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令215号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中国民用航空局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一、依据:(一)《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令第215号);(二)《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78号);(三)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民航发[2011]34号)。
二、须申报的民航专业工程项目:(一)机场场道工程,包括:1. 飞行区土石方(不含填海工程)、地基处理、基础、道面工程;2. 飞行区排水、桥梁、涵隧、消防管网、管沟(廊)工程;3. 飞行区服务车道、巡场路、围界(含监控系统)工程。
(二)民航空管工程,包括:1. 区域管制中心、终端(进近)管制中心和塔台建设工程;2. 通信(包括地空通信和地地通信)工程、导航(包括地基导航和星基导航)工程、监视(包括雷达和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工程;3. 航空气象(包括观测系统、卫星云图接收系统等)工程;4. 航行情报工程。
(三)机场目视助航工程,包括:1. 机场助航灯光及其监控系统工程;2. 飞行区标记牌和标志工程;3. 助航灯光变电站和飞行区供电工程;4. 泊位引导系统及目视助航辅助设施工程。
(四)航站楼、货运站的工艺流程及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工程。
其中,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包括:信息集成系统、航班信息显示系统、离港控制系统、泊位引导系统、安检信息管理系统、标识引导系统、行李处理系统、安全检查系统、值机引导系统、登机门显示系统、旅客问讯系统、网络交换系统、公共广播系统、安全防范系统、主时钟系统、内部通讯系统、呼叫中心(含电话自动问讯系统),以及飞行区内各类专业弱电系统。
(五)航空供油工程,包括:1. 航空加油站、机坪输油管线系统工程;2. 机场油库、中转油库工程(不含土建工程);3. 场外输油管线工程、卸油站工程(不含码头水工工程和铁路专用线工程);4.飞行区内地面设备加油站工程。
三、应当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一)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3份,原件);(二)工程项目立项、可研(或项目核准)及初步设计与概算的批准文件(1份,复印件);(三)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如属于施工图审查范围,1份,复印件)(四)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机构设置、项目法人授权书、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等);(1份,原件);(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检测单位的资质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或协议书)(1份,复印件);(六)其他必要的资料。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是指对民用机场的建设和管理进行规定的文件或规章制度。
这些规定一般由国家民航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民航管理部门制定,包括下面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建设规划:规定民用机场的规划和建设要求,包括选址、用地、总体规划等。
2. 设施建设:规定民用机场的跑道、停机坪、航站楼、航空交通管制设施等的建设要求。
3. 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航空安全管理的要求,包括安全设施配置、突发事件处理等。
4. 运行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运行管理要求,包括航班计划、飞行员资质、空中交通管制等。
5. 经营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经营管理要求,包括航空公司经营、航空货运等。
6. 维护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设施设备维护和保养的要求。
7. 收费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8. 监督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监督管理机制和责任分工。
以上是一般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会因国家、地区和机场规模等不同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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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_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解读
投标人代表签字:P250HE2序号设备名称品牌及产地型号规格及技术参数数量性能说明备注1柴油机威尔1306C-E87TAG4台整机信英国4 动力部分2发电机丽莱森玛法国LL5014H4台将机械能转换交流电能的转备3控制屏威尔信英国ACCESS4000X4台机组自启动运行监控、调节、保护,输出和通讯的控制中心4日用油箱威尔信500L4个提供0#柴油供机组日常使用5蓄电池威尔信24V4组提供直流电启动6自动负溯高美STI(S4004台自动投入切换载切换柜法国撤出7柴油中国0#24小时使用8防锈液电解液中国9工业消声器威尔信随机4套1 0机组减震器威尔信随机4套1 1随机安威尔随机4套装件信投标人代表签字:投标人名称:衢州市实达实五金机电有限公司P1100E1序号设备名称品牌及产型号规格及技术参数数量性能说明备注地1柴油机威尔信英国4008TAG2A1台整机动力部分2发电机丽莱森玛LL8124B1台将机械能转换法国交流电能的转换设备3控制屏威尔信英国ACCESS4000X1台机组自启动运行监控、调保护,输出电能和通讯的控制中心4日用油箱威尔信500L1个提供0#柴油供日常使用5蓄电池威尔信24V1组提供直流电启动6自动负载切换柜溯高美法国STI(S16001台自动投入切换撤出7柴油中国0#24小时使用8防锈液电解液中国9工业消声器威尔信随机1套1机组威尔随机1套0减震器信1 1随机安装件威尔信随机1套投标人代表签字:P700E5序号设备品牌型号规格数量性能备注名称及产地及技术参数 说明1柴油机威尔信英国2806A-E18TAG 21台整机动力部分2发电丽莱LL70241将机机森玛法国H 台械能转换交流电能的转换设备3控制屏威尔信ACCESS4000X1台机组自启动运行监英国控、调节、保护,输出电能和通讯的控制中心4日用油威尔500L1个提供箱信0#柴油供机组日常使用5蓄电池威尔信24V1组提供直流电启动6自动负载切换柜溯高美法国STI(S12501台自动投入切换撤出7柴中0# 2油国4小时使用8防锈液电解液中国9工业消声威尔信随机1套器1 0机组减震器威尔信随机1套1 1随机安装件威尔信随机1套投标人代表签字:投标人对质量、供货等方面保证措施响应论证及说明一、系统组成:柴油发电机组的品牌为英国威尔信;柴油机品牌为英国伯琼斯;发电机品牌为法国利莱森玛;控制屏ACCESS4000X品牌为英国威尔信;ATS自动负载切换柜(开关品牌为法国溯高美。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范文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用机场是指用于民用航空活动的场地和设施,主要包括跑道、停机坪、航站楼、货运区、办公楼等。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是为规范民用机场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航空运输安全、提高航空运输服务质量而制定的。
第二条民用机场建设应遵循“安全、高效、绿色、智能”的原则,符合国家相关规划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条民用机场建设管理应由专门机构负责,其职责包括:规划编制、项目审批、建设管理、运营监管等。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应充分考虑航空运输市场需求,合理确定规模和布局,保证能够满足未来航空运输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要求,合理规划、设计和建设,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六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应充分考虑节能减排和资源利用的要求,采用先进的建设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和碳排放。
第七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应充分考虑航空安全和飞行安全要求,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管,确保航空活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规划和审批第八条民用机场建设规划应根据航空运输市场需求、区域发展需求和政策导向确定,由相关部门负责编制和调整。
第九条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综合考虑经济、技术、环境和社会等因素,提出合理建设方案和投资预算。
第十条民用机场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土地使用规划等相关文件的审批。
第十一条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施工招标、合同管理、工程监理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三章设施建设第十二条民用机场的跑道应符合国际标准和国家航空规定,具备安全可靠的使用条件,包括平整度、草皮质量和排水等要求。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的停机坪应根据不同飞机类型和航空公司需求进行规划和设计,确保同时满足停机、上下客和维修需求。
第十四条民用机场的航站楼应根据航空公司需求和航班数量确定规模和布局,提供舒适、便捷的乘客和行李处理服务。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的《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建设和管理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 项目规划与批准:民用机场建设前需要进行项目规划,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始建设。
2. 土地使用与征收:民用机场建设需要合法使用土地,并根据项目需求进行相应的土地征收工作。
3. 设计与施工:民用机场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规范和标准,确保机场的安全性和功能完备性。
4. 设备与工程验收:完成建设后,民用机场需要进行设备和工程的验收,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5. 运行与经营:民用机场建设完成后,需要进行运行和经营管理,包括航空器进出管理、旅客服务、货物运输等。
6. 安全管理:民用机场在运营过程中需要加强安全管理,包括飞行安全、设备安全和人员安全等方面。
7. 监督与检查:相关部门会对民用机场的建设和运营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
以上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的《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可能还会根据需要进行更新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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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与管理,规范机场运营秩序,保障航空安全,促进航空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包括机场筹建、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营及维护等环节。
第三条民用机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建设批准,遵守国家关于民用机场建设的政策和标准,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循经济性、可行性、安全性、环境友好性的原则,注重节约资源,提高技术水平,保障服务质量。
第五条民用机场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场建设的监督与管理,依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机场筹建管理第六条民用机场的筹建应当符合国家的区域规划和交通规划,有明确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
第七条民用机场的筹建单位应当依法提交相应的筹建申请,提供必要的技术、经济、环境评估材料,并承诺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八条民用机场的筹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进行前期工作的方案研究和论证,确保筹建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民用机场的筹建单位应当与经济发展、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保证筹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民用机场的筹建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勘察、勘探,确保土地资源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机场设计管理第十一条民用机场的设计应当依据国家的机场建设标准,符合航空安全、航行运输的需要。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的设计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设计单位完成,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合理。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的设计方案应当从飞行安全、客户服务、资源利用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考虑,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实用性。
第十四条民用机场的设计方案应当提交相关专业、技术评审,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四章机场施工管理第十五条民用机场的施工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施工许可,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经验。
第十六条民用机场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的施工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作业,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是指对于机场建设过程中的各项管理规范,旨在确保机场建设工作的规范、高效、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以下为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内容,共计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场建设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机场建设工作。
第三条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目的是规范机场建设管理,提高机场建设水平,确保国内机场的安全运营。
第四条机场建设的原则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可靠、环境友好、节能节资源、质量优先。
第五条机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机场建设工作,确保机场建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机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机场建设规划,组织实施机场建设工作,监督机场建设单位的工作。
第七条机场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机场建设业务的管理和技术指导,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第二章机场规划第八条机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空中交通需求,编制机场规划。
第九条机场规划应当包括机场布局、场地选址、航站楼规划、跑道规划、停机坪规划等内容。
第十条机场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
第十一条机场规划应当注重环境保护,合理利用土地、水资源和能源资源。
第十二条机场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旅客和货物的流量需求,提供便利、舒适和高效的服务。
第十三条机场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气象条件、地质条件和地震安全等因素,确保机场的安全可靠性。
第三章场地选址和土地征用第十四条机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场地选址和土地征用。
第十五条场地选址应当满足起降、通航和航路条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第十六条土地征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土地征用应当进行公平补偿,妥善安置被征用户,确保不得有强迫征用和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
第十八条土地征用后应当进行环境修复和卫生清理,确保场地清洁、安全和卫生。
第十九条土地征用应当进行相关手续的审批和登记,确保土地征用合法有效。
第四章设计与建设第二十条机场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详细设计文件,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进行机场建设。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运输机场选址第七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选址报告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第八条运输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与邻近机场无矛盾或能够协调解决,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乡规划发展相协调,飞机起落航线尽量避免穿越城市上空;(二)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电磁环境条件良好,地形、地貌较简单,土石方量相对较少,满足机场工程的建设要求和安全运行要求;(三)具备建设机场导航、供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设施、系统的条件;(四)满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等要求;(五)节约集约用地,拆迁量和工程量相对较小,工程投资经济合理。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 建设筹备阶段:
a. 民用机场建设方案拟定和审批;
b. 民用机场选址和土地取得;
c. 环境评估和安全评估;
d. 资金筹措和融资安排;
e. 相关手续办理。
2. 建设阶段:
a. 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
b. 施工项目审批和环境保护;
c. 质量监督和安全控制;
d. 工程进度管控;
e. 管线和设备安装;
f. 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g. 建设项目验收。
3. 运营阶段:
a. 运营管理组织架构和责任划分;
b. 运营计划编制和执行;
c. 航班管理和航空公司运营;
d. 机场安全和保障措施;
e. 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
f. 收费和票价管理;
g. 服务质量监督和改进。
4. 管理体系:
a. 建立健全民用机场管理制度;
b. 人员培训和绩效考核;
c. 安全风险评估和防范;
d. 经济效益评估和财务管理;
e. 合规性监督和报告。
以上是一般的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机场规模和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范本(2篇)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机场建设管理活动,提高机场建设运营水平,保障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科学设计、安全优先、便捷高效、环保节能的原则。
第四条民用机场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民用机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服务、质量等职责,对公众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六条国家鼓励民用机场加强技术创新,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八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和运营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推广绿色低碳发展。
第二章机场建设管理第九条民用机场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和投入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条民用机场的规划应当科学合理,满足航空运输需求和综合交通需求。
第十一条民用机场的设计应当科学先进,注重功能性、安全性和美观性。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的验收应当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确保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民用机场投入运营前,应当组织相关培训,确保机场人员具备必要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机场经营管理第十五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民用机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执行公平公正的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健全航空安全管理体制,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确保航空运输安全。
第十八条民用机场应当加强设施设备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及时更新设备,提高设施设备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提供优质、高效的航空服务。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2)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2)2016年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第八章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第六十一条运输机场工程实行工程建设信息报告制度。
新建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报告期为自出具场址审查意见之日起,至投入使用止;改建、扩建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报告期为自批准立项之日起,至投入使用止。
第六十二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指定项目信息员对其实施工程的建设信息及时进行收集、统计和整理,形成电子文本。
电子文本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时间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六十三条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在开工建设前每季度报告一次,开工建设后每月报告一次。
报告日期为次月的5日之前。
第六十四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审核本地区的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并将审核后的工程建设信息电子文本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于每月10日前报民航局。
第六十五条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机场总体规划情况、项目审批情况、工程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资金来源、总体实施计划、建设单位基本信息、其他情况;(二)当前动态,包括:形象进度、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配套工程进展情况、其他情况;(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具体内容及格式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的要求。
第六十六条当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时,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九章空管工程建设管理第六十七条本章的规定适用于项目法人为民航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或者空管分局(站)的空管建设工程。
第六十八条空管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应当按照国家及民航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空管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七十条空管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项目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符合《民航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等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管理,促进民航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经济和国民经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民用机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民用机场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民用机场建设应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同时考虑环保、安全、效益等方面的因素。
第五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机场规划第六条民用机场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区域发展规划,科学确定机场的位置、规模和功能。
第七条民用机场规划应当兼顾城市发展和机场功能需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八条民用机场的规划应当具备较好的交通条件,方便旅客和货物的流动。
第九条民用机场规划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机场功能合理设置航站楼、跑道、停机坪等设施。
第十条民用机场周边区域的规划应当与机场规划相衔接,开发合理的配套服务设施。
第三章机场建设第十一条民用机场建设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确保土地规划、设计和施工等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的建设标准进行,确保机场设施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应当配备完善的设施设备,包括航站楼、跑道、停机坪、航空器停放区、航空器修理维护库、空中交通管制塔台等。
第十四条民用机场建设应当注重环保,保护机场周边的生态环境,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五条民用机场建设应当注重安全防护,设立安全保卫设施和设备,确保机场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机场管理第十六条民用机场管理应当依法进行,确保机场正常运营和服务。
第十七条民用机场管理应当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机场的安全、顺畅和高效。
第十八条民用机场管理应当注重安全防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保障机场安全。
第十九条民用机场管理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和便利。
【规范】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215号令)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题材分类:其他主题分类:工业、交通发布机构:国务院办公厅来源网站发布日期:2012-10-29所属地区:文号: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关键词:空管;民用航空局;项目法人;设计;民航管理部门;中国;验收;运输机场工程;总体规划;工程建设;公文发布日期:2012-12-11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年第10 号原文链接>> 网页快照>>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已经2012年10月2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2012年12月11日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范文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国机场建设管理,确保机场运行安全、有序和高效,提高机场服务质量,保障旅客权益,促进民航事业的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机场建设规划第二条机场建设应按照国家的宏观规划和地区的发展需求进行,确保国家机场网络的布局合理和运行效能的提高。
第三条机场建设规划应综合考虑旅客、货物的需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安全运行要求,合理确定机场规模、功能布局和各类航线的发展方向。
第三章机场选址和用地管理第四条机场选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要求,避免对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第五条机场用地应按照规划确定,严禁违规占地、超范围建设。
第六条机场用地的征收和补偿应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第四章机场工程建设第七条机场工程建设应按照国家机场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确保机场设施的安全和高效运行。
第八条机场工程建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不得私自降低建设标准。
第九条机场工程建设应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第五章机场设备和设施管理第十条机场设备和设施的选用应确保其适应机场的需求和运行要求,保证设备的性能和稳定性。
第十一条机场设备和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应按照规定进行,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和可靠运行。
第十二条机场设备和设施的更新和升级应根据技术进步和运行需求进行,及时更新设备,提高机场的服务能力。
第六章机场运行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机场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对潜在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制定相应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机场应科学组织空域资源,确保航班起降顺畅和安全。
第十五条机场应建立安全监控和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处置,减少事故损失。
第七章机场服务质量管理第十六条机场应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确保旅客的安全和舒适体验。
第十七条机场应加强与航空公司、旅行社等合作,提供便捷的旅客服务。
第十八条机场应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提供便利的在线服务和信息查询。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政府信息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返回部主站首 页 | 公开指南 | 管理规定 | 申请公开 | 监督投诉 | 撤销申请名 称: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文 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发布机构:交通运输部发文日期:2016年06月17日主题分类: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索 引 号:2016-00488主 题 词: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2016年4月21日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范本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机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机场建设行为,确保机场的安全、顺畅运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机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机场建设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人民至上、服务至上”的指导思想,坚持科学规划、统筹资源、高标准建设、精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机场建设管理中,应加强政府对机场建设的引导、协调和监督,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立健全机制,促进机场建设和管理的优化。
第五条机场建设管理应按照法定程序,主动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进行相关的信息发布,确保机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
第六条机场建设管理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绿色机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章机场规划第七条机场规划应在国家或地方规划的框架下进行,合理确定机场的规模、布局、功能和发展方向。
第八条机场规划应充分考虑国家的经济发展需求、地区的交通需求和人口规模,科学确定机场的规模和容量,并进行合理的布局。
第九条机场规划应充分考虑环境因素,确保机场的建设和运营与周边环境的协调,避免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十条机场规划应充分考虑灾害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制定合理的应急预案,确保机场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章机场建设第十一条机场建设应按照规划的要求和标准进行,确保机场的安全、高效、舒适。
第十二条机场建设应遵循标准化、规范化、统一化的原则,确保机场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三条机场建设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机场建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四条机场建设应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合理利用和配置资源,确保机场项目的顺利推进。
第十五条机场建设应强化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工程监理和质量检验机制,确保机场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六条机场建设应加强对投资的监督和管理,合理控制建设成本,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第四章机场运营管理第十七条机场运营管理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机场的安全、顺畅运行。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模版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机场建设管理,提高机场建设水平,保障航空运输的安全和顺畅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民用机场的建设管理活动。
第二章机场规划第三条机场规划目标机场规划应符合国家空中交通发展战略和航空运输需求,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确保机场布局合理、功能完备、运营高效。
第四条机场规划编制机场规划应按照国家规划和有关标准,经过科学评估和专业论证,编制符合实际需要的规划方案,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机场建设用地机场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法律法规的要求,必要时可以进行土地征收,确保机场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机场建设管理第六条机场建设项目立项机场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立项,明确项目的建设任务、时间计划、投资方案等内容,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建设招投标机场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确保招标公平公正、合理高效。
第八条建设管理责任机场建设管理主体应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确保机场建设过程的合规性和质量安全。
第九条施工监管机场建设项目的施工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工程验收机场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机场运营管理第十一条机场运营许可机场运营应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运营许可证书,严格按照证书要求履行运营职责。
第十二条航空器运营管理机场应建立健全航空器运营管理制度,加强对航空器起降、停场、维护等运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航空器运营安全。
第十三条旅客服务管理机场应提供便利、高效的旅客服务,加强对旅客安全、秩序、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第十四条航空货运管理机场应建立航空货运监管机制,规范航空货运操作流程,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和清关手续的合规性。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 号《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4月1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四月十三日用。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通用机场的规划、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运输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由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机场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六条运输机场投入使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安全运营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有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区、航站区、工作区以及空中交通服务、航行情报、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相关设施、设备和人员;(三)使用空域、飞行程序和运行标准已经批准;(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件;(五)有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相应的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运输机场投入使用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准予许可的,颁发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通用机场投入使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场地;(二)有保证飞行安全的空中交通服务、通信导航监视等设施和设备;(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件以及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四)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通用机场投入使用的,通用机场的管理者应当向通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准予许可的,颁发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令215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已经2012年10月2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2012年12月11日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运输机场选址第七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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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已经2012年10月2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2012年12月11日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运输机场选址第七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选址报告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第八条运输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与邻近机场无矛盾或能够协调解决,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乡规划发展相协调,飞机起落航线尽量避免穿越城市上空;(二)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电磁环境条件良好,地形、地貌较简单,土石方量相对较少,满足机场工程的建设要求和安全运行要求;(三)具备建设机场导航、供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设施、系统的条件;(四)满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等要求;(五)节约集约用地,拆迁量和工程量相对较小,工程投资经济合理。
第九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按照运输机场场址的基本条件提出两个或三个预选场址,并从中推荐一个场址。
第十条预选场址应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市政交通、环保、气象、文物、国土资源、地震、无线电管理、供电、通信、水利等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运输机场选址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拟选场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查申请,并同时提交选址报告一式12份。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核,并在20日内向民航局上报场址审核意见及选址报告一式8份。
(三)民航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查,对预选场址组织现场踏勘。
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
申请人应当与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申请人组织编制单位根据各方意见对选址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
评审单位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
专家评审期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四)民航局在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对场址予以批复。
第十二条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
第三章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第十三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未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境外设计咨询机构不得独立承担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但可与符合资质条件的境内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担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四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第十五条新建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改建或扩建运输机场应当在总体规划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六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功能分区为主、行政区划为辅”的原则。
规划设施应当布局合理,各设施系统容量平衡,满足航空业务量发展需求。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目标年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
第十七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适应机场定位,满足机场发展需要。
(二)飞行区设施和净空条件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飞行区构型、平面布局合理,航站区位置适中,具备分期建设的条件。
(三)空域规划及飞行程序方案合理可行,目视助航、通信、导航、监视和气象设施布局合理、配置适当,塔台位置合理,满足运行及通视要求。
(四)航空器维修、货运、供油等辅助生产设施及消防、救援、安全保卫设施布局合理,直接为航空器运行、客货服务的设施靠近飞行区或站坪。
(五)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道路等公用设施与城市公用设施相衔接,各系统规模及路由能够满足机场发展要求。
(六)机场与城市间的交通连接顺畅、便捷;机场内供旅客、货运、航空器维修、供油等不同使用要求的道路设置合理,避免相互干扰。
(七)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噪声影响小,并应编制机场噪声相容性规划。
机场噪声相容性规划应当包括:针对该运输机场起降航空器机型组合、跑道使用方式、起降架次、飞行程序等提出控制机场噪声影响的比较方案和噪声暴露地图;对机场周边受机场噪声影响的建筑物提出处置方案,并对机场周边土地利用提出建议。
(八)结合场地、地形条件进行规划、布局和竖向设计;统筹考虑公用设施管线,建筑群相对集中,充分考虑节能、环保;在满足机场运行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节约集约用地。
第十八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在组织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书面意见,并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驻场单位充分协商,征求意见。
各驻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反映本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4D(含)以下的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分别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机场总体规划一式10份,向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机场总体规划一式5份。
(二)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管理部门)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机场总体规划进行联合审查。
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
申请人应当与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申请人应当根据各方意见对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
评审单位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
专家评审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三)民航管理部门在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由民航管理部门在机场总体规划文本及图纸上加盖印章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将总体规划及审查意见退回申请人。
(四)申请人应当自机场总体规划批准后10日内分别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所在地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提交加盖印章的机场总体规划及其电子版本(光盘)各1份,向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加盖印章的机场总体规划及其电子版本(光盘)一式5份。
第二十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场近期建设详细规划,并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运输机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运输机场总体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运输机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并为各驻场单位提供公平服务。
第二十三条运输机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包括建设位置、高度等内容的建设方案应在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具体备案程序如下:(一)属于驻场单位的建设项目,驻场单位应当就建设方案事先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
机场管理机构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及机场近期建设详细规划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在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驻场单位应当将机场管理机构书面意见及建设方案一并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二)属于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的建设项目,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建设方案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三)属于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应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后,报民航局备案。
(四)备案机关应当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对于不符合机场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场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复核,根据机场的实际发展状况,适时组织修编机场总体规划。
修编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运输机场的运营发展需要,对运输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
第二十六条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机场周边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影响,符合国家有关声环境质量标准。
第四章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第二十七条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二十八条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建设方案符合经民航管理部门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二)项目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三)符合《民用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等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四)符合《民航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第二十九条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运输机场工程,其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如实际情况确实需要部分超出的,必须说明超出原因并落实超出部分的资金来源;当超出幅度在10%以上时,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条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A类工程、B类工程的初步设计分别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批申请,并同时提交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至10份(视工程技术复杂程度由民航管理部门确定)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