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保税物流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关系分析报告物流仓储运输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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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保税物流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关系分析报告物流仓储运输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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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的保税仓、出口监管仓十多年以来作为我国出口、进口中保税物流的两种最重要的模式在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大力发展对外贸易,保税仓、出口监管仓已经不能适合大通关、快速通关、国际配送等现代国际物流的发展,所以,海关开始整合保税仓、出口监管仓的功能,提出了三种层次、六种模式的保税物流体系。本文主要针对海关的保税物流体系,分析了现在热门的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之间的异同点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联系。

一、三个层次、六种模式的保税物流体系

目前海关保税物流体系为“以保税区区港联动为龙头,以保税物流中心(A型、B 型)为枢纽,以优化后星罗棋的公共型、自用型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为网点”的多元化、立体的保税物流体系,概括而言就是三个层次、六种模式。

1.1网点层次——两仓(包括公共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三种模式)

保税仓、监管仓(以下简称两仓)是传统的海关保税仓储形式,其政策实施已有十几年历史,为促进国际贸易和加工贸易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保税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其中,按照使用对象的不同可划分为:公共型保税仓库和自用型保税仓库;按专用型可分为: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是指存放已按规定领取了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批件,已对外卖断结汇并向海关办完全部出口海关手续的货物的专用仓库。存放在该仓库内的货物为:出口监管仓库货物。

1.2枢纽层次——保税物流中心(包括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两种模式)

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及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具有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其中,按照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的种类不同分为:保税物流中心A型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保税仓、监管仓的优化整合,分有自用型和公共型两种;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多个A型的聚集地或集中布局。A型和B型保税物流中心在功能上没有根本的区别。

1.3龙头层次——区港联动的保税物流园区(包括保税物流园区一种模式)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主要功能是专门用于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提供货物在国家(或地区)之间自由、便捷流通的平台。

1.4保税港区——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功能的高度整合,等同于保税区

保税港区是经国家批准在特定港区及其附近区域设立的用于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功能的海关监管特定区域。国家目前只批准设立洋山保税港区。

根据国务院的批复,保税港区的主要税收政策为:

(1)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

(2)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3)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

(4)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1.5综上来说,整个保税物流体系可以表示为:

二、各特殊监管区域的异同点分析

2.1主要区别

1、保税仓、出口监管仓一般是成对出现,保税仓主要是为了进口保税,出口监管仓主要功能是用于出口退税,但就海关有关的政策,出口监管仓必须要有90%以上的业务是属于实际出口时才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所以目前出口监管仓具有出口退税政策优惠的只有深圳盐田和厦门两个地区。

2、保税物流中心A型和B型的主要区别在于中心内是由一家还是多家企业经营,另外保税物流中心B型有别于其他特殊监管区域的一个特点在于中心的管理企业不可以进行物流相关业务;

3、在税收优惠方面,保税物流园区享受保税区的优惠政策和关税优惠,而其他特殊监管区域只享受部分关税优惠;

4、区港联动方面,保税物流园区具有区港联动功能,保税物流中心一般不具有区港联动功能。

2.2主要联系

物流园区是物流中心的空间载体,与从空间角度所指的物流中心是一致的,是物流中心发展的高级阶段,出口监管仓和保税仓作为实际载体。

2.3海关对保税物流体系中各个特殊监管区域的异同入下表

三、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物流中心货物管理一览

由于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物流中心在业务范围和货物种类上存在差异,所以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物流中心货物管理上存在着一定的不同。根据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方法》,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物流中心的具体货物管理分析如下。

3.1保税物流园区货物管理一览

备案制管理(但园区自用的免税进口货物、国际中转货物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货物除外)

1、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园区货物的进出境口岸不在园区主管海关管辖区域的,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2、园区内开展整箱进出、二次拼箱等国际中转业务的,由开展此项业务的企业向海关发送电子舱单数据,园区企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提箱、集运等,凭舱单等单证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

3、从园区运往境外的货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4、下列货物、物品从境外进出园区,海关予以办理免税手续:

(1)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货物及其包装物料;

(2)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3)转口贸易货物;

(4)外商暂存货物;

(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配件;

(6)进口寄售货物;

(7)进境检测、维修货物及其零配件;

(8)供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

(9)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10)经海关批准的其他进境货物。

5、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理申报手续

1、园区货物运往区外视同进口,园区企业或者区外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海关按照货物出园区时的实际监管方式的有关规定办理。

2、园区企业跨关区配送货物或者异地企业跨关区到园区提取货物的,可以在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转关手续。

3、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得集中申报的货物外,园区企业少批量、多批次进、出货物的,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并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集中申报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且不得跨年度办理。

4、区外货物运入园区视同出口,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当同时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在出境申报环节提交出口许可证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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