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最新契税政策

合集下载

江苏省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一览表

江苏省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一览表

江苏省二手房交易环节税收政策一览表
征税及减免税政策 房屋类 型 住房 普通(144平方米(含)以下) 非普通(144平方米以上) 非住房
营业税 个 个人将购买不足 5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按5% 征收。财税[2011]12 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购 人 号 个人将购买超5年(含)的普通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的非普通住 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 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 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 房对外销售,差额征税 额。财税[2003]16号 个人无偿赠与房产的行为,包括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 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经核实并办理免税手续后,暂免征收营业税。财 税[2009]111号 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实施细则 单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实施细则 位 单位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 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税[2003]16号 个人所 个人转让房产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得税 对个人转让自用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 人所得税。财税[1999]278号 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合理费用凭证及完税证明的按(转让收入-原值-合理费用)X20%计算个人所得税(扣除规定按国税 发[2006]108、国税发[2007]33号执行) 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 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 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 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 定 国税发[2006]108 特 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 殊 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 形 函[2007]1145号 个人将房屋无偿赠与特定对象、个人继承房产,经核实备案,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该条规定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 式 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 所得税,税率为20%。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 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 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09]78号 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 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 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 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发生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国税发〔 2009〕121号 土地增 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8]137号;个人之间互换自 个人转让非住宅,可扣除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 值税 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税 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1995]48号 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规定的 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 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5%的基数;具体扣除规定参照财税[2006]21、国税函[2010]220号 对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或者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旧房及建筑物,既不按要求提供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取得收入核定 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 国税发[2010]53号 将房屋产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或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 利、公益事业的。 免于征收土地增值税。 实施细则、财税[1995]48号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于征收土地增值税。 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印花税 买卖双方各按转让交易价格全额 0.05% “产权转移数据”税目收。 08 年 11 月 1 日起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财税 契税 [2008]137号 个 家庭唯一(成员范围包括购房 90 平米以下, 1 %税率; 90 平方米以 人 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上, 144 平方米以下,1.5% 税率;144 以上,3%税率; 苏财税[2010]33号

房地产开发税收政策汇集

房地产开发税收政策汇集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汇集一、取得土地环节1、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率计算征收(具体税率参照当地规定).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5月26日与国土房产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土地面积为56000平米,土地出让金为34000万元,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时间为2010年10月25日。

当地土地使用税税率为4元/平米.那么2010年应缴纳多少土地使用税?分析:该企业应从2010年11月起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2010年应缴纳2个月土地使用税:56000*4*2/12=37333.33元。

2、印花税(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契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目前江苏省规定的契税税率为3%.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二、设计施工环节1、印花税(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2、印花税(建安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3、印花税(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三、房产销售环节1、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3号)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3号)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一、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1998年9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季允石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四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五条契税税率为4%。

第六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按照规定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者应当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全文发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全文发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南京契税首套房认定标准

南京契税首套房认定标准

南京契税首套房认定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南京契税首套房认定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购房事宜。

在购房的过程中,除了要考虑到房屋的质量、地段等因素外,还需要了解有关契税的规定。

在南京市,购买首套房的居民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其中关于契税的优惠标准备受到广大购房者的关注。

下面就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南京契税首套房认定标准。

什么是契税?契税是指购房者在办理房屋买卖过程中需要缴纳的税费,是买卖双方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的房屋价格按一定比例计算的税费。

在南京市,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需要缴纳的契税是根据房屋的总价来计算的,但对于首次购买房屋的居民来说,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优惠。

对于在南京市购买首套房的居民来说,可以享受以下减免政策:购买首套房的居民可以按照房屋总价的1%计算契税,而非一般的1.5%。

对于首次购买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购房者可享受最高10万元的契税减免优惠,超过9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0.5%的比例计算。

购房者需符合南京市户籍迁入的限制,即购房者在南京市没有其他住所,并且在购买房屋前两年内没有在南京市以外地区购买过房屋。

需要注意的是,购房者在购买首套房屋时需要符合相应的认定标准才能享受契税减免政策。

购房者需将购房合同、购买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认定,认定后才能享受相应的减免优惠。

购买房屋的用途也会对契税减免产生影响,购买作为自住住房的居民可以享受减免政策,而购买作为投资用途或办公用途的居民则不符合减免政策。

南京市对购买首套房的居民提供了一定的契税减免政策,旨在鼓励居民购买自住住房,稳定房地产市场。

购买合适的房子不仅可以给居民提供一个舒适的居住环境,还可以享受一定的税费减免优惠,为居民节省一定的购房成本。

在购买房屋时,购房者需要了解相关的契税减免政策,合理规划购房计划,以实现最大化的利益。

南京契税首套房认定标准是一个重要的政策性文件,对购房者的购房行为产生一定影响。

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05-29江苏省财政厅:你厅《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请示》(苏财农税〔1998〕10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关于计税价格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

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二、关于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减免税问题。

条例没有对这种情况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规定。

因此,应对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者照章征收契税。

三、关于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减免税问题。

目前我国对事业单位没有按是否经营性这一标准进行分类。

根据条例第六条、细则第十二条和财政部1996年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对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纳税人必须是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的事业单位;二是所承受的土地、房屋必须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项目。

凡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一律照章征收契税。

对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应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其承受的土地、房屋要照章征收契税。

2024苏州契税标准

2024苏州契税标准

在苏州,契税的标准根据房屋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首先,对于购买首套房的情况,契税税率根据房屋面积有所不同。

如果房屋面积小于或等于90平方米,契税税率为1%;如果房屋面积大于90平方米,契税税率则为1.5%。

这意味着,如果购买的是面积小于或等于90平方米的首套房,应缴纳的契税为房屋成交价的1%;而如果购买的是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首套房,则应缴纳的契税为房屋成交价的1.5%。

对于购买第二套房的情况,契税税率也有所不同。

无论房屋面积大小,契税税率均为2%。

也就是说,如果购买的是第二套房,应缴纳的契税为房屋成交价的2%。

对于购买第三套房或以上套数的情况,不管房屋面积大小是多少,契税税率都为3%,没有减免的情况。

这意味着,如果购买的是第三套房或以上套数,应缴纳的契税为房屋成交价的3%。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在房屋流转过程中需要缴纳的契税,并不是所有房屋流转都需要缴纳。

例如,通过继承所得的房屋就不需要缴纳契税。

至于具体的契税缴纳时间,每个地方的规定不尽相同。

有些地方规定在交房之前要缴纳房屋契税,有的地方规定在合同签订满10天就立即需要缴纳。

但根据目前的主流操作,期房的房屋契税缴纳的时间是: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就要缴纳房屋契税。

请注意,房屋交付后尽可能不要超过一年,否则是要缴滞纳金的。

总之,在计算契税时,需要了解相关的规定和标准,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计算。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法规类别】契税【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1998.11.20【实施日期】1998.11.2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0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20日)修正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1998年9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季允石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四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五条契税税率为4%。

第六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按照规定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江苏省最新契税政策

江苏省最新契税政策

江苏省契税"两表情" 首套最少1%二套通通3%严厉“省版”契税新标准二套房:契税一律为3%首套房: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为3%;90到144平方米的为1.5%;90平方米以下的为1%温情时间节点如何认定凡是10月1日前签订买卖合同但是尚未鉴证(一手房)或是登记(二手房)的,在10月20日前办理鉴证或登记,仍可享受现有优惠。

昨天,省财政厅等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新标准与“南京版”基本一致,二套房契税一律为3%,购买首套房的,144平方米以上的3%,90到144平方米的1.5%,90平方米以下的1%。

值得关注的是,“省版”在时间上稍有放宽,凡是10月1日前签订买卖合同但是尚未鉴证(商品房)或是登记(二手房)的,在10月20日前办理鉴证或登记,仍可享受现有优惠。

政策1 契税原文:该《通知》称,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原定3%税率征收契税。

权威说法:这一契税征收标准与之前江宁公布的,以及南京市地税局公布的标准完全一致。

稍有不同的是,更加明确了地方标准中的一些细节,比如“江宁版”中只是说“其它按3%征收”,这个“其他”如何定义,在此次省文件中被明确为:“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唯一住房的,无论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

解读:按照南京目前的房价标准,河西一套120平方米新房的总价至少在200万以上,依过去政策,即便是二套房也只要交1%的契税,即2万元;而按现有政策,二套房必须按3%缴纳契税即6万元,凭空多出了4万元。

政策2 认定时间原文:《通知》中指出,商品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鉴证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二手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登记受理时间为准。

契税税率是多少?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契税税率是多少?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契税税率是多少?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契税实行3%N5%的幅度比例税率。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具体适用税率,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以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目前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如下:一、下列18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契税的适用税率为3%:北京市、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二、下列1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契税的适用税率为40/0:河<p>北省、山西省、辽宁省、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

其中河北省、辽宁省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税率为3%;山西省规定:个人按市场价格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税率为3%,并减半征收;四川省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下浮到3%。

三、吉林省、黑龙江省契税的适用税率为5%,同时规定:个人购买住房的,税率为3%。

此外,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应当先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的汇价折算成人民币,然后计算缴纳契税。

例1:某企业购买一块土地的使用权用于建设厂房,成交价格为2000万元,当地规定的契税适用税率为3%,该企业应纳契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为:应纳税额=2000万元*3%=60万元例2:公民何某与吴某交换房屋,何某向吴某支付价差4万元,当地规定的契税适用税率为5%,何某应纳契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为:应纳税额=40000元x5%=2000元。

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20)

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20)

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02年2月5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第三章房地产抵押第四章房屋租赁第五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活动和不动产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契税税率政策整理

各地契税税率政策整理

各地契税税率政策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备案。

注**:经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后,发现LexisNexis将此文与旧的135号文搞混,误
标为“失效”,实为“现行有效”。

注***:“各地需下浮到3%的,必须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各地无权自定税率。

”—(川财税[2010]11号)注****:西藏目前不征收契税。

Poirot Yao 2013-04-10。

南京 房产证 契税 计算公式

南京 房产证 契税 计算公式

南京房产证契税计算公式
南京的房产证契税计算公式如下:
契税= (房屋交易价格/1.05) ×契税率
其中,契税率根据房屋所在区域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南京市官方规定的契税率为3%。

但是,为了鼓励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南京部分区域实行了较低的契税率,如江宁区的契税率为1.5%。

除了上述计算公式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契税按照成交价格计算,但有时候根据房产估价确定的价格,
可能会高于或低于实际成交价格,所以最后的契税金额可能会有所差异。

2.对于首次购房的家庭,可以根据政府相关政策享受相应的减免
或优惠。

3.对于二手房产的交易,还需要考虑是否有房屋增值税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交易双方需按照九成的房屋交易价格计算增值税。

总体来说,南京的契税计算公式比较简单,但具体金额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购房者在进行房产交易前,最好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确保计算准确,并了解最新的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全文发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全文发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全文发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通过!税率将调整为3%至5%《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发布:税率1%-7% 明年9月1日施行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地契税什么时候交?地契税怎么交?现在人们无论是买房子还是卖房子,除了购房款,通常都会涉及到税费的缴纳问题。

一般情况下,房屋交易税费中,契税是占到了很大的比例,所以大家要清楚的知道房屋契税缴纳的标准和时间。

那么契税什么时候交?购房契税如何计算我们生活中很多商品的购买,都会缴纳税费,只是有的税费并没有直接体现出来,所以大家不知道,购房需要上交契税相信大部分人都听说,但是具体上交的事宜,还是有一部分朋友并不清楚,那么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普及一下相关内容,契税什么时候交?购房契税税率是多少?契税的计税依据有哪些很多购房者只知道购房是要交房产税的,但是对于房产税的问题却并不了解。

在购房过程中,有三个税种是必交无疑的,其中之一就是契税。

对于第一次买房的新手来说,估计还不是很了解契税,那么购房契税税率是多少?契税的计税依据有哪些?买房成本要增加?国家税务局回应:误读,没这回事今日,契税法出台,其中最受公众关注的是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至5%。

南京房产证契税征收标准2020

南京房产证契税征收标准2020

南京房产证契税征收标准2020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房地产市场也在不断扩大,而房产证和契税作为房地产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购房者和开发商来说都是重要的财产权益凭证和财政收入来源。

南京市作为长江三角洲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房产证和契税征收标准对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以下是南京市房产证和契税征收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南京市房产证1. 房产证的基本作用房产证是购房者的重要财产权益凭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等内容,是购房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房产交易不可或缺的法定证明文件。

2. 办理房产证的流程购房者在购房成功后,需要向南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经过核实和审批后方可领取房产证。

具体办理流程包括提交购房合同、唯一识别信息明、申请书等材料,申请人需缴纳一定的办理费用,一般办理期限为30个工作日。

3. 房产证的保管持有房产证的购房者需妥善保管好房产证,防止丢失和损坏。

若房产证遗失或损坏,需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挂失和补办手续,才能继续合法享有房屋产权。

二、南京市契税征收标准1. 契税的基本概念契税是指购物商品房时按照房屋价格的一定比例交纳给国家的税金,是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需要缴纳的一种税费。

2. 南京市契税征收标准根据南京市财政部门发布的最新规定,自2020年起,南京市房产交易契税征收标准为:非普通自住住房的契税税率为3,普通自住的契税税率为1。

具体区别普通自住住房和非普通自住住房的界定,主要根据房屋的面积、使用性质、购物目的等因素来划分。

3. 契税的缴纳购房者在办理房产证时,需一并缴纳相应的契税。

购房者需根据购房价格和房屋性质计算应缴纳的契税金额,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家相关部门进行缴纳。

4. 契税的减免政策针对一些特定情况,南京市财政部门也制定了一些契税减免政策,例如对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购房者可享受一定比例的契税减免。

购房者在办理房产证和缴纳契税时需注意相关规定,以便享受到优惠政策。

买房契税征收标准

买房契税征收标准

买房契税征收标准买房契税是指,当个人以购买住宅、商用房地产等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的所有权等房产和楼宇因契税而应纳税。

买房契税由国家财政部门制定并实施,根据《印花税法》以及实施细则的要求,对具有房地产权利的个人实施征税。

买房契税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实施:1、在获得房产权利后即需要缴纳契税;2、按照未缴纳契税前后的房产价值差价额度,确定买房契税金额;3、税率按不同地区、不同价值额度不同而定;4、税收期限内的契税未缴清的,应加收滞纳金。

二、买房契税税率及豁免政策1、买房契税税率买房契税按照不同地区、不同价值额度不同而定,具体税率如下:(1)房产价款在20万元以下的,买房契税税率统一为1‰;(2)房产价款在2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买房契税税率统一为1.5‰;(3)房产价款在50万元以上的,买房契税税率按房产价款的比例分阶段征收,即:价款(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的,税率为2‰;价款(100万元以上的)的,税率为3‰。

2、买房契税豁免政策(1)凡是国家规定的住房政策项目以及其他特定群体的住房购置的,在缴纳契税时应当享受豁免;(2)凡是政府规定的楼宇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政府支持的投资建设计划,可以暂时不缴纳买房契税;(3)因改建、扩建、拆除房屋而未发生交易的,买方应减免房屋价款,并缴纳按其减免后价款计算的买房契税;(4)因房屋抵押贷款而未发生实质性交易的,抵押人应按其所抵押的房屋价款计算的买房契税;(5)因继承而未发生实质性交易的,继承人应按其所继承的房产价款计算的买房契税。

三、买房契税申报与缴纳1、买房契税申报买房者应将买房契税申报表和买房契税缴款凭证、房屋购置合同、房屋评估报告、房屋交接等相关资料报送财政部门备案,并由财政部门在此基础上进行买房契税的核算。

2、买房契税缴纳买房者在申请买房契税缴纳时,应向财政部门提出买房契税缴款凭证及相关的材料,缴纳买房契税。

买方在缴纳买房契税后,将得到财政部门出具的买房契税缴款单据,作为支付房屋交易中买方购房金额的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全文发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全文发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全文发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全文编辑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是契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土地、房屋所有权转移,是指下列行为:(1)土地使用权转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3)房屋买卖,礼物和交换。

前款第二项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让。

以固定价格投资(股权)、还债、转让、奖励等方式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的,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确定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住房所有权转移的差别税率。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下:(1)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确定的交易价格,包括交付货币、实物对应的价格和其他经济利益;(2)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交换是指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价格的差额;(3)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土地、房屋所有权的无偿转让,以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确定的价格。

交易价格与纳税人申报的汇价差额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担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用地和房屋的所有权;(2)非营利学校、医疗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拥有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等用地和住房的所有权;(3)承担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荒山、荒地、荒滩的使用权;(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继承继承土地、房屋所有权;(6)依法应当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和代表机构,其土地、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

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和可行的。
南通、徐州、南京等市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
谢谢观看
对《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房地产 价格评估机构报备的其机构名称、评估人员等情况向社会公告。”
(二)删去第四十二条。
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5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
目录
01 修改决定
03 审查意见报告
02 修订的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02年2月5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 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由江 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28日通过并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修改决定
决定一
决定二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号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3月28日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对《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 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活动和 不动产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税务、发展改革、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房地产交 易有关的管理工作。” (二)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三)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转让房地产,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房屋签备案手续。 “(二)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当事人合法证明、转让合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房 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江苏省契税"两表情" 首套最少1%二套通通3%
严厉“省版”契税新标准
二套房:契税一律为3%
首套房: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为3%;90到144平方米的为1.5%;90平方米以下的为1%
温情时间节点如何认定
凡是10月1日前签订买卖合同但是尚未鉴证(一手房)或是登记(二手房)的,在10月20日前办理鉴证或登记,仍可享受现有优惠。

昨天,省财政厅等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新标准与“南京版”基本一致,二套房契税一律为3%,购买首套房的,144平方米以上的3%,90到144平方米的1.5%,90平方米以下的1%。

值得关注的是,“省版”在时间上稍有放宽,凡是10月1日前签订买卖合同但是尚未鉴证(商品房)或是登记(二手房)的,在10月20日前办理鉴证或登记,仍可享受现有优惠。

政策1 契税
原文:该《通知》称,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原定3%税率征收契税。

权威说法:这一契税征收标准与之前江宁公布的,以及南京市地税局公布的标准完全一致。

稍有不同的是,更加明确了地方标准中的一些细节,比如“江宁版”中只是说“其它按3%征收”,这个“其他”如何定义,在此次省文件中被明确为:“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唯一住房的,无论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

解读:按照南京目前的房价标准,河西一套120平方米新房的总价至少在200万以上,依过去政策,即便是二套房也只要交1%的契税,即2万元;而按现有政策,二套房必须按3%缴纳契税即6万元,凭空多出了4万元。

政策2 认定时间
原文:《通知》中指出,商品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鉴证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二手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登记受理时间为准。

凡在2010年10月1日前已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但尚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的,应在2010年10月20日前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手续,逾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权威说法:在江宁以及南京版的契税标准中,对于时间认定均未明确。

而此次《通知》在时间上做出了明确界定,尤其是针对此前疑惑较大的10月1日前购房,而未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的,究竟按何种标准执行,有了准确说明。

只要是国庆节前签了合同的,但是没办理鉴证或是登记,在10月20日前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手续都还赶得上老契税政策的“末班车””。

解读:有专家指出,这一规定仍然存在一定漏洞,对于在10月1日之后交易的一批二手房,不少人会在签订合同的时间上动“脑筋”。

举例来说,一套二手房的买卖双方于10月5日签订了购房合同,如果现在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则必须要按照新标准来缴纳契税。

为了规避多余的税款,买卖双方可以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将日期更改为10月1日以前就可以了。

不过市场人士提醒买房人,二手房或许可以采取如此变通的手法,但是一手房却没有空子可钻。

因为商品房都是“网签”,也就是开发商在网上填写合同文本并上传,这个日期是无法更改的。

“如果你想撤销合同重新填写,手续更加繁琐,而且房子也会进入退房摇号程序,开发商自然是不愿意的。


政策3 个税
原文:《通知》中指出,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权威说法:这一政策是国家“929楼市新政”的重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调整答记者问时,对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一是2010年10月1日起,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二是在2009年10月1日(含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含9月30日)已经出售住房且目前尚未购置住房,并自出售住房之日起一年内重新购房的,仍可按购房价所占比例减免。

解读:此次江苏购房税收政策与国家执行标准统一,需要指出的是,个税政策是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执行,这和契税政策执行时间是不一样的,契税政策从2010年10月20日起执行。

政策4 “唯一”标准
原文:《通知》中称,对纳税人需享受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优惠政策的,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在省辖市范围内的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权威说法:据了解,南京市关于家庭唯一住房的范围是指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含江宁、浦口、六合三区和溧水、高淳两县),个人购买的住宅是其家庭唯一住房。

目前,南京市地税局正在与房管部门商定具体操作程序。

对于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由纳税人出具家庭唯一住房书面诚信保证书。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