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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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买卖合同(铁路出境)
出卖人:合同编号:
买受人: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山东省济南市
二、交提货方式:出卖方在发站车板交货,并负责铁路运输。铁路运费及运杂费由出买方承担。
三、质量、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依照《煤炭买卖合同》及《煤炭交易规则》实施细则之规定:以发运站轨道衡数量为依据,数量亏吨在1.2%以内(含1.2%),由需方承担,超出部分由供方承担;质量检验以发站,双方在站台采样,将样品交由三门峡国家权威机构化验,以样品化验合格为准。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发站车板一票结算价360元/吨(双方凭铁路货运结算单、煤炭增值税票结算)按发量先预交80%的预付款,税票由发运单位直接开给买受人合同执行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五、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期限:装车后,双方凭铁路大票结清货款。依次类推直到合同执行完成。如买受人没有按合同支付货款,造成损失由买受方承担,有计划发不走车则退还未发列的煤款并承担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买受人相应利息。
六、违约责任:违约方承担守约方2%的经济损失(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七、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在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诉讼判决。
八、其他约定事项:1、履行合同中如市场价格上下浮动过大随行就市执行(资金已到帐的部分价格不变);2、不可抗力免责;3、煤炭经双方在站台取样化验确认发热量未达标准时,每降低100大卡减价13元结算,超出100大卡奖13元。硫份超过1.2%可拒收。4、如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计划作废,损失出卖人承担;5、其他未尽事宜另行文字补充,既经双方签字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 买受人 备注:
201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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