前检查、孕期检查、分娩期保健、产后恢复和新生儿保健等。
第九条孕前检查应包括:一般体格检查、妇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糖、血脂、甲状腺功能、梅毒、艾滋病等疾病筛查。
第十条孕期检查应包括:定期产检、孕期营养指导、孕期心理辅导、胎儿监护、孕期并发症的预防和治疗等。
第十一条分娩期保健应包括:分娩计划、分娩过程中的医疗监护、产后出血的预防和治疗、新生儿急救等。
第十二条产后恢复应包括:产后子宫复旧、产后乳腺按摩、产后心理辅导、产后营养指导等。
第十三条新生儿保健应包括:新生儿体检、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疫苗接种、新生儿营养和护理等。
第十四条保健服务流程:健康教育→孕前检查→孕期检查→分娩期保健→产后恢复→新生儿保健。
四、质量控制与监督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孕产妇保健工作的质量控制与监督,定期对保健服务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定期对保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保健服务质量。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孕产妇保健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的孕产妇。
二、服务内容(一)孕早期健康管理孕13 周前为孕妇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并进行第1 次产前检查。
1.进行孕早期健康教育和指导。
2.孕13 周前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母子健康手册》。
3.孕妇健康状况评估:询问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乙型肝炎,有条件的地区建议进行血糖、阴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HIV 抗体检测等实验室检查。
4.开展孕早期生活方式、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告知和督促孕妇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5.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1 次产前检查服务记录表,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或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并在2 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二)孕中期健康管理1.进行孕中期(孕16~20 周、21~24周各一次)健康教育和指导。
2.孕妇健康状况评估: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高危重点孕妇。
3.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除了进行孕期的生活方式、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外,还应告知和督促孕妇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4.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要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
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并在2 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三)孕晚期健康管理1.进行孕晚期(孕28~36周、37~40周各一次)健康教育和指导。
2.开展孕产妇自我监护方法、促进自然分娩、母乳喂养以及孕期并发症、合并症防治指导。
3.对随访中发现的高危孕妇应根据就诊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议督促其酌情增加随访次数。
随访中若发现有高危情况,建议其及时转诊。
(四)产后访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收到分娩医院转来的产妇分娩信息后应于产妇出院后1 周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 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
卫生部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文件卫妇社发〔2007〕56号卫生部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强化预防出生缺陷的一级预防措施,我部组织制定了《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加强管理,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孕前保健服务,不断探索孕前保健服务的新模式。
有关附件电子版及表格录入程序可直接从中国生育健康网(www.healthychildren.org.cn)下载。
附件: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二○○七年二月六日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孕前保健是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发生为宗旨,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与咨询、健康状况评估、健康指导为主要内容的保健服务。
孕前保健是婚前保健的延续,是孕产期保健的前移。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逐步提供婚前、孕前、孕产期、产后保健等规范化、系统化的生育健康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提出的我国妇女儿童健康目标,特制订《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一、孕前保健服务内容(一)健康教育与咨询。
热情接待夫妻双方,讲解孕前保健的重要性,介绍孕前保健服务内容及流程。
通过询问、讲座及健康资料的发放等,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服务。
主要内容包括有关生理和心理保健知识;有关生育的基本知识(如生命的孕育过程等);生活方式、孕前及孕期运动方式、饮食营养和环境因素等对生育的影响;出生缺陷及遗传性疾病的防治等。
(二)健康状况检查。
通过咨询和孕前医学检查,对准备怀孕夫妇的健康状况做出初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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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保健工作流程及规范
为规范妇保门诊孕产妇系统管理,提高医疗保健质量,杜绝安全隐患,特制定如下孕期保健工作流程及规范。
一、对怀孕孕妇做到早发现、早确诊。
二、对所有的孕产妇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进行孕产妇管理系统管理。
三、对早孕孕妇进行早期卫生保健知识的指导,避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逐步优生筛查。
四、对发现高危因素或异常症状的孕妇及时随诊、指导,并列入高危孕妇个案管理。
五、孕期检查时间:孕早期12周之前、孕20周、24周、28周、32周、36周、37周、38周、39周、40周。
城市孕妇至少8次以上,农村孕妇5次以上,高危孕妇应酌情增加产检次数。
孕产妇系统管理流程:
一、接诊前来就诊的人员,询问末次月经,确定是否宫腔妊娠。
二、确定妊娠后,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
三、检查内容
1、孕早期(孕12周内)
①详细询问病史:包括既往史、孕产史、家族史、遗传病史等,推算预产期。
做好孕早期康健教育。
②体格检查:包括测身高、体重、血压等内科检查、妇科检查、骨盆测量。
③辅助检查:血常规、血型、尿常规、乙肝表面抗原、肝功能检查、B 超、HIV抗体检测等,必要时作宫颈涂片、尿糖检测。
④筛查高危因素,进行高危因素评分,实行分级管理。
⑤逐项填写《孕产妇保健手册》并提出医学建议,预约检查时间。
2、孕中期(孕13~28周)
①询问胎动情况及孕妇康健状况
②产科检查:血压、体重、宫高、腹围、胎方位、胎心率、胎动、有无浮肿。
③辅助检查:定期复查血常规、尿常规、B超,必要时作产筛查与诊断及其他检查。
④筛查高危因素,进行高危因素评分,实行分级管理。
⑤做好孕中期康健教育。
3、孕晚期(孕28周至分娩前)
①产科检查:血压、体重、宫高、腹围、胎心率、胎方位、先露、是否衔接,注意有无浮肿,孕34周开始,每周一次胎心监护,确保胎儿宫内安全。
②辅助检查:定期复查尿常规、血常规、肝功能、B超。
③筛查高危因素,进行高危因素评分,实行分级管理。
④做好孕晚期康健教育。
作好住院分娩的动员,确定分娩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