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其应对措施
新旧保险法比较分析
新保险法实施面临的挑战
条款解释不一
由于新保险法的条款较为复杂,不同人对条款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导致条款解释不一,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
监管力度不够
在实施过程中,监管部门可能存在监管力度不够的问题,导致市场乱象丛生,影响新法的实施效果。
配套制度不完善
新保险法的实施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支持,如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等,这些制度的不完善会影响新法的实施效果。
案例分析
强调了新保险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行为和提高监管效率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案例总结
新保险法案例分析
案例对比分析与启示
对比分析
将新旧保险法的案例进行了对比分析,突出了新法在立法理念、制度设计和实施效果等方面的优势。
启示
从案例对比中总结出新保险法对完善我国保险法律制度的启示,包括加强立法的前瞻性和适应性、提高法律实施效果等。
新保险法加强了对被保险人的权益保护,完善了保险合同制度,提高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和赔偿效率。
新保险法加强了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提高了市场准入的标准和透明度,规范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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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保险法条款对比
新旧保险法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权益条款上存在较大差异,新法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
总结词
新法增加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知情权、选择权、反悔权等方面的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对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也进行了更加严格的限制。
完善市场主体和产品体系
推动保险市场的发展,增加市场主体和产品种类,提高市场竞争性。
统一条款解释
建立条款解释的统一标准,减少市场误解和纠纷。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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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车险相关变化及应对措施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新保险法主要变动点解读:
新版条款表述:“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 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 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 批改手续。 因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 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 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
对日常工作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车险条款变动简介:
(七)保险利益原则
原有条款表述:未作规定。 新版条款表述:“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被保险
机动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 偿。”
车险条款变动简介:
(八)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问题
原有条款表述:未作规定。 新版条款表述:“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
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
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 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 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 人请求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 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
车险条款变动简介:
(九)车辆转让保险权利随之受让
原有条款表述:“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 人的,投保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 续。”
解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及时发 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这有利于明确权利
新旧保险法的十大区别
新旧《保险法》的十大区别一、完善了有利解释原则原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新保险法则在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新法修订考虑了首先适用“通常解释”,是对原有原则过分侧重被保险人权益保护的纠偏,可以认为是对保险人有利的修订,当然“通常解释”本身就是一个很不明确的事情,究竟如何在实务中适用仍然是一个问题。
二、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这样实际就廓清了保险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这样一个理论界一直争论的问题。
现实生活中,人们购买保险时一般要经过保险公司的核保程序,投保人在填写好保单并交纳保费之后,往往有一段时间等待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
在这段等待期,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引发的纠纷很多。
同时对保险公司的一些诸如电话销售、个财期缴业务也有影响,需要进行调整。
当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合同附条件(如缴纳保费后)、附期限(某个特定的日期)。
三、规定了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保险理赔的程序、时限,解决理赔难的问题。
一是约束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补充索赔材料的行为,规定,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以避免保险人以此为由拖延理赔;二是明确核赔期限和通知义务。
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措施
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之六) 二、 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之六)
十一、 十一、及时通知义务
1、新旧条文对比 、 2、明确不及时通知的责任 、 3、“应当及时知道” —— 新闻 、 应当及时知道”
十二、 十二、理赔程序
1、新旧条文对比 、 2、新法解读:对保险理赔程序作出了时限要求,但是新法并未规定保险公 、新法解读:对保险理赔程序作出了时限要求, 司违反一次性通知义务、迟延发送拒赔通知书等的法律责任。 司违反一次性通知义务、迟延发送拒赔通知书等的法律责任。 3、应对措施 、 (1)保险公司应充分利用法律实施前的过渡期,加紧完善理赔制度,修改 )保险公司应充分利用法律实施前的过渡期,加紧完善理赔制度, 理赔流程,切实提高理赔效率。 理赔流程,切实提高理赔效率。 (2)保险公司要对各险种所需的理赔资料进行梳理,列出一个完整的理赔 )保险公司要对各险种所需的理赔资料进行梳理, 资料清单。 资料清单。 (3)新法虽允许保险合同双方通过约定的形式确定更长的核定期限,但鉴 )新法虽允许保险合同双方通过约定的形式确定更长的核定期限, 于新法有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的规定, 于新法有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的规定,建议保险公司还是严格按照保险法的时 限要求。 限要求。
新旧《保险法》 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
目 录
一、保险法修订回顾及结构调整 二、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 新旧《保险法》 三、对保险公司的建议
一、 保险法修订回顾及结构调整
(一)保险法修订回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通过,1995年10月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日通过, 年 月 日通过 年 月 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 2、2002年10月28日修正,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主要 日修正, 日起施行。 、 年 月 日修正 年 月 日起施行 侧重于保险监管法部分的进一步完善。 侧重于保险监管法部分的进一步完善。 3、2004年 中国保监会启动了《保险法》的再次修改工作。 3、2004年,中国保监会启动了《保险法》的再次修改工作。 4、2008年8月,国务院审议通过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中华人民 、 年 月 国务院审议通过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 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 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 5、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 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并将于 年 月 日起施行 6、修订后的《保险法》共8章,187条。 、修订后的《保险法》 章 条
新保险法重点解读及其应对
在强化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手段的同时,新保险法还对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执法程序和行为规范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三、新保险法重点解读及应对(之四)
1.保险人仅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的情况 下有权免责,而且免责的范围限于因上述人员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
2.对于保险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 不得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 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新增)
三、新保险法重点解读及应对(之二)
一、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之二)
新法首次提出了保险合同生效的概念,即“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 自成立时生效”,并允许“对合同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在实务中,很多保险公司也会约定保单生效的条件或期限,如人 身保险条款中常约定“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
二、保险法主要修订情况介绍
二、保险法主要修订情况介绍(之一)
(一)组织形式衔接公司法 旧保险法: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 或者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形式。 新保险法:删除了有关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 特别规定,保险公司在组织形式上直接适用公 司法,既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也可 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国有独资公司属 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
新旧《保险法》的区别
三、“保单未生效”不再成为正当理由
一般我们购买某保险公司的某个险种,一段时间后 要换另一家保险公司,在更换的时候有一段“真空期”。 或者在你申请购买人寿保险时,保险公司审核的这段期 间也被民间称之为“真空期”。在“真空期”内如果发 生保险事件,保险公司会以“保单未生效”拒绝赔付。 2005年9月3日至2007年9月3日,王蒙连续3年准时购买 了某保险公司的学平险。2008年9月3日,王蒙的妈妈将 他的学平险改成了另一家保险公司。在等待拿保单的第 二天,王蒙就因为在校发生意外。虽然这次他的情况也 属于学平险理赔范围,但乙保险公司以“保单未生效” 为由拒绝理赔。
二、理赔难有改观
新法中“不可抗辩”的规定成了此次 修改中最受关注的一条。规定称保险合同 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将不得以投保人在 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 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 拒绝给付保险金。
二、理赔难有改观
王某买保险之前常常胃痛,但是他仍然 在保单上填上“健康”二字。根据旧法的 条款,如果今天发现王某癌变,保险公司 是可以以隐瞒病情拒赔的。但是新设的 “不可抗辩条款”实施之后,只要买了保 险两年之后,王某为病发作并发生癌变, 那么这个时候保险公司必果这个案例发生在新保险法出台后,那么就 不会是以上的结果。因为新法规定“投保人或者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与旧 法相比,它规定的保险利益主体由原来的投保人 扩展为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李某属于该案例的 被保险人,如果以新法的规定来看,他是可以得 到赔付的。
四、理赔不再随意拖延
林某与于2007年购买了一份终生寿险, 身故、高残保险金均为5万元。半年后他不 幸发生意外死亡。谁知保险公司以该保险 事故情形复杂,需要进行大量查勘工作为 由,在受益人报案后3个月的时间里,既不 支付保险金,也没有作出拒赔决定。于是 受益人最后只好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新旧《保险法》对照
新旧保险法对照新法速递2009-07-28 08:43 阅读1279 评论3字号:大中小(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对照】本法所有【对照】中引用的法条都是2002年修订后《保险法》中的条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简评】立法宗旨中增加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第二条〔保险概念〕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简评】本条条文序号无变化。
在条文内容上,只是个别语句用词的完善。
第三条〔空间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简评】本条条文序号、内容均无变化。
第四条〔合法原则〕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对照】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
【简评】本条增加了保险活动必须“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删除了“遵循自愿”原则的规定。
为了更完整的表述保险合同订立遵循自愿原则,在该法第11条作了专门规定。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法与旧保险法对比
保险法的修订背景和原因
社会经济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有 保险法已无法满足市场和消费者 的需求,需要进行修订以适应新
的经济形势。
法律漏洞与不足
旧保险法存在一些法律漏洞和不足, 例如对保险种类和范围的限制、理 赔程序的不透明等,需要修订和完 善。
监管要求
为了加强保险市场的监管,保护消 费者权益,需要对保险法进行修订 以满足监管要求。
新保险法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保险业的发展,更好地发挥保险在风险管理、经济 补偿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作用,对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同时 ,新保险法也将推动保险市场的竞争和创新,提高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05
新保险法的实施效果和影 响
新保险法实施后的市场反应和变化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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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规范化
新保险法提高了保险市场 的准入门槛,规范了市场 秩序,减少了不良竞争。
产品创新与多样化
新保险法鼓励保险公司进 行产品创新,推出更多符 合市场需求的新型保险产 品。
投保人权益保护
新保险法加强了对投保人 权益的保护,明确了保险 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影响
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增加
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更加严格,增加了公司的合规成本。
2002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进行了修订,重点对保险公司、保险监管等内 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2009年再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法 律地位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02
旧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旧保险法的定义和特点
旧保险法定义
指在保险业发展初期制定的保险 法律法规,用于规范和监管保险 市场。
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
保险合同亮点之四:强化保险人说明义务
《新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 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 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 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 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 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目录
一 加大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保护 二 强化对保险行业的监督管理 三 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四 取消境内优先分保
加大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保护
一
保险合同亮点之一:限制强制保险范围
《新保险法》第11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 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 立。 ”
《新保险法》第24条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 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 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 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合同亮点之七:完善不利解释原则适用
相关案例:
2007年3月4日,沈阳某公司与B财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保 险综合险合同,保险标的为维生素E油,保险金额为2000万元, 保险期限为1年。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单“特别约定”一栏中注明 “附加管道破裂负责氨水泄露”。
2002年10月28日,针对入世承诺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 正,修正内容重在保险业法部分。
2009年2月28日,为加强对投保人 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全国人大常 委会通过了修订后的保险法,自2009 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保 险法共分8章187 条,分别为总则、 保险合同、保险 公司、保险经营 规则、保险代理 人和保险经纪人、 保险业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附则。
保险法修订前后对比介绍
保险法修订前后对比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1995年公布的,2002年为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曾作过部分修改。
这部法律对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几年,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业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保险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进一步修改保险法以适应当前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
2008年8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经常委会三次审议,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
修订后的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便于大家学习和理解这部法律,以下对这部法律的主要修改情况作一简要介绍。
一、修订后的保险法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一)关于保险利益修订前的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实际上,现在的保险法主流观点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对被保险人的要求,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对投保人的要求。
由于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同一人,要求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也就等于要求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但是从法理上讲,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实质性要求。
而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相分离的情况比较常见,如果不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就等于允许任何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险,这不符合保险利益原则,所以人身保险合同应当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因此,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即: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新保险法与旧保险法区别
新保险法与旧保险法区别10月1日开始,修订后的《保险法》将正式实施。
历经三次审议通过的新版《保险法》共8章187条,较现行《保险法》的158条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
业内人士称,与旧版相比,新保险法的一大变化就是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亮点1:新增不可抗辩规则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同时,为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解读:中美大都会保险广东分公司总经理张简志汉表示,此规则其实是国际通行惯例,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意义重大,可有效保护其权益。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癌症客户投保健康险,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其患病情况,应该不予承保,如果有些保险公司违规承保,但出险后却以投保人有病为由拒绝理赔。
根据新《保险法》,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这既是对投保人的呵护,也将对规范保险市场经营产生积极影响。
com亮点2:达成协议10天内赔付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解读:“投保容易理赔难”是客户集中反映的问题。
某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之前各家保险公司理赔方面的规定比较模糊,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
新《保险法》中的不足与改进措施-保险论文-经济学论文
新《保险法》中的不足与改进措施-保险论文-经济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近年来,我国的保险行业有了很大程度上的发展,对于活跃市场经济,保障人民生活以及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下面由学术堂为大家整理出一篇题目为新《保险法》中的不足与改进措施的保险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原标题:浅析新《保险法》存在的缺陷及其改进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提升,对于自身安全的重视程度也有了很大的提升,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保险事业的发展。
近年来,我国的保险行业有了很大程度上的发展,对于活跃市场经济,保障人民生活以及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政府所颁布的保险法当中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与缺陷,这就使得其在保证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当中的作用无法得到有效的发挥,特别是其中存在的一些免责条款等缺陷,严重影响了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
因此,必须要强化对于新《保险法》实施的研究工作,从而更好的了解其中存在的缺陷,进而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更好的对其进行完善,从而充分的发挥其在保证保险行业发展当中的作用,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新《保险法》;免责条款;缺陷;措施。
自从我国于1995年出台第一部《保险法》之后,我国在完善《保险法》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从而更好的对保险行业的发展进行规范。
特别是在近几年间出台的新《保险法》其与以往的法规相比,有了很大的完善,在经过了全面彻底的修改之后,其对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提出了新的要求,从而最大程度上减少保险纠纷的产生,为人民的生活提供更为便利的条件。
但是在这部法律当中,依旧存在着一些不足与缺陷,这就严重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对保险行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阻碍。
因此,通过强化对于新《保险法》的研究,能够更为有效的发现其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从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建议,更好的提升其整体的法律水平,充分的发挥出其在促进保险行业发展方面的作用,为社会的进步作出更大的贡献。
新老保险法对比8页
为消费者的权益再上一把“锁” “买保险,更放心!”
新保险法中增加的不可抗辩原则,将进一步完善对被保险 人的保障:
督促保险人行使权利,从而有利于稳定保险合同关系 ,
使被保险人的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不可抗辩原则,将更加有效的保护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下 的被保险人权益。
不可抗辩原则 指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其解除权消 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好的保障被保人的权益;
将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新法明确保险业投资渠道进一步拓宽
旧保险法:
1. 银行存款; 2.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 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 运用形式。
新保险法
• 银行存款; • 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 投资不动产;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 用形式。
投资规模大期限长,符合保险资金追求长期、价值、稳健
的投资特点。
如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由4家保险资产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京
沪高铁股权投资计划”
保险公司投资收益能力增强,
被保险人权益将得到更好保障
截至2009年1月底,保险公司总资产3.38万亿元,资金 运用余额为3.05万亿元。新保险法中对于保险公司投资渠 道的拓宽,将使保险公司庞大的资金得到更高效的运用。 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能力进一步得到加强; 被保险人的权益也将得到更好保障。
新法明确规范理赔程序和时限, 保险理赔更快捷、权益保护更完善 2/2
理赔规范内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 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 一次性通知对方; 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 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 书并说明理由。 从2009年10月1日起,中国保险业将全面贯彻新保险法的各项内容。
新旧保险法对比分析
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
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
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
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
本条规定如果保险合同中止,被保
险人在效力回复后自杀的,两年的起算
从保险合同效力回复时开始计算而不是
从原合同成立时开始计算,此举降低了
• 2009年Biblioteka • 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 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分析
•
新《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
保险合同
杨道
• 2002年
• 第六十五条: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 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 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 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 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保险合同
• 2002年
• 第六十三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 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 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 2009年
• 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 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 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 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 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 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 定。
新旧保险法对比
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 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 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 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 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 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 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 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 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 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 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 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 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七十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 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 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 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 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二)可 行性研究报告;(三)筹建方案;(四)投资 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 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 明;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 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 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 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 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 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 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 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 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 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 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 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 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 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 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 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 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