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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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合同
(审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工资集体协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规范签约双方的合作行为,责任共负、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共谋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维护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合同是X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XXX工会(以下简称乙方)代表全体职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劳动权利与义务相统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达成如下合同。
第四条本合同制定的工资条款对XXX公司在岗正式职工有效。职工个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条款,不得低于本合同制定的标准。
第二章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水平
第五条甲方实行集团总公司岗位薪点工资制度。
第六条甲方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条甲方每月10日为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顺延,甲方有向乙方说明工资支付情况的义务。
第八条根据甲方实际和生产经营特点,设立奖金(绩效奖)。奖金(绩效奖)的发放办法和发放水平由甲方考核确定。
第九条乙方本年度平均工资水平按集团总公司核定的工资总额确定。乙方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应根据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的消费价格指数、本单位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甲方支付给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工作时间及加班加点工资待遇
第十条公司及所属部门按国家规定执行标准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执行标准工作制的,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乙方可采用轮休、调休等有效措施,确保职工的休息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由于行业具有服务性和公益性,生产及建设具有连续性,工作岗位具有特殊性,职工要以主人翁的态度,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顾全企业利益,服从企业安排。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合
同第十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职工安全与健康,威胁国家、企业财产安全,需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安全运行,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生产、基建和大修等任务有特殊期限,或对安全运行有严重影响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四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因工负伤人员的工资待遇以及病假、事假、产假工资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甲方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否则,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外,还应加发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如因故拖延时,应及时说明原因。因员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可按劳动合同约定,由
员工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且当月扣减后的工资所得,不得低于陕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企业所在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章职工保险及福利
第十六条公司根据国家政策和地方法规的规定,必须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公司按规定提取和缴纳保险费。甲方依法为乙方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属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七条公司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
第十八条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以及患职业病,在治疗、疗养、伤残、死亡时,公司应按国家相关政策支付有关费用。
第五章合同期限、变更、解除及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依法生效起,有效期为三年。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直至签订生效。
第二十条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或终止工资合同:
(一)订立本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工
资合同无法履行;
(二)本合同所依据的政策法规发生了较大变化;
(三)甲方因破产、兼并、解散、分立、歇业、转制、撤消、拍卖而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
(六)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工资合同变更的程序:
(一)一方提出建议,向对方说明需要变更的工资合同条款、变更的理由与条件;
(二)在工资合同期限内,签订工资合同的一方就工资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7日内双方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后,由甲方在7日内将变更修改后的工资合同及变更工资合同的说明书提交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新工资合同成立,原工资合同即行终止。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成立监督检查小组,每年组织联合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签约双方,双方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接受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对履行工资合同的指导和监督检查。