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总体规划审查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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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的性质。城市性质的确定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是否科学、实际;是否符合国家对该城市职能的要求;是否与全国和省域城市体系规划相一致。

2城市的发展目标。城市发展目标的确定是否从当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否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的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是否与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相协调。

3城市规模。是否明确制定了人口规模与用地规模分五年控制性目标。

人口规模的确定是否充分考虑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一级土地、水等自然资源和环境等制约因素;是否经过科学测算,并经传家专题论证。城市人口包括居住在规划建成区内的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和一年以上的暂住人口。

4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是否对城市空间布局做出统一规划;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是否科学合理。

用地规模的确定是否坚持了国家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的原则;是否符合国家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是否符合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是否做到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5城市综合交通布局。

对城市交通是否作出统一规划;城市交通体系规划是否符合交通管理现代化的需求;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是否与城市交通系统及城市长远发展相协调。

6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

7协调发展。规划编制是否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是否有利于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8规划实施。是否保证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技术规定;这些政策是否可行。

9是否达到建设部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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