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女性杀人犯罪的心理与行为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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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

本科学年论文题目:论女性杀人犯罪的心理和行为特点

法学院法学专业 2011 级 5 班

学号 2011031270

姓名林婉君

指导教师胡江

成绩

西南政法大学教务处制

2013 年 11 月 20 日

论女性杀人犯罪的心理与行为特点

林婉君法学院2011及学号:2011031270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问题不断增加,女性犯罪率也不断增长,关于女性杀人方面的犯罪越来越多,其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危及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以,研究女性杀人犯罪显得日益重要。本文通过对女性杀人犯罪概述,女性杀人犯罪的心理和行为的探讨与分析,进一步了解女性杀人犯罪的心理成因及行为特征,并针对预防女性杀人犯罪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女性的杀人犯罪率,达到维护社会治安,保证社会秩序稳定的目的。

关键词:女性杀人犯罪;犯罪心理;心理成因;犯罪行为;行为特征;

预防措施

一、女性犯罪与女性杀人犯罪概述

女性犯罪,即指女性实施的犯罪。传统的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都是以男性犯罪进行研究的,但是随着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女性逐渐进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尽管女性犯罪在犯罪中的总体比重还是比较低,但在发展趋势上,女性犯罪比过去有了明显的变化,犯罪类型日益多样,手段更加高明,危害越来越大。根据我国有关统计,1987年女性案犯只占全部案犯的2.5%[1]左右,然而近年来,女性犯罪已经占到全部犯罪的10%[2]左右。因此,对女性犯罪群体给予关注是十分有

[1]李晓明:《中国犯罪学论纲》,中国审计出版社1996年版,(P)293。

[2]梅传强.《犯罪心理学》,2010年7月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P)150。

必要的。

(一)女性杀人犯罪的含义

女性犯罪尽管涉及的类型比较多,但是主要集中在性犯罪、财产型犯罪和暴力型犯罪等方面,女性杀人犯罪,是指犯罪主体为女性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犯罪类型,显然其从属于女性暴力型犯罪,是女性犯罪的类型之一。虽然女性犯罪的类型以性犯罪和侵犯财产罪居多,但由于这两类犯罪引起的其他暴力性犯罪也对社会有巨大的危害,比如女性杀人犯罪,尽管其比例没有性犯罪和侵犯财产犯罪的比例大,但由于其社会危害性大,特别是有些大案、要案对社会的负性影响面大,因此,对女性杀人犯罪的研究意义重大。

(二)女性杀人犯罪的传统特征

1、女性杀人起因多为情欲纠葛

相比于男性的理性化,女性是更加情绪化的群体,感情生活在她们人生当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她们尤其看重恋爱、婚姻家庭生活,将婚姻幸福、家庭美满最为个人幸福的重要部分。然而,女性的意志却比较薄弱,她们极易感性化的,所以当她们感情方面的欲求得不到满足时,嫉恨报复心理和怨恨绝望的情绪就会使她们的行为丧失理智的判断,使她们容易选择通过一些偏激、暴力的行为来报复他人或自暴自弃,例如杀人、抢劫、盗窃等种种犯罪行为。此外,女性扭曲畸形的母爱、情爱会是她们有时候不惜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来获取金钱方面的物资利益,从而满足孩子、情人、恋人等的物质需求。

2、女性杀人罪犯具有恶逆变倾向

女性杀人犯罪的恶逆变倾向是指其成为女性杀人罪犯具有二重性,即女性罪犯在成为加害者之前往往都是受害者。首先,在生理上,女性与男性的差异是以生俱来客观存在的,虽然时代在不断进步,男女平等的思想已经有所发展,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女性无法得到如同男性一般的平等待遇的现象还是存在的,比如就业方面、竞争反面等等。尤其是在比较不发达的地区,歧视女性显然被看做一种常态,这容易使女性在遭受不平等待遇或者歧视时产生报复心理、仇恨心理。其次,有的女性由于辨别能力较差,容易轻信他人以致被人利用,甚至成为他人犯罪的工具,当她们认识到上当受骗时容易导致极大的心理落差,于是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图谋报复甚至其它杀人犯罪人员勾结,同流合污,互相利用,进行一系列暴力犯罪活动。此外,当女性成为家庭暴力、家庭虐待的受害者时,当她们忍无可忍时就极有可能通过杀人犯罪来反抗施暴者,因为她们认为杀死施虐者才可以结束遭受暴力侵害的状态,从而不惜走上杀人犯罪的道路。

3、女性杀人犯罪的手段欺骗性、间接性、隐蔽性大

犯罪学家桑戈•波拉克等认为女性具有以生俱来的虚伪、秘密、不坦白等性格特征, 实施犯罪行为时, 喜欢采用隐蔽、曲折或诡诈的方法[3]。同样,女性在实施杀人犯罪时具有预谋,她们一旦下决心实施杀人犯罪时,往往处心积虑,考虑再三,不露声色,暗自进行,在实施的过程中具有极大的计划性和欺骗性。而且其采取的杀人犯罪手

[3]范大裕.《关于女性犯罪的思考》.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年06月第6 期第17 卷,(P)94.

段大多是隐蔽的,含蓄的,甚至是教唆其他男性实施。例如在实行杀人犯罪时采用麻醉、投毒等间接手段。而女性杀人犯罪时选择的作案场所为家庭的也最多,这种选择表现出女性胆子小的特点,对陌生环境适应能力比男性差,而家庭具有私密性强的特点,易于掩饰女性杀人的整个作案过程,有利于其从容作案,销毁证据,掩盖事实,从而逃避法律的追究。

(三)女性杀人犯罪的新特点

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女性地位的提高,女性深入社会活动的领域相比较于过去显然有所扩大,相应的女性犯罪类型、犯罪手段、犯罪工具等等也出现了一系列变化,这使得女性杀人犯罪除了具备传统的一般特征之外,也相应的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1、女性杀人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主体低龄化趋势加剧

我国在解放初期,女性犯罪的比例极小,有的地区甚至一年中都没有女性犯罪。“文化大革命”时期男女性的犯罪比例为9:1,女性犯罪率极低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女性犯罪数量逐渐增多,尤其是25岁以下的女性青少年犯罪急剧增长。2000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女性罪犯是289人,2001年猛增为466人,2002年是518人,2003年则是579人,可见数字呈逐年上升的趋势[4]。此外随着早熟现象的出现,女性犯罪的年龄向低龄化方向发展的趋势加剧,其犯罪的高峰年龄由以前的25岁、24岁向18岁、17岁降低,特别是近年来,14岁以下的少女犯罪数量有越来越多的趋势。一些犯罪学家认为,

[4]《羊城晚报》2004年3月8日A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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