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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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屠宰行业相关法规及标准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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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屠宰行业有关法例及标准一览畜禽屠宰有关法例一览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质量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二、行政法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重要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对于增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察管理的特别规定三、部门规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行方法动物检疫管理方法动物防疫条件审察方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办理管理方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察管理方法四、地方性法例和地方政府规章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方法五、司法解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严禁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优选文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六、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对于成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办理体制的建议国务院办公厅对于增强传得病防治人员安全防备的建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顿方案》的通知(节选)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对于印发《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顿行动方案》的通知公安部对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法案件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对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办理财政补助资本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政部《对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办理补助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通告第 176 号(严禁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件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通告第 193 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余化合物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通告第 235 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通告第 2292 号(公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 4 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对于印发《农业部对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的通知农业部、食品药品看管总局对于增强食用农产质量量安全监察管理工作的建议农业部、食品药品看管总局对于进一步增强畜禽屠宰查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许生产加工公司后看管工作的建议农业部办公厅对于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记印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农业部对于印发《生猪屠宰厂(场)监察检查规范》的通知农业部对于增强屠宰行业管理保障肉质量量安全的建议农业部对于印发《 2016-2017年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畜禽屠宰有关标准一览一、基础通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公则(GB7718-2011 )畜禽产品包装与表记( SB/T10659.2012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11)--2优选文库二、产质量量鲜、冻片猪肉( GB9959.1-2001)切割鲜、冻猪瘦肉( GB/T9959.2-2008)冷却猪肉( NY /T632-2002 )鲜、冻四分体牛肉( GB/T9960-2008)鲜、冻切割牛肉( GB/T17238-2008)鲜、冻胴体羊肉( GB/T9961-2008 )冷却羊肉( NY /T633-2002 )羔羊肉( NY1165-2006)鲜、冻禽产品( GB16869-2005)猪肉等级规格( NY/ T1759-2009 )牛肉等级规格( NY/ T676-2010 )羊肉质量分级( NY/ T630-2002 )鸡肉质量分级( NY/ T631-2002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2707-2005 )畜禽肉水分限量( GB18394-2001)三、加工技术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GB/T17236-2008)冷却肉加工技术规范( NY / T1565-2007 )牛屠宰操作规程( GB/T19477-2004)牛胴体及鲜肉切割( GB/T27643-2011)羊肉切割技术规范( NY /T1564-2007)肉鸡屠宰操作规程( GB/T19478-2004)鸡胴体切割( GB/T24864-2010)四、检疫查验生猪屠宰产品质量查验规程(GB/T17996-1999)生猪屠宰检疫规范( NY /T909-2004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牛羊屠宰产品质量查验规程(GB18393-2001)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办理规程(GB16548-2006)生猪无害化办理操作规范(SB/T10657-2012)五、管理控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3优选文库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报批稿)(GB12694-201 ×)食品安全管理系统肉及肉制品生产公司要求(GB/ T27301-2008)牲畜屠宰质量管理规范(NY /T1341-2007 )鲜、冻肉生产优秀操作规范(GB/T20575-2006)畜禽屠宰 HACCP ’应用规范( GB/T20551-2006)生猪屠宰加工场(厂)动物卫生条件(NY/ T2076-2011 )生猪屠宰优秀操作规范(GB/ T19479-2004)家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NY /T1340-2007 )肉鸡屠宰质量管理规范(NY /T1174-2006 )屠宰公司消毒规范( SB/T10660-2012)易腐食品冷藏链技术要求禽畜肉(SB/T10730-2012)易腐食品冷藏链操作规范畜禽肉(SB/T10731-2012)生猪人道屠宰技术规范(GB/ T22569-2008)冷库管理规范( GB/ T30134-2013)鲜、冻肉运输条件( GB/T20799-2014)畜禽肉冷链运输管理技术规范(GB/ T28640-2012)生鲜畜禽肉冷链物流技术规范(NY/ T2534-2013 )农产质量量安全追忆操作规程畜肉( NY /T1764-2009 )片猪肉激光灼刻表记码、印应用规范( SB/T10570-2010 )六、生产保障生猪屠宰加工职业技术岗位标准、职业技术岗位要求(SB/ T10353-2011)肉品质量查验人员岗位技术要求(SB/T10359-2011)病害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办理人员技术要求(SB/T10663-2012)屠宰设施维修员技术要求(SB/T10911-2012)食品机械安全卫生( GB16798-1997)畜禽屠宰加工设施通用要求(GB/T27519-2011)生猪屠宰成套设施技术条件(GB/T30958-2014)猪屠宰与切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牛羊屠宰与切割车间设计规范(SBJ08-2007 )禽类屠宰与切割车间设计规范(SBJ15-2008 )屠宰公司实验室建设规范(SB/T10918-2012)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1992)--4优选文库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备距离第 1 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GB18078.1-2012 )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4-2010 )--5。

畜禽屠宰品质检验流程

畜禽屠宰品质检验流程

畜禽屠宰品质检验流程《条例》宣贯教材执法人员屠宰厂经营行为部分执法人员掌握国家标准的意义·一是能够确保国家相关标准的贯彻落实·二是能够提升我省肉品质量卫生安全·三是能够更好地贯彻落实《省条例》屠宰厂经营行为具体包括三方面1、畜禽屠宰的技术规程2、肉品品质检验的规程3、屠宰厂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第一,畜禽屠宰畜禽屠宰包括以下技术规程:生猪:《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程》(GB/T19479-2004)牛:《牛屠宰操作规程》(GB/T19477-2004)肉鸡:《肉鸡屠宰操作规程》(GB/T19478-2004)、《肉用仔鸡加工技术规程》(NY/T330-1997)其他畜类:《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1998)《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90)以生猪为例简单介绍屠宰工艺流程·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规定:生猪屠宰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入场接收——停食静养——签发《准宰证》——赶猪——淋浴——致昏——放血——清洗——浸烫脱毛(剥皮)——开膛——净膛——内脏整理——去头蹄——劈半——修整复验——出厂屠宰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宰前管理·淋浴·麻电·放血·畜禽产品落地情况·三腺摘除宰前管理按标准要求,宰前管理应做到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充分静养休息:12_24小时;二是停食静养,充分喂水至宰前3小时;三是应当善待畜禽,减少外伤.·没做到以上三条的,可按违反《生猪屠宰操作规程》4.2和4.4条,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淋浴管理淋浴,也是畜类屠宰的必须经过的一道程序。

在《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明确规定了宰前应当进行淋浴的要求。

宰前淋浴的意义有三点:一是清除屠畜体表的污物,以防止污染车间;二是有利于麻电,由于畜体体表的湿润,有利于导电,从而有利于麻电;三是有利于放血。

12694-2016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

12694-2016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屠宰加工过程中畜禽验收㊁屠宰㊁分割㊁包装㊁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㊁设施设备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卫生控制操作的管理准则㊂本标准适用于规模以上畜禽屠宰加工企业㊂2术语和定义G B14881 2013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㊂2.1规模以上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实际年屠宰量生猪在2万头㊁牛在0.3万头㊁羊在3万只㊁鸡在200万羽㊁鸭鹅在100万羽以上的企业㊂2.2畜禽供人类食用的家畜和家禽㊂2.3肉类供人类食用的,或已被判定为安全的㊁适合人类食用的畜禽的所有部分,包括畜禽胴体㊁分割肉和食用副产品㊂2.4胴体放血㊁脱毛㊁剥皮或带皮㊁去头蹄(或爪)㊁去内脏后的动物躯体㊂2.5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㊁加工后,所得内脏㊁脂㊁血液㊁骨㊁皮㊁头㊁蹄(或爪)㊁尾等可食用的产品㊂2.6非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㊁加工后,所得毛皮㊁毛㊁角等不可食用的产品㊂2.7宰前检查在畜禽屠宰前,综合判定畜禽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对畜禽群体和个体进行的检查㊂2.8宰后检查在畜禽屠宰后,综合判定畜禽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对其头㊁胴体㊁内脏和其他部分进行的检查㊂2.9非清洁区待宰㊁致昏㊁放血㊁烫毛㊁脱毛㊁剥皮等处理的区域㊂2.10清洁区胴体加工㊁修整㊁冷却㊁分割㊁暂存㊁包装等处理的区域㊂3选址及厂区环境3.1一般要求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㊂3.2选址3.2.1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G B18078.1及动物防疫要求㊂3.2.2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㊂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㊁烟雾㊁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㊂3.2.3厂址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水源和电源,应结合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并应符合屠宰企业设置规划的要求㊂3.3厂区环境3.3.1厂区主要道路应硬化(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等),路面平整㊁易冲洗,不积水㊂3.3.2厂区应设有废弃物㊁垃圾暂存或处理设施,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或处理,避免对厂区环境造成污染㊂厂区内不应堆放废弃设备和其他杂物㊂3.3.3废弃物存放和处理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㊂3.3.4厂区内禁止饲养与屠宰加工无关的动物㊂4厂房和车间4.1设计和布局4.1.1厂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㊂活畜禽㊁废弃物运送与成品出厂不得共用一个大门,场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㊂4.1.2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㊂车间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分隔㊂4.1.3屠宰车间㊁分割车间的建筑面积与建筑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㊂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人流㊁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工艺㊁卫生及检疫检验要求㊂4.1.4屠宰企业应设有待宰圈(区)㊁隔离间㊁急宰间㊁实验(化验)室㊁官方兽医室㊁化学品存放间和无害化处理间㊂屠宰企业的厂区应设有畜禽和产品运输车辆和工具清洗㊁消毒的专门区域㊂4.1.5对于没有设立无害化处理间的屠宰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实施无害化处理㊂4.1.6应分别设立专门的可食用和非食用副产品加工处理间㊂食用副产品加工车间的面积应与屠宰加工能力相适应,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要求,工艺布局应做到不同加工处理区分隔,避免交叉污染㊂4.2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4.2的规定㊂4.3车间温度控制4.3.1应按照产品工艺要求将车间温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㊂预冷设施温度控制在0ħ~4ħ;分割车间温度控制在12ħ以下;冻结间温度控制在-28ħ以下;冷藏储存库温度控制在-18ħ以下㊂4.3.2有温度要求的工序或场所应安装温度显示装置,并对温度进行监控,必要时配备湿度计㊂温度计和湿度计应定期校准㊂5设施与设备5.1供水要求5.1.1屠宰与分割车间生产用水应符合G B5749的要求,企业应对用水质量进行控制㊂5.1.2屠宰与分割车间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的需要,应在用水位置分别设置冷㊁热水管㊂清洗用热水温度不宜低于40ħ,消毒用热水温度不应低于82ħ㊂5.1.3急宰间及无害化处理间应设有冷㊁热水管㊂5.1.4加工用水的管道应有防虹吸或防回流装置,供水管网上的出水口不应直接插入污水液面㊂5.2排水要求5.2.1屠宰与分割车间地面不应积水,车间内排水流向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㊂5.2.2应在明沟排水口处设置不易腐蚀材质格栅,并有防鼠㊁防臭的设施㊂5.2.3生产废水应集中处理,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㊂5.3清洁消毒设施5.3.1更衣室㊁洗手和卫生间清洁消毒设施5.3.1.1应在车间入口处㊁卫生间及车间内适当的地点设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配有适宜温度的洗手设施及消毒㊁干手设施㊂洗手设施应采用非手动式开关,排水应直接接入下水管道㊂5.3.1.2应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与车间相接的更衣室㊁卫生间㊁淋浴间,其设施和布局不应对产品造成潜在的污染风险㊂5.3.1.3不同清洁程度要求的区域应设有单独的更衣室,个人衣物与工作服应分开存放㊂5.3.1.4淋浴间㊁卫生间的结构㊁设施与内部材质应易于保持清洁消毒㊂卫生间内应设置排气通风设施和防蝇防虫设施,保持清洁卫生㊂卫生间不得与屠宰加工㊁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㊂卫生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门㊁窗不应直接开向车间㊂5.3.2厂区㊁车间清洗消毒设施5.3.2.1厂区运输畜禽车辆出入口处应设置与门同宽,长4m㊁深0.3m以上的消毒池;生产车间入口及车间内必要处,应设置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其规格尺寸应能满足消毒需要㊂5.3.2.2隔离间㊁无害化处理车间的门口应设车轮㊁鞋靴消毒设施㊂5.4设备和器具5.4.1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避免引起交叉污染㊂5.4.2接触肉类的设备㊁器具和容器,应使用无毒㊁无味㊁不吸水㊁耐腐蚀㊁不易变形㊁不易脱落㊁可反复清洗与消毒的材料制作,在正常生产条件下不会与肉类㊁清洁剂和消毒剂发生反应,并应保持完好无损;不应使用竹木工(器)具和容器㊂5.4.3加工设备的安装位置应便于维护和清洗消毒,防止加工过程中交叉污染㊂5.4.4废弃物容器应选用金属或其他不渗水的材料制作㊂盛装废弃物的容器与盛装肉类的容器不得混用㊂不同用途的容器应有明显的标志或颜色差异㊂5.4.5在畜禽屠宰㊁检验过程使用的某些器具㊁设备,如宰杀㊁去角设备㊁检验刀具㊁开胸和开片刀锯㊁检疫检验盛放内脏的托盘等,每次使用后,应使用82ħ以上的热水进行清洗消毒㊂5.4.6根据生产需要,应对车间设施㊁设备及时进行清洗消毒㊂生产过程中,应对器具㊁操作台和接触食品的加工表面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对产品造成污染㊂5.5通风设施5.5.1车间内应有良好的通风㊁排气装置,及时排除污染的空气和水蒸气㊂空气流动的方向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㊂5.5.2通风口应装有纱网或其他保护性的耐腐蚀材料制作的网罩,防止虫害侵入㊂纱网或网罩应便于装卸㊁清洗㊁维修或更换㊂5.6照明设施5.6.1车间内应有适宜的自然光线或人工照明㊂照明灯具的光泽不应改变加工物的本色,亮度应能满足检疫检验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的工作需要㊂5.6.2在暴露肉类的上方安装的灯具,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设施,以防灯具破碎而污染肉类㊂5.7仓储设施5.7.1储存库的温度应符合被储存产品的特定要求㊂5.7.2储存库内应保持清洁㊁整齐㊁通风㊂有防霉㊁防鼠㊁防虫设施㊂5.7.3应对冷藏储存库的温度进行监控,必要时配备湿度计;温度计和湿度计应定期校准㊂5.8废弃物存放与无害化处理设施5.8.1应在远离车间的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其设施应采用便于清洗㊁消毒的材料制作;结构应严密,能防止虫害进入,并能避免废弃物污染厂区和道路或感染操作人员㊂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有清晰㊁明显标识㊂5.8.2无害化处理的设备配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㊁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满足无害化处理的需要㊂6检疫检验6.1基本要求6.1.1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部门㊂应具备检验所需要的检测方法和相关标准资料,并建立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检验要有原始记录㊂实验(化验)室应配备满足检验需要的设施设备㊂委托社会检验机构承担检测工作的,该检验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㊂委托检测应满足企业日常检验工作的需要㊂6.1.2产品加工㊁检验和维护食品安全控制体系运行所需要的计量仪器㊁设施设备应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使用前应进行校准㊂6.2宰前检查6.2.1供宰畜禽应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并佩戴符合要求的畜禽标识㊂6.2.2供宰畜禽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㊁标准和规程进行宰前检查㊂应按照有关程序,对入场畜禽进行临床健康检查,观察活畜禽的外表,如畜禽的行为㊁体态㊁身体状况㊁体表㊁排泄物及气味等㊂对有异常情况的畜禽应隔离观察,测量体温,并做进一步检查㊂必要时,按照要求抽样进行实验室检测㊂6.2.3对判定为不适宜正常屠宰的畜禽,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㊂6.2.4畜禽临宰前应停食静养㊂6.2.5应将宰前检查的信息及时反馈给饲养场和宰后检查人员,并做好宰前检查记录㊂6.3宰后检查6.3.1宰后对畜禽头部㊁蹄(爪)㊁胴体和内脏(体腔)的检查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㊁标准和规程执行㊂6.3.2在畜类屠宰车间的适当位置应设有专门的可疑病害胴体的留置轨道,用于对可疑病害胴体的进一步检验和判断㊂应设立独立低温空间或区域,用于暂存可疑病害胴体或组织㊂6.3.3车间内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以便于实施宰后检查㊂6.3.4猪的屠宰间应设有旋毛虫检验室,并备有检验设施㊂6.3.5按照国家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应进行实验室抽样检测㊂6.3.6应利用宰前和宰后检查信息,综合判定检疫检验结果㊂6.3.7判定废弃的应做明晰标记并处理,防止与其他肉类混淆,造成交叉污染㊂6.3.8为确保能充分完成宰后检查或其他紧急情况,官方兽医有权减慢或停止屠宰加工㊂6.4无害化处理6.4.1经检疫检验发现的患有传染性疾病㊁寄生虫病㊁中毒性疾病或有害物质残留的畜禽及其组织,应使用专门的封闭不漏水的容器并用专用车辆及时运送,并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㊂对于患有可疑疫病的应按照有关检疫检验规程操作,确认后应进行无害化处理㊂6.4.2其他经判定需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及其组织应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㊂6.4.3企业应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无害化处理过程中造成的人员危害,以及产品交叉污染和环境污染㊂7屠宰和加工的卫生控制7.1企业应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残留物质监控㊁非法添加物和病原微生物监控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本企业的所有肉类的残留物质监控计划㊁非法添加物和病原微生物监控计划㊂7.2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检查岗位,检查胴体及产品卫生情况㊂7.3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可疑病害畜禽胴体㊁组织㊁体液(如胆汁㊁尿液㊁奶汁等)㊁肠胃内容物污染其他肉类㊁设备和场地㊂已经污染的设备和场地应进行清洗和消毒后,方可重新屠宰加工正常畜禽㊂7.4被脓液㊁渗出物㊁病理组织㊁体液㊁胃肠内容物等污染物污染的胴体或产品,应按有关规定修整㊁剔除或废弃㊂7.5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器具(如盛放产品的容器㊁清洗用的水管等)不应落地或与不清洁的表面接触,避免对产品造成交叉污染;当产品落地时,应采取适当措施消除污染㊂7.6按照工艺要求,屠宰后胴体和食用副产品需要进行预冷的,应立即预冷㊂冷却后,畜肉的中心温度应保持在7ħ以下,禽肉中心温度应保持在4ħ以下,内脏产品中心温度应保持在3ħ以下㊂加工㊁分割㊁去骨等操作应尽可能迅速㊂生产冷冻产品时,应在48h内使肉的中心温度达到-15ħ以下后方可进入冷藏储存库㊂7.7屠宰间面积充足,应保证操作符合要求㊂不应在同一屠宰间,同时屠宰不同种类的畜禽㊂7.8对有毒有害物品的贮存和使用应严格管理,确保厂区㊁车间和化验室使用的洗涤剂㊁消毒剂㊁杀虫剂㊁燃油㊁润滑油㊁化学试剂以及其他在加工过程中必须使用的有毒有害物品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对肉类造成污染㊂8包装㊁贮存与运输8.1包装8.1.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8.5的规定㊂8.1.2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应改变肉的感官特性㊂8.1.3肉类的包装材料不应重复使用,除非是用易清洗㊁耐腐蚀的材料制成,并且在使用前经过清洗和消毒㊂8.1.4内㊁外包装材料应分别存放,包装材料库应保持干燥㊁通风和清洁卫生㊂8.1.5产品包装间的温度应符合产品特定的要求㊂8.2贮存和运输8.2.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10章的相关规定㊂8.2.2储存库内成品与墙壁应有适宜的距离,不应直接接触地面,与天花板保持一定的距离,应按不同种类㊁批次分垛存放,并加以标识㊂8.2.3储存库内不应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同一库内不应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或者串味的产品㊂储存库应定期消毒㊂8.2.4冷藏储存库应定期除霜㊂8.2.5肉类运输应使用专用的运输工具,不应运输畜禽㊁应无害化处理的畜禽产品或其他可能污染肉类的物品㊂8.2.6包装肉与裸装肉避免同车运输,如无法避免,应采取物理性隔离防护措施㊂8.2.7运输工具应根据产品特点配备制冷㊁保温等设施㊂运输过程中应保持适宜的温度㊂8.2.8运输工具应及时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㊂9产品追溯与召回管理9.1产品追溯应建立完善的可追溯体系,确保肉类及其产品存在不可接受的食品安全风险时,能进行追溯㊂9.2产品召回9.2.1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当发现出厂产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时,应进行召回,并报告官方兽医㊂9.2.2对召回后产品的处理,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11章的相关规定㊂10人员要求10.1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㊂10.2从事肉类直接接触包装或未包装的肉类㊁肉类设备和器具㊁肉类接触面的操作人员,应经体检合格,取得所在区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㊂凡患有影响食品安全的疾病者,应调离食品生产岗位㊂10.3从事肉类生产加工㊁检疫检验和管理的人员应保持个人清洁,不应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应戴首饰㊁手表,不应化妆;进入车间时应洗手㊁消毒并穿着工作服㊁帽㊁鞋,离开车间时应将其换下㊂10.4不同卫生要求的区域或岗位的人员应穿戴不同颜色或标志的工作服㊁帽㊂不同加工区域的人员不应串岗㊂10.5企业应配备相应数量的检疫检验人员㊂从事屠宰㊁分割㊁加工㊁检验和卫生控制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㊂11卫生管理11.1管理体系11.1.1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㊂11.1.2鼓励企业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 C C P)体系㊂11.1.3企业最高管理者应明确企业的卫生质量方针和目标,配备相应的组织机构,提供足够的资源,确保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的有效实施㊂11.2卫生管理要求11.2.1企业应制定书面的卫生管理要求,明确执行人的职责,确定执行频率,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㊂11.2.2直接或间接接触肉类(包括原料㊁半成品㊁成品)的水和冰应符合卫生要求㊂11.2.3接触肉类的器具㊁手套和内外包装材料等应保持清洁㊁卫生和安全㊂11.2.4人员卫生㊁员工操作和设施的设计应确保肉类免受交叉污染㊂11.2.5供操作人员洗手消毒的设施和卫生间设施应保持清洁并定期维护㊂11.2.6应防止化学㊁物理和生物等污染物对肉类㊁肉类包装材料和肉类接触面造成污染㊂11.2.7应正确标注㊁存放和使用各类有毒化学物质㊂11.2.8应防止因员工健康状况不佳对肉类㊁肉类包装材料和肉类接触面造成污染㊂11.2.9应预防和消除鼠害㊁虫害和鸟类危害㊂12记录和文件管理12.1应建立记录制度并有效实施,包括畜禽入场验收㊁宰前检查㊁宰后检查㊁无害化处理㊁消毒㊁贮存等环节,以及屠宰加工设备㊁设施㊁运输车辆和器具的维护记录㊂记录内容应完整㊁真实,确保对产品从畜禽进厂到产品出厂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㊂12.2企业应记录召回的产品名称㊁批次㊁规格㊁数量㊁发生召回的原因㊁后续整改方案及召回处理情况等内容㊂12.3企业应做好人员入职㊁培训等记录㊂12.4对反映产品卫生质量情况的有关记录,企业应制定并执行质量记录管理程序,对质量记录的标记㊁收集㊁编目㊁归档㊁存储㊁保管和处理做出相应规定㊂12.5所有记录应准确㊁规范并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肉类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㊂12.6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控制体系所要求的程序文件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肉和肉制品采购㊁运输㊁验收㊁贮存㊁销售等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要求㊂本标准适用于肉和肉制品经营活动㊂本标准的肉包括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和食用副产品等㊂本标准不适用于网络食品交易㊁餐饮服务㊁现制现售的肉和肉制品经营活动㊂2术语和定义2.1鲜肉畜禽屠宰后,经过自然冷却,但不经过人工制冷冷却的肉㊂2.2冷却肉(冷鲜肉)畜禽屠宰后经过冷却工艺处理,并在经营过程中环境温度始终保持0ħ~4ħ的肉㊂2.3冻肉经过冻结工艺过程的肉,其中心温度不高于-15ħ㊂2.4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㊁加工后,所得内脏㊁脂㊁血液㊁骨㊁皮㊁头㊁蹄(或爪)㊁尾等可食用的产品㊂2.5肉制品以畜禽肉或其食用副产品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者不添加辅料,经腌㊁卤㊁酱㊁蒸㊁煮㊁熏㊁烤㊁烘焙㊁干燥㊁油炸㊁成型㊁发酵㊁调制等有关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生或熟的肉类制品㊂3采购3.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2章的相关规定㊂3.2采购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资质证件㊂3.3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应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检疫标志㊂3.4不得采购病死㊁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及其制品,不得采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㊁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㊂4运输4.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㊂4.2鲜肉及新鲜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冷却到室温㊂在常温条件下运输时间不应超过2h㊂4.3冷却肉及冷藏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将产品中心温度降低至0ħ~4ħ,运输过程中箱体内温度应保持在0ħ~4ħ,并做好温度记录㊂4.4冻肉及冷冻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将产品中心温度降低至-15ħ及其以下的温度,运输过程中箱体内温度应保持在-15ħ及其以下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㊂4.5需冷藏运输的肉制品应符合4.3的相关规定㊂需冷冻运输的肉制品应符合4.4的相关规定㊂4.6冷藏或冷冻运输条件下,运输工具应具有温度监控装置,并做好温度记录㊂4.7运输工具内壁应完整㊁光滑㊁安全㊁无毒㊁防吸收㊁耐腐蚀㊁易于清洁㊂4.8运输工具应配备必要的放置和防尘设施㊂运输鲜片肉时应有吊挂设施㊂采用吊挂方式运输的,产品间应保持适当距离,产品不能接触运输工具的底部㊂4.9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不得与活体畜禽同车运输㊂4.10头㊁蹄(爪)㊁内脏等应使用不渗水的容器装运㊂未经密封包装的胃㊁肠与心㊁肝㊁肺㊁肾不应盛装在同一容器内㊂4.11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应采取适当的分隔措施㊂4.12不能使用运送活体畜禽的运输工具运输肉和肉制品㊂4.13装卸肉应严禁脚踏和产品落地㊂5验收5.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4章的相关规定㊂5.2验收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时,应检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㊁动物检疫标志等,应开展冷却肉㊁冻肉的中心温度检查㊂5.3验收肉和肉制品时,应检查肉和肉制品运输工具的卫生条件和维护情况,有温度要求的肉和肉制品应检查运输工具的温度记录㊂6贮存6.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5章的相关规定㊂6.2贮存冷却肉㊁冷藏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藏贮存的肉制品的设施和设备应能保持0ħ~4ħ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㊂6.3贮存冻肉㊁冷冻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冻贮存的肉制品的设施和设备应能保持-18ħ及其以下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㊂6.4不得同库存放可能造成串味的产品㊂6.5肉和肉制品的贮存时间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㊂7销售7.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6章的相关规定㊂7.2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与肉制品应分区或分柜销售㊂7.3冷却肉㊁冷藏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藏销售的肉制品应在0ħ~4ħ的冷藏柜内销售,冻肉㊁冷冻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冻销售的肉制品应在-15ħ及其以下的温度的冷冻柜销售,并做好温度记录㊂7.4对所销售的产品应检查并核对其保质期和卫生情况,及时发现问题㊂发现有异味㊁有酸败味㊁色泽不正常㊁有粘液㊁有霉点和其他异常的,应停止销售㊂7.5销售未经密封包装的直接入口产品时,应佩戴符合相关标准的口罩和一次性手套㊂7.6销售未经密封包装的肉和肉制品时,为避免产品在选购过程中受到污染,应配备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如一次性手套等㊂8产品追溯和召回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7章的相关规定㊂9卫生管理9.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8章的相关规定㊂9.2运输㊁贮存㊁销售人员在工作期间应遵循生熟分开的原则㊂9.3对贮存㊁销售过程中所使用的刀具㊁容器㊁操作台㊁案板等,应使用82ħ以上的热水或符合相关标准的洗涤剂㊁消毒剂进行清洗消毒㊂9.4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使用前后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㊂10培训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9章的相关规定㊂11管理制度和人员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10章的相关规定㊂12记录和文件管理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11章的相关规定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 12694—2016)的主要内容(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 12694—2016)的主要内容(2)

4-2.2 供 宰 南禽应 按 国家 相 关法 律法 规 、标 准 和规 程进 行 窜前 检 查 。应按 照 有 关程 序 ,对 入场 畜禽
进 行 临床 健 康 检 查 ,观 察 活 畜 禽 的 外表 ,如 畜 禽 的 行为 、体 态 、身 体 状 况 、体 表 、排 泄 物 及 气味
等 。对 有异 常情 况 的 畜禽 应隔 离观 察 ,测 量 体温 , 并做 进 一步 检 查 。必要 时 ,按照 要求 抽 样进 行 实
4.3.1 宰 后 对畜 禽头 部 、蹄 (爪 )、胴 体和 内脏 (体腔 )的检 查 应按 照 国 家相 关法 律 法规 、 标准 和
规程 执 行 。
4.3.2 在 畜类 屠 宰车 间 的遁 当位 置应 发有 专 门的可 疑病 害 胴体 的留置 轨道 ,用 于对 可 疑病 害胴 体 的
进 一步检 验 和判 断 。应设 立独 立 低温 空问 或 区域 ,用 于暂 存可 疑病 害胴 体 或组 织 。
验 室检测 。
4.2_3 对判 定为 不适 宜正 常屠 宰 的畜 禽 ,应按 照有 关 规定 处理 。
4.2.4 畜禽 临宰 前应 停食 静养 。
4-2.5 应 将 卓前 检查 的信 息 及时反 馈给 饲 养场 和宰 后检 查 人 员,并 做好 宰 前检 查记 录 。
4-3 窜后检 查
织 , 应使 用专 门的封 闭 不漏 水 的 容 器 并用 专 用 车 辆 及 时运 送 ,并 在 官 方 兽 医 监 督 下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 。对于 患 有可 疑疫 病 的应按 照有 关检 疫 检验 规程 操 作 ,确认 后应 进 行无 害化 处理 。
4.4。2 其 他 经判 定 需无害 化 处理 的 畜禽及 其组 织应 在 官方 兽 医的 监督 下 ,进 行无 害化 处理 。

畜禽检疫管理制度

畜禽检疫管理制度

畜禽检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控制畜禽传染病的传播,促进畜牧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猪、马、牛、羊、犬、兔、鸡、鸭、鹅等家畜家禽。

本办法所称畜禽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熟制的畜禽的肉、油脂、脏器、皮张、毛、骨、蹄、角、血液、精液、种蛋、乳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饲养、运输、屠宰、销售及畜禽产品生产、运输、加工、冷藏、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区)畜牧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检疫管理工作;其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具体负责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

工商行政、卫生、商业、交通、公交、财政、物价、技术监督、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畜牧部门做好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区)畜牧行政部门所属的畜禽防疫机构具体负责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检疫工作。

其中,符合定点屠宰条件并依法取得兽医卫生合格证的县以上国有屠宰厂、肉联厂对其屠宰的畜禽自行负责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

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负责辖区内畜禽及畜禽产品的产地检疫和上级机构委托的检疫工作。

第二章检疫工作第六条畜禽及畜禽产品销售与运输实行检疫制度,凭检疫证明出售与运输。

畜禽出售前,应当经所在地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进行产地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

销售种用、乳用、役用畜禽及出口畜禽,应当经当地县级以上畜禽防疫检疫机构进行产地检疫。

禽及畜禽产品运出市、县级市(区)辖区的,货主须在启运前到所在地的畜禽防检疫机构办理运输检疫手续,运输单位和个人凭有效检疫证明承运。

对乳用牲畜(奶牛、奶山羊),每年春秋两季各检疫一次。

经检疫合格的,凭检疫证明销售乳品。

鲜奶收购单位不准收购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牛奶、羊奶。

第七条从本市辖区外调入畜禽及畜禽产品,贷主应当在抵达后24小时内,向当地畜禽防疫检疫机构申报验证。

查验合格后,方准存养或上市。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NY467-2001)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NY467-2001)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屠宰检疫的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及检疫检验后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畜禽屠宰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l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l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64/433/EEC关于影响欧共体内部鲜肉贸易的动物卫生问题71/118/EEC关于鲜禽肉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动物卫生问题91/495/EEC欧盟关于兔肉和野味肉生产的卫生问题和卫生检验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胴体carcase放血后去头、尾、蹄、内脏的带皮或不带皮的畜禽肉体。

3.2急宰emergencyslaughter对患有某些疫病、普通病和其他病损的以及长途运输中所出现的畜禽,为了防止传染或免于自然死亡而强制进行紧急宰杀。

3.3同步检验synchronousinspection在轨道运行中,对同畜禽的胴体、内脏、头、蹄,甚至皮张等实行的同时、等速、对照的集中检验。

3.4无害化处理bio—safetydisposal用物理化学方法,使带菌、带毒、带虫的患病畜禽肉产品及其副产品和尸体失去传染性和毒性而达到无害的处理。

3.5同群畜禽flock,herd以自然小群为单位,即有直接传播疫病可能的同一小环境中的畜禽,如同窝、同圈、同舍或同一车皮等。

3.6同批产品abatchofproduct同时、同地加工的同一种畜禽的同一批产品。

4宰前检验4.1入场检疫4.1.1首先查验法定的动物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及运输检疫证明,以及其他所必须的检疫证明,待宰动物应来自非疫区,且健康良好。

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农业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农业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农业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分⼯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农业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分⼯农业部⾷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市场或者⽣产加⼯企业后监管⼯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各省、⾃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贯彻《⾷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猪屠宰管理条例》,认真落实《农业部⾷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现就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市场或者⽣产加⼯企业后的监督管理⼯作,提出以下意见。

⼀⼀、明确责任,切实做好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监管⼯作(⼀)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地⽅各级畜牧兽医、⾷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品安全属地化管理原则,抓紧推动建⽴“地⽅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责任⼈”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要把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市场或者⽣产加⼯企业后的监管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品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县、乡⼈民政府进⾏考核,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

要积极争取机构编制、发展改⾰、财政等部门的⽀持,将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监管、检测、执法等⼯作经费纳⼊各级财政预算,加⼤投⼊⼒度,加强监管⼒量,配备必要的检验检疫、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

对于重⼤突发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地⽅各级畜牧兽医、⾷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政府统⼀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会同公安、环保、⼯商等部门迅速响应、科学处置。

(⼆)明确部门监管职责。

在地⽅各级⼈民政府领导下,地⽅各级畜牧兽医、⾷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的要求,建⽴健全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市场或者⽣产加⼯企业后的监管⼯作衔接机制,细化部门职责,明确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市场或者⽣产加⼯企业后的监管各环节⼯作分⼯,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

畜禽屠宰检疫实施方案

畜禽屠宰检疫实施方案

畜禽屠宰检疫实施方案
为了保障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确保畜禽产品符合
国家标准和规定,我国对畜禽屠宰检疫工作提出了一系列的实施方案。

首先,对畜禽屠宰场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屠宰场应当具备合法的资质和设施,符合卫生标准,保证屠宰过程卫生无害,对屠宰场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规范培训和考核,确保操作规范,防止交叉污染。

其次,加强对畜禽的养殖和运输环节的监管。

畜禽的养殖环节要求严格遵守养
殖标准,定期进行养殖环境和畜禽健康状况的检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和处理。

对畜禽的运输过程也要进行监管,保证运输工具的清洁卫生,避免畜禽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伤害或感染疾病。

另外,加强对畜禽屠宰过程的监督和检测。

屠宰过程中要对畜禽进行身体健康
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隔离处理,对屠宰设备和场所进行定期清洁消毒,确保屠宰过程卫生无害。

对屠宰后的畜禽产品进行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卫生标准和质量要求。

最后,加强对畜禽产品的追溯管理。

建立畜禽产品的追溯体系,对产品的来源、生产加工过程、运输流向等进行记录和管理,一旦发现问题产品,能够及时追溯到源头,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总的来说,畜禽屠宰检疫实施方案是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需要各级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严格执行,确保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放心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 12694—2016)的主要内容(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 12694—2016)的主要内容(3)

榆 。 ),L4t仃 影响 食 奠个的疾 痫 , 州离 食品牛 产 化 。
0 8_3 从 肉类 加T、榆疫检验和管理的人 特个人清洁,不应将与牛产无天的物。 入1
问; 作 时 ,1 应 蛾 ‘饰 、 于表 ,不 应 化妆 :进 入 Zr:I',Jlit_』、 沈 于、消 毒 并穿 着 工 作月砹、帽 、氍 ,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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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竹 介 咏 j1 5天法 求 8.2 从 一j f接 接 触 也 采也 技的 肉类 、l炎j炎 没 衙 具 、 I太J炎接 触而 的操 人 , 』、 绎 体 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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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 疗 机 构 IIIjI的 健康 后 lIJ’ 岗 ,每年 进 1次健 康 拎 , 喽ll1f做 临l【、『
储 仃 定 j¨_消 。 62.4 冷 减 仃 定 除 . 6.2.5 1勾 远 输心 他 … n返 输上 』 , 小j、 川 JJ 延输 酒 斋禽 以 /支J、 厄害 化 处 的 禽J 或 他
_『_ 能 染 】;、J炎 的 物 。\
6.2.6 也 l j未他 避 免 同车运 输 , 『』Il厄 避 免 的 采 物 性 隔 高 防护} 施。
9.2.8 防 I 贝 i 1 I:健埭 状况 佳对 肉类 、肉类 包装  ̄'1-a1肉类 接触 而造 成 污 染 。
9.2.9 心预 防 潲 除 鼠诲 、虫 害和 吗类 危 害 。
9.2.5 供 操 作 人 洗 手 、消毒 的设施 和 牛 问设 施J、 保持清 洁 许定 朗维 护 。
9.2_ .6 A IS ̄【f 化 、物理 和生 物 等污 染物 对 肉类 、肉类 包装 材料 和 肉类 接触 面造 成 污 染 。
9.2.7 I fJ=ff】抓注 、仔放 和I使用 类 有毒 化 学物 顷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录第⼀章总则第⼆章产地检疫第三章屠宰检疫第四章运输检疫第五章市场检疫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使畜禽检疫⼯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规定,特制定《关于畜禽检疫⼯作的规定》(简称本规定,下同)。

第⼆条本规定适⽤于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简称单位和个⼈,下同)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畜禽及其产品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第⼆条。

检疫对象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第四条本规定由兽医卫⽣监督检验所或相应的监督机构监督执⾏;由畜禽防疫检投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具体实施。

第五条各级畜禽防疫检疫机构应制定各项检疫规章制度,总结经验,建⽴档案,定期报告⼯作。

第⼆章产地检疫第六条家畜及畜禽产品的产地检疫主要由乡镇畜牧兽医站具体负责,并出具产地检疫证明。

第七条家畜及畜禽产品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开具产地检疫证明。

(⼀)家畜1.来⾃⾮疫区指来⾃发⽣家畜传染病的⾃然村、屯以外的地区;2.临床检查健康⼀般包括家畜的⾷欲、静态和动态的表现,测试体温,均正常;3.免疫接种在有效期内。

(⼆)畜禽产品1.⾁类经检验合格,⾁⼫加盖合格验讫印章或有合格标记;2.⽑、⾻、⾓来⾃⾮疫区,并经外包装消毒;3.⽪张作炭疽沉淀反应结果为阴性,或经环氧⼄烷消毒。

必要时对家畜及畜禽产品进⾏化验诊断,结果为阴性。

第⼋条家畜在出售或调出前3⽇内,畜禽产品在5⽇内出具产地检疫证明。

第三章屠宰检疫第九条从事屠宰家畜的单位和个⼈必须取得兽医卫⽣合格证,凭兽医卫⽣合格证办理营业执照后⽅可屠宰家畜。

第⼗条家畜屠宰前须核对产地检疫证明或运输检疫证明,⽆异时收缴上述证明。

第⼗⼀条屠宰家畜按《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款规定的检疫对象进⾏临床检查。

第⼗⼆条家畜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及其处理按《⾁品卫⽣检验试⾏规程》规定执⾏。

第四章运输检疫第⼗三条在畜禽及其产品流通量⼤的陆路交通要道设置陆路运输检疫站。

畜禽屠宰检疫规程.

畜禽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5.1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受理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检疫有关事项的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检疫有关事项的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检疫有关事项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1.14•【文号】农办医函[2012]43号•【施行日期】2012.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检疫有关事项的函(农办医函[2012]43号)浙江省畜牧兽医局:你局《关于请求对<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等有关技术规范适用进行说明的函》(浙牧发函〔2012〕56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与动物检疫对象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动物检疫的对象为动物疫病,即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在生猪屠宰检疫环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法定职责为:依法对生猪实施屠宰检疫,并对检疫合格的肉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其产品,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关于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与生猪屠宰检疫操作规程2001年,我部制定发布了《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

该标准的适用范围为所有从事畜禽屠宰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生猪屠宰检疫工作时,在《动物防疫法》调整范围内执行该标准。

该标准中8.6b所涉及的“创伤、化脓、炎症……”等内容,如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屠宰检疫时确认为由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引起的,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如由非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引起的,应由屠宰场(厂、点)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2010年5月31日,我部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布了《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7号)。

自该规程发布之日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生猪屠宰检疫时不再执行《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农业部办公厅2012年11月14日。

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2020修正)

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2020修正)

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2003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畜的屠宰第三章畜的检疫检验第四章禽的屠宰与检疫检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防止畜禽传染病的传播,减少畜禽产品中有害物质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适用本条例。

畜禽及其产品的进出口检疫检验和畜禽食品的卫生检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畜,是指猪、牛、羊及其他家畜;禽,是指鸡、鸭、鹅及其他家禽;畜禽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的畜禽的肉、脏器、骨、头、蹄、血液、皮张等。

本条例所称检疫,是指依法对畜禽及其产品是否染上或者携带检疫对象所进行的检查;检验,是指依法对畜禽及其产品是否含有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及其他有害成分进行的检测。

本条例所称其他有害成分,是指国家规定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和其他物质。

第四条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检疫检验工作,负责畜禽屠宰加工行业的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市场内畜禽及其产品加工、销售的监督管理和对私设屠宰场(点)、非法屠宰畜禽行为的查处工作;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畜禽检疫检验和监督工作。

市、区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关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的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有关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的管理工作。

牛羊屠宰检疫技术规范分析

牛羊屠宰检疫技术规范分析

43牛羊屠宰检疫技术规范分析郭春玲(河南省上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上蔡 463800)摘 要:牛、羊是我国居民日常生活中重要的肉类食物来源,其检疫水平对社会食品卫生安全具有直接影响。

基于此,文章分屠宰前、屠宰后两个部分,对牛羊屠宰检疫的技术规范进行了分析,阐述了牛羊疾病的检疫流程与处理策略。

关键词:牛羊屠宰;疫病检查1 牛羊屠宰前的检疫技术规范1.1 牛羊屠宰前的检疫流程在牛羊屠宰之前,需要经过查证、验物与疫病检查三个环节。

所谓“查证”,即对牛羊养殖、运输等相关合格证明进行检查,如产地检疫合格证、运载工具消毒证、免疫耳标等。

在确认证件无误后,才可允许牛羊进场。

其后,再进行“验物”,即对牛羊进行个体和群体检查。

在此过程中,主要应对牛羊运输前、运输后的数量变化,从而得知运输过程中牛羊在运输途中有无丢失、病死等情况。

同时,基于《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 16549)的相关规定,对牛羊个体进行检查,从静态、动态、食态等多个角度入手,分析牛羊的健康水平。

检查过后,将无疾病症状的牛羊牵至待宰圈舍,将已患病或疑似患病的牛羊牵至隔离圈舍。

最后,在牛羊进场后、正式屠宰前,相关人员还需进行再一次的疫病检查工作,以免健康牛羊在待宰过程中出现患病情况,确保牛羊肉产品流入市场后的健康安全。

1.2 牛羊屠宰前的检疫后处理在屠宰活动开展前,若在检疫工作中发现牛羊存在患病情况,应实施以下几点处理措施:若发现牛羊患有口蹄疫、狂犬病、炭疽病、羊痘以及其他我国农业部《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的一类传染病,应立刻停止牛羊屠宰活动,对运输、检疫等相关人员、动物的流动实施严格控制,并将疫情上报给相关畜牧防疫管理部门。

同时,对患病牛羊及其同批牛羊运输至特定地点,进行科学的扑杀与销毁处理。

具体处理方法、处理标准应遵循《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公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中的规定要求。

此外,还需对屠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整体消毒清洁,以免传染病菌存在残留。

屠宰畜禽的兽医卫生检验规程

屠宰畜禽的兽医卫生检验规程

屠宰畜禽的兽医卫生检验规程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4个动物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7号颁布日期:2010.5.31执行日期:2010.5.3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为规范生猪、家禽、牛和羊的屠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和《羊屠宰检疫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4.4.1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5.1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禽类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工作亟待规范

禽类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工作亟待规范

。黑龙 江省富裕县畜牧局 徐 国 一 张春范 散经 营方 式 ,有 的较好 的是 在农 贸
市场内租一个简单的摊床;有的是
在 自家商店 的一 个小 柜 台上 直接摆 放 出售 ;有 的是 用 流动 车 、筐 随意 到街 口路边 叫卖 ;有 的是 在 临街小 市 场露 天摆放 销售 。 从 加 工 环 境 来 看 ,更 是 不 堪 入 目。 有 的 在 自家 或 临 时 租 用 房 内 ,进 行 随 意 宰 杀 ,室 内脏 水 污 物 满 地 横 流 。室 外 一 个 墙 角 处 有

二 、严格 规 范屠 宰活 动 。依 法
实 施检疫
随着人 民膳 食 结构 的不断 改 变 ,禽产品的需求量不断增加 ,其
产 品质 量也 成为 广大 消费 者关 注 的 焦 点之 一 ,特别 是近 年来 国 内外禽 流 感疫 情 的发 生 ,严 重威 胁着 人们 的食 肉安全 。笔者 从工 作 实践 中感 到 ,必须 严格 加强 禽类 定点 屠 宰集 中检 疫管 理工 作 ,才能 确保 人 民群 众所 需 的合格 的禽 产 品质量 ,维 护 公共卫 生 安全 。为此 ,笔者从 禽类 屠 宰 检 疫 现状 和 管 理 方 面 浅 谈 如 下 ,供 参考 。
法的任意行为。有的是检疫部门派 检疫人员在农贸市场办公 ,对进入
市场 的 白条 禽类 进行 检疫 ,这 是 比 较好 的 ;有 的是 派流 动检 验员 在市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三是工商管理部门,严格做好 市场监管 ,坚决控制未经检疫的禽 产品上市销售 ;合理规范安排经营 场所或摊床,保持 良 好的经营秩序。
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 ,一是没有按 标准收费 ,二是没有按规程依法实 施检疫,检疫数量不到位 ,检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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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 Y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屠宰检疫的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及检疫检验后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畜禽屠宰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l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l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64/433/EEC关于影响欧共体内部鲜肉贸易的动物卫生问题71/118/EEC关于鲜禽肉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动物卫生问题91/495/EEC欧盟关于兔肉和野味肉生产的卫生问题和卫生检验规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胴体carcase放血后去头、尾、蹄、内脏的带皮或不带皮的畜禽肉体。

3.2急宰emergencyslaughter对患有某些疫病、普通病和其他病损的以及长途运输中所出现的畜禽,为了防止传染或免于自然死亡而强制进行紧急宰杀。

3.3同步检验synchronousinspection在轨道运行中,对同畜禽的胴体、内脏、头、蹄,甚至皮张等实行的同时、等速、对照的集中检验。

3.4无害化处理bio—safetydisposal用物理化学方法,使带菌、带毒、带虫的患病畜禽肉产品及其副产品和尸体失去传染性和毒性而达到无害的处理。

3.5同群畜禽flock,herd以自然小群为单位,即有直接传播疫病可能的同一小环境中的畜禽,如同窝、同圈、同舍或同一车皮等。

3.6同批产品abatchofproduct同时、同地加工的同一种畜禽的同一批产品。

4宰前检验4.1入场检疫4.2待宰检疫健康畜禽在留养待宰期间尚需随时进行临床观察。

送宰前再做一次群体检疫,剔出患病畜禽。

5宰前检疫后的处理5.1经宰前检疫发现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兔出血热时,病畜禽按GB16548—19963.1处理。

5.2经宰前检疫发现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弓形虫病、结核病、日本血吸虫病、囊尾蚴病、马鼻疽、兔粘液瘤病及疑似病畜时,按GBl6548—19963.1处理。

5.3除5.1和5.2所列疫病外,患有其他疫病的畜禽,实行急宰,除剔除病变部分销毁外,其余部分按GB16548—19963.3规定的方法处理。

5.4凡判为急宰的畜禽,均应将其宰前检疫报告单结果及时通知检疫人员,以供对同群畜禽宰后检验时综合判定、处理。

5.5对判为健康的畜禽,送宰前应由宰前检疫人员出具准宰通知书。

6屠宰过程中卫生要求只有出具准宰通知书的畜禽才可进入屠宰线。

6.1家畜屠宰卫生要求家畜致昏、放血前,应将畜体清扫或喷洗干净。

家畜通过屠宰通道时,应按顺序赶送,且应尽量避免动物遭受痛苦。

致昏的强度以使待宰畜处于昏迷状态,失去攻击性,消除挣扎,保证放血良好为准,不能致死,废止锤击,操作人员应穿戴合格的绝缘鞋、绝缘手套。

刺杀由经过训练的熟练工人操作,采用垂直放血方式,除清真屠宰场外,一律采用切断颈动脉、颈静脉或真空刀放血法,沥血时间不得少于5min,废止心脏穿刺放血法,放血刀消毒后轮换使用。

需剥皮时,手工或机械剥皮均可,剥皮力求仔细,避免损伤皮张和胴体,防止污物、皮毛、脏手沾污胴体,禁止皮下充气作为剥皮的辅助措施。

需褪毛时,严格控制水温和浸烫时间,猪的浸烫水温以60℃~68℃为宜,浸烫时间为5min~7min,防止烫生、烫老。

刮毛力求干净,不应将毛根留在皮内,使用打毛机时,机内淋浴水温保持在30℃左右。

禁止吹气、打气刮毛和用松香拔毛。

烫池水每班更换一次,取缔清水池,采用冷水喷淋降温净体。

剥皮或褪毛后立即开膛,开膛沿腹白线剖开腹腔和胸腔,切忌划破胃肠、膀胱和胆囊。

摘除的脏器不准落地,心、肝、肺和胃、肠、胰、脾应分别保持自然联系,并与胴体同步编号,由检验人员按宰后检验要求进行卫生检验。

取出内脏后,应及时用足够压力的净水冲洗胸膛和腹腔,洗净腔内淤血、浮毛、污物。

将检验合格的胴体去头、尾,沿脊柱中线将胴体劈成对称的两半,劈面要平整、正直,不应左右弯曲或劈断,劈碎脊柱。

修割掉所有有碍卫生的组织,如暗伤、脓疱、伤斑、甲状腺、病变淋巴结和肾上腺;整修后的片猪肉应进行复验,合格后割除前后蹄,用甲基紫液加盖验记印章。

整理副产品应在副产品整理间进行;整理好的脏器应及时发送或送冷却间,不得长时间堆放。

皮张和鬃毛整理应在专用房间内进行。

皮张和鬃毛应及时收集整理,皮张应抽去尾巴,刮除血污、皮肌和脂肪,及时送往加工处,不得堆压、日晒,鬃毛应及时摊干晾晒,不能堆放。

6.2禽屠宰卫生要求进入屠宰线的活禽应在电击后立即屠宰,屠宰操作应合理,放血应完全,防止血液污染刀口以外的地方。

要快速、完全。

屠宰后应立即进行内脏全摘除,检验体腔和相关的内脏,并记录检验结果。

检验后,内脏应立即与胴体分离,并立即去除不适于人类食用的部分。

屠宰场内,禁止用布擦拭清洁禽肉。

6.3兔屠宰卫生要求致昏兔时,应尽可能选用无痛苦方法;屠宰操作应合理,放血应完全。

避免损伤皮张和胴体,防止污物、皮毛、脏手沾污胴体。

可参考6.2.3部分。

7宰后卫生检验畜禽屠宰后应立即进行宰后卫生检验,宰后检验应在适宜的光照条件下进行。

头、蹄(爪)、内脏和胴体施行同步检验(皮张编号);暂无同步检验条件的要统一编号,集中检验,综合判定。

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验。

7.1家畜宰后卫生检验由每头猪左右横膈膜脚肌采取不少于30g肉样两块(编上与胴体同一号码),撕去肌膜,剪取24个肉粒(每块肉样12粒),制成肌肉压片,置低倍显微镜下或旋毛虫投影仪检查。

有条件的场、点可采用集样消化法检查。

发现虫体或包囊,根据编号进一步检查同一动物胴体、头部和心脏。

主要检查部位为咬肌、两侧腰肌和膈肌,其他可检部位是心肌、肩胛外侧肌和股内侧肌。

7.2家禽宰后检验家禽体表、内脏和体腔应逐只进行视检,必要时进行触检或切开检查,注意胴体的质地、颜色和气味的异常变化,特别应注意屠宰操作可能引起的异常变化。

宰后检验过程中淘汰下来的家禽,应抽样进行细致的临床检查和实验室诊断。

7.3家兔检验重点检查胴体表面、胸腔、肝、脾、肾、盲肠蚓突和圆小囊等部位,判定有无异常。

具体检验方法可参照7.1.2和7.2条相关要求进行。

8宰后检验后处理通过对内脏、胴体的检疫,做出综合判断和处理意见;检疫合格,确认无动物疫病的家畜鲜肉可按照64/433/EEC规定的要求进行分割和贮存;确认无动物疫病的鲜家禽肉可按照71/118/EEC规定的要求进行清洗、浸泡冷却、分割和贮存;确认无动物疫病的鲜兔肉可按照91/495/EEC规定的要求进行贮存。

经检疫合格的胴体或肉品应加盖统一的检疫合格印章,并签发检疫合格证。

应用印染液加盖印章时,印章染色液应对人无害,盖后不流散,迅速干燥,附着牢固。

经宰后检验发现动物疫病时,应根据下述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8.1经宰后检验发现5.1所列动物疫病和狂犬病、炭疽时,按以下方法处理:a)立即停止生产;b)生产车间彻底清洗、严格消毒;c)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d)病畜禽胴体、内脏及其他副产品按5.1规定处理;e)同批产品及副产品按5.2规定处理;f)各项处理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8.2经宰后检验发现5.2所列动物疫病(狂犬病、炭疽除外)时,按以下方法处理:a)执行8.1中a)、b)、c)、d)处理办法;b)同批产品及副产品按前3后5(与病畜禽相邻)执行5.3所列的方法处理,其余可按正常产品出厂。

8.3经宰后检验发现5.3所列传染病时,按5.3所列的方法处理。

8.4经宰后检验发现寄生虫病时,按下列规定处理:a)在24个肉样压片内,发现有包囊的或钙化的旋毛虫者,头、胴体和心脏作工业用或销毁;b)在24个肉样压片内,发现住肉孢子虫者,全尸高温处理或销毁。

在规定检验部位切面视检,发现囊尾蚴和钙化的虫体者,全尸作工业用或销毁。

a)病变严重,且肌肉有退化性变化者,胴体和内脏作工业用或销毁;肌肉无变化者剔除患病部分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余部分高温处理后出场(厂);b)病变轻微,剔除病变部分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余部分不受限制出场(厂)。

8.5经宰后检验发现肿瘤时,按下列规定处理:8.6经宰后检验发现普通病、中毒和局部病损时,按下列规定处理:a)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尸作工业用或销毁:脓毒症、尿毒症、黄疸、过度消瘦、大面积坏疽、急性中毒、全身肌肉和脂肪变性、全身性出血的畜禽;b)局部有下列病变之一者,割除病变部分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余部分不受限制:创伤、化脓、炎症、硬变、坏死、寄生虫损害、严重的淤血、出血、病理性肥大或萎缩,异色、异味及其他有碍卫生的部分。

8.7须做无害化处理的应在胴体上加盖与处理意见一致的统一印章,并在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监督下,在厂内处理。

9检疫记录所有屠宰场均应对生产、销售和相应的检疫、处理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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