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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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内容提要 (2)

浅议对人权的法律保护 (3)

1.人权保障的概念和特点 (3)

2.对人权进行法律保护的原因 (3)

3对人权进行法律保护的方式 (4)

3.1宪法 (4)

3.2法律 (4)

3.3行政法规 (5)

3.4地方性法规 (5)

3.5中国政府加入和签署的有关人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5)

4目前我国对人权进行法律保护的不足 (5)

4.1、人权保障立法不完善 (5)

4.2、行政执法侵权比较严重 (6)

4.3、司法机关侵犯人权屡有发生 (6)

参考文献 (8)

内容提要

在当前,“人权”一词,无论是对于政治家、理论家抑或是普通的公民,都不再是一个陌生的词藻。自从上个世纪90年代,在我国,自一先从理论上打破人权研究的禁区后,对人权从法律上加以保障的呼声越来越高,加之国际人权运动的推进以及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的制定和生效,都促使我国对人权的保障在立法和司法上履待完善。为了尽快使我国的人权状况得到改善,使人权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也为了改变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我国的立法机关制定和修改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人权的保障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以实体法和程序法构成的基本法律为支柱,以单行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为辅助,共同构成了我国对人权进行保障的有机体。

世界上每个国家的历史政治、经济、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等都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各国对人权的理解也不尽相同,不可能有完全统一的人权观。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享有人权的主体是所有的人,而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财产、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其他出身、身份等。享有人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单个的人,也包括人的结合,即群体、民族和国家等。人权的核心和关键因素是对人的行为自由和价值的确认,既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政治权利,也包括生存权、发展权、民族自决权等权利。

人权不是天赋的,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人权不是抽象的,不是孤立的,而是同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相联系的。人权的本质特征是自由和平等,其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与发展。

关键字:人权;保障;法律体系

浅议对人权的法律保护

1.人权保障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一个人按其本质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人,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会流于形式,变得空洞无物、失去意义。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人权的范围非常广泛。哪里有人存在,哪里就有人权问题。哪里有权利问题,哪里就必然存在一个平等权利的问题,即人权问题。既然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人基于其本质应该享有的权利也就必然涉及一切社会领域。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

中国人民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出发,根据长时期实践的经验,对人权问题形成了自己的观点,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保障。在中国,宪法不仅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还具体规定了公民的各种权利和自由。中国人权具有三个显著的基本特点:

一、广泛性。在中国,享受人权的主体不是少数人,也不是某些阶级、阶层的一部分人,而是全体中国人民。中国公民所享受的人权范围,不仅包括生存权、人身权和公民、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权利。国家既十分注重维护和保障个人人权,也注重维护和保障集体人权。

二、公平性。在中国,人与人之间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对于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依法给予平等的保护,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中国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不受金钱、财产状况及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居住期限等的限制,为全体公民平等地享有。

三、真实性。国家为人权的实现,从制度上、法律上、物质上给予全面的保障。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所享受的权利,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所应享受的各项权利是一致的。因此,中国的人权立法及政策,受到了全国各民族、各阶层人民和各党派、各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的拥护与支持。

2.对人权进行法律保护的原因

首先,人权就是一个人仅仅因为他是人而具有的权利。凡是人都可以而且应该享有,这就表明人权主体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人权主体的普遍性,是指人人皆无任何差别地拥有人权。人权是一种应当被普遍尊重和遵循的价值,这种价值对于任何国家和民族都没有区别。凡是这个社会中的人,只要是人,不分男女老少、地位等差别,都应当享有。人权是普遍的。人权中的人是同质的人,只要符合作为人的生物意义上的条件和社会意义上的要件他就是人

权的主体,“作为人”是作为能否称为人权主体的唯一标准,而不能附加任何其他的标准。简言之,“承认某人是人,也就意味着承认某人享有这些权利,否认某人应该享有这些权利,也就否认某人是人。”人权的平等性,是指不论老幼、贫富、贵贱,每个人在人权享有上是一律平等的,只有承认人人皆平等地享有人权,人权才会存在。

其次,不可转让、人权是一种天然不可剥夺的权利。人权是人生而就具有的、不可剥夺与不可动摇的,因而是固有的权利。

最后,人权最终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人权从根本上说是一种道德权利,它带有人与人之间的伦理性质,并成为调整人们相互之间关系的一种规范,一个人做出有悖于人权理念的行为会受到社会道德舆论的谴责,或受到自身良心上的自责。在理想状态下,由于人权与我们每个人的利益相关,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而非侵犯和践踏人权。但人类的历史表明,人类社会中的一部分人甚至是绝大部分人都存在着一种对特权的渴望与追求,企图最大限度地获得强权来控制他人的生活,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是一部分人获得了高于其他人的特权,另一方面是一部分人最基本的人权被践踏与蹂踊。在现实生活中,仅靠道德的力量来保障人权的实现是不行的,将人权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是现代社会保障人权的主要方式。法律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来保障人权并借此表明自己的合法性。最关键的所在是法律有强制性,人权的破坏必须有强制的制裁来保障。在这种意义上,将人权转化为法律权利来保障,具有其他保障方式所不具有的优越性。

3对人权进行法律保护的方式

我国现已基本建立起以宪法为基础、以部门法和我国加入的国际人权保障公约为补充的人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3.1宪法

宪法是调整个人人权与国家权力相互关系的根本大法,是人权的总保证书。宪法对人权的保护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政治水平的主要标尺。我国于1982年制定颁布的现行宪法,全面完整地规定了我国公民所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宪法不仅从国体和政体上明确规定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而且还在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内容由原来的30项增至38项,比美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的内容尚多10项。宪法对公民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以及妇女、儿童、青少年、老人和少数民族权利都作了明确规定。宪法所规定的这些公民的荃本权科是我国公民享有的最重要、最基本的人权,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是制定其他人权保护法律的根本依据。因此,宪法是我国人权保护法棒体系中的核心组成部分。

3.2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它是宪法有关人权保护内容的具体化,是人权保护的部门法。为了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的具体化和进一步落实,近十多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补充了180多件单行法律法规,全面系统地对我国公民的各项权利作了充分的规定,使我国公民的人权获得了更加切实具体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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